除了建立“吹哨人制度”,该《办法》还调整整合了奖励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原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了奖励范围。
《办法》增加了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不标注、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等几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在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方面,为便于实际操作,《办法》将举报奖励调整为两级,对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此外,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xxx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xxx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一)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受市食安办委托,负责运行和维护统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和受理窗口;受理本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转办,并跟踪了解和督促协调处理情况,对重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督办建议;负责对监管职责界面交叉或存有争议的、重大的疑难举报事项的协调,提出裁决建议;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重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市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工作;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答复情况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工作由具体承办或主办的部门负责。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实施协同办理制度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根据市食安办的要求,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会议,研究、分析和交流重大、疑难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例处置和协办工作。
(二)实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制度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管理,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做好与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按照统一的受理规范、统一的受理页面和编码、统一的受理标准、统一的分类处理法、统一的信息报表和数据分析格式等,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并共建共享知识库、信息数据库等辅助系统。
一是尽量不要与职业投诉举报人联系。除非有必要,尽量不和职业投诉举报人联系,如果说话存漏洞,容易被职业投诉举报人抓住,纠缠不清。可根据职业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一一回复,做到有理有据。
二是注意区别处理投诉和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诉和举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处理时限和程序。12315系统是区分投诉和举报的,而地方的12345平台或信访等其他途径不区分投诉和举报。现在职业投诉举报人往往在当地的12345平台既有投诉又有举报,一方面购买东西进行投诉要求赔偿,如果没有赔偿要求投诉件转举报件,我们不仅要处理投诉还要对职业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
三是举报奖励要有明确规定。职业投诉举报人一般2个要求,投诉方面要求赔偿,举报方面要求奖励。《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关于举报奖励的规定很多,有些是只有规定给予奖励,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有的则规定了具体的奖励标准、等级,奖金数额等。其中大部分集中在食品安全方面,如《xxx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关于职业投诉举报现象,各地法院判例不同,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作为执法部门,我们不用去纠结职业投诉举报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只需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处理,按时答复,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市场监管的执法权威!
为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投诉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
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市场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上食品安全的质量督查管理,推行食品安全放心消费与诚信体系建设;
农业站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农产品农药残留日常监测工作;
兽医站负责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设立面向社会专用投诉举报电话的有关部门
食安办投诉举报电话:xxxxx
市场所投诉举报电话:xxxxxxxx
农业站投诉举报电话:xxxxx
要确保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登记投诉内容,并指定专人做好投诉处置工作;
三、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认真做好投诉举报记录,需要转交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转交相应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不得互相推诿或拖延不办。投诉举报处理要及时规范,处理率要达到100%。
四、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镇主要领导和市食安委,由市食安委统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五、镇食安办、市场所、农业站、兽医站等各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员会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卷的档案管理和资料保管工作,并对投诉举报定期进行统计,每季度将本部门或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送镇食安办。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镇食安办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并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进行定期督查。
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办、农技中心、工商所、畜牧站、医院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在全镇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和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食安办)按照以下工作原则开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
1、方便投诉,群防群治。市食安办依法设立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各监管部门现有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投诉举报电话继续运行。同时,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和上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的对接。
2、一门牵头,分口受理。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由市食安办牵头,各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进行受理和办理。
3、提高效率,协作处置。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每一件投诉举报事项,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工作办理质量和效率。
4、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投诉举报处理的信息交流,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水平。对于涉及多部门的投诉举报,要加强联合执法,从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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