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一、论文题目
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
二、应用性专题的来源(从法律实践中提练论题的过程)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选题是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中引申而来。
家庭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和谐家庭必然要求男女两性的平等和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侵权问题的日益凸现,这些问题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谐,防碍了家庭的稳定,也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从司法实践来看,婚姻当事人如果不想离婚,只想追究夫妻一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请求权难以实现。是故,面对夫妻之间侵权事件的大量涌现,婚姻立法需要解决如何对受害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的问题,以遏止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为此,借鉴国外立法,从中国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从理论上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和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资料收集情况:(主要参考资料和文献、实习单位名称与所属地域)
著作类
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版;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版;
王洪:《婚姻家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版;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夏吟兰、龙翼飞主编:《和谐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重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童兆洪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修订第2版。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版。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版; 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朱和庆主编:《婚姻家庭法案例与评析》,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版。
论文类
陈苇:“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第6期;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第2期。
陈苇:“论预防、制止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版。
大友:“婚内同居权拷问法律真空”,《中国社会导刊》,第8期。
杜江涌:“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年第5期。
范李瑛:“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3期。
姜虹:“夫妻侵权责任探微”,《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1期。
焦少林:“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李黎:“论婚内损害赔偿”,《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刘淑媛:“重构侵害配偶权的权利救济制度”,《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龙春松:“评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任瑞芳:“婚内致伤也得赔偿”,《河南农业》,年第4期。
唐骄煜、吴鑫磊:“理性对待婚内赔偿”,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卷),北京:群众出版社,版。
汪琳:“举证责任倒置立法完善的构想”,《江西社会科学》,年第9期。
薛宁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法律适用》,20第10期。
杨立新、曹艳春:“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杨立新:“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学》,2002年第7期。
杨立新:“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争论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民法典制定研讨会问题辑要及评论(二)”,《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陈苇、倪丹:“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实证研究——防治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版。
陈苇、秦志远:“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司法之研究及其启示”,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叶英萍、李晓粉:“论夫妻间的婚内侵权责任”,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年版。
四、国外相关学科(如民法、商法、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婚姻法》尚无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所谓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夫妻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在双方当事人不离婚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围绕是否应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法学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主张,即消极说和积极说。消极说可分为绝对消极说和相对消极说。消极说的理由在于:一是容易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二是追究婚内侵权人的财产责任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其法律依据是《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和第3款就《婚姻法》第46条所作出的适用解释。针对消极说不利于救济受害婚姻当事人的现实问题,积极说则认为应当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理由在于:一是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稳定家庭的需要;二是从法律依据考察,婚内侵权人承担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是可行的;三是从法学理论考察,婚内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可行的;四是国外相关立法作为“他山之石”可供借鉴。
目前,虽然我国的绝大多数法院严格遵守《婚姻法》第46条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但也有一些法院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陆续作出了婚内损害赔偿的判决。但是,这些伸张了正义、适应了民心的判决却因为《婚姻法》无明确的的规定,往往受到质疑。
五、应用性专题主要研究的内容框架,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一)应用性专题主要研究的框架
本文分三个部分(除前言和结束语外),从应用性角度就婚内民事权利保护的可行性、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制、规制婚内侵权行为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构想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
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首先,简介现行《婚姻法》实施前后的有关婚内侵权的不同司法案例。其次,提出五个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再次,对婚内民事权利进行保护是否具有可行性的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分析并阐释了笔者的立场与观点。
第二部分为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本部分围绕规制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等方面,研究与探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可规制性。
第三部分为我国规制婚内侵权行为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构想。首先,从现行婚姻法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缺失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障碍两个方面,论述我国现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及司法之不足。其次,针对立法及司法之不足,分别就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协调、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障碍之排除、婚内侵权请求权之创设,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构想,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
(二)研究的重点、难点
1。一个重点是针对有关婚内侵权的不同司法案例,合理地分析提炼出婚内侵权相关问题。
2。一个难点是彩分析消极说和积极说的方式,探析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另一个难点是如何协调和处理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冲突,结合实际,从理论上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4。另一个重点是构建具体、可行的立法建议。
(三)创新点
1。拟构想较为系统、完备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并对此进行较为充分的论证。
2。拟提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对策方面的某些新观点。
六、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进度计划:
研究思路:整篇论文按照“司法现状→理论构建→立法建议→司法对策”的思路进行研究,即以我国《婚姻法》第46条、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案例为视角,提炼出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之婚内侵权基本问题。研究方法:主要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各家学术观点的比较分析、国外立法与国内立法的比较分析等),研究如何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对策。
研究进度计划:
20XX年7—8月完成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20XX年10月底完成论文初稿;
20XX年12月底修改、补充完成第二稿;
20XX年1月底修改、补充完成第三稿;
20XX年3月底修改、补充完成定稿。
附: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论文写作提纲)
第一部分 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婚内侵权的不同司法案例简介
二、婚内民事权利保护的可行性论争
(一)消极说
(二)积极说
第二部分 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规制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二、婚内侵权行为类型
三、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二)婚内侵权其他民事责任的适用
五、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
第三部分 我国规制婚内侵权行为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构想
一、我国现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及司法之不足
(一)现行婚姻法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缺失
(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障碍
二、完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构想
(一)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协调
(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障碍之排除
(三)婚内侵权请求权之创设
参考文献
一、选题背景和缘由
二、研究现状(或文献综述)
三、写作的主要内容
写作的主要内容是指学生写作的论文包括哪几个方面,将重要方面列出,可以按照章节结构列出准备研究的内容。本部分字数在500-800字即可。
四、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即论文的框架结构,这是开题报告最重要的一部分。有的学校在开题报告模板中没有这一项,但是学生应将论文提纲列出,可以作为开题报告的附件,也可以将提纲列在“写作的主要内容”中,其目的是将提纲交给导师审核,要求导师帮助修正,以免写完论文后,论文又被要求大幅度修改。法学硕士论文的提纲一般列至三级标题,如能到四级标题则更好。
五、创新点
将写作中可能出现的创新点列出,一般三五百字即可。
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这部分简要写一下学生在开展研究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本部分不是重点,随便写写即可。
七、时间进度安排
按照学校的时间要求列出开展本项研究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八、参考文献
需要将已经阅读的文献和可能用到的文献列出。一般分别按照著作类和论文类列出,网络资料类不要列出。在数量上,著作类20本,论文类30-50本为宜,具体要看学生的论题。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1].程滔,杨永志.法律援助模式多元化探究[J].中国司法.2019
[2].刘亦峰,严若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与发展模式[J].天津法学.2019
[3].王鑫.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改革[J].法制博览.2019
[4].吕慧娜.从政策主导到法律治理:中国区域援助调控模式嬗变[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樊崇义.法律援助应建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新模式[J].人民法治.2019
[6].倪曦.我国法律援助模式的重构[D].华中师范大学.2019
[7].张聆听.无需证明,作出承诺便可获法律援助[N].台州日报.2019
[8].郑明景,廖逸鸣,王媛.司法援助模式对大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实效及原因分析——以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为例[J].法制博览.2018
[9].邱萍.党建为引领、创新促动力,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新模式[J].法律与生活.2018
[10].孙懿嘉,陈旭.新时代背景下大学生法律援助进万家服务模式探析[J].法制博览.2018
参考(封面及报告内容)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 姓名 + 职称
论文类型:
1.年级一栏:例:统招为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一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X X X X X X X 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纽伦堡审判
二、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结语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请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个,论文部分不少于20个后记
第四、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第五、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毕业论文题目:论法律的权利推定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法律开题报告怎么写呢?你知道吗?各位这一方面的同学们,我们看看下面吧!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三)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 第四版 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 :“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 现代法学 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首先,我们看看开题报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开题报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几个部分是必需的。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请看下面的格式:
“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据上述写作内容,笔者草拟提纲如下:
一、……
(一)……
1.……
2.……
3.……
二、……”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1)资料的丰富性
参考文献所列举的资料必须丰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专著、三分之二的期刊,总共列举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本,有的学校还规定其中必须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虽然这个规定不是很合理,但是同学们忍一忍吧。)
(2)格式必须正确
参考文献的列举不能杂乱无章,必须格式正确、规范,一目了然。开题报告阶段的参考文献可以不附页码。
例如:
[1]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xx(5)
[2]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xx
以上简要谈了本科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其中核心部分是:国内外研究状况、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写作提纲、以及文献综述(如果要求有文献综述的话)。整体上来看,开题报告的写作字数在3000以上,如果包含文献综述的话,那甚至要5000-6000字,都抵上大半篇论文了。毕业论文,真是累人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所包含的各项相对正规,如果是自考的本科、函授的本科、电大的本科则很有可能不包含上述各项,甚至根本不要开题报告。同时,上述关于开题报告各部分写作方法的介绍同样适用于文科类毕业论文的写作,希望上述资料对同学们的学习有所帮助。
下面附载两份开题报告,其中一份是法学专业的,一份是工商管理专业的,供同学们参考学习。应该说,下面两份开题报告尚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其基本思路是写法是正确的。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3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 第四版 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 :“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 现代法学 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一、论文主题的形成及研究现状
(一)主题的形成
《_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 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 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 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 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 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2月20日:汇总资料,比较、归纳和分析提交修改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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