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写好述职报告
干部述职,是干部管理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届满或年度考核时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是否称职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任期述职,既是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也是为领导干部与职工搭建的一个交流平台,同时也是职工民主参政、议政的具体体现。通过述职,领导干部一方面可以把考核任期内的履职情况以及工作体会、存在的不足等进行较为全面地阐述,另一方面也为领导干部提供了在干部职工面前展示工作能力、个人魅力的机会和舞台,同时也为职工准确、全面地了解和评价领导干部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参考依据。
述职一般采取召开会议由领导干部当众宣读述职报告的形式进行。因此,述职报告是述职的主要载体,它对考核评价干部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干部履职情况做得很好,但述职报告写的不佳,述职的效果往往会受到影响。反之,如果述职者工作做得一般,但述职报告写得很漂亮、锦上添花,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一定的加分,但如果与事实出入较大、文过饰非,同样也会令人有华而不实之感,也不好产生好的效果。在内容和写法上,述职报告常见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客套话多、有份量的内容少;叙述成绩多、正面谈失误的少;记流水账式多、剖析原因的少;宏观泛泛地多,体现自我定位的少。有的还表现为拖泥带水、结构不清;有的对存在的问题和教训轻描淡写、一带而过,甚至避而不谈、抛过揽功;有的还借机对他人在工作中的协助等进行一番感谢、吹捧奉承,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的产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述职报告的内容和写法不是十分清楚,对述职报告在写作上的要求掌握不准确。
那么,该如何写好述职报告呢?结合工作实际,从以下三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由述职者把自己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情况写成书面文字构成的。具体地说,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就任职一定时期内所做工作向任命机关或群众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查和监督的陈述性文案。述职报告属于应用文稿,分为集体和个人两种。从应用上,述职报告可分为向上呈送的述职报告和对部属汇报的述职报告。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个人向部属汇报的述职报告的写法。
在写法上,述职报告与工作总结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1)述职报告与工作总结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2)述职报告与工作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二是写作重点不同。工作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三是表述方式不同。工作总结一般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也有人认为,述职报告不应写经验教训等内容。笔者认为,作为反映个人履职情况的主要载体,除了在阐述自己的工作表现情况,有必要把自己在工作中的 1
经验、想法或者体会向与会者进行说明。因为通过坦诚地与大家进行交流,既能体现自己的思想深处,体现豁达和光明磊落,也能给人以启示,从而获得进一步的理解和认同。
二.如何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格式目前尚未有统一规定。一般常采用由标题、称呼、正文三部分组成的格式。
1、标题。
个人述职报告的标题,常见的写法有三种:(1)文种式标题,即《个人述职报告》或《述职报告》。(2)公文式标题,一般为《姓名+时限+事由+文种名称》,如《某某20××至20×试用期述职报告》。(3)文章式标题。 用正题或正副题配合,如《××年个人述职报告》、《思想政治工作要融入中心工作——××党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专职代表还是兼职代表?
2010年8月,十一届_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代表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并增加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意味着,专职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工作室的探索被立法“封杀”。
_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解释称,“ 鉴于我国各级_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紧随其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这两条规定在人大实务界、学术界引起巨大反响和争议。有学者认为,代表法修改应增强代表履职行权的动能,对于“代表专职化”、“代表工作室” 的探索“允许试,不必急于下禁令”。
人大实务界则倾向于维护宪法关于代表兼职制度的原则,认为代表制度“大改”条件尚不成熟。
按照宪法原则,我国实行兼职人大代表制度,此番修改代表法,再次宣示兼职代表制度,并不意外。倒是代表个人工作室的去留问题成了此次修正案的最大争议。
近年来,“人大代表工作室”一度成为“民主时尚”。2004年3月,温州市人大代表周德文在全国率先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而最引人注目的是2010年6月,四川省罗江县试行县级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全国首位专职人大代表李国喜的工作室高调出场。
然而,就在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两天后,2010年8月25日,历经5年已接访3000余件投诉,接待2万余人的“杨剑昌人大代表接访室”宣布关停。9月1日,运行仅2个月的四川罗江首个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更名为“幸福促进室”,李国喜的身份由专职县人大代表变为调解员,而此前李国喜代表的主要工作是监督政府工作,接待选区群众,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
此次修法禁止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但是由_会主导设立的代表联络站则不在禁止之列。目前,在广东、浙江等地的人大代表联络站依然正常运转。
2010年9月28日,在“中国人大网”的在线交流中,_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回应了关于“是否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的争议。代表法修正案的二次审议稿和修改后的代表法,仍然延续否定专职化代表与禁设代表个人工作室的思路。
履职报告首次写入法律
20世纪90年代,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在不少地方蓬勃开展,但无论是官方还是坊间,加强对人大代表监督的声音依然不绝于耳。
这次代表法修正案回应社会期望,强化对代表的履职监督。修改后的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应该说,这是对地方人大推行包括代表述职在内的履职报告模式的肯定和拓展。这一制度设计将激励代表主动积极履职,堪称此次代表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代表述职开始向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延伸。浙江省的做法是地方创制的一个缩影。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_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试行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提名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条件。浙江省健全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的做法,无疑契合代表法修改意图。
2010年10月25日,_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报告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从立法意图来说,新法为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述职和报告履职情况留下了较大探索的空间。
“代表话语”更有分量
近些年来,全国和地方人大组织的专题调研大大丰富了代表的履职“素材”。这次修改代表法,专题调研被上升为法律规定。
提交一审的草案稿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_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_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代表的调研报告能得到运用吗?”有_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建议,应明确对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以增强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_法律委员会审议意见据此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也就是说,向代表反馈的不是处理报告本身的情况,而是如何处理代表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此举有助于增强有关机关、组织的责任意识,保障代表的“话语分量”。
修改后的代表法还明确规定了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时限,“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同时,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_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代会。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代表建议办理中的“见面率”、“问题解决率”,防止建议办理中搪塞、敷衍代表的现象。
“红帽子”不能用来牟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界、新兴社会阶层人士当选为人大代表,人们称之为“_”。“_”走进国家权力机关政治殿堂适应了社会转型期代表结构的变化。但是,现实中,有少数企业家代表借助头上的“红帽子”为私人谋利益,甚至以代表身份干预司法、执法,这显然与人大代表的职责相悖。
提交一审的草案稿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在审议中,有关“人大代表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规定引起热议。有的委员认为,代表行使公权力,应当强调不得从中牟取个人利益,也不仅仅局限于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是干涉招投标,在其他领域也可以牟利;同时,有的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有密切联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修改后的代表法第四十六条最后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把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区分,实际上是防止利益冲突”。
代表能力上升到法律高度
“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修改后的代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提高代表能力作为义务性规定,从履职培训、保障知情权、经费保障、_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人身特别保护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新法指出:县级以上的各级_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_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_代表可以参加上级_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中央“9号文件”提出要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服务。新修改代表法把人大代表“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列为代表权利。新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_会、“一府两院” “应当及时向本级_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2004年初发生了_代表自费打电视广告征集议案的“周晓光现象”。 一年后的中央“9号文件”不提倡代表自己掏钱办国家的事。对此,新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此外,新法还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_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此次代表法修改突出加强了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无疑反映了国家对代表履职保障的不断优化。
罢免人大代表不是传说
近年来,有关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除了溆浦县的“获刑”代表被成功罢免外,许多罢免行动不过一纸动议而已,似乎没有成功的范例。
“选民提出罢免案连进入法律程序都很难,更不用说罢免了”。曾参加罢免动议的选民发出感慨。
提交一审的草案对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罢免难”问题作了设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对于草案的这一规定,有人提出,罢免人大代表不应局限于这两种情形,否则很容易让人“误读”为其他“问题代表”不属于罢免范围。为此,_法律委员会将草案修改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乔晓阳解释,选举法对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没有必要规定对哪些代表可以罢免。
由此可见,选民主导罢免“问题”代表或许将不再是传说。
稳健修法的政改信息
关注代表法修改的政治生态,不难发现:有了中央“9号文件”的规定和党的_关于“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要求,整个代表制度的框架不可能有实质性改动。
退一步讲,即使实行专职代表制度,也要先动宪法,在全国_上修改代表法,_常委会没有权力改变代表制度的基本原则。正如_委员长在代表法修改决定获得通过后的讲话中指出,代表法修改“遵循宪法和代表法的基本原则,对代表法的部分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_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与网友交流时表示,代表法修改的一项原则是,“认识尚不一致的,可以暂不作规定,继续深入研究”。
换而言之,代表法修改,是代表制度的转型,而不是转身。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转型,代表工作的环境和条件日益变化,代表法还有修改的空间。学界和公众对代表法修改,乃至其背后的政改趋向寄予了深切期望。
为了迎接建委党委07年考核与检查工作,按照委党委张书记的指导意见,设施处班子成员怎样规范写好述职报告,现将格式及内容要求如下:(2000字左右)
一、标题:关于07年(履行职责)工作的述职报告
二、序言(100字以内):主要说履行职责的方面,我任、、、、、、主管、、、、、分管、、、、、(3项),履行职责的认格(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我认为我履行职责是(优秀)的。
三、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30字左右):尽心尽力、披星带月、尽职尽责的、、、、、(概括),
(一)认真做了哪些工作(职述报告一律用第一人称:我)
1、我认真地抓了、、、、、、、
2、我认真地做了、、、、、、、、、
3、我取得的成果、、、、、、、、、、、
每一个小标题(150-200字)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工作中不尽人意的地方,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实事求是
每一个小标题(150字左右)
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要、、、、、、、、、、、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点晴般地概括、、、、
最后总结一段话、、、、、、
备注:1、各位班子成员将述职报告在07年年末前交到政工科;2、07年一年的读书笔记一并交到政工科。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政工科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四讲怎样写好述职报告
(一)述职报告的含义
述职报告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专
业技术人员向主管领导部门、人事部门、专家组、本单位的职工群众,陈述汇报个人在一定时期中履行现岗位职责情况和德能勤绩的自我评述性的事务文书。
(二)述职报告的写法
1. 标题的写法
常用的有两种:一是“任职期限+所任职务+文种”;二是只写文种名称,如“述职报告”。
2. 署名的写法
3. 称谓的写法
4. 正文的写法
(三)总结和述职报告的异同
总结和述职报告的不同之处是:其一,内容侧重点不同。其二,引起的效果不同。
(四)述职时应注意的问题
1. 要占有大量材料,用事实说话;
金华市_会办公室唐宇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人大代表述职
_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_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这就意味着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普通的人大代表相比,与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关系更为密切,也就相对拥有更多的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机会。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地方人大工作开展得好不好,与之直接相关的就是常委组成人员的履职工作做得好不好。既然法律规定普通的人大代表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同时,必须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那么作为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应该向选举他的本级人大代表述职,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这也符合“谁选举谁监督”这一民主原则。
述职有利于行权个体与行权整体责任的界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与_会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履行法定职权与_会集体行使职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_会作为行权整体,它的行权行为与个体有着密切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两者是相等的,也不意味着_会向_报告工作就等同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代会报告工作。更何况个体之间还存在着差异。比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到位,甚至连最基本的参会率都不能保证。如果以_会的履职工作代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活动,必将导致良莠不分,从而影响_会法定职责的履行。
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述职已具备实践基础。人大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已较为普遍地展开,并得到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认同,这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述职活动提供了实践经验。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述职活动,不仅是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的延伸,对于推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宁波市_会研究室杨忠剑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符合法律原则
笔者认为,_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的做法既符合法理原则,也是对人大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值得提倡。
首先,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_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_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内涵包括,_会要对_及其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_及其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_会组成人员向人代会或人大代表述职是合法的。况且,人代会上,_会作工作报告是一种“集体述职”形式,并不能成为组成人员个人履职情况的简单相加,不能代表每位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
其次,体现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谁选举谁监督”作为一条民主政治原则的主线,贯穿于_制度的整个架构体系。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规定,地方各级_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_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使罢免权的依据何在?笔者以为,通过类似的述职活动,对于保障_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知情权,从而完善罢免制度以及促进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人大代表要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监督,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向_述职接受监督,这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双重身份以及所享有的法定双重权利相适应,符合有权利必有义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再者,符合现实需要。实际工作中,少数_会组成人员职责意识较淡薄,甚至不能保障按时出席_会会议。这与其肩负的职责与使命是不适应的。出现上述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必要的监督。近年来,在地方人大工作中,已探索并推广了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负责人向_会述职制度和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的成功经验。_会组成人员述职也可借鉴这一做法。
嘉兴市_会研究室徐寒飞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是接受监督的有效手段
笔者认为,_会组成人员向人代会或者人大代表述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受监督的有效手段。嘉兴市在2003年新一届市_会组建后,就建立了市_会组成人员每年向代表大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的制度,开展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交流活动,3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的做法值得提倡。
首先,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_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会选举产生,而_的主体是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疑应接受全体代表的监督,对全体代表负责。人大代表除了要了解_会整体的工作情况外,还很有必要了解他们所选举的每一名_会组成人员是否在积极依法履行职责。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
其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是督促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不错,_会是集体行使职权,但集体是由个体组成的。也许因是集体行使职权,现实中确有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意识”和职责意识淡薄,没有很好地履行职务,如审议发言不积极、联系代表不深入、调查研究不深透、会议任意告假不出席、参加活动不正常等等。要督促_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人大工作,有必要通过述职接受代表的监督,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
第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是激发代表述职积极性的有效途径。目前,各地开展的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述职的少,无形中造成了代表述职的不平衡。常委会组成人员带头述职,行动上有榜样,方法上有经验,效果上有说法,既能有效地避免这种不平衡,也是对其他人大代表自觉向选民述职的一个促进。
萧山区_会办公室孙浩述职是人大工作的创新之举
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向同级人大代表述职。但是,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作为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要以代表的身份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同时,也要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向选举他的人大代表负责,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过程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并不与人大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
我认为,只要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坚持和完善_制度,对人大工作中的任何创新、任何尝试,都应当鼓励和支持。
现实中,确有极少数_会组成人员没有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甚至连两个月举行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也参加不了,自然不可能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的做法。而这样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正是恰恰最需要通过述职来接受代表的监督吗?
金华市_会研究室倪红钢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没有必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_公司法》《_证券法》《_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在_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口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_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要求。
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并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至少进行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_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_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_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己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二)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强化合规负责人任职监管、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重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作为一名在副科级岗位上的国家公务员,回顾一年来自己所走过的历程。始终能够按“三个代表”要求,兢兢业业,忠于职守,自觉履行一名国家公务员的职责。
坚定树立起自己的政治理想信念,思想政治方面。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进脱贫致富,逐步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心,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自己的立场,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敬岗爱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始终坚持不放松学习,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_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和深刻理解它科学内涵、内在联系和伟大意义。最近,又深入学习党的_精神,围绕报告的主题、灵魂和精髓开展学习,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努力用科学的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深入思考和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
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方面。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生活上廉洁俭朴,经济上公私分明,工作上秉公办事,严格约束自己,切实管好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自己和亲属的同时,积极参加班子建设和机关廉政建设,不私驾公车,不占用公物,不走后门,不计较个人得失,并配合班子,领导办公室建立和完成各种规章制度,保证了机关工作的有较有序、超前的进行。
始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工作实践方面。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跑官要官,任劳任怨,扎实工作。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后,自己在学习活动中也做出了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一年来,自己根据制定的努力方向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学习和探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工作上从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把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结合起来,并努力落实在工作中。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下,14月份驻某乡开展乡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指导工作,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一方面对全乡的三学”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使全乡的三学”工作按照预期的目标圆满完成;另一方面,结合自己业务的实际,协助乡党委、政府开展全乡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研讨,并在三学”指导期间,建议性地指导完成了某乡村级扶贫规划”亲自完成了某加工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抓好长远发展结合起来,适度超前当好参谋。协助省市计委开展好某机场、某电站的前期工作。完成了某年易地搬迁扶贫、贫困乡镇扶贫开发建设、以工代赈项目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并逐级上报批准建设、投资。三是把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抓好当前经济工作结合起来,振奋精神,突出重点,认真编制计划,保持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稳步发展。某年预计完成国民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0%解决3000人贫困人口的温饱。四是把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转变机关作风结合起来,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1认真做好计划工作定期检查监督工作,协助班子做好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报告和通报计划的执行情况,虚心听取老领导、老同志和各界知名人士的意见和建议。2心系扶贫,关心职工。深入扶贫挂钩联系点,积极动员贫困群众实行易地搬迁,特别是今年7月扶贫挂钩点发生泥石流后,倡议职工捐赠接济,并亲自将钱物送到受灾农户手中。另外,充分借助工会的组织作用,年内经常看望本单位住院职工,还对单位职工家庭不幸的亲属进行看望慰问,直接为群众和职工解决具体困难。
取得一点成绩,通过一年来的学习和工作。但离合格先进公务员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自己提出以下四个要求: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_理论和_精神,第一。要始终把“三个代表”贯穿于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中,要把加强理论学习作为坚定政治信念,构筑思想道德防线的导航,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以案查责”是指对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和地方,除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或地方责任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凡存在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都要得到相应责任追究。为规范追究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界定
(一)县委常委、党员副县长对分管单位和联系乡镇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副县长对其分管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所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党政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县直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对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副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工作的部门和联系的村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县直单位班子成员和行政副职对其所分管工作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县直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书记、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对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管辖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学习教育,并对如何落实提出具体办法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监督。
(四)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对象进行1-2次廉政谈话。同时,对出现问题或有问题苗头的对象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现管辖责任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重要嫌疑的,及时安排调查,本人不能直接安排调查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
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应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开始查责,检查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领导是否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发生大案要案的其责任领导应及时向县委说明履责情况。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领导履行职责到位的,不再追究其领导责任。凡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包括警示谈话、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免职或纪律处分。
(一)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警告”处分案件的,未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严重警告”或两起以上“警告”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未履职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撤职”或两起以上“严重警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写出书面检查;未履职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两起以上“撤职”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进行诫勉。
(五)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或者出现两起以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
(六)责任范围内出现两起或两起以上“”处分案件,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对直接责任领导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
(七)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腐败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责任领导和主要领导存在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现象的,一律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同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实行诫勉或免职。
(八)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警示谈话或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或免职。
(九)包庇、纵容或者参与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同一案件既给予党纪处分又给予行政处分的,追究领导责任时不重复计算;只给政纪处分未给党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档次追究领导责任。
乡科级以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直、乡镇纪委(纪检组)负责。涉及县级领导的责任调查由县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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