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其他范文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必备15篇)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必备15篇)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1篇

负责人:厉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仲裁委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4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四巷______润园项目部,从事木工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上午10:00左右,刮起了大风,申请人被大风刮起的一块木板砸到右腿上,工友崔______及其他工友将申请人送至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就诊,经该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骨中下段骨折;右侧小腿皮肤软组织挫伤。

出院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被申请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申请人无奈特向贵委申请仲裁,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____________区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2篇

申请人:朱__。

被申请人:常熟市__机械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100元(2_4550);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___年4月至___年9月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50050元(11_4550);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为452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7740元;合计52988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月份工资1824元(152元_12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_年3月份正式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具体在公司售后服务部从事维修工作。当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口头上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2700元,出差另外有补贴和津贴(每天50元)。___年2月份基本工资增加为每月3300元。在这一年多的工作过程当中,我得到了公司、客户的一致好评。但是___年9月初,公司领导突然要求我回去先休息一个星期。可是当我休假回公司以后,公司领导却要我去其他车间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当即被我拒绝了。然而,公司领导却说要么去新岗位工作,要么自己打报告辞职,把我的8月份工资结清就算了。对此,申请人认为,公司在未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突然强行变更我工作岗位的事情,申请人感到实在是遗憾和无奈。鉴于公司又一直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我足额缴纳社保费以及未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等一系列违法情形,故我只好选择辞职,并于___年9月13日正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给我。然而被申请人直到9月30日才付清了8月份的工资,但是对9月份应该付的12天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工资至今没有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为了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3篇

申请人:,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山西省和顺县某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镇xx村.

被申请人:山西省和顺县某公司

地址:山西省和顺县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05000元。具体如下: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18月;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00元×9月;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8月。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作业时腿部严重受伤。经和顺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处软组织擦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了治疗及护理,同时认定为工伤。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申请人于年1月经榆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和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时间:20xx年x月x日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4篇

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摘要:8月1日,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签订了自208月1日至年12月31日止的《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和《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电信业务代办协议》主要约定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河堰等区域代修电信末梢设施和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事宜,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以《业务代办酬金标准》为标准,按每月核定代修用户数量和代办电信业务的种类、数量向谭某某支付代办费用。《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主要约定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铁桥等区域代收电话费,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按当月应收话费的2%向谭某某支付费用。其后,双方又签订了若干协议,其内容与上述协议内容基本相同。后谭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双方之间往往存在紧密的管理、监督、支配关系。但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和支配关系的,并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代理者提供服务时,应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依据上述规定与谭某某签订了《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谭某某虽受到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但双方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电信、广播电视、保险等行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其自身的部分业务委托自然人办理,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被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但如果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被委托人根据其完成委托事项情况获得报酬的,一般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5篇

被上诉人:惠州市x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xx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xxx5年5月28日签收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邮政EMS送达的(xxx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或简称“一审判决”)。现因不服该一审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750元;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

错误一,一审判决置本案在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阶段已经查明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于不顾,在本案一审中竟然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事后人为制作的所谓证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第一组)、工资发放表(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第二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第三组)、申请单(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第五组)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明显瑕疵与重大疑问的证据。

错误二,一审办案人员缺乏司法应有的严谨与审慎,未秉承客观公正之原则,无视上诉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工作证》,对上诉人一方的质证不作认真的分析与评判说理;无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客观存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主观臆断被上诉人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上诉人一方提供的证据,然后依据所谓的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这明显属于偏袒被上诉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是大大的不公、严重的伤害!

2、本案的客观事实是:

①上诉人于xxx3年9月26日应聘入职惠州市x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其饭堂担任厨工一职,被上诉人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xxx3年10月10日才给上诉人签发《工作证》。xxx4年7月26日晚,签领工资后,被上诉人负责管理饭堂的管理人员口头告知上诉人“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正是因为被上诉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才引发本案纠纷。

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客观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被上诉人签发的工作证为证,有上诉人每天起早摸黑的上班十几个小时这一人所周知、天地鬼神可见的客观事实为证。

3、即使,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xx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食堂发包与承包关系,在其双方均未告知上诉人的情形下,仍不能对抗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基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权利;毕竟,作为劳动者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饭堂里每天起早摸黑上班十几个小时是无可置辩的客观事实,劳动者是无辜的,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应当得到尊重,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4、签收一审判决至今,上诉人心存诸多疑问,真的无法明白,为何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会无视本案仲裁阶段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会主观臆断地作出这份严重伤害劳动者感情的错误判决?

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根本无法让劳动者信服与接受,更不符合_、_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

5、其实,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任何一个正常人只要秉承良知和公义,对是非曲直均可作出正确判断。

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不真实,违背常识,违背逻辑,违反证据规则,根本不具备抗辩上诉人主张的证据资格及证明力。

6、上诉人自信地认为,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持有的被上诉人签发的《工作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问题并足以否定的情形下,该证据就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真实劳动关系。

7、正确处理本案,应当关注一个事实:

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不惜冒险伪造证据,意图影响劳动仲裁机构作出对其有利裁决的行为,就足以反映出其无视法律、违背诚实信用的不良行为,这一行为无疑应当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上诉人要求法庭依法追究其妨碍司法诉讼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全面客观查明案件事实,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x旺

二〇xx年六月三日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6篇

(3)仲裁请求(一项或多项,应当明确具体。涉及费用的,应写明计算标准或具体数额以及起算和结算时间);

(4)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针对争议的焦点);

(5)证据(注明书面证据的名称、视听证据的简要说明)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申请人签名,落款日期(落款时间与递交时间不一致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还应在申请书上注明递交的时间)。

2.申请书用语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页面要整洁,不得拼贴、粘贴、补挖、涂抹。

3.申请书应递交一式两份(仲裁活动中有“第三人”的,一式三份),必须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空白申请书格式文本,只有头尾两页(A4纸)。如申请人要写的“事实及理由”内容较多,头尾两页不足书写的,可自行增加中间页,但中间页的纸张尺寸应与头尾页一致。申请人也可以按照申请书的书写要求,用A4纸自行打印申请书,但“签名”栏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按捺指印。

5.申请人本人无法书写申请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或打印,但申请人本人应在“签名”栏签名;无法签名的,蘸红色印油按捺指印。

6.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应同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7篇

殷某于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保安公司称其与殷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订的协议书,称殷某与该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培训学校述称,殷某是其学校的培训人员,边培训边学习。为证明其主张,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培训学校提交协议书2份,证明201月29日至1月28日期间,殷某与其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向银行调取了殷某银行账户相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询函(回执)显示:保安公司年向殷某转账十笔,金额相对固定。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认可该查询结果,但主张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发放殷某工资。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的合同和询问结果表明:201月1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该医院提供保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该医院的保安员。2014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转账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习等事项提交证据。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要业务。

综上,本院判决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8篇

申诉人:,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xx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xx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应聘到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xx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被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0xx]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xx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_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_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xx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7月26日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9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能力认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相关鉴定结果成为法院认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杨师傅于3月6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厢式货车司机,该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206月3日,杨师傅在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于7月24日出院。杨师傅于2014年5月27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于2014年6月1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劳动能力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00元。2014年8月27日,杨师傅以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物流公司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杨师傅的伤残等级过高,但未申请再次鉴定。由于某物流公司不同意向杨师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杨师傅发生工伤,故某物流公司应承担杨师傅的工伤保险待遇。杨师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杨师傅于2014年8月27日与某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杨师傅因工受伤,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杨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26万余元。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10篇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

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11篇

申请人:____,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请人:______公司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20__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12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钱某某,女,汉族,住址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xxx2)白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xxx0年9月1日至xxx1年8月28日期间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xxx2年9月28日作出的(xxx2)白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情况,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其已经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常年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仲裁、一审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单位工作存有加班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只是对具体的加班时间(考勤情况)、加班费是否已支付有分歧。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工资条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支付加班费,而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其已支付加班费的原始关键证据。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13篇

蒋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伤亡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基本案情

207月5日,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与开县中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县中医院将开县中医院住院医技楼工程交由某某建设公司进行施工。5月9日,某某建设公司与钟某某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工程木工单项工程承包给钟某某。后钟某某招用蒋某某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8月9日,蒋某某不慎被台锯锯伤左手。5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蒋某某受伤性质为工伤。某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207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蒋某某伤残等级为陆级,无护理依赖。2月10日,蒋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某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本案中,因某某建设公司将工程木工单项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钟某某,钟某某又招用蒋某某从事木工工作,蒋某某在工地上受伤,即使某某建设公司与蒋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某某建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支持了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14篇

罗某某诉重庆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3月至7月,罗某某在重庆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某某煤业公司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年10月24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罗某某为煤工尘肺壹期。年3月14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13年5月16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将罗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某某煤业公司,但某某煤业公司未向罗某某支付。罗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某某煤业公司予以返还。

法院审判:罗某某受伤系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某煤业公司依法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罗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某煤业公司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领取上述费用后应当向罗某某支付,但其未支付,现罗某某请求某某煤业公司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对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代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

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范文 第15篇

申诉人:周,性别:,住所地:,身份证:,电话:;

被申诉人:保定大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义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178号(佳蓬楼7楼)

电话: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OXX年一月二十日

附:1、证据目录和证据份

2、本申请书副本份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