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有限公司、____、____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____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____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____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____在未告知答辩人____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____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____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____将答辩人____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____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故根据《_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答辩人:
答辩人对上诉人__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______市____________区法院(____)皖0103民初字第2165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__)皖__民初字第__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上诉人因采购钢材资金短缺,被上诉人为其实际垫付260877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据: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借款用途为货款,于____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诉讼费。借据分别由上诉人自愿签字,内容真实有效。____年2月27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借条数额的借款到____年3月5日前全部如数归还,否则重新书写截止____年3月5日的新欠条,并提供本人子女的担保签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另__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__已实际为__垫付了钢材款__元的事实。
以上《借据》和《承诺书》均系上诉人自愿签署并亲笔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是被迫出具的《借据》和《承诺书》缺乏事实依据,显然是不成立的。__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有该公司的盖章,内容也是真实合法的。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二、上诉人证明欠__公司的钢材款只有__万余元的事实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提交的《销货清单》和《付款凭证》证明的是上诉人与__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与本案认定的事实无关。
三、被上诉人与__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亦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被上诉人__虽系__的股东,但是与__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借据》上明确写明债权人系__而非__公司,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__与__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年__月__日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__年4月,答辩人经____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______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__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__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______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____诉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____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____承担____与答辩人为____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____5月3日向____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____与____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__年5月24日,____向____转款270万元,____扣留此笔借款,未向____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____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____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____,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__年5月8日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__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____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为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敬礼!
答辩人:__
____年_月_日
答辩人: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__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____、济南____仪表有限公司、山东____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____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__年6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____仪表有限公司、山东____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____年_月_日
答辩人:____
被答辩人:____
答辩人就____诉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____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____承担
____与答辩人为____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____5月3日向____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____与____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____年5月24日,____向____转款270万元,____扣留此笔借款,未向____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____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____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____,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____年5月8日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____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____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为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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