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_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9号)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5〕2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审范围
滨海新区质量奖授予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质量先进、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组织)和为提高新区行业及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个人。滨海新区质量奖名额为6个“滨海新区质量奖”、10个“滨海新区质量奖提名奖”、5个“滨海新区质量奖班组奖”、2个“滨海新区质量奖个人奖”,以上名额评选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具体参评主体范围如下:
(一)参评企业(组织)范围: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生产经营企业(组织)。
(二)参评班组范围:包括一线班组(如:制造业的车间或班组、建筑业的项目部、服务业的班组或营业厅等;各领域QC小组)、医疗机构(仅限医院科室或专项医疗团队)。
(三)参评个人范围:包括各行业领域一线工作人员、各类组织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等。
二、参评条件
(一)企业(组织)申报条件:参与申报的各类企业(组织)必须具备《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各项条件。
(二)班组和个人申报条件:参与申报班组或个人依据本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评审标准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准则(版)》(适用于企业(组织))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准则(2017版)》(适用于班组)
以上文件均采用最新版本。
四、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
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前,由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秘书处(以下简称评审委秘书处)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材料申报
各参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并报送所在地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1.参评企业(组织)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滨海新区质量奖申报表(企业(组织))》。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2)自我评价报告。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准则(2017版)》(适用于企业(组织))编写,字数限60000字以内。
(3)证实性材料。与自我评价报告及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完整的组织机构图。
2.参评班组和个人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滨海新区质量奖申报表(班组)或(个人)》。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其中班组等基层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准则(2017版)》(适用于班组)的要求编写。
(2)证实性材料。与自我评价报告及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
(三)组织推荐
各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申报主体所在地管委会、街镇。各管委会、街镇收到申报材料后,核实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评审委秘书处。
(四)资格审查
评审委秘书处组织对各参评主体资格审查。
1.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资格审查情况形成记录。
2.向有关部门了解核实参评主体合法情况。
3.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参评主体名单。
4.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参评主体反馈有关情况。
(五)材料评审
1.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参评主体实际情况,评审委秘书处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若干个材料评审组,每组由4至5名评审员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材料评审组对照评审依据对参评主体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推荐名单。
2.评审委秘书处综合各材料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按不超过本年度最多获奖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
3.评审委秘书处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参评主体反馈有关情况。
(六)现场评审
1.评审委秘书处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若干个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每个评审组由4至5名评审员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现场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委秘书处。评审委秘书处与参评主体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3.现场评审组组长召集组员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准备好现场评审检查表、记录表等有关材料,签订保密协议。
4.现场评审组通过实地核查,按照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参评主体确认。
5.现场评审组向评审委秘书处提交推荐获奖名单。
(七)表决公示
1.评审委秘书处依据评审报告及评审专家意见,确定候选获奖名单。数量不超过本年度最多获奖名额的倍,报评审委审定。
2.评审委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评审委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评审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评审委秘书处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评审委成员听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候选获奖企业(组织)参加现场答辩。候选班组及个人不进行现场答辩。
(3)评审委成员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
投票表决规则:
评审委成员分两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滨海新区质量奖、提名奖、班组奖及个人奖名单。首轮确定拟获滨海新区质量奖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名单。次轮确定拟获滨海新区质量奖提名奖企业(组织)名单,首轮投票未获奖的企业(组织)自动进入次轮进行投票。
每位评审委成员所投赞成票不得超过获奖限定名额。得票数达到评审委与会成员数的半数以上(含半数)方可入选。入选数大于限定数时,按得票数高低确定;得票数并列无法确定时,对并列者进行再投票,得票数高的入选。
3.评审委秘书处通过媒体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评审委秘书处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反映意见,并组织调查核实。
5.评审委秘书处根据公示结果,形成公示审查意见结果并提交评审委。
(八)审定表彰
1.评审委将拟获奖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确定获奖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名单。
2.区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对获奖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进行表彰。
五、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成立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2.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委秘书处、评审专家组和参评主体。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参评主体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监督组主要职责是:
1.对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2.撰写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监督报告;
3向评审委报告评审的监督情况并提出建议;
4.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六、获奖企业管理
(一)获奖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宣传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滨海新区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获奖企业(组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委秘书处:
1.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不符合下述情形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
(三)获奖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滨海新区质量奖,经查证属实的,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滨海新区质量奖,收回奖杯、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四)被撤销滨海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其它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未说明事项依据《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或由评审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县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根据《_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武宁县质量兴县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县长质量奖,授予在质量兴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企业。
第三条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评选3个,其中部门1个,企业2个。
第四条企业采取参评自愿的原则。企业的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受县政府委托,引导帮扶自愿参评企业开展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县长质量奖的评选与管理工作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长审定,日常工作由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第八条专项评审组应由质量技术专家、行业协会人士、企业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其中质量技术专家与行业协会人士之和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九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长质量奖考核细则和评审标准,设计县长质量奖标志。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审时间为4月至10月。各阶段工作起始日期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与方法:对企业质量奖的评审,由企业提交申请,经企业所在地的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并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推荐县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求实、有效的原则。若申请企业经评审均达不到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则当年度企业县长质量奖为空缺。评审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媒体平台的作用,广泛征求市民(用户、消费者)意见。把监察工作贯穿于评审全过程,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通过复评的企业不占当年度质量奖名额。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五条县长质量奖由县政府通报表彰,由县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获县长质量奖的部门获奖当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县长质量奖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分两年奖励,当年奖励3万,第二年复审合格后奖励2万。每年县财政专项预算县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20万元。
第十七条企业获得县长质量奖和通过复审由县政府通报表彰。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被奖企业可以参加评审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质量奖标志,并标明获奖证书编号和有效期。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参与县政府及评审部组织的宣传交流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活动。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条县长质量奖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县长质量奖评审、后续监管及标志管理工作,建立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凡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县长质量奖的部门、单位或企业,经查证属实,县政府将撤销其该奖项、收缴该奖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并视情追究部门或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撤销该奖奖项、收缴该奖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奖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评审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且已不符合评审基本条件要求,原参加评审的产品、服务项目已撤换或被其它产品、服务项目取代,未经重新申请和评审确认而延用前奖荣誉和权利,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或未通过复审),不再享有该奖荣誉及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县长质量奖标志等权利。如违反此规定,该企业5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视情收回其该奖奖牌、证书、奖金,同时,质量监管部门可按质量标识使用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县长质量奖的管理、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工作规程,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科学公正。凡在县长质量奖的管理和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参加县长质量奖的管理或评审工作资格,责令其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对其所在单位或相关负责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5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浚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浚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浚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负责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各评审组必须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浚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2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县内或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2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2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本年度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2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2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我县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我县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经县长审定签署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绩效。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浚政〔200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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