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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优秀案例范文(共4篇)

文化遗产优秀案例范文(共4篇)



文化遗产优秀案例范文 第1篇

总览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的文物保护立法现状,文物保护立法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即分别立法模式、综合立法模式和统一立法模式。分别立法模式,是指从单个文物要素或者从文物保护某一具体措施的角度出发进行专门立法。在该立法模式下,各单行法适用范围各异,但是法律效力相同。除各类单行法外,没有规定多个文物要素或人文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文物保护立法,也没有协调各单行法之间关系的法律存在。从文化遗产法历史发展历程来看,在文化遗产立法初期,各国一般采用分别立法模式,且将保护重点集中在历史建筑这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上。如法国于1840 年颁布《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 年颁布《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13 年颁布《历史古迹法》、1962 年颁布《历史街区保护法》等; 美国于1906 年颁布《古迹保护法》、1935 年颁布《历史遗迹法》、1976 年颁布《民俗保护法案》、1979 年颁布《考古资源保护法》。

由于不同单行法之间存在历史更替、重叠和冲突现象,采用分别立法模式会导致国家机关对文化遗产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注意不够,从而为法律实施带来困难,很多国家意识到这一立法模式的缺陷。时至今日,在文物保护立法方面,很多国家转向了另外两种立法模式,譬如法国转为了统一立法模式。英国、美国等少数几个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尚未变革立法模式,仍然坚持分别立法模式,主要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民间文艺、民俗及历史古城等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进行分别立法,并对保护办法、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给予较为细致的规定。综合立法模式,即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主要表现为: 先将各单行法_通的原则、制度加以归纳,制定一部超越各单行法的文物保护基本法作为文物立法的统率,随后在单行法中制定具体的文物保护实施细则。这种模式有其特有的优势: 既可以克服单行立法模式体系化的不足,又可以避免法典模式的僵硬。

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如日本于1950 年制定基本法《文化财保护法》,在此基本法的基础上,日本文化厅长将一部分立法权限委任给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由这些机构制定一些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的细致性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以《文化资产法》为基本法,再制定《地方制度法》《土地法》《都市计划法》《区域计划法》《都市更新条例》《建筑法》等单行法和《台北市市定古迹及纪念性建筑物制定作业要点》《台北市古迹管理维护要点》《新竹市市定古迹评鉴审议作业要点》等地方性法规等作为具体的实施法。

二、我国文物保护的立法模式现状

我国文物保护主要采取综合立法与专项立法并存的立法模式。我国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跨越较大,上至效力级别最高的《宪法》,下至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文物保护的身影。内容包括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管理、文物鉴定、文物出境、安全保卫、专业职称、文物商店、财物审计、历史文化名城等方方面面。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文物保护法》为主干,并有相当数量的单行法律规范组成的多级别多层次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我国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最为重要的综合性法律是《文物保护法》,该法设置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方针等原则性条款。为了解决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事项的操作性问题,各级国家机关又制定了一系列更为细致的综合性法律规范和针对不同文物类别或具体某一保护措施的单项法律规范。综合性法律规范包括_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2) 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 ,这两项法律规范有两个重要作用: 一是填补《文物保护法》的漏洞,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入境、法律责任进行更为细致的系统性规制; 二是作为《文物保护法》的使用说明书,解释《文物保护法》中的具体条文。

单行法的数量庞大,设置较为复杂,包括针对某类文物的单项立法,如_制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_)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1997) ,由国家_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2008)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7) ,_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 -2005) 》( 2005) ,国家_与_联合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 等; 也包括针对具体某一文物的单项立法,如_制定的《长城保护条例》( 2006) 、甘肃省_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 2002)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福州市三街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2006) 等; 还包括针对某一具体保护措施制定的单行法,如国家_制定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9)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005)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1998) ,还有法律效力最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8)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2008) 等。表1、表2 更为直观地反映了我国的立法现状。

三、设计以综合立法模式为中心的文物保护立法体系

目前,新的《_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送审稿) 》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随着未来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完善我国文物保护立法体系势在必行。

( 一) 完善文物保护基本法的初步规划

一国就某一社会问题的解决采取多元化措施时,往往通过制定一个基本法,统一国家的行政目标、基本对策、综合措施。基本法的实质性意义和功能是为了确立一系列的预防性、控制性、管理性以及救济性的法律措施而制定的一个统一的综合性政策目标。我们在制定文物保护基本法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坚持文化遗产基本法模式,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与理念等总括性问题进行立法。文物保护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在于一般只对文物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非具体适用的实施法。我国现行的具有文物保护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文物保护法》,而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它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措施,出现这一现象的历史原因是,在原《文物保护法》立法之初,文物保护单行法规尚处于空白阶段,因此必须在文物保护基本法中规定具体的实施法内容。

文化遗产优秀案例范文 第2篇

城市古建筑正逐渐消失

著名城市规划师沙里宁说:“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知道你的人民在追求什么。”每一幢年代久远的建筑,都是一件记忆历史的遗存,它们见证了尘世沧桑,历史和民族的沉淀使之产生引力,散发魅力。

据悉,_于1982、1986、1994年先后3次公布了9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浙江省政府1991年公布了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历史文化名镇1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3个,使得我省在全国较早形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3个层次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九届_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二部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杭州、宁波两市也就文物保护、历史建筑、慈城古县城保护等专门进行了立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时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条例实施13年后,面对新形势和新情况,条例的滞后性和约束力不足等问题开始凸显。

随着浙江省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古村落、古建筑正在逐渐消失,历史街区过度商业化、历史建筑遭拆除损毁等现象时有发生。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显示,我省古村落仅存300多个。对于这些脆弱的历史文化遗产,省名城条例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的约束性不足,保护工作的开展受到了种种限制。

近年来,新修订的《_文物保护法》、《_城乡规划法》、_《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特别是2008年公布施行的_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全面和具体的规定。而省名城条例在保护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上都与其存在不一致之处。从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省名城条例的修改已迫在眉睫。

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新条例既延续了浙江省名城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又总结了我省十多年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并予以制度化。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

近年来,一些地方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文化内涵,积极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大规模拆旧建新、外迁原住居民,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

为了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保护规划必须征求公众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离不开生活在其中的居民参与。只有充分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才能遏制政府和开发商的过度开发破坏行为。同时由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性较强,相关领域专家的介入和提供意见也十分重要,可以防止政府部门的拍脑袋决策。对此,条例在多个环节设置了公众和专家参与机制。

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为了使保护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公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条例规定,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文化遗产优秀案例范文 第3篇

――文化部部长_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开幕式上的讲话(引自2006年3月3日《_》)

珍惜和保护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在西方社会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漫步于欧洲的城市和乡间,你会处处感受到所谓“老欧洲”那种历久弥香的气息;在美国这个年轻的国度里,一栋建筑即使只有上百年的历史,也不会轻易拆毁。对于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西方国家早就将其视为价值超过一般物质财富的文化财产。历史上,从早期的征服者到后来的殖民者,再到帝国主义侵略者,都曾觊觎、掠夺过被征服者的文化财产。其间或有破坏,但仍是以巧取豪夺为主。众所周知,雨果就曾痛斥英法这两个自称“文明人”的强盗对圆明园的掠夺和破坏。二战中,档案和其他文化财产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破坏和任意掠夺,劫后余生,人们深刻反思,开始意识到了一个国家的文化财产(包括档案),不仅属于这个国家所有,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属于全人类所有,因而应当受到他国的尊重和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1954年5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召开全体会议,制定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公约规定:文化财产包括档案和存放档案的场所;各国对自己领土的文化财产在平时保障安全,对别国领土内的文化财产给予尊重,不得采取敌对行动和报复行动;在发生武装冲突时,文化财产的收藏处不得用于军事目的,并使其享有豁免权和国际管制。海牙公约将档案和存放档案的场所明确列为受国际公约保护的文化财产的范畴,这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世界记忆工程的发起正是源于保护档案等文献遗产的初衷。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由于社会进步而造成的大量文明遗存的迅速流失,世界上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文化财产中最可宝贵的、无法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是文化遗产;毁灭文化遗产的不仅仅是战争,更多的是我们人类自身的麻木不仁。他们呼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尽快行动起来,敦促各国保护好文化遗产。在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一些与会者相继指出:“不关心自己过去的民族是没有未来的民族”,“世界各国――即全人类――已经悲剧性地失去,并在继续失去大量的文献遗产――或者毁于粗心,或者毁于无动于衷――最令人痛心的是――毁于故意销毁。”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发起了世界记忆工程。1993年,在波兰普图斯克召开的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1AC)第一次会议认为,世界记忆工程必须有两个基本原则:

――生存:保证收藏品和档案得到妥善保管;

――提供利用: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利用。①

十多年来,IAC与国际档案理事会等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在全球致力于保护档案等各类文化遗产,工作卓有成效。在与1AC的合作中,国际档案理事会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1997年9月,国际档案理事会在爱丁堡召开会议,讨论了世界记忆工程,对其中涉及的记录和档案议题发表了立场声明,提出所有的档案文件在其背景中都是独一无二的,要求世界记忆工程能够重视档案的独特性质,修改IAC过去不能以公共档案馆的全部档案为单位申报世界记忆名录的决定,即将所有的国家档案均列人世界记忆名录之中。2004年第15届国际档案大会更将“档案、记忆和知识”作为大会的主题,人们对于档案的社会历史记忆功能和文化遗产属性达成了更加广泛的共识。

我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历史,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留下了许多难以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文化遗产。毋庸讳言,更有难以数计的文化遗产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中。幸存的文化遗产之得以幸存,就载体因素而言,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必渗透于民族的社会形态、生活方式和文化习俗;物质的文化遗产,其载体必是坚固耐久。李学勤先生认为:“要求夏得到和商一样的证明,恐怕实际是不可能的。商王世系的证明,是通过甲骨文的发现和释读。商朝后期的王室和贵族,有用甲骨占卜并在甲骨上契刻卜辞的习俗,是十分特异的事例,而蕴涵大量史料的卜辞文字就得以凭借坚固耐久的甲骨质地保存下来,当时本来大量存在的竹木简册则完全消失了。不能要求夏代也有类似的文字记录传留至今,实际商代前期也是一样”②。幸存的文化遗产之得以幸存,就社会因素而言,客观上是由于旧中国社会发展缓慢、许多地方十分闭塞、人类活动对环境破坏较少,主观上则是由于历代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非常重视存史资政,皇亲国戚、达官贵人为了自家把玩而收藏,以及“厚葬”风俗和宗教传播等等。以档案的收藏为例,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清朝专门存放档案的皇史成巍然屹立于紫禁城之侧,“石室金匮”名不虚传,清朝宫廷和_的档案保管得非常完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也叫明清档案馆,现在主要保管着清朝的档案,还保管着4000多卷明朝的档案。然而,明王朝17帝277年,其档案留存至今的为何只有区区数千卷?据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同志介绍,大宗的明朝档案从李自成起义军进京起即遭毁灭,该馆收藏的这

4000多卷明朝档案,还是清朝为修明史而征集来的。民国初期的“八千麻袋”事件进一步印证,我国历史上反复出现的_更替、战乱往往会造成法治缺失、社会脱序的局面,因而祸及档案。

战乱对档案的毁灭是明显的,也更容易受到人类良知的审判。更令人痛心的是大量的文献遗产毁于粗心,毁于无动于衷,毁于故意销毁,而我们作为当事人甚至守护者对此全然无知。单从历史传统上看,中国社会并不像西方社会那样普遍具有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2003年至2005年,央视和日本NHK合拍《新丝绸之路》,总导演韦大军在其导演手记中深有感触地写道:“西方人对掠夺的文物所采取的研究与保护干得十分出色,这个事实往往会加剧我们内心反反复复的矛盾。”③我们的内心交织着对掠夺者,的谴责,对掠夺者所做的出色的研究与保护工作的“佩服”,对我们民族落后挨打历史的悲愤,对国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漠甚至麻木的忧虑。最尖锐的问题是,如果这些文物没有被掠夺到国外,那么它们的命运如何?今天是否安在?最近,我们听到了一位狂热爱好北京历史遗迹和遗存的美国记者爱德华兰・弗兰科的一声叹息:“过去800年间,北京是在进行一个个摧毁与重建的循环。元朝人建起来的东西被明朝人改变,此后周而复始。”由于历史上生存的艰难,公共意识的缺失,实用主义哲学的深入骨髓,因而我们民族的文化遗产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全民族自觉妥善的保护。眼下膨胀于时代血脉中的利益驱动,更是我们保护文化遗产的最大“敌人”。

除上述以外,从现实情况看,对档案“生存”构成的主要威胁还有以下几方面:

文化遗产优秀案例范文 第4篇

[关键词]大遗址;环境整治;文化遗产

大遗址是我国近年来根据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大型的古文化遗址。这一概念以《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文物保护的分类为定义依据,《_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采用的提法为大型古文化遗址。①

关于大遗址的确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量标准,但有关学者的观点在以下两点上趋于共识,一是面积大,二是遗存丰富。赵荣认为:遗存分布范围在3平方公里以上的遗址(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与综合特性)都称大遗址。②

对如此大面积的遗址保护范围进行环境整治,绿化十分关键,如何绿化不仅影响到遗址的自身安全,而且影响到遗址景观保护、遗址展示、生态环境改善以及遗址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处在城市边缘的大遗址,遗址绿化不仅可以有效阻止现代化建设对遗址保护的冲击,使人们能够在优雅的环境中体会历史的沧桑,而且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绿地将成为城市的氧气库,大大提高城市的生存环境质量,对现代城市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目前的大遗址保护规划中,遗址绿化或多或少都有提及,其中不乏许多十分成功的例子,但也有许多不成功或不完善的例子,这就需要我们对大遗址绿化进行深入的思考,使以大遗址为代表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一、对汉宣帝杜陵遗址绿化的反思

杜陵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距离西安城区最近的帝陵。遗址保护范围内现存有汉宣帝陵、王皇后陵、陵庙、陵邑等重要遗址,以及陪葬坑、陪葬墓、清代祭祀碑等,总面积平方公里。1982~1984年的考古调查发掘表明,杜陵是保存较为完整的西汉帝陵之一。③

由于杜陵遗址保护范围塬高坡陡,常年干旱,农民一年只能种植一茬小麦,土地闲置、植被稀少、地表,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特别是每年夏耕后,的土地经太阳曝晒,一遇刮风,就造成大范围的扬尘。恶劣的生态环境不但使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也使杜陵遗址的环境遭到破坏。为使杜陵遗址得到有效保护与利用,2003年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杜陵遗址被划归到曲江新区远景规划发展范围之内。2000年开始,西安市雁塔区投资5000多万元,在保护范围内建设万亩都市森林,目前已初具规模,建成生态林5600亩,果林5200亩,大大改善了杜陵周边的生态环境。④

杜陵遗址万亩都市森林作为西安市大绿工程的一部分,既改善了遗址的生态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对大遗址绿化的认识不科学,因此在遗址景观规划和遗址区绿化植物的选择上出现了一些失误。杜陵陵园被作为风景林区,甚至在陵山周围都种植了高大的乔木。

就遗址保护来说,保证遗址安全是首要目的。无论什么措施,都应以确保遗址安全为核心,如果对遗址安全造成了威胁,都是不可行的。高大乔木是深根系作物,根系对地下遗迹造成的破坏极大,对一些埋藏较浅的遗迹来说,这很可能是毁灭性的。

从遗址景观保护的要求看,高大的乔木种植在陵山周围,对遗址景观本身是一种破坏。杜陵本身具有高大宏伟、庄严肃穆的帝陵气势,而高大乔木的种植,人为降低了陵山的视觉高度,杜陵的恢弘气势不能得到很好凸显,严重影响了遗址内涵的展示。

二、集安高句丽遗址绿化的启示

高句丽是我国汉晋时期东北地区的一个少数民族。高句丽王国于公元前37 年在西汉玄菟郡(今辽宁、吉林境内)建国,早期定都于纥升骨城(今辽宁省桓仁境内五女山城),汉元始三年(3)迁都国内城及丸都山城(今吉林省集安境内),北魏始光四年(7)迁都平壤城。在高句丽700多年的历史中,留下了大量的历史文化遗迹和丰富的文物。迄今为止,集安境内共发现古代遗址32处,古代城隘址8处,古墓群75处,碑碣石刻5处,遗物出土点100多处。⑤

《吉林省集安市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规划》的绿化设计要求是:为地方植物品种,易于栽种养护,满足基本功能要求,尽可能考虑一定的经济性。为了方便比较研究,只选择王陵及贵族墓葬遗址绿化为例。高句丽王陵及贵族墓葬遗址绿化的要求是:根据考古人员提供的最新发现划定遗存分布范围;绿化设计要符合陵区景观的恢弘、沧桑效果,与山水环境融合;遗址可能分布范围内一律不得种植乔木,墓域范围内的草种应与周边地带有所区别;陵区周边地段应根据场地周边景观,进行视线遮挡设计,种植成型乔木。⑥

高句丽王陵及贵族墓葬遗址的主要绿化植物是三叶草,绿化完成后,每年定时对可能破坏遗址景观的较高野生植物进行清除,适当保留一些野生的低矮小草。在太王陵园还保留有块状的苗圃,种植一些低矮灌木。笔者曾去参观过这些遗址,当时,保留下来的野生小草正值花季,遍地是浅紫色的小花,在绿色与浅紫色的映衬下,一座座高大的灰白色积石墓显得庄严、肃穆。

高句丽遗址经过绿化,基本恢复了遗址保护范围的历史环境风貌,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要求,在2003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为世界文化遗产。

三、汉长安城遗址保护规划中的新探索

汉长安城遗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市区西北郊,1961年被_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⑦现状分为汉长安城城址区、建章宫遗址区、礼制建筑遗址区三部分,总面积平方公里。它是我国现存规模较大、遗迹丰富、格局明确、保存较为完整的统一王朝的都城遗址。

在汉长安城遗址保护规划中,王建新提出了“植被控制地带”的概念,规划在地上遗迹本体外延100米范围内,除道路、水体遗迹外的地下遗迹本体外延50米的范围内,设立植被控制地带。

植被控制地带内的所有植被必须严格按照遗迹本体保护和遗址景观保护的要求栽种。在地上夯土遗迹本体外延100米的植被控制地带范围内,只能栽种低矮的草本植物和灌木,植被高度不得在视觉上对这类遗迹的形状和规模的展示造成影响。在地下遗迹本体外延50米的植被控制地带范围内,在采用地面植被标识展示的遗迹周边,只能种植不同于标识植被的低矮草本植物;在采用地面非植被标识展示的地下遗迹周边,可从内到外有规划地种植草本植物、灌木和浅根系乔木,既不影响遗迹的展示,又可形成有层次的绿化景观。⑧

“植被控制地带”的提法把遗址绿化与遗址和遗址景观保护相结合,是遗址绿化中的一个创新思路,对以后大遗址的绿化,具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

四、对大遗址环境整治中绿化的思考

大遗址环境整治的目的是将遗址保护范围的自然景观与历史人文景观有机协调,改善遗址的保存环境、景观环境和生态环境。因此,大遗址绿化中要始终坚持把保证遗址和遗址景观安全放在首位,做到与遗址历史环境风貌相符合,与生态环境恢复保护相结合,同时适当考虑经济效益,最终达到历史人文景观和生态自然景观交相辉映的总目标。⑨

(一)绿化要保证遗址安全

大遗址绿化要与遗址和遗址景观保护相结合,绿化展示和水土保持建设,必须在满足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植被虽然能防止遗址区内水土流失,但是植被根系可能对遗址构成威胁,尤其是乔木根系比较深,可能对遗址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在进行绿化时必须要慎重考虑。

(二)绿化要符合遗址历史环境风貌

大遗址绿化应与遗址展示相结合,与遗址历史风貌相符合,不同类型的大遗址应采用不同的绿化方式。例如:古城遗址内部绿化采用以城墙、道路绿化为骨架,建筑遗址为主题,运用植物诠释城市历史空间格局的形式;古墓葬多利用植被营造庄严肃穆的环境氛围;古人类遗址绿化则以保持其自然风貌,减少人为干预,恢复自然植被为主,最大程度地接近历史原真性。当然,也不排除某些性质的大遗址绿化采用古代或现代园林的艺术手法,在保护的前提下,创造一个幽雅舒适的环境。

(三)绿化要改善生态环境

大遗址绿化应该与当地的生态环境恢复保护相结合,尽可能解决遗址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破坏问题。

对于市区或城市边缘的大遗址,可在遗址与城市建成区之间种植高大乔木,形成一个景观隔离带,用绿色植物屏障来削弱周围环境对大遗址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现代化建设对大遗址景观环境的冲击。在遗址区内,可采用符合遗址本体和景观保护要求的有规划的绿化,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使一些原本缺乏活力的遗址重新焕发青春,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为城市居民提供游憩、休闲、教育等服务。

处于田野之中的大遗址,绿化应该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根据文物保护要求与生态自然资源类型制定绿化方案,提高当地的植被覆盖率,使遗址保护范围的生态环境逐渐趋向良性循环。

(四)绿化要考虑经济效益

大遗址绿化应该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在进行绿化时应考虑经济因素,在不影响遗址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种植一些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在保护遗址的同时,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遗址保护与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五、结论

我国是闻名世界的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文化璀璨,大遗址是我国几千年文明发展史的主要载体,是中华文明的精髓,保护大遗址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大遗址由遗存及其相关环境组成,在大遗址保护过程中,遗址景观环境保护和遗址本体保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目前,对大遗址进行环境整治,营造符合历史风貌的景观环境,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对遗址区进行科学的绿化。因此,不能把大遗址绿化简单地等同于普通景观园林绿化,大遗址绿化应建立在详细的考古工作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绿化的位置、程度和植物品种的选择,必须以保护和展示遗址及遗址景观环境为基本原则。并且把遗址绿化与遗址安全、遗址展示、景观协调、生态保护相结合,才能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形成一个内外结合、层次有序的遗址景观生态系统,最终达到历史人文景观和生态自然景观交相辉映的总目标。

[注释]

①王征:《瞩目大遗址》,《中国文物报》,2000年8月6日第3版。

②赵荣、王建新:《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理论探索――基于陕西案例的探索》,国家_全国大遗址保护规划现场研讨会(2004年10月在西安召开)报告。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杜陵陵园遗址》,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④杨平宏、郭妍:《雁塔区投资5000万建森林保杜陵》,《陕西日报》,2006年8月8日第1版。

⑤吉林省考古研究所、集安市博物馆:《集安高句丽王陵》、《丸都山城》、《国内城》,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⑥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文物保护工程典型案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⑦刘庆柱、李毓芳:《汉长安城》,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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