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中学青年志愿者活动,是以倡导和推动爱心助人、奉献社会为宗旨,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传统美德教育的重要途径,并成为我校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有机载体。充分调动青年学生志愿服务的积极性,立足校园,走进社会,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
一、建立健全青年志愿者组织机构,确保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力、凝聚力。
五十三中学青年志愿者活动由校团委直接领导,具体工作由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学生会外联部策划、组织和实施。建成以校团委为总站,志愿者协会为龙头,以23个班级为分队的多层次的服务体系,组成了一支不断壮大发展的有序的青年志愿者队伍。
目前有我校共有青年志愿者128人,在学校形成了“人人都是志愿者”的良好活动环境。其中有四支常年服务的青年志愿服务队:“爱校护校”志愿服务队29人,“一助一”青年志愿服务队31人,“3月文明月”青年志愿服务队41人,“保护市政设施”青年志愿服务队55人。
二、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确保志愿者活动的专业性、创造性。
由于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是一项长期的活动,是一项不断进步的事业,在服务过程中,志愿者、服务对象、以及社会环境等几方面,都在不断地变化,因此,必须提高志愿者服务技能、服务水平和认识程度等,才能有助于服务开展,服务水平的提高。
1、结合高初中学生学习压力较大、课外活动时间较少的实际特点,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邀请社会各界的先进青年志愿者到我校为志愿者做讲座,增加了我校的志愿者对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热爱,极大地调动了志愿者的积极性。
2、将志愿者以班为单位开展理论学习与实际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学习、探讨志愿者活动方向以及自身的感受;以活动为基础,以志愿者的交流为纽带,创立专题讨论学习制度,充分鼓励并大力支持志愿者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
我校在进行青年志愿者培训的过程中,一直把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倡导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的道德风尚,关心他人、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作为培养青年志愿者思想道德素质培养的重点。
三、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年志愿者活动,提高志愿者活动的参与性、基层性。
我校开展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充分体现了“自主教育”的特点,各项活动均以学生为主体,独立策划、组织和开展活动,让学生在参与志愿者社会服务活动,接触了社会、了解了现实,磨练了意志,展现了青年学生蓬勃向上、敢于实践的积极的精神状态,提高了与人交流、懂得妥协、善于协作等方面的能力,学会了奉献、学会了负责,学会了追求,对于青年志愿者的内涵的理解也随着活动和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加深。
大溪滩小学校级家委会副主任,江山市阳光志愿服务中心综合部副部长、阳光志愿关工委副主任。积极参加校园护学岗维护秩序、校园图书馆图书借阅登记轮流值勤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引进外部资源对接我校学生,开展关爱活动,积极带领孩子及我校学生参加衢州有礼、城市创卫、关爱留守儿童、大学生支教、科普进校园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受到了社会、学校、家长及爱心人士的一致好评。累计开展各类公益活动200余场次,公益时数达1800小时。
2014年开始从事民间公益救援志愿活动,是江山市民间山地救援中坚骨干、技术专家。2018年3月5日成功搜救并转移大岭山坠崖遇险游客;2019年洪灾参与和睦村救援,架设设绳索系统进入受灾村庄,转移群众27名;2019年8月9日驰援临海抗击“利奇马”台风现场救援,搜救转移受困群众60多名;2020年11月成功搜救转移保安龙井坠崖游客…事迹多次被市内外媒体报道。
2017年1月,xx老师与96171 部队接洽资助十位贫困生每人1000元的助学金,并资助学校两万元的图书;2018年9月,通过希望工程资助学校两名学生每人1000元的助学金;2018年10月,与公益组织联合举办“10元公益助学”,资助本校五位学生每人2000元助学金,同月为七位特别困难的家庭送去了食用油、大米等生活用品;同年11月,参加衢州市第十五届县处级干部乒乓球赛志愿服务,有幸与江山市市长舒畅合影并得到舒市长的肯定和赞扬。
11月参加孤老复员军人的慰问活动;2019年12月,公益小天使“国学经典诵读”耕读行,我为公益小天使们上国学课;同月,参加了“国际志愿者日慰问环卫工人”活动,为他们送上慰问品;自2018年4月起,参加团市委“跑小青”志愿服务队并报名自考社会工作师。
该教师积极参加教育局,学校,社区组织的各类志愿者活动。
通过志愿服务平台,更多的接触了社会,眼界更加开阔,心灵更加清纯透彻,对奉献过程中得到的快乐更加深刻,感受到作为一个公民应该承担的责任。用爱心服务社会,帮助他人,发自内心,真心实意。遇到邻里,一句温馨的话语,一个关爱的手势,一次暖心的活动,拉近了邻里之间的距离。奉献是一道爱心的彩虹,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2017年6月,许老师被选入江山市“小蜜蜂”志愿者讲解组,成为了一名重大赛事活动保障服务志愿者。在近五年的时间中,先后为各类国家级、省市级现场会承担志愿讲解服务工作三十余次,接待各级领导近五千多人,向大家介绍大美江山,受到参会领导的高度肯定与表扬。
为相应教育局号召,许老师积极加入“劳施豪”公益讲师团队,并于2017年6月被老年大学聘为“劳施豪”公益讲师,教授“英语口语课”至今。
如何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
坚持把深化志愿服务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着力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志愿者认证考核制度,以志愿服务累计时间为依据,设立一至五星志愿者,每年对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集中表彰。在媒体开设“我身边的好人好事”、“志愿服务”专栏,宣传志愿者先进事迹,普及志愿服务精神。建立激励制度,以及理发、体检、法律咨询等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志愿者。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将志愿服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探索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公募性基金会和公民个人参与的社会化投入机制。一些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午餐补贴、人身保险等制度,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开展。
搭建活动平台。在重要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文明交通、文明旅游、优质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每两个月集中开展一次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题的志愿服务日活动,每月开展2到3次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开通公益热线,整合社区志愿服务资源,开展居家服务、紧急救助、弱势帮扶等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建立日间照料站和社区志愿者服务站,长期开展关爱空巢老人、便民利民等活动。
壮大志愿者队伍。依托基层党组织、社区和物业公司、文明单位等,分别建立志愿服务总队、大队、支队、小队,开通志愿者网站,设置网上注册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志愿者招募常态化,成立 爱心联盟、公益QQ群等网络志愿服务组织
打造品牌项目。建立志愿服务项目库,可每年设计开展关爱农民工等活动项目,并选取重点项目进行扶持,形成品牌示范效应。如何推进志愿服务国家层面立法?
截至2013年11月底,我国经过规范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达4043万人。有人认为,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滞后,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统筹发展。
关键应走出“政府独唱”
截至目前,全国34个省(区)、市出台的有关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均规定,志愿服务行为必须是一种组织行为。如上海市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江苏、浙江、天津等地规定:“志愿服务行为必须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一言蔽之,无组织的志愿服务行为,或者非依法成立的自发性组织的志愿服务行为,均不属于相关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
由志愿组织推动志愿服务,有利于促进志愿服务的组织化和规范化,也便于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提升志愿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志愿者权益。但根据社团法人的登记条件,如50个以上个人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的人员规模,固定住所、专职人员、活动经费,以及社会团体的成立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等条件,多数民间志愿服务组织尚不能获得合法身份。
近乎苛刻的准入制度使得志愿服务成为“政府独唱”:各种大型的志愿服务如世博会、亚运会均由政府发起;人们耳熟能详的志愿组织也由政府主导,如民政部门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共青团的青年志愿者行动,妇联的巾帼和家庭志愿服务活动等。志愿服务行为多为官方主导和推动、自发性志愿服务行为较少的实际,迫使组织者必须拿出一定的激励措施,才能吸引人们参与志愿服务:如报考公务员优先录用、优先录取研究生,志愿服务折抵学分等等,不仅违背了志愿服务“自觉自愿”的基本原则,更破坏了当今社会急需的志愿者精神,让志愿服务走向“功利化”的误区。
志愿者精神是以一种自愿、不计报酬参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类自身全面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的精神。过高的准入门槛、严厉的取缔制度,不仅打压了一些草根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满腔热情,民间志愿组织的“黑户”身份,更让它们难以与一些营利性组织的变相“志愿活动”有效区分开来。志愿服务领域良莠不分,社会认可度不是很高,反过来又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开展。
若对民间志愿者组织配置有效的制度保障,从立法上解决草根志愿服务组织的“户口”难题的同时,加强政府对它们的扶持与监管,推动志愿服务从政府“独唱”到与各种草根志愿组织“合唱”,必然能推动志愿事业深入发展。
建立志愿服务奖励机制
志愿服务立法,除了要设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统一服务协调机制,明确服务对象,保障志愿服务规范、有序开展外,还应建立志愿服务奖励机制,依法提高志愿者服务积极性,鼓励志愿服务行为,推进和保障志愿服务良性、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志愿服务,是志愿者自愿付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要以牺牲自己利益为代价,但是,不能因为志愿服务的自愿性、无偿性,就该漠视志愿者的自愿付出。他们奉献社会,弘扬了正能量,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褒奖。因此,在制定全国性志愿服务法时应当设立专门“志愿服务奖励”章节,建立志愿服务奖励机制,对志愿服务者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褒奖。
志愿服务奖励,应当从精神和其他方面着眼。精神上,对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志愿者个人,组织有序、协调得力、成绩优异的志愿组织,由全国性的志愿组织定期评选,给予表彰奖励,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弘扬他们的奉献精神。在其他方面,比如在志愿者就业创业、晋升职务职级、工资升涨、保障房申请、交通住宿等方面,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倾斜和照顾等等,以此肯定和褒奖他们的志愿服务。一项立法,除了要有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外,还应当有所鼓励和倡导。志愿服务立法亦当如此,只有建立志愿服务奖励机制,通过对志愿者服务给予必要的社会褒奖和肯定,才能鼓励和倡导志愿服务行为,进而推进志愿服务的良性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
厘清志愿者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志愿服务立法必须要理清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让志愿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到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志愿者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了解志愿服务的性质和内容,志愿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的权利,也有权选择在发现不适合的情况下退出的志愿活动权利;有获取志愿活动必须具备相应技能的岗前培训的权利;有要求组织方给予志愿活动必要支持的权利;有拒绝赔偿因自己正当履职而导致的损失的权利;有要求平等提供志愿服务机会的权利;有因正当履职过程导致自己人身伤害请求合理补偿的权利等。如果这些权利不加以严明,尊重和保障志愿者将成为一句空话,不仅不利于志愿活动的规范运行,志愿服务立法也将不彻底不到位。
当然,志愿者除了享受权利外也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志愿者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遵守组织活动方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认真完成志愿活动的义务,每年参与一定时间志愿活动的义务,在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不得故意损害服务对象的义务等。这些义务构成志愿者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志愿活动有效运行的前提。
志愿者作为志愿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规范其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保障志愿活动意义甚大。笔者认为,还必须细化志愿者与组织方、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廓清志愿者服务活动空间,让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大展手脚,唯有此,才能真正地让志愿活动进位升级,不断完善和促进志愿活动。
强化志愿者权益保障 志愿者及其组织权益的立法保障缺位已不利于其进一步健康发展,因此呼吁加快制定全国层面的志愿者服务法。
主体法定是志愿者及其组织权益保障的前提,也是志愿服务立法的法理起点。权益保障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予以肯定、对其合法性质予以认可。此外,还需要对志愿者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予以厘清,对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关系加以明确,并确认志愿者的归口部门和相应的管理体制。
财政保障是志愿者组织健康发展的经济基础。缺乏明确的财政保障往往让志愿者组织在实际运转中面临窘境。这点域外法值得借鉴,例如日本政府立法,将邮政储蓄利息部分的30%抽出,设立志愿者活动专项基金。我国的志愿服务立法可以进行借鉴尝试,规定由国家财政按比例设立专项资金,同时鼓励社会资金予以辅助。
激励措施和荣誉保障也不可或缺。具体而言,可以依照志愿者行动从事的累计时间、服务效果、社会反响等方面,建立政府表彰及奖励、升学及就业的政策倾斜、社会福利优先等机制,以对志愿者的社会价值予以肯定和激励,这也有助于振奋社会服务精神、改善社会风气。
此外,还需要对志愿者的劳动和民事权利给予立法保障。
xx是省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高考志愿填报专家,在2004年研究出一套志愿填报的指导方法-区间筛选法。从2005年开始至今已服务考生16年,累计服务考生2万多人。其中从2017年起,由xx领衔组建了江山市“龙支招”高考志愿填报服务队。服务队组建后,服务考生的数量由原来每年的数百人迅速上升到 二、三千人。
受到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服务队的典型做法被《浙江政务信息》刊登。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miekuo.com/fanwendaquan/qitafanwen/9736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