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批准权限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由政治处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奖励申报的要求和条件,提出请奖意见,并经分局纪检_门审核后,征求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意见后报送相关部门。
(四)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对获得奖励个人统一按照标准颁发奖金。
七、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一)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分局应当加强培养和宣传;获得市级荣誉的和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分局应当在虚职晋升、入党、提干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各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二)对获得奖励的功模民警,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休养活动。
八、奖励的撤销
1、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2、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3、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4、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5、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6、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7、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8、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9、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10、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11、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12、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奖励等级。
(三)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
(四)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集体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受到处分后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受到处分后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原则上不予奖励。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五、表彰奖励批准权限
(一)_的批准权限: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_审批。
(二)市局的批准权限:分局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分局及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分局的批准权限:市局批准权限以外的分局各部门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奖励结果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四)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部门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民警察,时间一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部门申报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部门向原部门介绍情况,由原部门申报奖励。
(五)各类社会性评比项目,以及市局各业务条线组织的评优评比活动,各部门确定人选后报分局政治处审核,并经分局纪检_门审核后,由分局政治处征求相关工作分管局领导和分局主要领导意见后报送,结果产生后应将相关发文、证书等复印件报分局政治处备案。
六、工作程序
1、根据市、区各条线以及市局各条线组织的评选推优时间节点开展申报。
2、分局政治处会同条线相关部门,根据奖励申报的要求和条件,提出请奖意见,并经分局纪检_门审核后,征求相关条线分管领导和分局主要领导意见后报送。
3、结果产生后应将相关发文、证书等复印件报分局政治处备案。
四、奖励结果运用
(一)分局“静安之星”评选与阶段性表彰奖励工作挂钩。每季度由各部门从本季度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中进行推荐申报,经过政治处和纪委审核、投票、个人事迹讲述、评审团打分、网上公示等环节,产生10位季度“静安之星”。
(二)年终进行“静安之星”总评选,产生10位年度“静安之星”。获选年度“静安之星”的同志,将优先作为申报二等功、各条线评优评先的推荐人选。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部门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奖励申报意见;
2、分局政治处对申报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核实,并经分局纪检_门审核后,征求各局领导对分管(联系)部门的请奖提名意见,提出奖励审核意见,提交党委会讨论;
3、经党委会讨论研究确定奖励批准意见,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个工作日。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4、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以命令或决定的形式下达。
5、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并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表彰会。
6、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后,奖励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及时录入系统,存入公安机关文书档案,个人奖励审批表同时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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