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类
第一条 项目品质提升奖励和补贴
1.成功创建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奖励500万元;成功创建成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奖励100万元。
2.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200万元,4A级旅游景区奖励50万元,3A级旅游景区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奖励10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50万元,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万元。
3.成功评定为国家、省、市五星级(或同等标准)、四星级(或同等标准)、三星级(或同等标准)的乡村民宿按照《韶关市民宿扶持办法(试行)》(韶府规〔2021〕2号)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评定为韶关市乡村旅游驿站奖励10万元。
4.鼓励住宿业及文广旅体企业经营发展。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新增住宿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新增文广旅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第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
1.根据年初申报计划,年底验收达到韶关市旅游厕所A级建设标准的旅游厕所,新建一座一次性奖补15万元,改扩建一座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经验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1381-2015)》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
(二)宣传投放类
第三条 宣传推广活动补贴
(一)本文件涉及的奖励对象均为2021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奖励事项。
(二)本文件中的对象申请享受本市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以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
(三)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办法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加强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
(四)自2022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和补贴、宣传营销推广补贴、客源引进奖励和政策扶持补贴,每年扶持总资金不超过2500万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奖补资金的落实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负责制定保障旅游项目发展的用地和资金的实施细则。
(五)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地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六)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冲突,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本办法由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奖励补助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30日,每年申报奖励一次。
(二)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三)县(市、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四)申报项目经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审核、确定金额并在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拨付金额进行核准并按规定下达奖补资金。
(一)建立完善扶持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评价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杜绝公职人员徇私舞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适时通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县(市、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要抓好对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调查摸底,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同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确保申报质量。
(三)各县(市、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要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报送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四)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申请资格,并由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3年申报资格,如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将如数收回,并根据《韶关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和《韶关市诚信旅游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的规定,在旅游行业内“红黑榜”中予以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同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进行联合惩戒。
(一)项目建设类补贴申报
1.项目品质提升奖励和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项目认定(评定)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旅游厕所或集散中心建设验收认定资料。
(二)宣传投放类补贴申报
1.宣传推广活动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市文广旅体局年度联合推广计划通知文件、活动执行合同、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报告、活动高清图片5张、活动人员签到表(注: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
2.节庆活动及赛事宣传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活动主办单位确认函、活动人员名单、活动安排计划书、活动图片5张、活动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单张、宣传册等)。
(三)招商引客类补贴申报
1.旅行社客源市场开发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结算清单、组团社及地接社双方报团确认件、汇款凭证及地接社导游派工单。如申请专列补助需增加提供专列团队凭专列批件、游客名单、酒店订房凭证(注:一日游人数不列入上述统计人数,单纯提供景区导游、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旅行社不列入补助对象)。
2.开展研学旅行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学生名单、电子保单、订房凭证、汇款凭证、活动方案、研学课程设计、结案报告、研学实景图片3张。
(四)政策扶持类补贴申报
1.旅游项目发展扶持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银行贷款证明及利息清单;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协议书(适用招商引资项目)或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2.大力扶持旅游人才引进与培养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导游资格证、社保购买凭证、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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