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应依法登记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具备24小时照护服务和15分钟(农村地区30分钟)服务响应和服务可及能力,并能够与所在区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实现数据交互、业务协作。
各区民政部门应按照培育发展的原则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网点运营主体、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养老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纳入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主体范围,并发布本辖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名单。原则上每个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与入住老人的床位比例不低于1:1。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庭养老床位是创新养老床位供给、破解居家养老服务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优势和积极性,引导其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区民政部门要深入总结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试点成果经验,打造辖区家庭养老床位工作特色亮点,做好中央试点家庭养老床位与后续建设床位的政策衔接,推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服务监管范围,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服务机构按照市、区民政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数据对接,及时完成床位异动管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养老服务签约商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服务机构范围。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家庭养老床位的政策宣传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扶持政策等,指导服务机构主动上门,精准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推出多种形式的服务套餐,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前期发布的涉及家庭养老床位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智能设备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
3.家庭养老床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4.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5.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汇总表
武汉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5日
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对老年人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厨房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配置必要设施器具。其中适老化改造部分可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进行,前期已完成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可不再改造。智能化改造应结合老年人个性化需求,按照不低于《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智能设备清单》要求进行配置。
服务机构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的设施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家庭养老床位主要聚焦居家老年人远程照护、紧急呼叫、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需求,通过持续、稳定、专业的照护服务逐步提升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居家养老生活品质。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按照不低于《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内容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一)生活照料服务可参照《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MZ/T171-2021)开展。
(二)医疗护理服务可整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通过“签约家庭医生”提高服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三)信息化服务应加强对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监测,并基于数据的收集分析,实现预警提示、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等功能。
(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承担(享受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服务对象,可用养老服务补贴支付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经与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协商一致后列入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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