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年前拿破仑制订民法典时就想制订一部能够包含当时以至今后能预见到的一切民事 生活的法典。应当承认,大陆法系法典化的作法是有这个因素或这个危险的。刑法典就 是无所不包的封闭体系,任何人不能超出法典范围被治罪;诉讼法典也是这样,不能越 法定程序的雷池一步。但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 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 。英美法在这一点上是更为可取的,它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出发,永远有不断新的 判例来肯定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 典,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那么,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应当有哪些特点呢?我认为应 当表现为下面四个方面:
主体地位和资格的开放应是整个民法典成为开放型的基础。从德国民法典制订至今的 一百年左右的发展,充分说明了将民事主体资格仅限于自然人与法人的不足。我国《民 法通则》起草时就有第三主体的争论,《民法通则》通过后17年的历史也证明了主体资 格开放是必要的。
如果说德国民法典乃至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所说的非法人团体主要是指合伙企业 的话,那么,今天现实生活中的非法人团体的存在及其范围的延伸就要广泛得多。
企业是经济生活的主体,任何企业都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民事义务,但企业作为 一个组织存在,并不都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 也不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权绝不等于企业出资人的姓名权;个人独资企业的 商誉权、信用权也绝不等于自然人的名誉权,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究竟具备不具备民事主 体的资格呢?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而立法却又不承认它,岂不荒谬!
非法人团体在民事诉讼法中已经被承认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享有诉权。但诉权是 由于实体权利受到侵犯后才能享有的。没有实体权利,哪里来的诉讼权利?诉讼法中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然可以是非法人团体,那么,它享有的独立请求权是不是就是 独立的民事权利?诉讼法承认其主体资格和独立权利,而实体法却又不承认其主体资格 和独立的民事权利,岂不荒谬!
合同法中已经承认了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亦即债权的主体,在现实 生活中也已有大量的实践。这既未对经济生活带来任何危害,也未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任 何困难,而且民法典草案还把合同法一字未动地纳入民法典中。既然在合同法中可以是 民事主体,为什么在物权法中就不能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独 立的物权,怎么能够订立处分其财产的合同呢?现今发生争议甚多的物业管理合同的主 体是谁呢?一方是业主委员会(在物权法中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委员会),业主委员 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呢?它既不是法人,也非自然人!合同中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 ,而物权法不承认,这就等于说法律承认非法人团体只能享有债权(著作权法中还承认 可以享有著作权)但不能享有任何形式的物权,岂不荒谬!
民法典将原来的《民法通则》分解后,另立了总则。顾名思义,总则是将分则中的共 同规则和原则加以概括和归纳,总则和分则是不应相互矛盾的。物权、债权(合同债权) 都属于分则,都属于具体的权利形态,而如今总则中只规定了两种民事权利主体:自然 人和法人;而在合同法中却又规定了三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岂不荒 谬!
100年前的德国民法典考虑到现实生活的需要,还在“法人”部份中提到“无权利能力 的社团”以防止僵化,而100年后我们的民法典不但没有前进一步,将非法人团体作为 独立的“第三主体”加以规定,反而退后一步,在总则中连“非法人团体”字眼也不出 现,地位也概不承认,岂不大大落后于现实生活!这种全封闭式的规定只能束缚社会经 济生活的发展,是一种僵化、保守的倾向。
民事权利的开放应是一部开放型民法典的灵魂。既然民法典是一部规制民事权利的法 典,那么民法典就应当尽可能完整地、全面地规定民事权利。但是,要在一部民法典内 规定一切民事权利,是很难作到的。就拿我们推崇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来说,它 就没有规定一切民事权利,它几乎没有规定人格权。我们显然不能以西方国家民法典没 有规定人格权,就武断地批评它不重视人权,说它不是“人文本位”而是“物文主义” 。同样,我们也不能仅仅以我们的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就炫耀我们比他们更重视人 权,更多注意“人文关怀”。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得如此迅速,我们自己都难预料若干年 后还会有哪些新的民事权利出现。因此,权利的规定不宜封闭,而应开放!
从目前民法典的体例看,已经不是原先设想的编纂型的,而是属于编纂加汇编型的了 。总则中加了专门一章对于民事权利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民事权利究竟是法定主义, 还是非法定主义,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的民事权利是穷尽的,还是未穷尽的 ,在这一章中未规定的民事权利究竟是法律加以认可保护的,还是不认可也不保护的, 都没有说清楚。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中只规定了人格权,身份权不见了。亲属关系中有身份权,知识 产权中有身份权,但它们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身份关系和身份权。应该承认,身份权是整 个民事权利中范围最广、内容飘忽不定、研究最少的一个领域。国外民法典中已有的社 员权(或成员权),因为我们民法典草案中没有社团法人概念,也就因此不存在了。但基 于成员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不仅会在集体所有制中存在,也不仅在公司法中表现为股东 权利形式存在,它还会在众多的其他企业(如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中存在,缺少成员权这 种身份权是一个很大的漏洞。有的学者还提出了存在一些特殊身份的身份权(也有学者 视为特殊群体的特殊人格权),例如消费者所享有的特别权利,残疾人所享有的权利, 当然它们无需在民法典中详细规定,而是在特别法有专门规定。但如果民法典的民事权 利是封闭型、穷尽型的,这些权利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知识产权已不在民法典的具 体编中规定,而只是笼统地在总则的“民事权利”中加以规定,为什么上述这些身份权 就连一般规定也没有呢?
民法典起草的一个原则就是民商合一,但很遗憾的是民法典草案中极少能见到商法的 规定,有时连影子也见不到。谁都承认离开民事权利,就没有独立的商事权利,商事权 利是寓于民事权利之中的。但我们也应当承认,民事权利不能涵盖全部商事权利。既然 是民商合一,就应当涵盖一般民事权利不能涵盖的商事权利。股东的权利(股权)就是商 法中独有的一种权利,它既有财产权,又有人身权,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 更不属于知识产权。公司法中股权的内容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中不必再作规定 ,这可以是一个理由;股份不是一种原权,它是股东以物权、知识产权,甚至一定意义 上的债权作为出资后形成的权利,是一种派生的权利,这可以是另一个理由,但它仍不 失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再以商业账簿为例,它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对 其商业账簿究竟享有多大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在民商事基本法中都无规定。我之 所以要提这些,并不是非要在民法典中都加以规定,而是要着重说明,民法典中规定民 事权利时绝不能是封闭型的、穷尽型的,要给民事权利以空间,要留有余地。现实生活 的空间要比立法的空间不知大出多少倍!
物权法立法时就确定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立法中表述的语言稍为含蓄些,用“物权 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这种表述,而不是用更强烈的 表述方式,如“未经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物权”。我是赞成物权法定主义的,但 物权法定主义也应有一个前提,即法律对现有或将会产生的物权种类及其内容都全部包 容在内,否则,物权法定主义就会是历史的倒退,而不是历史的前进!就以担保法为例 ,当初担保法就没有写物权法定主义,而事实证明没有写是正确的。因为担保法中没有 写“按揭”,而现实中已大量出现了按揭,如果写上物权法定主义,岂不一切按揭都变 成非法的了么!如果把按揭写进去了,是不是写上物权法定主义就高枕无忧了呢?我看未 必!在抵押中有“最高额抵押权”,而在质押权中并无规定,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后,最 高额质押权就成为非法的了!浮动抵押也没规定,也将成为非法。这不是自己在束缚自 己的手脚吗?立法者并不高明到能穷尽一切物权的地步!
担保法如此,用益物权更是如此,我国的用益物权形式是相当多的。在《合同法》起 草时曾争论企业经营管理权合同是否属于物权合同(类似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起草时也 争论过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家都承认属于物权,而对于企业承包 经营权有的认为是物权,有的认为是债权,在物权法中最终未规定。这里至少可以肯定 的一点是,物权和债权有时很难划分。企业本身作为客体,既包含动产、不动产的物权 ,也包含其他财产权,但企业作为整体对其财产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一 定的处分)权,那为什么不能说企业对它的财产或享有所有权,或享有经营管理权,也 属于一种物权。这种物权也能流转,也可以将其经营管理权转让。现实生活中许多大饭 店、宾馆交由国际或国内著名的集团经营管理,这种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不是物权?!就 以在我国存在很长时间的企业承包经营权来说,如果否认其物权性质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我们可以不在民法典中规定,但不能说它不是物权!如果规定物权法定主义,是不是 意味着要把这一切都排除在物权之外,或认定它为非法的物权呢?
民法典中行为的开放自由应是开放型民法典的主线。民法典可以定位为一部保护民事 权利的法典,也可以定位为一部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典。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是民法典的 两个不可分割的内容。民事权利在民事活动中得到体现、得到保护;民事活动是民事权 利得以实现的舞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民法典在规范民事活动时可以有两种指导思想 ;一是以防范私权利在民事活动中的消极作用为主的立法考虑;一是以调动私权利在民 事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为主的立法考虑。二者并不矛盾,立法者可能两种考虑都兼顾,但 以哪种考虑为主呢?这确实值得我们思考。以防范、限制为主的立法思想必然会产生一 部封闭型的民法典;以自由、开放为主的立法思想必然会产生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
16年前制订《民法通则》时就曾经有学者提出,我们的立法对民事活动究竟采取何种 原则: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不允许,还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许可的。一句话,对民事 活动是采取法定主义,还是非法定主义。《合同法》是民事活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 《合同法》采取的是非法定主义,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了。谁也不会说只有《合同法》中 所规定的合同种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了的有名合同才是合法的、允许的,任何其他法律 没有规定的均是不合法的、禁止的。世界各国存在大量无名合同,只要这些合同不违反 国家禁止性规定的,都应当认为是允许的、合法的。这个精神在合同法中有,但写得不 是很明确。2000年北京市_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其中许多立法 技术乃至立法原则有明显的突破,例如该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组织和个人 在中关村科技园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这里已经看到了民法中“法无禁止 即合法”的原则。其实该条例这一规定中的但书并无必要,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 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如 果说过去民事立法尚不完善,仍有许多空白,我们仍有必要担心“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 合法的”这一原则是否会造成失控,那么,今天在制定系统的民法典时则可以不必担心 了。一是因为民法典已经消除了民事法律的大的空白;二是在民法典总则中对民事权利 的行使和民事活动的合法违法界限已经有了上述明确规定,不必担心民法典是否会保护 那些利用私权从事非法民事活动者。确定“法无禁止的即合法”原则,对我国参加WTO 后外商对其投资行为、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认知,对我国民营企业对其市场经营活动合法 性的认知,都是一个定心丸,是开放型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标志。
民事活动领域中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关系是民法典究竟属开放型还是封闭型的 另一重要标志。民事活动需要规制,但过度规制就会适得其反,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发 展,这是民法典立法应当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民事活动的立法(包括合同法)如果规定 很详细,又都属于强制性规范,这无异于国家在给当事人订合同,无异于限制和扼杀民 事活动。所以,在民事活动中应该要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究竟在民事活动中哪些应当 是强制性规范,哪些应当是任意性规范,这是立法者的考虑。但可以肯定的是,趋于保 守和僵化时,会希望制订更多强制性规范;趋于开放和宽松时,会希望制订更多任意性 规范。
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如何表述,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主 张“法无强制性规定时应认定为任意性的”;也有人主张“法无任意性规定时应认定为 强制性的”。我国民事立法从来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人说,我国民事立法是采取“ 有强制性规定的,为强制性规范;有任意性规定的,为任意性规范。”但仍有大量的条 款没有“应当”、“可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文字时,究竟如何认定其性 质呢?举《合同法》为例,《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 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显然,这是任意性规范。该法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 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这里没有“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这一但书,那么它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呢?按字面来看应当是强 制性规范,但于法理来看,应是任意性规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归谁所有完全可以 由当事人自己去定,国家管这么宽干什么!还有些条款似乎是“中性”的,看不出是强 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三人至十三人”,那么,公司董事会成员超过13人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呢?该条文属强 制性时,超过13人为违法,属任意性时则为合法。这种例子不胜枚举,该到了由立法统 一解释或统一规范而不要再由学者去各自解释的时候了!我认为,一部成熟的民法典对 民事活动应当确立“强制性规范应有明文规定,强制性规范以外的应作任意性规范解释 ”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
有关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的开放性,实质上是给予权利人权利救济手段多样化的问 题。《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单列一章,并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均归入这一章内 ,颇具有中国民事立法的创意。新的民法典草案中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均独立出来, 违约责任放在合同法中,侵权责任独立成篇,加大其内容,加重其地位,是完全必要的 。为了使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局限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又在总则篇中单独列“民事责 任”一章,并将有关民事责任的共同性内容加以规定,这样的体系设置无疑具有避免有 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趋于僵化、封闭的担心的优点。
有公共管理学者提出:“公共政策是现代社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上述论断由于过于笼统,可能显得有些偏颇,但具体到侵权责任法领域,这一表述却又显得十分恰当。侵权责任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责任,其中贯穿了许多社会因素,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公共利益的要求。虽然从形式上看,公共政策并不是明示的法律渊源,在侵权案件中并不作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加以引用,但它对司法者的行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又实实在在地产生着广泛的影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便是在法制较为完备的发达国家,公共政策作为一种指导性依据,或者说是非正式渊源,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遗憾的是,在我国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对公共政策因素的探讨。
问题的研究将从三个方面来展开。首先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侵权案例为对象,将所研究的问题奠基于实证材料之上,具体考察到底有哪些公共政策因素影响了侵权案件裁判。其次,探讨侵权案件裁判中考虑公共政策因素的理由。最后,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侵权案件裁判中公共政策因素是如何实现的。
二、侵权案件裁判中公共政策因素的内容
本文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相关侵权案例作为问题研究的分析素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并可能进行过修改,因此具有很高的准确性、权威性。同时,在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内的“类行政化”运作以及上诉制度的作用下,公报案例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不容忽视,所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本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价值。1985年至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侵权案例有130余个,通过研读,笔者发现其中至少12个案例与本文所讨论的“公共政策因素”有密切关联。在此,笔者拟就这些典型案例提供的法律素材来分析侵权案件裁判中蕴含的公共政策因素。
(一)价值优位因素的公共政策
法律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利益是法律形成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之一,法律则是对利益的确认、界定及分配。因此,从本质上看,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是一种权威化了的利益关系。依照以公平、正义等原则保障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和合理地调节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是隐藏在纷纭复杂的法律现象背后的秘密,也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和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解决与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各种各样的利益如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层次结构。在现代社会中,任何法律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为对人类有价值的(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事物提供有效保护。同时,当诸多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又会选择对那些处于价值位阶高层的对象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当一种利益与另一种利益相互冲突又不能使两者同时得到满足的时候,应当如何安排它们之间的秩序与确定它们的重要性?在对这种利益的先后次序进行安排时,人们必须作出一些价值判断即‘利益估价’问题。”所以在侵权案件的裁判中,法院通常情况下对那些不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予关注。即便是存在诸多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法院也可以根据不同利益在整个价值位阶中的重要性来确定提供相应的保护。这就是侵权案件裁判中的价值优位因素的公共政策。
在“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解释了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认为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从而确认了“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等社会利益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益的优先地位。在“李某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中,法院将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同权利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进行了比较,确定了后者受到保护的优先地位。
(二)社会环境因素的公共政策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不可能完全脱离案件审理时的社会特定环境,主流价值观念、道德发展趋向甚至经济、政治方面的关注重点等都会以公共政策的形式在法院的案件裁判中产生一定的甚至是十分重大的影响。因为所有的侵权案件不是在真空中发生的,它必然影响到周围社区和共同体的利益与环境,因此也必须超越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利益,从共同体的范围内获得相当的评价。从这一点上看,任何案例的判决不能仅从技术层面予以分析,其背后蕴含了丰富的社会和时代的“潜台词”。比如,对“弱者”的保护就是这类社会环境的公共政策之一。近年来,“社会弱者”在官方文件、学者著述以及百姓日常话语中被屡屡提及,这说明在当代中国,社会弱者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同时也表明从执政者、研究者到普通百姓都开始关注和重视“社会弱者”这个现实敏感问题。再比如,“(侵犯知识产权)这不仅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具体情况请参见_办公厅《_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0年11月5日,11/05/,2011年11月10日。[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The Announcement of Special Action Program to Fight against Infringing up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Fake and Shoddy Commodities,”20101105, 11/05/,20111110.]。因此,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
在“罗某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国家政策对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的要求;在“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科达电梯公司使用“KODAK”商业标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伊士曼公司所有的“KODAK”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判决很好地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公共政策上所表达的决心和要求。
(三)秩序管理因素的公共政策
在现代社会中,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处于一种“不得不为之”的处境,在很多时候不能轻易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处理已经诉之法院的案件。为了解决上述难题,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考虑如何避免诉讼可以轻易被提起现象的出现,这一考量的背后因素是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公共政策。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的一时疏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无数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往往又有难以计数的请求权人,并针对许多根本无法确定的损害。在处理这类民事侵权案件时,法院时常担心如果某些案件获得解决,那么同类纠纷有可能就会像“洪水”一样纷纷向法院涌来。而管理因素的公共政策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取向,对此类诉求不予支持,从而避免了“洪灾”的发生。在侵权案件的裁判中,法院对于纯粹经济上损失案件的态度集中体现了秩序管理因素的公共政策。在过失侵权且没有违反特别法规定而造成他人纯粹经济损失时,法院对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在“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权证交易规则符合法定程序,交易规则本身与上诉人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广东机场集团权证信息披露、提示性公告等义务的监管中不存在过错。上诉人陈某要求白云机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承担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四)责任保险因素的公共政策
与传统社会不同,高度风险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很难以绝对性、确定性和可计测性为前提来构建生活秩序,不安全隐患和不确定性因素无处不在。风险已经渗透到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从事每一项活动或拥有某项财产都有可能产生法律责任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责任风险相当复杂,常常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在责任风险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个人或企业应当尽量把它转嫁出去,购买责任保险应属于优先考虑的对策。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对传统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一些功能和原则提出了挑战。从一定程度上讲,保险为责任的确定铺平了道路。因此,保险的存在往往成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一个“潜在”的理由。特别是在判断谁是较好的危险承担者时,责任保险因素对法院的裁判已经实实在在地产生了重要影响。
正如英国学者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所指出的那样,在诸如汽车等事故的司法实践中,若非基于损害赔偿将不由加害人负责,而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不会如此愿意认定其有过失,或给予巨大的赔偿数额。在具体案件中,可以非常明显地感觉到,在有责任保险时,法官对受害人更富有同情心。在“郑某诉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原告郑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按照其与被告徐某就涉案肇事车辆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进行理赔。
三、侵权案件裁判中考虑公共政策因素的理由
(一)实现侵权责任法目的的要求
侵权法律规范所要达到的社会目标是在侵权法的立法、司法中始终贯彻的指导思想,在侵权案件裁判中进行公共政策的考量是实现侵权法目的的必然要求。我国学者关于侵权责任_能定位之见解存在分歧,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公因数”。“公因数”的内容之一就是认可补偿受害者是侵权责任的重要目的。关于受害人利益的补偿问题已经为人们所充分认识,但对行为人行动自由保护的目的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实后一点也非常重要。人的自由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实现生活目的和体现人身价值的基本保障。每个人不可能总是足够谨慎地工作和生活,难免出错。如果人们处于动辄得咎的境地,就势必会阻碍个人的人格形成和经济活动,对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受害人权益保护与人们行为自由维护在侵权责任法上构成了一对基本矛盾。王泽鉴教授明确指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就在于如何平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其模式因地而异,因时而别,沉淀着不同社会的文化、经济制度、社会变迁和价值观念。在具体案件中,对加害人行动自由和被害人安全利益保护这两种价值形态何者占优的判断,决定了被害人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虽然从根本上说,侵权案件裁判中必须照顾到受害人的权利和利益与加害人的利益之间的均衡,但在面对矛盾时,法院不得不面临着究竟应该更注重哪一方的选择:是重视加害人的自由,还是重视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即究竟是应该以保护加害人自由为原则而例外划定限制其自由的界限,还是以受害人的损害填补为原则而例外划定特殊情况下不予赔偿?换言之,在种类繁多的侵权案件中,“行动自由”和“安全利益”会化身为众多具体的价值形式,而这些具体价值形式之间的层级关系往往并不清晰。因此,价值权衡的过程也就是公共政策考量的过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除了极个别纯粹技术性规则外,法律制度均体现着一定法律秩序对当事人利益衡量后的不同取舍。此不同取舍即为法律政策的选择。”
在“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在确认“‘鲁锦’是专指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应为该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的基础上,保护了被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鲁锦”字样的自由。在“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是对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
(二)侵权责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现代“政策科学”(public policy)是在20世纪50年代于美国兴起并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其兴起背景在于自20世纪30年代起发达国家开始放弃放任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传统思维模式,公共政策成为政府调控现代市场经济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社会也正处在这样一个类似的社会转型期。当代中国社会除了正在经历一个现代化的变迁外,还在经历一个巨大的体制转型变迁,体制、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处于一种迅疾的变革之中。这一变迁在侵权责任领域也相应得到体现,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些侵权案件的形成、侵权纠纷的产生包含着较复杂的社会因素。同时,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化的不断突破,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不断扩散的不确定性,即现代化的发展创造了无数的机会,但也带来了很多风险。与传统社会相比较,现代风险社会呈现出以下特征:技术发展的负面效应、环境的损害,以及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并且这些影响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扩散到整个社会。在现代社会中,风险不但充斥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同时也考验着保护人类幸福和自由的各种制度设计,其中包括法律制度。这些外在体系的变化深刻反映了建立在磨坊风车时代基础上的近代侵权法内在体系无法满足现实风险社会的需要,并且此种内在体系的变化直接对侵权法的外在体系提出了历史性的任务。在风险社会中,侵权责任的技术性、大规模性和不确定性要求在侵权案件裁判中法院要回应社会需求,服务于社会需要,因此不宜将其过程看做是法律规范单纯的逻辑延伸,而应关注其所具有的公共政策属性;不宜将裁判看成纯粹的技术性活动,而应考虑其中还有社会秩序、政治稳定、价值判断等要求。
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并不暮气沉沉,它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断演变,就像一棵苍劲的古树不断抽出新枝。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当代中国,公共政策成为法律与社会沟通的一个桥梁,这就要求在侵权案件的裁判中不仅要考虑侵权责任问题的现实“合法性”,也要关注侵权责任立法的复杂社会背景,同时要兼顾侵权纠纷处理的社会效果。在“季某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某、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这维护了保护“弱者”的公共政策,适应了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新要求。(三)现代法院角色变迁的诉求
21世纪以来,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以利益失衡为代表的诸多不和谐因素重新进入了一个多发时期和活跃时期。如何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对法院系统也提出了新挑战。这就要求法院在案件处理中切实考虑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抛弃对“形式正义”的片面关注而开始追求如何实现“实质正义”。具体体现在侵权案件的裁判中,就是要充分考虑案件各方的现实利害关系,使判决具有社会妥当性,尽可能作出在社会“一般人”看来是既合法又合理的判决。反之,如果在案件的裁判过程中简单地运用生硬的法律规则,无视案件发生的社会环境、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就可能出现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却是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并不符合当事人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因此,如何根据时代、环境和具体案件的不同去探讨如何准确、恰当地适用侵权责任,是现代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通过适时地提供判决,并且因此通过参加该制度政策产品的创制,司法机构维持了自身的存在和它在社会中的持久作用。”正是基于此,昂格尔强调,尽管“追求实质的正义在更严重的程度上侵蚀了法律的普遍性。随着不能允许的社会地位的差别日益扩大,个别化处理问题的需要也相应增长起来。不管实质正义如何定义,它只能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方法才能实现”,并把“从形式主义向目的性或政策导向的法律推理的转变,从关注形式公正向关心程序或实质公正转变”视为现代法院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正如胡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现代司法活动与历史上的司法活动相比,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其纯法律功能的变化,实际上诸如解释法律和惩戒犯罪方面的基本功能方面可以说是亘古未变的,而在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嬗变。”在“葛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以上态度充分反映了法院与行政机关关系的变化,体现了法院角色的新变迁。
四、侵权案件裁判中公共政策因素的实现
在法治日臻完善的今天,法律替代政策已成为主要治国手段,但现代各国在努力制定完备的法律时并没有完全抛弃政策。事实说明,试图把公共政策从立法和司法中彻底排除出去的想法不仅过于简单,而且与社会现实相矛盾。本文以侵权责任的构成为例着重分析侵权案件裁判中公共政策因素是如何实现的。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两种观点。如果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仅理解为侵权行为的积极或肯定性构成要件要素(狭义上的构成要件),则包括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三方面内容。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法上研究的责任抗辩是狭义上的,即讨论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在构成要件之外影响赔偿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因此,构成要件的理论不能完全吸收抗辩事由的理论,两者也不能相互取代。按照这一逻辑,从广义上讲侵权责任的构成包含双层要求,即侵权的表面成立(具备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的不成立(或不存在)。由此可见,抗辩事由是阻却侵权责任法律效果发生的消极构成要件。因此,问题的分析主要围绕这四个方面来展开。
(一)损害的认可
民法遵循“有损害才有救济”原则,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遭受损害。侵权责任中的损害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但是,并非有损害就有救济。一般而言,损害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由法律给予救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事实要转化为侵权责任中的可以导致损害赔偿之救济的损害,必须接受侵权法的筛选和评价。即只有具有“不法性”的损害,才是可能获得赔偿的损害。在这其中一些损害的“不法性”主要来自于法律秩序整体对相关的利益状态进行评价和衡量之后所给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这一法律秩序中不仅包括了实在法的规范,还包括了体现该法律秩序整体价值观念的法律原则。后一种形态的损害的不法性并不是在一种严格的规范意义上而言的,而是结合了社会道德伦理规范上的评价之后所表现出来的“非该当性”。由于人类共同生活的特点和因果联系的普遍性,现实生活中的损害是非常广泛和复杂的,而侵权责任对损害的救济仅仅是经过法律评价等多重过滤后的有限救济。在此过程中,公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事实上存在的“损害”能否被法院认可为可以获得救济的“损害”。
在“邹某诉孙某、刘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新威电器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其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被上诉人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新威电器已经解散清算完毕,原告应该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可能落空,从而导致无法继续治疗等后果的出现。法院认为,两被告已知原告遭受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原告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仍然遗漏,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在该“损害”认可的过程中,法院显然考虑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公共政策。
(二)过错的认定
就过错本身而言,它属于主观范畴,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从一般意义上讲,作为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应该是每个人内心的、思维意识上的一种存在,而不是像行为一样能够直接外化表现出来的。据王利明教授的考察,各国在民法典中都没有给过错下过明确的定义,而仅仅是指出了过错的两种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加害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预见却轻信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前者称为疏忽,后者称为懈怠。其实,无论直接还是间接,疏忽还是懈怠,都是一些抽象的名词,其含义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议,有待于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加以判断和确定,其中公共政策经常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葛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能否据此认定驾驶员无过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司机鲍某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法院认为,这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本案中,司机在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通过“综合认定”的形式,法院在过错认定的过程中植入了保险责任、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等公共政策因素。
(三)因果关系的确定
“由于价值因素对案件最终判决的影响要通过对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的影响来实现,所以因果关系特别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必然也是对具体案件中存在的不同价值目标层级关系和冲突的反映,体现了司法裁判者的价值倾向。”侵权案件的裁判中,在界定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涉及了公共政策因素。特别是在一些损害发生的事实经过已经得到揭明的案件中,对于因果关系要件而言,判断的实质是“权衡”而非“证明”。正如苏力教授指出的那样,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概念不是一种自在的性质,不是本质主义的,而是一种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建构,其中隐含的是一系列特定的社会公共政策判断或价值判断。同时,公共政策因素在因果关系宽严的界定中起到重要作用,而因果关系界定的宽严对责任的承担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严格的因果关系中要求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严密的因果关系,在推定因果关系中要求侵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推定不是一般规则或公式,而是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方案。它只有在保护受害人所必要并且符合社会政策和立法宗旨的前提下才能采用。”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能否证明其遭受损失和侵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往往成为其能否胜诉的关键。在“邢某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告邢某的交易损失与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法院承认证券交易所(被告)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行使监管职能,必然会对相对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效应,并且认可原告在武钢认沽权证交易中的损失与券商创设权证增加供给量存在关联。但由于原告无法证明由此造成的交易风险与被告履行市场监管行为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四)抗辩事由的确认
抗辩概念源于古典罗马法,最先是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方式。在后古典时代,抗辩开始具有实体法意义。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在认可加害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据以主张相对方的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反事实。在某一行为具备侵权责任的积极构成要件之后,是否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从法律秩序整体上考察如果该行为被负担责任,会不会在法律价值上或在政策上同其他法律或社会价值相冲突。如果是肯定的,那么就可能出现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承担的情形,这些相反的事实就是抗辩事由。作为一种不利负担,侵权责任不仅要求有责必究,而且更强调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应该同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及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某一理由如果与公共政策相符,就很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有效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公共政策在侵权责任制度中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有效的抗辩事由会导致侵权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1.创造有魅力的质量,造就忠实的客户群体。
2.质量是制造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
3.创新突破稳定品质,落实管理提高效率。
4.做好产品包装工作,保障产品最终质量。
5.质量意识在我心中产品质量在我手中。
6.创优质品牌,铸一流形象。
7.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向质量要效益。
8.建质量效益之路,创质量效益之业。
9.顾客至上,改革求实,以人为本,团结进取。
10.追求品质卓越,尽显企业精华。
11.细心、精心、用心,品质永保称心。
12.顾客反馈勤分析,品质改善有主意。
13.原始记录要可靠,统计分析才有效。
14.不接受不良品,不制造不良品,
15.每天自我检讨,品质自然更好。
16.你思考,我思考,品质提升难不倒。
17.我们的承诺:不做不良品。
18.检验测试坚持做,一点问题不放过。
19.宁愿事前检查,不可事后返工。
20.生产没有质量的产品,等于制造无用的垃圾。
21.眼到、手到、心到,不良自然跑不掉
[企业社会责任标语]
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负债主要由各种责任准备金组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或经营风险的评估结果,其计算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这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险会计的财务人员较难理解的地方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_《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 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 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费用与相应的赔款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并且该比例关系的发展规律在过去和将来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11 08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1 089
(2)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需要首先确定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然后假设间接理赔费用在立案时发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赔过程中发生按照上述假设,就可以根据下述经验公式估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50%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履行未来赔付责任的资金准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要按照规定计提而且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还要对其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满足未来赔付费用等的需要时,还必须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通常分为比例法和风险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适用于被评估险种或险类的风险分布比较均匀的状况;而风险分布法分为七十八法则逆七十八法则流量预期法等,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的险种下面分别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绍: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论依据是假定一个月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30天内逐日开出的,并且保险单数量保额保费服从均匀分布,这样可以近似的认为所有的保单从月中开始生效,即对于每张保单当月仅能赚得半月的保费对一年期的保单,当月已赚保费仅是年保费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单为例,采用1/24th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据下表所示的未赚保费因子来评估:
(1)2005年12月该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248*1/24 1296*3/24 1200*5/24 … 1164*23/24=
则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2)2005年12月该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a12=*1/24 *3/24 960*5/24 … *23/24=
2005年12月该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a12=
则2005年12月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为基础逐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种方法,所以又称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据有效保单的天数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得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特别是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采用1/365th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确程度明显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未赚保费天数/保险期间涵盖天数×保费收入
3.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随着承保时间延长,风险逐渐降低或增大此时保险公司考虑近似选用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例如,对于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证保险,由于贷款余额的减少,风险分布呈现递减的趋势,可考虑采用七十八法则;而对于车辆保修期延长保险的风险在承保期内逐渐增加,则考虑采用逆七十八法则
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p12=∑(13-n)* x n /78
n =1
逆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p12=∑n* xn /78
n=1
n——表示月份数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费收入
上述公式适用于一年期保单,分母78=12 11 … 1;如果为两年期的保单,分母则是24 23 … 1=300
1)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3-n)*x n/78=
n=1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2)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s12=∑(13-n)*z n/78=
n=1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s12=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流量预期法流量预期法是以承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分布为基础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这需要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风险分布状况和已赚保费比例分布进行估计
5.保费不足准备金按照_第13号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保险公司还需要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就是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去乘以估计的赔付率与费用率,扣除投资收入的差额,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检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并且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
i.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费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额;
ii.在准备金评估日假设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理来核算损益反映盈亏,而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产品设计偿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间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险会计对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应遵循谨慎的估价原则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在通过不断努力,寻求适合于自己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的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力求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充分合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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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卓奇.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 张洪涛.保险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 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典型案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鉴于法学的实践性特点,蕴含丰富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便是形成此类经验的重要源泉。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具有突出的“社会法”属性,教师应当结合其学科、教学特点,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的功能。诚如知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还要担负起培养学生各类法学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实际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1]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得以普遍采用,其是指法官依据一般习惯、司法实务之原理、同一法域之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先例[2],对下级法院判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案例的作用不言而喻。在中国,将典型案例贯穿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之中,加强案例教学的研究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3]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
不同学科、课程的教学特点一般决定了其教学方法的采用。正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决定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应有的功能。
(一)教学内容上,强调知识性与制度性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内容,不仅应包含法学知识的讲述、传授,还应包含对该领域现行法律规则、制度的分析和阐述。后者只有结合典型案例,通过鲜活个案的讲解,才能够展示出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又能达到教学上有的放矢、言之有物的目的。
(二)教学方法上,强调理论性与实践应用性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在其教学中应贯穿理论性与实践性统一的方法。在教学中,教师既要按照传统方法讲授有关劳动权、劳动关系等理论性内容,更要通过课堂研讨、专题报告、“诊所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组合,强调这些理论、规则和制度的实际应用价值;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学生理解、掌握应用方法,提高实践技能。
(三)教学目标上,强调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是法的固有特点[4],对于社会作用的强调,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引发的社会问题,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倾斜保护,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它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本位的。[5]可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独特的社会作用,使得有行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具有突出的地位和功能。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典型案例的范围
典型案例因其独特的内容、作用和价值而获得了教学上的重要意义,成为深化课堂教学内容,训练、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实践技能的有效素材。教师如何从丰富大量的司法案例中,选取出符合“典型”特征的案例,为教学所用,可以在以下三种案例范围内综合考虑。
(一)司法机关的各类典型、指导性案例
根据中国现行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期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选取符合法治精神、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公开,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类似案件的参考。其中包括实践中较为新颖或疑难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案例。
(二)具有法律解释、适用方面特殊功能的案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往往比较抽象,容易导致局限性,通过司法案例可以有效地解释法律原则、规则的内涵,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从而不断赋予成文法新的活力。在中国,在法律解释、适用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的案例因其上述功效,不仅应当得到高度重视,还应当通过教学,进一步充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理论和规则。后文详细阐述的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案例便属于此类。
(三)具有较高行业、社会影响力的案例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属性较强的部门法领域,一些司法案例在回应社会关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往往具有较高的行业、社会影响力,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航空公司飞行员集体“跳槽”、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违约金等案例。此类案件的裁判通常经过了严格的斟酌和程序,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预测和指引。
三、典型案例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主要功能
在选取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应结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知识点,通过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其主要功能,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以下笔者就结合有关典型案例来具体讨论。
(一)通过典型案例辅助学生理解知识要点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中,公司许多知识点需要结合典型案例予以阐释,分析有关要点、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内涵,以促进学生对此类知识要点的理解。中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究竟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情况属于该条款的范畴,尤其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这一要点的界定,在实践中往往有争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受理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徐某劳动争议案”中,被告徐某在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工作。在入职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告知原告其未婚,并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否则同意离职。之后,被告怀孕住院,原告以被告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解雇。被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后,案件又被诉至法院。该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的婚姻状况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被告没有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其已婚的事实,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被告并无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其婚姻状况的义务,因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维护生产、劳动秩序,给予劳动者奖励和处罚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工业公司诉王某案”中,王某与某工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品质检验员,并约定了合同期限、试用期及工资等事项。其中,合同还约定:王某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害的,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9月,王某在工作时触按机台操作按钮导致一同事手指被烫伤。之后,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书》,以王某违反安全规则越过防护隔离挡板进入员工操作机台区域,触动按钮以致机器运作产生损害为由,对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2014年3月,公司再次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以王某隐瞒、编造事实为由,对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根据该公司《奖励与惩罚规定》,员工违纪累计扣满10分,公司将与其解除合同,因而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其经济赔偿。原告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工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奖励与惩罚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讨论、协商和公示程序,但被告未能就该规定的内容及其公示、告知程序等事实进行举证,因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解决身边的问题
在大学校园内外,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打工兼职、实习的情况越发普遍,有关在校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这些问题事关学生的切身权利,容易激发其关注、思考和解决的兴趣,以此为契机,通过典型案例阐述有关法律规则、制度的适用,足以带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李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对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短期打工兼职而提供劳务的情形,作了法律上的认定。该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在校学生,在暑假期间向某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务,该行为并无在经济上依赖于某公司长期获得生活来源的意思,也未体现出向某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意思,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上述事实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故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如果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或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明知此种情况而实际用工的,二者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三)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学生理解新修法律的能力
由于现实的需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发展、更新中,教师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讲解,引导学生积极关注新近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提高其理解、适用它们的能力。新近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作为刑法第276条之一。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浙江某工艺厂负责人,从2011年初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于9月初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该地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县法院对其机器设备进行财产保全。至9月21日,袁某仍未如期履行。经调查,该厂共计拖欠工人工资约29万元,案件被移送至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次年1月19日,袁某投案自首。经审理,法院认为,袁某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认定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通过典型案例强调社会责任的法律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关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无不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凸显出该法律部门的社会属性。通过典型案例的教学,可以使学生清晰认识到这一点,并引导他们从具体司法实践中归纳裁判要旨。2013年7月,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公司职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70名职工到达培训基地后,次日下午参训员工集体进入该训练基地周边的景区游览。游览过程中,职工潘某拍照时不慎落入水中,职工杨某等三人听到呼救后跳入水中营救,后潘某被成功救起,杨某和另一员工不幸溺水身亡。该案中,杨某的身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该案的争议焦点有:游览活动是否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杨某跳水救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情形?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户外拓展训练活动的费用由该单位统一支出,活动由其统一安排和组织,根据该活动计划,游览景区也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职工杨某因救落水同事身亡,其行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即“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的上述终审判决,不仅充实了有关条款的具体适用,更从司法角度强调了对于社会责任的保障。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杨某的救人行为应当属于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肯定维护社会公德、保护社会公益的行为,落实社会责任,给予受害职工社会救济,使正义行为发扬光大,最终保障国家、公众的整体利益,也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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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消费与安全”年主题为主线,以宣传消费政策、提供消费咨询、引导科学消费、强化社会监督、推进消费维权为重点,动员消费者、经营者、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市工商局、市消协联合成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的纪念活动。
组 长:林志斌
副组长:李 军
成 员:各工商所长(消协分会长),市局各直属机构、股、室负责同志。
三、活动内容
精心组织,突出主题,开展十项活动,使我市纪念活动丰富多彩。
(一)召开天长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七次zf办公会议暨消协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聘请名誉会长、增补和选举常务理事等,研究部署我市XX年纪念活动的开展。
(二)举办XX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暨新闻会。宣传中消协XX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消费与安全”,向社会公布我市纪念活动方案,XX年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制假售假典型案例、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消费投诉热点。
(三)开展诚信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得滁州市XX—XX年度诚信单位的企业进行表彰。
(四)开展消费约谈、通报活动。分别召开家电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投诉分析通报会。邀请XX年被投诉较多的部分企业负责人参加,将投诉热点、处理情况向企业通报,促进企业强化自律意识,积极做好整改,主动维权。
(五)开展法律宣传“五进”活动。即送宣传进企业、进商场、进社区、进学校、进乡镇。
(六)开展红盾打假护农保春耕执法行动。举办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新闻会。(由市场规范管理局组织实施)
(七)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将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作为检测重点,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八)开展汽车品牌服务调查评议活动。提升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汽车企业和汽车销售商的用户意识和服务意识。
(九)举办大型街头宣传活动暨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成果展。3月15日市区与镇(街)联动,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大型企业参加。在天长老市zf广场繁华地段设置主会场,在商场、企业、社区、农村乡镇设立分会场。邀请当地党委、人大、zf、政协等领导亲临现场,视察指导。
(十)开展假冒伪劣商品销毁活动。于3月15日当天,ji中销毁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协要把纪念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畅通工商、消协等部门消费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消费纠纷。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zf、政协领导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维权合力。
(二)要结合当地实际,形成特色。既要热烈隆重,突出重点,又要广泛参与,注重成效。做到“五个结合”即:宣传消法与宣传年主题相结合、城市的消费升级换代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农村与“红盾护农”相结合、城乡形式与内容相结合、上下声势与效果相结合。
(三)要积极争取大众传媒的舆论支持。大造舆论声势,优化消费环境,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年主题,曝光典型案例,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审计学;案例教学法;案例库;实践
审计课程是高职院校统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在会计学科体系中属于具有一定专业技术难度,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因此,各个院校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的方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函待改进。
一、案例教学法在审计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审计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审计相关的教阿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案例为内容,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以达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目的的教学方式。
1.审计课程体系的特点需要理论案例法教学。审计课程体系中诸多课程涉及内容多,大量审计理论和术语枯燥晦涩,使得学生在理解这些内容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偏差,如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等。因此,只能引入大量鲜活案例来对理论性的内容加以解读,才能使学生领悟众多知识点的内涵并加以灵活地运用。
2.审计课程的实践性需要实务案例法教学。高职院校相对于本科院校,更加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缩短学生就业后的“适应期”,在工作岗位上能够学以致用、立竿见影。在审计相关课程的教学当中,需要学生熟练掌握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的撰写,以及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最终使学生形成发散式、创新型的辩证思维模式,这一切都需要借助案例教学来完成。
3.对新审计准则的理解需要案例法教学。新审计准则的出台,显示出我国审计实务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的速度更加敏锐,也反映出我国审计理论思想与国际趋同的大趋势。因此,需要通过最新审计案例的讲解来使学生了解新审计准则相关条款改动的背景、依据和必要性,加深对相关条款的认知程度,从而使学生能够清楚地把握审计理论发展的趋势和沿革的脉络。
二、目前高职院校审计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1.缺乏高质量和最新的审计案例。提高审计课程教学效果的必备条件是拥有丰富完善的审计案例。审计教学中使用的审计案例可以分为真实案例和虚构案例两大类,真实案例主要来源于比较典型、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审计失败案例,比如安然、银广夏、琼民源等。但除了这些经典陈旧的案例之外,现在的审计相关教材上很难看到新的真实案例。虚构案例主要由任课教师根据所讲授的内容需要而编写出来的,目前我国高校授课中涉及的审计虚构案例普遍存在脱离实际、内容简单、代表性与说服力不强,甚至前后矛盾的问题,缺少真实感和启发力,与真实案例相比典型性较差。部分审计虚构案例虽然来源于审计实务,但过程和数据不够完整,情节和表述不够清晰,审计结果不够明确。
2.缺乏具备丰富审计实践经验的授课教师。审计案例教学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善于将理论知识与典型案例结合起来,从实战的角度和心理去进行分析和引导学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审计专业的任课教师大部分都同时具有讲师和注册会计师资格,但多数高校尤其高职院校难以达到如此配置。高职院校教师相对于本科以上高校,授课任务繁重,无力外出学习培训和参加顶岗实习。同时,高职类院校的影响力和名望也远远不及本科以上名校,难以获取邀请参与很多社会和政府的审计相关项目。在这种状况下,审计案例的质量和数量也无法弥补由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所带来的弊端。任课教师普遍较难将抽象的审计理论与教学案例很好地结合,对案例的讲解不够清晰透彻,枯燥有余而生动不足,直接影响了审计案例教学的效果。而从事务所请来的专家虽然大多在案例讲解中广受欢迎,但在教学方法、对学生知识基础和接受能力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又会存在明显缺陷。
3.教学计划的制定和相关教材的选取、编写缺乏对案例教学的认识。目前各经管类高职院校大多没有开设专门的审计专业,审计相关课程都是作为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会计学等专业的必修课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学分和学时方面受到很大限制,在选取或者编写教材的时候一般避免涉及内容过细过深,致使教材中审计案例所占篇幅较少,以避免影响教材对审计只是做全面、系统的介绍。尽管如此,所安排的有限课时和审计课程的难度也使得教师在授课时以为完成课程的教学任务为首要目标,教材中的很多内容包括审计案例都难以深入讲解,甚至一带而过。部分开设了注册会计师方向等偏重于审计方向专业的高职院校,选取的审计教材大多数注册会计师的考试用书。考试用书更多的是偏重于审计准则和理论的介绍,严重缺少相关审计案例。另外,审计案例从内容的覆盖面上来看,应该包括中西方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等三大方面,而目前我国审计教材中涉及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教学案例更是少之又少。
三、审计案例教学法改进建议
1.建立丰富完善的审计案例库。各高职院校应加大力度建立高质量的审计案例库,采取各种鼓励措施和手段,促使任课教师积极收集、整理相关的审计案例素材,并针对课堂教学与学生讨论的不同环境加以科学的设计,为审计案例教学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案例的设计应以真实审计案例为主,以增强案例和审计实务之间的联系。首先,案例的设计者应掌握扎实的审计理论基础,精通资本运作、企业管理、经济法、税法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审计实践经验。其次,案例的收集,要符合审计教学的需求,该案例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最后,设计者应对收集的材料进行提炼的时候,应合理地进行删减取舍和加工整理,确保所选案例都能有的放矢,针对相关的审计理论知识加以精心设计,注重与审计理论的关联性和前后知识的衔接性,最终形成逻辑清晰、事实清楚,具有实践性和说服力的适合于审计教学的典型案例。
2.不断更新审计案例素材。目前,审计行业发展迅猛,社会期望甚高,但也面临着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巨大、同业竞争激烈、业务范围不断深化拓展等挑战。因此,审计案例素材的也必须及时更新,保证审计案例教学与时俱进。由于很多案例数据受到保密性的限制,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和当事企业不愿将数据公开,致使审计案例素材的更新遇到了一定的困难。要解决这种状况,首先,应善于发现和收集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各种信息。比如中国证监会、财政部、_等机构正式的公告,以此来了解我国上市公司涉及违规操作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最新动态。其次,高职院校应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各类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保密条款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获得第一手的审计案例素材,并请具有丰富审计实践经验的会计师、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等参与审计案例的设计。
在更新审计案例素材的时候,并不是一概以新换旧,对于很多经典的审计案例比如南海公司(The South Sea Company)、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Mckesson & Robbins)等重大审计失败案例的发生,都能从不同角度给予我们思考,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启发性。
3.多渠道保证审计案例教学的成功实施。审计案例教学成功实施的关键是将审计实务中的背景和问题以案例的形式导入课堂教学和课后讨论中。而客观地将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和矛盾冲突加以评析,引导学生深层次地进行思考,以求解决问题的合理对策,全面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审计案例教学的主要目标。因此,任课教师应确保审计案例教学具有足够的互动性和研究性。课前,将不同类型的审计案例让学生提前阅读和思考,课堂上再结合相关审计理论知识和审计业务流程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案例分析的积极性和互动性,是审计案例教学获得良好效果的关键。
选择案例时可多采用经典案例,比如有关审计环境的变脸艺术的红光实业案例、混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黎明股份案例、以政策为借口的幸福实业案例、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案例、蓝田股份民事赔偿案例等。这些经典案例的讨论与分析,必然使学生认识到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复杂、审计业务的风险和审计责任的重大,强化学生的执业判断能力。
随着审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入,审计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与外延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因此,高职高校审计课程案例教学法必须与时俱进。建立丰富完善的案例库,是审计课程案例教学的基础,不断更新案例素材是提高审计课程案例教学质量的关键,努力提升教师的业务实践能力,广泛采用互动性、研究性案例教学法,则是审计课程案例教学效果的有力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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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所以选择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是因为企业身处的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传统的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运营方式所带来的雇员福利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等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由此带来的压力要求企业对除股东之外的更广大利益相关方负责,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日趋复杂的经营环境中,以货币的方式对企业的历史经营活动进行计量的财务信息无法将企业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充分反映出来,也不能将企业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所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弥补了这一不足,两者的结合可以更好的反映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投资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压力下,并从企业内部运营的需要出发,选择了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根据瑞森德企业社会责任机构的数据统计,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发布了多达600多份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包括以企业公民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名称发布的报告)。
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包括以正式形式反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某一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所有报告类型,即包括了雇员报告、环境报告、环境健康安全报告、慈善报告等单项报告,和囊括经济、环境、社会责任的综合性报告。
创立于1978年的格兰仕,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同龄,以“百年企业 世界品牌”的定位与中国制造业一起走过了36个不断创新发展的峥嵘岁月。经过36年的发展,格兰仕已成功打造成一个以微波炉、空调、冰箱、洗衣机、生活电器为核心的跨国白色家电集团,成为中国制造和中国民营企业的杰出代表之一。格兰仕在实践中稳健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历史,是中国改革开放成功推进的一个企业标签。如今,格兰仕正在沿着加快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发展的道路,向着世界级企业的目标进发。
锐意改革:从“中国制造”变“中国智造”
9月16日,格兰仕集团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山联合启动了全球最大单厂分布式光伏项目。格兰仕发挥龙头企业表率作用,大力支持对新能源的推广应用,利用自有优质厂房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以此带动自身乃至制造业绿色升级发展,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据了解,格兰仕下一步还将在佛山顺德生产基地继续推广光伏项目,将新能源的推广与企业自身发展紧密结合,全面推动企业绿色升级。而光伏项目的引入,也成为格兰仕制造转型的一个缩影。
以制造业闻名的广东,素有“世界工厂”之称,经历了飞速的发展,也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历史使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水平,是广东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
近几年,格兰仕通过产品智能化升级、制造工艺流程自动化升级改造以及产业工人升级等改革举措,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演进,成为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生动注脚。
格兰仕集团总裁梁昭贤表示:“我们要千方百计谋发展,要全面创新求变,唯一不变的是我们的实干精神。” 自主创新:推动全环节智能化升级
创立36年来,格兰仕立足广东,面向全国,走向全球,从“轻纺领军企业”,到“微波炉世界冠军”,再到打造“综合领先全白电集团”。在立足于做好产品的过程中,格兰仕依托强大的研发和创新能力,对产品进行不断的智能化升级。
目前,格兰仕在国内建立了国家级微波炉实验室,空调、洗衣机、洗碗机等大白电项目也都分别一步到位配套了行业领先的综合性多功能实验室。坚持自主创新的格兰仕,每年投入研发经费保持在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早已全面掌握微波炉、空调等白色家电的核心技术和核心自我配套能力。目前,格兰仕自主研发的磁控管等核心元器件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圆形智能微波炉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等众多殊荣,世界首创的i双变频微波炉、光波变频微波炉等创新产品荣获德国IF设计大奖,成为全球同行业新的风向标。
同时,格兰仕按照制造专业化、装备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标准国际化的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自动化装备,引入信息化系统,全面赶超国际一流水平扩建“_化”工厂。为此,仅去年一年格兰仕扩建自动化工厂的总投入就超过了30亿元。智慧的产业布局和自动化流水线,大幅提升了人均效率,实现了高效制造的输出。据格兰仕微波炉总装车间统计,新建工厂的单线人均效率比传统生产线提升了62%。
“全员技工化”:培养新时代产业工人
为了培养更多的高技术高素质人才,推动企业由“世界工厂”向“世界品牌”跃升,格兰仕自去年开始实施“全员技工化”战略工程,着力培养有技能、有知识的新一代产业工人。
据了解,格兰仕是国内家电业第一家推动产业工人全员技工化的企业。格兰仕的产业工人全员技工化制度面向生产条线共计近50个工种的产业工人全面推行五级技能等级认证,并建立了系统的培训培养机制。
在格兰仕集团总裁梁昭贤看来,所有经营要素中人的要素是最重要的,产业工人技工化是中国制造产业升级的核心基础和保障。“全员技工化”需要企业持续投入,表面上看是在增加企业成本,实质上是在打造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本”。
如今,产业工人“全员技工化”已经成为格兰仕转型升级战略中的关键一环。中国家电协会副秘书长陈钢对此大加赞赏,他表示,一线员工的生产效率和专业水平决定了产品的竞争力,尤其是白色家电,行业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不同品牌产品的差异主要在于新材料、新工艺的转化应用水平和规模化制造的效率,前者影响产品的可靠性、耐用性和创新性,后者影响的是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定价能力。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为保持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培训目的。通过深刻汲取近年来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惨痛教训,警示企业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素质和技能,消除侥幸心理,规范操作行为,杜绝“三违”现象。警示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事故教训中及时找准保护生命的硬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不让血的教训重演。
二、主要任务
(一)宣传计划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七进”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七进”活动协调工作机制,组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印发安全知识图册、树立示范典型等活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宣传教育活动。
(1)开展“5·12”防灾减灾日活动。各企业根据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特点,围绕今年防灾减灾日活动主题,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和避险逃生演练活动,进一步普及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电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各类灾害知识和防范应对技能。
(2)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围绕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制定有特色、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以社企联动、媒体联动方式,组织开展好6月份“安全生产月”和“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围绕今年消防宣传月活动主题,精心组织开展好消防宣传月活动,传播消防安全知识,讲好消防安全故事,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维护消防安全,努力营造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国。
(4)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月活动。多渠道、全方位、大力度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月活动。通过张贴防火命令、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倡导“网上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新风,引导群众自觉摒弃上坟烧纸、点燃香烛等传统不良陋习,让更多的人关心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不断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扑火安全避险能力。
(5)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集中组织《安全生产法》学习和警示教育、举办法律咨询日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动在全社会树立安全生产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
3、积极拓展宣传教育阵地。充分利用文化广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广告牌、电子屏、视频广播、横幅标语开展宣传。持续扩大“供销安监群”和各企业微信公众号覆盖面和影响力,坚持宣教内容多样化、宣教方式多元化、宣传效应集群化。
(二)培训计划
1、培训时间:2020年5月10日至10月31日。
2、培训内容:
(1)_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3)工作岗位安全环境、职业危害及危险因素
(4)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5)常见安全隐患整改手册、重点危险源辨识
(6)自救互救方法和事故应急救援
(7)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
(8)有关事故案例
(三)培训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是普及应急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自救能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灾害的迫切需要,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有计划、有制度、有经费,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文明发展的标志,也是有作为有抱负的企业家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企业和企业家都应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自觉地把社会责任的基因和商业道德植入生命之中,融入战略规划。
企业要以回报股东、回报员工、回报社会为己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用良知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资源等非商业事宜积极贡献,努力去创造对社会、对人民、对环境、对资源负责的产品与服务。
借此,本报与东莞市工商企业联合会,以及获得本次“东莞市首届社会责任企业卓越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共同就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倡议:
一、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二、努力创造先进、特色、创新、包容的企业文化。将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回报大众、贡献社会的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和企业发展战略之中。深入开展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企业道德和企业形象的宣传教育,使其渗透到每一个工作节点,贯穿到每一位员工心中,在企业内部形成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共识与氛围。
三、坚持绿色生产,生态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和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积极开展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活动。
四、积极开展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更加注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文化,支持社会和谐,关注社会需求。
五、企业要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及广大消费者监督,将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作为衡量行业、企业的重要标准,促进行业、企业良性发展。
这是一次自主联合、自愿遵守、自愿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开宣言,标明了东莞企业的股东、管理层和广大员工的坚定信心与决心。我们吁请全市更多的企业、企业家能够自觉地参与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队伍中来,一起“让发展更有温度,让幸福更有质感。”
倡议人:
年 月 日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集团始创于,目前已发展成为中国企业竞争力5强、中国信息化5强企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集团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现有总资产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亿元,拥有5个高科技产业加工基地,19个子公司,拥有省级技术中心,主要产业涵盖等多个领域。是一个跨行业、多元化经营的国家大型企业,属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公司连续届被消费者满意单位评审委员会评为“消费者满意单位”;被评为“诚信企业 ”;被评为“AAA”信誉企业;连续年被评为“文明单位”。
多年来,集团切实履行着社会责任,一直在做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把共同利益高于一切作为企业精神,把发展经济和履行社会责任有机统一起来,把承担相应的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作为自觉行为,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提高竞争力的基础,赢得了各级政府、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具体做法如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构建社会责任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提高企业效益;赢得声誉,树立良好形象;体现企业文化取向和价值观;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提高大众生活质量;有利于实现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最大化;成为提升实力、增强竞争的基础,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可。就目前国际国内形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责任体系,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集团公司大力宣传社会责任体系,转变思想观念,使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就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站稳的观念渗透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中去,推动了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和企业自身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经济,缓解就业压力
集团现有职工5600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69人。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按照“设备现代化、产业规模化、产品高档次”的目标,投资111亿元,建成了年生产能力0万吨的生产基地。2年创利税1亿元。
目前,发展了地方经济,解决了部分就业压力,减少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尽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三、强化科学管理,注重保护环境
公司相继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对周边环境、职工的'健康安全等各方面的保护,更多地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自建立该体系以来,公司未发生任何生产事故、设备事故、未接到任何环境投诉等。公司产品通过了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进一步提升了电气产品的质量和绿色化生产。
公司于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于同年七月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自体系运行以来,我公司以让用户满意为宗旨,确保产品一次交验合格率为98%以上,确保用户满意率为98%以上,确保用户回访答复满意率为98%以上。
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公司于通过计量合格确认,在用计量器具周检率、周检合格率、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特别是定量包装器具,周检率、周检合格率达100%。
公司开展了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的活动,XXXX年共实现节能量1吨标煤,圆满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1吨标煤的节能目标任务。2实现产值8万元,产品总能耗为.11吨标准煤,万元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为5吨标煤/万元。200年煤、电、天然气分别消耗3吨、48万千瓦时、1万立方米,层硅产量为0吨,单位产品能耗为0吨标煤/吨。提高了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加大了污染的治理力度,提高了职工的节能降耗意识,实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
四、以人为本,关心职工
集团公司一贯奉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使员工的个人价值观和企业的价值观得到统一,塑造了以追求品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100%,为职工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个企业的作风是企业文化的显性表现。“上行下效之谓风,众心安定之谓俗”。建设公寓工程,积极为员工塑造一个安居乐业的氛围;公司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人力建设文化中心,为广大职工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娱乐的良好环境;不断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宿舍宾馆化、饭菜多样化;积极组织员工参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使企业形成了团结奋进,共创辉煌的良好局面。实施严明的奖惩制度,把广大职工的经济收入切实保证;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强化劳动安全意识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增强职工的职业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遵章守纪意识;逐步提升职工福利待遇,先把提高从业人员岗位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作为重点,采取“请进来” 、送外培训等不同形式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员工整体素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企业迅猛发展;组织开展“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提高身体健康素质”为主题的一系列文体活动,力求运用多形式的文体活动来陶冶、塑造、凝聚职工。对困难员工及家庭积极主动援助,如:今年四月份一位同事因疾患住院治疗,巨额的医疗费使整个家庭不堪重负。得知此事,集团党委、工会、团委及全体职工自发捐款0余万元,帮助其渡过了难关。发扬了胜通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展示出了集体的温暖和企业的责任感。
五、热衷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发挥企业社会责任
地震发生后,集团公司,党员及全体职工踊跃捐款1余万元,奉献了人的爱心;资助教育事业;对附近村庄的困难户进行帮扶;对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大学生进行资助,让整个社会感受到企业发展带来的种种惠利。在镇政府北侧开发了住宅区,在实施工程建设的同时,解决了居民住宅问题,也为文明城镇建设做了贡献,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公司在CCTV《、电视台、新浪企业黄页及高速公路旁、市区主要道路边等各大型广告展位做了大量的宣传,在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的同时,也宣传了优势,推动了的开发、旅游。
六、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集团在逐步发展壮大的同时不断重视诚信建设,创新诚信管理模式,制定诚信建设目标,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公司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和获取相关信用信息,使信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同时,公司还认真对待企业的税管工作,努力做到依法纳税与规范企业运作、提升企业信誉和体现企业价值的有机结合。公司依法诚信纳税,为公司赢得较高的商业信誉和更多商机。公司连续年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年被认定为“免检企业”,还进入“全国诚信单位光荣榜上榜单位”之列,相继获得“中国质量服务诚信企业AAA级”、“全国诚信守法企业”等众多荣誉称号。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对产品销售实行薄利多销、服务社会的原则,通过订阅刊物、网上查询等多种方式了解产品的市场行情,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始终与市场价格保持平衡一致,决不以哄抬物价、策略倾销的方式欺瞒消费者。对待广大消费者以诚信为本,有力地维护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企业社会责任在落实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必然对这个社会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企业尽到了社会责任,就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反过来更好的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公司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一种追求,在落实中,我们尚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全面的、系统性的认识层面有待提高;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注和投入力度有待加大。
二、内部员工关系如何更加和谐,分配更加合理,实现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的公平,更好发挥公司技术型人才的积极性等问题,应进一步研究。
三、公司产品技术研发能力仍需不断加强和提高,产品销售渠道向纵深扩展。
在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主题教育的契机下,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吸取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为更好的发挥集团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奠定基础。
一、公司治理制度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自20xx年集团组建以来,公司把公司治理与生产经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建立起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为主要架构的系统科学的规章体系。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为主体结构的决策、执行、经营管理、有效监督等权力制衡机制,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实现了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司发展
20xx年,公司围绕改革、创新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营销策略,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开展自主创新,注重财务预算和成本考核,强化公司防御和控制风险能力,促进了公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20XX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XXXX万元,公司利润总额XXXX万元
三、产品管理
公司一贯秉承“以质量保生存,以质量树品牌,以质量求效益,以质量促发展”的质量方针。视产品质量为企业生命,严把产品质量关,建立产品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料控制、技术保障、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环节控制等各个环节加强质量控制与保证,为客户提供放心产品。公司先后被评为百强企业、重点企业、AAA级资信企业。产品先后被评为XX名牌产品。
四、人才培养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实施了招贤纳士、引进人才的措施,对引进的人才为其解决配偶的工作、住房等,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我们的工作是诚心诚意的,来的高兴、干的满意。通过这一措施,这几年我们从全国各地引进了多名有大专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00多名,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及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
公司组织实施各类在岗培训400余人次。并鼓励职工走自学成才之路,目前已有多名职工取得大、中专毕业证书,并且大胆使用人才。近年来,已有10余名人员走上中层管理岗位,20余名走上技术管理岗位。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公司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财富,员工在目前社会条件下过得很艰辛,公司从关心和保护员工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严管理,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又非常重视关心员工生活和思想。公司为了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给员工创造一个家的温暖,前后投入XXXX多万元,新建3幢高层公寓楼给员工居住。每年春节,公司领导层都会对全体员工进行慰问。
五、环境保护
公司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注重履行企业环境保护的职责,积极践行环境友好及资源节约型发展。
将环保管理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深入产品生产各个环节。首先,公司在各部门中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环境意识。其次,将环境管理指标落实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起从企业高层、中层到班组基层的目标责任制,形成管理网络,及时通报各部门产排污情况,做到责任到位,奖惩分明,真正把环境保护和环境理念深入到每个员工。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无纸化办公,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公司积极引入财务电算化、ERP管理、内部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OA办公系统,实现办公无纸化,不仅节省了纸张耗费、通信费用和邮寄费用,而且也减少了用电话、传真和邮寄联系方式对社会通信线路和邮政资源的占用,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鼓励员工技术革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201X年生产系统围绕“节能降本、增产增效”主题征集合理化建议,充分提高了能源和机物料的综合利用率,通过对包括设备、管道线路、废旧设备及设施、机物料材质、废旧能源等提出革新改良的`合理化建议来减少水电气能源的耗用和资源循环利用,对现有的生产工序提出优化改进,以达到节能减排、增产增效。
嘉宾介绍
孙祁祥北京大学教授、经济学院副院长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系主任温世扬武汉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邹海林中国_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保险系主任魏华林武汉大学教授、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李怡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保险学系副主任
孙祁祥 三者强制险不应等同于社会保险
首先,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分析,立法必须要保证参与各方的利益,才能够顺利达成它的初衷。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要保障的是第三者的利益,但同时也要保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作为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承办者,没有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该项法律就没有办法施行下去,也就不可能达到保障第三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初衷。
其次,在借鉴国际经验时,我们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例如“无责赔付”问题,美国的部分州的确实行了这个制度,但他们最主要的目的是减少诉讼成本。另外,美国的保险业非常发达,社会的汽车拥有量非常多,而且承保面非常广,这也与我国国情存在较大差异。中国的汽车保险制度还不具备实行无责赔偿的条件。
第三,强制三者险不应等同于社会保险,如果要求其不盈利不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将难以经营下去。强制三者险与医疗、工商、失业等社会保险有相似之处,但它们的经营模式是不同的。目前国内是想把强制三者险做成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一个责任保险险种,要求不盈利不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将没有办法经营下去,强制保险制度也就无法推行下去。
王卫国 有侵权责任才有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是寄生在侵权责任基础之上的,有侵权责任才有保险责任。侵权责任不成立,保险公司的责任也不成立。这是基本的原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一般理解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无条件地承担赔付责任,这个说法恐怕有问题。道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交通事故的风险不是仅仅掌握在机动车一方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掌握在自行车和行人身上,如果他们遵章守纪和谨慎行事,很多事故可以避免。76条只是为了解决他们在证明加害人过错上的困难,把他们看成是弱者,法律上采取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技术,这无非是要强化受害人在诉讼和举证责任上的地位。条例的出台应努力解决立法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就应该更细一点,更明确一点。
另外,草案第24条规定的救助基金来源严重不足。首先,按强制保险保费提取多大比例的资金?提多了保险公司受不了,提少了杯水车薪解决不了问题,将来这块支出肯定是非常大的。另外,其它几项来源都是不确定的。建议想办法扩大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
温世扬 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等于不可抗辩
讨论这个条例的一个前提是要给强制保险一个定位。定位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强制保险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从立法意图来看,我认为它应该定位为商业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就是可盈利或微利的。二是强制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一种责任保险。
其次,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等于不可抗辩。责任的成立是无过错的,但是责任的程度和具体承担,还是可以抗辩的。主要有两方面的抗辩:通过过失相抵进行抗辩,受害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方的责任;免责的抗辩,无过错责任如果是由受害方故意造成的,致害方应该是免责的。
第三,个人认为在我们国家的现阶段,采取无条件赔付的做法是不当的。
第四,如果76条理解为无条件赔付,那么制定条例时可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对于财产损失,保险人既可以提出免责的抗辩(如故意),也可以提出减轻责任的抗辩(过失相抵);对于人身伤亡,可以进行减轻责任抗辩。
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76条进行修改或者有效的解释。76条规定了一个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规定保险赔偿,尤其是涉及请求权的问题,就有点越位了;如不能排除保险赔偿的规定,必须要加上有责赔偿的前提,给条例提供一个依据。
邹海林 强制三者险应不得解除
草案不能够充分反映这个险种和商业保险的差别。草案在保险赔付、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合同的效力、对受害人的保护等方面,都是模棱两可的表述。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我认为强制三者险不得解除,但保险公司可以抗辩。因为强制三者险成立后,不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而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存在。如果保险合同解除了,公众利益如何得到保护?但保险公司也可以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况下进行抗辩,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的关键是组织问题,怎么设立,谁来管理,如何支付抢救费用?基于这些想法,草案要动大手术,而不是修修补补,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和最大限度照顾到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控制。
郝演苏 三者强制险要以保障生命为主
个人观点:一强制三者险要以保障生命为主;二是条款和费率实行全国统一而不允许各个公司独立制定;第三,要充分发挥道路救助基金的作用,救助基金要作为独立的一章,对它的建立、管理和完善要做出详细的规定;第四,参加强制保险的车辆范围应包括公安、武警、司法、检察院的车辆,而不应该仅局限于普通车辆和农业车辆。第五,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建议不要在草案中表述。把这几个原则确立下来同时在结构上进行合理的调整,我认为条例对于道路交通管理还是有意义的。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75和76条的理解不一,争议很大,应该作出调整。建议把75和76条合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不管财产,由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供担保,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同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强制保险条款;组织精算师测算强制保险费率;强制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魏华林 草案对投保人的保护不充分
草案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上位法的问题,有些是草案制定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草案第1条规定强制保险是为了“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个规定在法理上存在问题。任何一个法律和合同都需要维护关系各方的利益,而非仅仅维护其中一方的利益。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有四个关系方:投保人、保险人、受害人和投资者。草案对保险人和投资人的保护缺位,对投保人的保护不充分,对受害人的保护过分。保护过分导致的后果是它与保险的宗旨背道而驰。保险是通过风险分散来减少风险,而保护过度实际上增加了很多风险。这个草案的弊端就在于此,会造成社会的弊病。此外,针对投保人的保护是不充分的。投保人包括少数发生事故的投保人和大多数没有发生事故的投保人,保护发生事故的投保人的利益是为了保护大多数没有发生事故的投保人的利益,但该草案没有提到对大多数投保人的保障。
建议从实践出发,总结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多年来的经验和数据,将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修改该条例的依据。
王绪瑾 既是责任险就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首先,第三者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既然是责任险,就应当是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另外,对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性质也要界定清楚,如果强制三者险是非赢利的,应属政策性保险,保险公司不能盈利甚至亏损,那么,涉及人伤救治的大量医疗费用,医院能不能从此盈利也值得考虑。
草案第3条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赔偿依据。建议改为:“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强调责任险的概念,不能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侵权责任和责任保险中合同责任等同起来。
朱铭来 国外无过错责任是车与车不分责任
作为一项经济的立法,还应该从经济学角度看,它应该是公平和效率的结合。事实上,美国部分州实行的无过错是指车与车发生的事故不分责任,各自找各自的保险公司,包括本车上的人都通过保险来解决,但车与人发生事故,还是要区分责任的。
草案把救助基金写成了强制保险的直通车,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保费的提取,这样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救助基金的垫付、赔偿都是从保费中出,不合理。救助基金应该单独提出来,由财政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政府也应承担责任,不能都由保险行业负担。
李怡 相关政府部门均应参与
主要谈三点。一是呼吁重视保险公司在承办三者责任险问题上处于的弱势地位。二是草案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三是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先进国家相比,政府介入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力度和作用的发挥不够。
观点一:从草案内容看,保险公司由老百姓眼中“很强”的地位一下变到弱势地位。一、草案剥夺了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拒保的权利,不论投保车辆的风险多高,保险公司都不得拒保。二、保险公司不能以过错责任来推定。也就是说投保车辆不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都要赔。三、保险公司不能以对方的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都要先行垫付抢救费。四、垫付的款项可以追偿的界限非常窄,含义非常不明确,想追也困难。五、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不能盈利不能亏损,盈也不行亏也不行,亏了还没人补。六、强制保险费不仅要保证强制三者险正常运作,还是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国外任何一个强制三者险都要达到各方关系的平衡,而目前草案实际上过分强调对于人或者是对于人权的尊重,保险公司应得权益体现不出保障。
观点二:国外在尊重行人的生命权的基础上,同样没有放松对于行人遵守相关交通规范的制约以及车辆所有人的合法路权的保障。我们在强调以人为本的同时,也要正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这一现实。国外整个立法是配套的,虽然执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同时也确立了另一个原则“余有过失和共担风险”,任何一个人在道路行驶当中如果有过错或者是甘愿冒险的情况下是应该并且是理所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
观点三: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比较少。政府要求保险公司执行强制保险,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到保险公司,而国外强制保险一定是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本网记者辛红根据录音整理
三者强制险(草案)六大关注点
贾海茂
我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和拥有数十年强制保险经验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正在制定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应该是既能够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又能够兼顾到全社会的接受程度。建议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
目前,社会各界对第76条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是,在责任限额内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强制保险本质上属于一种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均无例外地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并不得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承担责任事由进行抗辩,显然违背了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
我公司建议采纳后一种观点,主要原因是:1、如实行无过错责任,将导致强制保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急剧扩大,造成保险费率水平的大幅提升。据统计,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非死亡残疾事故提高幅度超过50%,死亡事故提高超过100%,如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导致索赔率和损失率的大幅攀升。根据我们初步测算,实行无过错制将使投保人在现行交费水平基础上增加150%~200%,这种费率水平很可能超出社会的承担能力。
2、由于以前均是以责论处,保险公司缺乏按无过错责任处理案件的历史数据,费率测算存在极大难度。从国外的经验看,从以责论处向无过错责任转换经常导致三者险整体赔付成本明显提高,并可能造成赔付成本攀升—保险业亏损—费率上升的恶性循环。
3、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使运用经济杠杆促进安全行车,即根据赔付记录进行费率奖惩的做法无法实施,费率水平将与风险状况相背离,从而破坏保险风险防控的功能。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交通安全状况的好转。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守法意识比较薄弱,是造成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5、从国外经验看,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普遍现象。美国50个州中仅有13个州采用无过错责任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澳大利亚6个州中仅有两个州实行了无过错责任;英国全面实行过错责任。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等均采用以责论处。以上仅是在人身伤亡方面,财产方面更极少有国家和地区实行无过错责任。
能否赋予受害人能够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权
草案第28条至第31条规定了赔偿及赔偿争议处理。我们认为,对于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和起诉权应慎重考虑。主要原因是: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同,仅在前者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后者才能履行赔偿职能,而不能跨越前者直接履行后者;2、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而由保险赔偿引起的纠纷不应由受害人作为诉讼主体;3、事故损害赔偿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关系存在,而保险合同有强制保险合同和补充性商业保险合同之分。在赋予受害人对强制保险合同的起诉权而没有赋予其对商业保险的起诉权的情况下,会形成一个损害赔偿争议引发两个保险合同诉讼,增加诉讼量和社会诉讼成本;4、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诉讼权会使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数量和诉讼成本增加,造成费率水平进一步提高。
关于不盈利不亏损经营原则的问题
草案第6条规定了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从世界范围看,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代办模式和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代办模式是指强制保险由国家设立的特定机构经营,保险公司受委托代办承保和理赔业务,并根据业务量收取手续费。代办模式下经营风险由国家承担,国家一般奉行无盈利无亏损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强制保险业务交由保险公司经营。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政府只负责监管,一般实行微利原则。
我国应在具体经营制度与经营模式之间保持统一。在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下,如果实行整体无亏损无盈利原则,总有部分保险公司亏损,这些亏损公司会不断退出市场,结果必然是经营主体不足,最终影响强制保险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如实行单个保险公司无亏损无盈利原则,由于各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成本不同,必然将导致费率不同,产生价格竞争,这也违背了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因此,应首先选择好经营模式。
可否给予强制保险以税收政策支持
实行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获得基本保障而实施的一种政府行为。要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国家就应当给予充分的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在实行三者强制险的国家,一般都有税收减免政策,目的是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促使公司合理定价,从而减轻投保人负担。在我国,农业保险等业务也免征营业税。建议三者强制险在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应有强制保险的配套措施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配套措施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措施。在设立救助基金时,应立法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基金来源、基金管理和使用。经费是救助基金正常运作的必要前提,建议设立救助基金时本着开源节流原则,必要时可由财政部门进行兜底。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还应配套出台相关诊疗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工商工作与社区居民的联系,提高工商部门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对市场主体监管工作的效率;密切工商工作与区非紧急救助中心12345的联系;拓宽群众对工商工作了解的渠道,在更大的范围和空间架起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
二、网上工作站主要栏目
网站主要包括办事指南、为您服务、便民之窗、社区工作站(包含六个独立社区工作站和一个公共社区工作站)、12345联动平台、友情链接等六个主要栏目。
“办事指南”栏目下设“办照指导”和“业务知识导航”两个子栏目,社区居民通过“办照指导”子栏目可查看定期公布的房山区经济发展的趋势分析、我区注册登记程序及相关规定的变动信息,或者链接至市局红盾网登记注册板块了解有关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通过“业务知识导航”子栏目查看流通领域商品鉴别、打击传销、合同订立、商标广告、食品安全、年检验照、企业监管等相关知识或链接至市局红盾网业务知识板块了解有关工商法律法规知识。
“为您服务”栏目下设“消费提示”和“消费信息”两个子栏目,社区居民可通过“消费提示”子栏目里的日常典型案例分析和当前投诉及解决难点信息来指导自身消费行为和应对措施;通过“消费信息”子栏目了解一些常用的消费知识及当前的消费警示信息。
“便民之窗”栏目公布有检测机构电话、公用企业投诉电话、工商局各业务科室职责、消费教育学校名单等与社区居民有关的公用信息。
“社区工作站”栏目的主页面公布有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站负责人基本情况等,进入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子栏目可根据提示进行具体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操作。
三、网上工作站部门职责
(一)注册科。
1.负责办照指导栏目,每月公布房山区经济发展的趋势分析及登记相关知识、及时公示我区注册登记程序及相关规定的变动信息;
2.负责12315、消保科转发至本部门信息的处理。
(二)合同科。
1.负责业务知识导航栏目中有关合同订立方面知识的和更新;
2.负责12315、消保科转发至本部门信息的处理。
(三)商广科。
1.负责业务知识导航栏目中有关商标广告方面知识的和更新;
2.负责在“消费提示”栏目每月与更新商标广告类日常典型案例分析;
3.负责12315、消保科转发至本部门信息的处理。
(四)企监科。
1.负责业务知识导航栏目中有关年检验照、企业监管等方面知识的和更新;
2.负责在“消费提示”栏目每月与更新企监类日常典型案例分析;
3.负责12315、消保科转发至本部门信息的处理。
(五)经检科。
1.负责业务知识导航栏目中有关打击传销方面知识的和更新;
2.负责在“消费提示”栏目每月与更新经检类日常典型案例分析;
3.负责12315、消保科转发至本部门信息的处理。
(六)消保科。
1.负责业务知识导航栏目中有关流动领域商品鉴别实用知识的和更新;
2.负责在“消费提示”栏目每月与更新消保类日常典型案例分析;
3.负责与更新“便民之窗”栏目的公共信息。
(七)食品科。
1.负责业务知识导航栏目中食品安全知识的和更新;
2.负责在“消费提示”栏目每月与更新食品安全类日常典型案例分析;
3.负责12315、消保科转发至本部门信息的处理。
(八)市场科。
1.提供市场方面的有关信息;
2.负责12315、消保科转发至本部门信息的处理。
(九)12315中心。
1.负责在投诉栏目中告知消费者投诉应具备的条件;
2.负责在举报栏目中告知举报人工商受理举报案件的范围;
3.负责在“消费提示”栏目中分析并每月与更新当前投诉热点和解决难点及应对措施信息。
(十)消费者协会。
1.负责在消费信息栏目与更新消费知识、消费指导与消费警示信息;
2.负责12315、消保科转发至本部门信息的处理。
四、网上工作站相关责任人职责
(一)社区工作站网格责任人职责。
1.负责处理本社区工作站社区群众及其他网民录入的信息;
2.负责12315、消保科转发至本社区的信息的办理;
3.及时把跨区域或超过工商所职能范围的问题上报消保科;
4.将处理并审核后的结果公布到网上。
(二)消保科工作人员。
1.负责公共社区信息的处理及分派;
2.负责公共社区信息的回复及审核后的公示;
3.负责其他工作站上报的信息的分派;
4.负责对系统信息维护更新、修改删除;
5.负责对各社区工作站及业务科工作的检查、监督及网页维护。
(三)12315平台工作人员。
负责12315信息的分派、反馈信息的录入。
(四)科所长。
对本部门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
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成立以王华鑫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成员的网上工商工作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由李力君副局长负责。人教科负责抓好各项协调工作,在具体业务工作上由消保科、企监科统筹安排;办公室、监察科做好信息的传递和对工作的督导;信息中心做好技术支持;六个网上工商工作站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网页管理由消保科负责;各业务科、工商所及相关责任人按照职责完成好本职工作。分局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的职能积极加入到网上工商工作站工作中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单位要把开展网上工商工作站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将网上工商工作站作为职能到位的一种有效手段,根据群众需求加强对网上工商工作站的维护,确定专人适时更新项目,调整内容。
(三)加强宣传。
【关键词】案例教育;基层党建工作
一、企业党建工作中案例教育的内容
案例教育指的是企业基层党建工作中运用正反两方面案例对党员进行教育,将真实问题典型化处理,形成案例进行研讨分析,它所描述的案例是生活中实实在在发生的、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的工作情境。(1)正面教育:强化企业党员干部为民服务能力。—个典型的正面案例是一种动力,它可以使企业广大党员干部从正面人物形象中汲取为民服务的动力,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开展案例教育,将正面人物的光辉事迹传播开来,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一系列的案例中认识到自身的差距,认识到廉洁从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党性意识、廉洁从业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案例教育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党员干部更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为民服务的能力。(2)反面教育:强化警示教育震撼力。一个典型违纪案例是一记警钟。反面的典型案例教育可以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抵制不良诱惑,自觉将廉洁奉公的理念深入脑海,使其明白防微杜渐的重要性,有助于他们全面地、深刻地领会案例教育的目的和意义,有助于他们较好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企业规章制度。一个典型违纪案例教育是一次惩处。通过典型案例的教育,使违纪人员认识到自己身上存在的错误苗头、及时把错误思想扼杀在萌芽状态,不至于向犯罪深渊下滑。
二、企业党建工作中案例教育的方式方法
(1)会议前案例准备。案例准备是否充分是能否搞好案例教育的首要环节。案例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育效果。第一,案例一定要来自实际生活。只有来自实际生活,案例才更有说服力,更有感染力,才更有教育意义。第二,案例要具有典型性。案例能够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让企业的党员干部听后能够深有感悟。(2)会议中案例讨论与分析。党员案例教育过程中可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案例呈现阶段。案例的呈现可以采用视频、录像、多媒体等方式;第二阶段是会议上党员讨论阶段,这是案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将选编好的案例发给党员,让其事先做好预备,先小组讨论,后选代表做会议发言的结合方式。最后要求党员针对案例进行独立思考和判定,最后写出书面分析报告。(3)会后案例总结。总结应先由基层党员自己总结,然后由组织者对相关知识加以总结概括。案例中问题的对策应由党员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案例对策越复杂、越多样性,越有价值。
三、企业党建工作中案例教育要注意的问题
(1)抓住三种心理,增强案例教育的针对性。大量的案例表明,消极的社会心理是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因素。主要心理表现为:一是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私心理;二是非理性的享乐主义;三是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针对这些消极心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增强开展案例教育的针对性,为创造健康的心理环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2)精心选择案例,提高案例教育的有效性。在案例选择方面,选择案例一要具有代表性;二要具有典型性,选择的案例越典型,教育就越有说服力;三要具有完整性。案例教育要注重完整地反映案件的发生、发展、结局的全过程,这样可以提高案例教育的有效性。(3)坚持三个结合,扩大案例教育的影响力。第一,与理论学习紧密结合。要通过理论学习,促进企业党员干部时时刻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二,与制度建设紧密结合。针对案例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及时进行完善和改进,以达到预防腐败关口前移的目的。第三,与落实责任制紧密结合。为保证案例分析活动的有效开展,要将案例分析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 考 文 献
[1]郑文才,田光远.思辨中提升互动中启发——干部案例教育的实践与思考[J]
近日,因在汽车广告中肆意篡改领袖形象,法国雪铁龙遭到了国人及众华侨的抗议和谴责;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森马因时尚服饰广告被指无社会责任心,而成为众矢之的,险些葬身于广告;就连IT巨头――英特尔的一则产品广告也被指传达了“奴役黑人”的联想,而遭到公众的指责……
广告是连接产品与消费者的最便捷的桥梁,是众多厂商经常采用的产品推广方式,这一点是人人共知,无需过多分析说明的。但同时,广告也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使企业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此时广告就变身成了企业的“命门”。在广告行为中,原本广告主――企业――是完全的主动者,为什么会在广告投放后陷身于被动之中呢?接下来,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近年来国内外企业发生的各类广告风波吧。
第一类:不良形象广告
除前文提到的“雪铁龙恶意篡改领袖形象”案与英特尔“奴役黑人”广告风波外,最近几年出现的各类不良形象广告风波也是屡见不鲜。
2005年,麦当劳因“中国消费者下跪”广告,遭受了国人的指责与反对,一时间企业声誉严重受损;2005年耐克的最新篮球鞋广告片“恐惧斗室”广受争议,最终被广电总局叫停;2003年,因在汽车广告中出现了“石狮礼让”的画面,丰田被指有辱中华民族尊严;与此案如出一辙,2004年的立邦漆“盘龙滑落”广告,也受到了国人的指责与抗议。
原因分析:
第一类,有损民族传统形象型。耐克篮球鞋“恐惧斗室”、丰田霸道“石狮礼让”与立邦漆“盘龙滑落”三广告风波,均是因为其各自的广告创意严重有损中华民族的传统形象,所以深受国人的指责与抗议,正因为这一点引起广告风波。第二类,不良广告印象与广告联想型。英特尔“奴役黑人”广告风波就是这一类的典型,因为在这一广告中,广大受众通过英特尔产品的广告画图,可以联想到“白人奴役黑人”的美国早期时代的社会顽疾,所以遭到了众人的反对与质疑。第三类,不严肃的恶搞型。虽然时下在网络与广告创意方面,各类型的恶搞可谓很时尚,但雪铁龙广告对中国领导人的恶搞,确实有些令人失望,至少对于华人来说是不能接受的。
规避策略:
首先,要全面了解主要目标受众群体的传统文化背景,这一点对于众多跨国品牌来说意义非同一般,耐克篮球鞋“恐惧斗室”、丰田霸道“石狮礼让”与立邦漆“盘龙滑落”三广告风波,均是由于广告创意严重有损中国民族传统形象所造成的,要避免这类风波的再次发生,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与掌握是前提条件。其次,广告创意与展现形式要充分考虑到受众的正面的承受力,在广告中创意是必要的,但其展现形式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受众的正面的承受力,正因为这一方面的不足,英特尔、雪铁龙两广告才遭到了质疑与反对。最后,有关广告主管部门,要加强事先的监管力度,以最大可能确保广告投放后的被认可度。
第二类:虚假误导广告
因近年来,化妆品、保健品、药品及建材等众多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各类虚假误导型广告真可谓是频频涌现。
在这一类广告事件中,欧典地板与宝洁SK-Ⅱ可以称之为“典范”了!“欧典,真的很德国”可以说是欧典地板自新世纪以来迅速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但在2003年欧典的好梦最终被叫醒,在央视的“3・15”晚会上,被指其德国总部根本不存在,在国内也多是贴牌生产,欧典大厦一夜之间风雨飘摇,金字品牌轰然倒塌。2005年3月7日,江西消费者吕萍以相信SK-II“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的广告,结果使用后却出现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为此向法院提讼,“28天、47%”,如此精确的数字如何得来?宝洁SK-Ⅱ广告危机全面爆发。
以上两大经典案例只不过是近几年虚假误导广告的一个缩影,并非仅仅是个案。2004年,金龙鱼的“1:1:1”调和油广告遭到了众多媒体与专家的质疑。近几年来,铺天盖地的诺亚舟学习机广告中相继出现了明星陈鲁豫的身影和几位自称高考状元的学生的形象,采取“明星加状元”的宣传模式宣扬诺亚舟学习机的效果如何之好,由于其过分对产品效果进行扩大,2007年9月25日,上海市工商部门将此案认定为典型虚假广告案。
原因分析:
相对来说,虚假误导型广告风波的形成原因比较简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由于所在行业竞争过度,厂商想借助于虚假的效果误导来展现产品在性能方面的差异性;第二、借助名人效应与强势广告媒体等方式,通过广大受众的高认可度,过分夸大产品的效果与性能,以增加产品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利润。
规避策略:
第一、企业要树立正确的广告观。归根到底,虚假误导广告的根源在于广告主对产品广告的过度依赖。只有企业从根本上改变对广告作用的认识,才会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误导广告的出现。第二、广大消费者要增加产品购买的理性程度。之所以各类虚假误导广告盛行,广大消费者在产品购买时的不理性因素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过分相信广告效果,成了虚假误导广告的“温床”。第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虚假误导广告的打击力度,以最大可能消除这一不良广告行为。
第三类:名人问题广告
其实,近几年发生的诸多名人广告风波均是源自于虚假误导,可以归入上一类,但是由于名人问题广告的集中性,笔者还是将其单独列出,以表现出问题的全面性。
在上文提到的“SK-Ⅱ事件”中,原告吕萍曾表示:“我希望刘嘉玲在3・15之际就SK-Ⅱ虚假广告致歉,刘嘉玲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由此足以看出名人问题广告的直接性,在名人推介背后则是虚假不实的产品性能,这就是“名人误导型”广告风波的根本所在。从2006年的刘嘉玲“SK-Ⅱ”事件到2007年发生的郭德纲“藏秘排油茶”代言风波,从唐国强、解晓东的北京新兴医院诚信案到“巩俐阿姨”盖中盖风波,最近几年来发生的名人问题广告真可谓是数不胜数。
原因分析:
从化妆品、楼盘、汽车、手机、饮料、皮包、服装、药品、食品,几乎各类商品都在找明星进行宣传。明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代言某一产品,消费者就不自觉地把对明星的仰慕转移到商品上,很大程度上引领消费趋向。企业正是看中了明星的名人广告效应,明星代言给商家带来“立竿见影”的成效,一时间销售量大幅攀升;水涨船高。对于明星来说,在盗版光碟肆虐、电影电视市场连续低迷的行情下,拍电影、出唱片都只是赢得知名度的初级手段,而给商家代言广告的利润回报已远远高于其正业。从影星到歌星,再到体育明星……代言人群体不断膨胀,明星广告愈演愈烈。由此引发人们对明星代言的广告产品投诉量呈日渐上升的趋势。
除了对广大消费者的误导外,部分名人广告还存在很多不良后果:由于通过广告形式,企业的产品乃至品牌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与代言名人具有了一定的绑定效果,这从产品销售的角度来看是好的,但部分名星的行为与意外却会波及企业与产品。典型的例子有赵薇的军旗服事件及因此引起的“长沙遭泼粪”,让夏新手机赶紧把成都市内有赵薇形象的广告全都撤走;毛宁的_事件则让浙江的开尔服饰,将一切赞助及广告活动叫停,已运到终端的促销宣传单也紧急召回,损失可谓惨重;高峰的突然去世,让浩男西服有苦难言。对于用体育明星进行产品广告的企业来说,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明星体育成绩给产品销售带来的意外波动。
规避策略:
第一、通过法律手段来对名人广告进行规范与约束,现阶段问题名人广告数不胜数,只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第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形成名人广告问责制度,用广告后果因素来影响与改变名人的本职职业生涯,会对众明星形成强大的约束力;第三、形成强大的名人声誉监督氛围,用声誉力量来督促名人的广告行为。
第四类:社会责任风波
社会责任与广告,本是企业经营中的两个相关概念,但有时也会因为社会责任使得企业深陷广告风波之中,2007年发生的森马广告风波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2007年夏,森马推出了“全球变暖”篇广告中,画面上,一名年轻人戴着耳机享受音乐,“我管不了全球变暖”的广告词占据了显眼的位置。此广告在腾讯网刚刚不久,便因为其广告词内容体现出的对环保的漠视而遭到网民的炮轰。因为这一广告,森马一时间深陷社会责任广告风波之中。
原因分析:
客观地说,2007年发生的森马广告风波目前只是社会责任广告风波仅有的个案,但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责任因素在广告中不可忽视。就这一案例形成的原因来看,主要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广大受众的真实心理需求与广告接受度,而一味强调衣饰的个性因素。
规避策略:
在广告创意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广告受众的心理需求与广告接受度,避免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负面形象。
第五类:挑战型广告
从表面看上去,“挑战型广告风波”的概念比较生硬,但此类风波已经在国内发生过,并且涉及面非常广,同时其影响后果也很大,因此有必要提及。
说到挑战型广告风波,农夫山泉借央视广告平台发起的“矿泉水、纯净水健康之争”可谓是国内这类广告事件的开山鼻祖了。1999年6月,农夫山泉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衬衣篇广告说:“受过污染的水,虽然可以提纯净化,但水质已发生根本变化,就如白衬衣弄脏后,再怎么洗也很难恢复原状。”广告一经推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同时挑起了天然水与纯净水的争论。娃哈哈、乐百乐等众多瓶装水厂商对农夫山泉进行了报复性行动。
继农夫山泉之后,非油炸方便面的先行者――五谷道场也推出了自己的行业挑战型广告,于2005年11月开始在央视以陈宝国为品牌代言人的“拒绝油炸”广告,开启轰炸全国方便面市场的战局,国内众多油炸方便面巨头自然也不会坐以待毙。2007年底,这一类型风波又险些在家电领域出现,新飞借“杀菌冰箱”的标准推出来宣传自己的新品,这一行为无疑也刺痛了广大国内冰箱厂商的神经?
原因分析:
五谷道场与农夫山泉两品牌的挑战型广告风波如出一辙,均源于对竞争产品的“树敌”,而强调旗下产品的新特征。五谷道场的“拒绝油炸”广告,旨在表达自己的“非油炸”身份;农夫山泉则在强化自己的营养型“矿泉水”优势。两品牌如此极端、对立的广告方式,必然会遭到众多竞争对手的反击。
规避策略:
浅析企业社会责任践行
王胜宇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完善规范企业内部行为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始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迄今为止,已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公司法》在强化企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安排。如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对公司监事会的公司职工代表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然而《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旨在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企业不履行其社会责任(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都没有明确地予以规定。具体制度安排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机关中的地位,为维护职工(雇员)利益打下了制度基础,但债权人等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仍然不能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他们的利益仍然无法在企业(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得到体现。
首先要充分理解、领会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精神,从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企业经营者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纳入具体制度安排之中,使《公司法》彻底摆脱片面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理念的羁绊。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引入其他相关制度,例如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美国的“利益相关者论”模式等等。具体如职工持股制度,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参与制度,外部独立董事制度等等。通过“共同治理”、“相机治理”等企业治理结构安排,使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予以关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完善规范企业外部行为 的法律制度
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看,经济法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然资源法、税法等等。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均从各自的主旨和角度出发,规范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正是由于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实中守法经营者惨遭淘汰,投机钻营者方有利可图,规避法律者司空见惯。法律“惩恶不力、扬善不足”是目前许多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为了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新《公司法》第五条已经明确企业(公司)是社会责任的义务主体的基础上,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加强现行经济法体系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协调,将分散于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范,统一纳入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之下。应增补或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款,从不同的范围和角度全方位建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包括破产法(债权人利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利益);自然资源法(社区及环境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上述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内蕴一致的社会责任价值追求,兼顾各方利益,造成忽视社会责任的经济行为不能获利并受到惩罚客观效果,将企业的逐利行为纳入自愿守法的轨道。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现代会计领域中的一个分支,是推动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并披露践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是企业对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和行动。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应该区分为自愿披露和被要求披露的两部分,被要求披露的部分由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必须披露,对于不披露的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自愿部分则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披露。我国企业被要求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社会福利的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等。
【关键词】公司法 道德基础 社会责任
一、引言
近年来,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越加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上的《2011·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报告》中,汇集的家乐福(法国)、沃尔玛(美国)、葛兰素史克(英国)、宝洁(美国)等世界500强企业,均严重背弃关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承诺。而在国内,从归真堂的活熊取胆事件到紫金矿业的生态污染,从大连输油管爆炸到蓬莱19—3油田溢油,从接二连三的煤矿爆炸案到比比皆是的食品安全问题,让社会在对公司行为谴责的同时,不得不对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审视和探究。
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亦做出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首次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司立法领域明文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故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的该条规定是“一大特色”,是“我国立法者对公司法的一大贡献。”至此,我国立法上支持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可对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司法适用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二、我国《公司法》规范社会责任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所有市场主体必须生活在一定的制度中,其行为必须在制度指导下进行,并且以制度的标示为取向。“人类的所有活动都需要一定的有利于社会活动的标准化准则”,“在任何社会环境中都需要有一套行为标准为主体成员规定能为人接受的行为。”而道德化社会责任由于道德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个人理解的差异性,决定了其责任内容的非规范性。公司社会责任完成了法律化,却尚未实现司法化。本文参照前人的研究和现实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对公司法第五条总结出以下几点不足:
(一)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
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清晰性要求是合法性的一项基本要素。他认为含糊和语无伦次的法律会使合法性成为任何人都无法企及的目标。立法者不能违反合法性原则,立法机构处在命令链条的顶端,不能免除其尊重法律的内在道德之命令的责任。观之《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文字表达上来看,此处有两大模糊点。一是规定都是从宏观角度出发,使用的多为概括性词汇,在实践运用中很难明确界定何种行为为违反了社会责任,从而导致该条需要大量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推定,甚至会造成该条款的形同虚设。另一个模糊点是这条规定的语言歧义。本条款从四个方面进行规定的,其一是,守法;其二是,守德;其三是,受监督;其四是,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四个方面是并列的,各成体系的四个方面的规定,只有本条第四项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另一种理解是此处前三个方面的规定都是对第四项的例举,包含在第四项内容的内涵里。鉴于此,很难得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究竟是什么,也很难确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边界何在。再次,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公司,则所指向的对象是谁,由谁来提出诉讼,成为诉讼的主体?最后,亦没有指明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为今后的适用留下了隐患。
(二)缺乏配套的制度规定。纵观我国《公司法》全文,除第五条明确提出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其余部分均未发现任何关于此方面内容的规定。公司法在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赋予其相应的保障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责,如果强硬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于法无据。这一条文被放到总则中,类似于宣示性条款,而且整部公司法并无任何具体的适用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文,很容易使得该条款成为具文。
(三)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加重了法官的工作量
由于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模糊不明确,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来做出正确的裁判。然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大多数时候,法官都是依法办案,依法裁判,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援引过去的判例,而只能从最高院的案例中寻找判案的法律依据,多数时候,是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条款在全世界立法范围内都未被明确界定,这种情况下,要求我国的法官运用个人智识和经验作出司法裁判,无疑是过苛的。其次,我国法院司法负担过于繁重,对于不确定的规则缺乏解释的热情。
三、社会责任条款的不足的解决思路
(一)针对《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规定的义务内容模糊不明确,本文建议最高院可以出台一个专门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公司法第五条的概念、内涵、规定的义务内容、针对的获益对象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而具体的解释。同时,笔者建议可以针对此类案件建立一个档案,类似于案例汇编,便于日后对解决类似案件的查询。
(二)成立专门的法律委员会,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进行系统的体制规定。鉴于我国法官的工作量繁重,没有足够的热情和精力来对不确定的规则做解释,笔者建议,设立一个专门从事公司社会责任案件的委员会,其成员专门从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研究。
(三)法官应当发挥一定的能动性。“原则设定的权利只是一个概念,它必须通过救济程序中法官的解释和裁量方可明确化,而在法官的解释中,原则就具体化为规则了”。因此对于含有此类原则性的一般条款时,司法裁量中应当体现出一定的能动性。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法律出版社,.
[2][美]布罗姆利著.陈郁译.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关键词】矿山 大安全观 内涵 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令世人瞩目的高速增长,但作为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安全生产工作却远远滞后于经济建设。工业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伤亡巨大和经济损失惨重的重大恶性工伤事故频频发生与职业病人数居高不下,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据统计,采矿工业的事故伤亡人数居各工业部门之首。①据研究,96%的安全事故是由不安全的行为造成的,只有4%是由不安全的环境条件造成的,96%的安全事故中有80%是习惯性违章造成的。②人的行为受人的心理支配,人的心理受人的信念、观念、责任心支配。大安全观的树立是解决矿山安全生产生活中“人”的问题的关键。
安全观的涵义
安全观是指对安全的作用、地位、价值等总的看法。它是人生观的最基本目标,是实现人生价值观的保障,生命价值观是安全观的核心。安全观是世界观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历史观和认识论的范畴。安全观经历了以下四个时期的演变:一是早期(古代)的承受型的安全宿命观,二是近代的事后型、亡羊补牢型的安全经验论与安全知命论,三是现代综合型、人机环对策的系统论与安全系统观,四是21世纪的预防主动型的大安全观。
所谓大安全观是指针对人类生活、生产、生存的各个领域,关注安全的综合性、共同性、普遍性、合作性等特点,对安全的内涵、目标和解决安全问题的手段所得出的对安全问题总的认识。大安全观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社会安全,工程安全和灾害安全。③
矿山企业大安全观的内涵
矿山企业大安全观的内涵。第一,矿山企业安全覆盖的全面性。安全应覆盖矿山企业所有的领域。主要包括矿山企业内部领域,即厂区、车间、岗位等领域和矿山企业外部社会领域,如家庭、社区、生活娱乐场所等领域。第二,矿山企业全员参加的安全。包括矿山企业负责人或决策者,企业生产各级管理者(职能自定领导、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矿山企业专职安全人员,企业职工、职工家属。第三,矿山企业全过程的安全。矿山安全贯穿矿山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生活的全过程。
树立矿山企业大安全观的重要意义。第一,大安全观更能体现安全覆盖的全面性,不仅包括矿山企业内部领域,即厂区、车间、岗位等领域,而且包括矿山企业外部社会领域,如家庭、社区、生活娱乐场所等领域。这便利矿山企业形成立体的安全保障。第二,大安全观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矿山更加重视“人因”。矿山企业从事的方方面面的安全工作都要围绕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个中心来进行。树立矿山企业大安全观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安全素质,把社会人变成安全人,把企业员工变为安全员工。同时,大安全观明确了矿山企业各部门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的关系,让全员都重视安全,更便于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第三,大安全观提醒矿山企业员工安全问题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要从时间和空间上时时处处提高警惕,把安全放在心上。同时利于矿山企业树立总体、超前的意识,去把握安全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矿山企业树立大安全观的途径
加强宣传工作,营造矿山企业大安全的氛围。第一,矿山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的宣传。成立矿山企业宣传领导机构,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宣传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专职安全宣传队伍,在各区队、基层单位建立兼职安全宣传通讯报道员,具体负责全矿的安全宣传工作,扎扎实实抓好安全宣传工作。第二,充分运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橱窗、布标、标语、文化长廊、厂报厂刊等宣传阵地和宣传手段,形成全方位、多角度、覆盖广、影响大的宣传网络,形成强大的宣传态势和强劲的宣传合力,切实推进矿山企业的安全宣传工作。第三,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员工”的原则,把矿山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阵地放在矿山企业内部领域,即厂区、车间、岗位等领域和矿山企业外部社会领域,如家庭、社区、生活娱乐场等,不断增强矿山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形成从井口到井下运输大巷为主的区域无隔断安全教育“一条龙”和以地面工业广场、生活区街道为主的上下班无缝隙安全宣传“一条街”。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矿山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素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的教育培训:第一,安全观的教育培训。安全观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内容,包括“安全第一”的哲学教育、重视生命的情感观的教育、安全效益的经济观的教育、预防为主的科学观的教育、安全也是生产力的观念、风险最小化的观念等。在培训中要不断强化“安全人人有责”的自觉意识,“遵章光荣,违章可耻”的意识,“珍惜生命、修养自我、享受人生”的意识,保护自己爱护他人的意识和消除隐患、事事警觉的意识。第二,法纪法规和政策教育培训。矿山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许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生产技术知识是指矿山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产品的结构性能,各种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知识,以及装配、包装、矿山、检验等知识。第三,典型案例教育。典型安全教育包括正面的先进典型案例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正面的先进典型案例教育就是用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带动作用和榜样力量,教育鼓舞广大员工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则。事故案例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④
新常态经济环境之下,对于家电业而言,整体市场的萧条加剧了行业竞争,同 时也在不断推动着行业转型。面对市场的动荡与巨大压力,美的集团凭借变革的勇 气与共同价值观、共同理念与做事方法的团队,坚定执行“产品领先、效率驱动、全球运营”,持续深化转型。 这一年,美的产品力与经营效率迅速提升,经营质量全面改善,海外布局进一步优化,自有品牌有效增长,公司治理再上台阶;同时,公司启用“全球创新中心”, 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研发布局和多层级研发体系,深入推行“智慧家居+智能制 造”双智战略,积极布局新业务成长空间。在保持整体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之下,公司实现净利润同比增长 21%,成为了行业寒意之下的一抹亮色。 公益慈善
截至20,美的集团已向社会累计捐赠超过数亿元,涵盖赈洪救灾、抗击非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医疗服务、文体民生、社会福利等各项公益事业,积极 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自身的作用。年1月,在顺德北颍美的集团支持北 慈善捐赠千万善款仪式举行。这是美的集团 连续第6年一次性大额捐款支持总部所在地北虼壬剖乱捣⒄梗为实现“智造北颉Ⅶ攘π〕恰敝力。
5月21日,美的“鼎釜”宣布将为免费午餐学 校捐献大升数电饭煲。同时“鼎釜”均将参 与到免费午餐基金中,消费者每购买一台 “鼎釜”,就会为“免费午餐”捐出20元人 民币,购买一台“鼎釜”相当于为一个孩子 解决一周的免费午餐。7月10日,美的还邀请 了新鲜出炉的高考状元,携免费午餐与山区 孩童们分享经验,讲述梦想。
2015年11月9日,美的净水器走进河南省沈丘县胡庄村进行净水设备捐 赠,开展“以爱净水”公益活动,为学校捐赠了净水设备,用于改善学生的生活条 件,保障师生饮水安全。自从学校安装上净水设备后,一到下课时间,饮水平台总是 围着一大群天真可爱的小朋友们在接水,孩子们纯真无邪的笑容与美的直净水设备融合成学校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清洁生产
美的集团是广东省内首家自愿申请并通过清洁生产认证的家电企业,一直以来秉承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管理理念。公司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增加环保设施投入,改善车间内部环境,减少 污染物排放,发掘节能潜力,将综合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地运用到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 以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人才培养
人才理念:用事业成就人才,用人才成就事业 美的一直坚持“以人为本,人才是美的第一资源”的管理理念,奉行“人力资本增值大于其他 资本增值”的人才战略。“宁可放弃100万元利润的生意,也不放弃一个对企业发展有用的人 才”,是美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指导思想。 美的致力于成为员工“最佳雇主”,搭建开放的用人机制,打造企业吸引和保留人才的竞争优 势。在人才招聘与使用方面,打破“地缘、血缘、亲缘”,广纳人才,按照“能者上、庸者 下”的原则,通过公开竞聘、贯彻以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公开、公 正、公平”的用人环境,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让各类人才各尽所能。
人力资源在政策方面以构建整合型企业为共 同目标,聚焦“一个美的”,建立一体化的 系统,打造“人才一盘棋”的内部用人理 念,加强集团员工的内部流动和锻炼提升。 员工会面对更广的管理平台,更细的专业工 作,更多的岗位轮换计划。未来,人力资源 将聚焦支持战略、服务经验、创造价值,全 面向专业化、精细化、体系化管理转变,继 续统一优化政策、制度及管理标准,夯实人 力资源基础体系,完善组织及人才机制,构 建效率驱动的新成本竞争优势,为战略及业 务提供有力支撑。
科技创新
美的着力于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全球研发布局和多层级研发体系,具备以用户体验及产品功 能为本位的世界一流研发技术投入及实力。过去三年,公司参与了5项国际标准、112项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在研发核心技术的同时,美的注重研发成果的转化,以用户需求为核心, 率先研发推出的“一晚低至一度电”、高效制冷、制热及儿童空调等系列空调产品、“智能精 准投放”洗干一体机、“蒸立方”系列微波炉、IH智能煲、高温蒸汽洗油烟机、活水热水器、智能净水器等一系列创新产品,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可。
专利技术
公司以消费者为中心,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与产品开发,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技 术研发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截至2015年,公司累计总授权专利达 21,581件, 2015年公司专利申请总量达 10,523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 4,205件。在第十 七届中国专利奖评选中,美的集团获中国专利优秀奖12项 ,其中7项发明专利, 1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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