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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优选9篇)

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优选9篇)



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 第1篇

第三条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

指南: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支持。出借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得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第四条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

指南: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指南: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指南:借款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两年。

第七条借款人如何主张诉讼时效

指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分期履行的债务该如何计算时效

指南:借款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九条一般管辖

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特殊的一般管辖

指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借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协议管辖

指南: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与被告的确定(诉讼主体)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资格认定

指南: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第十三条出借人为多人的情况

指南: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借款人为多人的情况

指南: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五条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指南: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五民间借贷中的利息

第十六条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才是有偿

指南: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指南: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超过四倍利率就是高利贷。

第十八条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指南: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第十九条如何计算复利

指南: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第二十条逾期利息的计算

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与逾期利息的关系

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指南:我国的违约金以补偿原则为主,以惩罚原则为辅。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不当得利

指南: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的约定,很难认定为不当得利。

六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指南: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履行

指南: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出借人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履行才生效。没有生效当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七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指南:出借人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第二十七条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指南: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款项交付凭证的不足

指南:出借人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出借人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第二十九条有借据而没有款项交付凭证

指南: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可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

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 第2篇

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

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营造和谐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着力点,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杜绝、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群众满意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为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为实现“新跨越、进十强”的新目标作出新贡献。

参加人员和组织机构

四里河街道人民调解员参加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司法所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共同参与。为加强活动组织机构,经研究决定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胡云峰担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董平担任副组长,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助理员及各社区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四里河司法所,负责本地区活动的开展。

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

1、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街道和社居委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楼院长要深入辖区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确保矛盾纠纷排查纵到底、横到边,排查率100%。重点排查涉及民生的物业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按照社区每周、街道每半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要求,定时深入社区、企业和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区域,排查矛盾纠纷。街道将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

3、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街道、社居委调委会负责排查本辖区、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负责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大排查工作网络。

4、坚持认真梳理、落实责任。对排查出的矛盾隐患,要认真梳理,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制定预案,落实承办责任人,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影响社会稳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酿成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隐患,在稳定事态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疏导。

(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组织要根据矛盾纠纷的类型、化解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及时制定方案,认真调解,防止激化。

1、及时化解一般纠纷。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

2、集中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矛盾纠纷,辖区单位、企业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集中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争取各有关部门支持集中攻坚化解。

3、共同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校园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整合各方力量,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着力化解热点难点纠纷。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应对能力,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务。

(三)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结合专项活动,实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提升工程”。

1、巩固和发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街道进行合并和社居委进行调整后,对进一步规范社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推动辖区内集贸市场等复杂地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积极参加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认真落实人民调解组织“五有”(办公场所、标牌、印章、记录、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标准。

(四)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1、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大力推动驻院调解室和驻所调解室工作的开展,并逐步规范操作。

2、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专业知识结构,建立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适时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3、积极落实经费保障。司法所争取党委办事处的重视和支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考核、培训、表彰、奖励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

4、强力推进信息化应用。加强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基础数据录入工作,推进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的全员、全案、全流程应用,提高人民调解案件信息和台账名册的录入数量和质量,确保人民调解统计数据能够全面真实反映人民调解成果。

实施步骤

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于2012年4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上旬)

1、按照区局统一部署,制定下发具体方案。

2、结合辖区实际,按要求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扎实有效开展活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上旬至11月中旬)

组织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并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汇报,主动热情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

对照活动目标任务,查找薄弱环节,集中力量补缺补差。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总结好、提炼好、固化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保质保量完成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要善于发现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于12月6日前将活动总结材料上报区司法局。

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 第3篇

本文讲述的案例是因为合同买卖造成的纠纷,某公司对其所有的棉花下脚料等工业废料进行竞拍,兴化某公司参加竞拍,在竞拍中误将原打算输入的“6510元”录入为“65010元”,以高于市场价近10倍的价格赢得招标。

在竞拍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了歧义,竞拍结束后,兴化某公司于当天立刻联系某公司,请求对其操作失误进行修改,但某公司却发出相应的买卖合同协议书一份,要求兴化某公司按照65010元的竞标价购买相应货物约3吨。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12月1日,兴化某公司诉至法院,以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竞拍行为。

这桩案例纠纷比较小,也是比较容易化解的。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兴化某公司以每吨80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棉花下脚料3吨。

调解可以说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但也要分情况来看。合同的订立及内容设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否则,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本案中,“6510”和“65010”一“0”之差,产生了高于市场价近10倍的“天价下脚料”,此显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依法以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竞拍行为自在情理之中。本案以调解方式化解也为“天价下脚料”纠纷的解决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

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 第4篇

目前,在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贷款规模被控制的背景之下,我国出现严重的信贷紧缩,楼市调控政策未见松动,导致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

风险提示:诉讼(打官司)过程具有高度法律风险,专业性极强,当事人依据本文不足以确保达到其胜诉的目的。本律师对仅仅依据本文而未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诉讼而出现的法律风险再次予以明确告知,风险自负!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

第一条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

指南: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差别

指南: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总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深刻认识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紧密联系处理突出问题及工作实际,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三、目标要求

注重预防,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从根本上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基层工作,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信、初访,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工作措施

“大调处”的重点:对行政决策不满而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因执法不当,损害了合法权益而引发的问题;工作人员领导打击报复而引发上访投诉的问题;举报事项未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损害了举报人合法权益而引发举报人投诉的问题;不负责任乱写信、擅自越级上访及长年上访老户等。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建立排查台账,并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人。要追溯问题源头,哪个部位出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领导和责任人限时解决,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对排查出的最突出的问题,负责工作的领导要包案调处。需要条块共同解决的,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

要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开展情况“回头看”,总结成绩和经验,分析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 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切实增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区司法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规范调解工作程序,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常用法律、法规解答、调处一般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

二、培训对象

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专职调解员及老娘舅调解员。

三、培训内容

1、调解技巧及《人民调解卷宗》的制作;

2、基层调解工作常见矛盾纠纷化解实务。

四、培训方式

以镇(街道)为单位,根据培训需求划分区域进行培训,每个区域半天,培训地点为镇(街道)会议室,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请各镇(街道)司法所认真总结本辖区内易发矛盾纠纷的类型,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上报授课需求。区司法局将根据各镇(街道)的授课需求,与区法院联系安排相应的法官进行授课。

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 第7篇

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泸西、陆良、邱北、罗平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与20*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泸西、陆良、罗平、邱北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20*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五、注重痕迹保存,规范卷宗档案管理。

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 第8篇

【案情】

12月11日,石某、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田某借款4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向田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未书面约定本息清偿顺序及期限。石某于1月22向田某清偿利息10000元,于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0元。下剩款项经田某多次催要未果至纠纷成诉。田某要求石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算至起诉时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已经清偿的利息30000元从应清偿的利息中扣除。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石某、李某于201月22日清偿的10000元利息无异议,但对20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20000元款项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清偿利息产生争议,石某、李某主张自己偿还的20000元是借款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

【分歧】

在有息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对本息清偿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债务人分多次偿还的款项是认定为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本金,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息后还本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利息,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公平原则顺序,清偿时本金利息同时清偿,即还款时利息与本金比例各占多少,按比例偿还。

【评析】

笔者认为,在有息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已还款项的性质,应区别债权人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是否给其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一、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出具内容为“收到现金××元”收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偿还的现金,如果收条中没有明确载明是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支付的是借款本金,债权人主张支付的是利息但没有提出其他相应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依证据规则,应按先本金后利息的原则予以裁判。

二、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未出具任何收据,宜按先清息后还本的顺序抵充。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这既符合理论上的严谨性,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倾向。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对于已还款项的性质认定,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代民间借贷中,亲朋好友之间的无息救济性、互助性借贷越来越少,借款人之所以愿意将钱借与他人,除一般的情感因素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营利和临时性周转资金,因此,承担风险获取利息是出借人的追求目标。实践中,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这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行业习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虽然书面约定了利息,但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约定不明,故依法判决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当然,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比较高的个案,在实际处理时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要区分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消费性借贷,注重保护困难群体的利益。

[民间借贷清偿]

最美调解员方案范文 第9篇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诈骗、xxx、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贷前需要了解借款人的用途并在书面协议中列明。同时,借贷双方需要自愿协商同意,若一方欺诈、挟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借贷合同,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借贷时不仅要签订书面协议,同时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同借款合同一并保存。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部分出借人虽有借条,但是没有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或者有身份证号码,但是没有身份证复印件,这样出现纠纷时,无法及时提起诉讼。保留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准确知道对方身份信息并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及时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借款人已婚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保留对方配偶信息可以避免无法查询借款人配偶信息或者婚姻状况,无法及时将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而将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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