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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矛盾调解经验材料范文(实用3篇)

街道矛盾调解经验材料范文(实用3篇)



街道矛盾调解经验材料范文 第1篇

【篇一】

xx社区于2016年4月搬迁到现服务站,现服务站占地750平方米,室 外活动场地累计近2000平方米。辖区现有居民1228户,3640人。其中,常住 人口2830人,流入人口810人。驻辖区单位35个。近年来,社区综治**工作 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联防联控、群防群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 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营造了和谐平安的社区 环境。获得国家及省级“综合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市级“平安社区”、 “和谐示范社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荣誉。在矛盾纠纷排查方面,杨 家坪社区主要有以下经验做法。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组织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强化专业知识,提高业务 能力。调解员之间组织经验交流研讨会,交流工作经验,互相借鉴工作中的 心得体会,补短板强基础。每调处一次就及时总结调解心得,查找不足提升 综合能力。

二、夯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社区两委把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工作计划认真部署、落实,明确分工,夯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人防物防技防作用,以四级网格管理为基础,各级网格员、信息员各负其责,收集管辖范围内不稳定因素信息及时反馈。社区调委会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制度。密切掌握辖区内不稳定因素的发展动向,坚持每月开展常规排 查,重点节点专项排查,发现纠纷苗头随时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从居民 户到商业店铺,实现了排查全履盖。使社区调解工作掌握了主动,把握了调 解介入最佳时机,实现了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化解一起,成功一起。自 2018年至今共化解矛盾纠纷37起,均在社区内调解成功。切实做到了“小事 不出组,大事不出社区”,把矛盾隐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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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矛盾调解经验材料范文 第2篇

关键词 林权调查;纠纷调处;工作措施

岚皋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10年完成主体改革任务。随着林改的深入和配套改革的实施,过去工作中遗留的隐形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凸现出来。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矛盾纠纷愈演愈烈,引发群体性上访,给地方政府和责任单位的维稳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1 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林权换证工作存在漏洞

林农有的持林业“三定”时期核发的林权证,有的持21世纪初拍卖、流转时颁发的林权证,还有的持有退耕还林林权证,存在新林权证与老林权证四界交叉与重复。

林权证四界填写不规范

部分村组填报林权登记表时,未按地形图上东南西北方位填写,而按习惯方位或以水系流向标注,发证时四界填写含糊不清,甚至用“上、下、左、右”描述,在换发新《林权证》时与“东、西、南、北”四界等同起来,方位上偏差大。

林地现场四界模糊

在林业“三定”时期,因地形图运用和科技欠发展,采用指手为界、目估面积,四界缺乏永久性地物标和界桩,造成国有、集体、个人三者相互之间界限模糊,特别是一些林分质量较好、林木资源丰富以及旅游、矿产资源开发价值较高的林地,林权争议和纠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给林权纠纷调处带来极大困难[1]。

自留山、管护山林权不清

林业“三定”时期,劳动下放落户到村组的干部和知识分子,按当时政策,按人分给自留山、承包管护山。后来,这些干部及子女陆续“农转非”,其自留山、承包管护山有的交集体经济组织,有的直接赠送他人,有的请人代管,绝大多数当事人未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受让人、被受让人各方产生林权争议。

习惯占用引起的林权纠纷

一些地块因山洪爆发、泥石流侵蚀而改变了地类原貌,形成沙洲或河滩。林农将其改造成林地,长期习惯性占用,在进入林地实质性经营利用时,引发纠纷。

林地产权不明晰

20世纪80—90年代,实施领导抓点工程,营造示范林,将连片荒山不分村组个人、不分权属,统一纳入造林,对自留山、责任山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归集体统一营造,没有签订造林管护合同,也未对林地、林木权属作具体约定,造成产权不明晰,引发林权纠纷[2]。

林地流转程序不合理

林地流转政府包办行为严重,未经林权使用者同意,擅自拍卖转包他人,在林地流转过程中,不按规范程序和原则履行林权转移手续;一些正常的林地流转,也未严格按林地流转程序和原则操作,由此引发的矛盾特别突出。

2 林权矛盾调处

林权矛盾调处依据

以《_森林法》《_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林权矛盾调处依据。

林权矛盾调处原则

林权争议调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林权矛盾消化在基层;坚持依法维权、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以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群众生产生活、资源保护、培育和利用为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林权争议和纠纷[3]。

林权调处工作程序

林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向所在乡镇林权管理单位提交林权争议调处书面申请,乡镇在接到林权争议当事人申请后,及时上报县林业局(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组织工作人员与当地协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收集取证,形成第一手调查材料,并依法及时处理争议事项,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建议,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坚持秉公办事;与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争议事项公正处理的,调处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4]。

林权矛盾调处方法

成立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确定工作人员,严格遵照调处依据和原则,按照维护安定团结,利于资源保护和持续发展,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原则,本着公平、公正的调处方法,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产生争议经调处无效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作出调处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到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

林权矛盾调处实践

组织相关人员到有林权争议的地方进行详细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阅档案、走访询问等方式,全面了解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历史背景。并认真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整理后作为调处依据。现场调查取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做好调查笔录和签字盖章。在调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处协议,当事人签字生效;人民政府做出的调处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依法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3 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措施

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乡(镇)、村应成立林权调处领导小组,把林权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群体上访事件,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把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级调处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

排查矛盾,防患于未然

林权矛盾纠纷的排查,要本着宜早不宜晚、宜查不宜保、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堵的原则,查出不稳定的因素,防患于未然,努力把林权矛盾化解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抓好法制教育

积极参与普法学习教育,加强法规宣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增强守法自觉性。对借林权纠纷带头闹事、破坏稳定和谐、违法乱纪的,必须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正确处理跨界、跨权属林权纠纷

无论跨乡(镇)、跨村、跨组或跨国有、跨集体的林权纠纷,对于林权四界明确、事实清楚、文字表册证据确凿的要力争达成调解协议;对双方争议较大涉及人民政府调处的行政案件,在纠纷未解决之前,要协同相邻的镇、村做好稳定工作,双方都不允许进入争议的山林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升级。

发挥村规民约与“三老”作用

在纠纷调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村规民约”和“三老”人员的特殊作用,针对遗留时间长、产权不明晰的林权纠纷,要充分发挥敢说真话、原则性强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作用,通过他们找寻当年实地勘界的“老册子”,并利用“三老”的威望说服争议双方。

依法解决林权纠纷

林权争议,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主动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对协商不成、多次调解失败的纠纷案件,应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案件,败诉方既不提出上诉,又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调处机构不再作为林权纠纷案件受理,支持当事人依法进行维权。

4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教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2]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2):49-55.

街道矛盾调解经验材料范文 第3篇

一、明确指导思想,推进纠纷解决制度的多元化

2018年,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和要求,以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为抓手,全面推进法院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工作。在旗委正确领导、政府大力支持、旗政法委统筹指导下,强化司法引领,坚持创新驱动,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机制创新,着力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智能化,努力形成以诉讼调解为核心、各种机制之间衔接顺畅、高效运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基层矛盾“大调解”工作格局。制定《人民法院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关于设立家事审判改革的实施方案》、《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创立先行调解制度,扩充审前程序内容,由法官主持开展案件进入先行调解程序;庭审和解制度,鼓励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判前调解制度,实现救济性调解避免矛盾激化;委托调解制度,将简易案件委托三方进行调节以提高诉讼效率;巡回审判联络员制度,开展就地调解、上门调解实现纠纷解决全覆盖。主动执行制度,由人民法院主动对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行跟踪,促进生效文书高效执行。通过各项制度的健全推进,最大限度地弥合社会关系、将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彰显司法为民,为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创新调解理念,推行纠纷解决平台的多元化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深化纠纷解决多元化改革步伐,切实找准解决纠纷多元化改革切入点,加强纠纷解决的源头性、全局性、实效性,人民法院创立“互联网+牧民党员中心户+巡回审判”牧区审判模式,设立全盟首家“金融法庭”、“家事法庭”、“旅游巡回法庭”,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努力让诉讼环节向前延伸,做强纠纷解决分流的“前台”,让审判工作向外延伸,做大纠纷解决衔接“平台”,让司法职能向后延伸,夯实多元化解纠纷的“后台”,通过深化多元解纷平台建设,拓宽纠纷解决平台领域,实现了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解决纠纷需求的需要,让纠纷解决渠道从“一枝独秀”发展到“百花齐放”。

三、发掘社会资源,推动纠纷解决队伍的多元化

解决纠纷的主体,是纠纷解决机制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活力和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在加强法官作为解决纠纷主体的同时,大力发掘社会资源,鼓励各界力量参与,扩充解决纠纷主体,进一步增强诉前解决纠纷方式的实效性。通过创立牧区审判联络员、宣传员、调解员,切实提高牧区纠纷解决效率,打通司法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2018年1月,人民法院在“金融法庭”基础上引入特邀调解员,在“家事法庭”内部吸纳司法局、民政局、妇联、工会、社区等调解力量,创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部门联动解决纠纷团队,在“诉调对接中心”创建法官和人民调解员“1+1”的纠纷解决组合。完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公安民警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化解的长效机制,引导涉法涉诉群众更多地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通过打造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元共治、各尽所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队伍建设,形成从“单打独斗”到齐抓共管、从力量分散到形成合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模式重大转变,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强化了法院主体责任担当意识,实现了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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