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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委员会章程范文(汇总4篇)

农业委员会章程范文(汇总4篇)



农业委员会章程范文 第1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议题应提前向各位委员征集,由秘书(处)汇总整理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委员。确有需要,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事项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责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对相关议题做出陈述和说明。讨论涉及与师生利益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农业委员会章程范文 第2篇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根据《_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中国农业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校、院(含学校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的研究机构,下同)两级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学术中心,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推动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农业委员会章程范文 第3篇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照本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建议获2/3以上委员赞成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中所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2015-13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农业委员会章程范文 第4篇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以下事项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标准;

2.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4.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5.学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6.学校需要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以下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1.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发展规划;

2.专业技术职务、荣誉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办法,人才引进办法;

3.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的评审、推荐办法;

4.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5.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6.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

1.拟引进人才候选人、各类人才项目的学校推荐人选;

2.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拟聘任的荣誉教授人选;

3.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

4.自主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

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决策前,应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2.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3.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4.学校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发展规划,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的评审、推荐办法,学院内部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评定拟引进人才候选人、各类人才项目的学院推荐人选,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拟聘任的荣誉教授、兼职教授人选,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学院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

(三)其他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学术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同级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向同级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同级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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