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xxx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20xx班的xxx,家庭贫困申请书格式。现在因家庭出现困难特向学校申请贫困助学金。我来自xxx市合*县的一个偏僻农村。我的就家中有4个人,父亲,母亲,弟弟和我。我的父母亲在家靠务农为生,且父亲在我幼年时因事故腰受了伤,根本无法做重活,在农余之时靠打小零工来维持家中的生活,但收入很不稳定;母亲也在因为弟弟还在读幼儿园而无法做别的事,范文《家庭贫困申请书格式》。大学的生活让我的那个原本就困难的家更加困难,父母无力支付我的学费,我的入学学费都是父亲跑遍了亲戚之后凑齐的。我自知家中的困难,因此决定要靠读书来摆脱现在的生活状况,我知道单凭我的力量是不够的,我要靠自己的行动来*,也希望得到学校的帮助。
在校期间,我会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我们班的贫困生是比较多的,我想有贫困生也不是什么坏事,贫困能更磨练我们的意志.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
申诉人:xx,女,现年龄46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高兴村一组,身份证号:……,电话:……,系烈属
申诉要求:
一、要求出示吴远胜病历和死亡许可书。
二、解决居民条件。
三、发给独生子女费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之夫吴xx于19xx年入伍。在黑龙江省xx服军役,三年义务兵期限界满后,该部队领导鉴于吴远胜的表现,转为自愿兵:19xx年9月部队给申诉人来电报、要申诉人火速赶往部队,称说吴远胜突发疾病,申诉人到部队后,吴远胜已死。部队领导只说因病死亡,从那时起至今20年止,部队一直不给申诉人出示吴远胜的“病历资料”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这背后隐藏着什么?申诉难于理解啊?
吴xx不但死因不明,而且亦为按^v^(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8月1日期施行)第8条(二)歀规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他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部队只给申诉人1000元。符合规定么?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v^令第8号)第36条(一)歀规定:”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 家属住房困难,家属在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单位双职工作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申诉人家里却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结构,的住房一间,由于吴远胜死后,申诉人要抚养孩子吴明亮,还要侍奉吴远胜的母亲汪世容(现年74岁,烈属),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住房维修,已成危机,时时刻刻提心吊胆当地政府口头说:“地方财政没钱,你找部队?“申诉人要求给一个能遮风避雨之地即可!
三、吴远胜死时,他儿子吴明亮才只有一岁多,现长成人。继承了父志参了军,但以前的独生子女费,地方政府说:“该部队发给”,申诉人现在仍未在婚,不给军人们脸上抹黑,根据《宪法》第41条(二)歀规定、特向部队领导申诉,请速裁处。
申诉人:烈属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申诉书
申诉状定义【1】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申诉书与上诉状区分【2】
申诉书与上诉状,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
它们都是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而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文书,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
提出申诉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包括二审终结的`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者裁定;而上诉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诉不受时间限制;而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诉。
三是接受书状的机关不同。
接受申诉的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接受上诉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四是处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诉的机关对申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诉,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上诉案件必须由上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刑事申诉书【3】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关于常用申诉书例文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1993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_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_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 、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_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 、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 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1993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 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_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_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如果,广东省劳动厅坚持认为“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自己举证证明复函的合法性。试问:你们发这份复函的目的,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1993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1993]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1993]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东
X月XX日
申诉书格式
申诉状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申诉状范文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_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 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 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 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 ××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 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 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 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 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 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 新复查审理,依法对_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申诉书格式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怎么申诉
一、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四、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五、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七、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八、再审的审查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九、再审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本人QQ已经使用xx年了。
记得当时是在xx地xx时用xx方法(比如用网页免费申请或手机申请)申请。被盗前经常在xx地方用xx登录,那时候的密码应该是XX,当时偶也带密保和密保卡。但之后被盗了密码也已被改了。
我记得QQ上面以前有这几个好友分组的`:xxx、xxx、xxx....还有这几个QQ群:xxx、xxx、xxx....(要是有绑定过手机,或者填写过实名制认证,或者用什么买过啥会员、钻石之类,全部填上,把开通过的手机号也填上)
可是xx年xx月xx日(被盗时间)万恶的盗号还是把偶滴QQ给盗了,本身QQ号是不重要,可是重要滴是偶上面滴联系人啊。这都是偶XX年下来唯一和朋友之间滴联系方式啊。本来被盗那天偶还想开XX业务(比如红黄钻、会员啥的引诱客服写那时QQ上还未开通的)。可是最后怎么也登录不上,现在一切都化为了泡影。。。
我试过改密码,我试着申诉过,我也打过客服...可是我始终没有成功。。。悲痛万分之余,我准备了这次最后的申诉!(必须感叹号)
鉴于以上:
本人将最后希望寄托于此!
并迫切希望此次申诉成功!
此致:
敬礼!
祝各位客服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姓名:xxx
身份证号: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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