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其他范文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推荐11篇)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推荐11篇)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1篇

我是报考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知悉了《医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_关于修订第三十四条的通知》、《_关于明确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_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分数公布》等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文件和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保证报名时按要求提交的个人报名信息和证件真实、完整、准确。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在考试过程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绝不作弊,诚信考试。

如违反上述承诺,属本人个人行为,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并且与本人所在单位兰州军分区兰州总医院无任何关系。

本人(签字):

导师(签字):

承诺人:

x月x日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2篇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医院/医疗/护理:中医、

工作年限:34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一个星期

月薪要求:2000—35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起止年月:2005-12 ~ 2008-12芳村东朗药店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坐堂咨询

工作描述:咨询中药,配药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起止年月:2003-01 ~ 2005-07海珠区杏源药店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中药咨询

工作描述:中药配制,咨询中药,开药方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起止年月:1977-07 ~ 1986-12南雄全安小学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语文老师

工作描述:小学语文教育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起止年月:1975-02 ~ 1976-01农建兵团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卫生员

工作描述:负责人员的身体健康护理,治病及卫生工作.

离职原因: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3篇

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必要时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考核。

(一)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专业;

2、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药师;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九条 纳入考核专家库的考核专家不得举办和参与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考核的各种培训。

第三十条 考核专家组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涉及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根据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应的考核专家组成考核组。

考核专家与申请考核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4篇

第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分为实践技能考核和临床效果考核两个环节。

(一)专家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二)专家对治疗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

(一)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

(二)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用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个人学习中医药经历;

2.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展开陈述)。

(二)诊法技能操作

根据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诊法技能进行口述,并根据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进行操作。

(三)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方剂、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应急处理知识等进行问答。

第十八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

(一)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

(二)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应急处理知识等。

第十九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个人学习中医药经历;

2.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展开陈述)。

(二)外治技术操作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应急处理知识等。

(三)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采取随机抽取考核的方式,围绕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2、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除考核用药禁忌和中药毒性知识外,还应当考核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3、外治技术中未涉及使用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治疗方式、治疗过程和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和实际演示,并进行问答。

第二十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

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专家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独立评分,综合计算各位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值,对参加考核者做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认定,填写《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表》。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 (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务管理办法》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5篇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经考核认定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中的“建议执业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在贵州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省外中医(专长)医师在贵州省申请执业的,须经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三十四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6篇

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第二次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_中医药法》《_执业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市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_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2 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县(自治县)内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拟到本市执业的,应当向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资料综述表》(附件1);

(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

(五)跟师学习材料,包括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六)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附件2)。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本条

(一)、

(二)、

(三)款规定的材料。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

(一)、

(二)、

(三)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

4 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资料综述表》(附件1);

(四)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材料(附件3)。

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需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

(一)、

(二)、

(三)款规定的材料。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需提交《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

(一)、

(二)、

(三)款规定的材料。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

(一)、

(二)、

(三)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

5 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考核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考核人员执业或学习地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核资格。已经考核合格的,撤销其《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一)提交虚假考核申请材料的;

(二)近五年内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的;

(三)近五年内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列入个人信用黑名单的。

第十四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三章

考核发证

6 第十五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六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由考核专家按项评议确定分值。

第十八条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外治技术、内外兼治三类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应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现场问题。由专家围绕申请者专长提问,申请者回答问题。

诊法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和模拟病案。

中药基本知识及用药安全。由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

第二十一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应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二条外治技术类考试按如下程序实施: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现场问题。由专家围绕申请者专长提问,申请者回答问题。

诊法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应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模拟病案及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

8 安全性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

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由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二十三条

内外兼治类考核内容应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内治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四条

内外兼治类考核按如下程序考核: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现场问题。由专家围绕申请者专长提问,申请者回答问题。

诊法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和模拟病案;外治模拟操作,对外

9 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性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

中药基本知识及用药安全。由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二十五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 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六条经评议后,考核专家按项评定分数。对考核合格者,考核专家组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申请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考核合格者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经查实存在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考核违规者,按照不合格处理。

10 第二十八条

考核合格经公示后,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应记载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三十条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机构,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完善考务工作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11 第三十三条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医类专家,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中药类专家,应为中药类别药师;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第三十四条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不得纳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

第三十五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考核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培训。

12 第三十七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

13 取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拟到本市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经本市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分工,主管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注册权限分工向相应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拟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根据本市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在《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核准范围内确定,执业地点为重庆市。

第四十五条在本市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执业机构等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15 中医(专长)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取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执业范围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不得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也不得超出执业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符合专长的执业许可范围、诊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登记、处方及病历书写、传染病登记报告、医患沟通记录、侵袭性操作知情同意书、医疗废物的规范化处置)、医疗安全以及医疗广告宣传备案审批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聘用的中医(专长)医师进行日常管理,重点对其符合专长的执业许可范围、诊疗行为、继续医学教育进行管理,并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16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聘用中医(专长)医师及个体执业中医(专长)医师活动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纳入《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一条 依法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及个人开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委托考核机构的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个人开业的可由个人书写述职报告直接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年龄50岁以上,本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

(二)年龄70岁以上;

(三)在二级

17 以上医疗机构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

(四)本考核周期内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五)取得高一级医学学历的;

(六)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一般程序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含个人述职、《中医药法》及中医药基础理论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中医(专长)医师个人开业的由中医(专长)医师个人从德能勤绩提供工作综述,考核机构复核。

第五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第五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18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书本、网络、影视)、学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培训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继续医学教育视为合格。

(一)培训课时达到48学时;

(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进修三个月以上的;

(三)通过自学取得高一级学历的;

(四)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

(五)取得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分以上的。

第五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师管理权限,将中医(专长)医师录入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重庆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重庆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日起施行。

20

21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7篇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_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在中医药理论及技术方法(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的指导下,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广泛认可的人员。

第三条 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全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获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人员纳入本省医师资格、执业统一管理。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8篇

为加强本单位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落实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管理措施,确保考生报考条件真实有效,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转发_、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豫卫医〔2011〕61号)有关要求,加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政策宣传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

二、严格遵守《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要求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做好本单位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人员资格审核及出证工作。

三、经审核,特此证明我单位

具备报名资格。

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乡镇卫生院(公章)

(手写签字,请勿用章)年月日

省辖市卫生局(公章)

执业医师注册承诺书:xx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执业承诺书

我是一名乡村医生,现受聘于

乡(镇)

村卫生室工作,为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我自愿承诺在聘期内做到以下几点,并请监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遵守上级主管部门和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爱岗敬业。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

认真履行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职责,为当地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讲团结、讲奉献,加强与同事间的协调配合,不计较个人得失。

不与同事发生无原则纠纷。

五、认真书写各类医疗文书,做到“看病有处方、用药有登记,检查有记录”。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如实填写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妥善保管工作资料。

六、严格遵守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坚决杜绝私存药械和私自诊疗行为。

服从“五统一、两独立”管理,自觉按规是缴纳医疗风险责任金,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七、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日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9篇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 (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有关要求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 )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人数较少的县(市、区、特区),可由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集中或指定机构培训。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中医(专长)医师培训情况作为医师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贵州省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10篇

第四十四条 港澳台人员在贵州省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五条 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区域的申请考核者,可以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照 片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现从事主要职业

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

通讯地址

自学确有专长医术渊源范文 第11篇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申请参加贵州省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本省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本省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本省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_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下列情形,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不需要两名医师推荐。

(一)在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

(二)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2017年12月20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三)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四)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五)根据自治州关于民族医药保护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经考核认证获得《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证明材料的人员。

(六)列入市(自治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医药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市、区、特区)内;

(三)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熟悉被推荐者诊疗水平。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注册地点在贵州省;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得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禁忌症、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病历、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包括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可、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5例、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所有材料应可溯源。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跟师学习时间自签订跟师学习合同之日起算(2007年2月1日之后,跟师学习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提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明其医术来源的古籍、著作、论文、科研成果或专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附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每位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病历、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在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县级以上职称管理部门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取得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并提供跟师学习合同);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自治州关于民族医药保护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经考核认证取得《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列入市(自治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医药的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损害患者身体健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符合考核条件人员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可采取官方网站、报纸、粘贴公示公告等方式;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员、指导老师、推荐医师相关信息。

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相应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其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并在报送上级时予以书面说明。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