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四)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六)其他有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行政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水库管理人员的;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水法》、《_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1)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2)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3)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4)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5)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1)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2)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_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
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
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的;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一、强化规范,防讯物资管理水平得到新提升
今年以来,我科进一步加强了对防汛物资的管理,确保防汛物资安全储备,在防汛期间能及时、高效的进行调运。
在汛期到来之前,为了使防汛物资的保管更加安全,调运更加合理。我们对指导各单位对防汛物资进行了分类登记,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并完善了物资进出库的手续,使物资进出库更加规范。同时协助各单位制定了防汛物资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库值班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在库房内张贴了仓库管理制度和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防汛物资的安全和调运。同时我们提出了“防汛物资安全储备、规范管理、及时调运”管理的口号,并制做了横幅悬挂在库房内,更好的激励了职工的工作责任感,为防汛抢险工作提供了有力了后勤保障支撑。
防汛物资储备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虽然平时的工作量并不大,但却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工作。它是在汛期能否战胜洪水的重要物资保证。为此,我们每个人都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从领导到每一个职工时刻都紧绷着这根弦。我们深深的懂得,只有平时将工作做的细致、扎实了,才有可能保证关键时刻万无一失。为此,我们除了指导各单位做好应做的仓库防火、防盗工作以外,还制定了一套防汛期间物资调运的预案,并经常对各单位的防汛物资进行检查,及时对缺损的物资进行添补。同时要求各单位对仓库装卸机械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保证能在使用时不出故障,确保防汛期间物资调运畅通无阻。
二、加强防范,防供应急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
1、完成了《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编制是我科工作重点之一,它的制订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预先制定方案、对策、措施,为抗洪抢险指挥调度、救灾提供依据。减轻洪水灾害,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因此在编制过程中我科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广泛征求、听取相关科室部门意见,经多次反复修改,牺牲节假日,综合归纳,在汛期来临前形成较完整的始稿。然后上报处委会及市防办,各位领导都对《城市防洪应急预案》高度重视,特别是罗处长,亲审全稿,总体把关,提出许多宝贵意见,使今年的《城市防洪应急预案》顺利通过专家审查。
3、完成了防洪风险图的绘制工作,将其电子化、信息化。防洪风险图的主要作用是:预策分蓄洪区蓄水分布情况,动态演示分蓄洪区蓄水与退洪过程,对分蓄洪区内灾情预测和统计分析,于社会经济地形数据进行空间叠加综合评价蓄水的影响,同时利用系统对特地水情条件下的暴雨、蓄水、溃堤等风险进行方案的分析和评估。我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聘请专家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编制,经过——月的努力,圆满完成了防洪风险图,包括挂图和电子版图的编制工作,防洪风险图的编制完成使我市的洪涝风险评估更准确、更科学,为分蓄洪区的防汛指挥和灾害防范提供了决策依据。
三、落实责任,全面推动防汛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我市进入主汛期后,降雨明显偏多。为确保今年安全度汛,我科对处属部门下发了防汛责任令,对我处辖区内的堤防、涵闸和穿堤建筑物进行查看,做到隐患记录在案,抢险预案成册。根据出现的水情、雨情,我科先后五次给在建各施工单位下达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的通知,并与在建施工单位签订防汛责任书,明确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使各单位进一步增强了防讯减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确保安全度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正视问题,力争防防汛物资管理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6年防汛抗旱工作简要回顾
*6年我省的汛情旱情灾情主要有四个明显特点:一是部分地区干旱时间长、夏伏旱严重。海东、西宁、海西、黄南等地长时间持续干旱,对农牧业生产影响较大。特别是海东地区夏伏旱较为严重。二是致灾性暴雨、冰雹出现的时间早。海南和海西州的局部地区遭遇了春汛。三是洪泛范围广、量级大。全省有31个县不同程度受到洪水侵袭。四是重复遭灾,损失严重。西宁、海东、海南、玉树等地多次遭受干旱和暴洪灾害,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据统计,*6年全省农作物因洪受灾面积万亩,受灾人口万人,死亡3人,失踪1人,倒塌房屋1967间,冲走大牲畜万头(只),冲毁堤防104处、公里,损坏水利灌溉设施236处、水库12座、水文测站4处,毁坏路基路面公里,公路中断149处,直接经济损失41708万元,其中水利基础设施损失13823万元。*6年全省农耕地受旱面积460万亩,成灾280万亩;草场受旱亿亩,严重受灾的亿亩,万人、210万头(只)牲畜因旱发生临时性饮水困难,360万头(只)牲畜草食严重春荒。直接经济损失亿元,其中:农业亿元,牧业亿元,林业亿元。
面对严重的旱洪灾害,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广大军民顽强拼搏,抢险救灾,夺取了*6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省委、省政府专门听取省防指和水利厅的汇报,专题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宋秀岩省长、骆惠宁副书记、穆东升副省长等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并亲临灾区检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三是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厅等单位密切掌握旱情、汛情和灾情,组织会商,随时调整工作部署。穆东升副省长、刘伟民厅长、丹果副厅长等领导多次提出具体要求,并带领工作组赴一线开展工作。四是有关部门协同作战。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全力应对,及时下拨资金,并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有力地支援了各地抗灾救灾。五是州(地、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身先士卒,靠前指挥,全力做好减灾工作。
二、*6年防汛抗旱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支持,努力加大防汛抗旱投入力度
根据旱情、汛情和灾情形势,我们多次赴京向国家防总反映情况,并积极与省财政协调沟通,年内共争取到防汛抗旱补助经费5000万元。其中,国家特大防汛补助费1500万元,国家特大抗旱补助费1800万元,省级防汛抗旱补助费1700万元,安排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项目计划9批230项,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认真抓好抗旱工作
根据去年的旱情,特别是夏伏旱发展趋势,省防指和水利厅密切关注,及时组织工作组深入旱区开展工作,早检查、早发现、早指导。并将旱情动态随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办进行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抗旱工作方案,督促各地水利部门和抗旱服务组织,深入抗旱一线,服务到田间地头,积极主动抗旱。同时,投入抗旱经费2875万元,修复各类水利工程142项(处),抗旱补灌万亩,应急解决了万人、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困难,并实施了旱地龙、坐水种等抗旱科技措施,新组建了5个乡(镇)抗旱服务队,增设了10个自动旱情监测点,一个流动监测点,使农牧业生产干旱灾害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特别是对夏伏旱比较严重的民和、乐都、化隆等县19个乡镇96个村万人的吃水问题,及时安排资金,采用应急解决水源工程、维修改造小泉小水,以及租用消防车、手扶拖拉机、牲畜等拉、驮、运供水,解决了临时性人畜饮水困难问题,为抗旱减灾和维护旱区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三)全面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
汛前及时召开了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家防总、水利部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了*6年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一是全面落实了城镇、河(沟)道、水库、险工险段行政首长防汛责任人,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省防指成员分赴各自的责任区,检查落实度汛措施,对存在的隐患早发现、早解决。三是及早储备防汛物料,组建抢险队伍,去年全省共储备了价值680万元的防汛物料,组建了256支、万人的抢险队伍,为抢险救灾提供了有力保障。四是把水库安全度汛作为防汛工作的重点,严密监测水库运行状况,严格控制汛限水位,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确保水库度汛安全。五是积极做好黄河干流上游段梯级电站安全度汛工作,要求沿黄地区海南、黄南、海东等地对黄河干流可能出现的洪水,在应对1000m3/s~4000m3/s大量级洪水范围内,按照每500m3/s递进的方式,补充做好防洪应急预案。六是为企业服务,做好重点防洪工作。去年8月底,国家电网公司对官亭到兰州东750千伏输变电示范工程进行满负荷试验,公伯峡电站五台机组满发运行,下泄流量达1700m3/s,为缓解下游化隆、循化、民和三县的防洪压力,我们及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做好特殊时段的防洪工作,并派工作组进行实地勘查,调查可能造成的淹没范围及损失情况,协调黄河公司完善试验方案,避免了不应有的损失。
(四)组织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制定科学、适用的预案是推动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汛抗旱减灾事业发展和避免造成重大灾害损失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积极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家防总印发的《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和《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补充完善了州(地、市)、县重要城镇及险工险段和重点水库防洪应急预案。二是根据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地做好《抗旱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工作。三是审批实施了重点大型水库龙羊峡、李家峡、公伯峡的防洪预案。四是普及防御山洪灾害和水库防洪的基本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避险自救能力,组织各地分发了《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培训教材》、《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垮坝警示录》等专题片、宣传手册及挂图等6万余份。配合全省“111人才培训工程”对120名基层业务人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防汛抗旱知识培训。
(五)颁布了《贯彻国家防总<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及《青海省水库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职责》
为理顺我省境内各类水库、水电站的防汛管理机制,明确防汛管理职责,提高防汛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六)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
一是与国家防总办的纵向联系更加紧密,关系更加融洽;二是与省财政厅、民政厅、气象局等省防指成员单位的横向联系不断深入,在资金下达、抢险救助、信息传递等方面都有新发展;三是和基层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日益增强,我们对基层的服务更加及时周到,项目审核及资金下达等工作更趋合理及时。基层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也更加勤勉,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促使我省防汛抗旱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三、*7年防汛抗旱工作打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对我省防汛抗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极端灾害性天气频繁发生,对预测预报和监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给防洪调度决策、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防汛抗旱工程体系不完善,给我们的防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速,对预案、预测、预警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五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对防汛抗旱工作高度关注,关系越来越密切,对传统的防汛抗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我们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继续推进防汛抗旱“两个转变”,进一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抓紧水毁工程修复、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和各项应急工程建设,认真开展防汛抗旱检查,修订和完善各项预案,密切掌握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动态变化,抓好预报、调度、抢险、抗旱、救灾、评估等主要环节,做到组织、队伍、方案和物料四落实,切实提高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防汛抗旱能力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强水利部门在防汛抗旱方面的综合协调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参与防汛抗旱工作;二是改善防汛抗旱检查模式,充分发挥各级防指成员单位的作用;三是加强部门间的联合会商,建立联合防灾救灾机制;四是加强地方各级防指及其办事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权威性,形成分级分部门负责,统一指挥决策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法规制度和预案建设
抓紧制订出台《青海省实施〈_防洪法〉细则》、《青海省抗旱条例》、《青海省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制度》、《青海省抗旱工作评价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加大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同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防汛抗旱管理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防汛抗旱预案,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
今年我们将继续把水库安全度汛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是严格水库调度运行计划的审批,存在严重病险的水库要降低汛限水位或空库运行,确保安全;二是加强实时监控和防洪调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运行;三是完善水库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物料;四是制订水库下游群众转移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继续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山洪灾害的防御是我省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继续贯彻《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以避免人员伤亡为根本,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应对山洪灾害的自我防范意识,制定完善的预防、撤退、抢护、救灾预案,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村户,扎实做好监测、报警、防御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山洪灾害多发区的管理和城乡建设指导工作,坚决制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活动和行为。
(五)全面加强抗旱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水法》、《山东省实施〈_水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国有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保、农业、林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属于本村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有关企业负责属于本企业管理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新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桩。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国有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除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外的土地属国有,其他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所在乡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管理小型水库的水库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使用,但水库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
第十三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未设立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座小(1)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的标准聘用安全管护人员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和存档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人员和安全管护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和安全培训,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大坝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别报经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小型水库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汛期调度运用、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
小型水库经营合同应当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并于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防汛抢险调度和抗旱灌溉用水,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和安全管护人员履行职责,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机构人员、工程设施、安全总体状况等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按照《_水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按照《_水法》、《山东省实施〈_水法〉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
(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垦殖、堆放杂物等;
(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
(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护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塘坝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月22日。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防汛防滑抗旱减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防汛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分析当前全县防汛工作形势,全面安排部署今年的防汛防滑抗旱减灾工作。刚才,__同志通报了今年的天气预测情况,__同志对今年的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了具体安排,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防汛防滑抗旱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__年,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立足安全度汛,未雨绸缪,提早动手,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一起抓,加快水毁修复和各项预案编制,细化落实各项防汛措施,人努力加上天帮忙,全年安全平稳度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安全稳定的外部环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近几年我县未遭受较大的暴雨洪水灾害,但从我县所处地理位置和防汛工作的实际来看,今年防汛形势不容乐观。一是我县地形复杂、局地强对流天气多,决定了我县是一个山洪和山地灾害频繁发生的地区,加之近年来工程建设的增多,一些地方的植被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山洪、滑坡、塌方、泥石流的成因增大。二是根据以往历史经验,“大旱之后,必有大涝”,今年我县发生大洪水的可能性较大,刚才气象部门对今年汛期天气作了预测,分析表明,今年我县降雨量多,江河水位较常年偏高,发生区域性暴雨洪灾的机率较大。三是防洪工程体系薄弱。目前仅县城设防标准达三十年一遇防洪标准,其它大多数集镇所在地防洪标准较低,一旦出现特大洪水,后果不堪设想。四是病险库塘和地质灾害点的潜在威胁比较严重。全县库塘众多,大部分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土法上马,年久失修,难以抗御洪涝灾害的侵袭。虽然近年来,我们加大项目争取,积极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项目和资金十分有限,全县仍有相当一部分病险库塘还未全面实施工程性除险加固措施,加之全县地质灾害点较多,据国土部门排查,全县登记在册的滑坡点达295处,这些始终是我们防汛工作中的最大隐患。五是十天高速公路等在建工程多,弃碴等大量挤占河道,给河道行洪安全带来很大影响。六是村组防汛能力有限,很多暴雨高值频区山大沟深,交通不便,群众居住分散,给有效预警预报带来较大难度。七是防汛工作责任有待进一步增强。由于近几年我县防汛形势相对平稳,部分同志对防汛工作产生了麻痹松懈情绪,对可能发生的汛情、险情缺乏应有思想准备、物资准备和应对措施。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防汛工作的扎实开展,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予以改进和加强。
防汛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关乎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扎实有效地做好防汛工作,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实施“四大”突破,推进“三化”进程,加快建设富强和谐汉阴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防汛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突发性,牢固树立水患意识和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的思想,居安思危,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强化措施,早部署、早安排,确保安全度汛,为实施率先突破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防汛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突出“病险库塘、山洪地质灾害、危房校舍、江河沿岸村镇院落”四大防范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防洪,科学防汛,扎实做好各项防灾抗灾工作,做到一般汛情堤防不决口,库塘不垮坝,无重大财产损失;出现超标准洪水,发生山洪、泥石流,尽力做到不死人,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具体工作中应牢牢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突出以人为本这个核心。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时时处处围绕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来思考核心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尽力避免因灾造成人员伤亡;二是要树立防汛抗旱也是发展的观念。发展是第一要务,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经济和社会必须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经济和社会发展越快,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往往就会越大。重大洪涝灾害的发生往往使某个区域或某些流域内群众数十年的积累和建设成果瞬间付之东流,同时因人员伤亡给人们带来难以愈合的心灵创伤,给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不利因素。因此,要牢固树立“发展需要防汛抗旱,防汛抗旱也是发展”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主动性;三是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我县暴雨洪灾频发又伴随着“十年九旱”的灾害规律,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防汛抗旱两手齐抓、统筹应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科学预测,精心调度,最大限度地利用雨洪资源,既保平安,又夺丰收。为切实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宣传工作。实践证明,落实慎密的防汛预案,提前主动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灾害损失的有效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突出病险库塘、走山滑坡、危房校舍、江河沿岸村镇院落四大防范重点,科学制定严密的“防、抢、撤”预案。预案必须针对辖区内重点防汛防滑部位的隐患排查情况进行修编,充分体现和推广“乡自为战、村级自救、预警到户、责任到人”的工作模式和思路,按照“方便、易懂、可操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并要不断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加强预案演练和评估工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要做到防、抢、撤等各个环节衔接紧密,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要做到预警责任人、预警方式、撤离线路、安置地点明确,科学合理,群众知晓;三是要明确警示、撤离信号,采取专业监测与群众观测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早预报、早预防,早转移;四是各类防灾抗灾预案和群众转移方案要突出重点部位的联防自救和抢险救护功能。同时,要加大对预案、方案的宣传力度,《迁安明白卡》要发放到户,防灾责任包帮等防、抢、撤措施要落实到人,做好应急演练,确保遇险遇灾忙而不乱,有序应对。要强化预案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将预案落实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确保预案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按照县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汛经费、物资储备要求,足额预算,及时补充更新防汛物料,做到“配置合理、足额储备、定点为主、适当代储”,做到品种、数量齐备。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防汛部门必要的办公经费和物料购储经费。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各级一定要有“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思想,对 企业代储的物资一定要签订合同,给予必要的订金,并经常过问查看代储物资储备情况,保证用时所需。抗洪抢险队伍是抗洪救灾的主力军,各乡镇、各村都应组织抗洪抢险应急队伍,并努力组建半专业化抢险施工队,将责任落实到人头、到地段,并加强培训,适时组织抢险演习,提高抢险队伍的快速反应和整体联动能力。县水利部门要落实好专业技术队伍和2支以上专业抢险施工队,确保紧急汛情出现时能够拿得出,用得上。驻军官兵、公安干警历来都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一定要加强衔接沟通,灵通信息,做好军民联防、协同作战。
(三)加强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中短期天气、水情、雨情的预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极端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力度,提高灾害预报超前性、准确性,延长预见期,为防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在预警方面,县防汛办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防汛预警平台及时预警信号,把天气、水情、雨情及时传递到千家万户,并要大力加强预警系统和设施建设,特别是县城、集镇、中小河流、水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人口密集区的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机制,为及时转移安置群众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对雨情、雨量测报设施和传真机、防汛值班电话、报警器材等,各乡镇要及时检修,并按照小乡2人,大乡3人的要求落实固定防汛专业人员,确保防汛业务正常开展。今年水利部门要继续加大各乡镇雨量测报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工作所需。汛期,县电视台、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要按照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准确重要天气预报、重大汛情预警提示等信息,为防汛减灾工作扎实开展提供有力支持。喜河电站要立即对下游放水预警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汛期要积极配合地方防汛工作,搞好洪水错锋,确保下游防洪安全。
(四)突出抓好库塘安全度汛工作。一是要严格执行水库度汛计划,正确处理兴利与防洪保安关系。在汛期,水库蓄水要满足防洪需要,水库在正常天气情况下,水位必须严控在汛限水位以下,病险水库要一律空库度汛,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关闸蓄水。二是强化水库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制定的《汉阴县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按分级负责的原则逐库落实相关责任人以及防汛责任。三是水利部门要及时成立水库调库专家组和工程抢险专家组,切实做好水库防汛调度,定期对全县水库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调洪措施,对出现险情的水库实行专家驻库,现场指挥抢险排除,指导水库安全度汛。四是加快在建工程进度。县水利部门要切实抓好漩涡茨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管理,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和进度关,确保早日完工。同时要进一步做好一城四镇堤防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向上争取汇报力度,确保项目早日批复下达。五是认真做好水库下游群众的安全防范工作。各乡镇要逐库落实包抓领导、监测责任人和报警责任人,对水库下游威胁区的群众要逐户下发迁安明白卡,加强对水库日常监测,特别是重要天气期间要加大巡库监测的密度和频次,一有异常情况,迅速启动预案,及时组织群众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五)依法加强河道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防洪、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汛期河道行洪畅通。坚决制止在河道乱挖、乱占、乱倒弃物行为,对在河道内的违规建筑、设置的行洪障碍要限期无条件拆除,主汛期河道内所有的采金、采砂船只和作业设备必须全部撤离河道,对逾期不撤离的,水利、交通、国土、公安、安监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撤离措施,保障行洪安全。十天高速汉阴段各项目部要按照防汛工作要求,及时做好河道清障,迅速制定安全度汛方案,确保公路建设和安全度汛两不误。_门要切实加强航运管理,汛期各类船只必须配齐救生器具,严禁超员超载,一旦有洪水发生,各类船只必须尽快撤离主河道,停放在安全地带,确保不出问题。
(六)统筹做好防汛抗旱准备工作。一是各乡镇要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和旱情发展趋势,进一步细化完善抗旱预案,合理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工程蓄水,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二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用水计划,努力实现区域内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抓紧对现有小水库、小塘坝、小水池等蓄水工程进行清淤扩容、除险加固,增加蓄水能力。三是要抓好中小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做好拦、蓄、引、调、提,为全面抗旱提供可靠的水源保证。四是全面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把节约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抗旱节水技术。对水利设施不足,又没有充足地表水源的地方,要重点解决好人畜饮水困难问题。五是要做好抗旱设备的储备工作。各乡镇都要储备一些常用的抗旱设备,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大节水器材、耐旱籽种的应用推广工作,提早做好抗旱准备工作;县人影办要加快人工增雨装备建设,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做好人工增雨作业。
(七)科学做好防滑工作。我县是典型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做好防滑等地质灾害防御是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对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点,国土部门要督促各乡镇科学编制“防、抢、撤”预案,迁安明白卡要逐户发放到位,并强化宣传,确保人人知晓。要切实提高群众群测群防能力,指导群众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严密监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变化,加大监测信息报告频率,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进行 公告警示,努力提高地质灾害发生的预报预警水平。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滑坡点我们既要重视降雨期间的监测,更要注重雨停后的监测;既要重视已排查出的滑坡点的监测,更要注重施工、采矿等易发地段的监控预防,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事故。国土部门要加强农户建房和重点项目建设选址的指导,尽量避开地址灾害威胁区,同时更要注重防止因新建工程中不当施工产生新的地质灾害点,各乡镇和发展计划、民政、扶贫等部门要结合农民安居工程,加快地质灾害威胁区住户的搬迁步伐,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安监部门要及时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制订完善度汛预案,全面落实尾矿库度汛措施,确保不出问题。
(八)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汛期也是雷击事故高发期。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雷知识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尽量减少雷击事故。县气象、城建、安监、计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执行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审批制度,着力解决新建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不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就进行施工,不经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应急预案的修定和完善,确保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高效地妥善处置灾情。
(九)切实抓好防汛安全大检查。防汛安全大检查是发现隐患,堵塞漏洞的重要环节。会后,县水利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汛安全大检查方案提交县政府审定。各乡镇要由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抽调得力人员,对本乡镇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做到不漏一处,特别是对病险库塘、地质灾害点、危房校舍、江河沿岸村镇院落等重点要进行全面检查,查防汛预案是否编制完善并落实到位、防汛保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防洪避险措施是否到位、防汛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有效处置。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逐一排队,逐一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要坚持推行防汛安全检查责任制度,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检查成效,坚决杜绝走过场。对检查不认真,导致重大隐患和问题未及时查究整改的,要坚决追究检查责任人的责任。
三、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一)要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是关键。各乡镇长是防汛抗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确定工作部署,搞好思想发动,组建指挥机构,制定防汛抗旱预案,各乡镇、各部门要提早落实本辖区、本系统内重点度汛部位的包抓责任领导,水库、城镇的度汛责任人名单要向社会公布。在这次会议上,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防汛责任状,可以说,责任状就是军令状,必须认真执行,出了问题,就要实施责任追究。各乡镇也要与各村签订防汛责任状,把本辖区内防汛重点部位的包防责任人公诸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要坚持部门分工负责制。防汛工作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务必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县防汛办要严格督点部位和区域防抢撤预案、防汛抢险物资落实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情况;气象、水利部门要密切注意天气、水情变化,及时准确地通报信息,为抗洪抢险抢抓主动权;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灾预案,做好救灾物资准备;_门要在做好自身防汛工作的同时,为抗洪抢险提供及时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力保汛期的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_门要依法打击破坏防洪设施的行为,维护汛期社会治安稳定;_门要调集药品、医疗器械,做好应急准备,严密监测水质,防止各种疫情发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都要自觉服务于防汛工作大局,切实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做到政令畅通,共同打好防汛抗旱总体战,确保安全度汛。
(三)要坚决实行责任事故追究制。汛期,各乡镇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坚持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主动掌握防汛相关信息,及时做好上传下达,严禁脱岗行为发生,确保电话、传真机正常使用,信息联络畅通。汛期,各乡镇、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防汛抗旱的领导要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时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各乡镇、防指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的手机在汛期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各级防汛责任人及防汛物资保管员、抢险队员的通讯工具汛期内一律不得关机,确保工作联系畅通。在防汛抗旱中,凡因安排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反应不及时、指挥不果断、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坚决追究责任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和指令推诿扯皮或顶着不办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防汛办要不定期抽查各乡镇和部门领导带班、值班情况,对值班期间擅离职守,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中,在这个激烈竞争的时代里,我们许多人越来越意识到社会所需要的是高素质高见识的能力型人才,而非像我们这些整日关在象牙塔顶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书呆子,因为社会在前进,而这样只顾埋头苦学的人终究会在社会的大浪淘沙中淘汰。我们这群展翅欲飞的鸟儿正在寻找着那一片“天高任鸟飞”的无垠天地,只望东风起,借之翱翔,在实践中习得真知、积累经验、感悟人生。而我们河海大学,作为一所以水利为主的综合性高等学府,向来注重实践培养,每年暑假都会布置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作业,待启征仪式之后河海学子便纷纷踏出象牙塔,奔赴全国各地开始实践之旅。众所周知,河海水利全国文明,今年我校此次实践活动更是特别注重水利方面,让我们开往全国各地水利基层考察,弘扬水文化,传承水文明。
于是,在一个烈日炎炎的午后,我们8人小组的河海大学暑期赴河南孟州小型水库考察实践小分队便身着河海实践队服,伴着欢声笑语,和着习习微风,轻装上阵,驶离南京。这一路有着小惊喜,小感动,小欢乐,我们用满溢好奇心的眼与耳,观察着、聆听着精彩的这精彩纷呈的世界,开始了一段带给我们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心灵感悟的奇异之旅。
“征程”之水库考察
我们一行8人到达孟州后便马不停蹄的开始了水库考察行动,先后实地参观考察了孟州市姚庄的顺涧水库和张洼水库,并采访了水利局长以及姚庄村委主任,真切体验了河南小型水库的发展现状,感受到了小型水库对当地工农业发展所起到的利弊效应,也吸收了一些小型水库的管理知识。
一眼望去,顺涧水库和张洼水库周边山清水秀,农田遍布。通过对两水库的实地考察与间接采访,我们了解到,这两个小型水库对于降水不多而人口密集的的河南一个普通农村来说,对农业及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小的方面来说,它能夏季蓄水,冬季灌溉,并且常年养殖鱼类产品;从大的方面来说,小型水库能改善水库周围的生态环境,对姚庄及周边村镇气候的稳定性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并且顺涧水库旁边还有一个水上运动学校,教授水上运动,并向游客提供水上运动器材,对当地水库旅游有一定吸引力,充分发挥了水库的潜力。
然而通过细心考察与采访研究,我们也了解到水库逐年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问题。因近年降水逐渐减少以及用水增多,水库水量逐年降低,张洼水库有些地方更是已见底;再者,
因坝基漏水、渗透变形或正常需要每年都得花费资金修建大坝,这不的不说为村上的财务增加了负担,因为“入”不一定都“敷出”;其次,这样的小型水库因数量多而规模小,在管理方面可能不受政府重视,且技术含量较低,在突发的洪涝灾害面前抵挡能力较差,有时甚至会起副作用,安全系数较低。
经水利局长及水库管理人员介绍,我们也对小型水库管理常识有了一些了解。应根据小型水库的条件和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充分利用水库;应完善水库对外的通路和通讯,以便在灾害民面前及时疏导、进行灾情上报等。
“征程”之人情真意
风尘仆仆,人情暖暖,河南这段“征程”的实践之行一路上充满了温情感动与润雨真情,在孟州这个小城镇,在姚庄这个小村庄处处感受着淳朴民风,体验着浓浓乡情。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个山水环绕的`小镇也正养育着这样一群豪爽的吃着面食长大的善良乡民。
现在席坐于家中的窗前灯下,回忆着那一幕幕,温情满溢心间。张叔叔在我们刚驻足孟州的清晨便带着在火车上饿了一夜我们奔向他们最喜欢吃的包子早餐店,豪爽热情的张叔叔一挥手便点了四十个包子,一盘盘的包子在我们的诧异眼光中端了上来,至此我们几个人在河南的第一顿饭吃了人生中最多的一顿包子,看着笑容满面的张叔叔,茶足饭饱后的我们心中只有湍湍热流,我想我们永远也不会忘记这洋溢着满满热情的四十个包子;朴实可爱的司机叔叔在我们开往水库的途中,一路跟我们讲解水库的地形地势,发展历程,提醒我们应该拍些什么东西;儒雅细致的大学退休教师即现在的孟州水利局门管用他的学术性视角和平民视角认真的为我们解答水库发展利弊;还有水上运动学校的教练淡淡的为我们介绍水上运动,却隐藏不住眉宇间的作为教练的丝丝欣喜……还有许许许多多这样触动心弦的人和事,珍藏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间,不想一一述说,只待慢慢回味。
维持一周的暑期社会实践转眼便进入尾声,踏上归途,对这个小镇的不舍、对真挚待人的乡民的感恩、对在考察中层层深入了解水库的欣喜、对组员间合作互助的感动等等各种情感徜徉于心间,溜进记忆深处,不愿散去。
通过这次千里迢迢的河南的水库实践之旅,我们体验了很多,学到了许多,也收获了很多。至此,我更加深切的体会到这样的通过“眼观四面,耳听八方”的实地实践,有时候会比潜心研学寻到更多东西,了解的更透彻,更实在。“上善若水,笃学敦行”这一河海校训也引导我们注重学习与行动并驾,理论与实践齐驱,做新时代的莘莘学子的佼佼者。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在水库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小型水库仍然存在管理主体不明、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一)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是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具体落实水库确权划界、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防汛抢险和除险加固等工作,逐级逐库落实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组织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考核办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四)水库管理单位(专管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一)小型水库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管员。小(1)型水库配备1至2名专管人员,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重要小(1)型水库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也可采取流域集中管理和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代管等模式。
(二)小型水库专管人员采用聘用制,具体选聘条件、程序、录用、工作职责、管理及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管理人员须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湖北省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经费由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财政补助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每月对小(1)型水库每座补助不少于XX元,对小(2)型水库每座补助不少于XX元。水库大修费用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或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申报安排。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补助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初,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库制定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目标、内容和要求,与水库管理单位(专管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合同,年终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兑现经费。
(二)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要在每年汛期,组织编制或修订水库安全度汛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三)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行、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
四、及时消除病险隐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一)水库发生水毁或突发性险情时,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应立即组织修复,并将处理方案和结果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限期除险加固,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在未进行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必须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制订和落实控制运用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凡因工作不力导致小型水库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小型水库工程存在的问题
工程设计问题
水库工程设计对水库工程质量的影响是基础性的,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水库工程的框架的好坏。一方面,小型水库工程一般是由地方水务部门或者村级单位集资建设的,由于资金支持有限,在工程设计上不能投入太多的资金,因此聘请的设计团队很难保证其专业水平比较高。另一方面,存在对工程了解不透彻的情况。比如,没有进行实地测量等。由此造成了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误差比较大。这两点是在小型水库工程设计方面最容易造成工程质量的原因。
施工原料、设备等存在质量问题
降低成本是这一问题发生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考虑到成本压力,购买价格低廉的原料,却在质量方面没有过关。或者是施工单位没有进行深入调查来了解供应商的情况,选择了信誉及口碑不佳的供应商,也会导致施工原料等存在质量问题。此外,施工管理部门未能有效管理施工质量,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威胁到了小型水库工程施工人员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施工及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在施工阶段,未组建高水平的施工人才队伍。在施工的过程中,未组建高素质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实际经验的缺乏、管理队伍建设不合理、先进监督管理观念的缺乏、投资收益意识的缺乏、质量控制方面基本知识的缺乏等。尤其是当前的水库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先进的水库工程设备以及施工技术的应用,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一些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做出改变,导致监督管理效率不高。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
传统水利工作下的水库管理主要针对人为建造的工程部分即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管理范围小,管理面窄。这反映了重工程轻资源的实际。传统水库管理还存在着重更改大修,轻检查养护。
2.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监督管理的措施
树立正确的质量监督管理观念
在小型水库建设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督管理理念,提高建设质量。同时,监理部门必须提高工作效率。监督管理部门的工程师要全面控制建筑的质量,减少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的质量问题;全面控制工程技术的应用效果。施工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质量控制的意识,保证施工人员及群众的生命安全,并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大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来宣传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从而提升小型水库工程建设质量。
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首先,小型水库工程的._门必须制定完善的施工规划方案。全面认识制约小型水库建设的因素,根据现场实测和检查资料,全面规划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提高小型水库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效率。其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完善的施工管理方案,加强工程监督管理来提高工程质量。相关施工部门可以要求技术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到现场开展指导工作来保障施工质量;重点关注承包任务优化,合理控制工期,加大对控制施工材料质量的力度等来保证提升施工质量。
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素养
影响施工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综合能力素养,水库施工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第一,完善质量监督管理的理念和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具有责任心和工作素质。第二,建立施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的内部团队。在选拔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过程中,对应聘人员的质量监督管理技能、技术技能等方面进行详尽考核,以选择满足要求的人员。第三,技术监督管理人员有更多的学习机会。提供多种培训服务来提高他们的技能经验等,将其理念与工程施工进行有机结合。
逐渐健全相关的质量责任体系
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不仅要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意识和能力,还必须进一步健全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小型水库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可以在建设过程中建立,完善相应的责任体系,自上而下形成规范、明确的责任制。比如每位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自己在工程中所担任的具体责任,并且对责任进行落实。若现场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我们就可以找到负责人及时处理问题。健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是保障水库工程施工质量提高的重要举措。
加强小型水库的工程管理
当地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要依照《_水法》和《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成立机构,配套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水费收取和水工程的维护、运用、管理。加大各项宣传力度。宣传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水也是商品,要有价使用,要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用水量对用水户征收相应的水费,共同管好水,用好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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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胜建.永嘉县山里坑水库加固工程质量管理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4(05).
关于小型水库溢洪道加固优化设计论文
1小型水库溢洪道设计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溢洪道泄流量设计的计算问题
在小型水库溢洪道设计的过程中,溢洪道流量的计算十分重要。由于在不同的水库中,溢流堰的结构形式存在着区别,导致在溢洪道流量计算过程中,所采用的流量系数不尽相同。因此,这就容易使设计人员在溢洪道流量计算的过程中出现差错,从而导致水库的泄洪能力和水库的设计标准不相符。
布置不合理
在对小型水库溢洪道加固设计的过程中,由于其地质情况可能存在不同,有时会出现溢洪道布置不合理的情况,使溢洪道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受到周围地质情况的影响,从而出现质量问题。这不仅对水库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水力计算方法不合理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并没有采用科学的设计方法和专业的设计手段进行设计,这就容易导致设计成果不符合水利工程相关标准,严重影响水库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而在溢洪道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影响溢洪道结构质量的因素很多,如果设计人员在对其进行设计的过程中,考虑得不够充分,那么就会使得溢洪道在水力冲击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下出现问题。
泄槽(陡坡)段存在问题
在对溢洪道泄槽段进行设计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泄槽段的坡度问题,二是泄槽段的转弯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如果在溢洪道设计的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那么就会加大水流对溢洪道边界的冲击,使得溢洪道在水力冲击的影响下,其泄槽段存在问题,从而影响水库的正常运行。
消力池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受水库修建时的资金和技术条件限制,相当数量的小型水库都没有消能防冲设施,导致几乎每年汛期都会有溢洪道水毁事故发生。有溢洪道消力池的水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消力池出口水流受阻或受陡坡段弯道影响,水流条件恶化,导致消力池破坏。有的消力池太短、太浅,水流在池内消能不充分,淘刷底板,致使消力池破坏;有的消力墩设置不当,水流紊乱,流速大时,在消力墩上会产生气蚀。
②消力池下游尾水位过低,泄洪时可能形成远驱水跃,严重冲刷下游海漫;③消能不充分,下游遭受冲刷,严重时会发展成冲刷坑,影响溢洪道安全。特别当消力池出口离坝脚较近时,水流冲刷坝脚,危及大坝安全。
2溢洪道优化设计策略
在溢洪道泄流量设计计算中
要正确分清宽顶堰、实用堰、明渠三种水流形态和工作条件,这样才能正确计算溢洪道的实际过流能力,以避免造成与设计条件不相符的情况。
溢洪道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工程特点、枢纽布置、施工及运用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如果大坝附近有天然山坳可以布设溢洪道则最为理想,如果地形狭窄无法布置正堰,则可考虑选择侧槽式溢洪道。溢洪道规划布置的主要原则是:基础坚硬均一,线路短,无弯道,出口远离大坝,工程严禁布置在滑坡或崩塌体上。
针对众多小型水库现状,对不满足防洪要求的水库可进行溢洪道拓宽、拓深
对溢洪道拓宽、拓深均有困难的水库,也可考虑加高大坝与拓宽溢洪道相结合的方案进行比较,选取较优方案。此外,在洪水复核中,若为满足防洪要求的泄洪流量与现行泄洪流量相差不大时,也可改变溢洪道形式。
为了使水力计算与工程特性相一致,选择正确的.计算公式十分重要
具体如下:进口段的水力计算可采取自下游控制断面向上游反推求水面曲线的方法进行,进口段起始端须先计算水位雍高,才能求得泄洪时的库水位;控制段的泄流计算可根据《溢流堰水力计算设计规范》建议的方法计算,同时正确选用流量系数,使其与实际的堰型相一致;泄槽段水力计算方法较多,如对底宽渐变的陡槽段可用查氏方法分段详算,陡槽底宽固定不变时,可采用B-Ⅱ型降水曲线方法计算;消能设施的水力计算根据不同的消能方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在选定消能设施的尺寸时,应该留有余地。对于一些重要的水库,其水力计算成果还应通过模型试验加以验证。侧槽段的水力计算过去常采用“扎马林法”,但由于该法计算时采用了均匀流假定,而实际水流状态是沿程变量流,故不符合适用于均匀流的泄流公式,因而与实际泄流情况有较大出入,根据水流动量或能量关系而采用的水面曲线推算的公式比较符合实际泄流情况。由于侧槽内实际的流态十分复杂,故在堰顶对面的岸坡水面要比平均水位抬高5%~20%,因此其设计的衬砌的高度、厚度要考虑上述影响。
溢洪道末端的消能设施主要有底流消能、面流消能和挑流消能
对消能存在的问题,土石坝大部分采用修建消力池泄能的方式处理。消力池底板厚度应满足抗浮稳定要求,由于底板四周边界的约束作用,一般没有滑动问题,因此仅需对其抗浮要求进行稳定计算。
3结束语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修建了许多小型水库。这些小型水库的建设,不仅可以满足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求,还有着良好的防洪效果。但是,由于在对溢洪道进行加固设计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质量问题,对水库的正常运行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在小型水库设计中溢洪道存在的问题,技术人员就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规范,对其进行优化设计,使其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
当前我市已经进入主汛期,市政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分析当前我市防汛工作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全市防汛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努力夺取今年防汛工作的全面胜利。刚才,同志结合气象和水文部门的分析预测,提出了今年防汛工作的具体安排意见,我完全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防汛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总体来看,今年的全市防汛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形势十分严峻。一是气候形势不容乐观。从全国看,在国家防总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各位专家对今年的气候形势进行了认真研判,普遍认为:“今年气象年景总体偏差,防汛形势不容乐观”。我国南方部分地区今年以来的多次强降雨和局地洪水,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从我市看,目前已进入夏季降水集中时期,加之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今年的极端天气可能更加频繁。从目前水文、气象情况分析,今年夏季、嫩江为中水年份,受局地暴雨影响,中小河流出现暴雨洪水的可能性较大,要特别防范中小河流暴雨来水集中汇入引发流域性洪水。7月份全市平均降水量比常年多近1成,8月份降水量接近常年,夏季降水集中,是暴雨多发时段,易发生强对流天气,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二是我市防洪工程抵御大洪水能力仍然偏低。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建设的投入,我市地方财政和受益群众也投入了大量财力和物力进行中小河流治理,但总体投入水平和防洪工程消险加固建设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上游没有控制性工程,还不能对洪水实施控制。我市中小河流堤防断面单薄,险工弱段多,防洪标准低,甚至局部江段没有堤防。大中小型水库病险问题仍然存在,防汛工作压力大。特别是全市有75个易受山洪危胁村屯,点多,面广,一旦出现集中降雨,极易形成泥石流等洪涝灾害,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三是我市少数干部群众水患意识淡薄、防汛准备落实不到位。个别有发电任务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盼雨心切,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性来水心理准备不足,存在一定的麻痹思想,甚至时有超汛限水位运行情况,严重影响水库工程的防汛作用发挥。一些地方对易受山洪危胁村屯、堤防等薄弱环节,可能发生的防汛隐患考虑不够周全,困难估计不足,有的没有制定应急方案,有的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防汛抢险物资准备不够充分,抢险队伍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防大汛、抗大灾的需要。为此,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防汛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防汛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的思想,切实增强做好防汛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切从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措施,抢前做好准备,扎扎实实安排落实好防汛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安全度汛。 二、突出重点,全力抓好各项防汛工作措施落实 今年全市防汛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全面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大江大河、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防洪安全,确保中小河流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述总体要求,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 (一)要严格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要以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狠抓各项防汛工作责任制落实。今年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换届之年,人员调整变动较大,各地要抓紧完成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调整工作,按照防大汛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分工,形成体系健全、严密高效的防汛组织保障机制。特别是因工作变动新分管防汛工作的同志,要主动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各级政府行政一把手是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认真负起责任,切实抓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的防汛工作责任制要进一步强化,要与具体负责的水库、堤防、村屯等重点部位搞好防汛任务对接,必要时到现场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级防汛部门要抓紧落实领导包堤、包库、包险段、包村屯责任制,并逐级签订防汛工作责任状。要明确堤防水库防汛安全的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向社会公布责任人名单及其职责,接受社会监督。各防汛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一旦堤防或水库出现险情,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分析险情、制定方案、转移群众、组织抢险,做到挂帅必出征、出征必作战、作战必全胜。 (二)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预案和演练。目前,市防已对全市四座大型及两座重点中型水库的控制运用计划进行了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防,近期省防将组织专家组对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的控制运用计划进行审查批复。各地要抓紧审批辖区内的中型及小型水库度汛方案,中小水库是我市防汛工作的薄弱环节,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中小河流、中小水库防汛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县(市、区)、乡(镇)负责。各地要抓紧对堤防、水库安全度汛能力进行检查,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度汛方案,全面落实好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应急通讯设施和下游人员安全转移方案,通讯不畅的水库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要加强防汛通信设施配备。要有针对性地严格落实各项“防、抢、撤”措施。在“防”上,要加强雨情、水情预报和汛期24小时观测,加强上下游防汛信息沟通和联络。内涝、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必须建立以村屯、居民点、作业区为单位的自救自保机制。在“抢”上,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抢险措施,努力把灾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在“撤”上,要有针对性地明确安全转移各环节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落实抢险队伍,制定安全转移方案。同时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认识洪水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提高群策群防能力。各级防汛部门要把防汛宣传和演练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防汛演练。据了解,6月份爱辉区陆续在辖区重点乡镇、村屯组织实施了防洪转移演练,各地要学习爱辉区的做法,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切实组织开展好防洪演练,进一步强化部门间配合,使干部群众熟悉预案流程,增强防洪、避险、自救能力。#p#分页标题#e# (三)要全力推进防洪工程建设。在建的防洪工程,要按照设计标准和施工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满足施工度汛要求,确保安全度汛。各类在建水利工程,要严格履行水电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落实责任主体,针对可能发生的险情,认真制定防洪应急预案,特别要完善重大险情抢险预案和下游群众紧急转移预案,做到责任、机构、方案、队伍、物料和报警六落实。 (四)要储备足够的抗洪抢险物资。按照防大汛的要求,本着“分级负责,满足急需”的物资储备管理原则,逐步增加防汛物资的数量与种类。要做好编织袋、铁线、彩条布、木桩等基础防汛物资的储备。险工弱段和病险水库要备足备齐抗洪抢险所需的土料、石料等物资。各地要确定防汛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人,以便工作有序开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会后对抗洪抢险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防汛物资,特别是编织袋、彩条布等基础性物资,要按照防汛物资管理规定,及时报废核销,补充到位。 (五)要建立防汛安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去年中编办已批准设立国家防汛抗旱督察专员,今年中央一号文明确要求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防汛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分级建立防汛安全监督机制,明确安全监督责任人和监督内容,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备案,对发现的问题向防汛责任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办。对履行职责不力,整改不及时的防汛责任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对因、、处置失当等人为因素酿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全面开展防汛安全大检查。各地要按照管理部门自查、主管部门核查、防汛抗旱指挥部抽查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防汛安全大检查。会后,各县(市、区)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防汛安全大检查,检查要全面,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要认真细致,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发现问题逐一登记造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处理。特别是对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督办力度,限期予以整改。近期,市政府和市防将派出工作组陆续深入各地对防汛安全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五个到位”落实情况,即检查组织是否到位、工程是否到位、预案是否到位、队伍是否到位、物资是否到位。 三、强化组织领导,努力夺取防汛工作全面胜利 一要强化领导,纳入日程。各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真正把防汛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防汛办专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要深入重要堤段、险工弱段、病险水库以及防汛重点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全面查堤排险,及时排除隐患。 二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市、县两级防办要细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各地和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防汛工作责任,把重点堤段、重点水库、重点险工、重点单位的防汛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做到层层责任明确,项项任务到人,确保工作落实。各级防汛部门要加强汛期值班工作,确保汛情信息畅通。对工作不负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强化指挥,统一调度。防汛工作既有洪水调度问题,又有抗洪力量调度问题。各地和各防汛成员单位要服从市防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要建立汛情通报机制,为防洪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对市防的决策,各地和各成员单位要坚决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四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防汛工作要做到各尽其能、各负其责、信息畅通、调度科学、决策果断。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继续发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韧不拔、敢于胜利”的抗洪精神和“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集体主义精神,调动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投入到防汛中来,为赢得防汛工作全面胜利做出不懈努力。 同志们,防汛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防控,确保全市安全度汛,为建设和谐、小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_水法》、《_防洪法》、《_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实施细则。
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Ⅱ型水库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及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的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小型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中峰水库由红旗电站水库管理所负责管理,望峰乡人民政府协助管理。小Ⅰ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小Ⅱ型水库管理根据各水库具体情况由乡镇确定,跨村小Ⅱ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单村受益的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水库所在村委会负责管理。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司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Ⅰ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Ⅱ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及管护人员和乡镇水管站责任人。水库管护人员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责任合同,县、乡(镇)村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册,并利用公共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管护经费由县、乡分级负责,县财政预算列支部分管护经费,乡(镇)通过列入一事一议、乡镇预算及其他渠道筹集管护经费。
第六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须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数根据水库功能、主体建筑物情况确定不少于1人。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输水设施操作机维护技能,了解水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规程和有关质量标准,具有发现、处理运行中的常见故障的能力以及水工建筑物养护修理能力。管理人员须经专门业务培训合格并签订好管理承包合同后方可上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为技术负责人。
第八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检查参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执行。水库必须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第九条 水库管理人员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库区岸坡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有感地震、水位骤涨骤降及附近发生较大爆破时,技术负责人必须会同水库管理人员对水库各建筑物及管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会同检查。如发现严重问题,威胁工程安全,应昼夜监视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条 对水工建筑物的检查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高水位时检查迎水坡是否有风浪冲刷,背水坡及坝肩是否有散浸或集中渗漏,坝趾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坝体与溢洪道、涵管等建筑物结合部门是否有异常渗漏。低水位时检查内坡是否有塌坑、滑坡,启闭设备、输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实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管站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已批准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进行工程维护养护,保持坝体表面完整、溢洪道完好、放水实施畅通、备用电源可靠,保障启闭设备及闸
门运行正常。
影响安全度汛的工程维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工程维修养护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进行水库调度运用,认真编制防洪抢险预案。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的调度运行,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运行方案执行。小Ⅰ型水库的度汛运行方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小Ⅱ型水库的度汛运行方案由各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桩。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区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止);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至20米。保护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至100米;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司法、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行的措施,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满足大坝安全观测的观测设施,如水位、雨量、渗漏量指标的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重要小型水库还应设置大坝变形及渗压观测设置。逐步建立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辖区内所有水库的运行状况。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二十二条 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渠道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的农药,洗涤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等;
(二)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三)禁止在水库化肥养鱼;
(四)在水库集水区域采矿炼矿、洗砂;
(五)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周边兴建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造、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旅游、环保等部门制定规划。开发的旅游项目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有城镇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生活饮用水保护区,设立标志。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利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科学实验的,必须事先经过水库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偿使用。水产养殖、科学试验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和污染水体。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和维修养护。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小型水库管护。对于水库维修管理不到位的乡镇核减相应的水利建设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理体系。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对各乡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水利局会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采取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的方式,对每座小型水库均要进行现场查看、核实。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区奖励补助分一、二、三等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县水利局与县财政局会商制定。所有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小型水库管理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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