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深入贯彻落实《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按照“十项要求”、“十条禁令”,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体系为目标,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针对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研究制定和实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加大安全投入,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和体系建设的需要;要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实现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无缝化管理。
(三)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定整改及验收人员、定整改和验收时间、定整改标准、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严格矿井通风管理,是否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技术管理。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作业规程、措施是否具有指导性,能够围绕现场定措施,围绕措施抓落实;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五)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深化整顿关闭工作的规定》(皖经信煤炭〔2010〕174号)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
(七)制度完善。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否建立安全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是否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企业是否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职业卫生管理是否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是否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八)应急救援。各矿是否成立应急救援机构、队伍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是否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避灾路线。
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各县(区)煤炭局负责挂牌督办。对突出的重大隐患由市煤炭局进行挂牌督办。督办要实现档案化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按“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一是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月组织各部门对全矿井生产全面排查,并对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二是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须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三是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四是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_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下面,我汇报一下今年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情况。
原有非煤矿山企业31家,大部分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国土资源局注销了7家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新批了市富伟石料厂和市木石镇鑫源石料厂2家采矿许可证。今年4月份,富伟石料厂和鑫源石料厂办理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有非煤矿山企业26家。由于环境整治等因素,目前允许生产的采石场共17家,主要集中在木石、官桥、柴胡店和东沙河4个镇境内。其中,木石镇6家,官桥镇2家,柴胡店镇5家,东沙河镇4家。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围绕“六抓六好”的工作思路,不断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了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稳定。
(一)理清全年工作思路。今年,我们确定了非煤矿山行业“六抓六好”的工作思路,即:抓源头管控,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好;抓基层基础,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条件巩固好;抓日常监管,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规范好;抓专项整治,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突出问题解决好;抓依法治安,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治理好;抓职业卫生,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治脏”行动开展好。
(二)及时贯彻上级指示。4月20日,市局召开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之后,我们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抓责任”百日集中整治活动方案》和《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并于23日在柴胡店镇召开非煤矿山“百日集中整治”现场会,公安治安大队、国土资源局、11个有山镇安监中队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市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非煤矿山打非治违抓责任百日集中整治活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等近期的重点任务,对做好下一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三)多措并举防范事故。一是关口前移抓预防。严格非煤矿山新建企业“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确保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认真按照省政府213号令和有关制度的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完善软件材料,改善现场条件,严格行政许可初审,及时为市富伟石料厂、市木石镇鑫源石料厂两家新建采石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集中精力查隐患。组织开展春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以非煤矿山企业采场工作帮、边坡角、台阶高度为整治重点,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指导督促各有山镇、市直有关部门加大对非煤矿山及其相关行业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监督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三是监管注重全过程。春节后,我们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复工督查的通知》,周密部署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工作,继续开展了“五个普遍”活动,即:普遍进行一次复工前的调查摸底、普遍进行一次复工前的设备检修、普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自检自查、普遍进行一次职工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普遍进行一次非煤矿山企业复工检查验收工作。各有山镇安监中队对企业复工进行验收后,我们于3月上旬对全市非煤矿山春节后复工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确保各采石企业的复工安全。
(五)始终做好应急准备。精心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预防性检查,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熟悉救援环境与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相结合的形式,深入各采石场进行预防性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安全隐患、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和“三违”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采石场和镇安监中队,跟踪监督整改。对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由安监中队、采石场及专业救护队联合商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处置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市局领导的要求相比,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一是企业安全意识仍待提高。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细致,职工劳动防护不够规范。二是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企业安全基层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三是按标准化运行还不自觉。个别企业在通过标准化验收之后,没能按照安全标准规范运 作,安全管理水平保持不够。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部分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没能有效开展,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步打算
一、严格执法,认真履行好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1、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编制《福建煤监局2007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提出了“抓两头带中间,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监察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思路,根据煤矿生产的不同季节、水文、气候等特点,按照“重点监察在点、专项监察在线、定期监察在面”的原则,强化“三项监察”。重点监控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矿井和灾害严重矿井,重点监察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和“一通三防”,抓好节假日、“两会”、“_”等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重点监察。全年累计监察138个矿井,发现各类安全隐患810条,下达(制作)各类执法文书417份,责令26家煤矿停止井下作业(施工)、撤出作业人员,对33家煤矿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分别作出警告、停产整顿、罚款和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累计实施经济处罚万元,收缴率达100 %。对在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做好后期跟踪检查,整改率为100%。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及时立案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详细地查明违法违规事实。2007年查处的26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力。我局编写的《依法监察,规范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效能》一文,在10月份全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上受到充分肯定。
2、严肃煤矿安全事故查处。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2007年发生的23起煤矿事故,均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立案调查,将事故原因分析透彻,准确认定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指导企业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以典型事故为案例,广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促进区域范围内所有矿井共同整改提高。龙岩永定“10・7”透水事故发生后,丁明干副局长带领事故调查处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过程指导现场的施救工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全省所有煤矿水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2006年发生的43起事故的结案情况、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并进行案例整理,编印了2006年福建省煤矿事故案例汇编。对今年已结案的20起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做出批复,将处理情况向全社会通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积极协调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等部门,成立经常性协调机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事故调查、煤矿关闭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联合审批、联合调查、联合执法机制。先后5次联合成立检查组,就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及节后复工各项准备工作、煤矿整顿关闭、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工作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以及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等开展联合督查,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我局监察人员每次深入基层,都会主动联系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让基层派人跟随、配合,促进基层真心实意地配合我局抓好日常监管,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有效减少事故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扎实抓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根据工作部署,先后于4、6、9月份专题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督查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水害防治的通知》,要求各煤矿企业按照赵铁锤局长视察福建煤矿时提出的水害防治“八有”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水害防治工作。6月份,针对雨季来临,我局与省经贸委等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对龙岩、三明、泉州、南平等地区和福煤集团所属煤矿的水害防治及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针对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认真落实防范措施。9月份,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福煤集团把水害隐患排查作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再次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落实防洪防汛防透水各项措施。为深刻吸取永定县“10・7”透水事故死亡5人的教训,我局下发紧急通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煤矿水害问题开展一次全面疏理,排查隐患,实施有效的整改;责令永定全县所有煤矿停产整顿,要求水害问题没有解决的矿井,不能复工生产。
2、不断强化顶板事故预防。福建局始终把顶板事故预防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监察人员每次下矿,都亲自深入巷道,进入采掘工作面实地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及时整改的当场要求煤矿企业进行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都要指定县煤行办负责督促落实,限期反馈整改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则坚决责令停产整顿。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总工程师和煤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要遵循顶板事故预防的规律特点,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全年共培训煤矿“三项岗位人员”8249人,有4万多名一线矿工参加安全培训,紧紧依靠人员素质提高促进顶板工作有人管,有办法管,管得住,管得好。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根据_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专项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将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早部署、早治理。结合每月的监察任务,先后4次派出监察组分赴各地,就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和落实隐患整改等进行检查指导。9月份与省经贸委联合成立专项检查组,分赴龙岩、三明、泉州等地,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10、11月份,结合国庆和“_”期间的安全工作,认真组织“回头看”活动,重点针对_督查组在福建督查时提出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前一阶段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煤矿企业,要求他们重新“补课”;对已经查出、但尚未彻底治理的重大隐患,逐条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提高整改率;对一般患,防止经常反复。据统计,去年6至10月份,全省332家生产矿井、10处基建矿井都认真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行动,累计自查隐患17600条,整改16882条,整改率,其中:重大隐患813条,整改率100%;列入治理计划重大隐患7条,安排治理资金万元,目前基本上全部完成整改工作。
三、开拓进取,扎实推进“落实年”、“攻坚年”各项工作
1、坚决完成整顿关闭任务。根据_安办的统一部署,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分期分批深入基层,逐个市、县(区)做好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沟通协调,紧紧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各部门,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关闭工作。今年我省按时完成了29家矿井的关闭任务,三年完成关闭小煤矿98家,超额完成10家。7月份,我局专门派出监察人员对已关闭的29对矿井实施抽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地方监管责任,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龙岩、三明、泉州等地均建立、制订了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职责、制度及配套扶持、补偿和减免经济政策,组织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大部分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相应建立了关闭矿井日常巡回检查制度。
2、扎实推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主动联系省经贸委和国土厅,共同研究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整体方案,及时出台了《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暂行标准》两个配套性文件,简化了资源整合审批程序,大大节约了煤矿企业的工作成本和工作时间,调动了企业主的积极性。上半年,有针对性地选择了永定县、大田县等县市进行试点,积极指导试点县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6月份,我局组织监察人员赴龙岩市,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传达推动煤炭资源整合、解决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矿区范围划定等有关精神。目前,省经贸委已批复的全省62个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正处于立项之中。
3、有效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编印《福建煤监局推动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基本作法和下步工作打算》、《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在永定县组织召开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规范煤炭开采秩序现场会。4月初,与省经贸委联合印发了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意见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有力推进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目前,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全省共有56家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建设,并已基本完成建设工程。
20__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事故总量较大,一些地方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仍较突出,形势依然严峻。为落实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任务,深入进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按照《_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__〕15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企业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坚持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全力配合。中央煤炭企业负责组织所属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三、各省(区、市)及有关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月底前下发实施,同时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隐患的内容)于2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省内公告制度,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都要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煤矿,暂缓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和指导。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针对三个重点时段特点进行集中督查、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按照_安委会办公室的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将本实施意见转发至所属各类煤矿。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煤矿企业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所有煤矿都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各产煤省(区、市)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
(一)重点地区
事故多发地区,瓦斯灾害严重地区,管理薄弱地区,非法开采严重的地区,今年受雨雪冰冻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各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的重点地区。
(二)重点企业
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资源整合的小煤矿,破产重组的煤矿,有超层越界嫌疑的煤矿,近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受雨雪冰冻灾害影响严重的煤矿;各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的煤矿。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要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
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
3.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各地区要尽快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6.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小煤矿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13.制度落实情况。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小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4.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5.露天矿排查治理重点。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
16.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需要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三、突出重点时段的督查
“两会”期间、举办“奥运会”期间以及第四季度为三个重点时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三个时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查。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在相应时段重点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第一时段(2月-4月)春节后煤矿复产时段,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为“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生产环境。
1.对春节正常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2.停电停产的受灾煤矿,制订落实停电应急预案,必须按规定专业排放瓦斯、排水、检修。在系统供电基本稳定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分步复产。
3.正常生产的煤矿坚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严防“三超”。
4.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新建煤矿的监管监察,防止边施工边生产。
5.配合_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防止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6.督促企业对20__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一治理销号。
第二时段(5月-9月)举办“奥运会”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督促煤矿企业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2.重点督查煤矿企业做好水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三时段(10月-12月)第四季度年终岁尾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1.督查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三超”现象,对改扩建、新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2.督促企业制订和落实应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停建煤矿复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建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二、恢复建设的煤矿名单
根据《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1〕第10次和〔2012〕第1次总11次)精神,我县长田乡小凤山煤矿、长田煤矿、烂坝画眉冲煤矿、三都镇紫马冲煤矿、断杉镇昱城煤矿、鸭绒煤矿等6家煤矿经瓦斯等级鉴定批复为非高瓦斯和非煤与瓦斯突出的停建矿井,可以恢复建设。王佑煤矿和芦山煤矿待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后,按程序恢复建设;甲烈煤矿原已批复为试运转煤矿,但因其安全专篇变更后未获批复,该矿原则上只能安装设备、抽排水和维修巷道,不得开拓巷道和进行生产,待获得专篇批复后方可恢复建设。
三、煤矿复建工作验收时间
根据我县停建煤矿实际情况,恢复建设验收时间从2012年2月25日开始,至2012年3月25日结束。
四、煤矿恢复建设程序
1、按《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精神,由煤矿向县复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重点体现业主自愿,并经实际控股人签字,属地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报县复建小组。
2、复建小组收到申请后,到矿进行初步审查验收。初步审查验收内容:①煤矿复建组织机构成立情况;②矿级管理人员到位和分工情况;③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④隐患排查安全措施准备情况等内容。
初步审查验收合格后现场开锁,矿方即可按照隐患排查安全措施要求入井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根据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复建小组备案,同时煤矿根据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报复建小组进行验收,经复建小组验收合格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两次验收不合格,取消复建资格。
4、县政府批复同意复工建设后,煤矿进行复工建设。
五、工作要求
1、各煤矿要认真制定设备的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确保各种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煤矿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复建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复建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复建前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和全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复建顺利进行。
2、各煤矿要切实抓好复建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按工作程序完成各阶段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3、验收小组要严格遵守复建验收制度,严格落实相关验收工作要求,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煤矿复建安全责任制,防止拖延推诿、敷衍塞责。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4、验收工作必须做到审批一处、验收一处、合格一处、恢复建设一处。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对煤矿井上、井下认真进行检查,不准降低标准进行复建验收。
六、复建煤矿安全建设要求
1、严格按照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建设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和专篇严重不符的,必须对设计和专篇进行修改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2、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机械化和“六大系统”建设要求开展矿井建设,凡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未达标、未实现采掘机械化以及未按规定建成“六大系统”的矿井,一律不予报批进合试运转。
3、严格按照开采方案和安全专篇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对各项工作均要制定切合实际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计划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严防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1、县工信局、安监局及属地乡(镇)政府要加强矿井复建工作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复建矿井开展督查,确保复建工作严格按规定和要求顺利开展。
2、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复建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理安排,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逐项开展隐患排查,制定的整改方案必须经验收专家组全面审核同意,报县复建小组备案后方可进行整改,整改结束报县复建小组验收合格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复后方可恢复建设。乡(镇)要明确恢复建设矿井的包保责任人,包保人员要加大对煤矿建设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驻矿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盯守。
3、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复建矿井的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将复建矿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规定强化监管检查,确保煤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工信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力度,严把验收关,确保复建矿井符合基本安全条件;_门要强化火工品管理,对作出复建决定的煤矿,立即供应火工品,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供应火工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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