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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3篇

学习《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3篇



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有力的“行动指南”。只有更好把握和运用好,才能让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3篇,希望大家阅读之后有所收获。

学习《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1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常听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程里“有血有肉”的铿锵回响,在学史知史懂史中不断叩问自己,如何“跑好历史接力棒”,以更加坚定的信念、顽强的意志、清醒的头脑,全力奏响新时代赶考路上的“奋进强音”。

常听“历久弥坚”的信仰旋律,增强忠诚于党的“信念力”,接续共奏“一颗红心永向党”的奋进强音。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一百余载砥砺拼搏,从石库门到天安门,从兴业路到复兴路,从嘉兴红船到时代巨轮,是什么让一颗暗夜中的火种炽燃成引领民族复兴的熊熊火炬?这需要我们细细捧读用热血与生命写就的红色华章,在寻根追溯、全面理解中找到那催人奋进的理想力量和璀璨夺目的信仰之光。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在一次次勤学中补钙壮骨、强筋铸魂,在一遍遍切问中力透纸背、入木三分,真正沉下心来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等道理,确保学出忠诚的信仰、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方向,永远矢志不移地听党话、跟党走,俯身书写青春的奋斗篇章。

常听“热血沸腾”的英雄战歌,增强顽强拼搏的“意志力”,接续共奏“红军不怕远征难”的奋进强音。历史必须铭记,英雄从未走远。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涌现了一大批视死如归的革命烈士、一大批顽强奋斗的英雄人物、一大批忘我奉献的先进模范,他们舍生取义,涤净旧日阴霾;他们艰难求索,引燃真理之火;他们埋头苦干,点亮温暖人间,至今都让人肃然起敬、无法忘怀!广大党员干部要弘扬英雄精神、学习模范事迹,传承前辈们身上“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死”的鲜明品格,坚定“长风破浪会有时”的必胜信念,主动到最艰苦、最吃紧的一线前沿,去锻造敢于担当、能够担当的钢筋铁骨,去淬炼事不避难、义不逃责的坚强意志,翻越座座“雪山”、渡过处处“险滩”、越过片片“草地”,真正走好新时代展开的“漫漫”长征路。

常听“敢于斗争”的正义呐喊,增强明辨是非的“判断力”,接续共奏“不畏浮云遮望眼”的奋进强音。古人说:“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近年来,一些历史虚无主义的错误思潮和观点在网络上不断出现,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等为名,利用新媒体的途径歪曲历史丑化诋毁英雄烈士,严重损害民族的凝聚力、自信力、向心力,影响十分恶劣。广大党员干部要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时刻保持历史警醒感,增强抵抗错误思潮的免疫力,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去明辨是非、激浊扬清,不断凝聚人民群众的磅礴力量,大胆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论做斗争,旗帜鲜明地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在乱云飞渡中挺直脊梁,在沧海横流中坚毅前行,奋力奏响迈步新征程、奋进强国路的“最强音”。

学习《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2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百年党史蕴含了“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一朴素真理。广大党员干部要将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作为“终身课题”,从百年大党的“昨天”“今天”“明天”中读懂“何以为民”,更加笃定为民之志、恪守为民之责、常兴为民之举。

从“昨天”的“苦难辉煌”中读懂“愿得此身长报国”的理想信念,笃定为民之志。回首百年光辉岁月,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为理想信念舍生取义、慷慨赴死的革命先烈,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党和人民伟大事业艰苦奋斗、勇挑重担的英雄模范,还是改革开放以来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敢闯敢试、顽强拼搏的“最美”榜样……一代代优秀共产党人都在证明,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奋斗终身,不是一句口号,党的初心使命也始终如一。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持之以恒学党史,深刻认识我们党先进的政治属性、崇高的政治理想、高尚的政治追求、纯洁的政治品质,用心体会红色江山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增加践行“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校正为民坐标,永葆“赶考”的清醒和坚定,接牢握稳奋进新时代的“接力棒”。

从“今天”的“使命担当”中读懂“但愿苍生俱饱暖”的公仆情怀,恪守为民之责。从石库门到天安门,从兴业路到复兴路,从“小小红船”到“巍巍巨轮”,从“过去”积贫积弱到“今天”繁荣富强……回望党的百年创业之路,无论世情、党情、国情如何变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没有变,这种不变的本色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深深的为民情怀。广大党员干部要读懂“人民”在党史中沉甸甸的分量,永远保持一颗“热辣滚烫”的为民之心,坚定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自觉听从党和人民召唤,把爱民之情时时记在心上,把为民之责实实扛在肩上,同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休戚与共,甘做人民的知心人、贴心人、领路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挺膺担当,确保始终站在时代潮流最前列、站在攻坚克难最前沿。

从“明天”的“伟大目标”中读懂“敢教日月换新天”的奋斗决心,常兴为民之举。回望党百年栉风沐雨的奋斗征程,无论是与强敌斗争,还是与自然灾害较量,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一次次绝境重生、转危为安、赢得胜利,不仅靠坚如磐石的坚定意志,也靠人民的坚定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过去依靠人民闯过了一道道难关,未来也必将依靠人民夺取一个个新胜利。广大党员干部要将学党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党史中蕴含的智慧和力量转化为奋斗之力,锚定“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的朴素目标,以“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的态度真抓实干,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魄力改革攻坚,敢于向问题“叫板”、对矛盾“开刀”、拿“实绩”交卷,以为民办实事的不断“小胜”累积造福一方的“大胜”,团结带领人民用奋斗争取更大光荣。

学习《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心得体会3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党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史学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内容、主要形式、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条例》要求,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结论、党的历史经验、伟大建党精神贯通起来,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做好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党史观,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202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4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党的历史教育人、启迪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第四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史明理。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学史增信。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三)学史崇德。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

(四)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斗争本领,把握历史主动。

第五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

(四)坚持统筹谋划、开拓创新;

(五)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六)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

第六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一、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在党员学习教育中,应当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城乡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进网站。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 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马克思主义、人类进步事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第十三条 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第十四条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权威读本,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第四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阅读党史著作、开展研讨交流、参加教育培训、参观红色场馆、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进修班、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史课程。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史。

第二十条 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推动党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与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开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用好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用好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美术等艺术形式,充分发挥文献档案、红色书信、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鼓励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党史网站(频道)、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 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平台,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讲活动、读书活动等形式,发挥革命英烈、功勋模范、先进典型、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第二十九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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