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范文精选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借鉴或帮助。
各有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推进降费减负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
1、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 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2、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 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3、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 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4、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5、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 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 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 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六、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区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畅通 12345 平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各涉企收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市推进降费减负决策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优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等要求,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严格执行降费减负政策落实,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违规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口岸等领域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金融领域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银保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等要求,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3.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七、全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对近两年涉企收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问题逐项提出整改措施,做到立行立改、整治到位、举一反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投诉举报线索排查社会热点问题、监测联系点收集的企业负担等情况,统筹执法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问题不解决、整改不到位的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降费减负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我市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标准、时限、浮动幅度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2.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 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3.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4.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XX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畅通12315平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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