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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今日热点。
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纠纷申诉状及申诉程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张某,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张某之子,电话。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治疗;。
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下午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一定医疗依赖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给申诉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和57条之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特向你处提出申诉,请依法及时妥处。
此致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所在地:广东省xx市xx村。
负责人:李,系该村村长。
被申诉人:xx市xx村。
负责人:陈。
申请事项:因不服()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该案再审。
申请理由:。
一、()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如下错误。
(一)二审判决书第19页“但根据本案证人欧证言,李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项是分给村民,且xx村一队也开具了收据确认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该认定有以下错误:。
1、片面引用和采纳欧证言。欧出庭作证明确指明,李当时担任x洲果场的厂长,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的。因此,该判决书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从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这是办案法官对欧证言断章取义主观推测的结果。
2、关于欧到杨x镇经管站写10000元收据的事情经过,欧出庭证明,该款并不是王在挖泥前交给村委会的,而是王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发现败露后,王才交到杨x镇经管站,然后因欧当时是村委兼会计,杨x镇经管站通知欧到镇经管办开具的。xx村一队45户家庭代表共45人两次写证明,证明在王挖泥前村民并不知情。上述事实证明,欧开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据并不能说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审判决书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这一推断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对在农业承包地挖泥出售行为是否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规定,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二审判决书以此作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说白了,就是为了达到偏袒x洲果场的目的,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论李在此次挖泥事件中个人是否实际获取利益,即使李没有获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场的结论。因为,李xx个人是否获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够代表x洲果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书作出这种推断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逻辑上的低级错误。
关于李代表在王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我们在法庭上还提供以下证据,没有被采纳。
(1)本案在一审中,“x洲果场在庭审中承认xx村一队原村长李曾经在x洲果场处从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场关于不知道开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见一审判决书)。
(2)xx村一队在二审开庭时提交新证据,证明x洲果场从x年起至x年期间聘请李为工作人员,给你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李与x洲果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x年10月23日,xx村一队家庭代表李x华等45人签名证明李从1996年x洲果场承包果园后,就一直聘请李当场长,王在x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时,李是代表x洲果场同意挖的。这一证明和欧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会劳动力用工许可证原件,证明李是x洲果场劳动用工监管人。遗憾的是二审判决书写成是复印件,这个证据证明x洲果场劳动用工都是李负责,也印证了欧和全村家庭代表证明李担任x洲果场场长的事实。
(4)李代表x洲果场与简x桥、简x炽二人签订的转包鱼塘协议书。简x桥、简x炽在复印件上亲笔书写证明:“本人是耕养x洲果场的鱼塘约40亩,合同是x洲果场委任李签的。”
(5)xx村一队李x华等45户家庭代表签名证明。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李在x洲果场的地位和作用,李在王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场,不能代表xx村。没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却挖走价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们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审判决中认定所挖泥土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错误的。
(一)在王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发现败露后,在李授意下,王到杨x镇经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钱,在经管办让欧开的收据上写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么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签名作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二审法官不顾民意,对全村家庭代表签字作证的证据不采纳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二审法官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是法官主观臆断,故意偏袒x洲果场。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下判。xx村一队全体村民认为审判不公,坚决要求中院重审此案,还原事实真相,大白天下,还公道于民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
x年1月6日。
申请人:杜,男,63岁,汉族,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内退职工,住xx省xx市xx区东风巷x号付x号,电话:。
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被申诉人故意违反国务院(国发【】111号令),并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诈手段,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强迫内退,剥夺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为由,制作()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撒销。
2、被申诉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采取欺诈手段变相强迫工伤职工即本案申诉人签订《内退协议》无效。被申诉人应予补发申诉人内退期间与在岗人员相应工种收入的差额部份补发应享受的工龄工资差(在岗职工30年工龄每月600元,内退人员60元),补发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25%的赔偿。
3、被申请人与一审、二审、再审腐败法官串通一气,采取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以及毁灭与本案有关的17份证据,实施枉法裁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实施枉判。
申诉人杜诉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中法民终字第1013号枉法裁定,于x年1月5日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3日制作()川民申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杜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号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即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由此指定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司法解释表明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视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被申诉人x有限公司分公司均未举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证据。由此说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虚构伪造“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系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内退协议》无效。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即国发(1993)111号令规定了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259号令《关于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引用国务院对内退年龄的规定,并强调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坚决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以上国务院规定表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
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于某种动机和原因,违法强迫职工39人“内退”,被迫内退职工当时只有42岁和49岁,距退休年龄还有10多年。与此同时违法招收39名职工(内退的法定条件是企业富余职工,内退后又招收职工,难道是企业富余职工吗?)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实施“内退”,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法责任,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违反国务院111号令,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违法实施内退,损害申诉人的合法利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为由,驳回申诉人的起诉,实属枉法裁判。据此,特提出申诉,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相信社会主义中国有青天。
特此申请。
申诉人:杜。
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住址: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被告: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______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____县_____的一套面积为_____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______号,交房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_____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______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男,40岁,汉族。
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市_______厂。
法定代理人:_______。
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_______,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法经裁字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x年6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415型男凉皮鞋520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610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x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_______市,以应市场需求。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_______市。其中,皮夹克于x年12月30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_______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343双,各式皮夹克334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3.4万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x年2月20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_______百货商店在_______市_______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9.6万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1987年2月20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市_____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原告:_____,性别___,_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住址:
身份号码: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______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到被告公司工作,担任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订立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试聘用合同》,这期间原告的月工资为______元;每周上班___天。
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_月____日订立自____年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聘用合同》,这期间原告的月工资为_____元;每周上班_____天。
原告于____年___月___日辞职。自入职之日至辞职时止,原告每周上班___天即每周的双休日上班____天,其中,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原告休息日上班____天;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原告休息日上班____天;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休息日上班____天,被告没有依法发放给原告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
原告于____年___月____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______元,但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原告认为,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是判断有误的:
一、原告每周上班___天,即双休日也要上班___天,证据确凿。
二、原告每周上班___天,被告对此无异议。
三、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与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等法律规定为驳回原告请求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____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被告可以在双休日安排原告上班,这不违法,但原告请求的是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原告以为并不能以此合法为由驳回原告请求,使得原告加班工资报酬求偿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___________元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原告: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________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民法典》(20xx.1.1生效)第1126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一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我对父亲石_______尽到了赡养义务,我的姑姑石_______可以证实。她住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我没有继承到应得的财产,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骂、殴打,有被告石______的邻居郭_______可以证实。
二被告将石______遗留的四间房屋卖掉,有买房人朱_______可以证实,他住在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乡_____村。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石_______遗产清单1份。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6个月);。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xx年xx月xx日之前,付款日期为被告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并由被告验收合格2个月后,被告仍然未履行交货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村委会××路9号。
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
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址:××市××中心13楼d座。
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xx年×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
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但被告于20xx年×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
20xx年×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4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被告:向某。
请求事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19日,被告向通过被告郦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当时说其开办公司缺少现金,急需周转一下,一个月就偿还,并愿支付利息五千元。加之被告郦愿意作为其担保,所以,原告就毫不犹豫地借给了被告向50000元。
但是,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向催还借款时,被告向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者干脆就说无力偿还借款,但被告向却驾驶着高级马自达商务车,还经常出入各种消费场所。迄今为止,被告向分文未还。原告找被告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郦也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及郦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对原告造成光污染的违章建筑,停止并排除光污染侵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被告违反xxxxxx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在xxxx小区xx号楼顶层私搭乱建,其封闭阳台所使用的玻璃在白天将阳光反射到对面楼即原告所居住的x号楼x单元x门室内,致使原告客厅内光照强度非常高以致日常生活无法正常使用客厅,且站在居室内阳台上正常目测会非常刺眼,令人炫目,该程度超出一般人的忍受限度,致使原告白天必须得拉上窗帘抵挡强光(若是夏季来临必然会导致室内闷热),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已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大大降低了生活舒适度,进而影响原告的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1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私搭乱建造成光污染的违章建筑,停止并排除光污染对原告所造成的侵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xxxx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日2。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____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____(饭店或店铺经营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原告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东、西、南、北)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___、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苗,女,19xx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
被告:林,男,**岁,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月**日在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xx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xx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xx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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