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避免混乱和冲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章制度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当然,每个组织的规章制度都应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调整,以满足组织的需要和成员的合理要求。请大家通过参考这些范例,灵活运用,制定出适合自己组织的规章制度。
1.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负责审批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1)地下暗挖作业;。
2)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
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
4)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
5)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6)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7)起重吊装作业;。
8)拆除、爆破作业。
3.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4.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工艺要求,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1、司机守则;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1、司机守则;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有效、及时控制突发性桥式起重机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救援预案。
第二条确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设立救援小组,一旦事故发生后,现场操作人员及时向救援工作主要负责人禀报,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作出决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三条起重机在工作如发现钢丝绳、吊钩即将断裂,被吊物体即将滑下,操作人员应先做应急处理如切断起重机电源、疏散人员等,同时通知救援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操作实行专机专人,每台起重机工作时,周围应有根据起重机的特点及日常可能出现的事故配备吊钩、吊绳、棍棒、三脚架等救援物品。
第五条制作警告牌,“危险,请勿靠近”、“事故正在处理中”等,制作临时栏杆,一旦发生事故,在通知车间负责人的.同时,悬挂警告牌,疏散现场人员。
第六条加强对操作人员和救援小组人员应急事故处理知识的学习、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应急事故处理演习。
第七条定期对起重机的保养和检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
第八条本救援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b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c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起重机械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g使用登记证明。
1、采购有“生产许可证”的起重机械,并对起重机械的机械性能、安全性能综合评定。
2、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新装或移装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领取“起重机械登记证”。
3、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技术档案。
4、起重机械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5、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6、不定期检查、监督“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7、制定司机的岗位职责。
8、制定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9、制定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检查和检修制度
10、制定预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7、组织起重机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3、审核本单位有关起重机的统计报表;
5、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情况;
8、参加起重机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起重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一)起重机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二)起重机投产前,必须按照起重机的使用特点认真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四)保持起重机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起重机安全附件;
(八)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起重机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一)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移动式起重机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监督部门。
(五)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黄埔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82272400.传真:82272370。
起重机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和侧向外吊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上描器冲撞;
5、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维护和调整制动器;
6、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7、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的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8、不得随意拆卸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2、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3、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确认电开关按钮标记后再进行操作;
16、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状况,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电开关按钮;
17、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先切断总电源,再检查;
18、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2、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人时,再进行操作;
23、为减小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并交给接班人。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l)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2)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3)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第一条为了有效、及时控制突发性桥式起重机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救援预案。
第二条确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设立救援小组,一旦事故发生后,现场操作人员及时向救援工作主要负责人禀报,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作出决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三条起重机在工作如发现钢丝绳、吊钩即将断裂,被吊物体即将滑下,操作人员应先做应急处理如切断起重机电源、疏散人员等,同时通知救援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操作实行专机专人,每台起重机工作时,周围应有根据起重机的特点及日常可能出现的事故配备吊钩、吊绳、棍棒、三脚架等救援物品。
第五条制作警告牌,“危险,请勿靠近”、“事故正在处理中”等,制作临时栏杆,一旦发生事故,在通知车间负责人的`同时,悬挂警告牌,疏散现场人员。
第六条加强对操作人员和救援小组人员应急事故处理知识的学习、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应急事故处理演习。
第七条定期对起重机的保养和检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
第八条本救援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2、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种类
b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c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起重机械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d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g使用登记证明。
为保证安全,正确使用货梯,满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况下,严禁无关人员开行货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严禁人员进入货梯。
三、货梯进货前一定要核准货物重量不能超过货梯载重量。
四、将货物放入电梯时,须将其放在电梯轿厢的中央,严禁电梯在重心偏离中心时开动电梯。
五、放置货物时须小心轻放,严防货物或卡板碰撞电梯门及轿壁。
六、运行过程中注意检查相关参数,发现异常,须及时停机并报告相关负责人处理。
七、使用完毕后,搞好卫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关掉电源。
八、相关负责的管理人员须严格监督保养人员的保养情况,并仔细检查其填写的保养记录表,对电梯运行状况须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及时申报年检,并对检验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机械、动力等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
3管理职责。
技术生产部负责整个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和实施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设备操作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定期开展设备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设备安全生产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基础管理。
4.1.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操作相应设备,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管理处设备科同意后才能操作相应设备。
4.1.2特种车辆的操作人员、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
4.1.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1.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有关设备管理的办法、制度和规定。
4.1.5技术生产部要经常利用各种会议、书刊、标语等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标准。
4.1.6技术生产部每月定期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督促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2责任事故范围。
4.2.1责任机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机械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均属责任事故。
a)不按规定加注(更换)润滑油、冷却液,造成设备损坏的。
b)因能检查到的部位(螺丝、螺母、销钉、键及连接杆)松动、脱落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c)由于外部因素(工具、螺丝、杂物)等物件遗落在设备内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转,造成设备损坏的。
d)设备运转超过核定速度或核定载荷,造成设备损坏的。
e)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f)非本设备定岗人员操作设备,造成损坏的。
g)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现象而不停机检查排除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或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
h)设备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在设备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设备操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排除造成设备损坏的。
i)指挥人员或主管领导强迫工人违反机械性能或操作规程进行危险作业,使机械在恶劣环境中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j)设备自然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者,经检查发现后按责任事故处理。
4.2.2非责任事故,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而又无法预防和补救所造成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4.3责任事故分类。
4.3.1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机械事故分为:
a)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00元(含)以内;
b)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分为:
a)轻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4.4事故的调查。
4.4.1发生设备机械事故,操作员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报告设备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如涉及人身伤亡或事故损失有可能扩大的情况,应首先组织抢救。
4.4.2凡发生事故应在8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
4.4.3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周密调查,听取当事人和旁证人的申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及造成后果,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4.4.4发生机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设备部应会同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当事者和干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认真进行分析和处理。
4.5.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视并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b)如需拆卸发生事故的机械部件时,要避免使零件在产生新的损伤或变形等情况发生。
c)分析事故时,除注意发生事故部位外,还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访问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d)分析事故应以损坏的实物和现场实际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科学的检查、化验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数据仔细分析判断,不得盲目推测,主观臆断。
e)事故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分析时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确有科学依据时才能做出结论,避免由于结论片面而引起不良后果。
f)凡发生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0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管理部门。
g)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上报时间,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和处理,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规范起重吊装作业及《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起重吊装作业。
3、职责。
3.1车间负责本车间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2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起重吊装作业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3.3安环科负责监督生产过程中施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4.2起重吊装重量大于等于2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物虽不足2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环境恶劣危险大的作业情况下。经施工主管部门和生产管理办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4起重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6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距离电气线路要有一定距离。
4.7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4.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设备、容器等做起重吊装锚点和拴吊绳或缆风绳。未经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9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4.11任何人不得随同起重吊装重物或起重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2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起重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点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性机械的操作规程。
4.14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起重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装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重吊装(十不吊):。
4.16.1信号不明;。
4.16.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4.16.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4.16.9重物越人头;。
4.16.10安全装置失灵。
4.17必须按《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8对起重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9车间负责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相关文件。
6、相关记录。
《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x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八)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起重机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一)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移动式起重机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监督部门。
(五)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黄埔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
起重机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葫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和侧向外吊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上描器冲撞;
5、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维护和调整制动器;
6、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7、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的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8、不得随意拆卸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2、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3、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确认电开关按钮标记后再进行操作;
16、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状况,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电开关按钮;
17、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先切断总电源,再检查;
18、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2、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人时,再进行操作;
23、为减小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并交给接班人。
(二)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l)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2)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3)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该工程为地下二层、地上二十四层的高层住宅楼,其中地下一层为储藏室,地下二层为人防物资库,地上一层商铺(部分住宅)夹层为住宅,二—二十四层为住宅,二十四层为跃层。总建筑面积:13434.07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2059.53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346.28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为人防建筑面积分别为514.03平方米。建筑物总高度为:79.05m,室内外高差:0.15m,地下二层层高:3.9m,地下一层层高:5.2m,一层商铺层高6m,一层至二十四层住宅层高3m,25层层高2.9m,该建筑物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基础为满堂筏板基础,车库地下室为框架结构,独立基础。
一、项目分管经理。
1、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
2、制定机械管理的计划、目标、措施等,并由领导组织实施。
3、负责对本项目机械管理和维修机构、体制的设置,合理配备有关人员。
4、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贯彻安全监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机构事故的分析处理。
5、负责组织机械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备培训,不断提高机械管理人员的素质。
6、组织机械设备的定期综合检查,定期向上级汇报机械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
7、组织机械设备经济承包和租赁制,推行机械经济核算,保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8、协助租赁单位对租赁机械的进场、安装、使用、维修的管理,对租赁机械设备做使用前初验认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机械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负责检查本项目施工中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2、协助分管经理编制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方案、规章制度。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复审工作,对违反机械操作规程的作业人员提出处理竟见。
4、严格执行公司的机械设备修理、保养、检查制度,掌握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及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并积极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对现场机械设备实行安全运行检查,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6、负责参与现场中小型机械的入场、安装、检测、验收工作,并做详细的文字记载。
7、监督检查机械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落实安全交底、安全检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8、积极协助处理现场机械事故,组织落实“三不放过”的措施。
三、现场机操工。
1、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2、机操工必须严格遵守现场机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本人所操作的机械安全运行负责。
3、操作前,必须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及技术性能等,并进行试运转。
4、操作中,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不准对处在运行或运转中的机械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工作完毕,清理现场,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
5、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违章、违规指令。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6、当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检测维修,严禁机械带病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严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7、进行轮流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实行交接班制,认真填写机械运转、交接班记录;夜间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机械设备的使用应贯彻“管理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按设备性能合理安排,正确使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证安全生产。
2、各级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本单位制定的各项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尊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加以解决。
3、坚持持证上岗,严禁无操作证者上机作业,持实习证者不准单独顶班作业。
4、不属于本人负责的设备,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上机操作。
5、现场设备(含临时停放设备)均应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并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6、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遵守安装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安装场地应坚实、平整。起重类机械严禁超载使用,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7、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运行安全检查及性能试验,经试运转合格,专业职能人员检验签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1、各种施工机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测方案,并如实填写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2、在机械设备进场前,应结合现场情况,做好安装、调试等部署规划,并绘制出现场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
3、机械设备安装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修、保养、检修,达到安全要求后再进行安装,并按计划实施日常保养、维修。
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不得随意调动、顶班。
5、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规定执行者均按违章处理。
6、大型设备应由建设局及相关劳动部门检验认可,才能租赁、安装、使用。
7、各种机械设备在移动,清理、保养、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设专人监护,在设备使用间隙或停电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挂停用标志牌。
8、凡因违章、违纪而发生机械人身伤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1、机械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知识,必须纳入“三级教育”内容。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再教育。
3、安全教育要分工种、分岗位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法规、本岗位职责、现场其他标准、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项等,并有教育记录,归档备查。
4、执行班组每日班前讲话制度,并结合施工季节,施工环境,施工进度,施工部位及易发生事故的地点等,做好有针对性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各项培训记录、考核试卷、标准答案、考核人员成绩汇总表,均应归档备查。
1、项目部机械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工长、班组长每天普查。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对现场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机械制动和安全装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机械设备是否带病作业,是否有异常现象;金属结构部分是否开焊、开裂、变形;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养、清洁;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为行为等。
3、对塔吊轨道接地装置、机身垂直度等,应定期检查、检测。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案待查。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解决,并及时进行复查,填写检查、整改记录表。
5、每次检查后,进行全面评估,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1、每周保养。
按操作说明,确保每天进行检查。
确保小齿轮和压轮在驱动板上可靠紧固,同时检查驱动底板螺栓固定情况。
检查限速器的位,必须时补充新油。
检查吊笼门和围栏门的联锁装置,上下行程开关和对重断绳保护开关,试分别开着围栏门,吊笼门及切断各行程开关,启动电机,这时,升降机应无法启动(注意:每次试验公检查一个功能)。
检查限位器的制动力矩。
检查吊笼所有门的连锁装置。
检查导轨架上的限位碰块位置是否正确。
检查电缆导向架的护缆情况。
检查电缆支撑臂和电缆导向架的相对位置。
检查所有标准节和斜支撑的连接点,同时检查齿条的紧固螺栓。
确保电力电缆无破损。
检查对重导向滚轮的调整和固定情况,检查钢丝绳的均衡装置,天轮和对重钢丝绳托架。
2、每月保养。
检查小齿轮和齿条的磨损情况。
用塞片检查蜗轮减速器的蜗轮磨损情况。
对润滑部位进行润滑。
3、每季保养。
检查轴承及吊笼导向轮的磨损情况,如滚轮被磨损则进行校正,如轴承被破损则更换导向轮。
用坠落试验检查安全限速器。
4、每年保养。
检查电动机和蜗轮减速器之间的联轴器。
5、安全操作制度。
升降机操作人员应该熟悉升降机性能和操作规程,并需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升降机吊笼内严禁超载,严禁货物载出吊笼运行。
吊笼上下运行时,笼顶上的安装吊杆不准带载运行。
吊笼运行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并向有关人员汇报,严禁带病运行。
本操作规程仅作为对管理和使用者的进一步提醒,所有内容均与产品使用说明书重复,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说明书。强调:以说明书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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