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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我县市政园林绿化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居者心怡,来者心悦”的县城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园林局县城-管理提升实施方案》(讨论稿)和园林绿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县市政园林局所辖的公园、游园、街头绿地、道路、行道树等所有园林绿化设施。
修剪。
1、绿篱修剪:
(1)原则上每年4月中旬修剪1遍,5月至10月每月修剪1遍。
(2)绿篱修剪应符合《绿化养护标准》及《绿化养护作业安全标准》相关规定,做到保持设计造型,达到横平竖直、篱顶、二侧篱壁三面光,形状美观;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技术要求进行,并及时清理剪除的枝条、落叶。
2、草坪修剪:
(1)、适时修剪,达到均匀整齐,每次修剪量不应超过茎叶组织纵向总高度的1/3。
(2)、修剪高度应按照品种本身的特性、草坪草生长的立地条件及生长季节的气候条件和草坪草自身的状态修剪。
(3)、修剪前应对草坪上的砖石、树枝等杂物进行清理。
(4)、夏季以早晚进行修剪为宜,立秋后应在杂草结籽前修剪,修剪应按合理程序进行,遇到有病害的草坪应进行隔离修剪,剪下的草屑应集中处理并及时对草坪进行病害防治。
(5)、同一草坪不应多次在同一行列、同一方向修剪。剪草应平整,边角无遗漏。草屑应及时清理。
3、乔木修剪:
(1)、乔木整形效果应符合树木生物学特性,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2)、行道树修剪应保持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分布匀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空又通风透光,根据不同路段车辆等情况确定下缘线高度和树冠体量,树高宜控制在10~17m范围内,且不得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指示牌。
(3)、单位附属绿地内种植的乔木,当枝叶影响城市公共道路或物业管理的,应及时修剪。
(4)、修剪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尽量减小伤口,剪口要平,剪口处应涂抹保护剂,不得留有树桩。
(5)、荫枝、下垂枝、下缘线下的萌蘖枝及干枯叶应及时剪除。
4、灌木修剪:
(1)、常绿灌木除特殊造型外,应及时剪除徒长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萌蘖枝、病虫枝及枯死枝。
(2)、观花灌木应掌握花芽发育规律,对当年新梢上开花的花灌木应于早春萌发前修剪,短截上年的已花枝条,促使新枝萌发。(3)、对当年形成花芽,次年早春开花的花灌木,应在开花后适度修剪,对着花率低的花灌木,应保持培养老枝,剪去过密新枝。(4)、造型灌木(含色块灌木)的修剪,按规定的形状和高度修剪,做到形状轮廓线条清晰、表面平整圆滑。
(5)、灌木过高影响景观效果时应进行强度修剪,宜在休眠期修剪;修剪后剪口或锯口应平整光滑,不得劈裂、不留短桩,剪口应涂抹保护剂。
(二)、浇水:
1、根据乔木的种类、季节和立地条件进行适时适量的浇水。
2、干旱季节宜多灌,雨季少灌或不灌;发芽生长期可多灌;休眠期前适当控制水量。
3、浇水应浇透,浇水前应进行围堰,防止水外流。浇水围堰应规整,密实不透水。围堰直径视栽植树木的胸径冠幅大小而定。
4、必须在日化夜冻时浇越冬水,春季适时浇解冻水。
5、应及时排除树穴内的积水,对不耐水湿的乔木应在—2—
12小时内排除积水。
6、浇灌设施应完好,如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补救。
(三)除草:
1、及时消除非种植的杂草。
2、除杂草时间和次数应根据草坪品种和杂草多少而定,遵循除早、除小、除了原则。草坪只要有杂草,在早春杂草发芽出土时和立秋杂草籽成熟前,均应及时排除干净。
3、人工排除杂草应连根挖出,集中处理,若杂草集中量多,可连根挖除,再补栽所需草种。
4、采用化学除草剂除草应在杂草幼苗期及时施药,严格掌握药剂浓度和单位面积施药量,大面积草坪施药时应分小区逐区喷洒,避免重复和遗漏。
(四)、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控制及时,危害率不得超过2%,无明显害虫的活卵、活虫及病状。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0.01m2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长每30cm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五)、卫生保洁:
绿地内无死树、杂树、枯死枝、杂物、砖石瓦块和塑料袋等废弃物,随产随清。绿地完整,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管理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区管理经验,特修定本办法。
(一)、定期考核以月考核为主。每次被考核对象由考核办随机抽样或以其它方式确定。若被考核地块存在问题需取样确定时,每次取样应不少3处。实地考核时,被考核单位必须派人参加。考核中发现问题在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养护单位整改的同时,并转日常养护考核组进行跟踪督察。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计入下次考核成绩。
(二)、日常考核包括日常巡查、周考核及重大节日、庆典、“迎检”等指令性检查。每次检查考核由考核组确定检查范围,被考核单位要派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经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确认签字后当场下达整改通知。日常考核组将根据已发出的整改通知安排进行复查。整改期限已到仍未达到要求的,发出处罚通知。
(三)、每个养护单位的考核分由日常考核分和定期考核分综合构成,分别占总分的40%、60%,按年度进行汇总计算排名。
(四)、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考核,检查考核工作人员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考核评分表》(见附表)进行考核评分。
(一)定期考核组。定期考核组由绿化股和督查室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职责:负责对绿化管养的月考核。月考核一般于每个月的月初进行,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以通知为准。
(二)日常考核组。日常考核组由绿化所路段责任人组成。职责:负责对绿化管养的日常考核工作,一周五天进行现场考核打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做好每日考核工作日志。
(三)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作为全县道路考核工作的日常机构,设在县园林局绿化股。职责:负责各种考核统筹、协调、组织、汇总、排名、公示、通报及档案管理工作。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召开养护工作考核调度例会一次,通报上季绿地养护管理考核情况和整改情况,提出下一步养护工作要求。
(一)日常考核。
现场检查——集中评分——分级汇总排名——通报——下达整改通知——复查——下达处罚通知——公布结果。
(二)定期考核(月考核)
通知——随机抽签(抽出当天检查道路或绿地)——现场检查验收——分别评分——分级汇总——综合计分排名——公示——通报考核结果。
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各养护作业单位积极性,依据考核情况对各养护作业单位进行以下奖励和处罚。
(一)奖励:实行年度奖励,每年综合评分第一名的养护单位(或路段),奖励当年养护经费总额的5%。
(二)处罚:
1、综合评分最后一名者,且考核分低于80分时,给予养护责任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并扣除其全年养护费的10%。
2、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整改事项预算造价1-2倍的罚款;拒绝接收整改通知书的养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拒绝整改的,给予整改事项预算造价2-3倍的罚款。
3、养护期间造成严重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扣除发生事故当月全部考核分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拒绝派人参加定期考核的养管单位,当月考评分为零。
(一)各考核组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纪律,公平、公正的进行考核。
(二)各考核组的考核结果要按时上报园林局,及时按程序进行公开。
(三)考评工作中,考核组成员违规、违纪的个人,一经发现查实严肃处理。日常考核组聘用人员违规违纪的,予以辞退。
定期考核组组成人员违规违纪的,给予通报批评。养护单位违纪违规的,发现一次取消本次考核成绩一次。
园林绿化工作方案,美好的环境需要更多的绿化,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园林绿化工作方案,欢迎阅读!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和提升我县的生态环境和城市绿化水平,根据《瓜州县城市总体规划》和《瓜州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结合启动创建国家级园林县城相关要求,特制定2013年瓜州县城区园林绿化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以水为脉、以绿为基”的理念和“中心提绿、周边扩绿、巷道补绿、小区增绿”的总体思路,以打造“宜居、宜商、宜业、宜游”的戈壁明珠城市为目标,以增绿量、提档次、出精品为主线,全面提升县城重点区域的街道绿化水平和景观效果,努力构建稳定的绿化格局,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促进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工作目标:2013年城区新增绿地50万平方米,使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增加2.3%、1.9%、1.3平方米。
扮靓县城出入城口,种植鲜花10万株,制作花箱200个,完成11条主次干道绿化,新创建花园式单位9个、绿色小区12个。
二、2013年园林绿化建设任务
2013年,城区绿化重点实施广德路拓宽及南延伸段绿化建设项目、防风林带建设、草圣故里文化产业园绿化建设、城区树木补植、公园绿地扩充、工业园区绿化等绿化工程和居住区(庭院)绿化达标、花园式单位创建、绿色小区命名创建等工作。
全年计划新植、补植国槐、白蜡、新疆杨等各类苗木30万株,为争创国家园林县城奠定坚实基础。
(一)重点项目
1.城市出入口绿化建设。
一是计划投资100万元完成县府街东段(文昌路至314省道)车行道两侧绿篱种植任务,种植绿篱10113平方米(责任单位:住建局)。
二是计划投资652万元完成瓜州南路安简棉业以南长3.4公里4条绿色通道的绿化任务,栽植胡杨17700株;完成314线东西两侧长210米的新疆杨片林10亩,栽植新疆杨4420株(责任单位:林业局)。
三是计划投资760万元完成北大桥集镇总长20960米绿化带建设,挖运石砂83800立方米,回填耕植土83800立方米,栽植馒头柳8384棵,新疆杨20000棵,架设管线20960米(责任单位:工信局)。
2.防风林带建设工程。
一是计划投资1775万元完成疏勒河生态治理三期建设工程,规划造林面积1200亩,采取挖穴换土、架设管灌的方式穴状造林。
开挖树穴22800个,架设输水管道21440米,栽植胡杨68400株(责任单位:林业局)。
二是计划投资1738万元,完成省道314线防护林二期建设工程,规划造林面积433亩,架设输水管道10237米,栽植新疆杨143500株(责任单位:林业局)。
3.城区主要街道绿化补植更新工程。
一是计划投资281万元完成渊泉街东段(渊泉街至314省道)、县府街东段(文昌路至314省道)人行道外侧绿篱种植任务,种植绿篱17568平方米(责任单位:林业局)。
二是完成东环南路西侧长970米,宽40米绿化景观带树木栽植工程,共栽植各类风景树木9000余棵,栽植花灌木10万株,架设输水管道2000米(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是计划投资121万元分别完成榆林路两旁树沟内4452平方米绿篱种植任务和文化街两旁簇状绿篱种植任务(责任单位:市政局)。
四是计划投资29万元完成“四纵八横”等主要街道的树木补植和瓜州大道北路绿化带花灌木补植任务,共补植国槐、白腊、樟子松等5个品种树木1200棵,花灌木5300株(责任单位:市政局)。
五是计划投资5万元完成渊泉公园南侧和二中南侧236棵风景树木的补植任务,共栽植柳树80棵,樟子松156棵。
其中在二中南侧2012年新开4条绿化带柳树中间加植冠径1.2米、杆高2.8米以上的樟子松140棵,补植死亡柳树60棵(责任单位:教育局)。
在渊泉公园南侧2012年新开2条绿化带中补植冠径1.2米、杆高2.8米以上的樟子松56棵、柳树20棵,并对冠径低于1.2米、杆高低于2.8米的樟子松进行更换(责任单位:文体局)。
4.城区新开路网绿化工程。
计划投资150万元完成小康街西段道路两侧风景树木的栽植任务。
栽植樟子松255棵,白蜡255棵,开挖绿化带1528 m,挖砂4676m,回填耕植土4156m,架设管道1848m,修建渠道764m。
(责任单位:住建局、市政局)。
2013年城区新开道路绿化建设工程,根据道路工程整体建设任务和要求由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二)其他绿化建设
1.庭院绿地建设。
一是完成武装部、粮食局、教育局、民政局、县医院、公路管理所、交警大队、禾麟粮油公司、宏金源大酒店的花园式单位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局)。
二是计划由各单位自筹,累计筹资300万元完成光明园、康桥花园、唐城观筑等9个新建小区和抗旱防汛指挥中心及水土保持检测中心、人防地面应急指挥和中心、县图书馆等15个新建单位办公楼周围强制绿化达标工作,并按照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对各新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新增绿地面积8万平方米(责任单位:规划局)。
三是计划由各单位自筹,累计筹资230万元完成康馨园、风和园等46个已建成小区绿化补植达标工作;完成怡园小区、丽景花园、幸福家园等绿色小区命名创建工作和国投华靖生活基地门口3000平方米绿化建设,栽植各类树木11000棵(责任单位:房管局)。
2.公园提升改造工程。
一是对现有渊泉公园、小西湖公园、渊泉广场、火车站广场等5处公园绿地逐步进行改造,扩大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生态园林质量(责任单位:市政局)。
二是在渊泉广场等城市重要节点移植和摆放各类鲜花、盆景、花箱等(责任单位:市政局)。
3.公共绿地建设。
计划投资600万元完成东环路行车道两边绿化带2106平方米的绿篱种植、草圣故里文化产业园内南园、北园亲水平台3000平方米的花坛种植和东环路西侧30米绿化带建设,挖沙换土52920立方米,栽植风景树木28390棵(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绿化责任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单位一把手亲自负责,并确定专人进行落实,做好绿化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要在3月20日前完成绿化施工和苗木采购招标等各项工作,4月20日前全面完成绿化建设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未绿化地块的新植、已绿化地块的管护和已枯死苗木的更换、补植,巩固绿化效果,提高绿化档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2.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绿化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报道、监督,对绿化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给予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
宣传、广电部门要开辟园林绿化专栏,大力宣传园林绿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爱绿护绿的宣传教育,通过在学校设立绿化专题课堂、少先绿化先锋队等形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到“美化家园、绿化城市”的活动中来。
各社区要加强对广大市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营造爱绿、建绿、护绿的良好社会氛围。
3.严格考核奖惩。
市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完善定期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半年开展一次绿化大检查,对各单位绿化完成情况、植树成活率、绿地养护达标情况、绿化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
同时加大考核督办力度,对行动迟缓、绩效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房管部门负责安排专人对物业部门的绿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考核评比,确保各小区绿化面积和布局合理、花卉栽植搭配合理、花草数量配置合理,死亡树木更换及时。
督促物业部门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小区内新种植鲜花不少于现有绿化面积20%,风景树木及常青树木的栽植不少于现有绿化面积10%。
新建居民小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小区总面积30%,绿地占有率占小区绿化面积的60%以上。
年终对绿化工作成绩突出的物业部门和住宅小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4.落实园林绿地管护办法。
进一步明确绿地管护人员职责,实施“定人定岗、定岗定责、责权分明”的新型绿化养护管理模式。
通过管理制度建立和机制完善,增加设施设备,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新植树木成活率90%以上、现有树木保存率95%以上,使县城园林绿化管护水平再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园林绿化品味和档次,打造精品城市,结合创建国家园林县城相关要求,制定2015年城区春季绿化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华东地区生态历史文化旅游城市、苏皖边界区域性工贸中心城市、洪泽湖西岸健康宜居城市”的目标,以创建“国家级园林县城”为契机,以“绿轴、彩市、花城”建设为抓手,增绿量、提档次、出精品,全面提升县城重点区域的街道绿化水平和景观效果,积极构建“五脉六廊三核多园”的园林进景观格局,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促进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2015年,城区春季绿化重点实施滨水生态绿廊建设工程、道路绿化改造提升工程、游园广场重要节点工程、垂直绿化改造提升工程等5大类73项工作,为争创国家园林县城奠定坚实基础。
(一)滨水生态廊道建设工程
结合县城绿地现状,利用城市滨水空间,在濉、汴河风光带、早陈河风光带、水杉河风光带、团结河风光带等滨水景观建设的现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滨水生态绿廊景观,对濉河北岸风光带(体育路-人民路段)、拦岗河景观绿化进行改造提升,对原硬质驳岸的河道因地制宜进行软化处理,打造集休闲、游憩、娱乐为一体的滨水休闲景观。
(二)道路绿化建设工程
1、彩叶路建设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林荫城市、彩色城市、花园城市、海绵城市”的目标,着力打造“多彩城市、最美秋景”的泗洪城市形象,选用法桐、榉树、栾树、银杏等主要树种,重点对双沟路、健康路、嵩山路、团结河路北侧、汴东路等5条道路进行景观改造,打造春季繁花烂漫、仲夏绿荫如盖、秋季色彩斑斓、冬季清秀素雅的城市彩叶路。
2、林荫道建设工程:为了改进城市道路绿化“有绿无荫、有叶无花”的不足,按照“有路就有树,有树必有荫”要求,选用七叶树、法桐、榉树、栾树等地方乡土树种,对黄山路、衡山路、体育路、淮河路等6条道路进行景观改造,提高城市道路绿化覆盖率,提升市民出行舒适度。
另外,2015年春季还将对嵩山南路、人民路、罗卜李路等道路绿化进行专项设计,逐步完善县城带状绿化网络体系。
(三)游园广场重要节点工程
1、游园广场建设。
围绕构建“10分钟健身圈”,启动实施小游园、小广场建设,并将此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拟启动建设20个游园广场。
2、重要节点改造提升。
立足优化城市重点区域景观形象,传承地域文化、突出城市特色、整合空间环境,积极推进淮北中学西侧、圣马可西北角、教堂南侧等多个节点区域的空间改造,形成城区主要街景绿化全覆盖。
(四)绿化提升改造工程
1、城市景观建设:对重要节点进行提升改造,大量使用开花植物,打造绿荫环抱、花团锦簇的城市绿地景观,提升城区园林绿化品质与内涵。
2、城市立体绿化建设:围绕我县花园城市总体目标,对城区重要节点、公园广场、运动场、围墙周边进行垂直绿化建设,大量使用攀爬类开花植物,打造花园般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质和内涵。
(五)管养整治提升工程
按照《泗洪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和标准》,全面清理各类绿地内垃圾杂物,加强动态保洁;对各类绿地定期浇水、施肥、修剪、除草、防治病虫害、洒水除尘,对缺株、死株、黄土露天等适时补植;加强公园广场、公共场所内绿化设施维护,实施“一天一督查、一周一会办、一月一考评”的全方位管理模式,确保各类设施整洁完好,养护无死角。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绿化责任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单位一把手亲自负责,并确定专人进行落实,做好绿化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未绿化地块的新植、已绿化地块的管护和已枯死苗木的更换、补植,巩固绿化效果,提高绿化档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2.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绿化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报道、监督,对绿化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给予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
宣传、广电部门要开辟园林绿化专栏,大力宣传园林绿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爱绿护绿的宣传教育,通过在学校设立绿化专题课堂、少先绿化先锋队等形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到“美化家园、绿化城市”的.活动中来。
各社区要加强对广大市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营造爱绿、建绿、护绿的良好社会氛围。
3.严格考核奖惩。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完善定期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对各单位绿化完成情况、植树成活率、绿地养护达标情况、绿化管理情况等进行动态督查。
对行动迟缓、绩效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青阳镇、住建局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对小区物业部门的绿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考核评比,确保各小区绿化面积和布局合理、花卉栽植搭配合理、花草数量配置合理,死亡树木更换及时。
督促物业部门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4.落实园林绿地管护办法。
按照《泗洪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和标准》要求,进一步明确绿地管护人员职责,实施“定人定岗、定岗定责、责权分明”的新型绿化养护管理模式。
通过管理制度建立和机制完善,增加设施设备,加强养护管理,对各类绿地定期浇水、施肥、修剪、除草、防治病虫害,对缺株、死株、黄土露天等适时补植;加强公园广场、公共场所内绿化设施维护,确保各类设施整洁完好。
园林绿化工作方案【3】
总体要求
一提:即突出园林造景工作主题,以绿化、美化、彩化和打造精品景观为重点,全力实施中心城区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计划;两化:即坚持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并举,在加快专业绿化的同时,全面推动社会绿化;三线:即以白河、内河和主次干道为主线,通过改造提升和重要节点绿化,建设一批绿化精品景观;四级联动:实施市、区、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层层负责,四级联动;五园:即新建4个大型公园,提升改造人民公园。
六组团:即对六大入市口实施组团式绿化,扮靓城市窗口形象;七大工程:即实施门户绿化美化、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绿化美化、道路绿化美化、社会绿化、公园游园绿地绿化美化、内河绿化美化和农运会场馆周边绿化美化等七大提升工程。
主要目标
2011年中心城区新增绿地130万平方米,使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增加6.3%、1.3%、1.3平方米。
新改建公园5个,新建游园30个,绿化城市内河4条,扮靓六大入市口,培育鲜花500万盆,制作植物造景100组,完成44条主次干道沿线垂直绿化,完成60条背街小巷绿化,创建省级、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30个,完成18条主次干道景观节点及绿化带改造。
重点任务
强力实施门户绿化美化提升工程,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绿化美化提升工程,道路绿化美化提升工程,社会绿化提升工程,公园、游园、绿地绿化美化提升工程,内河绿化美化工程,农运会场馆周边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一)门户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以南唐、南新、南邓、南镇、南石、南郑六大入市口绿化美化为重点,突出农运主题,以“五圣”文化、玉文化、体育文化为主要内容,凸显竞技、韵律、健身三大元素,集中展示南阳丰富的历史文化风貌和加快发展的时代主题。
(二)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方针,以湿地展示区和游览活动区为重要景观核心地段,以完善滨河台地绿化美化为重点,实施5项绿化提升工程,绿化总面积35.21万平方米。
1.白河右岸槐香湾上游段绿化工程。
该项目位于白河湿地公园右岸台地盐政大楼至盆窑街段,总长3800米。
采用因地制宜、随坡就势的建设理念,突出湿地原生态保护区特色。
2.白河大桥北端西侧台地(原同心湖区域)绿化工程。
该项目位于白河湿地公园右岸台地原同心湖区域,在杨树林的合适位置修建小型广场和花坛,以现有杨树为基调树种,间配色彩丰富的桂花、合欢等开花植物以调节色彩,形成万绿丛中片片花的绿化效果。
3.滨河西路三里河至四坝区间台地绿化工程。
该项目位于白河湿地公园右岸台地三里河至四坝段,在台地适当位置修筑小型广场及装饰花坛,临河修筑主车道,并修筑连接广场或车道间的小园路;在小园路两侧种植金叶女贞、红叶石楠等,在楸树之间种植不同品种的高大乔木或球状灌木等,在花坛内种植时令花卉,组成色块造型,形成滨河亲水、曲径相通、小广场相连、四季常青的休闲生态绿地。
4.白河左岸卧龙大桥至白河大桥区间台地绿化工程。
该项目位于白河湿地公园左岸台地卧龙大桥至白河大桥段,拟大量自然式种植乔灌地被植物,体现原生态的绿化效果。
5.氵育阳桥南头东西两侧白河台地绿化工程。
该项目绿化面积1.64万平方米。
桥头东侧废弃体育场所,修建文化碑林;西侧台地建设名人雕塑园,做到滨水生态绿地与文化名市建设交相辉映。
(三)道路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1.滨河路绿化改造。
对原有植物进行整合,通过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构筑植物群落,创建独具南阳特色的景观大道。
2.白河大道绿化改造。
充分利用多种植物的不同形态、色彩,形成独特的种植模式,营造气势磅礴的景观效果。
3.迎宾大道绿化改造。
在前景设计上,加大各种花卉种植力度,做到错落有致、姹紫嫣红。
4.独山大道绿化改造。
拟在不改变原有景观的情况下,对独山大道节点景观进行鲜花造景。
(四)社会绿化提升工程
1.44条主次干道垂直绿化。
沿街单位围墙实施拆墙透绿,对铁护栏等采取栽植藤本月季、凌霄、常春藤、爬墙虎等攀援类植物的办法,墙上挂绿,满街披绿,确保沿线适宜垂直绿化的地段垂直绿化率达80%以上。
2011年5月底前完成。
2.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
全年创建市级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30个,并力争分别创建3个以上省级园林小区、省级园林单位。
2011年年底前完成。
3.背街小巷绿化。
完成60条背街小巷绿化任务,总绿化面积8.38万平方米。
(五)公园、游园、绿地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1.梅城公园位于滨河路与仲景路交叉口东西两侧(含解放广场),占地面积21.2公顷。
2.汉风苑公园位于车站路与汉画路交叉口西南角,占地面积4.77公顷。
3.百里奚公园位于百里奚路与枣庄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19.54公顷。
4.新建动物园位于白河大道与雪枫大桥交叉口西南角。
5.提升改造人民公园。
该项目包括望仙台改造提升、东北区及北大门拆迁改造和其他区域提升改造三大部分。
6.新建游园绿地。
按照以人为本、节约型园林的设计理念,新建10个市级游园绿地、20个区级游园绿地,绿化面积9.69万平方米。
(六)内河绿化美化工程
1.对三里河、梅溪河、温凉河、汉城河4条河道30座主要桥梁可视段护坡进行绿化美化。
2.对三里河、梅溪河、温凉河、汉城河4条河道可视段沿河两岸建筑物立面进行绿化美化。
河道护坡绿化美化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2011年5月底前完成;沿河建筑立面绿化美化由三区负责,年底前完成。
(七)农运会场馆周边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1.农运会期间场馆周边鲜花造景,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2.场馆内及周边新建道路绿化工程,由农运会场馆建设部和市住建委组织实施。
3.场馆周边新建道路两侧立体绿化由三区组织实施。
当冬天来临时,如果连续5天的日平均气温稳定在5℃以下,则此5天的第一天为进入冬季施工的初日;当气温转暖时,最后一个5天的日平均气温稳定在5℃以下,则此5天的最后一天为冬季施工的终日。
根据以往气象资料,天津地区的冬季施工的开始时间为11月15日,终止时间为3月15日。
2、图纸准备。
凡进行冬季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复核施工图纸,查对其是否能适应冬季施工要求,部分重大问题应通过图纸会审进行解决。
3、现场准备。
(1)根据实物工程量提前组织有关机具、外加剂和保温材料进场。
(2)搭建加热用的临时设施,对各种加热的材料、设备要检查其安全可靠性。
(3)工地临时供水管道等要做好保温防冻工作。
(4)做好冬季施工混凝土、砂浆及掺外加剂的试配试验工作,提出施工配合比。
4、安全与防火。
(1)冬季施工时,施工地面要采取防滑措施。
(2)大雪后必须将架子上的积雪清扫干净,并检查马道平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施工时如接触热源,要防止烫伤。
(4)使用氯化钙等要防止腐蚀皮肤。亚硝酸钠有剧毒,要严加保管,防止发生误食中毒。
(5)现场火源,要加强管理;使用煤气,要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爆炸,应注意通风换气。
(6)电源开关、控制箱要加锁,并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漏电触电。
1、天津地区的冰冻层厚度为1750px,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施工。
(1)当冻土层厚度为625px以内时,可用中等动力的普通挖土机挖掘,其在冬季的工作效能与夏季差不多。
(2)当冻土层厚度不超过1000px时,可用大马力的掘土机(其斗容积为1m3或大于1m3)开掘土体,并不需预先准备即能进行。
(3)厚度在0.6~1m的冻土,通常是用吊锤打桩机往地里打楔或用楔形锤打桩机进行机械碎土。
(4)在局部场地狭窄、不适宜于大型机械施工的地方,可采用人工法进行施工。普通常用的工具有镐、铁楔子。
(5)破碎后的冻土可用人工或机械方法进行挖掘。
2、由于外界气温处于0℃以下,使已破碎冻土下未冻的土很快受冻,因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周密计划,组织强有力的施工力量,进行连续不断的施工。
(2)对各种机械设备、油料等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因冻结遭受破坏或变质。
(3)对运输道路采取防滑措施,如撒上炉渣或砂子等,以保持正常运输和安全。
(4)土方开挖完毕后,或完成了一段落必须暂停一段时间的,如在一天以内,可在未冻土上覆盖一层草垫等简单的保温材料,以防已经挖完的基土冻结。如果间歇时间较长,则应在地基上留一层土暂不挖除,并覆以其他保温材料,待砌基础或埋设管道之前再将基坑(槽)或管沟底部清除干净。
3、回填土。
(1)由于土冻结后即成为坚硬的土块,在回填过程中不能压实,土解冻后会造成大量的下沉,所以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用冻土作回填土有以下规定:
1)室内的基坑(槽)或管沟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
2)室外的基坑(槽)或管沟可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但冻土块体积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管沟底至管顶1250px范围内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
3)位于有路面的道路和人行道范围内平整场地的填方,可用含有冻土块的填料填筑,但冻土块的体积不得超过填料体积的30%。冻土块的粒径不得大于375px,填铺时应分散开,并逐层压实。
(2)在冬季回填土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冬季挖土中,将不冻土堆在一起加以覆盖,防止冻结,留作回填之用。
2)平衡土方。用从甲坑挖出来的未冻土,填到乙坑作回填土,并迅速夯实。
3)回填前将基底的冰雪和保温材料打扫干净,方可开始回填。
4)用人工夯实时,每层铺土厚度不得超过500px,夯实厚度为10~375px。
5)对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必要时可用砂土进行回填。
6)在冻胀土上的地梁等,其下面有可能被冻土隆起的地方,要垫以炉渣、矿渣等松散材料。
1、砌体工程的冬季施工方法,可采用以外加剂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2、对材料的要求:
(1)普通砖和石材等在砌筑前,应清除表面污物、冰雪等,遭水浸后的冻结的砖或砌块不得使用。
(2)砂浆宜优先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冬季施工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
(3)拌制砂浆所用的砂,不得含有直径大于25px的冻结块和冰块。
(4)拌合砂浆时,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当水温超过规定时,应将砂、水先行搅拌,再加水泥,以防出现假凝现象。
(5)冬季砌筑砂浆的稠度,其比常温施工时适当增加。可通过增加石灰膏或粘土膏的方法来解决。
3、材料的加热:
(1)水的加热方法,采用铁桶等烧水;也可采用施工现场的地热水。
(2)砂子可用蒸汽排管、火坑加热。采用蒸汽排管或火坑加热时,可在砂上浇些温水(加水量不超过5%),以免冷热不均,也可加快加热速度。
(3)水、砂的温度应经常检查,每小时不少于一次。温度计停留在砂内的时间不少于3min,水内不应少于1min。
4、冬季搅拌砂浆的时间应适当延长,一般比常温期增加0.5~1倍。
5、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砂浆在搅拌、运输、存放过程中的热量损失。
(1)砂浆的搅拌应在保温棚内进行,环境温度不可低于5℃;冬季施工砂浆要随拌随运(直接倾入运输车内),不可积存和二次倒运。
(2)当用手推车输送砂浆时,车体应加保温装置。
(3)冬季砂浆应储存在保温灰槽中。砂浆的储存时间对于普通砂浆和掺盐砂浆分别不应超过15min或20min。
(4)保温槽和运输车应及时清理,每日下班后应用热水清洗,以免冻结。
6、严禁使用已遭冻结的砂浆,不准单以热水掺入冻结砂浆内重复使用,也不宜在砌筑砂浆时向砂浆内掺水使用。
7、砌砖宜采用“三一砌砖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挤揉。
8、每天收工前,将垂直灰缝填满,上面不铺灰浆,同时用草帘等保温材料将砌体上表面加以覆盖。第二天上班时,应将砖石表面的霜雪扫净,然后再继续砌筑。
9、砌筑毛石基础时,砌体应紧靠槽壁,或在砌筑过程中,随时用未冻土、炉渣等填塞沟槽的空隙。
10、砖砌体的水平和垂直灰缝的平均厚度不可大于10mm,个别灰缝的厚度也不可大于8mm,施工时要经常检查灰缝的厚度和均匀性。
11、在施工现场留置的砂浆试块,除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加不少于两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试块,分别用于检验各龄期强度和转入常温28天的砂浆强度。
12、采用外加剂法进行砂浆施工。将砂浆的拌合水预先加热,砂在搅拌前也保持正温。使砂浆经过搅拌、运输,在砌筑时具有5℃以上正温。在拌合水中掺入氯盐,砂浆在砌筑后可以在负温条件下硬化,因此不必采取防止砌体沉降变形的措施。但由于氯盐对钢材的腐蚀作用,在砌体中埋设的钢筋及钢预埋件,应预先作好防腐处理。
13、砂浆中氯盐的掺量(占拌合水重%)。
(1)盐类的掺法:盐类应先溶解于水,然后投入搅拌。
(2)氯盐对钢筋具有腐蚀作用。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防腐处理:
1)涂刷沥青漆。
沥青漆配方为:30号沥青:10号沥青:汽油=1:1:2。
2)涂刷防锈涂料。
防锈涂料配方为:水泥:亚硝酸盐:甲基硅酸钠:水=100:6:2:30。配好的涂刷在钢筋表面约1.5mm厚,待干燥后即可使用。
(3)在负温下砌筑砖时,砖可不浇水,但砖表面的灰砂、冰雪必须清除。
1、钢筋冷拉温度不宜低于-20℃。预应力钢筋张拉温度不低于-15℃。
2、冬季在负温条件下焊接钢筋,应尽量在室内进行。如必须在室外焊接,其环境温度不低于-20℃,风力超过3级时,应有挡风措施。焊接后未冷却的钢筋接头,严禁碰到冰雪。
1、混凝土的温度降至0℃前,其抗压强度不得低于抗冻临界强度。
抗冻临界强度规定如下:
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置的混凝土,为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30%。
矿渣硅酸盐水泥配置的混凝土,为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的40%,但c10或其以下的混凝土,不得低于5.0n/mm2。
如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等级时,应按提高后的强度等级确定。
2、冬季施工的混凝土,为了缩短养护时间,一般应选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含量用量不宜低于300kg,水灰比不应大于0.6。并加入早强剂。
3、为了减少冻害,应将配合比的用水量降低至最低限度。办法是:控制塌落度,加入减水剂,优先使用高效减水剂。
4、为了防止钢筋锈蚀,在钢筋混凝土中,氯盐掺量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1%(按无水状态计算)。掺氯盐的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且不宜采用蒸汽养护。
素混凝土中氯盐掺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3%。
5、整体浇筑的结构,混凝土的升温和降温速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混凝土的升温降温速度。
6、模板和保温层,应在混凝土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当混凝土与外界环境温差大于20℃时,拆模后的混凝土表面,应临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7、未完全冷却的混凝土有较高的脆性,所以结构在冷却前不得遭受冲击荷载或动力荷载的作用。
8、施工单位要随时掌握天气预报和寒潮、大风警报,以便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9、混凝土的拌制:
(1)混凝土原材料加热应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当加热水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再对骨料进行加热。水、骨料加热的温度一般不能超过下表的规定。若达到规定的温度后仍不能满足要求时,水的加热温度可提高到100℃,但水泥不得与80℃以上的热水直接接触。投料时应先投入骨料和水。最后再投入水泥。
(2)水和骨料可根据工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加热方法,但骨料不得在钢板上灼炒。水泥应存储在暖棚内,不得直接加热。
(3)骨料必须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和冻块,以及不宜冻裂的物质。
(4)拌制掺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如外加剂为粉剂,可按要求直接撒在水泥面上和水泥同时投入。如外加剂为液体,使用时先配置成规定浓度溶液,然后再根据使用要求,用规定浓度的溶液再配置成施工溶液。各溶液要分别置于有明显标志的容器中,不得混淆。每班使用的外加剂溶液应一次配成。
(5)严格混凝土的水灰比,由骨料带入的水分及外加剂溶液中的水分均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6)拌制掺有外加剂的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取常温搅拌时间的1.5倍。
(7)混凝土的拌合物的出机温度不宜低于10℃,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
10、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
(1)冬季施工运输混凝土拌合物,应采取措施,使热量尽量减少。
尽量缩短运距;
正确选择运输容器的形式、大小和保温材料;
尽量减少装卸次数并合理组织装入、运输和卸出混凝土的工作。
(2)混凝土在浇筑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装运拌合物的容器应有保温措施。
(3)冬季不得在强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在弱冻胀性地基上浇筑混凝土时,基土应进行保温,以免遭冻。
11、采用综合蓄热法进行养护。
(1)混凝土浇筑后,要在裸露的混凝土表面先用塑料薄膜等防水材料进行覆盖,然后铺设草帘等保温材料。对于端部其厚度要增大到面部的2~3倍。
(2)混凝土浇筑后应有一套严格的测温制度,如发现混凝土温度下降过快或遇寒流袭击,应立即采取补加保温层或人工加热措施。
12、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1)混凝土工程的冬季施工,除按常温施工的要求进行检查外,尚应检查下列项目:
外加剂的质量和掺量;
水和骨料的`加热温度;
混凝土在出机时、浇筑后和硬化过程中的温度;
混凝土降至0℃时的强度。
(2)水、骨料及混凝土出机时的温度,每工作班至少测量四次。
(3)测温人员应同时检查覆盖保温情况,并应了解结构物的浇筑日期、要求温度、养护期限等。若发现混凝土温度过高或过低现象,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4)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要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试件,试件的留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每次取样应同时制作三组试件。一组测得28天强度,一组测得抗冻临界强度,一组测得35天强度。如果35强度大于28天强度,则可证明混凝土未遭冻害,可以将28天强度作为强度评审的依据。
1、在负温度下安装钢结构时,要注意温度变化引起的钢结构外形尺寸的偏差。如钢结构在常温下制作在负温下安装时,要采取措施调整偏差。
2、选用负温下钢结构焊接用的焊条、焊丝,在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应选用屈服强度较低、冲击韧性较好的低氢型焊条,重要结构可采用高韧性超低型焊条。
3、碱性焊条在使用前必须按照产品出厂证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烘焙合格后,存放在80~100℃烘箱内,使用时取出放在保温筒内,随用随取。负温度下焊条外露超过2小时的应重新烘焙。焊条的烘焙次数不宜超过3次。
4、钢结构使用的涂料应符合负温下涂刷的性能要求,禁止使用水基涂料。
5、钢结构安装:
(1)构件上有积雪、结冰、结露时,安装前应清除干净,但不得损伤涂层。
(2)绑扎、起吊钢构件的钢索与构件直接接触时,要加防滑隔垫。
可采用冷做法施工。
1、施工所用砂浆,必须在暖棚中制作。砂浆使用时的温度,应在5℃以上。
2、防冻剂应由专人配置和使用,配置时先制成20%浓度的标准溶液,然后根据气温再配置成施工浓度溶液。
3、采用氯盐作防冻剂时,砂浆内埋设的铁件均需涂刷防锈漆。
4、抹灰基层表面如有冰霜雪时,可用与抹灰砂浆同浓度的防冻剂热水溶液冲刷,将表面杂物清除干净后再行抹灰。
根据施工计划表编排,为了争取工程施工主动,充分赢得工程时间,必须及时按照图纸要求组织材料定板。工程成品材料应预先订购。
1、组织措施:
(1)各项工程在人力、物力、技术上充分保证,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服务。
(2)通过目标管理法,从组织上落实控制责任,建立进度控制协调制度,将工期目标展开,落实到每一个执行班组。通过发挥施工计划的管理功能,具体监控每一个工序和工期。随时调整各工序之间的网络搭接关系,以实现计划工期。
(3)协调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关系,以取得工作上的支持和配合,避免因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
(4)保证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和各工种配套,有一定的人力储备,以备急需时有足够的人力可调动。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和作业,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确保施工作业有序地正常进行。
2、技术措施:
(1)根据我公司现有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及对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细则,建立施工作业计划,准确计算出工程量、工作人数和工作天数,充分考虑不利因素对施工进度产生的影响,使施工的计划尽量合理化和现代化。
(2)强化施工管理,高效组织施工,制定典型工序的施工技术措施,将各个工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实行动态施工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监控,紧抓关键施工项目和工序,在施工中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不断完善施工计划。
(3)结合进度情况,对特殊原因而推迟的工序,采取加班加点和抽调人力集中突击的办法,保证计划按期或提前完成。
(4)固定材料供应商,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杜绝因材料供应和材质问题而拖延工期的现象,并根据工程进度,按计划供应材料到现场,确保施工需要。
(5)加强机械设备和维修保养,并备足设备和零件,随时可以更换,杜绝因发生机械故障而停工的现象。
(6)严格规章作业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事故发生,减少或避免不合格产品出现,避免返工,耽误工期。
(7)充分发挥机械的施工优势,提高机械化施程度,缩短施工周期。
(8)根据设计要求及施工特点,编制经优化的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积极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科学地按施工进度合理调配劳动力。
1、安全目标:
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月重伤频率0.045%,月轻伤频率1.8%,安全教育率100%,安全技术交底率98%。
2、管理措施:
(1)认真执行有关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定。
(2)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削除事故隐患,禁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等。
(3)主管质安的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分管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遵守纪律教育。
(4)技术负责人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总施工、质安质量及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能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电气,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立即上报。
(6)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领班组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有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生工伤事故立即向工长报告。
3、具体措施:
(1)工人进场时,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因现场施工用电人员较多,现场应设专业电气安全人员,主要负责工程照明、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3)施工用线不得使用无绝缘裸线、已破坏的绝缘电线等,施工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和接地接零。
(4)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直接用手操作的照明灯采用30v低压防爆工作灯。
(5)防火除按有关规定操作外,重点强调:
1)临时设施照明必须由持证电工按规定架设。
2)按规定配备和放置好灭火器材,防火责任人应进行严格管理。
3)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通道、入口无阻碍。
4)凡靠近木制品、油漆等易燃物品进行作业时,必须要有防护措施。
5)动火作业时或动火完成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如有发现火种,要及时扑灭,消防隐患。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坏、不合格的电器。
(7)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体及所有用电设备和金属金属外壳等必须接地。
(8)进入现场的一切人员,均要带安全帽,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
(9)现场做好安全标牌及示警工作。
(10)现场专职安全员每天班前检查安全情况,每周定期开安全例会,并落实必须的奖罚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制订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组织工班和施工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严禁野蛮施工,一切听从安全文明施工专职人员的检查。
(3)各专业班组每天要清扫现场,各种交叉作业要相互配合,文明施工。
(4)搞好施工现场生活和环境生产,冬季施工做好民工宿舍防寒措施。尽可能提供工人宿舍升温保暖设置,保障工人正常休息,正常作业。
(5)严禁在工地内聚众斗殴,如因斗殴打架造成人身伤害,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包班组负责。
(6)工地现场材料定点堆放,并挂标志。
(7)工地应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发生。
(8)现场污水排放按规定排放,防止乱排污水。
(9)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必须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备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做好工地及四周环境的整理和清洁工作。
2、成品保护措施:
施工前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成品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全体职工成品保护意识的自觉性,并制定确定可行的成品保护制度。
(1)施工交叉作业前应认真组织施工交底,尽量不因交叉作业而造成成品损坏,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施工中要加强对交通道路的管制,对可能造成成品损坏的交通道路进行封闭,并张贴告示。
(3)施工中要加强交接班制度,上一道工序要向下一道工序办理进现场和成品移交手续,下一道工序施工必须加强上一道工序的成品保护,工序间必须做好互保工作。
(4)各班组在交叉作业时,班组长必须向工人交待清楚,不是本工班的成品同样需要保护,要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
(5)各级管理员要高度重视成品保护,将成品保护意识深化入扎根每个作业工人的头脑中,实行奖罚制度,对举报破坏成品有功人员,给予被破坏成品造价的一倍奖励;对造成成品破坏者,给予损坏造价的两倍处罚。
(6)对成品应采用护栏和围护(膜)等材料进行保护,成品在未验收前,不得任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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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教育局的精神,倡导绿色校园文明,长期坚持把学校的绿化美化工作当作学校的大事来抓,不断扩大绿化面积,美化校园环境,把我校建成一所鸟语花香的美丽学校,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绿化工作,提高校园绿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划。
以加强学校校园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以学校一把手抓校园绿化为切入点,以强化校园绿化规范化管理,以增强校园文化内涵,特色学校为结合点,积极创造适宜、优美的校园育人环境,为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总体目标:绿化品种以花、果、树合理搭配,校园绿化与种植经济相结合,能达到绿化、净化、美化的目的,通过几年努力,校园绿化面积要达到校园面积的10%以上。
具体规划:
20xx年上半年
1、3月份对大门两侧绿化带进行除草、松土、下肥,按规划方案补齐四季桂、红茎木,小叶女贞、保证修整到位。
2、校园内花坛补栽冬青,修剪到1.5米高,构筑一条绿色屏障,对4株大叶黄杨进行造型。
3、在厕所旁空地种植6棵桂花树。
20xx年下半年
整理教学楼前花坛,新建的学生食堂前种植法国冬青,形成绿墙;并种植10棵桂花树。认真规划两个花坛,学生宿舍楼前花坛造黄杨带,金叶女贞带,花坛内栽种常绿花草。更除红叶落木带,内植红绿植物形成“进取”标志图案。
绿化措施和经费投入:
1、学校绿化美化力求规范化、科学化,每年绿化都要设计,使绿化布局合理,搭配得当。
2、每年确保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绿化美化校园,要将每年绿化校园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校长亲自抓。
1、我校在校园校舍的总体规划布局上,根据地形地貌的实际,充分利用自然优势,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要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力求做到突出我校的特色。
2、充分挖掘我校土地资源,积极扩大绿地种植面积,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3、校园绿化、美化因地制宜,讲究风格和特色,坚持平面绿化美化和立体绿化美化相结合,校园的绿化美化与室内的绿化美化相结合。校园的绿化美化经过精心设计,精心养护。以达到绿化、美化、香化、净化校园的效果,使学生受到美的熏陶和感染,增强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4、加强对绿化成果的管理,养护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依据植物的生物学特征,加强绿地养护管理。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适时施肥、施水、防治病虫害,适时修剪等,从而达到绿化美化校园的目的。
1、学习其他学校绿化工作先进经验,对学校绿化工作自查摸底,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校长对本校的绿化工作负总责,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做好宣传,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学校校园绿化的意义,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校园绿化建设。
3、落实校园绿化规划。
4、建立校园绿化工作机制。按照领导抓绿,师生办绿的原则,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全校领师生要认真做好校园绿化工作,管理好校园绿化成果,早日使我校成为绿化、美化、香化、净化的美丽校园。
施工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原则。
2、编制范围。
3、工程概况。
4、总体布置及工期安排。
6、工期保证措施。
7、质量目标、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安全生产目标及保证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10、夏季、冬季施工保证措施。
11、环境保护措施。
12、文明施工要求。
13、与甲方、监理、设计间的协调。
在选择绿化植物的时候,要尽量选择有遮阳、避噪音、净化空气作用的绿化植物,另外,在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上也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划。
在进行种植的时候必须要保证树木有合适的立地条件、生长空间,另外,考虑到一些病人对花粉过敏,因此,要选择粉粒较少、不易产生粉层的植物,比如,发财树、棕竹、文竹、乔木、灌木类植物等等。
2.2平面布置要符合实际。
绿化植物的平面布置很重要,在进行设计的.时候,既要顾及全局,又要使局部看起来美观适宜,形成点、线、面的结合。
这里的“点”,指的是医院门前的绿化和休息区的绿化带,“线”,指的是医院的道路,“面”指的是医院住院部外面的绿化带。
将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使绿化发挥出自己的作用。
2.3合理的规划各个功能区。
必须要在保障绿化率的基础上,合理的规划各个功能区,从而满足不同病人的需要。
比如,可以将地划分为10个区域,这10个区域分别是住院部、保健区、广场区、景观区、小品区、传染病区等。
其中病人长期经过的区域可以采用乔木和灌木结合的方式,这样才能够加大常绿树比例,并且使长年都有比较好的防护效果。
2.4充分发挥植物的治疗性。
必须充分的考虑植物的治疗性,使植物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治疗作用,从视觉上来看,一些良性的植物,清新的颜色会让患者从身心上感到愉悦,从而缩短治疗时间,而松柏、冬青、女贞等植物则能够挥发出一种杀菌的成分,从而杀灭医院内的一部分病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环境。
2.5绿色景观对医院建筑起衬托作用。
在进行绿化带设计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医院的建筑规模,要使绿化带对医院建筑起到衬托的作用,还要使建筑物和绿化协调统一。
以某医院为例,可以在建筑物的上部种植攀援的植物(牵牛花、爬墙虎、凌霄花等等,在医院建筑物旁边的花坛中可以种植一些具有观赏性的植物,如茶花、桂花等等。
除此之外,建筑物的近处可以种植一些看起来很浓密的植物,使建筑物被绿化所包围。
医院道路的绿化能够起到点缀的作用,因此也要对其进行设计。
道路一般是狭窄的,可以充分利用转弯处、端点、交叉口来种植一些绿化植物,或者是这样既可以对人们的视线起到吸引的作用,又可以分散人流和车辆。
另外,在冬天的时候,树木会凋谢,会有落叶,这会使医院看起来很单调,因此也可以在道路两旁栽种常绿植物以及时令花卉。
3总结与体会。
医院的绿化环境既能够改善卫生条件,美化医院环境,又能够促进患者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绿化植物的重要性。
在设计和改造绿化环境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病人的生理状况,选择一些功能性强、性能好的植物,从而营造一个幽静、清新、良好的医院绿化环境氛围。
参考文献。
1王景辉.试论医院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的管理要点[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3)。
首先,对空气起到过滤作用。
医院的绿化植物能够对医院的空气起过滤和净化的作用,因为医院的空气中很可能会存在着一些有毒气体,而树木(乔木和灌木)能够有效的分解和吸收毒气。
随着汽车排放量的增多,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与灰尘也逐渐增多,通过医院栽种的大杨树,能够吸收二氧化碳至少40%左右。
因此,绿化植物能够对医院的空气起到过滤的作用。
其次,美化医院的环境。
患者正处于一个康复的环境中,因此也需要的一个安静、清新的环境,在平时,大部分患者为了早日康复,会在医院附近散步或者休息。
如果医院绿化环境很差,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患者的心情,还会影响其康复效果。
而绿化植物则会给患者带来舒适、放松的感觉,同时也陶冶着患者的情感、精神和思想。
另外,降低噪音带来的烦躁感。
城市的噪音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噪音超过了一定频率,就会影响到病人的情绪了,严重的甚至还会给病人带来困扰,影响治疗效果。
研究证明,绿化植物能够有效的降低噪音,吸收并且反射声波。
很多医院都种植了高大的白杨或者梧桐,因为树木的枝干和叶子能够对噪音起到隔离和遮蔽的作用。
最后,促进病人的康复。
造型多变、具有欣赏价值的绿色景观植物能够使病人赏心悦目,产生良好的情绪,从而促进康复。
一些医院很好的将结构、外形、色彩不同的植物巧妙的搭配起来,看起来不但简单明快,而且醒目美好。
这些植物以幽静的外形营造出了一种积极的氛围,在无形中调节了病人的身心。
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如国旗下讲话、班会课等向广大师生广泛宣传灭鼠工作的重要性,耐心细致地帮助教育师生认识鼠疫的危害,增强师生的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觉参与意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灭鼠领导小组。
组长:谭永军副组长:张胜林。
成员:李希仁。
左希厚。
高里街道高里小学。
校园绿化是校园建设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教育局的精神,倡导绿色校园文明,长期坚持把学校的绿化美化工作当作学校的大事来抓,不断扩大绿化面积,美化校园环境,把我校建成一所鸟语花香的美丽学校,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绿化工作,提高校园绿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划。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以加强学校校园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以学校一把手抓校园绿化为切入点,以强化校园绿化规范化管理,以增强校园文化内涵,特色学校为结合点,积极创造适宜、优美的校园育人环境,为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总体目标:绿化品种以花、果、树合理搭配,校园绿化与种植经济相结合,能达到绿化、净化、美化的目的,通过几年努力,校园绿化面积要达到校园面积的10%以上。
具体规划:
20xx年上半年。
1、3月份对大门两侧绿化带进行除草、松土、下肥,按规划方案补齐四季桂、红茎木,小叶女贞、保证修整到位。
2、校园内花坛补栽冬青,修剪到1.5米高,构筑一条绿色屏障,对4株大叶黄杨进行造型。
3、在厕所旁空地种植6棵桂花树。
20xx年下半年。
整理教学楼前花坛,新建的学生食堂前种植法国冬青,形成绿墙;并种植10棵桂花树。认真规划两个花坛,学生宿舍楼前花坛造黄杨带,金叶女贞带,花坛内栽种常绿花草。更除红叶落木带,内植红绿植物形成“进取”标志图案。
绿化措施和经费投入:
1、学校绿化美化力求规范化、科学化,每年绿化都要设计,使绿化布局合理,搭配得当。
2、每年确保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绿化美化校园,要将每年绿化校园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校长亲自抓。
1、我校在校园校舍的总体规划布局上,根据地形地貌的实际,充分利用自然优势,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要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力求做到突出我校的特色。
2、充分挖掘我校土地资源,积极扩大绿地种植面积,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3、校园绿化、美化因地制宜,讲究风格和特色,坚持平面绿化美化和立体绿化美化相结合,校园的绿化美化与室内的绿化美化相结合。校园的绿化美化经过精心设计,精心养护。以达到绿化、美化、香化、净化校园的效果,使学生受到美的熏陶和感染,增强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4、加强对绿化成果的管理,养护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依据植物的生物学特征,加强绿地养护管理。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适时施肥、施水、防治病虫害,适时修剪等,从而达到绿化美化校园的目的。
1、学习其他学校绿化工作先进经验,对学校绿化工作自查摸底,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校长对本校的绿化工作负总责,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做好宣传,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学校校园绿化的意义,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校园绿化建设。
3、落实校园绿化规划。
4、建立校园绿化工作机制。按照领导抓绿,师生办绿的原则,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全校领师生要认真做好校园绿化工作,管理好校园绿化成果,早日使我校成为绿化、美化、香化、净化的美丽校园。
组长:林顺坤。
副组长:杨勇。
成员:万江华、游益、田劲松、毛万珍、涂新慧、周远清。
洪坪小学。
20xx年1月xx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城市规划区绿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绿化补偿费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成片开发建设)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役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返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坏或破坏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70%。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和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2%,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三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按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
第二十二条 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20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21至100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101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12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100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3%至5%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目标和绿地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绿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园城市布局。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依法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绿化空间的控制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新建住宅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仓储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负责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优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合理设计植物种类的分布、密度,预防和减少病虫害。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树种规划、制定乡土植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采用乡土树种的比例应当占本地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及其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种类。已经种植的,应当采取科学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绿地面积(附属绿地)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城市道路绿化导则,建设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园林景观道路。
道路绿化应当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鼓励和提倡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种植。
第二十四条鼓励新建小区临街建设集中绿地,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鼓励临街单位建设社会共享型绿地。
第二十五条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适宜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七条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微地形、人工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增加城市海绵体功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三章公园城市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城市建设。公园城市建设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和城市空间有机结合,从城中建园向园中建城转变,将城市周边的山林、水体、湿地、田园等自然环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断推动绿色空间开放、共享,实现城园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合理规划公园城市布局,对公园数量、规模和功能进行梳理,实现公园与体育、文化、旅游、产业等各类功能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公园+”的发展结构。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设“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四级公园体系为主体,坚持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形成以大型公园绿地为骨干,绿道体系为脉络,功能组团为单元,山水田园为景观的新型绿色发展格局。
第三十一条郊野公园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具有亲近自然、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功能,依托城市近郊湿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公园。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园应当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历史元素、红色遗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条社区公园应当结合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适用、景色怡人、舒适便捷的社区公园,满足街区内不同人群需求,方便居民使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口袋公园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地、边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进行建设,使广大居民开门见园,满足就近休闲、游憩的需求,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域绿道网建设,将城区内外的公园、湿地、山体、水体、风景区、主干道等贯穿连接,按照绿道建设标准构建不同类型层次的绿道网络,实现连点成线,连线成片的绿道景观带。
第三十六条滨水公园应当依托现有山水脉络、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环境特色,做好滨水景观建设,增加城市景观亲水性,优化亲水、亲绿的空间格局,塑造自然生态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条推进儿童公园、体育公园、科普教育等各类专项公园建设,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公园体系。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社会投资绿地,由社会投资方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作业,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对死亡和缺株的树木花草进行登记并及时补植;
(三)修复、更换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五)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沿街单位应当爱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义务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破坏沿街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
制定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应当按照植物的类别、名称、规格进行分类,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时,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落实相同类别、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树木修剪。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养护管理责任人认为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设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树木无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恢复原状。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
(三)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
(七)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护;生长在各单位管辖范围内以及个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列支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五十二条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园林绿地智慧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实施动态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城市绿线和永久性绿地的;
(三)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四)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以及进行耕种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地;
(四)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降低鼠密度,预防和控制鼠传疾病的发生,提高生活质量,优化生活环境,确保管辖区域灭鼠防鼠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机关办公场所、单位营房等重点区域,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
(二)重点场所门窗、下水道(地沟)及通风口等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三)单位城区内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绿地、水沟池沿岸、单位院内、住宅等区域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本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场所、营房、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绿地、水沟池沿岸、单位院内、住宅及所辖卫生区域等。
本次灭鼠工作采取“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专业队伍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干职工人员住户的灭鼠工作由住户个人进行。单位负责购买灭鼠药物,并提供有关灭鼠的操作知识。
各股、室、办、所要精心组织,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灭鼠知识的宣传,提高认识,广泛动员人们参与,形成人人动手灭鼠的氛围。
灭鼠员参加县里组织的灭鼠工作培训学习,指导机关相关人员的灭鼠工作,并把灭鼠技术指导资料打印下发到人,使各股、室、办、所及家属都能正确运用灭鼠的基本方法。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将管辖区域内鼠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另外县爱卫办将组建灭鼠技术指导组检查、指导和督促我的灭鼠工作。
采取环境生态防制,药物杀灭的措施。
(一)药物杀灭:采用县爱卫办统一采购的药物——诱鼠灵,投放到所建的灭鼠站、墙角及其它老鼠经常活动的场所。每堆药饵10—15克,严禁随意散扔。投药后第2天和第3天要观察毒饵被盗食情况,进行补充投药2天。
(二)环境生态防制。
灭鼠达到预期效果后,应组织群众进行环境治理,包括大搞环境卫生、管好垃圾,收藏好粮食、食品,兴建和完善防鼠设施,消除鼠类隐蔽栖息处所等。
重点场所防鼠设施要求达到: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提高我区绿化水平,根据市园林局下发的20xx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从即日起,在20xx年8月15日前全面启动7个沿街示范点拆墙透绿工作;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新植乔木5万株,垂直绿化3万株,屋顶绿化3000平方米的任务,新创建市级园林单位(小区)10个;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新建游园1个(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绿地50万平方米,新建社区公园游园3个,每个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整治提升区管道路5条(段);整治市区绿化死角、消除死株、病株、残株、缺株和垄断、黄土裸露、基础设施损毁等现象。
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法,引进先进技术,改善养护设施,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实施评优评差,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人性化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五级五星”和“月季花杯”管理竞赛活动,全面提升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一)新增绿地和新植乔木。
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老旧社区的绿化进行摸底调查和升级改造,引导社区、单位庭院进行乔木补栽;对于新建设的小区要进行绿化上的工作指导。并在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新增绿地,新植乔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各项绿化栽植任务。
(二)做好社区绿化建设和整治。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在全区大力开展生态社区和省、市级园林单位及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园林绿化任务分工,在20xx年10月31日前分别完成创建市级园林单位(小区)、新建社区公园游园、沿街示范点拆墙透绿等工作任务。
(三)做好公园、游园绿化和黄土裸露整治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行动,及时协调可绿化用地,在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新建1个游园任务。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辖区内庭院绿化、自建花坛花带的管理,督促建设或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持园林设施完好,园容园貌整洁美观,杜绝毁绿、侵绿现象,做到无缺株死株、无黄土裸露。
(四)出入市口、出入市道路和铁路沿线绿化整治。
区城市管理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标准,在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出入市道路景观整治和铁路沿线绿化整治任务。
(五)做好市树法桐和古树名木的复壮保护。
区城市管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树龄50年以上的法桐和古树名木进行登记保护,对长势不好的进行复壮,对发生提前黄叶、落叶和病虫害的做好防治,同时加强对胸径30公分以上法桐等城市树木的保护,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做好重大节日花草摆放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要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五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前夕,在辖区内公园、游园和重要路段摆放各种时令鲜花50万盆(株),并做好后期的浇水、更新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城市管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针对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冬春季节园林绿化整治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大力宣传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重大意义,提高人民群众的爱绿、护绿、建绿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三)加强任务落实。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绿化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任务完成情况台账,并在每周五上午,将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区城市管理局市政绿化科。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提高我区绿化水平,根据市园林局下发的xx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从即日起,在xx年8月15日前全面启动7个沿街示范点拆墙透绿工作;xx年10月31日前完成新植乔木5万株,垂直绿化3万株,屋顶绿化3000平方米的任务,新创建市级园林单位(小区)10个;xx年11月30日前完成新建游园1个(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绿地50万平方米,新建社区公园游园3个,每个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整治提升区管道路5条(段);整治市区绿化死角、消除死株、病株、残株、缺株和垄断、黄土裸露、基础设施损毁等现象。
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法,引进先进技术,改善养护设施,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实施评优评差,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人性化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五级五星”和“月季花杯”管理竞赛活动,全面提升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一)新增绿地和新植乔木。
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老旧社区的绿化进行摸底调查和升级改造,引导社区、单位庭院进行乔木补栽;对于新建设的小区要进行绿化上的工作指导。并在xx年11月30日前完成新增绿地,新植乔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各项绿化栽植任务。
(二)做好社区绿化建设和整治。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在全区大力开展生态社区和省、市级园林单位及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园林绿化任务分工,在xx年10月31日前分别完成创建市级园林单位(小区)、新建社区公园游园、沿街示范点拆墙透绿等工作任务。
(三)做好公园、游园绿化和黄土裸露整治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行动,及时协调可绿化用地,在xx年11月30日前完成新建1个游园任务。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辖区内庭院绿化、自建花坛花带的管理,督促建设或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持园林设施完好,园容园貌整洁美观,杜绝毁绿、侵绿现象,做到无缺株死株、无黄土裸露。
(四)出入市口、出入市道路和铁路沿线绿化整治。
区城市管理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标准,在xx年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出入市道路景观整治和铁路沿线绿化整治任务。
(五)做好市树法桐和古树名木的复壮保护。
区城市管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树龄50年以上的法桐和古树名木进行登记保护,对长势不好的进行复壮,对发生提前黄叶、落叶和病虫害的做好防治,同时加强对胸径30公分以上法桐等城市树木的保护,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做好重大节日花草摆放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要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五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前夕,在辖区内公园、游园和重要路段摆放各种时令鲜花50万盆(株),并做好后期的浇水、更新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城市管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针对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冬春季节园林绿化整治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大力宣传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重大意义,提高人民群众的爱绿、护绿、建绿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三)加强任务落实。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绿化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任务完成情况台账,并在每周五上午,将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区城市管理局市政绿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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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开展创卫工作,巩固“灭鼠先进城区”成果,预防鼠传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2011年春季全市统一灭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全区统一灭鼠活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灭鼠范围与灭鼠目标。
本次活动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全校各处室,在街办的组织下开展灭鼠活动。通过这次活动,确保我校鼠密度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二、组织领导与组织形式。
本次活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校长涂序健任组长,书记许剑涛、徐裴任副组长。灭鼠工作以“块块为主、条条保证、条块结合”的组织形式进行。学校的灭鼠工作由街办爱卫会直接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4月8日——4月9日)。
学校开展动员大会,层层宣传,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内容包括灭鼠知识,灭鼠统一时间、安全问题等,使人人皆知,全校参与。
2、环境整治阶段(4月10日——4月11日)。
(1)在全校范围内在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全面彻底清除卫生死角,清理楼道、庭院的堆积杂物;重点做好垃圾及时清运工作,保证垃圾不过夜,每日收运两次。
(2)全面、彻底地清除鼠粪,鼠咬痕等鼠迹。
3、药物发放阶段(4月12日——4月13日)。
做好春季鼠药的购买工作,并把药物分发到各处室。
4、投药阶段(4月14日)。
投药时间为4月14日晚7时整。按标准认真投放。
5、完善防鼠设施阶段(4月9日——4月16日)。
防鼠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按“块块为主、条条保证”的原则实施,全校严格按国家标准,采取有力的措施,建设和完善灭鼠设施。
6、检查验收阶段(4月19日——4月23日)对所投放的鼠药进行检查是否达标。
2011年4月8日。
冬季建筑施工现场灭鼠活动方案工程名称:山东国际农产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单位: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建设监理公司施工单位: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育英学校2011年春季统一灭鼠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开展创卫工作,巩固“灭鼠先进城区”成果,预防鼠传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2011年春季全市统一灭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
龚家坪镇2014年秋季灭鼠实施方案为加强鼠疫防治工作,把鼠密度控制在不足为患的程度,保障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上级会议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
栖霞一中2015年春季灭鼠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灭鼠防病工作力度,完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长效管理措施,有效控制鼠传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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