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到结构、材料、设计和环境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优秀建筑总结被提出和汇总,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现如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变高。在住房条件逐渐变好的同时,人们对住宅的布置装饰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于是各式各样的室内设计风格如百花争艳般的展现在人们面前,且正处于一个令人目不暇接的交替流行过程。
到了这两年,古典欧式风格正大行其道,尤其在别墅和高端住宅市场更是正当其时,凡是天价别墅,高端公寓,江景房,海景房,大多如此。而导致这种风格倾向的原因,正是因为广大置业投资者对古典欧式的认知提高到了更高的层次。以前业主对欧式风格的欣赏只是好奇、表面爱好,如今业主更多的是对古典欧式风格的内在气质的认可。欧式设计风格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崇尚,也被它独有的风格所迷恋。
设计说明提纲。
设计摘要。.。.。.。.。.。.。.。.。.。.。.。.。.。.。.。.。.。.。.。.。.。.。.。.。.。.。.。1(古典欧式风格流行趋势)。
前言。.。.。.。.。.。.。.。.。.。.。.。.。.。.。.。.。.。.。.。.。.。.。.。.。.。.。.。.。.。2(设计理念)。
二、设计风格的定义。.。.。.。.。.。.。.。.。.。.。.。.。.。.。.。.。.。.。.。.。.。.。.。4(确定风格)。
五、设计原理。.。.。.。.。.。.。.。.。.。.。.。.。.。.。.。.。.。.。.。.。.。.。.。.。.。.。7(设计中所用到的原理)。
前言。
所谓的室内设计就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所处的环境和相应标准,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和建筑设计原理,创造功能合理、舒适优美、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
作为一名初级室内设计师,在经过一段实习经历后我对于室内设计也有了一些自己的理解和体会,我认为室内设计最基本的在于要能够发现建筑的问题,并且根据建筑的具体问题去具体分析解决问题,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毛坯房的梁很突兀,这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这根梁附近加上装饰梁或者将这根梁和吊顶、装饰背景墙连成一体将问题梁隐藏起来;有的住宅存在空间小的问题,我会考虑在设计方案中多使用隐藏式收纳柜、壁柜或者利用冷暖色来拉开空间感;有的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追求建筑外观或基于建筑安全会导致不规则空间出现,在这类问题中我会视情况将不规则空间布置成适合的功能区或当其有悖于建筑风水学时,我会选择改造空间以打破其格局,简而言之就是因地制宜,将建筑本身的不足掩饰起来,甚至将不足“变成”亮点。带着这种对室内设计浅薄的理解和三年在校所学的知识我完成了这份毕业设计。
古典欧式风格是鉴于人们在现代物质生活的要求不断得到满足后,而萌发出一种向往传统、怀念古老珍品、珍爱有艺术价值的传统风格的情结而后衍生出的设计表现方式。其给人以“满”的感觉,在造型上极其讲究,给人的感觉端庄典雅、高贵华丽,具有浓厚的文化气息。有物质的满足,同时又有精神的享受。有人说在这个工作繁忙生活压力大的时代,工作之后回到家有个简约温馨休息的环境不是更好吗?况且现代简约风格的装潢在花费方面也比欧式的要划算,于是便逐步形成了简约风格盛行的局面,对此我想说其实也不尽然如此,其一是现代简约的亮点在于新,因此长期保持一成不变会让住宅的装饰价值变得滞后,而且就人的审美习惯来说,经常处于同一种单调,空旷的状态下会让人感到烦躁,由此现代简约风格并不能长期起到缓解压力的效果;其二是现代简约风格并不等于简单,这是两种需要被分清楚的概念,因此在材料等方面的花费上也不意味着就一定比欧式的少很多;其三古典欧式风格,拥有悠久的历史元素沉淀,能营造出一种高雅、华贵、温馨的气场。综上所述古典欧式风格设计表现形式是前景光明的、不会被淘汰的。
一、业主情况及房型的介绍。
在此套毕业设计方案中,我将业主定位在一户五口之家,家庭成员有一对中年夫妻,正在上高中的女儿及其爷爷奶奶,房型为带泳池的两层小户型别墅,别墅室内占地面积150多平方米,实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左右。
二、设计风格的定义。
由于此户型的别墅的面积并不小,所以我采用了古典欧式的设计风格;因为古典欧式风格设计很注重空间上的对称美感且需要给人营造一种豪华、大气、奢侈的感觉,建筑面积的大小对设计效果也就会起到一定的影响。
三、设计的主要内容。
古典欧式气息的同时也带给了业主无尽的舒适触感。(2)根据欧洲人的饮食习惯,在此案例中我决定采用开放式厨房,一方面符合整体设计要求,另一方和北面的餐厅相呼应,同时和东面的透明玻璃幕墙及外景组成了一幅和谐的景色,让业主一进门就能感到家的温馨和谐。
(3)为了彰显整座复式建筑大气,我把整个一层客厅和餐厅、走廊都采用石材地板铺设,整个客厅的着重点放在装饰壁炉这一欧式特色上。(4)老师曾经说过室内设计一定要以“人”为本,在此次设计中,也有很多体现。比如位于客厅西面的休闲阳台,经过我看时无心却煞费苦心的布置,在不经意间已经将室外优美的环境外景和室内饱满的欧式韵味相连接了,这样室外的美景可以作为室内欧式气息的延伸,室内的独特风格也可以很好地融于室外的美景,在业主在忙碌、劳累之余能够更好地得到放松;这样天、地、人融于同一种氛围中就能够完整地体现出业主对品质、典雅生活的追求,视生活为艺术的人生态度。
(1)根据我的设计内容,以设计的功能性为重点,而摒弃了设计的华而不实、繁杂,讲究设计的合理性,重视设计实施时的科学性与易行性。
(2)根据实际建筑空间整体框架及各个功能空间考虑,在草稿纸上画出初稿,待初稿修改完恰了以后用cad软件一份一份的绘制出原始结构图、墙体改动图、平面图、顶棚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3)然后由构思草图和完备的cad图用3dmax软件作出相配的设计效果图,最后由3d效果图和cad制作好设计的模型。
五、设计原理。
此套设计方案是在模拟了业主的家庭情况,并对各家庭成员具体情况分析而后完成的设计,所以是在设计者本身的设计素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成果,在其中考虑结合了诸如客户的经济收入,风格喜好,建筑材料的种类、价格、处理及运用等等,在科学具体尺寸方面使用了人体工程原理、色彩运用原理······;当然除了上述的原理也离不开诸如cad、3dmax、ps等辅助设计软件的协助;模型的制作即根据具体实际的建筑设计完成后按一定比例缩小的模板,所用材料都尽量和实际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一致。
六、设计问题及解决。
(1)在设计草图阶段因为首次以别墅为设计对象,对于别墅设计的整体规划和各个功能区的分划、布置和衔接等方面有些困难;在课堂上专业老师耐心的向我讲述别墅的基本布置方式原理,我确定了大体的布置方式,在后来的实习过程中我对设计初稿又进行了润色,使之更加的完善。
(2)用cad、3dmax软件作图时,在具体尺寸比例问题上,因为经验不足、出现了一些困扰;在借助了相关方面知识的书籍和网络提问后解决了这一问题。
(3)模型的制作过程中,材料的获取和缩放比例换算的确定都有些困难;在实习过程中通过收集建筑废料解决了材料获取问题,实在找不到的材料就用相近的材料代替。
七、设计总结。
通过这次毕业设计让我对室内设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室内设计是靠着设计者对空间构建和。
生活品味的把握而形成的。由此,在世界的不断变化中,任何室内设计方案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到最后,好的设计方案所留下的只有那曾经给予人们的惊艳以及长久以来人们对于美与舒适的执着追求的满足,身为一名刚踏入室内设计师行业的我们应该不断地去学习,不断的去创新,勇于把自己的设计理念表达出来并且应积极投身于将室内设计行业发扬光大的事业中去!经过近四个月的忙碌,本次毕业设计已经接近尾声,作为一个专科生的毕业设计,由于经验的匮乏、天资愚钝,设计中难免有许多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如果少了导师的督促与指导,以及一起工作的同学们的支持,想要完成这个设计是无比艰难的。所以在这里向悉心指导、辛勤培养我们的苇页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还有在大学三年中教导过我们的所有老师,谢谢你们曾经的努力造就了如今的我们,同时还要感谢所有的同学们,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支持和鼓励,我才能顺利的完成此次的毕业设计,最后感谢江苏经贸三年来对我的大力栽培!
作为非线性科学中重要概念之一的分形学,其“分形”的含义字面上理解为“破碎”和“不规则”。分形理论作为现代数学的一个分支,本质上阐述了一种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分形几何的特点。
建筑设计的好坏不仅仅关系到建筑的美观,更关系到建筑的整体安全性问题,因此,建筑设计是一项非常讲究科学性的研究性工作。分形学作为数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其科学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在建筑设计方面的应用相当广泛,下面就具体的介绍一下其在建筑设计方面的主要应用。
二、分形学在建筑的表皮设计应用。
在这个方面的应用,北京奥运会的游泳比赛场馆水立方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水立方以其简约大方的形象设计为广大的中外游客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其设计理念源于weariephelan提出的“无限等体积肥皂泡阵列几何图形学”的问题解答。首先,需要生产一个与建筑物相比更大的weariephelan泡沫结构阵,然后,将这个生成阵以其中的某一个矢量为中心进行旋转,最后将建筑的外部空间和内部空间中的泡沫结构剪切下去,之后剩下的部门作为建筑的屋面以及墙体构成。这样,基本的“水立方”就宣告完成了,其中,泡沫构成的建筑结构按照三个正交的坐标轴规律的进行重复构建,从而形成整体的建筑模型。分形的理念在水立方的墙体建筑以及屋面的设计应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基本的结构体是利用了旋转和切割等方法加以实现的,给人的感觉就是整体观极强并且还很微妙。
(二)分形学在建筑的“体”的设计应用。
1。建筑的三维分形设计。建筑的三维分形通常被称为是“体”分形,就是建筑的“体”通过适当的旋转、缩放和线性转译等相关的分形操作,把一个简单的单元变为很多个相似或相同的元素,并将这些元素合理的组合在一起,进而组成了更高一级的粒子单元,工作完成之后,继续进行新一轮的转译,不断的重复这样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很多无线多层级的单元组合。2。彼得埃森曼的尺度缩放。美国著名的前卫建筑是彼得艾森曼设计的的住宅是复杂性科学在建筑设计领域的首次正式应用,他充分利用了分形几何中的比例缩放原理,运用立体‘l’形的复杂旋转构造成建筑的体量,是建筑师第一次有意识的运用分形几何来表现建筑的复杂与多元。
(三)综合体分形设计。
建筑师祯文彦设计的螺旋大厦(sprialbuilding,1985),以“正方形”作为其建筑的“生成元”,通过缩放的方法构造出一系列的不同大小的正方形,并将其用于建筑当中,实现了建筑的分形构造,并且,除了利用分形维度理论之外,还融入了很多异质元素,进行有序的拼接混合,充分体现出建筑物与城市之间,整体与部分之间,混沌与秩序之间的同构原理。建筑师本人声称:“螺旋大厦的建筑设计理念同城市的理念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是要将自身完全的奉献出来,让人们随意的进行切割,在被完全的肢解之后,重新获取生命”。设计师就是要有建筑本身的复杂多元性来体现社会的复杂性与多元性。
自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的建筑设计师们就在不断的寻求建筑设计方面的突破,希望能够对原有的建筑语言进行改革与创新,从而有个质的飞跃。现代数学中的分形理论以其所具有的“自相似性”、“无尺度性”、“尺度层次”、“尺度变换”等特性,引起了建筑设计领域学者的极大关注,并且不断的在建筑设计方面予以大胆尝试,并取得了非常令人满意的效果,设计出的建筑物更加的贴近大自然,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人们的审美观念。但是,毕竟还是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摸索和尝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必须认清国内的经济建设发展状况和社会对其的认识程度,不能单凭自己的想法,随意的进行设计,否则设计出来的作品一旦不能与社会环境相互协调,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方面的设计发展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注重设计方案的可操作性,发挥其最大的设计优势。如今的时代,为新形式、新思维创造了优越的生长环境,尤其是在当今的中国建筑市场,正处于异常活跃时期,要牢牢把握机会,为建筑设计的质的飞跃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顾红男,詹巨聪。分形学在建筑设计的应用[j]。四川建筑,,01。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设计企业也获得了较快的成长,从笔者熟悉的企业情况来看,最近,年收入的增长幅度达到30%左右。
为了抢抓机遇,迅速做大做强企业规模,伴随业务的扩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增长更快,这种现象必然引发建筑设计类企业和灼手可热的专业技术人才相比处于劣势地位,而建筑设计类人才,尤其是具有一定经验,拥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是资格证书,又有一定项目实践经验的人才更是让建筑设计类企业求贤似渴。
建筑设计企业对人才的渴求和在市场竞争中对人才的高度依赖,形成了建筑设计类企业独特的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人为中心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征是和个人直接相关,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业绩和薪酬直接挂钩,你创造的价值越多,收入越高;二是业务开发和项目前期费用全部采用个人借款的方式,最终业务成果没有被委托方确认,所签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也就是开发成本主体是个人;三是设计结束后,对方开始支付部分设计费时,由于设计行业主要是人员费用,企业对成本管理存在困难,因此,收入也暂不入账,能否盈利是决定是否计入会计收入的重要依据之一;四是质量保证尾款一般难以收回,能否收回和设计人员的水平和个人市场开发能力有很大关系;五是设计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变更,实际结算金额往往和合同签订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受托个人因为经济利益和委托方容易产生争执,矛盾进一步使得设计收入具有加大波动性。
既然,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经营管理模式有一定的缺陷性,为什么还采用这种模式呢?主要理由是收入的不确定性是由人的因素决定的,人的因素又受到特殊的外部市场环境所影响,外部市场环境使得业务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具体表现:一是现在很多项目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项目设计方案没有入围,项目委托方就不能支付相关费用,入围了,但是,设计成果最终没有被采纳,项目委托方只会给予部分象征性补偿,只有被最终采用才能够签订有效合同,设计才有价值;二是很多项目的尾款无法收回,现在建筑设计的主体业务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房地产开项目多为民营企业,为了保证项目来源的稳定性来保证收入的稳定,建筑设计企业一般不敢轻易为了5%~10%左右的尾款而得罪开发商,最终的设计收入一般要比合同或是最终的协议价要少,尾款收回存在一定困难;三是部分项目设计是为了特殊的业务目的,如果特殊的业务主体不复存在,更不用说去收取设计费。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和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选择了这种经营管理模式。
既然这种模式是最适合企业生产经营所面对的现实,作为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的企业财务必然会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不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模式的缺陷和是否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从会计收入结转的角度来看,这种管理模式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要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而建筑设计企业从生产经营管需要实际出发,对于委托设计单位不能明确采用的设计合同,或是有明显证据证明合同不能履行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允许该项合同的负责人报销相关成本费用,这一企业规定使得收入准则无法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准确记录相关经济业务。
二、不符合会计收入完整性要求。
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既往的经验,一般尾款不能收回,按照会计准则等到应收款到期后,经过催要无法收回才能作为坏账处理,但实际操作中这一部分在未收回时已经是坏账,如果计入实际是虚增收入,要是不计入收入就不完整,企业对个人的考核侧重于收付实现制,有时负责合同设计设计的个人迫于各种原因会主动放弃该部分收入,形成建筑设计企业对该部分不入账。
三、存在收入不入账的违法违纪行为。
为了规避税法和审计时难以通过检查和审计,企业就采用放任的方式,对于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业务,一般即使有收入也是象征性的补偿,补偿部分无法弥补全部成本,因此,建筑设计企业干脆将该部分收入不入账,由建筑设计责任人自行处理。
四、确认收入存在管理手段缺乏的问题面对现在建筑设计行业的充分竞争,方案不能被最终采用是很正常的事,加强管理必然增加成本,而且投入成本有时无法收回,为了简化管理,建筑设计企业采用对合同签订管理,但不是管理的主要手段,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开具发票管理,无论你如何处理相关业务,中标了,委托单位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支付部分是需要开具发票供委托单位确认成本,否则工程设计等无法实现账务结算。
会计工作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如果过分强调收入按照设计进度来确认,必然会出现虚增收入成本,甚至是利润的问题,也干扰了企业的适应市场能力,降低建筑设计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活性。
为此,财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有效完善会计收入结转的真实性。
具体包括:
1.做好项目台账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对外承包设计业务管理,在财务部设立管理台账,没有经过台账管理的业务,不允许借支业务经费,从源头上加以管理。
2.加强坏账计提管理。
所有的账务处理按照全收入价款的.全部入账,对于尾款,参照前几年的实际情况分别计提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后,将该部分应收款交由债务处理部门实施专门管理,但是该部分不作为对个人的绩效薪酬兑现部分,这样既不会增加业务部门负担,同时也增强了对应收债权的管理。
3.实施财务对催要账款的跟踪制度。
对于催要账款的发函,需要由财务部门或是账务清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上门催要需要由财务部门或是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共同催要制度,增强催要力度,防止出现坏账损失。
4.加强对违纪人员的惩罚力度。
对于不能按时要回的坏账,财务部门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无法律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所做的核销坏账,财务部门需要定期复查,对其中发现业务人员私下收取业务款的不法行为,将给予严厉惩罚,以防止贪贿行为的发生。
5.对收入确认方法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为了客观公正的给相关权利人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收入的记账方法要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建筑设计毕业论文范文二:传统文化符号建筑设计研究。
从符号学的角度来说,在建筑物设计过程中,它的外观、所使用的材料以及它的用途等,都可以在它的使用效果中体现出来,从而使建筑学得文化层面获得升华。
建筑物通过文化符号的意义进行组合,通过外观向人们表达一种文化意义。
建筑文化符号的指的是友多种建筑物所组成的群集和建筑物所组成的形式。
建筑物通过符号来表达建筑思想,符号文化通过建筑物得以延续。
一、中国传统文化符号的内涵。
关于中国传统的文化符号中国历来较多的从‘源’、‘流’的角度进行认识与分析。
西方则不同,符号学理论诸流派更多关注于‘术’、‘用’的研究。”我国所流传下来的传统建筑文化富有内涵,广博丰富,深奥精微,是我国当今建筑行业的根源。
在我国传统文化符号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传承方式,是我们在研究建筑当中的民族文化的一种宝贵的资源。
我国的传统建筑符号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经历了五千多年的传承过后,它所承载的文化意义则更为深厚。
作为世界文明四大古国之一,我国的建筑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铸造了历史上一个又一个的建筑奇迹,如横跨半个中国的万里长城、充满佛教文化意义的布达拉宫、还有俗称千佛洞的敦煌莫高窟等等,这些都为我国的建筑史建立灿烂的文化符号和物质文明。
我国的传统文化符号当前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显性的和隐性的。
显性的文化符号包括文字、文学、历史文化等等。
隐性的则有儒家、道家、佛家等思想文化。
但这这些文化的传承,经过漫长时间的推移,其中一些已经变成了断壁残垣,以一种不完整的状态进行传承。
每一种全新的设计理念都不可以将传统的文化符号抛弃,将我国传统的文化理念加入到现代的建筑当中,是我国建筑行业都希望达到的一种状态。
所以,要怎样在现代建筑中更加完美的插入中国传统文化符号,是设计师们应该重视的问题。
在借鉴西方建筑文化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文化精髓,实现传统和现代的有机结合。
我国的传统文化符号是一种非常经典的文化展现形式,它不仅传承着历史意义,最重要的是其承载的文化意义。
对于中国文化独特性的理解,决定并发展了两种差异甚大的城市发展哲学系统,一种是放弃原有的文化特征,对城市予以纯粹意义上的开发;另一种是在保护原有文化特征的基础上,对城市予以现代化。
从中国现在主要城市的发展现状而言,显然我们采用的是第一种的城市发展哲学,中国城市“泛美化”的严重程度,事实上已经将城市结构性地固化在了模仿美国生活方式的系统平台之上,很难挣脱。
这种情况下,能耗严重,交通堵塞,空气污染,建设成本飞涨等诸多城市病的形成,自是无可避免之事。
二、中国传统文化符号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符号学的研究对于当今建筑学以及建筑创作设计来说无疑打来了巨大的影响,将建筑视为一个地位文化的代表去进行创作,可以让人更好的理解建筑所具有的意义。
总的来说,传统建筑符号是文化意义的传承介质。
意义符号是通过建筑物的传达展现出来,它代表着建筑的意象,表现为体块的感知,或是结构的突显,或是面貌表情,或是氛围意境。
也可说,人类所创造的每一座建筑都蕴含着一种文化,都是不一样的文化符号展现的方式。
实现我传统建筑的思想往往都是在旅游景点当中,很少在现实当中得到展现。
偶尔出现的古代式建筑物,也是离生活很远的。
就像中国的传统戏剧、书法、国画等中国传统文化,他们的存在作用往往是为了展现古代文化的存在,并不是生活当中的一部分。
一说起中国古代建筑人们往往会想起大屋顶,难道这是中国建筑的惟一形式吗?从我们现在生活的现实就可以看到,当今实际我们是生活在西式的建筑风格当中,渐渐的丢失了我国传承了几千年的文化传统。
最为建筑设计师,怎样才可以将古代和现代进行完美结合,将古代的建筑文化融入到现代化的建筑当中,实现传统文化主义和现代实用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新的中国式建筑文化。
三、中国传统文化符号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相比于国外,中国对于建筑符号学的研究起步比较迟。
现代建筑符号学在我国还是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符号文化国家,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符号资源。
这使得符号学研究一起步就显示出勃勃生机。
可以这样讲,中国符号学研究必然成为世界符号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美符号学家李幼蒸曾经说过,“符号学研究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显学’,中国符号学将成为国际符号学新的中心。”并且,他在第九届芬兰国际符号学大会上提出了符号学第三个理论来源:历史理论。
传统上,符号学有两大来源:哲学—逻辑学和语言学—文学。
这为中国的符号学研究走向世界迈出了相当重要的一步。
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一脉相承。
可见,符号学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本身就涵盖着丰富的符号内涵。
例如非常具有中国式建筑代表性的山东曲阜孔子研究院,吴良镛先生是著名建筑学家、建筑教育家,曾获得联合国“世界人居奖”,被称为中国人居环境科学先驱。
其作品体现了他在中国传统建筑文化方面的深厚功力和对古代建筑及文化符号的成功运用。
他主持设计的山东曲阜孔子研究院。
该建筑的业主要求建筑除了满足具体使用功能的建筑要求外,在形式上还要能代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华文化要具有地区特性这样一个文化内涵,与场所达到一种和谐。
孔子研究院的建筑用地位于曲阜旧城,建筑所处的环境具有强烈的中国传统文化氛围。
如何将新建筑融入这个历史文化环境中,充分体现出传统文化的内涵,是建筑设计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创作小组在设计中提取和引借了中国传统文化符号——“洛书”、“河图”、“九宫格”的理念,应用于建筑设计之上。
于是,在建筑平面布局上便采用了这一传统的图式作为原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变化。
结束语:以符号学的视角来看,将中国传统的建筑文化符号与现代建筑的文化进行结合,衍生出新的建筑文化符号,使其具有全新的文化价值。
于此同时,提出一种全新的建筑设计的展现方式,为我国全新的建筑设计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中国不仅要拥有属于自己的建筑风格,还要有用自己的思想理念,从而影响世界建筑的意义。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向前发展,建筑设计与建筑施工息息相关。设计具有导向性和前瞻性的作用,而施工的.执行程度。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技术在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应用,可以达到“物美价廉”的效果,不但实现了房屋的美观、实用,而且在节省造价方面也有突出的效果。
1。概述。
我们在划分建筑结构的类型时还主要是依据建筑的层数、用途、结构的形式以及结构材料等来划分的:根据层数的不同,我们将建筑结构分为单层建筑、多层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等。
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成败。工程质量差可以说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建筑结构设计简而言之就是用结构语言来表达建筑师所要表达的东西;建筑结构语言就是结构师从建筑及其它专业图纸中所提炼简化出来的结构元素;然后用这些结构元素来构成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体系。建筑设计是一项繁重而又责任重大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适用、经济和合理性。房屋结构设计追求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和便于施工五种效果,将有限空间、有限资源可利用的最大化效果发挥出来,实现经济化、实用性和适用性的良好目标。建筑设计与建筑施工息息相关[1]。
设计具有导向性和前瞻性的作用,而施工的执行程度、效果以及信息反馈对设计有促进、优化作用。建筑结构的设计方案发展的越来越快,需要在建筑设计时,将结构设计放在首要位置,对结构总体布置、高度、材料选用结构、扭转、刚度和设计要点等进行具体的分析,确保设计出优质的高层建筑结构。面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应认真分析和思考,总结过往设计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对策,从而真正的做好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
建筑结构是设计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设计的原则、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程序和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三方面。通常情况下,在进行建筑结构设计时应遵循可靠性、安全性、实用性、经济性以及美观性等五大原则,对建筑物进行整体设计时,是包含很多方面的设计内容,如暖通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以及给水和排水设计等。建筑结构设计的决定因素是水平荷载,一般情况下,在具有一定高度的建筑结构中,其竖向的荷载是一个固定的值,而其受到的地震作用导致的水平荷载和风荷载是不固定的,建筑结构动力特性的不同,它们也会随之有不同幅度的变化。结构侧移是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中的主要因素之一,结构在受到水平荷载时而产生的结构侧移是会随着建筑结构的高度增加而增加的。结构轴向变形也是设计时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当高层建筑结构受到很大强度的竖向荷载时,这是在其结构构件的柱内部就会引起很大的轴向变形。在进行建筑结构设计时,还要注意从墙体结构设计方面对安全问题进行控制与管理。建筑结构的设计人员应在设计时应从最基础的构件开始计算,深刻理解并且熟练的掌握各类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设计时还要紧密的结合其他的相关专业。
实际设计工作中,常常发生建筑结构设计的种种概念和方法上的差错,这些差错的产生,有的是由于设计人员没有对一般建筑尤其是多层建筑设计引起高度重视,盲目参照或套用其他的设计的结果;有的则是由于设计对设计规范和设计方法缺乏理解建筑。屋面梁配筋数量不足,进行框架结构设计时,忽视了纵向框架的设计,只注意了横向框架的设计;很多设计在进行结构布置时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或是设计人员在设计时缺乏基本的结构概念,都采用基本的楼层变形的计算程序;结构建模时,设计人员图方便,屋面梁直接拷贝下层梁的尺寸,由于屋面梁荷载较小,计算结果配筋不多,这样屋面梁在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和受力等作用下因配筋率过低而裂缝宽度较大;地基是整个建筑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承载了整个建筑的重力[2]。但是在基础的设计中,由于选型不够合理,导致地基的承载能力与建筑的实际需求不符,在后期使用中容易出现不均匀沉降和侧移的现象;在建筑结构设计的建筑材料选取过程中,盲目的追求建筑材料的低含钢量特征,而在结构设计中大做文章"在建筑结构设计材料选择方面存在的问题最终会导致施工安全性显著降低,最终影响各方利益。
建筑结构设计作为一种工程技术,具有科学性、应用性、实践性、复杂性、创新性等特点。科学性是指一个结构工程师应该善于抽象建筑结构的理论模型,善于用数学和力学只是分析建筑结构的工作机理,只有这样才能具有较强的认识能力和适应能力。应用性是指建筑结构设计必须讲究经济效益,一个成功的建筑结构设计,技术上先进合理,经济上效益显著。实践性是指建筑结构设计是一种工程实践活动,一个成熟的工程师,而是必须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工程设计锻炼,少则两三年,多则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复杂性包括设计中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和结构方案的多元性两个方面。最后创新性是指建筑结构设计作为一种技术服务行业,在设计市场竞争激烈形势下,要想获得开发商的项目,必须提供比别人更加合理经济的结构方案,这就需要工程师的创新能力。
3。2安全问题进行控制与管理方法。
位不能满足要求时,结构应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要想充分的保证建筑结构的可靠性以及安全性。框剪体系的各抗侧力结构要形成空间共同工作状态,除了控制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及保证抗震墙本身的刚度外,还需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4。结语。
建筑结构设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因素多并且广,建筑结构设计是随着经济发展及人们对建筑物功能要求改变,又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得以实现和解决。所以我们在对建筑结构进行设计时,我们必须从各个角度和各个方面对建筑结构进行分析和计算。
参考文献。
[1]包世华,方鄂华,高层建筑结构设计[m]第二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朱炳寅,建筑结构设计问答与分析[m]北京: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3]刘旭,盛钢。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方法及概念设计。中国城市经济,2011。
近年来,绿色发展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绿色建筑也逐渐成为一种崭新的设计思维和模式,它不仅提供了更有益健康的建筑和居住环境,同时,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拆除或再使用的全寿命过程中应考虑环境影响,促进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国能源、土地、水、原材料等资源急剧短缺,且实际利用效率较低,绿色建筑的应用必定会推动我国可持续经济的发展。本文对绿色生态理念在住宅建筑设计中的应用研究进行了阐述,以及绿色生态理念在各方面的影响作用。
引言:建筑业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功能的同时,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拆除或再使用的全寿命过程中也影响着生态环境。由于我国资源利用率较低,在对环境产生巨大污染的同时,土地、水、原材料等资源存在严重的浪费。发展绿色建筑,既能促进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还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绿色建筑,已经成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所谓“绿色建筑”,并不是指字面意义上的立体绿化、花园或绿色的建筑,而是代表一种概念或者象征,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在满足人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周围环境与自然资源,不对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破坏,也不会危害人类健康的条件下建造的建筑。
绿色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节约资源(如节约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建材等)、保护环境及减少污染,为人类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又常被称为生态建筑、可持续发展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它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我们的生活环境的,保护自然环境,尽量减少工业污染,保护野生动植物。而对于绿色生态理念在建筑上的体现,则可归结为可持续的建筑设计,将绿色环保的生态理念融入到建筑设计之中。建筑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力争寻求自然、建筑与人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
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建筑物的能量消耗,更新建筑材料,采用新能源。能源的有效利用是环境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使用高效无污染能源是首要考虑问题。高效无污染首先考虑的便是如何降低建筑物的能量消耗。为此,建筑设计人员应当以当地的气候条件为依据,设计合理的建筑方案。通过对建筑群落的布局、朝向、体型的选择,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条件,并且营造良好的建筑群的微型气候。就建筑群的朝向而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地朝向,一般以朝南或偏南为主;就布局而言,考虑到建筑物内的风压对空气流通的作用,建筑群的平面布局应当错落有致,同时考虑到夏季季风的渗透,竖向布局宜将较低的建筑布置在夏季迎风面的前端。同时,由于建筑物本身的能耗是由墙、门窗等围护结构的热传导造成,维护结构材质的热传导系数高,会增加建筑物的制冷以及制热负荷,因此在设计的时候,应当控制维护结构的传热性能,尽可能采用合适的结构以及热传导系数小的材料来降低维护结构的传热性能。
此外建筑设计还需要重视对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的利用,目前比较成熟的是太阳能利用技术。绿色生态建筑应大力推广新能源,这样才能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即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利用自然条件和人工手段来创造出一个使人们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建筑各个方面都要控制污染,施工与原材料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坚持资源的节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此外,建筑不仅要传造出良好的使室内居住环境,还要在建筑周边要有良好的绿化及配景,甚至有田园的生态气息,营造出清新的氛围,使建筑周围处处透着绿色生态的气息。绿色建筑的节地设计,建筑选址和布局要满足与环境“融为一体,统一协调”的原则,应该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建设地段的地形地貌、气候特征等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以利于获得充足的日照,并避开风口,既提高住户的舒适度又能减少能耗;在此基础上还应再仔细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筑所在地的民居资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服务对象,提出最优化的居住模式。
因此我们要做到以下要求:
1、坚持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建筑工业中实现高效、节能、循环使用、不产生副作用的建材产品。减少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率。
2、划定生态建筑的重要标准,确保建材原料从使用到回收不会影响环境,将生态污染减少到最低。
3、建筑建材的研发应更多地致力于可再生的建筑材料,并最大范围地推广扩大可再生材料的使用范围。同时加大科研力度,为绿色生态建筑做好科技保障。
绿色生态建筑作为城市的建筑发展的方向,应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运用生态学、建筑技术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合理安排并组织建筑与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建筑和环境更和谐,并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体,符合可持续发展原理的设计需要,让人、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系统。,空间的空分利用。建筑环境领域中,其发展方向是多元的、科学的。
为有利于社区的社会生态的发展,提倡多阶层、多类型、多元化混合居住,提倡居住与工作、商业、文化相综合的居住社区,在社区内建立集中活动空间和方便交往的邻里空间。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做住区规划是一个新领域,有待我们深入研究。空间的充分利用还要最大限度的扩大绿化植被的种植面积,加强绿化设计。绿色建筑的第二个原则就是要与生态环境和谐。建设绿色生态建筑,其次要做到建筑要与生态相协调。
建筑本身要与区所在之地的生态环境和谐统一,也就是要注重研究建筑物旁边的动植物与人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规划设计建筑的同时要保持当地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强调各种物体之间的共生共荣,强调人与自然和和谐统一,这样就营造建筑旁边的环境质量。创造生态型绿色空间,使建筑与自然环境共存。在对建筑物进行规划设计时,首先要遵循这一设计原则与方法,最大限度保留有价值的生态要素,尽量少地干扰和破坏自然环境,使建筑环境与自然环境融合和共生。
为此,在设计时必须对场地周围的地形、地貌、植被、水文、土壤、日照、风力与风向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设计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自然因素,考虑建筑物对这些因素所可能造成的影响,科学地施工,因地制宜,设计合理的建筑类型,选用对周围生态环境干扰少的建筑材料,减少污染,全方位考虑建筑及周围绿化,降低能源消耗,以使得设计出的建筑物对自然因素的影响降至最低。注意自然环境设计。
要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特点和规律加强重视,尽量保持生态环境原状,减少人工层次,加强自然环境的利用,使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有机交融、和谐统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加持以人为本。建筑的主体是人,目的是使人的居住更舒适,追求绿色建筑,绝不是降低材料质量,牺牲人的健康和舒适性为代价。而是在保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前提下,融入绿色发展观念,使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实现环境、建筑与人的良性循环。
绿色生态建筑规划设计原则有四个方面:首先,绿色生态建筑要讲究节约能源、资源,同时减少环境污染,建筑材料尽量使用可能利用可降解、可再生的资源,构建一个无污染的健康的生活与生态环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绿色生态建筑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建筑当地生态环境规划设计。不盲目的照搬西方发到国家的建筑模式,要结合当地的生态特色,及气候、地域条件,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被动式集热和制冷,从而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7.3.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根据以上的两条,大多数高层建筑要设消防水池,不论从水量还是水压以及供水安全上市政给水都不太可能满足高层建筑用水的水量和水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总量扣除连续补充的水量。对于市政给水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往往会被设计人员忽略,并且有些地方消防审核部门并不认可这种做法,使得设计人员不得不放弃了这种可以减小消防水池容积的方法。
要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就得保证补水的安全性,所以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应连成环状并且应有两路进水,当检修其中的一路进水管时,另一路进水管仍能够满足保证消防水池的进水,只有这样做才能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这个补水量是可观的。举例来说,假设进水管的设计流速为1.50m/s设计管径为dn150(管材为焊接钢管),由管道水利计算表查得水量为81.0m3/h,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3小时,自动喷洒火灾延续时间为1小时,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充水量为102.6x3+102.6=410.4m3。
对于一类高层综合楼(建筑高度超过50m),室外消防用水量(消火栓用水量30l/s,火灾延续时间3h)其中贮存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3243;室内消防用水量(消火栓用水量40l/s,火灾延续时间3h),其中贮存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323;自动喷洒灭火系统用水量为100.8m3,扣除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410.4m3,消防水池的容积就为(324+432+100.8-410.4=446.4m3)小于500m3。消防水池就无须分格了。在进水水压充足时,水池进水管流速还可以设计大一些。由此可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是相当可观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有效减少消防水池的容积,使水池容积小于500m3也就能避免水池分格给设计上带来的诸多麻烦。
如若扣除了补水量后水池的有效容积还超过500m3时,水池就应分成两格。水池分格后检修其中的一个水池时,就引发了消防水池的供水安全性问题。论文参考,供水安全。以下介绍消防水池分格后的几种消防水泵吸水做法。
第一种做法,所有的消防水泵都从吸水管环网上吸水,当水池a需要检修清洗时,可以关闭的阀门1、阀门2.需要检修水池b时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在检查其中一个水池时。若一套消防泵里的其中一台水泵坏了,另一台水泵仍能通过吸水环网吸水。但是这种做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它过于依赖吸水管环网上的管件和阀门的安全性。例如阀门1或2坏了,检修阀门1或2就必须关闭阀门3和阀门4,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消防水泵都不能从消防水池中吸水;所有阀门若损坏都无法更换,管件及阀门的损坏会造成整个消防系统瘫痪;实际工程中由于泵房高度及水池有效水位受限,且吸水管道容易集气,故此做法实现起来受一定限制。
第二种做法,这种做法是在两个水池之间设置公共吸水井,所有的消防水泵独立设吸水管,从公共吸水井中吸水。当检修水a时,关闭阀门1,水池b的水仍能进入到公共吸水井并供消防系统吸水。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每台消防水泵都有独立的吸水管;在检修其中一个水池时;若一套消防系统里的其中一台水泵坏了,其备用水泵仍能够从公共吸水,保证供水安全。他的缺点是阀门1.2损坏无法更换并且吸水井无法检修和清洗,一旦公共吸水井无法工作,整个消防给水系统就瘫痪了。论文参考,供水安全。论文参考,供水安全。另增大了消防泵房的面积。
第三种做法,这种做法是将所有的'消防泵分成两组,分别从水池a和水池b吸水,两组水泵互为备用,每台水泵都设有单独的吸水管。当检修清洗水池a时,将水池的连通管关闭,水池b仍可以提供消防用水。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每台水泵都设有单独的吸水管,检修任何一个消防水池另一套消防泵仍能够从消防水池吸水保证供水的安全。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检修a时,如果在水池b吸水的消防泵也同时坏了,在火灾时就十分危险了。有些同行建议在同种水泵之间通过管道连接起来,这样当上述情况发生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另一组水泵来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种做法和第二种做法都有致命的弱点,第一种做法吸水环网上的阀门损坏,第二种做法的阀门1、2的损坏及公共水池的清洗和检修,这两种做法的弱点是无法克服的。第一种方法的吸水管环网由于管径大占用面积大水泵房布置困难,第二种方法的公共吸水井也占用水泵房的面积增加水泵房布置的难度。而第三种做法只要在检修其中的一个水池时巡检在另一个水池吸水的一组消防泵,在水泵都能正常的工作的情况下才进行水池的检修,就能保证消防水池供水的安全。论文参考,供水安全。并且这种做法没有吸水环网及公共吸水井,水泵房布置比其他两种做法简单、可靠。论文参考,供水安全。所以笔者认为第三种做法更为安全可靠,而且水泵房布置更为简单,更加灵活。
其实在我国现代建筑创作中,设计者们一直都在追求传统建筑文化在现代建筑中的成功运用。也有一些成功的建筑如中国工程院院士齐康先生设计的福建武夷山庄被评为“当代中国建筑精品”,其设计顺应自然环境,依山就势,兼具闽北特色与江南婉约风格,颇具地方乡土气息,又有浓郁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山水楼阁,建筑与自然的精巧契合成功地形成了浑然一体的建筑格局。但在大多数的现代建筑中,传统建筑的文化理念实质上被忽视,有的只是外在建筑上的直接借用。现代建筑创作要想获得发展,那么就需要设计者真正的理解传统建筑文化的思想理念,而不是当下建筑中的照搬照套和成功模式的反复模仿。
(二)传统文化缺失的表现。
1、民族文化精神的摒弃,盲目崇洋媚外:建筑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外在表现,是民族本身精神的一种体现。当下的建筑设计者们在进行建筑设计创作中,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而是盲目引入西方建筑的特色文化,丢失了我们民族建筑的优势。
2、忽略当地地域文化特色:传统的中国建筑因地域不同各具特色。如北京故宫是皇家园林,气场恢弘,规模庞大;而苏州园林地处江南,其设计也充分展现出江南的婉约灵气,建筑精致颇显秀气灵巧。现代建筑大同小异,因此地域文化特征渐渐弱化,难以从建筑设计中得以体现。
3、传统建筑文化的流失:当今社会,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传统建筑越来越少。全球升温,环境恶化,往昔的建筑年代久远,难免有所毁损。我们在思考运用传统建筑理念的同时,却没有注意到传统建筑的急剧流失。这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发扬都是一巨大冲击和挑战。
(三)漠视传统建筑文化的原因。
1、人才匮乏,大众文化内涵缺失:我国的教育体系中,普遍缺乏艺术方面的教育熏陶。大众在建筑方面的审美大都没有较高的水平。对于建筑方面的人才,其对于中国传统建筑文化没有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在设计中难以将传统建筑理念的内涵成功运用到建筑设计中。结果大多情况下,传统建筑文化也因此而被弃之不用。
2、西方文化的冲击,传统建筑理念应用流于形式;:简便快捷成为现代人的生活习惯,“快餐文化”的流行使得民族文化受到挤压,人们精神肤浅。在建筑设计中,快餐文化也成为流行。直接将传统建筑的一部分添加到现代建筑中,不伦不类,传统的建筑文化理念失去价值,流于形式。
3、传统建筑文化博大精深,存留少: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不能直接照搬照套传统的建筑理念。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融合,这在技术和艺术手段上都有一定困难。传统建筑的流失就是传统文化的流失,这对于现代建筑设计的运用也形成更大的障碍。
二、传统建筑文化在现代城市建筑创作中的应用。
(一)在现代建筑创作中融入传统理念的必要性。
1、传统建筑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载体,独具民族特色:建筑大师梁思成说,“中国建筑之个性乃即我民族之性格,即我艺术及思想特殊之一部,非但在其结构本身之材质方法而已”。中国传统建筑的重要意义即在于此,它不仅仅是简单的木质房屋,恢弘殿宇,亦或是精美园林,而是我国历史长河中人民思想汇集成的实体,是伟大劳动人民技术手段艺术精神的合二为一。现代建筑创作中,缺失了我们民族本来的建筑风格面貌。将传统建筑文化理念具体应用于城市建筑中,既有利于促进城市建筑整体的协调美观,突出城市自己的地方特色,又有利于继承发扬我国传统文化,体现我们民族的性格和文化艺术。传统建筑的文化理念在现代建筑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之大无可替代。
2、文化传承需要在建筑设计中体现:西方外来文化的冲击使得我国传统优秀文化被人们有所摒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我们在方方面面都加以努力,包括将建筑文化的思想理念融入到现代城市建筑创作中,以此集文化建筑于一体,向全世界展示我们的中华文化。
(二)创作手法的借鉴学习。
1、传统符号的运用:传统建筑符号本是实物,其价值就在于劳动人民所赋予的寓意。传统建筑观念在现代建筑设计中的成功运用,并不是指将传统建筑中的部分挪到现代建筑中,而是将建筑符号所代表的意境神韵应用到现代建筑中,把握其中的精神韵味进行设计。
2、传统形制的运用:传统建筑构造精致精巧,形状各异。在现代建筑设计中,要敢于创新,活学活用传统建筑的体制,理解传统建筑文化的内涵所在,建造出富含中华民族传统特色的现代建筑形制。
3、传统材料的运用:传统建筑大多以木材、瓦片为主。现今社会,新兴材料不断涌现出来。但是传统材料的适当运用既可以增添文化特色,也有利于节约成本。
三、思想理念的借鉴应用。
(一)天人合一理念。
古代劳动人民尊重热爱自然,在中国传统建筑中,他们追求建筑与自然的完美结合,增强人民生活居住的舒适感和视觉效果上的美感。现代生活中,人们越来越追求简便舒适,交通便利,健康的生活品质。因此,纯粹意味地强求建筑与自然配合建造并不现实。设计者在追求这一理念中,应该尽量把握其本质。
(二)中庸理念。
中国古代人民讲究中庸之道。不偏不倚谓之中,这是中庸的本质所在。在建筑设计中,要合理学习应用中庸思想,不过分强调建筑的特色风格,要考虑建筑的整体效果,在格式色彩上都匀称的表现出来,因地制宜。没有一部分凸显,但各部分都配合得当,整体的效果大气朴实。同时也要注意现代元素的配置,不固守传统建筑的全部,防止纯粹复古,失掉现代建筑的优势。
(三)朴实纯真理念。
古代的建筑之所以能够成功保留到现在,一方面体现了建筑的牢固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设计者对于建筑负责的态度。现代多数建筑工程竣工迅速,简单却也粗糙。设计者应该借鉴传统建筑文化中设计者们的朴实纯真的建造理念,力求设计出成功的建筑作品。
(四)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坚持要走的道路。同样,这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现代建筑的设计创造应该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突出绿色建筑、绿色文化的设计。在材料的运用上要注意环保节约,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四、现代建筑创作的前景。
我国现代建筑创造的未来在哪里?梁思成这样说,“我们应该研究汉阙、南北朝的石刻、唐宋的经幢、明清的牌楼,以及零星碑亭,泮池影壁、石桥、华表的部署及雕刻,加以聪明的应用。”这位为我国传统建筑的保护作出极大贡献的伟人为我们指出了我国现代建筑创作的前景和未来。传统建筑中体现的文化内涵丰富,值得我们不断挖掘和学习。盲目地复古和一味地追求西方建筑的做法都是不可行的。我国现代建筑的未来,就是要不断学习传统建筑文化中的精髓灵魂,然后将之与现代科技技术手段相结合,建造出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建筑工程。
五、结语。
综合以上看来,对于传统建筑文化在现代城市建筑创造中的应用,不单单是对传统建筑形体的运用,更需要在深刻认识和理解我国传统文化后基础上,从建筑的思想理念和创作手法等多方面进行学习运用。建筑是文化的实物体现,发展发扬中华民族的文化需要我们不断地在现代建筑的设计创作中进行研究学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齐心协力。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有太多值得我们探索应用的价值,我们一定要合理利用这些丰富的资源,不断发展完善中华文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矗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人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人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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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用地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在实际情况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内如果出现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组成,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符合。
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最小宽度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素,应按基地使用性质、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而定。3000m2是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的规模,以此为界规定基地内道路不同要求。
4.1.4本条系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
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联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
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详细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度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至于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
第3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1.5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
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人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候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
4.1.6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特点和人员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条文只作一般规定,专用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规定。
4.2建筑突出物。
4.2.1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空间景观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
4.2.2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4.2.3因城市规划需要,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因情况不同,要求也不相同,故不宜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
4.3建筑高度控制。
4.3.2本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与3.1.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年局部修订),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
三项指标的使用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
1.部分城市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过程中,为筹集城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建设资金,常以代征地的形式将一定面积的公共设施用地分配到相邻用地单位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造成用地单位的征地面积大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面积。
2.由于城市用地权属单位出让部分用地的使用权等原因,造成各权属单位用地范围小于用地红线范围。
3.对单项建筑工程提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控制。
4.对于城市中的某个区域提出平均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上述情况的出现造成对三项指标定义中的“用地面积”(绿地率定义中为“地区总面积”)产生多种理解,使得计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三项指标的标准不统一。为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广泛适应各种情况和保障公平的土地使用权益,本通则所指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均为详细规划或相关法规所确定。
4.4.2公共空间是增加城市活力、促进市民交流、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空间场所,建筑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大量单体建筑中的开放空间是形成多层次公共空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筑开放空间对缓解我国城市建设中公用设施缺乏的形势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本条规定目的是对建筑开放空间的一种鼓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可参考国外相关条例,并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本条所指的开放空间应与城市街道或相邻的公共空间有直接联系。
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个人信息、隐私权受保护,公序良俗、绿色发展成“硬法”……打开民法总则草案,处处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身影”。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篇贯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中国精神、中国文化、中国特色。
【民法总则草案内容】。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五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子女;。
(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二十九条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第三十条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第三十一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和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有关人员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四)由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七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该自然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三十九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另行确定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一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向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二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者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四十七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任何一方不愿意自行恢复的除外;其配偶再婚的,夫妻关系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四十九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条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四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十六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十九条法人以登记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视为住所。
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条法人在其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3.1.1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各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通则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应符合建筑技术法规或有关标准。
3.1.2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
3.1.3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宜在本通则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都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四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通则不能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设计使用年限。
3.2.1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本条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综合而成,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一建筑一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发展。
因此,建筑与环境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应排放三废等造成各种危害而引起公害,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3.5.4主要根据已经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规定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而确定。该规范也是通用标准,规定了无障碍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本通则不再详细引用。
3.6停车空间。
3.6.1~3.6.2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拥有轿车越来越多,同时,我国是自行车王国,必须解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空间问题,否则会造成道路或场地阻塞,存在交通安全的隐患,破坏市容,给人民生活造成不便。
因此,在居住区、公共场所应建停车场,或在民用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或统筹建设公用的停车场、停车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类民用建筑停车位的数量不宜作统一规定,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来制定。停车库设计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商场、展览馆等)因所处城市、地段、规模等不同,使用人数有很大的不同,除非有专用设计规范规定外,应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主要是人员密度,以此为基数,计算出有足够的安全出口。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来源: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第3.2.1条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3.2.3条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3.3.1条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3.3.3条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第4.2.4条栏杆。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来源: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总则。
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o。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o,其它场所为0.5人/o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o;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o,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0o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4.1.11.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4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o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o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o;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o。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o,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o,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5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o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5.3.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5.3.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门窗安全5.4.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5.4.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5.4.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5.5.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安全疏散。
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o,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o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o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o,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6.1.13.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o计算。6.1.13.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6.1.13.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1.13.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1.13.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6.1.13.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6.1.14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o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4.1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6.1.14.2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6.1.14.3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6.1.14.4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6.1.15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6.1.17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楼梯间和楼梯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6.2.1.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o,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o。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6.2.5.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6.2.5.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6.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消防电梯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一类公共建筑。6.3.1.2塔式住宅。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o时,应设1台。6.3.2.2当大于1500o但不大于4500o时,应设2台。6.3.2.3当大于4500o时,应设3台。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o;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o。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o;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o。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6.3.3.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6.3.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6.3.3.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6.3.3.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3.3.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6.3.3.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3.3.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灭火。
一般规定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7.1.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消防用水量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7.2.3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7.3.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3.5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7.3.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7.3.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4.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o的塔式住宅。7.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7.4.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7.4.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5.1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7.4.5.2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7.4.5.3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7.4.5.4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7.4.6.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7.4.6.4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7.4.6.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7.4.6.6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4.6.9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7.4.7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7.4.8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4.8.1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7.4.8.2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7.4.9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消防体系7.5.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7.5.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7.5.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7.5.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7.5.5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7.5.6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排烟设施。
8.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8.1.3.2面积超过10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8.1.3.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8.1.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8.1.5.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8.1.5.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自然排烟8.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o,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o。8.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o。8.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8.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2.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8.2.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机械防烟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8.3.1.3封闭避难层(间)。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8.3.3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8.3.4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8.3.8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8.3.9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机械排烟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2面积超过10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o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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