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可以减少人为的失误和纠纷,提高组织的整体效能。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可以提升员工的管理能力和自觉性。
煤矿是靠技术进行生产的,没有过硬的技术,企业难于立足于市场,不搞好新老工人之间技术上的传帮带,企业的生产技术就难于传承,企业也就难于生存和发展。没有企业的红火发展,工人就没有利益可言。因此,全厂上下都要重视“师傅带教徒弟”工作。但是,目前这一工作还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师傅不愿意带教徒弟,或者是不够真心实意的带教徒弟,二是少数学徒新工人不诚心的拜师,不积极地向老师傅学习。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一位师傅,都有带教学徒的责任和义务,其工资中本身都含有带教学徒的酬金部分,因此,带教学徒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神圣的任务,拒绝企业安排的带教学徒任务者或不认真履行带教学徒的责任的,不仅工资中的“带徒费”不再计发,而且企业有权按规定给于处罚。
师傅可以带教一名至多名学徒,具体带多少,由生产部统筹安排。每位师傅必须自觉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无条件的接受带教学徒的工作和任务。
为了规范和严肃“师傅带教徒弟”工作,师徒关系确定后,一要在所在区、队公布,接受监督,二要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签定“师傅带教徒弟”协议(附后),双方必须按照协议条款执行,不严格执行协议者,不仅承担经济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一)师傅的基本条件
1、技术过硬,在本车间、本机组技术操作上比较精通;
2、思想作风过硬,为人和气,肯于助人为乐,敢于严格要求,善于传帮带;
3、普通话基本过关,表达能力较好,检查监督及时。
(二)师傅的主要职责
1、首要是传受技能,从基本知识、技能抓起,言传身教;
2、帮思想,带作风,把优良作风、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经验传给徒弟;
3、严谨的教学作风,对学徒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4、要胸怀宽广,真心待徒,切实把自己的一技之长传授给徒弟。(三)徒弟的基本要求
1、原则上新员工均视为学徒工;
2、徒弟必须有学艺的愿望,有相应的文化基础,肯学上进;
3、尊重师傅,谦虚好学,勤学好问,服从师傅教导;
4、勤奋刻苦,认真实践,不怕苦、累、脏;
5、能主动帮师傅分忧解难,帮师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务;
6、善于察观,多动脑筋,及时捕捉和琢磨透技术的关键门道,把师傅的绝活绝技学到手;
7、通过学习,达到技术进步快,思想有提高,作风转变好,安全无事故。
1、为了保证教学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区、队领导会经常性的对学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可以分月、季度、半年等,考核成绩张榜公布,并注名师傅和学徒名单。
2、学徒期一般为月,经过考核不合格者,该学徒一般辞退;有进一步培养价值的,需要延长学徒期的,师傅提议,报经车间领导同意和总经办批准即可。
4、对连续三次所带的徒弟考核在前两名的师傅,奖励师傅200元,并作为加工资的依据记功在档。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度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民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本矿责任)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7、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给予生技科、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安全设施和轨道生技科负责;设备不完好机电科负责)
8、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没有批复而组织生产。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9、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给予调度室主任停职处分。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1、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12、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3、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给予供应科科长停职处分。
14、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科室科、队长停职处分。
15、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造成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6、“三必到 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给予相关领导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出现下列问题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或火灾事故。
7、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的。
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工作期间做到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工作台上资料摆放整齐。
3、认真观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填写当班各种运行记录,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进行处理。
4、认真观察各地点监控数据有无异常变化,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5、值班人员不得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其它工作。
6、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种操作,杜绝操作失误。
(三)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监控设备。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煤炭行业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地点测值的地方。
4、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xx)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
5、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20%。
6、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5天必须将瓦斯监控探头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发现瓦斯超限时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20xx)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各种账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账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台账
(3)设备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记录
(6)监测日报表
(7)安全监测设备月报表、季报表
(8)监控系统示意图,并定期整理归档。
2、不可随意更改安全监控主机电脑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者数据丢失,保证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3、当班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传输监测数据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图纸,负责打印日报表。监控系统值班员每天必须将日监测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核。
4、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无数据及瓦斯曲线不正常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瓦斯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5、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将每班下井人数及时发送短信汇报矿长。
6、当井下采掘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及时向服务站联系,做好系统监控图纸的更新。
(五)监控系统设备检修制度
1、地面监控中心站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应设置防雷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插入u盘、光盘等可能携带病毒的移动设备。
2、井下各传输设备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动力电缆等共用,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xx)要求。
3、监控室必须配备空调设备及抗静电地板,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备打印机。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必须有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
4、煤矿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设备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等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测试,每月不少于3次,有测试记录可查。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传感器、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xx)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本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
(六)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出现监测系统无数据传输、瓦斯超限、通讯停止或者风机停止运转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并上报回复:
1、监控系统值班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并做好记录;
2、调度室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当班值班矿领导及总工;
3、由当班值班矿领导安排井下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后,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应汇报调度室。
1、办公室、宿舍、食堂、澡堂、厕所卫生条件差,私拉乱接线路、有明接头,开关插座损坏、漏电、使用电褥子、热得快等有安全隐患的劣质电器等。发现一处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2、火炉取暖、使用电炉等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4食堂炊事员个人卫生差,工作中佩戴首饰、蓄长发、指甲长(染)、穿拖鞋,发现一项罚款100元,扣0.2分。
7澡堂管路破损(缺淋浴头)无法正常使用或排水管道不畅等。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扣0.2分。
8、白天办公室或职工宿舍在不需要照明的情况下开灯照明,夜间门锁后室内灯亮。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扣0.2分。
二、加油站。
1、在加油区域吸烟、堆放易燃物、动火施工,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未安排可靠的现场监护人。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2、加油站工作人员穿戴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3、安全标识设置不醒目,未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巡回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300元,扣0.2---0.5分。
4、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或随意挪动,未定期检查、更换灭火药剂。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5、各种机动车辆未按先后次序加油,抢道加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6、加油车辆未做到先熄火后加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7、加油员先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扣0.3分。
三、软件管理。
1、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制定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3---0.5分。
2、为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者、职能结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每缺一项或不完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3、未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无制度执行记录,视情节严重给予200---1000元,扣0.2---0.3分。
4、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记录不全、不真实、假记录、错记、代做记录、代签名字。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扣0.2---0.3分。
5、各种操作规程未向个人贯彻学习,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案未贯彻落实,无实际演练情况记录。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3分。
6、无操作证、驾驶证等而上岗作业。发现一人罚款500元,扣0.5分。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人罚款50元,扣0.2分。
7、无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部培训教材、培训考核档案)新从业人员(或新入厂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规定接受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等。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8、不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或隐瞒迟报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三、采剥工程管理。
1、采场工作平盘的台阶高度、平盘宽度、台阶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平盘应平整,按规定标高采掘,每30米范围内高低差不得超过0.5米;台阶坡面应平齐,采完不得出现1.5米的伞岩。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3---0.5分。
2、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证采装、运输、穿孔设备的安全作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采区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平盘同时作业的两相邻挖掘机中心线之间的最小距离为30米。
【2】、相邻上下平盘同时作业的两挖掘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为40米。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300---1000元,扣0.3-1分。
8、采场、排土场、运输主干道未定期洒水降尘。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9、冬季未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未采取防滑措施行车;雨雪天气危机行车安全时,未停止作业。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0、正在装载的汽车未采取制动措施,司机将身体伸出驾驶室外,装车过程中司机及其他人员上下车检修车辆。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停留。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1、排土平盘应平整、无积水、无明火,排土场工作面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300元,扣0.2---0.5分。
12、沿排土工作台阶坡顶线应有连续的安全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汽车轮胎外径的2/5;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3、在排土平盘的运输道路上不得有危及行车安全的积水、积冰或散落的大块岩石。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200,扣0.2---0.3分。
14、卸车时,汽车应垂直排土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土墙;推土时,严禁推土机、装载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发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5、排土场卸载区未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闲聊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16、每年雨季前,未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未制定当年的放排水计划和措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7、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该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防止水进入滑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8、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和漫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
19、内、外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
20、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设置边坡监测网并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对影响生产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500元,扣0.3---0.5分。
21、内排土场最下台阶的坡底线与采剥工作面采煤台阶坡底线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米)。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扣0.3分。
22、采煤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未填充,处理前未在其周围设置栅栏及警示标志。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23、在未经处理的采空区上设置设施及停放设备。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24、设备在采空区相邻区域作业时,不听从采空区管理人员指挥。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25、设备进入采空区作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采空区经过处理并确认已经冒落;。
【2】、经过采空区管理人员允许;。
【3】、有作业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现一次罚款300---500元,扣0.3---0.5分。
25、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未经煤矿企业许可,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区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26、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不进行检查、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作业的。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扣0.2---0.5分。
27、违反劳动纪律(班中睡觉、干私活、玩耍等)。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28、在爆破区域和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29、设备、车辆上消防器材(灭火器)、安全设施不全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扣0.3分。
30、酒后驾驶设备、车辆;采坑内作业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31、在运输道路上随意停车或上下人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2、车辆溜车发动及下坡空挡滑行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33、车辆、工程设备转弯不打转向灯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4、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设备、车辆的。发现一次(辆)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35、自卸车举斗运行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6、不按秩序排队、抢先装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7、等候装车时随意停车或车距小于10米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8、空车未让重车、下坡车未让上坡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支线车未让干线车、有让路条件车未让无让路条件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9、自卸车、指挥车在运输道路上行驶时未避让正在作业的工程机械设备或正在洒水的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40、汽车倒车或装车时,司机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1、自卸车为按指定地点卸载、乱排乱弃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2、冬季在坡道、弯道洒水过多导致车辆打滑的。发现一处罚款300元,扣0.3分。
43、无矿内通行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4、交非操作人员驾驶设备、机动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45、驾驶车辆、拉运设备不按规定行驶,超车超速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46、自卸车举斗检修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47、普遍规定:。
【1】、对整改不力,重复发生的处以加倍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令现场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直至排除隐患。
【2】、所有罚款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
一、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1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aq1029-20xx)及《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闽煤安监综合[20xx]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xx)30号)等有关规定,设置好各检测点,并定义各监测点,定义好的监测点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中心站应保持肃静、整洁、卫生,定期进行除尘。工作人员应爱护设备,所有设备应摆设整齐有序,不得将任何废弃物品留在机房内,机房内物品不得私自带出。
三、中心站机房内严禁烟火,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四、严禁中心站值班人员对机房服务器(计算机)进行与监控系统工作方面无关的操作,不得浏览网页,不得插接u盘等有可能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外部设备。
五、中心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邀请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参观,需进入中心站值班室的其他人员须经值班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如要进入机房,需提前与值班领导联系,批准后方可进入。被允许进入中心站的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搬运或接触网络设备。如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中心站的所有设备应由专业人员定期按各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和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中心站工作人员须对机房电源和ups设备的工作异常做好记录,并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处理;须定期对机房空调进行巡视,确保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中心站监测值班员须随时观察设备监控的运行状况,发现运行异常或数据报警时,须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要详细做好记录。中心站所获取的技术资料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
八、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过程中必须对班中情况、系统情况、故障点、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交接清楚,对各系统运行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机身温度及环境温度、系统设备供电情况作出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填写在相应的记录表格中,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九、故障处理完毕后,对于故障时间、故障状态、解决办法、正常时间、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必须作出详细记录,并根据规定把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汇报。
十、在监控系统的定期校验过程中,中心站值班员要随时与维修人员保持联系,了解井下设备的运行状况,验证中心站数据与现场数据是否相符,并且作好记录。
十一、中心站值班员应熟悉和掌握中心站所有设备的操作程序,出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
十二、中心站所建立各种记录,监测员应认真填写,并摆放整齐,随时保证中心站的环境卫生清洁,符合达标工作要求。
十三、中心站操作人员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的人员担任,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24小时实时监测,了解监测数据,能分析监测状况。
十四、如机房发现意外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重大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
(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
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建立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要,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五)做好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七)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八)严格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标准,按规定取得开工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未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九)做好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按规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
二、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范要求,强化设计管理
(十一)规范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编制任务。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建设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
(十二)强化建设项目现场服务。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十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上级管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十四)强化施工项目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十五)严格按资质等级范围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十六)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落实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工程监理
(十七)明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十八)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排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五、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超层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切实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加强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加强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并监督实施。勘查工作完成后,要对大中型储量规模的勘查项目开展野外工程验收。
(二十一)严格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和矿区范围划定。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开展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工作。地质勘查报告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评审、备案。勘查程度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
(二十二)严格各类资质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制定完善煤矿建设相关资质管理办法,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对开展煤矿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发现能力、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颁证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颁证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三)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煤矿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初审同意意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施工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四)加强施工单位信息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核实同一项目施工单位数量及资质,施工项目部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从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施工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二十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逐级报告,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处罚。
(二十六)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力度,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的,要依法查处;要依法组织开展煤矿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度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民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度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民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指示和决定,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由矿长履行的职责,定期落实安全工作目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表彰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持续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摆在各项工作首要位置,按规定亲自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安全工作,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问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发布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支持安监人员的工作,定期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其实施。
五、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费用,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的完成情况,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工作。
六、建立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制度,完善培训机构,提足安全教育经费,督促检查培训计划完成,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坚持按“三同时”原则搞好改扩建工程,支持和鼓励职工在安全生产和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中革新、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行动,并对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八、按规定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场所、安全卫生设施等处于良好状态,不受污染。
九、组织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在矿井发生工伤、死亡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后组织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析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
十、对于违反上级劳动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命令、意见和安排,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抓好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种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三、定期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在矿长不在时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分析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意见,经研究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协助矿长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措施限期解决,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五、协助矿长组织实施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发生伤亡和重大生产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时采取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七、在安全生产中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人的劳动条件,搞好文明生产。
八、对上级违反安全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程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做好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为井下一线服务的思想。认真组织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要优先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安技措,通防和安全奖励三项专用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计划完成。
三、按时参加本单位安全办公会,及时将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向矿长汇报。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证。
四、定期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井下抓好生产现场管理,为改善安全生产的环境,降低消耗,提供优质材料设备,完成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五、参与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入井下、车间,协助生产矿长抓好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回收机电设备及废品材料,确保生产场所清洁卫生。
六、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严把销售采购关,不准采购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用于安全生产,搞好修旧利废,确保检修质量。
七、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积极参加抢救并保证抢救物资和资金需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后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领导下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上级及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落实,集中精力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及时参加安全办公会,及时向矿长汇报后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并提出今后改进意见和措施,主动提出后勤安全管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生活服务范围的不安全隐患,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倾听职工对两堂一舍,生活的反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按上级规定完成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五、负责两堂一舍的质量达标工作,抓好卫生管理,杜绝食物中毒,减少疾病传染,树立为一线职工服务的思想,搞好生活服务,保证职工吃、住、用满意,使职工具有健康身体、饱满热情地投入安全生产。
六、负责抓好多种经营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多种经营公司的安全生产。
七、参与矿重大事故的分析处理,并协助矿长做好善后工作。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机电管理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按照上级规定和本矿实际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认真抓好落实,集中精力抓好机电安全管理。
三、负责完善机电、提升、运输各大系统安全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四、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及时向矿长汇报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组织召开机电管理的各种专业例会,制定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五、负责组织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和验收,组织好年度大型设备的检修和机房、硐室达标活动,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的完好标准。
六、经常深入井下车间,定期组织并参加机电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杜绝设备带病运转和井下电器设备失补。
七、负责全矿通讯工作管理,确保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线路畅通。
八、负责抓好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人员及要害工种培训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机电技术水平。支持和鼓励机电技术人员的发明革新和创造,及时表彰奖励机电管理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促进管理水平提高。
九、协助矿长认真落实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发生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十、对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由总工程师履行的职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协助矿长组织编制全矿安全技术发展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根据矿井可采储量,安全经济、合理地安排开拓布局,搞好采区工作面设计,尽量减少生产环节,努力降低事故率。
四、监督国家技术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并负全面责任,认真检查执行。
五、按时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生产变化修改补充,认真检查实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到现场制定救灾措施,参加抢险救灾。
六、经常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重大技术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整改。
七、按时参加本矿安全办公会,及时将技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向矿长汇报并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八、全面落实“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制,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制定防止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并认真检查实施。
九、指导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定期组织对职工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的考核,组织全员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技术革新,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经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全员技术素质,对违反技术政策、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工会的全面工作,并在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上实行监督职能。
二、督促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积极参与矿规矿纪的修订和审议,并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执行。
三、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扩建和新建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组织好群众性的安全活动,加强合格班组建设,开展好群众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教育职工自觉遵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减少和制止“三违”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好群监网员活动,积极组织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充分发挥群监网员作用,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督促各级行政不断改善职工安全生产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加强尘毒治理,做好职业病预防检查工作。
六、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议,听取和采纳委员对行政抓好安全工作的意见,督促行政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并按委员反映的情况,及时协助行政研究制定出整改措施,督促行政整改。
七、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行政安全工作报告和安技、通防资金计划,并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情况。
八、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行政组织抢救,帮助做好善后处理的工作。参加各类事故分析调查,根据责任大小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九、及时总结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安全生产有功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稳步发展。
安全监察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指示、《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赋予本单位各级领导的职责和权限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参加制定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督促矿长按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并认真研究落实措施。按时总结安全工作情况,经常向矿长汇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四、参与或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层,现场头面,发现不安全因素,当即停产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组织检查验收。经常参加或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装备、仪器仪表进行试验和检验,确保各种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灵敏可靠。
五、督促检查安技费用、通防资金项目落实情况,保证安全的必要投入。负责本单位“三同时”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三同时”原则施工的改扩建项目不准投产。
六、督促行政领导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并按要求监督管理使用好奖励基金。配合行政工会积极开展安全活动,及时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七、督促行政定期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计划的实施情况。指导安全教育部门开展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全员素质。
八、负责做好专职安监员的思想工作,组织学习好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监察水平。定期召开各种安全例会,指导好区队群众安全网员活动,经常对群监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发挥专监结合安全监督作用,努力控制事故发生。
九、参与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和修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发生事故时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抢救及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严肃处理有关事故责任者,及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各种资料。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各种事故处理结案工作。
十、按照上级规定做好监察内部业务工作,并及时上报各种资料。
生产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生产矿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全矿生产安全管理组织工作,是生产科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文件、通报、会议精神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召开每天的生产调度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生产工作任务,落实物资材料准备。在安排生产计划和工作的同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措施,认真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安全生产工作。
四、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坚持技术原则,督促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落实,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实现安全生产。
五、积极深入井下,调查落实生产情况,掌握生产动态,加强质量检查和管理,促进质量标准化的提高,协助生产矿长组织好安全生产和有关质量检查、重点工程竣工和新采区、采面投产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为安全工作打好基础,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严格现场管理,突出“一通三防”重中之重的位置,落实好通风、机电、提运反映的单项任务协调工作,做好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环节疏通管理协调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规程、措施拒不贯彻实施。在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工作时,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保证安全生产。
七、加强环节管理确保五大专业系统畅通,为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八、按照矿井生产月度计划要求,抓好安全生产落实,按照“采掘并举,掘进先行”的原则,抓好“三量”平衡,防止采掘失调。
九、团结带领本科全体成员,抓好本科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科人员的积极性,督促全科人员圆满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积极参加安全办公会、通防例会、生产计划会、工资平衡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并负责落实贯彻会议内容精神。
十一、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技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及总工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采煤、掘进、通风、地质、测量、科技创新、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是本科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开采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法规细则工作。
三、对各工程的作业规程、开窝单、透窝单、图纸、设计方案、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审批严格把关,并负责以上资料会审通知工作。
四、认真抓好地质、测量、钻探、设计、采掘技术、“一通三防”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五、做好分管各专业的内业检查工作,提高内业质量。
六、经常深入一线,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一通三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要求的,做好纠正、整改工作。对责任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负责追查和处理。
七、协调好科内各专业组的业务关系,认真及时落实上级安排的工作。
八、抓好业务范围内基层技术员的业务思想管理工作,开好科工前会,组织好全矿技术例会,协助总工搞好一切技术活动。
九、搞好本科的科研技术活动,协助总工和矿长搞好全矿的科研技术管理工作。
十、协助矿长和总工,搞好全矿的采掘接续工作,参加矿生产作业计划制订工作和会议,避免采掘失调。
十一、认真抓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监督好“一通三防”隐患整改与落实,协调好通风工区与其它单位的关系与矛盾,督促检查好“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落实,办好设施的移交与区域的划分,组织好通防旬检查工作,落实好通防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参加矿及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十三、参加矿工资平衡会,年、季、月度作业计划会,安全办公会,通防例会等安全生产会仪,并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内容。
质量标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行政和分管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三、负责制订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质量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组织好旬、月、季度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及时 通知到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五、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井下各方面的质量情况和矿井达标规划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处理达标业务,配合有关科室搞好质量标准化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抓好质量标准化静态检查和动态抽查工作,以过硬的质量为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础。
八、参加矿生产调度会、安全办公会、作业规程会审会。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二、在生产科长的领导下,负责调度室的全面工作。根据煤炭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生产计划,对日常的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和调度指挥,协调各生产环节。
三、掌握生产完成情况和生产动态及采掘布局情况。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协助有关领导抓好安全生产。
四、负责接收和传达矿领导及上级调度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和部署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五、对妨碍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六、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调动人力、物力、车辆,做好各项工作,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
七、经常检查调度工作情况,按季召开调度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八、掌握调度业务竞赛评比活动,组织调度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做好调度室标准化建设。
九、完成矿规定的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下达的各种文件,积极参加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二、掌握全矿当班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原因分析及第二天的生产预报工作。
三、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向矿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积极组织和协调做好抢救工作。
四、掌握全矿当班运输情况。按照生产实际,做好车辆平衡调配及各系统环节的疏导,确保正常生产。
五、准确无误地计算各种数据,填写图表,并记录好各项有关台帐。
六、认真做好对上级的通知、指示的接收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完整记录。
七、掌握矿井采掘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并积极解决。
八、轮流深入井下,了解、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现场生产条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要深入采掘迎头,盯住安全重点,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处理。
十、协助领导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做好记录。
十一、完成矿下达的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采掘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本区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严格执行矿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三不生产”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三、负责组织全区人员,安全的完成矿下达的月度作业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四、负责组织人员编写本区队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区队和班组建设,提高劳动生产率。
五、配合支部书记,搞好全区职工的安全教育、业务技术培训、规程措施的学习和考试工作,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六、认真抓好区队“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严格质量验收和考核制度,抓好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七、组织开好三班的班前会,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必须把本班的安全情况讲清,并明确安全措施。
八、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深入井下,掌握本区生产过程中的状况,及时解决现场不安全隐患。
九、认真抓好本区域“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杜绝责任区域煤尘堆积和瓦斯积聚。
十、发生各类事故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分管领导回报,要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和处理,事后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接受事故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十一、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搞好工资分配,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保证安全生产。
十二、抓好“周二”、“周五”的安全学习日,提高全区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对全科的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精神。
三、经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检查机电设备安全防护是否符合安全需求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四、按时提出机电安全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负责实施。
五、制订和修订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批准后负责执行。
六、经常对本科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业务教育,对新调入的职工进行现场教育,特殊工种的职工要进行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发生事故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安监站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调查、登记、分析。
八、经常深入现场,带领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了解全矿机电设备的状况,排除不安全因素。
九、负责组织每次的机电设备安全质量大检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十、及时整顿、组织调查,建立机电安全生产组织。
十一、确保设备“三率”不超标,机电管理,文明生产符合标准要求。机电机房硐室达标率要达到100%,杜绝机电设备重大事故。
十二、抓好责任范围内“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抓好全矿二寸以上供水管路安装维护工作,做好电缆设备清尘,确保风电闭锁安装和使用,杜绝因机电引发的通防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十三、本人无“三违”,对全科人员严格管理。有三违者,不包庇,认真查处。
十四、完成矿规定的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三电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用电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搞好自身和本岗的安全工作,对三电办的安全负工作责任。
二、经常深入现场,矿区各生产,生活区域,井上井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所有机电设备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用电规定的各种隐患、不安全因素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隐患通知,限期整改,对违章作业的坚决制止。
三、经常深入到外供用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排查不安全隐患,帮助落实整改及制订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四、每月向机电矿长汇报当月的用电情况和分析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矿安全供电工作尽心尽职。
运输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及上级指令,严格规章制度,是本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在矿行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运输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时参加矿安全会议、调度会议及机电、提升、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明确责任,及时整改。
四、深入实际,工作踏实,坚持遵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组织矿井运输设备的检查,认真安排运输设备的大、中修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0.5.1”以上,电气设备杜绝失爆,人行车完好率100%,轨道和架空线质量符合标准化要求。
六、负责抓好本区工作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落实好工作范围内提升运输系统的洒水、防尘和清尘工作,做好地面防火工作。
七、组织开好运输生产平衡会,合理安排生产,认真布置各项工作。
八、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工资分配,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
九、配合支部书记抓好全区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工区全员培训计划,确保持证上岗率达100%。
十、当发生运输事故时,必须立即到达现场,积极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工作。
十一、加强运输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组织自查验收,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十二、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抓好文明生产。
通风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总工的领导下,对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通风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根据生产布局和开透窝情况及时调整好通风系统,确保系统稳定,配风合理。
三、参与编审“一通三防”方面的各种安全措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按时参加矿组织的通防例会和十项专业安全管理等各个安全生产会议,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相关人员,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区计划总结会议,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按排下月安全生产计划。
四、负责制定工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执行。
五、定期组织工区干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和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人员按时做好“一通三防”各种报表的上报存档工作,按照质量标准管理好各种牌板,记录、台帐、报表。
七、负责矿井瓦斯煤尘专项治理工作及综合防灭火措施的制订和落实工作。
八、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渲习。参与编制和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九、审阅签发瓦斯日报、通风调度日报等各种报表。
十、参加公司及矿组织的“一通三防”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落实整改责任。
十一、组织做好通风质量和综合防尘质量达标工作。确保矿井通防质量达标。
十二、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为天思想,牢记通防无小事,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杜绝“三违”。
救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区长领导下,负责救护队的全面工作,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遵章守纪,持证上岗。
二、负责本队的技术业务学习和培训,做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
三、熟悉和掌握本矿的生产系统、通风系统情况及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四、负责指定专人保管救护队的所有技术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五、参加处理事故时,负责指挥本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完成作战任务。
六、认真贯彻、执行矿山救护的规程规定和条例,确保训练和救护工作的安全。
溜子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的方针,及时传达、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
二、准时参加矿安全会议、调度会议和机电、提升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抓好全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认真开好全队安全生产会议,重点工程亲自组织指挥,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合理布置生产。
四、以身作则,遵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狠抓设备安装和维修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0.5.1”以上,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五、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工资分配,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
六、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在用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减少机械事故影响时间。
七、对全队区域工作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落实有关“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
八、发生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认真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回报。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做好善后工作。
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对于能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其中煤炭资源仍然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存在,对于国家的工业生产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所以伴随着对煤炭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煤矿企业也在不断发展,针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还是最重要的问题,没有安全一切生产都是空谈,特别是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很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煤矿的生产调度是煤矿企业的重要工作环节,并且由于调度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调度管理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那么调度工作就很容易发生混乱,文章就调度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目的在于促进煤矿行业安全有序的运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调度是煤矿生产中的一个职能部门,煤矿安全调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它担负着企业“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任务,对于煤矿企业的生产是非常重要的,关系着煤矿企业能否顺利运行,在我国煤炭资源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能源,随着近几年安全事故的频发,导致煤矿企业的发展受阻,国家和社会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性越来越重视,由于我国的工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煤矿业,所以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在煤矿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煤矿现有的调度管理制度包括调度会议制度、值班跟班及带班管理制度、生产信息汇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人车、行人装置乘坐管理规定、生产影响管理办法、生产事故汇报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发展的最根本前提,调度工作充当着煤矿产业的协调者和指挥官的功能,是煤矿企业生产的主线,所以调度工作必须严格把控,这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生产调度工作是每个生产企业都离不开的工作,可以说生产调度是维持生产企业正常运行的关键,所以对于煤矿企业也不例外,在实际的生产中生产调度是非常关键的环节,生产调度其本质是组织生产,安排生产,调度管理工作也是煤矿企业的管理工作之一,在一个大型的煤矿企业,调度机构分为好几个等级,这些调度机构都是煤炭生产建设的指挥中心,是促进煤矿企业领导工作方向正确性,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机构,“调度”的意思就是协调、指挥、监督和指导,最大限度的促进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正确的生产,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矛盾及时掌握并且合理的解决,不断排除生产过程中不利于生产的种种因素,促进生产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煤矿调度工作的主要特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具有不间断性,由于煤矿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就注定了生产的性质是连续运转的,所以这就需要对于每个工序都合理的监督安排,这就需要调度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坚守岗位,保质保量的完成调度工作,在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汇报,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其次,煤矿企业的调度工作有着很强的时间性,调度管理人员需要高度负责,有严格的时间观念,很多事故都是在一瞬间发生的,所以当出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隐患时要保证第一时间汇报,避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最后,煤矿企业的调度工作有着很强的权威性,调度部门是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也是一个综合部门,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调度员虽然作为基层的管理者,但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高级管理者的作用,对很多事情能够指挥命令,对于将要发生的安全隐患通过自身的经验去制止,可以说煤矿调度工作在整个煤矿企业有着很强的权威性。
对于生产企业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必须有章可依,才能促进生产的有序性,任何事情缺乏了有效的制度都很难保证顺利进行,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事故,影响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煤矿企业亦是如此,调度部门作为煤矿企业的重要部门,对煤矿的生产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调度工作不是随意进行的,在实际的生产中,必须遵循相应的调度管理制度,可以说调度管理制度是指挥和控制调度工作严格进行的关键所在,在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中,调度管理制度也起着很强的促进作用,下面对调度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中的具体作用进行细致的阐述。
2.1促进调度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调度管理制度首先是制度,制度就是对人的行为控制和要求的准则,所以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中,调度管理制度是帮助业务人员学习的,不断促进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的提升,要求煤矿企业定期对调度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调度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及对煤矿生产过程的业务熟悉程度,对各个岗位的生产流程以及容易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应该能够熟练操作,对设备要懂得如何保养,如何维修,在对调度员的培训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实际,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2.2促进对于煤矿运输环节的管理,保证煤矿的质量
在煤矿采集的工作中,很容易发生工作面断层,掘进迎头半煤岩等导致煤矿的质量下降,所以调度部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煤矿在运输环节的管理制度,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调度员对煤矿采集过程应该实时监督确保煤炭的质量。
2.3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调度室制订了《调度员下井管理办法》、《调度员责任追究制度》、《调度员岗位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奖惩制度,调度员必须保障井下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井下工作实时监督,对于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加强对重点生产环节的监察。促进相关的调度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2.4促进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的养成
调度管理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调度员的行为,促进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的养成,煤矿生产由于本身的特殊性,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很多安全事故时突发性的,所以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是非常关键的,严格遵循调度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应急能力,加强问题解决的有效性。
在煤矿企业中,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生产调度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有序进行的关键,所以对于调度管理制度一定要严格遵循,在生产调度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不足,充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才是最关键的。
[1]张峰.谈调度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j].山东煤炭科技,20xx.
[2]方龙.浅谈调度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j].企业论坛,20xx.
[3]成粤东.浅谈煤矿安全生产中调度工作的重要性[j].管理科学,20xx.
[4]关宇.浅谈煤矿企业调度工作信息[j].煤矿信息,20xx.
1、露天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对矿所属单位及考核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罚。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负责组织、协调评比各单位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业务由具体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安排。
2、露天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小组。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质量标准化检查。
3、矿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执行《新疆露天矿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的有关标准。
4、各单位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正职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矿对生产单位每月不少于三次动态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生产单位包括:各段、调度室);生产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检每月不少于三次。
6、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检查组检查评分办法是:生产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得分以三次检查平均分为月得分。
7、考核形式采用日常管理(每班考核)为主,矿考核领导小组与各考核职能部门采用平时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月底汇总并落实到责任人。各专业检查组每月检查的基础表及得分,于当月26日前上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各专业检查组留一份存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在调度会上通报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
8、矿对质量标准化工作采用奖罚办法,奖励分物质奖励、表扬,处罚分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两种。
“手指口述”法是国际认可的一种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是煤炭企业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及建设和-谐矿区的一个重要内容。“手指口述”现场确认法是通过脑力思维和肢体动作,以口述和肢体动作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它能够促使员工在作业时牢记安全操作过程及作业要领,对工作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进行确认,使人的注意力和物的可靠性达到高度统一,使专业教学口语化、现场操作规范化、工序环节程序化,从根本上达到避免违章、消除隐患、杜绝事故,是一种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
不断超越是一个企业永无止境的追求。近年来,“手指口述”现场确认法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充实。宝鸡秦源煤业公司自2015年开始实施“手指口述”法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职工操作技能、安全技能普遍有了提高,企业连续两年实现了安全生产。
一、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必须首先提高思想认识
“手指口述”操作法是进一步规范职工岗位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种有效工作方法。秦源煤业开始推行这一管理方法时,一些干部职工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觉得这样做太麻烦,没必要,工作效率低,思想上有抵制情绪。为了使大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公司组织人员到工区和井下了解职工对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的思想动态,钟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和存在的疑虑,编写了宣传教材,利用周四安全活动日、班前会进行宣讲;组织职工收看多媒体教材,观看兄弟单位实施“手指口述”法操作录像,进行言传身教,不断深入进行思想教育,消除了干部职工思想上的障碍。同时,也告诉大家,这个方法最初源于“零事故战役”,日本自1973年起就开始推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谁都不想受伤,谁都无权剥夺他人幸福”。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既是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个体安全技能的需要,也是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的重要举措;使职工明确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危性、职工素质和技能的差异性正是开展这一活动的必要之处。
二、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首先要夯实工作基础,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
推行“手指口述”操作确认法的目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机、物、环境和管理的统一,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快速和-谐发展。关键要做到统一思想、提升理念,夯实基础,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以点带面,强力推动,使各项措施达到精准执行,落实到位。
(一)首先以工区为突破口,严格考核,强力推进。
工区是企业基础管理的前沿阵地,也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者和管理者。工区岗位工种相对集中,因此,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必须首先以工区工作为突破口,统一安排,精心组织,强力推动,做到“二个落实”。
一是责任落实。按照《公司“手指口述”操作法实施方案》要求,我矿各工区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了各工种岗位描述操作要领,综采工区还编写了通俗易懂、内容精炼的20多个工种的“手指口述”操作口诀。各工区成立了以区长、班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区队设立了专职督查指导员,跟班叮面,现场督导检查、考核纠偏,做到了责任落实。
二是制度落实。从过程控制和强化管理制度入手,建立了以公司和工区为主体的两级督察考核机制,制定了“手指口述”操作法工作考核办法,坚持现场考核和员工的经济效益挂钩,安全检查部定期抽查,并将考核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绩效工资考核的范围,保证了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以班组为突破口,抓住重点,强力推进。
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的终端在个人。因此,班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我矿以班组为突破口,抓住重点,有序推进。
班组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其目的在于达到人机制约、人机互补,提高物态中人的本质安全水平,使生产环节、生产流程处于多重监控和安全保护的状态,使人的安全行为处于高度安全自控状态。在实践中,我们逐渐总结出班组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的五个要领:一是工作前对设备的性能必须完全了解,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必须认真观察,并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确认,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解决方案,使心想、口述、手指的方法达到高度的安全状态;二是要求现场工作人员对工作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危害进行分析,提高对不安全因素的重视程度。机电工区工种多,操作技能强度高,它们始终坚持在每一道关键工序作业前,班长和技术主管都要现场演练,示范讲解操作工序和技术要领以及安全注意事项,达到精准操作。三是制定解决措施。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四是零缺陷作业。严格执行眼盯、手指、口述的工作程序,强化心理因素,做到心、眼、手联动工作,强化手动的高度准确性和心脑的高度集中性,消除了注意力不集中、错觉等心理障碍,以自我约束,自我提醒来预防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因素。五是工后复查总结。工后坚持精细检查,精确分析,查堵漏洞,做到闭环管理。
(三)以职能科室为突破口,示范引导,强力推进。
典型引路,示范引导,一点带面,创新立意,推动活动全面深入。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全面推行手指口述确认法管理是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一点带面、逐步推广。要坚持把“手指口述”操作法作为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安全生产全过程;坚持把“手指口述”操作法,作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体系;坚持不断总结“手指口述”操作法的特点和规律,结合企业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发挥安全确认管理的积极作用,抓点带面,逐步推开。在综采工区采取了五种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现场熟练背诵“手指口述”操作法要领活学活用。二是在班组会前会后组织现场模拟演示。三是在每班班前会上抽查背诵工种操作口诀。四是带班区长和班组长在井下作业岗位现场考评职工“手指口述”法实际操作情况。五是对优秀的操作能手给以奖励,激发了职工学口诀、记口诀、用口诀和精准操作的热情。
为了推进活动整体有序开展,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人包保一个联系点,指定一名联络员,到工区、班组协调督导工作,通过现场察看、随机提问等方式,及时帮助基层区队解决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促进了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必须方法得当,讲究实效,力求做到四个结合。
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要做到与风险源预控预测管理相结合、和危险源辩识相结合、和精细化管理相结合,和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相结合。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管理手段,力争取得实效。因此,必须要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起来,与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结合起来,与加班组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打造高技能的职工队伍结合起来,与加强职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等活动。使“手指口述”操作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取消消极应付而导致活动简单化、形式化。防止出现“说与做分离、知与做分家”的现象。
四、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要加强对“技能偏差型”和“习惯违章型”人员的帮教,
加强对“技能偏差型”和“习惯违章型”人员的帮教,是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不可轻视的重要问题。这些人员平时流于“大-法不犯,小法不断”对小打小闹的违章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空顶作业、爬车、蹬钩现象屡禁不止,他们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未能有效摆正安全与利益的关系,麻痹懒惰,图省事、怕麻烦,工作消极,得过且过,往往酿成事故。一些职工文化程度偏低,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不高,在井下生产现场经常会发生一些操作技能方面的事故。因此,要突出重点,因人施教,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做好排查、帮教工作,教育职工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按科学规律办事,引导职工养成遵章守纪作业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自我保安能力。
“手指口述”操作法是一个成功的安全管理方法,需要持之以恒、常年不懈、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不搞一阵风,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时也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与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到规程叙述口语化,现场操作程序化,工序更替确认化:更需要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真正使“手指口述”操作法达到精细化管理,精准化操作,使质量标准化工作渗透到“手指口述”操作法的全过程,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建设。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二)接受资质认定机关及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的信息。
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二) 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三) 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服务,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一)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以下简称执法装备)管理,保证执法装备运行安全、可靠,保障执法装备完好率和准确度,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在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增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上的促进作用,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5〕84号)范围内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备的执法装备(不含执法交通车辆)和近年增配的执法装备,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执法装备采购计划和配备方案的评审批复工作,并对执法装备的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装备投资计划和装备配备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制定执法装备管理细则。
(五)执法装备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装备固定资产登记单位是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对执法装备进行管理。
二、执法装备配置
(六)执法装备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科学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执法装备最低使用年限应符合有关要求,其中个体防护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听证取证设备、监察执法设备为6年,监察执法配备设备为5年。
(七)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执法装备配置:
1.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2.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3.现有执法装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4.现有执法装备无法满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的其他情形。
(八)配备执法装备方式包括购置、调剂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九)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综合本级及所属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执法装备配备申请并报送配备方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评估审查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配置。
三、执法装备采购
(十)对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要求批量采购的执法装备,要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进行统一组织,实行公开招标。
(十一)对没有明确要求的执法装备采购,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二)已确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采购的执法装备,涉及安全标志、计量认证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十三)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装备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装备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执法装备日常管理。
(十四)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执法装备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装备变动情况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执法装备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十五)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装备领用交还制度。监察人员和机构配备执法装备,应当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应当办理交还或报废手续。
(十六)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执法装备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非正常损失和浪费。造成执法装备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装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十八)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相关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十九)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二十)矿用防爆执法装备的保养和维护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3836)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十一)执法计量器具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他相关法规。
五、执法装备处置
(二十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装备,应当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15〕167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15〕168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15〕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5〕165号)等相关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处置:
1.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2.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3.达到报废期限的;
4.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的;
5.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6.依照国家、行业规定需要处置的。
(二十三)执法装备处置应当与执法装备配置、使用相结合,逐步建立执法装备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二十四)执法装备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二十五)执法装备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以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
(二十六)执法装备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十七)执法装备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八)执法装备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二十九)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三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装备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十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对执法装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十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十三)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三十四)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执法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三十五)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监督国有煤矿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六)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重点监察下列内容: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
(二)安全投入;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瓦斯抽放系统;
(六)通风系统;
(七)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八)“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九)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
(十)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对重点矿井实施重点监察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三)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四)有关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到位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一)瓦斯超限生产的;
(二)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不高、抗灾能力低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六)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风、循环风、风流短路的;
(八)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有以上两款情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向被监察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煤矿核定通风能力,对煤矿通风系统、计划产量和实际生产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发现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应当立即下达监察指令,并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重点监察矿井的分布情况和数量,制定定期监察计划,其中以下三类矿井定期监察的次数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一)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
(二)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提出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听取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煤矿企业有关负责人(总工程师或者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关于瓦斯治理情况的报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公告制度,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上定期公布重点监察的矿井名单、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瓦斯超限生产、违法生产、违章指挥等情况的举报,并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调查处理重、特大瓦斯事故时,对发生重大瓦斯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有煤矿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矿级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特大瓦斯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有煤矿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局级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严重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煤矿违反本规定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监察责任区和责任人,建立安全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印送: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第十九条 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3.5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
(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3.6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1.3.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
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质标办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1.3.8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9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0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解释。
1、加强学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安排专人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 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在室内有灭火器。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6、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学校安排专人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8、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接任何家用电器。
9、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我州境内煤炭保有储量3.5亿吨,居湖北省第一,而且埋藏浅、易开发,但也存在煤层薄、资源分散等弱点。近几年,我州通过关井压产、深化整治、资源整合等手段,从1982年的800余家小煤矿压减至现在的109家,其原煤产量保持在300万吨左右。尤其是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基础设施、管理水平、煤矿规模、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都有很大变化。煤炭工业已成为我州支柱产业,在我州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促进我州经济快速、良性发展具有巨大作用,是支撑我州经济发展的基础。
近几年来,我州在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安全基础管理投入不断增加,洗煤设备安全条件、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安全形势发展趋好。全州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2015年的28.1人下降到2015年的11.8人,下降58%,但比起2015年我国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41、全省5.98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由此可见,我州的煤矿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影响我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我州地处湖北西南部,地质条件复杂,褶皱、断层和急倾斜煤层多,我州有部分煤矿处在向斜或背斜构造部位。而向、背斜和断层的轴部、拐角和泯灭处正是构造复杂和应力集中区。客观的地质条件决定了我州煤矿开采难、安全隐患多。二是从我州已发生的煤矿事故可以看出,顶板事故和瓦斯窒息事故是煤矿事故的两大主要“杀手”。同时,我州煤矿产业还存在着地质条件复杂、开采方式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等不利因素,因此在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上,要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州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促进我州煤炭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解决好我州煤矿安全问题,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必须提高煤矿业主及从业人员素质,引进、研究实现小型洗煤设备化生产,建立健全煤矿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煤矿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促进我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关键。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夯实安全基础。要积极发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应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引进煤矿专业技术人才,使企业拥有地质、采矿、通风、测量、机电、计算机等技术团队。有重点、有步骤地强化以安全基础管理为重点的扩能技术改造,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大煤矿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强化瓦斯管理装备,瓦斯浓度达到抽放值的矿井必须实现瓦斯抽放。各县、市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坚持不懈地开展瓦斯防治工作,深入实际,狠抓落实。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离心脱水机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明确监察重点,采取硬措施、硬办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紧盯住不放;对拒不执行执法监察意见,对事故隐患整改不重视、不及时、不落实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停建;在煤矿执法工作中,要重视和加强煤矿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和履行行政执法手续,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要自觉规范行业管理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三是全面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煤矿要建立安全培训责任制,采取委托培训等办法,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搞好职工的安全培训。对煤矿瓦斯检查、放炮、绞车、电工、支护、通风安全、机车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煤矿专业人才配备标准,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煤炭教育采取特殊措施,多种形式培养煤矿专业人才,保障煤炭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需要。
四是切实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通过资金投入、资源转让等政策,鼓励地方大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大企业和骨干企业的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以煤炭资源整合、安全整治、技术改造等为契机,将部分有潜力的小煤矿改造成大煤矿,建成一批效率高、规模大、装备精良的现代化矿井,带动全行业安全水平的提高。
五是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网络平台。要建立煤矿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煤矿法人、股东管理,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等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岗位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煤矿持证人员的管理,数控洗煤设备把他们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实行百分制吊证管理,对不负责、不称职的及时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岗位证,两年内不得从事该岗位工作,两年后可经过再培训上岗。同时,要加强企业网络平台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把煤矿企业相关信息、矿长及特种作业岗位考核实行州、县、矿三级联网,由企业录入,县级监督,州级考核。
六是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提升煤矿本质安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对于煤矿管理来说,虽然建立完善了很多管理制度、办法,但从整体上来说缺乏系统性、科学性、针对性等,特别是超前预防控制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思路传统保守,未能真正意义上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
1.本质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
基于这些问题,煤矿企业提出本质安全管理的思想,本质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 国家财产损失为宗旨,建立与传统安全管理相比更科学、更系统、更有效、更全面的体系化安全管理模式 。从根本上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杜绝较大责任事故发生,使安全状况得到根本改 善。
2.本质安全管理的特点
2. 本质安全管理是以风险预控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模式,通过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工序和所有可能的危害因素进行全面具体的辨识,分析不安全因素的风险等级, 明确管理对象,从源头上对管理过程和管理重点试试超前预防控制,实现关口转移。
3. 本质安全管理具有针对性、简单性的特点,煤炭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要求全员、全过程参与,使得各作业人员参与危险源的辨识、管理流程的设计、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的制定,以至于对现场的作业的操作简单且操作性增强。
4. 本质安全安全管理具有通用性和特殊性的特点。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给出的是一整套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思路、方法和途径。只要全面实施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就能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明确本质安全管理的思想和特点,对于建立煤矿本质安全体系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也为打造和-谐矿区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职工谋求最大福利带来的盼望。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实施决策,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织
1、矿长办公会
每月一次,由矿长主持,每月30日(或最后一天)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则顺延一天,或另行通知。
2、安全自查办公会
每旬一次,由安全副矿长主持,每月5日、15日、25日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则顺延一天,或另行通知。
3、质量验收办公会
每旬一次,由安全副矿长主持,每月10日、20日、30日(或最后一天)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则顺延一天,或另行通知。
4、安全生产调度会
每天一次(7:30),由公司当日值班总指挥主持。
每次会议由调度室负责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会议记录、纪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会议范围
1、矿长办公会
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稽查队等职能单位的中层干部和生产单位、辅助单位的“三大员”以及后勤科室主要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安全自查办公会、质量验收办公会
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稽查队等职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单位、辅助单位负责人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派部门分管人员参加。
3、安全生产调度会
参加人员:当日值班总指挥制人员和各单位值班人员。
三、会议内容
1、矿长办公会
(1)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指令、通报,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2)围绕全公司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总结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和近期安全评估、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提出近期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检查各单位、各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
(3)分析研究阶段内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思想动态、对现场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或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4)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和阶段性安全工作意见。
(5)研究制定安全管理的奖惩规定,提出年度、季度及阶段性安全奖惩意见;依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理意见;对严重违章者作出处罚决定。同时,研究确定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的奖励。
(6)研究制定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年度及阶段性达标规划。
(7)研究制定安全教育和员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及具体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8)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提出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并检查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
四、会议贯彻
会议研究决定的安全生产意见及措施,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任务及目标,由各分管领导和部门具体分工负责抓落实。生产调度室要及时调度各单位对安全办公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向公司分管领导反馈贯彻落实信息。
五、责任追究
根据《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要求对因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未认真贯彻落实会议要求的职工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未认真传达会议内容的干部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不按规定通知人员参加会议的处罚调度室负责人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调度室未及时调度各单位对安全办公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或未向公司分管领导反馈贯彻落实情况的,处罚调度室负责人50元。
为规范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布置、落实和总结安全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哈煤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
公司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参加人员: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各单位只要负责人及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其它有关人员。会议内容为落实哈煤公司安全工作目标与规划,讨论制定哈煤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季度、和阶段性安全生产计划,研究布置公司安全工作,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主持,公司办公室负责召集,办公室和安监处同时进行原始记录,由办公室形成并下发会议纪要,业务保安处室根据会议精神对会议决议进行布置落实。
第二条 经理安全办公会议
经理安全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经理主持,公司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内容:研究部署公司宏观安全工作目标,解决公司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并记录,下发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司安全工作例会
公司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经理、生产经理、总工程师等领导、安监处、生产计划处、各单位只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工作领导及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内容为听取各单位近期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召集,安监处负责记录。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层层建立安全例会制度,基层班组要开好班前会,生产单位每周进行一次、辅助生产单位每旬进行一次、其他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布置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 当安全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可以随时决定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第六条 各级安全工作会议都必须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对会议中布置落实的各项工作,要落实责任人要有专人督办。
第七条 本制度由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科科室人员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发现不交接班每次罚款3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交接班)对下一班交接清楚。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除外)罚当班安检员50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必须下罚款单,并及时上交安监科。
五、安检员“反三违”罚款金额,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50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科汇报。既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立即汇报的处200元罚款。酿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绝本班任何安全事故,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上班除外),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不消极怠工。如果被他人检举班中睡觉、不负责、工作失职等,且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200元。
十二、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一条生产技术科为矿环境保护业务管理部门,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产技术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矿环保管理。
第二条矿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制定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负责编制矿年度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参与审定矿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
2、监督与管理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3、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污染源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组织开展采区表土回收及排土场复垦规划。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污染物治理技术改造。
6、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各有关单位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要把环境保护做为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组织贯彻落实矿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协助矿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及时向矿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矿新建、必建、扩建与技改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采区腐殖土要单采单放。
第六条对达到设计高度的排土场逐步复田。
第七条生产作业区粉尘做到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加强废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质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九条尽量争取内排。
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其中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和煤矿高素质专业人才严重缺乏是主要原因。本文根据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1当前煤矿机电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1.1 机电监察力度和深度不够
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在认识和素质上也有差距,煤矿机电专业性强,所涉及的知识面相当广泛,要求监察人员素质全面,而现行的执行标准有时又无详细的操作说明,甚至有的还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无十分准确而清楚的界限,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察过程中有时难以把握。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大多从基层而来,深知基层之甘苦,有时一下难以完全放下情面。在专业性很强的机电安全监察中,又由于专业监察人员少,而机电运输系统-战线长、范围广,安全监察普遍采用抽查式,监察的随机性大,缺乏全面性,缺乏主动性。
矿井机电较其他专业复杂,而现场监察中,基本上放在设备状况,是否失去防爆性能,一些表面现象掩盖不少深层次问题,缺乏对管理制度、安全性能、动态情况的了解。在监察中,自己去动手、去打开开关、去检查各类保护、去翻阅各类记录资料,深入采掘工作面、深入机房、深入到车间、区队发现问题、督促被检单位整改的情况少。
1.2 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受利益驱动,煤炭企业常把生产任务摆在第一位,而机电安全则摆在被动应付生产、充当配角的位置,设备“连轴转”现象很普遍,没有足够的检修保养时间。
由于历史原因,安全装备和设备投入欠帐较多,随着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对这些在用的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有煤矿中老绞车、老的防爆高压开关、未更换的非阻燃胶带、老主扇等数量很多。这些设备中,主提升机单线制动,高压开关保护不全,主扇满足不了矿井风量负压的要求,存在隐患很多,加之这些年对设备的技术测定不及时,测试手段落后,对存在的问题难以发现,事故隐患不少。
1.3 深部开采对机电管理的影响
随着矿井延深开采,矿井的垂深一般都在600~800m,有的已达1000m以上,多水平提升,接力排水,造成了供电线路加长、负荷增加、网络复杂的现象。深部开采地温和压力的不断增加,造成巷道、泵房、变电所等场所底鼓变形严重,导致管路、电缆受挤压,这些都给机电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如果不加强管理,不进行技术改造,不加大安全投入,就有可能酿成大的事故。
2 针对机电管理中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2.1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
煤矿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管理者、职工、还是安全监察员,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做好安全工作,确保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尽一切力量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淮南矿业集团为搞好职工技能培训工作,采取自培、委培、自考和技能大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职工技能等级达标培训工程”,普及中级工等级培训,凡在岗的综采支架工、矿井维修电工、地面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通过集中学习、定向培养等形式,强化专业工种、要害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要完善激励机制等,充分发挥首席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工人员的“传、帮、带”作用,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能驾驭新技术的机电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机电工作尽快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
2.2 提高机电安全监察员的整体素质
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要认真学习专业知,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集中优势的机电监察力量,对煤矿进行地毯式的逐台设备、逐线、逐面地全面监察,不折不扣地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监察,不留情面,该停的坚决依法停下来,决不手软。要用铁脸面、铁心肠、铁手腕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以身作则,摆正监察与被监察、监察与服务的关系。
2.3 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加大设备投入和改造
要争取国家政策性安全专项基金的扶持,采取多种形式的集资和融资,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标准,做出规划,确保煤矿必须的生产装备、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更新换代,对保护装置不齐的设备如提升绞车、干式变压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完善保护或予以更换。要把好设备的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在煤矿的滥用,从源头上消灭事故源。
2.4 积极采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
推广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特别是创造条件使用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避免采用低设备投入、大量投入人员、点多面广、效率低下的人海战术,应走出恶性循环圈,采用先进工艺流程,合理控制作业点和作业面个数,减少事故发生源的个数,真正实现矿井的安全、高产、高效。
优先使用大功率采煤机、综掘机、绞车变频调速装置、斜巷行人行车综合监测保护装置、轨道运输监测监控系统、胶带运输监测监控系统、变电所监测监控系统、副井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装置等先进技术和装备。
2.5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是指导职工如何开展工作的尺度,只有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才能保障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必须严格落实生产责任制、工种岗位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实行安全工作人人管理,让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要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使安全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3 结束语
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支由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组成的队伍,对每个煤矿进行“专家会诊”,对供电网络进行认真核算,找出供电系统、其他网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系统优化方案。要做好机电管理,必须从搞好安全、服务生产、降本增效、技术创新的角度进行定位,把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放在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引导生产力发展,要高度重视机电设备投入和技术创新工作,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升级。要结合企业实际,通过提升运输等固定设备的检修工作,加强井下电气设备和流动设备管理,提高机电战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履职质量。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由机电管理科质量检查组组织进行设备入库前或入井前的验收。严格按照煤炭部颁发的《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电气试验制度》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执行下列规定:
1.经验收合格后的设备方可入库或入井使用。
2.验收合格的设备要签发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设备要退货或返修。
3.发现设备不合格,出具合格证入库的,要对验收员进行扣罚,入井的要追究验收员的相关责任。
4.发现验收无合格证的设备入库,要扣罚仓库保管员,既无验收合格证,质量又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入井,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规定的经考试合格的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方可下井。
6、防爆设备在搬运时,必须要妥善保护,避免受激烈震动和冲击,上下山运输时必须轻移轻放,严禁翻滚,防爆面缝隙要涂防锈油,各进出线孔必须密封,高压配电箱解体运送时,必须由防水布盖好,以防渗水。
7、防爆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凡有故障的设备禁止使用。
8、安装人员必须按供电说明书进行安装,如有变动经有关人员或机电矿长批准后进行。
9、安装峻工后,经矿机电科组织或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0、安装人员必须按完好标准和新质量标准进行。
11、井下防爆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小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一. 小型电气设备由防爆队统一领取、统一管理。并负责编号、登记、保管、发放、回收、鉴定、注销过程的管理。各区队不得私自从材料部门领取。
二. 小型设备的新进、发放和回收要固定专人,做到帐、牌、图、物四对口。
三. 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进度每月25日前提出小型电气领用计划,送交防爆队,防爆队按计划配置。新工作面安装要根据供电设计配置。工作面移交时,由防爆队会同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交接,并填写小型设备移交三联单,三方共同签字,留存备查。
四. 小型设备若需更换时,要交旧领新。使用地点若有变更,要到防爆队办理变更手续。停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并交防爆队销帐。
五. 小型电气管理处罚办法:
1.责任单位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或损坏设备及零配件的,按原值罚款。销毁编号的罚责任者 20元,责任单位50元。
2.若设备停用后,3天内未交防爆队,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20元。
3.小型电气发生不完好或失爆与其它电气设备同等处罚。
为了保证矿井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配件的服务供应质量,强化配件管理制度的落实,严把各环节数量、质量关,充分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1.机电设备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器材科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配件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季备品配件计划。
2.每月23号前,各单位根据备品配件的消耗情况及检修计划,提出配件计划报机电科汇总(非标准件需提出图纸),25号报器材科依库存量,平衡后安排采购。
3.标准件、通用设备配件由器材科安排采购,专用件、非标准件由机电科安排采购或外委加工。
4.器材科应严格执行配件消耗定额计划,严格入库手续,做到三不入库:手续不全不入库;质量低劣、型号不符不入库;数量不清不入库。
5.备品配件的管理和使用要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对库存备件的维护保养要做到“四防”(防潮、防锈、防变形、防编制)。
6.器材科会同机电科每月召开一次备件平衡会,进行功能分析,对备品配件的库存、消耗要及时分析平衡,做到合理消耗,合理储备。
7.根据矿规定的配件储备定额,机电科和器材科要对备品配件的储备量及时调整,做到即保证生产,又防止积压。配件的领用、分配、审核由机电科负责,各使用单位对领出的配件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挪用。
8.各单位设兼职配件管-理-员负责配件的领用和保管,并针对使用情况加强设备维护,降低消耗。对部分紧缺、贵金属配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替换下来的配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以修复利用,降低生产成本。
9.外委加工非标准件,由机电科统一安排,并绘制图纸,加工后的成品,按图验收合格,交使用单位。
10.大型关键性备件的报废,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机电、财务、器材和使用单位共同鉴定后,方可报废。
11.大型关键性备件因保存不善造成丢失、损坏,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矿长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分析追查会,追查出责任者、损失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机电科要害场所包括下属单位: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副井车房、抽风机房、主排水泵房、压风机房、矿灯房、锅炉房等要害场所。
2.下列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必须登记,矿领导、机电科领导和机电技术人员以及固定的检修人,上级领导干部和本局各厂、矿人员需要进入各要害场所的,需有矿或机电科领导陪同并进行登记,其他人员进入要害场所须持有保卫部门签署的证明方可进入。
3.要害场所必须设有要害场所登记簿、交接-班记录簿、维护检修记录、运转日志,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以备考核。
4.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时,每次进入场所不得超过十人,在交接-班和排除故障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
5.要害场所设备的安装检修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安全措施等必须经领导批准,参加人员必须戴检修证。
6.要害场所不经批准,不准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
7.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根据事故性质情况,切实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及时汇报调度室,如需进行抢修时,首先进行抢修,不得使事故漫延扩大。
8.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设备的性能,掌握操作规程、方法,执行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擅自带入非工作人员。
9.要害场所不得带入放置与设备无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自行车及其它杂物等。
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 接-班人应提前半小时到达现场,交接时按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进行检查、交接。
2.交-班人必须将当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并填写记录。在接-班人员认为属实后,双方签字方可离开现场。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1).设备运行状态和检修情况交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和记录丢失损坏者。
(3).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4).设备和场所不整洁。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者,不得交-班。
(2).发现接-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岗位专职人员,又未接到领导通知者。
(4).双方交-班后,岗位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5).本制度适用于各种机电设备的运行岗位
油脂使用管理制度1.新领液压油要过滤。当清除杂质和水分后方能注入设备中,油抽子要专油专用,并保持清洁。
2.油脂运送、存放的油桶要严格密封不准启盖防止杂物进入油中。
3.每天添油和换油要专桶专人负责,要建立注油图表。按注油规定的油量和注油时间注油。
4.在检修设备时,必须将设备部件和油桶内用汽油清洗干净后,才能注入新油。
5.液压元件和设备部件不准用棉丝清洗,以防堵塞。
6.要定期检查和清洗油过滤器,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7.油脂管理要专人专责,按照时间添油、换油。
8.要按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油脂,不准任意代用。
9.使用的油脂两个月化验一次,化验油的粘度、酸值、水分和杂质等,不合格的要及时更换,油脂的化验由矿煤质化验员承担。
10.井下各类减速机均使用齿轮油作为润滑剂。
1)各部位所用润滑油必须按照说明书所标牌号选用润滑油,更换润滑油牌号必须经机电付总和机电矿长同意。
2)加注润滑油必须使用专用油桶,严禁多种油共用一个油桶。
3)注油时,必须用规定的过滤网对齿轮油进行过滤。
4)各单位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润滑图表。每一处润滑部位,必须按规定周期、牌号、数量加注润滑油。对于在水较大的场所而润滑部位又容易受水冲刷或淋湿的地方,要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注油润滑。如:掘进机支重轮的注油。注油困难的部位,机电队长亲自监督检查,保证注油部位注油质量。
5)对于大型固定设备的减速机用油,要定期进行油质化验,并检查运转中的使用磨损情况。
6)采煤机截割部、掘进机减速机箱每两个月更换一次新油。
7)对于各类皮带减速机每两个月更换或体外滤油一次。
8)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机械原因造成高温100℃以上的油,必须更换。
各类润滑油的使用管理
1、对于低速运转的大负荷部分,象液压支架的各类铰接销、耳子必须经常按图表加注润滑脂。防止锈蚀,减少零部件磨损。
2、对加注润滑油脂的部位每两个月清洁一次旧油,更换新油。
机电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 协助矿长搞好全矿的机电、综采、皮带及轨道运输工作的日常组织指挥和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对煤矿机电方面的安全技术政策,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设备效能。
2、 熟知矿山机电的基本知识和全矿供电系统及大型设备的构造、性能、安装、使用、保养维修方法、保安措施等。了解全矿的生产、开拓、掘进、运输等一般知识,掌握供电系统的设备和路线分布情况,懂得矿井机电系统的设计方案、施工程序及避灾措施。
3、 主持编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配件备品及用电计划,并领导实施,组织全矿的机电设备大检修和维修会战,经常组织检查分析机电设备的完好、防爆、使用情况和其它机电管理方面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明确的处理或改进措施。
4、 努力学习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狠抓职工技术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工人机电安全操作和维修水平。
5、 负责领导搞好全矿机电安全工程计划和设计,审批机电方面的作业计划和安全作业规程。
6、 认真监督执行机电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保证三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7、 抓好全矿的“双革”工作,提高煤矿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抓好节电和调整负荷的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信息系统与网络资源在可控范围内安全稳定的运行,保护现有的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特制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制定本制度形成一个动态以预防为主的信息安全管理方式,通过实时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系统潜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保证信息系统的使用安全。
第三条通过安全管理不但能够保障己有的安全系统得到正确、有效的使用,而且能够实际检验安全策略的使用情况,及时提出新的安全需求,以便及时进行升级改进或实行新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条广泛开展信息安全教育,进行信息、安全检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制定适用于煤矿信息网络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指导。
1、硬件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及外设、网络设备、存储设备以及其它辅助设备。
2、物理环境:包括机房场地环境、设备维修、存储环境等。
3、通信线路:包括专用的通讯线路、网络布线、用于数据通讯的电话线等。
4、软件系统:包括网络设备的配置、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以及其它各相关的应用系统等。
5、文档资料:包括设备及系统的使用说明及操作指南、参数配置表、运行操作记录、故障维护处理记录、电子数据及文档等。
第七条信息中心负责煤矿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保障煤矿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负责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向上级部门上报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报告。
第九条负责安全产品的使用、维护、升级,所有安全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审批和授权,不得擅自采购和私自试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培训。
第十条软件系统安全:软件系统包括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
1、系统软件指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系统软件:
(1)系统软件应使用正版软件,其选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健壮性,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系统软件必须具备身份验证功能、访问控制功能、故障恢复功能、安全保护功能、安全审计功能、分权制约的权限控制功能及加密功能。
2、应用软件指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其他软件应用系统等,应用软件系统必须满足软件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信息中心、部门在软件系统的安全管理中的作为:
2、检查系统运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系统运行结束后,组织对照实施计划评价实施效果,对整体安全体系的影响进行相应评估。
4、由相关技术部门提供系统运行的安全报告。
5、当系统调试完毕,应建立系统维护档案。如果系统出现变更,应该重新对该系统作安全评估,调整安全配置,并更新相应的系统档案,必要的时候修正整体的安全策略。
第十二条环境安全。
1、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建设标准和规范。
2、建立并严格执行机房管理制度,无关人员未经安全责任人批准严禁进入机房。依据有关机房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其机房环境、机房进出、机房设施、机房物品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机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安全保障设备,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及设备的安全。
4、对主机房进行开机、关机等日常的操作,建立操作程序,并建立完整的设备运行日志、操作记录及其它与安全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硬件设备安全。
1、对主要的信息财产按安全等级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对于处理与敏感、有价值或重要的组织财产相关的系统应基于安全需求和风险评估进行附加的控制。
2、对系统的相关计算机和数据通信设备及其连接关系,要编制与实际相符的拓扑图,并归档保存。
3、业务系统和网络的关键设备应有备份策略。对业务系统设备和通信线路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4、已开通运行的卫星通信端站,未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关机,不得进行中断性测试,严禁擅自改变设备参数。
5、对路由器、交换机等通讯设备必须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和接入。
6、对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实体资源和定位状况要进行逐项编号登记和建档,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7、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专业维护保养,如有故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8、应确定用户对无人值守的设备进行适当的保护。安装在用户区域的设备,如工作站或文件服务器,需要特别的保护,以防在无人看守时遭受未授权的访问。
第十四条软件安全。
1、应用软件应根据岗位情况、人员配置等情况进行不同级别的权限控制;
3、软件使用人员应经过适当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
5、煤矿各部门必须根据信息中心统一部署,安装防病毒、网络入侵检测软件等监测、检查类安全产品。
第十五条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
1、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操作管理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进行访问控制,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确保应用系统的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2、企业内部所有的机器应该提供口令保护功能;用户在设置和使用口令时,应遵循好的安全习惯和口令管理的要求。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本人的操作口令。
3、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关键网络设备(如路由器、防火墙等)的口令必须由专人掌管,并要求定期更换。按分级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由不同人员掌管服务器操作系统口令、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和网络管理口令。如果用户需要访问多种服务或平台,需要多个口令,应建议他们使用单一的有质量的口令,并对储存口令提供合理的保护。
4、严格按岗位职责设置各岗位操作权限,各类操作系统的系统操作权限设置应经信息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备案。重要岗位的'登录过程应增加必要的限制措施。敏感信息、访问必须通过身份授权认证。
5、在正常的系统运行中,所有对业务系统的实质性操作必须由操作员按权限控制要求执行,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对系统或应用进行实质性操作。
第十六条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安全管理。
4、系统备份管理:及时做好系统动、静态数据的备份工作,以备系统出现意想不到的故障。
第十七条计算机病毒防范。
必须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系统管理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和漏洞补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具体措施如下:
1、要求所有工作站全部安装防病毒软件;
7、系统的重要数据资源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9、随时注意计算机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查毒软件仔细检查;
10、经常更新与升级防杀计算机病毒软件的版本;
11、对重点岗位的计算机要定点、定时、定人作查毒杀毒巡检;
12、当出现计算机病毒传染迹象时,立即隔离被感染的系统和网络,并进行处理,不应带“毒”继续运行,并同时上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派人处理。
13、接受省经济信息中心采用定期常规检查与特别日期专项检查、集中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方式,对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网络安全。
1、新建网络、网络改造、网络变更或新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规范的规定制订相对应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并对新建网络或改造后网络实施安全检验,未经检验的新建网络或改造后网络不允许投入使用。
5、不得采用一台路由器同时与internet和行业内联网进行互联。
7、禁止联入行业网络的计算机通过调制解调器拨号等方式登录到其他网络,如业务确实需要,需经同级保密委员会及信息、网络主管部门批准。
8、存放和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和网络要与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涉密系统的建设要符合国家保密局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9、不得将行业网络与其他网络直接连通,行业网络在与外部网络进行连接时,在外联网的交界处,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制定严密的访问权限。
11、行业网络应该只开放与业务相关的必要的服务端口。
12、建立卫星设备管理制度、日常维护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加强卫星通信的监管,防止垃圾信息上卫星通信网,保证卫星通信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13、其它未进行详细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详见《网络管理》一章。
1、全省行业信息安全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必备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意识。
2、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必须熟悉、掌握本单位信息系统的资源配置,运行状况,并建立详细档案。
3、关键技术岗位应进行严格审查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离岗时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并立即更换信息系统的操作口令。
4、加强对信息安全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得上岗。
5、加强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系统安全教育,提高使用人员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和应用水平。
1、行业网络的上网单位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做到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管理安全。各部门必须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自觉保守国家、行业和单位的秘密。
2、各部门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指定安全管理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相应管理和维护人员必须对本人接办的各项事务的处理过程负责,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3、各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辽宁烟草信息系统安全。
4、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与上网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审查工作由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或业务工作机构根据有关专门规定负责执行。禁止绝密级的信息上网传输,属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需经同级保密委员会同意,并不得传输到行业网络之外,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5、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并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止联网、限期整改的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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