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书的编写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并不断进行追踪和检查,以确保计划的有效性和改进。计划书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目标或完成某项任务而制定的详细计划,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计划书了吧。首先,我们要明确计划书的目的和意义,要知道为什么需要编写计划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几份计划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还是建议尽早缴纳社保会比较好,我国社保缴纳越久,在退休之后所能够领取到的养老金也会越多,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之后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会越来越高的,所以比较早缴纳社保也会比较省钱一点。
不少的国民会选择待遇比较好的职工社保进行参保,同样以1979年出生的女性为例,2024年的时候正好是44岁,这个时候选择入职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保,能够节省不少的资金压力,有能力的女性参保人在50岁之前从工人升职到干部,则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直到55岁,综合下来能够和用人单位一起缴纳11年,剩下的4年再在退休之后以个人身份进行缴纳,这是1979年出生到2024年才参缴职工社保的女性人员最节省成本的方法。
居民养老保险是允许一次性补缴的,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符合所面向参保人的经济特征,在早期开始养老保险建设的时候,这部分居民要么是在比较边远的山区,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应优惠政策信息都不够了解,所以没有参保,或者是手上的资金不足,无法进行缴纳,直到后期政策宣传更加到位,资金相对充足和政府部门的社保补贴跟进,才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开始进行了养老保险的缴纳。
只要是年满16周岁且未在校学习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城乡养老保险的缴纳,我国养老保险的缴纳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长得,所以越早开展养老保险的缴纳是能够有效提高自己晚年的养老金待遇的。
从2014年1月1号起,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上海市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居保”和“新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工资上涨。
2014年1月起上海将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对2013年底前按“新农保”、“城居保”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中,“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城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调整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将统一为每人每月540元。上海市将约有46万“新农保”和“城居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上海428万人员养老金增加。
“镇保”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上海市约有46万人增加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加方法继续实行按绝对额增加、与本人缴费年限及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的办法,并对高龄人员适度倾斜。上海市约有336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工资。
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关于2014年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体要求,上海市将从1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居保”和“新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于2014年1月起将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资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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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对2013年底前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方法继续实行按绝对额增加、与本人缴费年限及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的办法,并对高龄人员适度倾斜,增加养老金的水平与2013年大体相当。上海市约有336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上述各类人员,可于1月16日起通过相关银行、邮局领取增加的养老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为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请退休人员尽量避开高峰时段,通过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按各自需求前往银行、邮局营业网点领取。
根据国家关于2014年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体要求,上海从1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居保”和“新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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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4年企业退休职工增资方案:
基数140+工龄×3+2013工资×3%,另女满60男满65再加20。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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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提升保障水平。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稅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稅,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据了解,今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正式对外发布,这被认为是我国建立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标志性事件。
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设两个账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
在此次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介绍,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个人自愿参加,为了方便参加人轻易熟悉政策、轻松上手操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特别注重参加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聂明隽在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介绍,个人养老金制度具有较强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具体来看,一是参加的条件比较简单。目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论是什么样的就业形态,即不论是单位就业人员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不受就业地域、户籍限制,只要个人自愿都可以公平参加这个制度,跨省跨地域流动时,个人的权益都不受影响。
二是参与的方式比较灵活。在参与程度上,参加人自主决定是全程参加还是部分年度参加,在缴费额和缴费方式上,起步阶段只要不超过年度缴费上限1.2万元,参加人可以自主决定缴多少,本年度内既可以一次性缴也可以分次缴。
三是开户比较简便。按照制度设计,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在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信息记录、查询和服务等;另一个是在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缴费、购买产品、归集收益等。这两个账户是相互唯一对应的,参加人可以分别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商业银行等多个渠道开设。
四是投资比较便捷。参加人可以根据不同偏好,自主选择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还可以短期中期长期的组合,这些操作都可以在资金账户中完成,不需要跑多个部门和机构。
五是领取方式比较灵活。参加人达到领取条件时,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商业银行根据个人选择的方式,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到参加人的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特殊情形下,比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出境定居等,也都可以领取。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从政策有关表述看,目前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不受过去参保手续的限制,不涉及参保关系、单位管理等环节,灵活性更强,也具有便捷性。
个人养老金账户将锁定到退休。
对于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目前各相关部门进行了哪些准备?
对此,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王宏鹤在吹风会上回应称,银保监会正积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准备。
“个人养老金账户锁定到退休,目的是使个人投入的资金真正用于养老保障。我们将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有利于养老金稳健增值的产品,探索通过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为参与人提供合理回报。”
王宏鹤强调,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逐步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体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人林晓征在吹风会上表示,证监会将持续推动公募基金行业提升养老金融服务能力。
“公募基金作为普惠金融产品,具有组合投资、独立托管、公开透明、销售规范等特点,经过这20多年的发展,公募基金现在的规模已经超过25万亿元,服务5.4亿个人投资者。”
林晓征表示,公募基金公司为受托管理各类养老金的规模也已经达到4万亿元,占我国养老金委托投资规模的比例达到50%。整个基金行业在投研风控、产品布局、人才队伍建设、信息系统等方面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金不低于平均养老金,同时20年底前满65周岁享受倾斜政策。
补缴政策。
补缴条件。
北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北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补缴方法。
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79年出生50岁买社保可以吗?79年出生到了50岁的时候才开始买社保是可以的,但是其实非常不划算,如果缴纳的是职工社保,那么需要缴纳直到65岁的时候才能够满足社保缴纳年限的条件,而选择参保居民社保的话,到了60岁的时候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就可以领取到养老金的。
另外,我国社保所对应的合法退休年龄主要分为50周岁、55周岁和60周岁三种,79年出生女性人员,如果选择在50岁的时候进行社保的缴纳,那么只能够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纳,因为我国社保参保要求需要在合法退休年龄之前进行缴纳,并且女性人员如果在50岁的时候才开展职工社保的缴纳,除非个人资金非常稳定,收入还不错,否则会因为资金缴纳压力太大而有更多的断保风险,所以1979年出生的女性人员想要在50岁的时候才参保社保,还是比较建议选择缴纳居民社保。
近日,2024年河北省养老金调整方案已公布,其中涉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幅可能超过4%。这一消息引起了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注,也让人们对河北省在养老金问题上的探索和努力感到期待。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包括三部分。
一是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是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是倾斜调整。对高龄退休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2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止2022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暂参照本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搞好经办服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7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1日。
以往年的经验来看,养老金水平是否会上涨与三个因素有关,首先便是市场物价。理论上来说,退休老人不会再参与任何社会生产工作,他们也不具有任何的营收能力,平时的吃穿用度都需要依靠养老金来解决。
如果市场物价上涨,养老金却没有变化,那老年人的生活必然会受到关系。去年一年内我国消费者价格指数上涨数值还是比较大的,1至3季度同比增长了两个百分点,而在第四季度也是略微出现了小幅度的上涨,这已经足够说明问题了。
至于第2个因素就是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是否上涨。从去年的数据来看,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同比增长5.1个百分点,平均工资的增速预期也是较为快速的。受此影响养老金想必也会有一定幅度的上调。
至于最后一个因素,就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问题了。如果是收大于支那么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将会再次提升,养老金也会因此而得到支持,出现上调的可能。
虽然这一数据尚未公布,但以前两年的情况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持收大于支已经是常态化了,那么今年累计结余的规模数值还是会有所上涨的。从这三个角度来进行剖析今年的养老保险水平大概率还是会上调的。
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够领取养老金: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完成退休手续;。
2、在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3、个人需至少缴费满15年(包括过渡期内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相关法规,退休前无法提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资金。但若出现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参保人员死亡或者重复参保等特殊情况,则可以向养老保险机构申请提取个人账户里的资金。
那就是如果今年养老保险金继续上调,那么70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会不会涨得更多呢?这自然是肯定的,近年来我国愈发重视高龄退休老人的生活问题。而在前两年每每进行养老保险金调整之时,都会将高龄倾斜调整作为主要部分来进行考虑。
在去年的时候我国有20个省份都针对70岁以上的高龄退休老人的养老金进行了倾斜调整,并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其调整方案也是分层次来进行的,70岁,75岁,80岁的退休老人,倾斜调整的层次也是完全不同,年龄更大的老人养老金上涨的幅度也会变得更大。
这也是充分考虑到高龄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机能不断下降的问题,适当对养老金上涨实现高龄倾斜调整也有助于确保他们的生活。由此来看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还是非常优异的,不仅切实考虑到了退休老人的生活状况,而且还会对养老保险金的上调方案进行人性化的调整。
虽然还未有确切消息,但是依照往年的数据和社会市场发展的状况来看,今年养老保险金的上调几乎已成为定局。而且今年养老保险金的上调还会伴随着高龄倾斜调整的相关方案,那些年龄超过70岁以上的退休老人无疑是有福了。
大致流程是:参保人向银行申请取出,银行审批其是否满足提取条件,若是符合提取条件就扣除个税,然后把钱打到申请人指定账户。若是不符合提取条件是不能取出来的。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账户所在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会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法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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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加养老保险;已(未)参加失业保险。
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4.无论由于乙方何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5.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_________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如协议中有与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颁布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政策规定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执行。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据悉,此次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新增的5个产品来自新华保险、太平人寿、阳光人寿以及工银安盛人寿4家公司。除太平人寿外,其余3家公司均为第一次入选该名单。
截至目前,共有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太平养老、泰康人寿、国民养老保险、新华保险、阳光人寿、工银安盛人寿9家公司的12个产品入选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其中,太平人寿、泰康人寿和工银安盛人寿均有两款产品入选。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应符合7大条件,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下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第三支柱保险中有国家制度安排的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22年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或地区先行启动实施。截至2022年末,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数1954万人,缴费人数613万人,总缴费金额142亿元。
浙商证券预计,随着个人养老金o制度落地,我国个人养老金业务将具有万亿增长空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包括行业统筹人员)死亡的,亲属、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组、社区及镇办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报告。
;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报告。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亲属应在当月主动向镇(办)、村(社区)社会保障所(站)报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的,亲属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报告;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报告。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第二条所列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刑罚情况,并由用人单位或其亲属负责落实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及时退回:(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七)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足额退回。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七、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机关事业单位未及时办理停发业务等导致退休人员多领、欺诈冒领养老金,逾期未退回的,所在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垫付其退休人员违法违规侵占的养老保险基金。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务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3、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5%。
另外,为了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本市今年继续对企业退休人员中2016年底男满65岁、女满60岁的高龄人员在以上三项普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本次调整的时间统一从2017年1月起实施,也就是从2017年1月起补发。5月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另外,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今年也会增加。但考虑到改革后部分中央在沪单位的衔接,实施时间上会比企业晚一个月左右。
据了解,2005年到2015年,国家已连续11年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10%以上,从2016年开始,养老金涨幅首次回落到6.5%,而今年,养老金涨幅再次下调到5.5%。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关系广大退休人员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上海市人社局4月26日发布,本市自今年1月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原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城乡居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的养老金将于5月5日发放到位。
上海市对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2016年底前已按原镇保办法申领养老金的人员,根据国家、本市规定和要求,调整月基本养老金。
调整的具体办法为:一是先统一增加60元;二是按本人职保缴费年限(含职保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三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5%。另外,为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本市今年继续对企业退休人员中2016年底男满65岁、女满60岁的高龄人员在以上三项普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与此同时,上海市还将从2017年1月起,调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调整后,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上述增加的养老金将于5月5日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放到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账户中。相关人员需要咨询的,可拨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或就近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根据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提高标准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此次是我省继2011年上调5元、2014年上调3元之后,第三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通知》明确,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将督促各地按时足额地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缴费有所差别,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七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保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一节个人缴费。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缴费、到金融机构网点缴费、到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集中缴费期。
第十六条在集中缴费期内,街道(乡镇)服务所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附表四),交协办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或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保费的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
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等反馈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扣款后,应将扣款结果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由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到银行直接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于当日22:00前将日结数据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安排专人每日核对资金到账凭证与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日结数据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及时通知相应金融机构查明原因并纠正。
第二十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五),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二十二条当年12月31日止,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保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财政代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九),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编码。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资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含财政代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中断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除补缴外)到账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一并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三十一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缴费补贴汇总表》(附表十),其中一份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做为申请和结算地方财政缴费补贴的依据。
省及省辖市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办理资金划入城乡居保财政专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
第三十三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三十四条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一)参保人员进行终止登记,需要结算个人账户的,计息结存至终止登记月份;。
(二)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计息结存至关系转移办理月份;。
(三)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计息结存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月份。
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公布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单利计息。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服务所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一,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其他方式进行查询。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和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有关处理文字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统筹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城乡居保关系转移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表十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
转入地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于当月20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
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转移申请做出处理。对省内转移,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表十七,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并将《转入接收函》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向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寄送《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接收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省内转移,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向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二十,以下简称《转出表》);跨省转移,将《转出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保关系,同时保留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表》并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_________同志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如下:。
1、参保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
2、缴费情况:。
至今不欠费-现缴费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_____年_____月共欠费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元-利息_______元-滞纳金_______元。
3、从未在我处参加养老保险。
特此*。
办事项目。
政策依据。
1/3。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252号。
参保单位、单位负责人评先或其他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提供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审核原因和理由-认为可提供*时-给予办理单位缴费的*手续。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冒领养老保险问题的核查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
方案。
局属各股室、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要把开展重领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查追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按照省市下发的名单、其它社保经办机构共享的数据及自身掌握的情况,对疑似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和死亡冒领人员进行全面的摸底和排查,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建账,做到底子清、目标明,并以此为基础做好清查和追缴工作,建立定期核查机制,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工作管理模式。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制定重领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清查追缴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片区统筹部署落实此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划分责任,制定措施,做好清查追缴准备。
(二)梳理排查阶段(3月11日至3月25日)。
对重复领取养老待遇、死亡冒领养老待遇、服刑违规领取养老待遇等人员进行筛选并建立台账。主要核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在系统中已注销或已暂停,但有未追回信息的待遇领取人员;跨省市区疑似重复领取待遇需核查人员;已死亡仍在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服刑期间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三)组织追缴阶段(3月26日至4月25日)。
根据梳理核查结果,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对已核实重复领取人员、服刑领取人员在系统里做暂停处理,对死亡冒领人员进行注销,并就重领冒领的养老金数额进行追缴。4月25日前将追缴情况报区居保局。
(四)总结评估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
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4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领取人员核查明细表》(附件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冒领人员核查明细表》(附件3),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将纸质版及电子版一起报区居保局。
(一)成立工作队伍。居保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东部、西部、南部区域分设3个核查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片区所辖乡镇的核查督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要分村分社成立工作队伍,明确责任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开展追缴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二)存好工作档案。要严格按本方案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并确保台账记录与系统记录情况一致。要按照文件规定组织追缴重领冒领的养老金,并做好追缴情况记录。要提高工作规范化程度,避免因工作不规范引发群众负面反映。
(三)加强工作宣传。要利用正常办理业务时机、政务村务公开栏和广播村村响等媒介,宣传清查追缴工作目的是为了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为了参保人的养老钱不受侵害。对于暂停发放、注销发放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因此引发群访、群体事件。对于确属欺诈冒领人员,要及时上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养老金是国家给予公民的一大福利,也是确保每位公民能够在保证生活状况的前提下,有病治病,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年轻人大多都盼着自己退休,而老年人则会时刻为自己的养老金着想,现如今很多应届毕业生找工作时,也总会考虑用人单位是否给予自己缴纳养老金,毕竟这也是为了日后的生活做打算。
随着春节的结束,越来越多的打工人渐渐回归到正常工作中,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政府对于养老金的调整,2024年浙江养老金或将迎来上调政策,不清楚的不妨提前了解。
养老金的每次上涨都是国家财政部门和地方管控部门对其作出的改革,退休老人手中领到的养老金会根据缴纳的金额和基数,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获取。
在职期间缴纳的养老金基数越高,缴纳年限越高,日后领导的养老金金额也会越高,由此也体现了养老金的公平稳定性。
随着国家经济的增长,我国在国际立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也让我国国民领到的养老金金额多次上调,2024年将是我国养老金第19次上调。
按照往年的政策,2024年度浙江省退休老人的养老金增长金额,会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管控部门对其作出的改革判断具体上涨幅度,此次上涨定额增加30元左右,基本养老金将上涨6.5%~4%左右。
养老金的每次上涨都是国家经济增长的进一步体现,也是国家给予公民的福利,各地养老金上涨金额不同,也是根据各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调整存在的差异。
此次就拿浙江省举例的话,当地养老金政策上涨幅度确定后,上涨金额也会在30~50元不等,虽然此次上涨金额不高,但对于部分无收入的老年人来说,还是以大福利,毕竟可以让他们多一点生活保障,提高生活质量。
人吃五谷杂粮,谁都无法保证自己一辈子不生病,许多无经济收入的老年人,即使生病后也不愿意去医院看病,爷不想拖累子女,就会导致小病拖成大病,最终出现无法挽回的后果。
有了养老金的支持,也能让老年人更放心的看病,人心的看病,早日恢复健康。
此次浙江省作出的养老金调整政策,预计增长的幅度也会根据各地区和地方财政管控部门作出的相关调整和直接挂钩,相比去年同等增长30元。
此次上调政策预计会在2024年2月份正式实施,也是我国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地方财政管控部门共同推出的政策。
除浙江之外,我国多个一线城市,如广州,上海,深圳,北京等地区的养老金金额也会有所上涨,上涨金额在70元左右,相比去年同等下降40元,而山东省所发放的养老金补助在65元左右同比减少35元。
养老金金额的下调,只是暂时性的主要原因还是受疫情的影响,在国家财政管控部门的不断调整下,养老金会重新上涨,回到原有的状态,各地公民对此可以放100个心。
据悉,此次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新增的5个产品来自新华保险、太平人寿、阳光人寿以及工银安盛人寿4家公司。除太平人寿外,其余3家公司均为第一次入选该名单。
截至目前,共有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太平养老、泰康人寿、国民养老保险、新华保险、阳光人寿、工银安盛人寿9家公司的12个产品入选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其中,太平人寿、泰康人寿和工银安盛人寿均有两款产品入选。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应符合7大条件,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下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第三支柱保险中有国家制度安排的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22年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或地区先行启动实施。截至2022年末,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数1954万人,缴费人数613万人,总缴费金额142亿元。
浙商证券预计,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我国个人养老金业务将具有万亿增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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