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范本是指为了供大家参考而编写的一系列写作材料,能够提供写作方向和范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借鉴。
从今天开始,提现就要收手续费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提现手续费的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从今天开始,将正式提现收费,而规定显示每人仅有累计2万元的免费提现额度。
在此之前,微信支付已经开始提现收费,现在跟进意味着免费提现服务将正式终结,第三方支付开始进入收费时代。
体现规定中显示,个人用户超出免费额度的提现,将收取0.1%的服务费(与微信相同),个人用户每人累计享有2万元基础免费提现额度(微信为1000元),单笔服务费不到0.1元的则按照0.1元收取。
提现涉及“提现到本人银行卡”和“转账到他人银行卡”两个功能,调整后超出免费额度的部分都会按照提现金额的0.1%收取服务费。
同时,余额宝资金转出将继续免费,包括转出到本人银行卡、转出到余额,不过10月12日起,从余额新转入余额宝的资金,转出时只能转到余额,不能直接转出到银行卡。
和微信支付一直都在向商业银行争取免费权益,以使得普通用户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余额充值到第三方支付账户时能够免费,但最终也没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商业银行不可能轻易丢掉收费这块蛋糕。
随着和微信支付提现由免费转为收费,而银行异地存取和转账由收费变为免费,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两极分化正在被打破,至少在转账和提现等方面,第三方支付的优势已不再。
。
为规范xxx贷款业务管理,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确保信贷资金按用约定途使用,根据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内容要求结合xxx实际,贷款受托支付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标准。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支付管理规定。
1、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评级在aa级(不含)以下的;
2、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xxx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标准。
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
2、xxx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规定。
凡符合以上相关情形的原则上信贷资金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有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同时根据情况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2、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规划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4、xxxx要求的其他资料。
5、支付审核人员应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并确保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使用用途等。
尊敬的_________教授/专家:
您好!我院拟定于某月某日于_____地举办_____巡讲/培训班。鉴于您在__学科/领域的学术影响及地位,特邀请您作为___课程的授课老师,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授课时间:
二、授课地点:
三、授课主题:
四、授课对象:
________医院期盼您的到来,谢谢!
注:请在电子邮件附件或信件内附详细的会议内容、医院介绍、授课专家待遇及相关安排。
医院______年_月_日。
zz讲师:
您好!
您以敬业、专业的高素质表现及高超的授课能力在团队中赢得了极高的声誉,特邀请您担任直属xxx年5月第一期新人班的讲师。请您提前做好授课准备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授课时间:xxx年5月6日13:00时―14:00时。
二、授课地点:
三、着装要求:职业装。
四、授课题目:职业经理人风采。
感谢您的鼎力相助,相信本班学员在您的大力支持下必定获益良多!
此致
敬礼
祝业务顺意,前程锦绣!
xx人寿直属培训部。
xxxx年5月4日。
培训讲课是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它不仅关乎培训的质量,更关乎学员的学习效果。为了确保培训讲课的效果,我们应该对培训讲课考核标准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参与了一系列的训练师培训课程,并且参与了对讲课的考核评估。通过这个过程,我对培训讲课考核标准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培训讲课考核标准是对培训讲师进行评估的依据和指导。它确保了培训教室的教学质量,帮助培训师提高教学效果。考核标准通常包括课堂表达能力、教学方法与技巧、知识传递能力、互动与沟通能力等方面。只有在这些方面,培训师才能够有效地传授知识,引导学员学习。
第二段:课堂表达能力的重要性。
作为培训师,良好的课堂表达能力至关重要。讲课时,我们必须清晰地表达我们要传达的信息,并确保学员能够理解和接受。良好的课堂表达能力包括使用生动的语言、流利的口语表达能力、恰当的肢体语言等。这些因素能够提高讲课的吸引力和有效性。
第三段:教学方法与技巧的重要性。
培训讲师需要掌握多种教学方法和技巧,以满足不同学员的学习需求。不同的学员有不同的学习风格和能力,我们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技巧来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和主动参与。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技巧能够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满意度。
第四段:知识传递能力的重要性。
作为培训师,我们的目标是帮助学员掌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因此,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知识传递能力。良好的知识传递能力包括清晰的讲解、逻辑的组织结构、实例的引用等。只有通过有效的知识传递,学员才能够真正掌握所学内容。
第五段:互动与沟通能力的重要性。
培训讲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需要培训师与学员之间进行频繁的沟通和互动。良好的互动与沟通能力能够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的知识。培训师应该运用各种沟通技巧,如提问、回答、解答疑惑等,来增加课堂的互动性和参与度。
总结:
培训讲课考核标准对于保证培训教学质量至关重要。通过对考核标准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到培训讲课的重要性以及不同方面的要求。课堂表达能力、教学方法与技巧、知识传递能力和互动与沟通能力是培训讲师需要具备的重要能力。只有通过良好的讲课技能和能力,我们才能够有效地传授知识,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提高培训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培训讲师。
北京市xx事务所受北京xx的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函告贵司如下事项:20xx年x月x日,xx公司与贵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xx公司为贵司翻新沙发48个,贵司支付货款共计:xx元。合同签订后,xx公司如约在贵司所在地翻新了上述沙发,并检验合格,贵司也已投入使用。随后,xx又在贵司当时工程部部长xx的催促、要求下分两次追加翻新了xx个沙发,共计xx元,已检验合格,贵司也已投入使用。但迟至今日,贵司只支付了第一份合同的首付款xx元,仍有xx的`欠款未付,属于逾期拖欠。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司之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立即向xx公司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贵司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x日内,将欠款xx元,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xx元支付给xx公司。具体付款事宜可与xx公司授权代表xx先生联系。
如贵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培训讲课是一种传授知识、提高技能的重要方法,而讲课的质量则直接影响到学员的学习效果和成长。为了确保培训讲课的质量,各个培训机构和企业制定了讲课考核标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参与了一次培训讲课考核,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讲课考核应关注学员的参与度和互动性。在采用面授的培训形式中,学员的参与度和互动性是衡量讲课质量的重要指标。在讲课过程中,我发现通过提问、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等形式可以有效激发学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参与度。相比于单向传授知识,引导学员进行互动式学习更能促使他们主动思考问题,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其次,培训讲课考核要求培训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作为培训师,在讲课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将教材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结合自己的经验和案例进行讲解。同时,培训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将复杂的概念和理论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培训讲课考核,我意识到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升讲课能力是不可或缺的。
第三,培训讲课考核要求培训师注重与学员的沟通和反馈。良好的沟通能力是讲课质量的关键要素之一。在讲课的过程中,我时常与学员进行互动和交流,引导他们提出问题和疑惑,并及时给予解答和反馈。同时,我也鼓励学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开启了讨论和思考的空间。通过与学员的沟通和反馈,我能够及时发现并改进自己讲课的不足之处,提高培训的效果。
第四,培训讲课考核需要重视实际操作和应用。理论知识的掌握固然重要,但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同样不可忽视。一些培训机构会采用案例分析或模拟实操等形式来考核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样,作为培训师,我需要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操作演示来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学员才能真正掌握所学的技能。
最后,培训讲课考核应注重整体表现和效果。讲课的效果不仅仅取决于培训师的个人表现,还与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实际应用息息相关。因此,在培训讲课考核中,除了评估培训师的教学水平外,还需要综合考察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这样可以更全面地评价整个培训过程的质量,为后续的培训提供参考和改进的方向。
综上所述,培训讲课考核标准对于培训机构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次考核,我深刻体会到了培训讲课的重要性和规范性要求。在今后的讲课中,我将更加注重学员的参与度和互动性,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并更加注重与学员的沟通和反馈。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相信我的培训讲课水平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培训讲课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要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能力。为了保证培训的质量,讲师需要根据标准进行讲课,并接受考核。在参与培训讲课考核的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本文将以五段式的方式来探讨我对“培训讲课考核标准”的感悟。
首先,一位优秀的讲师应该具备良好的知识储备和教学技巧。在进行培训讲课时,我深刻体会到这一点的重要性。我学到了不仅要掌握深入的专业知识,还要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以吸引学员的注意力和保持他们的参与度。此外,理清知识的逻辑结构,组织系统地开展讲解,对于学员理解和掌握知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次,尊重学员并关注他们的学习需求是培训讲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每位学员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他们的学习背景、能力水平和学习目标都可能不同。作为一个讲师,要善于倾听学员的想法和反馈,并根据他们的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在考核中,我发现只有真正了解学员,才能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提高培训的效果。
第三,良好的演讲技巧对于培训讲课同样至关重要。一位优秀的讲师应该具备清晰流畅的口语表达,能够有效地传递知识。在考核讲课中,我发现通过合理运用肢体语言、声音抑扬顿挫以及幽默的讲解方式,能够吸引学员的注意力,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知识。因此,良好的演讲技巧是提高讲课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四,培训讲课的考核标准应该合理且具有明确性。在参与讲课考核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一个好的考核标准应该包括讲课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以及讲师的讲解能力、教学方法和互动能力等方面的评估。这些标准能够客观地衡量讲师的水平,并对讲师的教学能力进行改进和提高。
最后,在进行培训讲课考核时,评委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评委应该对所评审的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他们的建议和反馈对于讲师的成长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在考核中,我通过与评委的交流和学习,深刻体会到了专业性和公正性对于培训讲课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自己不断成长的动力。
总结起来,在参与培训讲课考核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讲师应该具备良好的知识储备和教学技巧,应该尊重学员并关注他们的学习需求,应该具备良好的演讲技巧,并且考核标准应该合理且具有明确性,评委应该具备专业性和公正性。这些经验和体会对于我提高教学效果和培养学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改进自己的讲课技巧,以更好地满足学员的需求,提高培训质量。
教学目标达成度高(5分)。
1.教学方法、手段的采用紧密围绕教学目标。
2.教学目标能在教学环节中得以明确的体现。
3.教学活动的结果与预期的教学目标吻合程度高。
4.学生对学习内容掌握的程度高。
教学环节合理(10分)。
2.能依据教学设计有序开展教学活动。
3.教学环节清楚、完整、有层次。
4.教学进度快慢适当,张弛有度。
5.教学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始终围绕教学目标和要求展开。
教学方法运用恰当(5分)。
1.能针对教学目标的具体要求选择和运用适当的教学策略和方法。
2.尝试自主、合作、探究等主体参与的新型课堂教学模式。
3.能努力运用恰当的教学手段把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
4.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认知水平及教学活动特点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
济补偿的情形如下: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
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一般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双倍赔偿标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一般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工资、年限、是否能与赔偿金同时支付
及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详见下表:
四、劳动合同跨越新旧法律的经济金补偿的计算方式
1、《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规定,对于跨越新旧法律的劳动合同解除,如果其解除方式按照新旧法律都属于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则分别予以计算。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12年,但分段计算时则均在12年内,是否按实际年限计算,还是按总的最后12年计算补偿金?从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如果两个阶段的工作年限总和超过12年,仍应按12年计算。
如果按新法需要经济补偿,按旧法不需要经济补偿,则补偿标准从2017年之后开始计算。由于新法的补偿范围完全包含并大于旧法的范围,因此实际中不存在按旧法需补偿,而按新法不需要补偿的情况。
2、北京市的特殊做法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在北京,对于解除跨越新旧法律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式如下: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网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域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一方称“一方”,合称“双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款代收代付服务,共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_________支付服务: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_________”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服务。
“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指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_________”服务时,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一个唯一的编号,即帐号,并由乙方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乙方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乙方用户:在乙方网站(_________)完成会员注册的用户。
第二条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2.1安全加密。
为乙方使用甲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乙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2.2支付服务。
为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以及乙方与乙方用户间等各种形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用于后者即时查询双方项目合作中乙方的预付、应收和应付款的余额。乙方可不定期申请将由甲方保管的钱款或乙方的应收款“退返”乙方,由甲方在收到申请且确认金额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乙方银行账户的汇款。
2.3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乙方设立网上交易查询功能,为乙方提供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用于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负责“_________”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乙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1.2甲方负责受理涉及“_________”软件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甲方只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不介入乙方与乙方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相应纠纷。
3.1.3甲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使用甲方支付平台中的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2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_________支付服务系统,在互联网上开展第三方交易平台业务,并提供各项服务。乙方不可以将甲方的服务电话或者电子邮箱作为乙方的客服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刊登在乙方的网站上以致误导消费者,一经发现甲方将有权随时终止为乙方提供的各项业务。
3.2.3乙方承诺甲方无需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的责任。
3.2.4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情况下,乙方不能擅自转载、复制、截娶再造甲方网站上内容。
3.2.5乙方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管理系统,按照系统及服务流程,制定出相应的订单处理、发货或提供服务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服务程序,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3.2.6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相应客户投诉或相关法律责任。
3.2.7乙方应在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方的软件系统及服务内容,乙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获甲方或甲方用户的任何信息,或以乙方名义为他人提交各类申请。乙方需要通过乙方网站引导乙方用户进入甲方软件系统提交申请。
3.2.8乙方终止某项服务或某项业务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3.2.9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_________”软件系统帐号及密码,并承担因其帐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在多个一级域名不同的网站上使用同一支付接口。
3.2.10乙方不得把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泄露、转让或无偿让其它网站和企业使用。
3.2.11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_____。
3.2.13在合作期内,乙方需在其网站页面下方放置_________支付服务图标,并通过链接指向支付服务网站(_________)。
3.2.14乙方将在其网站的合适位置增加“_________支付服务介绍和如何使用支付软件系统”的页面,指导用户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购买乙方商品或服务。
3.2.15乙方在登录交易商品页面须嵌入“_________支付服务”使用功能。
3.2.16乙方应保证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符合中国相关法律。
3.2.17乙方应保证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不会损害甲方之形象及品牌。
3.3无保证、责任、限制及赔偿。
3.3.1甲方提供予乙方之支付系统及服务不构成任何明示、暗示或法定之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网站上交易信息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之保证。甲方亦不对违反《_________交易服务条款》、《_________支付服务协议》及其他_________支付服务正确使用说明之使用及其使用结果之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作出任何保证、担保或声明。乙方对于依赖_________支付服务及其结果独自承担风险,惟乙方有证据证明_________支付服务出现错误或故障,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除外。
3.3.2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或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间接或偶然性损失负责,无论其如何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而产生,或如何导致,无论是违反保证、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原因。
3.3.3特殊条款: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插件、分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乙方的会员或者其他网站推介其它的网上支付服务及相关网站(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及其相关网站等)。
第四条服务费用。
如双方对_____标准达成一致,则可另订立_____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后实施,也可另立合同后实施。
第五条结算和退款。
5.1甲、乙方结算的依据是“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提供给乙方的查询系统和乙方自有的查询系统,乙方可将查询结果进行打印备案,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5.2结算方式。
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网络系统进行申请,要求甲方将其保管或受托管理的乙方预付或应收款汇入乙方的指定帐号。该账户信息应准确且限合法的银行账户,乙方将承担因账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5.3结算周期。
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乙方如未收到转帐款,可根据银行对帐单要求甲方向银行查询并保证乙方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得到款项。
5.4关于退款。
对于网上交易流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为乙方用户提供服务而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甲方将根据乙方指示将相关交易资金从乙方的预付或应收款中扣减,若乙方在甲方处的预付或应收款资金不足支付退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及时支付资金,以使双方合作能正常延续,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资金所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甲方从乙方的预付或应收款中扣减退款不向乙方收取服务费,但如乙方向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5其它。
5.5.1乙方(乙方用户)的交易数据在_________支付服务系统内保留一年,一年以上的数据查询可与甲方结算人员联系,但甲方无保存义务。
5.5.2当一方以传真方式向另一方确认有关业务时,一方需在传真后电话通知另一方对应工作人员,另一方应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传真回复。如逾期回传或不回传均视为另一方确认该传真的内容。传真件作为甲乙双方联系业务的主要方式和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5.5.3如果协议中止,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乙方用户)支付乙方(乙方用户)在甲方处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知识产权。
甲方拥有本次合作中自有网络服务内容的一切权利。该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_____、录像、图表、广告等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甲方网站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等。所有这些内容均受版权、_____、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2因甲方过错致使_________支付服务系统不能为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服务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8.3因非本协议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分担损失并共同向过错方寻求赔偿。
8.4如乙方违反了3.2.18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九条协议终止。
9.1发生下列情形,甲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9.1.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
9.1.2乙方未能就退款及时足额提供本协议第5.4条款所述的相关款项。
9.1.3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9.2发生下列情形,乙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9.2.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
9.2.2甲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9.2.3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给乙方货款,或“_________”软件系统经常性不稳定而造成用户投诉等问题。
9.3甲方依法或依本协议终止向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及服务后,如因此给乙方用户造成任何损失的,则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附则。
10.1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在主题事项方面的全部协议,取代之前的任何讨论、商议和相关协议。
10.2无弃权。
除非双方书面协议,一方行使本协议或任何相关协议下权利、权力或_____的任何失误或延迟都不构成一项弃权;任何权利、权力或_____的单方或部分行使亦不排除将来的权利。
10.3可分性。
本协议是可分的,本协议任一具体条款的无效性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0.4转让。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予以转让。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网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域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一方称“一方”,合称“双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款代收代付服务,共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_________支付服务: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_________”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服务。
“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指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_________”服务时,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一个唯一的编号,即帐号,并由乙方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乙方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乙方用户:在乙方网站(_________)完成会员注册的用户。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2.1 安全加密。
为乙方使用甲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乙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2.2 支付服务。
为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以及乙方与乙方用户间等各种形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系统支付帐号,用于后者即时查询双方项目合作中乙方的预付、应收和应付款的余额。乙方可不定期申请将由甲方保管的钱款或乙方的应收款“退返”乙方,由甲方在收到申请且确认金额后二个工作日内完 成向乙方银行帐户的汇款。
2.3 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乙方设立网上交易查询功能,为乙方提供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用于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负责“_________”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乙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1.2 甲方负责受理涉及“_________”软件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甲方只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不介入乙方与乙方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相应纠纷。
3.1.3 甲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使用甲方支付平台中的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资料,包括基本业务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业务介绍、企业邮箱(非个人email信箱)等。乙方应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因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3.2.2 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_________支付服务系统,在互联网上开展第三方交易平台业务,并提供各项服务。乙方不可以将甲方的服务电话或者电子邮箱作为乙方的客服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刊登在乙方的网站上以致误导消费者,一经发现甲方将有权随时终止为乙方提供的各项业务。
3.2.3 乙方承诺甲方无需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的责任。
3.2.4 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情况下,乙方不能擅自转载、复制、截娶再造甲方网站上内容。
3.2.5 乙方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管理系统,按照系统及服务流程,制定出相应的订单处理、发货或提供服务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服务程序,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3.2.6 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相应客户投诉或相关法律责任。
3.2.7 乙方应在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方的软件系统及服务内容,乙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获甲方或甲方用户的任何信息,或以乙方名义为他人提交各类申请。乙方需要通过乙方网站引导乙方用户进入甲方软件 系统提交申请。
3.2.8 乙方终止某项服务或某项业务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3.2.9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_________”软件系统帐号及密码,并承担因其帐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在多个一级域名不同的网站上使用同一支付接口。
3.2.10 乙方不得把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泄露、转让或无偿让其它网站和企业使用。
3.2.11 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
3.2.1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在其网站的合适位置,免费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
3.2.13 在合作期内,乙方需在其网站页面下方放置_________支付服务图标,并通过链接指向支付服务网站(_________)。
3.2.14 乙方将在其网站的合适位置增加“_________支付服务介绍和如何使用支付软件系统”的页面,指导用户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购买乙方商品或服务。
3.2.15 乙方在登录交易商品页面须嵌入“_________支付服务”使用功能。
3.2.16 乙方应保证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符合中国相关法律。
3.2.17 乙方应保证使用_________支付服务不会损害甲方之形象及品牌。
3.3 无保证、责任、限制及赔偿。
3.3.1 甲方提供予乙方之支付系统及服务不构成任何明示、暗示或法定之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网站上交易信息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之保证。甲方亦不对违反《_________交易服务条款》、《_________支付服务协议》及其他_________支付服务正确使用说明之使用及其使用结果之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作出任何保证、担保或声明。乙方对于依赖_________支付服务及其结果独自承担风险,惟乙方有证据证明_________支付服务出现错误或故障,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除外。
3.3.2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或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间接或偶然性损失负责,无论其如何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而产生,或如何导致,无论是违反保证、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原因。
11月6日,某出版社进行机构调整,撤销采集部将采集部的职工并入编辑部,并出台了[200414号文件,规定:“1.编辑部与采集部所有员工进行竟聘上岗。2.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工资”,规定自2012月1日起执行。某出版社提供的《企业职工安置办法》规定:“如果企业职工不同意上述安排,企业将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甲明确表示要求某出版社按原有工资标准支付其月工资,某出版社不同意职工甲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某出版社于2004年12月8日与职工甲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了职工甲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月1500元,共计支付7个月10500元。但是,职工甲某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足,应要求按2000元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加付不足部分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
双方当事人就工资标准虽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支付标准,但一经约定就应认真履行,该口头约定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其应尽的义务与应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208月后,每月按200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了职工甲的工资,应属用人单位与职工甲就工资标准协商重新约定。用人单位进行企业调整,要求劳动者竟聘上岗,职工甲依据企业的规定,明确表示了不同意,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与职工甲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符合关于解除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其在支付职工甲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上,对工资构成的认识存在错误。职工的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职工甲自2002年8月后,用人单位在发放其工资时,每月一直是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职工甲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职工甲的工资时,应将该笔款项计算在内,用人单位未将奖金计算在内,不符合国家关于工资的构成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甲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上,不符合国家关于工资规定的情形,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过程中存在错误与偏差,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除全额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职工甲的经济补偿金不足的部分外,还须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作者:杨帆律师。
来源:广州劳动网()。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2][3]。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际用工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因为是实际用工,所以排除了股权关系等其他方面的关系。劳动关系又是具体的,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以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为纽带而形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条件的合法劳动关系;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种事实劳动关系,即形式上非法的劳动关系。划分两种劳动关系有助于分析不同劳动关系的解除对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影响。
一、合法劳动关系和非法劳动关系的界定。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再次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的“应当”即“必须”,可以看出合法劳动关系排除了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及建立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合法的“法”指《劳动法》。从立法上看,劳动关系的确立,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要件,用工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既是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直接依据。用工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
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在确立时期,受社会环境、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劳动者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呈现出繁杂的状万言书,司法实践大量存在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由此引发的事实劳动争议纠纷,缺乏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依据,致使用工双方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客观上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情形。或许它的合理的因素,但它是相对于合法劳动关系而言的,存在明显缺点,即随意性大、用工双方权利义务不均衡和用工单位的规避法律,因此是非法劳动关系。它的存在,影响我国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也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隐患,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又称生活补偿费)的问题。《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发布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与《劳动法》同时生效)及解释性规定,对经济补偿金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给予了进一步说明,现从劳动关系解除的五种情形做一分析: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合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辞退的,依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依照《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执行。
(3)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被裁减的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性裁员非被裁减人员的过失,《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富余人员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费”,这里的一次性生活费就是经济补偿金,但《劳动法》和《经济补偿办法》则未规定对富余职工辞职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4)《劳动法》中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少付工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该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即该办法第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40条对于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2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范围作了解释:“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从解释的另一方面看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均明确,用人单位在五种情况下,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5)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法》及《经济补偿办法》都没有规定,《劳动法意见》第38条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做出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如《全民所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该规定第17条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13条第3、4项和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由此,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有例外。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但对具体计算方式没有明确,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如劳动部在《劳动法意见》中明确规定,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那么,月工资收入如何确定?《劳动法》界定了工资及其他收入的界限,即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属工资范围的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收入,应该符合上述条件,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所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作为基数的月工资收入应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计算。
但由于目前各类企业经济效益良莠不齐,计发办法也不尽相同,严格用上述办法核算,可能较难准确计算。如东营地区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仅每月230元,而下岗又非其个人原因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按其实际收入计发经济补偿金,显然也不合理。解决这样的问题可以分情况而定,劳动者月实得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该标准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定的,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这样计算,则相对合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劳动关系表现形式出现新的情况,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调整却相对滞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能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公正合理地调整不断出现的新的劳动关系已成为摆在审判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
(一)审理劳动关系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劳动法》及其生效前的一些行政法规政策处于同时执行阶段,经济补偿金问题在各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零乱,审判实践中容易混淆。《经济补偿办法》依据《劳动法》制订的,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调整范围小的局限,它仅适用劳动合同的违反和解除两种情况,条文共13条,难以涵盖各种类型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情形,如第8条用工双方因劳动合同变更而解除的,只规定了工作时间满1年即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没有规定补偿上限,审理案件时会产生歧义。
2、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重点在于补偿,其数额一般是由法定的,而《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最高数额为12个月的工资。若一个人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保持长达30年,其和工作的人所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相同,其余不予补偿,显然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另外一些大型企业为减员增效,在与职工达成一致,给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助补偿金,按每年几千元的价格买断工龄,买断职工是协议解除,则补助补偿金性质如何认定,也是法院审判中遇到的问题。
3、劳动部《劳动法意见》第2条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这与《劳动法》第29条强调的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相矛盾,审理这样的案件时,也给法院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增加了障碍。
4、劳动者被中方单位安排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工作的经济补偿金究竟应由中方单位支付还是由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单位支付,现行法法律没有规定,出现了空白,使审判该类案件中无法可依。
5、我国现行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将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一个概念加以规定的,即违约金具有赔偿的性质。而用人单位往往具有主动权,使得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用人单位的违约金相抵消。劳动者事实上很少能拿到经济补偿金,而劳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单纯为了惩罚劳动者,因此,应当平衡双方的利益,按劳动者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获工资为参照标准,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支付数额。
(二)对劳动关系案件的若干思考。
1、为更好地维护好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就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只所以划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和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非法的劳动关系),是为了更准确地为用工双方的劳动定性。前者是用工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受《劳动法》的调整;后者是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因提供劳务、给付报酬的雇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二者以用工双方是否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区别。前者产生的争议依先裁后审的原则处理,后者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现仍继续维持的,应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而《劳动法》颁布以后的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应由用工单位首先承担。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约在先,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
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里从事劳动,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与该企业,而非中方或外方,因此,在解除了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应由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支付。中外双方在合资、合作协议中对劳动者劳动关系有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处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例外情况。
4、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可以相互并存的,这是因为违约金是对劳动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而经济补偿金是单方面的用人单位的补偿,与违约金的本质区别;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违约金的支付一般从双方约定,但由于约定的违约金具有预定的赔偿性质,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经济补偿金则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更改。
综上,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劳动关系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多样发生变化,在审理劳动关系案件中,因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劳动立法的精神,公正合理地审理劳动关系案件,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miekuo.com/fanwendaquan/qitafanwen/2785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