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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抗日战争期间,中日两国政府都曾对“宣战”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政府都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本文通过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的阐述,从而为分析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做一个基本铺垫。
〔关键词〕宣战交战意向战时中立法。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中国进行了长达十四、五年的侵略战争。为此,中国也进行了至少长达八年的艰苦卓绝的抗战,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不管是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还是进行抗战的中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要搞清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首先就必须弄清楚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本文着重阐述了何谓国际法上的战争;怎样才算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以后,交战双方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交战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最后本文还根据日本外务省的原始档案,介绍了日本国际法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我们知道,在中日关系中,历史认识问题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追究日本战争责任,除了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外,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和当时日本对国际法的认识同样十分重要,本文写作的目的,便是想补充这方面的不足。
一
关系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也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抗战初期的国民党政府,不仅自己尽力避免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而且非常担心日本对中国明确宣战,即日本单方面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抗战初期国民党最高决策层在研究或讨论宣战问题时,更多地不是自己是否对日宣战及宣战的利弊,而是讨论日本是否对中国宣战以及中国的应对措施。比如,1938年3月7日,军委会参事室会议讨论宣战问题,王世杰就主要分析制约日本对华宣战的国际因素,特别是英国的态度和欧洲的政治形势。蒋介石也主要考虑英美海军对日本的制约作用。另外,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有关宣战问题的文书,其中两件就专门针对日本对华宣战问题,其中一件是《谨就政府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应有之准备条陈意见》、一件是《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可能性的估计意见》,而与此相对照,日本外务省记录中虽收录有大量关于宣战问题的材料,但关于中国对日宣战的材料却一份也没有。
二
[1] [2] [3] [4]。
国际法方学说及学派与国际法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与其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便是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一、国际法研究方法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国际法学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学术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并无显著变化。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书中有简要陈述,而在实际研究领域较少有人谈及。德国法学方法论大师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判定一门学科成熟到何种程度,一个很重要的学术标示就是看其有无特定的研究方法。[1]国际法作为法学门类的一门独立学科,自然要适用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同时应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学说和学派,这些学说及学派和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2]20世纪之前,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概念,如人类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识等。实在法学派则认为国家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否认从自然法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根据。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实证分析采用事实分析、判断和评价的方法,而价值分析则多采用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方法。前者要解决的问题为“实际是什么”,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是什么”。[3]就国际法而言,实证分析方法要解决的是国际法“实际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分析方法要回答的是“国际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应当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断和评价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是对法律进行一种超越其规则形态的价值判断和终极关怀。[4]价值分析的方法一般被法学家用来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规则的优点与不足,侧重于对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对未来立法及法律适用有所贡献。法律及法律活动之所以不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是因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属于自然界,而是人造物,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而人不仅仅是生物地存在者,而且是能够追问意义和追寻价值的存在者。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对于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改革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5]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分析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
三、实证分析方法。
尽管存在对实证分析方法的一些批评,但实证分析方法在国际法领域的主导地位未曾动摇过。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实证分析方法的批判无力推翻实在法学派赖以建立的基础——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基于批判实证分析方法而产生的各种研究方法反过来对改革完善实证分析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而使实证分析方法抛弃或减弱了传统的严格形式主义色彩,转向现代的、更实用、更务实的做法。
四、国际法研究应当结合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通过前述研究比较可见,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虽然存在着一些本质差异,但是在应用上并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人的价值判断要以事实认知、实证分析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不是盲目的,总是受着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导引,法律实践更是如此。国际法学家运用价值分析方法进行法律的价值分析,大多是在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基础上进行,只有对当前国际法规范及实践有所理解才能对其进行评判,进而提出在法律价值上更进一步的国际法规则。同样,实证分析也不仅只囿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实践,在更深层面是兼顾到法律背后体现的人类社会普遍价值。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一旦研究方法单一化,其后果是不容乐观的:对于国际法本身,容易使分析对象始终停留在“静止的”文本状态,对于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包括法律的起源、背景、运行空间等“社会学”方面的内容,却处于忽略状态。这样的研究方法,容易使研究成果脱离“现实土壤”,其生命力和对实践的影响力将大打折扣。[8]因此,国际法学者在研究分析解决国际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实证分析方法,以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为准绳,对国际法院等司法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进行综合、全面地衡量,又不能弃价值分析方法于不顾,一味遵循当前的国际法律制度,而不去思考法律背后牵涉的国家利益、人类价值理念等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无论是规范分析还是实证分析,都是法律认识和实践必要环节,二者不可偏颇,它们贯穿于整个法律实践过程,正是它们的统一使得对国际法的认识和实践不断向前发展,有二者结合才能让国际法研究更加深入、细致并且更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摘要:乡镇与村庄之间具有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原则。乡村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乡村关系的失调。从我国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为建设良性互动的乡村关系,关键在于融三重关系为一体,有机配合,互相促进。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的乡村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是,从过去单一的政府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向多重关系并存的结构转型。那么,这种结构性的多重关系,究竟包括那些内容?如何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来认识和把握这些关系及其内在的联系?这些就是本文所要探索的基本问题。10-12月,“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研究”课题组在广东部分市县(区)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研,共调查了8个镇,12个村,内容涉及到镇村关系、村支两委关系、村级经济与村级组织的关系等方面1。在调查中,课题组成员广泛接触了市县(区)有关领导、乡镇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及支委成员、村委会主任及村委成员、村民等。本文的经验材料主要来自这次调查,同时还参考了相关部门的调研报告。本文提出的实际问题均来自基层,特别是镇村两级干部,亟待理论工作者和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研究。
一、 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
乡村关系有丰富的内涵。本文所要分析的`“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地方治理结构。所谓地方治理(localgovernance),就是地方多元主体协同公共管理的过程,而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治理主体之间的制度性关系。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就村民自治新形势下乡村关系所提出的疑问或“怎么办”。基层反映的问题不少,比较突出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政策落实的组织路线难保证,政令贯彻的渠道出现淤塞。
[1] [2] [3] [4] [5] [6] [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对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培养既懂土木工程技术又懂建筑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正成为高等学校土木工程教育的主导方向。如何在土木工程专业中设置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则是土木工程教育界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几经调整,曾一度出现专业划分过细、专业范围过窄的现象,很多建筑类院校相继设立了建筑经济管理(工程管理)专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和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对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社会对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的要求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于计算机技术在工程结构设计中的广泛应用,设计单位对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生的需求量越来越少,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都很有可能到工程建设现场工作,或到建设单位作建设单位的代表(业主代表)或到施工单位作技术、管理人员,或到监理单位从事监理工作,而所有这些和施工现场直接相关的工作都离不开建筑经济与管理知识。即使那些到设计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也有可能从事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等经济管理工作。因此,系统地学习建筑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对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显得越来越必要。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也明确说明土木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从事土木工程的项目规划、设计、研究开发、施工及管理的能力,能在房屋建筑、地下建筑、隧道、道路、桥梁、矿井等的设计、研究、施工、教育、管理、投资、开发部门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这说明土木(建筑)工程中的经济问题己受到了充分重视,但是如何在土木工程专业中设置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研究。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土木工程专业中已经设置了“建筑经济管理”(或称为“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建筑工程经济与企业管理”等)、“建设项目管理”(或称为“工程项目管理“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管理”等课程。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院校的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的设置不尽合理,缺乏系统性和目的性,往往使学生既得不到系统的理论知识,也得不到可操作的实际能力,因此急需改进和完善。
二、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经济管理问题大致分为两大类: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问题和建设项目营造问题。投资决策问题是研究如何使拟建项目的预期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的问题,而建设项目营造问题是研究如何使项目最有效实施的问题。本质上讲,前者属于“投资学”范畴,而后者属于“工程学”范畴,二者是本质不同而又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然而,人们往往搞不清它们的关系,从而也使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的设置相当混乱。事实上,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应包括哪些内容是长期以来没有定论的问题。从逻辑顺序上可知,项目投资决策问题和项目营造问题分别是项目设计的上游和下游问题。因此,对于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来讲,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则意味着知识链向上和向下延伸。
从国外的教育实践看,土木类学生的知识链主要是向下延伸,即他们主要学习的是项目营造中的经济与管理知识,这是因为土木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工程师,而非“经济师”。另外,项目营造与项目设计的关系比项目投资决策与项目设计的关系更为紧密,知识上也更为关联。从fidic模式里,我们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fidic中的engineer?(工程师)虽然有时也为业主提供可行性研究等投资决策的咨询,但大多数情况下主要是替业主管理项目的营造,即替业主进行工程招标或工程建设的控制、管理和协调。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土木工程的学生应该更多地学习有关建设项目的经济管理知识,尤其是在现在的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大部分都从事工程施工工作的情况下。但是,适当地学习一些投资决策问题也是必要的,最起码可以増加知识的连贯性、系统性。下面对上述几门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进行分析。
“建筑经济管理”课程如前所述:内容比较混乱,不成体系,往往使学生不知所云、难以把握。传统的“建筑经济管理”教材把其内容分为四部分,即建筑经济学、建筑工程经济学、施工组织学、建筑企业管理学,其自成体系可见一斑。其中“建筑经济学”研究建筑行业的经济现象,是属于部门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的范畴;建筑工程经济学”研究某特定的建筑工程的经济现象,属于微观经济学的范畴;施工组织学”研究工程的施工组织,严格地说应该属于“建筑施工”的范畴;建筑企业管理学”研究建筑企业的管理,严格来讲应该属于企业管理学科的范畴。事实上,上述四部分虽然有密切的`关系,但严格来讲应属于四种不同的学科,如果把它们安排在同一个课程内,就会使此课程失去明显的学科特性,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最终变成“大杂烩”,导致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造成学生学习目标的迷乱,从而把握不住此课程的主线及重点。
狭义的“建设项目管理”课程是研究建设项目营造问题的。即分别从业主(建设单位)、承包商(施工单位)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的营造进行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和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使建设项目能按质、按期并以最小的费用得到竣工。广义的“建设项目管理”课程则包括两部分内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项目营造管理”。其中“项目营造管理”就是上边所谈的狭义的“建设项目管理”,而“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则属于产业投资学的范畴,主要研究建设项目的“前评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估)即从经济(包括国民经济和财务两方面)、技术、社会影响等角度来分析论证一个拟建项目(方案)的可行性。
“建设监理”课程严格来讲应是“建设项目管理”课程的组成部分,因为建设监理即是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的建设项目管理,亦即业主方的建设项目管理,它是建筑业社会化分工协作的产物。我国《建设监理》杂志的英译名就是“projectman?agement”即“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经营管理”等课程是属于房地产类的课程,虽和土木工程专业紧密相关,但主要是研究房地产项目投资决策问题的,其中的“房地产开发”是研究房地产项目营造的。事实上,房地产开发(狭义)和其他类型项目的营造并无本质区别,应属于建设项目管理的范畴。
三、建议。
由于土木工程的专业性质和总学时的有限性,不可能开设太多的经济管理类课程,所以如何有效地安排建筑经济管理类课程的教学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按照目前许多院校的作法,将上述课程都安排给学生,显然容易造成课程内容的重叠,既浪费课时,又缺乏系统性,还使得该深入讲授的内容缺乏足够的课时。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设项目管理”课程较其他几种课程更适宜于土木工程专业,因此应大力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教学。“建筑经济管理”和“建设监理”可以适当压缩,甚至可以考虑整合到“建设项目管理”中去。而‘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经营管理”等房地产类课程应设为选修课,不要求每个学生都学。只有这样,才能在学时有限的情况下,使学生掌握真正系统的、实用的知识,为他们以后的工作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自叙利亚内战以来,大量的难民涌入欧洲地区,使得欧洲面临自冷二战以来最大的一次难民潮的洗礼。但由于欧洲各国对于此次难民危机的处理各持己见,从而导致欧盟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举步维艰。大量的难民滞留在欧洲国家边境,其生存以及人权状况堪忧。本文从难民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难民权利保护的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解决现存的问题。
自以来,西亚以及北非动荡的局势以及国家内部的战乱频仍使得大量的难民流向欧洲,使欧洲经历了自二战以来的最大一次的难民潮。处于欧洲边境的希腊、意大利等国家在此次难民危机中首当其冲,国内的经济、社会治安遭受了严重挑战。时至今日,欧洲部分国家通过收紧边境政策,加大边境的管控限制难民的进入本国的数量,使得大量的难民难以得到安置。如何保证难民的基本的生存权以及生命健康权也成为处理此次难民危机的一大难题。此次难民危机同样反映出了目前国际难民保护的弊端和不足。
一、难民的定义。
关于难民的定义,学者一般将其分为狭义上的难民和广义上的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仅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难民,即所谓的公约难民。根据上述公约及议定书的规定,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且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之人。而广义上的难民不仅仅包括上述的受政治迫害者,甚至还包括了因逃离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者严重扰乱原住国或国籍所属国秩序的事件的人豍以及因普遍暴力、国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而逃离本国的人豎,此外《欧盟难民保护指令》甚至将迫害源自国家机构扩展到控制国家或者国家大部分领域的政党或组织,以及非国家政党、组织或个人,将迫害是由于种族、宗教等原因扩展到性别豏,从而扩大了难民的内涵,从而也成为难民保护法规的重要补充。但《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第一条第3、4、5款也对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同时,联合国难民署于发布了《关于国际保护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解释了上述两公约的难民身份排除条款,对于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际难民法对于难民保护的依据仅仅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这两个核心文件,并且由于其他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的缺失,导致了在难民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地区性组织的条约中关于难民保护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国际协作的原则”、“不推回原则”以及“不歧视原则”等。安置难民作为一项人道主义救助措施,其实施的主体还是国家,当一个国家的利益由于难民的涌入而遭受损失时,该国是否有权利拒绝难民的进入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次难民危机中,位于欧洲边缘的希腊、土耳其等国家由于难民的大量涌入,导致了其本国国内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治安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不仅如此,主动接受难民的德国,也由于难民数量的巨大而逐渐收紧了边境政策。有的国家如英国一开始甚至拒绝难民进入本国。如果大规模的难民同时进入一个国家,那么对接受国而言,其国内环境以及秩序将遭受严重的威胁和破坏。但同时,作为公约的缔约国,该国又得承担公约中规定的不推回的义务,从而产生了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多数情形之下,国家往往会选择“第三条道路”,通过各种政策将难民拒之国门之外,同时又解释自己并未违反国际法的义务。在此次难民危机之中,不少欧洲国家拒绝接受难民进入本国境内。即使是接受难民的国家也拒绝欧盟对于难民名额的摊派。时至今日,“巴尔干通道”的关闭,使得大量难民无法前往西欧国家而滞留在边境,其生存状况堪忧。
(二)公约关于难民的定义过于狭窄。
《公约》和《议定书》关于可以认定为难民的前提限制在了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这五种因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难民的新形态不断出现,环境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已经逐渐成为难民的主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难民的定义却一直处于原来的范围,传统意义上的难民的概念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的出现。荒漠化、自然灾害、全球气温升高导致的环境的恶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环境难民。但是,环境难民并不属于现有的难民保护体系。由于其不满足《公约》和《议定书》关于难民的定义,因环境问题导致无法再本国生存而离开本国前前往他国,很可能由于未经他国的允许进入他国境内而被当作非法移民。其权利非但不能受到保护反而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环境难民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主权国家的自由裁量,这也不利于环境难民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越来越多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成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指被强迫或不得不逃离或离开习惯居住地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离开居住地是迫于或为了逃避武装冲突、普遍的暴力情势、侵犯人权的行为或天灾人祸,但他们并未越过国际承认的边界。豐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全球报告,截止到底,全球大约有3200万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根据内部位移监测中(idmc)的数据显示,20全球新增了278万国内流离失所者。这些国内流离失所者与《公约》所规定的难民在实质上都需要救助,但是其由于没有越过边境无法满足国际法上对于难民至少具备的两个条件而无法受到《公约》的保护。
(三)难民甄别制度和程序的不完善。
《公约》和《议定书》中对于难民甄别的程序没有做具体的规定,而是将这些具体的措施交由缔约国根据本国的宪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虽然联合国难民事物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甄别难民地位的程序与标准手册》并结合难民署的实践建议各国在制定相关国内法的过程中予以考虑,或在实践中予以执行。但上述的手册并不具备与公约与议定书相同的拘束力。因此在各国的实践从很难得到切实的执行。难民问题是由政治因素(国际格局或产生国政治局势)所造成的人道主义问题,而难民政策则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从国际政治或本国外交政策出发,为解决这一人道主义问题而采取的政治性措施。豑国际政治的形势往往会对一国的难民政策产生重大影响。难民的甄别程序也是如此,许多国家会根据本国的政治外交的策略和特点进而制定本国对于难民甄别程序上的具体措施,从而使难民的身份认定演变成政治斗争。虽然不少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加强了对难民的保护,墨西哥的法律将性别视为迫害理由;阿根廷已开始向可能有其他国际保护需求的、未受承认的难民提供临时保护,还向自然灾害受灾者发放人道主义签证;韩国的将难民审批程序的时间从一年限制到6个月之内。但是,难民甄别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决策质量低;相对于难民个人特点类似而上诉成功率高的其他国家,难民确认率过低;经常缺乏正当保障使用加急程序;自动适用与加急程序有关的拘留;无暂停效应的上诉;缺乏获得法律咨询的机会;大量案件积压。豒此外,《公约》第1条第6款以及第32条第2款中关于不推回原则的例外情况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给予了缔约国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难民是否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则完全交由难民居住地的国家决定。
(四)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和资金支持。
目前承担难民保护的主要职责是联合国难民署,作为联合国的机构其本身并不具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因此也无法通过强制力来要求主权国家承担难民保护的责任,并且离开了国家的配合,其保护难民的职能就无法发挥。由于缺乏强制力,难民署在实际的难民保护工作中主要是通过倡议和协调各主权国家对难民进行救助、安置和遣返。一旦遇到公约缔约国拒绝接收难民,拒绝履行公约的义务,甚至侵犯难民的基本权利时,难民署所能够采取的措施极为有限,无法通过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机构要求国家强制履行其义务。此外,难民署执行机构职能的经费预算仅有2%是来自于联合国的拨款,其他剩余的预算主要来源是各国以及私人的捐赠。其经费严重不足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的救助工作。就此次难民危机而言,难民庇护行动所需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目前正在破坏应对自二战以来规模最大的全球流离失所危机的救助行动。国际难民署保护难民的相关行动支出在高达7亿2400万美元,但目前的到位资金仅有1亿5800万美元。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缺口使得难民署的工作举步维艰。
三、对于加强难民保护的思考。
首先,扩大难民的内涵范围。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地区和国内武装冲突的频繁发生、极端主义、宗教主义、恐怖主义的滋生以及全球气候的影响,导致难民的种类和数量剧增。如前所述,新型难民的出现使得《公约》和《议定书》原有关于难民的定义已经无法涵盖所有的难民范围,也不利于难民人权的保护。虽然一些区域性组织与欧盟、非洲统一组织等通过了区域性的国际文件扩展了难民的内涵。但这些文件的拘束力仅限于区域性组织内部,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因此,有必要对于《公约》和《议定书》加以修改,扩大难民的范围,以更好地对环境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
其次,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国际社会所开展的救助工作对于难民问题的缓解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此次难民危机之中所暴露出来的欧洲各国之间相互推诿,甚至不愿承担保护难民义务的问题也反映出了目前国际上各国之间为了自身的政治或经济的利益而其侵犯难民的基本权利。对于难民的保护,不仅需要联合国难民署的努力,同样也需要其他国际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农组织等的帮助,也同样需要各个主权国家切实履行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共同应对这一个全球性问题。
最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际社会包括各种国际组织对于难民的救助只是在问题出现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并不会从根源上解决难民产生的问题。联合国难民署虽然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去安置难民,但是难民的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安置的速度,使得难民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这也对国际社会应对类似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难民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样也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贫穷、武装冲突以及环境恶化的问题。
国际法的产生、演变以及发展,与有关的社会背景、国际格局、国际关系等方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国际法的研究不能够割裂或排除影响国际法的因素。国际法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一直以来都是一种调整国际关系的工具,但是在实际环境当中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这是此领域的性质带来的必然特征。国际法的本质未变,但是国际法的很多方面都发生着变化,国际法地位是不断上升的,很多方面是社会背景和国际关系力量使然。
国际法源远流长,与国际关系和外交关系一样,有国家便有了国际法。国际法从来就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受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科学技术或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在国际社会历史和文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费尔德曼的《国际法史》从多个维度和领域对国际法的产生、形成和成熟等阶段展开论述,能够给予其他国际法学者一些启示。不论是从宏观视角出发,还是从微观性的角度考察,实际上更要强调的是拓广研究的范围,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应该突破传统的学科界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可在法学领域内部统合(法理学、民商法、经济法、宪法行政法等),也可以结合其他学科(跨学科),比如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甚至是语言学、心理学等等,要有所突破才能有所成就。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学者们打破一些惯常的思维定式和既有的不合理的安排,以追求真理为终极目标。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实际上,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但化。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没有严格区分,是与当时的现实情况紧密相关的。当研究展开之后体系变得过于庞大,常规的研究方式难以适应,且不能产生有效的成果,于是往往会将这个庞大的体系切割为比较合适的几个领域,分别予以研究。但是相关的领域割裂不合理或割裂的时间太长,也会产生负面效果,于是人们需要寻求平衡,但是具体运作上困难重重。
就我国学界情况看来,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不易结合研究的障碍大致可归纳为四项:一是学科划分上和教学模式上的不合理之处,两个体系之间长期“各自发展”缺少联系;二是我国在这两个学科的研究上水平还不够,基础性研究较缺乏,所以在结合两个体系时会面临很多问题;三是二者之间的芥蒂较深,都比较封闭,接触上存在障碍,这也是长期“独自”发展的后果;四是学者本身的知识局限性。虽然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来试图寻找解决方法,但是也要看到这些障碍都是不易解决的,每一方面都是根深蒂固的问题。在当代社会,因文明、社会的演进和发展,许多方面的事务的处理都变得相当棘手,面对亦旧亦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拥有更高明的智慧。
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中形成了众多学派。比如理想主义、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建构主义、批判理论、规范理论、后现代主义、历史社会学等等,千差万别,因为它们的许多方面的差异(视角、阐述、方法等)也导致了结论上的巨大差异。按照一般情况,学者们认为国际关系学中影响较大的学派有三个:强调国家和国家权力斗争的现实主义;强调多元化的行为体、跨国互动行为以及国际制度及规范的自由主义;强调观念性内容的构建以及文化领域的影响的建构主义。
学者们普遍认为自由主义的兴起为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动力,国际法的地位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所上升。作为调整国际关系,试图构筑和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环节的国际法,确实在凡尔赛体系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比起一战以前的国际法而言其地位已大幅提升,可是最终这样的国际法体系所支撑的国际秩序仍然崩溃了。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国际法本身的问题,只是国际法所服务的体系和秩序本就是不合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国际法构建得再完善也是无济于事。国际法并非维持国际秩序的唯一环节,还有许多其他的力量支撑着国际秩序,推动国际社会有序发展,但是国际法确实是其中重要的一股力量。
在学界,对于国际法的产生问题是有争论的。有的学者认为古代国际法是存在的,还有的将国际法的发展阶段划分为“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萌芽状态的国际法)、“近代国际法”(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现代国际法”(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标志)。多数学者却认为不存在古代国际法一说,国际法的产生应源于16、17世纪的欧洲地区,它几乎是与民族国家一同产生的。在古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之间,以及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国之间,都订有有关的规则去规范它们的相互活动,这些现象都与国际法非常相似,而且这些规范的相关条件似乎均满足一般认为的国际法的概念。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之后,秦国统一了各诸侯国并建成中央帝国,于是类似国际法的机制不复存在。之后各个具有政治实体相并列存在的时期(比如三国时期)或因为存在的时间过短而状态不稳定,且各个政治实体均认为其状态是非正常的而渴望统一,而缺少相持并存的共识甚至想法。总之,难以再形成类似国际法的机制。国际法机制的起源与形成确实需要有相关的条件(其中可能还与科学技术以及生产力、生产关系等因素有关)以及“良好”的环境,需要结合时代背景,社会环境,世界格局等等因素来考察。实际上对古代国际法存在与否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有一个关键之处,就是对于国家的诠释,可能会影响学者们的判断,所以这个问题先要由学者们去解决。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在这之前的所谓国家丨比如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近现代意义的国际法是以近现代国家(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主权原则为基准的,这是近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核心标志,也是区分古代国际法的重要标志。
无论在古代西方,还是在古代东方都存在过类似于但又不同于近代国际法的社会现象。其主要区别首先在于古代的国家和近代国家之间的差别,其次就是古代的国家法现象没有形成独立于宗教法规或国内法的完整体系。如果以前一种差别为根据断定古代没有国际法完全正确,但如果以后一种不同作为否定古代国际法存在的理由就显得不够公允。不能笼统地说古代有或没有国际法,只能说古代没有近代意义的国际法,但是存在国际法的现象。
美国留学国际关系专业详解。美国大学的专业非常多,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美国国际关系专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课程介绍:
国际关系专业的重要方向之一是比较政治。旨在培养学生用比较的眼光去理解和研究政治现象,并给学生介绍研究政治的一些方法及这些方法在政治分析(politicalanalysis)中的运用。
美国的国际关系硕士课程通常包括国际关系理论、国际安全与历史、国际政治经济及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环境及国际技术和外交政策等。这些重要课程也是国际及公众事务(internationalandpublicaffairs)和国际事务(internationalaffairs)专业的重要课程,因此美国大学里的上述三个专业是种互通的关系,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在美国,国际关系专业设有四种学位:文科学士、文科硕士、理科硕士和博士学位。但不是每个大学都同时就该专业设有这四种学位。比如斯坦福大学就没有设立单独的国际关系硕士学位。学生在完成一年的硕士课程后必须继续攻读博士,就是通常所说的硕博连读。还有一些学校只设立该专业的学士学位,如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等。大多数美国大学给国际关系专业的学生授予文科硕士,但也有一些学校,如佐治亚理工学院(git),为该专业授予的是理科硕士。这两种学位涉及的主要课程大致相同。区别在于理科硕士比文科更强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git还十分重视课程设计的'个性化,通过让学生跨学科选课这种方式来满足每个学生个人的学习需求。国际关系专业博士课程与硕士课程相比,所学内容更加深化,广度上因此有所减小。
就业前景:
随着我国和各国交往的紧密,中国地位的上升。国内需要大量的能够处理国际事务,能够对外交往,能够进行跨国合作的人才。像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的交往,还有一些国际法律、商务、文化的交流,各种各样的机构、组织、跨国性质的非常之多。所以,这方面对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有一定的需求。这样的专门人才,应该说在市场上还是非常有竞争力的。
abstract6—7。
目录8—10。
导言10—20。
一、论文选题10—12。
二、文献综述12—15。
三、选题意义15—16。
四、主要观点16—17。
五、研究方法17—18。
六、章节安排18—20。
第一章21世纪前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历史回顾20—27。
第一节海合会建立前土耳其与海湾国家的合作关系20—22。
第二节冷战后期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状况22—24。
第三节后冷战时期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突破24—25。
小结25—27。
第二章21世纪以来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发展27—40。
第一节土耳其与海合会政治合作关系的发展28—30。
第二节土耳其与海合会经济合作关系的发展30—36。
第三节土耳其与海合会安全合作关系的发展36—37。
第四节土耳其与海合会文化合作关系的发展37—39。
小结39—40。
第三章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发展的动因40—51。
第一节国际格局与中东格局的背景40—42。
第二节大国因素对双方合作关系的影响42—43。
第三节经贸关系在双边关系中的作用43—44。
第四节建构地区安全在双方关系中的作用44—47。
第五节政治改革和宗教因素的影响47—50。
小结50—51。
第四章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发展的影响51—59。
第一节对土耳其和海合会的影响51—52。
第二节对中东地区权力结构的影响52—54。
第三节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影响54—58。
小结58—59。
第五章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发展前景59—64。
第一节当前双方合作关系发展中存在的局限性59—61。
第二节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前景判断与强化措施61—63。
小结63—64。
参考文献64—74。
中文参考文献64—67。
外文参考文献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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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际变化风起云涌,国际关系成为了众多专家学者研究重要课题。而作为国际关系研究边缘地位的北欧,就安全、和平、福利、区域认同等各个研究领域,已经发展出了鲜明特色的研究方法和视觉,在国际上的影响快速扩张,为国际关系多元化研究做出了贡献。但是从现状来看,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分析了北欧的国际关系特征,阐述了北欧国际关系的重要议题。
一、前言。
一直以来,丹麦、瑞典、芬兰以及挪威等国家共同组成的北欧,其发展特征以及议题都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要问题。时至今日,北欧国际关系研究仍然处于世界国际关系落后地位,但是各种专家学者对北欧各国安全、和平以及区域认同等已具备独特的研究方法与视角,并且以开放式姿态参与到国际学术交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逐渐增大。
虽然北欧的国际关系学者将美国主流学合作看的比较重,但是他们也并不甘愿成为其附属,努力的保持当地地区个性,通过自身特色发展给国际关系研究带来多元化。因此,北欧的国际关系具有其独特特征,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不对称与多边主义。
对于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大都是将次国的行为体当做了研究对象,然而美国的国际关系研究且不同,它主要是强调权力与双边的对称关系,其研究的对象还是国家。北欧一些研究者甚至还研究地方政府的政党制度化、微观外交以及政党外交。让国际关系研究更具有广泛性。
(二)研究主体不同。
美国研究国际关系的是国际关系专家,但是北欧的国际关键研究主体却是政治学家。其根源就在于北欧研究国际关系局限于政治学科框架之中,虽然有一些国家构建了国际政治研究,但是大学之中却没有建立国际政治体系,必将导致研究者项目、数量及硕士生、本科数量均在稳步提升。
但是相比而言,美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者往往没看中国内的政治,而是将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分离开,研究政治体系的学者也不会关注外交政策,研究国际关系学者就不了解外交政治。对于政治学科广泛及多样性形成的综合影响,北欧走在美国前。
(三)学者关注重点不同。
在北欧研究国际关系多是国际政策以及社会上的观察者,这一点和美国的国际关系有较大区别,美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者比较关注当前,以咨询者、建议者的身份靠近决策的核心。有一些国家还直接影响到外交政策。除北欧除芬兰之外,大都数国际关系研究者并没在外交策略中,因此所研究的课题和国家的外交政策没有关系。
(四)人才培养方向。
北欧与美国国际关系人才培养方向上有明显的差异,美国的国际关系学重点在于造就专才,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上侧重于培养通才。这些学者大都是不同的研究角度去挖掘新观点,具备较强的综合性,各种学科都是为研究提供发展基础,就能够培养出全能型人才,但是研究太杂太多,就没有专业性了。
(五)关注的理论上差异。
美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者重点在于宏观理论方法,而北欧国际关系学者且重点在于从检验中去观理论。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者认为,中小型国家应该关注战略的环境,战略环境必然会影响国家行为,威胁到国家行为在国际体系中的制约程度。
这种理论重点落在了研究冲突管理、研究决策、一体化以及谈判,而不是全球模式。这种理论对目前国际问题且具有更现实意义。
(六)对象差异。
北欧的国际关系学者大都是以本地或者欧洲范围中的国际关系为对象,极少涉及到全球性的国际关系。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现实之中,北欧的国际实力以及其中立国际形象。总体来看,北欧的国际关系学者研究上大都侧重于具体性、使用性以及经验性,对于估计问题具有超然态度,体现出人文关怀。
从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特征可以看出来,因为北欧所处的环境和国际地位决定了北欧国际关系研究的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研究和平。
一直以来,北欧国际关系上都将和平研究放在重要地位,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其研究地位和国际关系的学科势均力敌,北欧的一些国家还开设和平研究体系,并成为了一门独立学科。这就致使北欧的国际关系具备了传统与优势,构建出了鲜明区域特色。研究和平其根源在于:1、北欧各个国家所处战略环境与地理位置较为优越,极少面对武力的威胁,致使和平成为北欧研究主题;2、北欧的国家大都比较富足,政府也比较重视国家关系学科的发展,并且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国际关系研究合作与交流,虽然涉及到多个学科但是基础仍是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取向仍在理论、国际以及价值上。
(二)先进的安全观。
北欧的安全观主要体现在哥本哈根学派。该学派成立与1985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之后,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观成为了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重要议题。该学派主要吸收构建主义、新现实主义以及和平研究等等各种理论方法,采用新视角开拓北欧国际安全研究新领域,展现出欧洲独特特色。哥本哈格学派从理论上阐述了安全观的重要性,并且从欧洲现状入手将理论付诸于实践,特别成为了欧洲冷战之后地区的安全动因转变的因素,为一体化未来构建信心。
(三)研究北欧的认同。
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一直将北欧认同作为重要内容,根源就在与欧洲认同与一体化大背景之下,保留着北欧独特历史传统与语言文化、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北欧认同体现出保持北欧的地区特色和热性原则,融进欧盟大环境的同时,还要需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安全位置。
四、结束语。
北欧国际关系研究具备其自身独特优势,从其特征看出来无论是在安全、和平以及区域认同还是国家福利模式上,都具有鲜明特色研究方法与视角,并且这些特色不断的影响着国际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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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撰写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掌握本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技能的基础上进行科研训练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一个总结,是对教与学所取得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途径。
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是使学生把已经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总结和综合运用,培养学生阅读和钻研中外专业文献、资料,以及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初步的科研训练,并加深和拓宽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毕业论文质量的优劣,是检验学生思维、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学校教学管理、师资水平、规范化过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撰写、答辩程序和时间表。
1、每年10月中旬,由各系部向所有毕业班学生发放《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手册》(以下简称《论文手册》),并组织学生学习毕业论文撰写的各种要求。论文撰写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均应记录在《论文手册》中。在学生完成论文撰写和答辩的全过程后,《论文手册》和论文定稿一起,上交学生所在系作为教学资料保存。保存期限5年。
4、各系根据学生选报的志愿,在尽量满足第一志愿的前提下,按照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名学生的要求,分派指导任务,并经过师生双方协商,于11月下旬向本系师生公布毕业论文指导分配表。如本系指导教师人数不够,可从院内或院外其他部门聘请有资格担任指导教师的人员代为指导。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应该填写《论文手册》中指导教师基本信息表。
6、各系应根据当年毕业生的人数,组成若干个开题报告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三名指导教师组成,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副教师或教授职称。每个委员会负责不多于20位学生的开题报告。各系应根据本系学生毕业实习时间安排的情况,于第七学期结束前(12月底或1月初)或第八学期开学后的3周内(2月底或3月初)自行组织开题报告会。各系组成的开题报告委员会名单和开题报告会时间地点,应该提前上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以便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
11、毕业论文一般应该执行三稿定稿的程序,即有初稿、修改稿和定稿三个版本;。
13、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到6月上旬举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专业三名指导教师组成,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副教授或教授职称。各系可以根据毕业生人数组成若干个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每个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的学生人数不超过20人。本科生论文答辩一般不聘请学院以外的教师参加。指导教师本人可参加所指导学生论文答辩旁听,但不得参加该学生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各委员会对应的答辩学生名单、答辩时间地点,由各系安排后在答辩开始前一周向全体毕业生公布,并组织本科三年级学生旁听。各系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名单和答辩时间地点,应该提前上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以便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
16、本科论文答辩一般持续20分钟左右,优秀论文的答辩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应该用所学语言进行论文答辩。学生参加答辩应着校服。
17、答辩程序规定如下:
1)学生用约5分钟时间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动机、背景和主要内容;。
2)答辩委员会用约15分钟时间就论文内容与学生进行现场交流;。
3)学生离开答辩场所;。
三、论文的基本格式、篇幅和评价标准。
(一)论文的基本格式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封面(样本见《论文手册》,也可丛教务处网站上下载);。
诚信说明、帮助论文写作的人员表示感谢;。
目录,包括章和节的目录;。
论文正文;。
封底。
以上所有部分,每部分开头都应该从新的页面开始。
(二)论文篇幅。
用汉、日文撰写大约8,000—10,000字左右,用英、法文撰写大约5,000单词左右。如果学生选择翻译作为毕业论文,外译汉,外语原文应达到10,000词左右,汉译外,汉语原文应达到8,000字左右,译文后应外加用所学外语撰写的1500单词/字左右的短评。选择纯翻译作为毕业论文的(翻译研究论文除外),不参加优秀论文评选。外语专业应特别注意外译汉论文的比例。原则上英、日、法语专业毕业生用外文撰写论文,非外语专业用中、外文撰写均可。
(三)评分标准。
本科论文的评分标准从“选题、文献资料掌握及运用程度、引用文献的可靠性、基本观点、创新性、写作规范、学术专业功底、总体评价”等几方面来衡量与评定。论文成绩分四等:优秀(原则上占毕业生人数的15%左右)、良好、合格、不合格。每个专业的论文评定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四)学术诚信。
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加强学风教育,对论文写作中的学术诚信要从严要求,倡导科学、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发现学生有抄袭、剽窃行为的,应在指导过程中及时批评指正,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修正问题,写出合格的论文。如制止无效,则不得批准学生参加答辩。
如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准备答辩过程中发现抄袭、剽窃现象,有责任向该论文的指导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系领导反映情况。指导教师、教研室主任、系领导经过核实,可责令有关学生重新撰写或修改论文。论文修改完毕并再次通过审核之前不得参加答辩。
如在答辩过程中发现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答辩委员会应该进行合议,确认存在抄袭、剽窃现象者,论文不予通过,并报系学术委员会批准。有关学生应重新撰写论文,通过审核后,再由所在系组织答辩。
因学术诚信问题,需要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造成不能按时答辩,无法按时取得学位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抄袭、剽窃现象,是指下列情况:
2、即使注明原文出处,但使用他人原文超过作者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者;。
4、经所在系或学院组织三位(含)以上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有抄袭行为者。
(五)合格论文标准:
1、论文内容不偏离选题;。
2、论文以本学科正确理论为指导;。
3、论点明确,且全文能够自圆其说;。
4、论据(资料)真实,有分析,有助于说明论点;。
5、结构基本合理,完整,层次比较清楚;。
6、注释规范,标点正确;。
8、中英文摘要、关键词齐全、《论文手册》内容合乎要求。
l、完全满足本科毕业论文标准;。
2、论文选题具有较重要的现实或理论意义;。
3、论点新颖,有独到之处;。
4、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5、语言流畅、精练。
6、注释规范,标点正确;。
8、论文打印、装订规范,中英文摘要、关键词齐全,《论文手册》内容完整真实。
(七)介于优秀和合格之间的论文为良好,合格标准以下的论文为不合格。
(八)凡被评为优秀或不合格的论文,均须经系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根据本人研究方向与研究成果,按本系要求提交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2、指导学生准备开题报告等有关事宜;。
3、参加所在系开题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4、向学生推荐中英文参考资料并指导搜集整理有关资料;。
5、审查论文提纲;。
6、在撰写过程中进行答疑和辅导;。
8、参加所在系组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
9、评定论文成绩,写出具有针对性的评语,避免评语程式化;。
10、认真填写《论文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本规定经20x年10月向各系征求意见后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竟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
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
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s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
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的人构成整个世界,人和社会的相互构建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进程,这是建构主义理解问题的总体思路。
国际关系的发展促成了国际社会的产生,构筑了国际法赖以生存并勃兴的社会基础,使得国际法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在对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中实现;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关系的运行也需要有一个国际法律体系来进行有效协调。
国际关系催生了国际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各个共同体(主要是国家)及其成员间发生交互活动,形成交往关系,从而将原有的国内社会关系扩展至世界范围,形成了一个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性权威的社会系统,而一个稳定的国际社会内在的秩序要求与其行为主体对利益与权力的本能追逐之间的矛盾又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性规则。因此,国际法不应被看成是一种脱离权力和社会过程的机械的法条和规则,而应被视为在一个考虑政治及其它变量(variables)的背景中试图解决实际问题的决策者所作能动反应的结果。
国际关系的发展丰富了国际法的内涵。国际关系的演进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擅变,这一积极效应在当代社会体现得尤为明显。二战后,国际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权国家数量迅速增加,非国家行为主体也日益活跃;国家间关系从“高级政治”领域逐步扩展到“低级政治”领域,扩展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全球市民社会的勃兴成为一股新的力量,不断挑战着国家权威体制下的世界秩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文化的共生、竞争逐渐摆脱“软要素”的地位,开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遇到了有力挑战,和平与发展的呼声响彻全球……国际关系的多维化、多元化已经鲜明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国际法的完善推进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相对国内民主而言,国际关系的民主是一种更高级有序的民主。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不仅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国事务,而且有权平等地参与决定国际事务,这些都是其题中应有之意。而贯穿其中的精神内核就是主权平等和权力制衡,不断完善的国际法充当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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