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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论文范文(16篇)

环境保护法论文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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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摘要:对我国行政刑法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一直争议不断。鉴于目前行政刑法在立法以及司法上存在的诸多冲突,建议改变现有的行政刑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的呼声不断。然而,并不存在完美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只有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才是适应我国实际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是统一附属型立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是指将行政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将行政犯罪的罪状规定在分散于行政法律规范内的附属刑法中。附属刑法本身只是对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笼统式的宣告。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统领”地位,因为单独附属刑法不能独立完成对行政犯罪的定罪量刑。可以使行政犯罪的罪状在跟随行政法律发生变化时,不改变刑法典中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兼顾了行政刑法的多变性和刑法典的稳定性。虽然该立法模式有以上优点,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以些问题,特别是行政法律和刑法的衔接问题。比如,许多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行政刑法中的责任条款在刑法典中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罪名;刑法、行政刑法以及行政法规范在内容上相互重复、冲突以及法条之间竞合的现象非常严重;适用法律原则上的.冲突等问题。因此,有学者建议修改现有的立法模式,将罪名和法定刑也规定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这样就将现在行政刑法从依附性规范变为独立性规范。其好处是不仅能够适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使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刑法之间保持协调一致的关系,等等。笔者不赞同此种做法,认为其并不能解决现有问题。

二、坚持现有立法模式的原因。

首先,行政法律与刑法衔接不上的问题并不在于行政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罪名和法定刑,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两法时,没有对相关条文进行完整的参照和校对工作。只有对两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在内容上进行统一、对应的修改,才能使行政犯罪的规定在行政法律与刑法中保持一致。当出现行政犯罪时,司法机关可依据刑法条文的指引,借助行政刑法的规定完善对罪状的描述;而行政机关也可依据行政刑法条文的指引,将案件移交到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对刑事责任。其次,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而我国刑法指引的补充规范中不仅有行政法律,还有“国家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以,在行政法律中增加行政刑法条文的罪名和法定刑,并不能完全解决刑法与其他相关条文的衔接问题。再次,有学者指出,在行政刑法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内容,是借鉴日本行政刑法分散式的立法模式。[4]日本模式固然有其可借鉴之处,但是日本刑法典本身没有规定行政刑法的内容,不用考虑行政法律与刑法典的衔接问题。而我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行政犯罪的内容,若在刑法典和行政法律中都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一来会使行政法律与刑法内容重复而繁杂;二来则会使行政法的性质与刑法典的性质更加界限不明;三来则有架空刑法之嫌。最后,提起刑法,人们就会有“若触犯刑法,就等于摊上大事儿”的心理,而提起行政法,人们就会觉得“不就是罚罚款,顶多拘留几天的事儿嘛”。依据某行政法律定罪判刑,会使公众心里难以接受。学法律的人,对行政刑法尚不太了解,更别提普通民众了。在行政法律中规定罪名与法定刑会导致人们认识的混乱,不利于人们系统的了解、掌握有关犯罪、刑罚的内容,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一定程度上反而降低了刑罚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利于预防犯罪。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并非妥善之举。不如立足现有立法模式,对刑法及其所指引的补充规范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一一对应、完善,对具体适用条文作出明确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程凡卿.行政刑法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5(3).。

[4]李晓明主编.行政刑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论文

摘要:经过多年大学数学教育工作的教学实践与课程建设的实施,就《工程数学》课程建设现状进行整理分析并对不足进行一些反思。

关键词:工程数学;课程建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策。

1《工程数学》课程概述与历史沿革。

1.1本课程的性质与地位《工程数学》是继《高等数学》之后大学数学中又一门重要的公共基础课,是好几门数学的总称。工科专业的学生大一学了高数后,就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学“积分变换”、“复变函数”“、线形代数”“、概率论”等数学,这些都属《工程数学》。这是一门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的学科,不仅成为其它许多数学分支的重要基础,而且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等众多方面中获得了十分广泛的应用,是很重要的数学工具,也是其它许多专业很重要的数学基础课。为了让工科学生用更加方便的理论工具来处理工程常见问题,数学大师们如:德沙格、欧拉、牛顿、拉格朗日、拉普拉斯、高斯等把数学和实体科学及工程的发展完美的结合到了一起。

1.2本课程的作用《工程数学》中的矩阵、线性方程组在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则是解决和处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大量随机现象问题的有力工具,正因为如此,线性代数与概率统计不仅列为理工类和经济类各专业所必修的内容,而且成为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中的必考内容。它不仅为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满足日益拓广的专业需要,提供了丰富的知识载体,而且为有志于报考研究生的学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1.3本课程的历史沿革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数学》课程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都需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更好地适应新世纪人才培养的需要。这些年同仁们在《工程数学》的课程改革中取得了不少成果,教学理念有了很多更新,取得了不少共识。但课程改革的任务还任重道远,需要在原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扬攻坚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改革成果。

以下基本原则并努力贯彻实施:

2.1教学内容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上下功夫。着力改变以往工科数学教材往往重运算技巧、轻数学思想的倾向,突出《工程数学》的基本思想,加强对数学方法的介绍和评述,注意对基本概念和定理的实际应用背景的介绍,在习题配置和考试中也体现了出来。

2.2教学内容的设计和安排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学习数学的能力的提高。为此在讲授时注意分析、数值和图形的结合,抽象内容与具体例子的结合,多角度说明有关概念的实质,增加自学和讨论性内容,扩大信息量。特别是一些上机计算的实际应用题的配置,对培养学生的数学建模能力和创新精神很有好处。

2.3教学内容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应用实例的介绍(如: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特别是一些来自实际的真实问题的解决方法的介绍。并加强了某些工程问题的数学应用问题,以利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工程数学》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3.1由于《工程数学》课时少(一般48学时),各院校都结合本校实际修订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试题中加强了概念题、应用题、判断题、有时也出一些讨论题,注重数学基本素质的测试。

3.2在课堂教学中加强启发式、讨论式,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编写讲义,印发专题资料,让学生撰写读书报告,以增加信息量,拓广知识面。

3.3在注意可教学性的原则下,适当渗透现代数学思想,介绍现代数学术语和符号,为学生进一步学习现代数学知识提供一些接口。

3.4开展教学方法、手段和考核形式等方面的改革,在现有基础上有新的突破。教学内容在与计算机应用的结合上进行突破,把有些内容(如: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等)通过数学软件的应用加以展现,加强网络课件的建设与改进,搭建立体化教学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通过多方面的教学互动,引导学生多向性学习,体现新颖性与开放性。

4《工程数学》课程存在的不足与对策4.1《工程数学》是一门公共基础课,授课大多以大班进行,教师课后辅导力量不足,这对提高教学质量不利,应设法改进。逐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进一步的课程建设,拥有一支较稳定的、更高水平的教学师资队伍,做好教学梯队的完善和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在授课内容上保持基础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4.2学生在学习此课程后,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时,都往往感到困惑,无所适从。《工程数学》中,基本概念和重要结论多而抽象,概率统计不仅思维缜密,而且有异于其它数学中所习惯的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因此我们在进行《工程数学》课程建设时,要加强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多媒体教学课件的研制,更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开设数学建模,提高学生使用数学软件进行科学和工程计算的能力,调整和选用一些高质量教材,配套相应的辅助教材,实现教材的精品化。

4.3学生的综合能力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因此要优化教学过程,提高综合教育效果。通过课内课外多种途径渗透数学建模创新教育,提高学生应用数学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并要加强多媒体教学的使用并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数学软件在数学教学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

参考文献:

[1]周勇,朱砾,骆先南,谢清明,刘韶跃.工程数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刘良慧,张先华.教育观念的革命[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我国于颁布并实行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刑法典修订最为重要,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正。这次修正有着丰富的内容,充满鲜明的特点和亮点以及先进的修法理念,在我国刑事法治的历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的立法得以完善,而是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法治水平不断上升的基础上,未来还有更多的立法完善任务等着完成。对此,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刑法立法的现状,并结合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刑法立法的发展指出方向,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

一、引言。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的完善程度在很大意义上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它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变化,社会犯罪形态的不断更新而进行不断地修正。在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刑法现代化这个问题的分析,以防将这个概念模糊化,最终导致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方向出现偏差。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应该要始终建立在我国实践的基础上,放眼未来,不断完善和发展刑法的立法。

二、我国刑法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刑法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我国刑法典经过了从无到有,从稚嫩到发展比较成熟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在很多立法方面都具有了自己的特色,这种成就是可喜可贺的。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我国刑法立法政策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追求。

我国在建国之后没有制定新的刑法,直到1979年、1980年正式颁布和实施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但是,由于在时间上很短,导致很多司法人员对这部很难得刑法没有时间去熟悉,再加上又出现了严打的政策,从此,严打便在我国刑法的司法实践中成为了主流。[1]这种情况下,本来应当体现刑法罪行公正的刑法典就出现了严刑上的偏差,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刑事司法的水平。

(二)社会各方面对刑法的认识和需求上存在差距。

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刑法也随之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情况,为了应对这种现象,我国立法机构也在不断进行刑法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到目前已经出现了《刑法修正案(八)》,但是这不是最终的刑法。在世界各国中我国刑法修改的频率和速度都是少见的。即使这样对于社会对刑法的需求仍然不能满足,特别是发生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屡禁不止。广大民众面对这种现象无不加大对刑法立法严惩性上的呼吁,所以刑法的立法必须考虑到民情。

(三)刑法立法出现模糊的现代化问题。

刑法的现代化问题在刑法进行立法时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之际,从事刑法法律专业的人对刑法的现代化问题自然是很关心的,但是由于现代化这个词涉及到时间概念,所以在进行现代化研究的时候,现代化的问题成为了一个难点,也正因为这样容易在概念上造成模糊。如果说我们只从时间上来看待我国刑法的现代化问题,那么说我国刑法已经实现现代化就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就刑法的内容而言说我国刑法已经实现现代化了,那就意味着我国刑法已经很先进,位居世界前列了,这样很明显是不对的。[2]因为在现实中,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的新刑法是一种与我国刑法不同类型的刑法,较之我国的刑法,在很多方面还要远远高于我国刑法的水平。

对于我国现行的刑法制度来说,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在传统社会没有出现的新问题。这种新问题,有的是原来没有在社会上出现过或原来出现过这种现象但是并没有被认为是犯罪的,有的是原来被认为是已经存在的客观对象但现在被社会赋予了新的认知。这样一来,对我国刑法立法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思考就很有必要了。

(一)打破刑法典统一刑法制度的束缚,建立分散的不同制度。

社会发展呈现越来越复杂的倾向,比如在传统的刑法上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是在量上,而现在新的认识则是认为二者的区别是在质上,不是在量上;还有的是比原来的情况更加复杂,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犯罪区分开来进行分类管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分散的不同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基于以上的考虑,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独立的法人犯罪制度势在必行。这里所说的独立的制度,不仅仅是要有独立的`实体法,而且在程序法上也必须是独立的。

(二)建立多样的刑种和诉讼方式,罪要分等。

1.在建立刑罚体系,确定刑罚方法时,要从增加教育刑的份量考虑,适当将刑罚的种类增加,主要是将重点放在增加轻微刑的种类和方法上。在对法治建设不会造成大损害的情况下,要对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灵活性,主要是在设置刑罚的方法上,增加刑罚的种类和教育刑的份量,减少惩罚在刑罚中所占的份量。

2.在法国,将刑法的罪分为了三种,都很有智慧和创意,很值得我国加以学习和借鉴。把犯罪分为三类,当然这里的犯罪也仅仅是说成年刑法典上的罪,同时用三种不同的诉讼方式来对犯罪进行处理。[3]这样可以做到对不同的情况来区别对待处理,既能将刑法的作用发挥都最大,又能将司法资源节约,是一举两得的方法。根据这样的说法,在刑法中关于劳动教养纳入刑法体系是理所当然的。

四、结语。

高水平的立法源自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同样地高水平的刑事立法也源自于高水平的刑事法律制度。现阶段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秉着维护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的目标在进行立法,当然,我国刑法立法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也要始终的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且对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要积极的予以借鉴,进而为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指出正确的方向,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论文

管理会计兴起于上世纪初,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我国高校对于管理会计课程的引入时间较晚,对于课程内容设置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于国内各大高校使用的管理会计课本进行分析,除了一般会计学内容之外,加入了一些管理学知识的课本。从理论上来看,会计学+管理学的教材模式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会计学和管理学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强行融合的结果容易导致学生知识体系的混乱。除此之外,管理会计专业课程教授中,会计课程内容和管理课程内容各成体系,两方面知识不能很好地进行融合,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造成知识点的混乱,对于两方面知识的运用很难吃透,造成教学效果不佳的情况出现。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在会计学知识和管理学知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融合的新尝试。但是受到教材内容的限制,也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教材内容中选取的案例比较陈旧,在过去的教学实验中能够起到一定的启发教育作用,但是新时期,经济环境、企业制度、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高校需要培养符合企业利益的人才。所以,教材中的案例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教学的需要。笔者通过对国内多家高校管理会计类专业的教材进行对比发现,不同高校所选取的教材也有所不同。有的大学选取的教材内容体系大体没有问题,但是有些高校在教材选取上没有体现学科的实用性,片面强调理论知识,容易造成教材体系的缺失,内容安排枯燥,学生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不高。教材陈旧,内容不新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管理会计专业的教学效果。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教材的更新就是重要议题。国内的很多管理会计教材类书籍的理论仍旧停留在传统模式上,所以,高校教师在进行备课的时候,可以推荐学生积极浏览国外相关书籍,尤其是管理会计专业的最新论著,其中的理论是实验都是迎合当前国际环境的,有很多的借鉴意义。其次,在管理会计专业的教材内容编排上,应该体现财务管理这一模块的重要性。引导学生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认识管理会计的实用功能,加快学科建设的脚步。

2.2教学方式单一。

在国内各大高校对于管理会计专业的传统教学中,多数教师采用的是原理讲解和习题演练的方式进行综合教学,课堂气氛比较枯燥。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于习题演练具有抗拒心理。从心理学上分析,学生对于习题的抵触多半来源于在高中时接受的题海战术的训练,导致学生的习惯性疲惫,一想到习题就产生抵触心理,对于在大学时期老师布置的习题训练采取懈怠的`态度,有的只选择抄答案,有的干脆不做题。基于学生的心理状况来看,习题的演练可以演化成其他的方式,比如课堂上的分组竞赛、多媒体游戏、生动的实验训练等等。过去传统的原理讲授+习题训练教学模式较为单一枯燥,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今高校对于管理会计专业的教学实践,教师需要制定相应的策略,转变教学方式,提高自身教学素质水平。另外,在我国管理会计专业教学中结合实验案例是解决教学困境的不二法门。但是我国教材和著作中提供的案例都比较陈旧,多半要追溯到80年代、90年代,很有年代感,对于现如今的企业管理会计业务没有较多的借鉴意义。另外,对于案例的分析和研究还局限在单纯的会计领域,对于管理学知识并没有系统的涉及和讲解,学生无法从中汲取营养。所以,教师需要改革自己的教育理念,积极寻找国际上最新的管理会计案例,为学生们拓宽知识面,提高教学效果,加快教育改革的步伐。

2.3缺乏判断能力的培养。

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对于管理会计的探索还有很多未知领域。世界上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制度、不同的文化基础,其催生的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也是不同的。上文提到,可以根据国际上的理论和案例去拓展学生的理论知识深度,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经济环境也有很大的差异,虽然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但是不同制度的区别还是巨大的。所以,如何鼓励学生在新时期加强管理会计专业的判断能力培养,将成为教师的新课题。判断能力首先是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上的,教师需要在教学过程中给予学生一定的引导,让学生们思考,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考虑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着重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为企业长久发展策略提供正确助力。

3关于我国管理会计教育的发展思考。

管理会计专业在我国高校建立的时间不长,对于教学方式的完善和人才培养战略还处在初级探索阶段。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管理会计教育方面存在教材陈旧、教学模式单一、忽略判断能力培养等等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加快管理会计专业教育的改革步伐,就要充分汲取国内外教育的先进成果,以企业利益为切入点,培养符合现代社会和现代企业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管理会计人才,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孙友东.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必要性及问题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5).

[2]张菊梅.管理会计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j].财会学习,2017(13).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论文

中国海洋环境基本状况1.中国海域自然状况中国海域位于亚洲大陆东侧的中纬度和低纬度带,其他各海与大洋之间均有大陆边缘的半岛或群岛断续间隔,基本属封闭性海区,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中国海域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资源丰富,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过去70多年的`调查研究已在我国管辖海域记录了20278种生物,其中包括许多特有属、种和珍稀物种.中国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滨海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十分巨大.中国大陆岸线长达18000公里,海域分布有6500多个岛屿,沿海滩涂380万公顷.

作者:王斌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刊名:环境保护pkucssci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protection年,卷(期):“”(20)分类号:关键词:。

对新《环境保护法》的思考论文

新环保法目前是环境保护的最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获优先适用,当新环保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统领作用,这决定了新环保法必然有很多基本制度的构建,或是原则性、准则性的宏观规定,例如环境规划、环境监测、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等。这意味着这些立足较高的新制度、新理念要落实,需要制定配套细则才能完成。“若是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新《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将会被架空,形同虚设。”

将新制度、新理念予以细化、量化规定的一个困境是,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不够凸显。新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上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立法位阶而言,新环保法并未脱颖而出占据明显的统领地位,但从新环保法的内容来看,又要求是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新环保法不能有效助推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影响环保基本法与单行法相契合的进程。再者,涉及环境保护的立法较为宽泛,若拟完全通过修改各领域的环保单行法来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不能达到高效落地之效果。

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制定新环保法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集中地进行细化规定。新环保法中除了原则性的宏观规定外,本身也不乏细致规定,例如按口连续处罚、违法排污设备拆除权、环评机构和环监机构责任连带等。因此,涉及到属于水、空气、上地等与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的修改,可以纳入新环保法司法解释中一并完成,形成以原则为主、细则为辅的新环保法体系。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论文

4月,在中国的渤海上发生了漏油事故。6月30日,相关人员证实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的说法。7月1日,中海油称漏油点已得到控制,有关部门未有任何回应。至8月26日,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海洋环境信息》表示,渤海湾溢油事故已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溢油事故对油田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损害。

渤海湾是我国内海,自净能力弱,其周边人口稠密,渔业养殖业等分布密集,所以,因渤海湾溢油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而当众多受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向康菲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请求时,均被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法院认为,如果要立案,则需要鉴定报告、有国家海洋局出具的带有公章的证明等。而离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已80多天,权威部门有选择性地对外公布信息和检测结果,河北、山东等渤海沿岸多地的渔业损失,始终无法与溢油事故相挂钩,诉讼过程至今仍在进行。

渤海湾漏油事件,凸显出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方面的现状。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起步晚,发展缓慢。若要合理处理、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就要认真的分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在认清自身现实的情况下,加以完善和弥补,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效。

进入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沿海工业、海洋事业的发展,我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逐步重视起来。《海洋环保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时期。为贯彻实施《海洋环保法》及其他法律政策,保护和治理海洋环境,国家相继颁布了与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同时,我国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标准体系,如:《海水水质标准》、《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综合排放标准》等,这些法律与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4月,国家海洋局发布的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095-),在中国渤海湾溢油事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海域面积300平方公里,沿海省达13个之多。沿海各省市地区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合法合理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山东省制定《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颁布《江苏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颁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湛江市颁布的《湛江港防治港口水域污染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与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提供了不少的正面能量。

与此同时,法律弊端却不可避免的出现在多如繁星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只有正确认识到法律的漏洞和缺点,才能更好地完善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做到保护中国海洋环境。

(一)滞后性。

自《海洋环保法》颁布到现在,已经过了很多年。海洋环境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持续反应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海洋环境立法应具有预见性、适度超前性。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修订之后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再没有修订过,而同样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法,韩国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经历了十次修订并最终为新法代替。

(二)体系不完整。

自中国把海洋环境保护提上日程之后,其制定的诸项法律、法规在保护和治理我国海洋、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存的一些恶性循环和仍旧拔除不掉的海洋环境污染,反映出了我国海洋保护以防治海洋污染为主。现行关于治理的立法及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及政策并不能有效治理海域水体污染。

(三)职能交叉,分工不清。

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环保部门,并称“五龙治海”。尽管国家已经明确其职责分工,但是各部门的职能交叉问题依旧存在着,“五龙治海”导致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

(四)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强调立法的宏观性、概括性。而恰恰是这“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生出了现存法律中以偏概全、言语模糊的弊端。原则性规定过多,具体性规定不足,可操作性条款乏善可陈,使得法规过于原则、笼统,使得法律的执行成了一纸空文,造成部门和地方执法困难。

(五)环境标准尚未确立。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与技术性较高的环境标准密不可分。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标准体系确实也是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缺陷之一。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等,亟待完善,以作为完善与执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

(一)建立健全追责问责体制。

我国学界对行者责任问责制度的内涵观点认为是具有惩戒作用的事后监督机制。重庆市的责任问责制度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其中规定六类需要被问责的情形,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执政不严、监督不力等。在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中,也要建立健全追责制度,权责相适,明确责任归属,提高违法成本,并且,在行政责任问责的实施中,要重视其回应性。

(二)加强程序性法律、法规的制定。

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是中国近代以来法治的基本诉求。中国的《海洋环保法》虽然与之前有了相当的进步,但是在行政决策和审批程序方面相比,依旧存在不足之处。应细化实体法的规范,并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使守法更加顺其自然。比如:沿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除了规定排污口位置选择的根据、条件和哪些地方不能设置排污口外,还应规定先科学论证、再向某级主管部门报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等程序。

(三)增加可操作性条款。

针对由于各部门职能交叉,而造成的相互推诿、三不管现象,应从立法中最大程度地避免这一情况。在海洋环境监管方面,应在条文中明确指出相应部门所对应的职责,并且对细节问题予以明确,以便明确追责对象。在行政相对人方面,保护海洋环境的'各项义务,均应在条文中指定明确的主体,单位或者个人。

(四)进行环境犯罪的立法试行。

环境犯罪的概念于近年兴起,它也相应的在刑法中得到了反映。对环境犯罪制裁法可以分为程序、实体合一的法律。内容分为:阐明立法的任务、效力和原则;明确该法管辖范围及适用主体;破坏资源、污染与破坏环境罪;适用的法律制度;诉讼程序和执行方法等。亦可对《刑法》、《环保法》作出适当修订以满足环境司法的需要。

(五)加强立法与国际接轨。

主动参与并组织开展国家间、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研究、研讨会,借鉴国际及各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法规,尽全力促进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国际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学习、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结合国际上的相关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技术指标和检测标准。加强与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标准相衔接的国内立法,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事务,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全面加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先进性的建设。

海洋环境保护不可止步不前,立法、执法的脚步不可有一丝滞怠,要时刻反省自己的作为,时刻以依法治国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行事的原则和基础,多方面借鉴和吸取国内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把保护海洋环境作为重中之重,转“治”为“防”,推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

注释: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保法》),并于19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4月1日起施行。

实践教学中的《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建设及实施论文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目前工商管理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加强工商管理教学中的案例库建设,对培养我国工商管理人才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在大中专院校的工商管理教学中,案例库建设存在着案例数量不足、质量不精、案例陈旧、本土化弱、案例采编经费短缺、教师采编积极性不高等各种问题。

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同时,根据目前我国大中专院校的实际情况,给出解决对策,更好地做好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

[关键词]工商管理教学案例教学法案例库。

案例教学法就是在学校教学过程中,以某企业单位或部门的实际项目为案例,并根据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讲解,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它能够使学生更加深入、具体地了解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丰富了学生获取概念本身信息的渠道,更好的实现教师的教学目标。

具体落到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实践中,我国工商管理专业案例库建设时间较短,还存在诸多问题以待解决,因此为更好地进行教学,就必须建立一个数量众多、质量优秀、案例新颖、符合我国企业现状的工商管理案例库。

建立符合我国大中专院校教学实际的工商管理案例库意义重大。

首先,它是工商管理教学的基本保证,没有好的案例支撑,教师们即使是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其次,我国经济转型期的深刻变化是西方国家没有经历过的,因此国外的案例很难让学生进入情境,难以诠释其理论概念;再次,案例库还具有对知识进行储备和管理的功能;此外,通过案例库的建设,还可以加强大中专院校之间,大中专院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更好地实现教师、学生、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功能。

1.案例数量不足。

在目前的工商管理教学中,案例数量严重不足,原创性案例更加有限,使得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只好用举例教学来代替案例教学,但是很难达到案例教学所能达到的教学效果。

2.案例质量不精。

案例库不仅数量不足,案例的质量也不精,很多案例直接从互联网和报刊中而来,其内容大多停留于对企业的片面宣传报道,没有探及深层次的管理问题,因此质量大多不高,难以完成理想的教学效果。

3.案例陈旧,时效性差。

教学所使用的案例大多比较陈旧,很多都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因此时效性和针对性不强,提不起学生讨论研读的兴趣,更无法反映工商管理专业的前沿理论成果。

4.案例的本土性较弱。

教学中采用的大多都是欧美国家的企业案例,或是直接改编于外国企业,很少能够真正反映我国企业在转型期所暴露出的问题,更无从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意见,这对我国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是十分不利的。

5.案例库素材来源渠道有限,企业案例难以采集。

目前教学中的案例主要来自于对经典案例的改编,更主要的是对企业案例的采编,但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对工商管理案例库采编认识不到位,不愿将企业信息及数据公之于众,因此使采编工作难以获取真实有效信息,企业案例采编工作难度较大。

6.案例采编的经费投入不足,教师积极性不高。

案例采编工作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较大,目前对于案例库采编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使得大中专院校教师对案例的开发与采编完全出于个人兴趣,积极性不高。

1.提高大中专院校对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案例反馈机制。

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大中专院校对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只有提高大中专院校领导及教师对案例教学的认知水平,进一步明确案例教学法对我国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教学的重要意义,提高案例的使用率,才能够做好工商管理案例库的建设。

同时案例库的建设还需要一批热衷于案例研究案例教学的教师,在大中专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过程中,要适时地评估教师案例教学的.效果,建立案例教学的反馈机制,并对在案例研究案例教学中表现优异的教师进行物质奖励,以提高其积极性。

2.大中专院校要成立专门的案例中心组织,完善制度标准。

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必须要有一个由专职人员组成的稳定组织。

各大中专院校应设立案例中心,各课程授课教师参与其中。

组织成员不仅进行案例采写、编辑、整理,还需要与其他大中专院校、企业进行日常联络和交流,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发挥各自优势特长,并注意完善相关的规范制度和入库标准,推动案例库的持续发展。

3.多渠道搜集案例库素材资源,加强素材库网站建设。

在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企业的兴衰给中国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库资源。

因此大中专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的互动,在素材库建设中注意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帮助企业分清形势,梳理思路,获得企业的认同和支持,实现大中专院校教学与企业发展的共赢。

并通过与国内外其他案例库、大中专院校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互通有无,多渠道搜集案例库素材资源。

4.加大案例库建设的资金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案例库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除了依靠国家或学校的支持外,还需要广泛挖掘一切可能的资金来源,如获得基金组织资助、依靠个人优势进行咨询、培训,都是可能获得资金来源的途径。

5.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进行案例库市场化运作。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通过校企合作帮助大中专院校为企业和社会培养大批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对工商管理案例库进行市场化运作,可以加强大中专院校、教师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共同提高,实现大中专院校与企业的更好发展。

四、结束语。

中国工商管理教学中的素材库建设对工商管理教育质量的提升和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提高大中专院校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成立专门的案例中心、多渠道搜集案例库素材资源、加大案例库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进行案例库市场化运作,这样才能建设成一个门类齐全、数量众多、质量优秀又符合我国企业客观实际的工商管理素材库,从而推动我国工商管理教育教学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洲.对我国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案例库建设的思考[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6)。

[2]何志毅.对中国企业管理案例库建设的思考[j].当代财经月,(1)。

[3]柴小青.关于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的思考[j].中国市场,(5)。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将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五)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六)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第九十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八条中的“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相关活动,或者在本省管辖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海洋环境保护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组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组织对本级行政区所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并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要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所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以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沿海石化、运输、能源、制造、冶金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发生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防止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四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应当立即控制或者消除污染,并向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五条相邻海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建立相邻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协调机制。对可能影响相邻市、县海洋环境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相邻市、县人民政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海洋、渔业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海洋、渔业和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和海洋景观的保护,组织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实施近海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十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人工鱼礁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礁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

第十九条船舶航经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采取限制航行速度等措施,防止对海洋保护动物的伤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二十条依法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禁止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海域兴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需要确需建设的,不得对水体交换、潮汐通道、行洪和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划定海砂禁采区。

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第二十三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由相应专业技术机构编制的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生态安全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特性和培育条件,以及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和避免生态危害的措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生态安全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先进行可控制实验,发现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和评估,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容量,制定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区域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不得低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入海河口海域水质要求。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七条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废水不符合周边海域水质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迁移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临海宾馆、饭店、旅游场所的污水未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临海工业园区应当根据防治污染的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离岸排放。

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

海水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渔药,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不得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提水式养殖场、种苗场对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必须作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殖区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渔业养殖环境要求的,不得批准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第三十一条沿海大中型港口应当建立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

船舶及海上生产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废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其垃圾、生活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按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十二条填海、围海工程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料。填海工程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拒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污染事故,对水生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评价结果和补救措施应当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不少于十日的.公示。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海、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核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必要应急设施的,由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含病原体养殖废水的。

第四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未及时通报或者公告,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

(四)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六)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经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顶层体系建设、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激励体系建设、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保法律实践,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应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全方位覆盖体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加强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体系。

关键词: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经验借鉴。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大力开发低碳能源的相关技术,减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高碳能源的依赖性,进而减少碳排放总量,提高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形态。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在对煤炭、石油等高碳资源高度依赖的基础上,经济发展的可持续较低,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我国经济转型,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必由之路。西方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并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环境保护体系为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夯实了基础。因此,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经验,对提高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经济效应分析。

发展低碳经济的社会经济效应,可以从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水平的提高两个层面理解。1.有助于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关系依然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为主体,而具有较高经济增加值和较低能耗及污染的第三产业对我国经济的贡献尚不显著。以汽车产业为例,目前中国的汽车年产量已经达到约20xx万辆,汽车销量占世界的比例超过20%。但是,中国的汽车产业,一方面暴露出技术水平较低,自主品牌汽车市场竞争力薄弱等问题;另一方面,过大的汽车产量和保有量造成了严重的汽车尾气排放,汽车产业亟须进行整体性的产业优化和升级。低碳经济模式为实现其优化和升级提供了可能,以特斯拉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在汽车产业界的异军突起,展示了纯电动汽车技术的成熟和可行、重构了低碳经济模式下的汽车产业链。因此,低碳经济模式为产业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供可能性。2.有助于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水平的提高。在知识经济的历史背景下,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要素贡献于经济产出,不断实施和加速技术创新的速度,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成为各经济体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技术创新战略已经上升到中国国家战略的层面,“十二五”期间我国提出了研发创新投入强度达到gdp的2.5%的硬性指标要求。经济的低碳化发展路径能够为我国技术创新战略提供动力支持。从低碳经济的实现路径上,需要通过不断发展清洁能源技术、节能材料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和工业节能减排等关键技术来实现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减少,在通过引进、消化、吸收、自主研发等路径来突破和产业化上述技术的过程中,必然为中国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水平的提高提供充分的市场激励。

二、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经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顶层体系建设、发挥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激励体系建设、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1.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顶层体系建设。英国在20xx年推出了全球第一部《气候变化法案》,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气候变化法的国家;20xx年,日本政府资助的研究小组发布了《面向低碳社会的十二大行动》;20xx年,日本又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改革政策草案;德国通过的《欧盟生态农业条例》和制定与20xx年的《生态农业法》是德国发展低碳农业的顶层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详细规定了低碳农业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能、农业化肥的使用准则,而且对违反上述法律体系的法则进行了详细规定;美国于20xx年颁布的《低碳经济法案》和20xx年实施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等都是低碳经济的顶层立法体系。2.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激励体系建设。法律体系建设在市场化主体的经济活动中能够发挥显著的导向性和激励性功能,碳税就是一种具有激励功能的低碳经济环保立法实践。碳税是一种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定向税种,旨在通过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碳税征收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荷兰早在1988年就启动了分布式能源计划,通过计划实施,荷兰的分布式能源为电力增长做出巨大贡献,热电联产装机容量由1987年的2700mw猛增到1998年的7000mw,占总发电量的48.2%。同时,荷兰新的《电力法》赋予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特别的地位,规定政府对其售电仅征收最低税率。3.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支撑体系建设。实现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目标,技术创新是关键,而实现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装备的更新,必须建立在完备的金融支持的基础上。因此,在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过程中,金融法律法规等配套政策体系的支撑作用非常显著。例如,澳大利亚采取了通过金融支持的形式促进低碳农业的发展,于20xx年颁布的《低碳农业倡议法》为其实施低碳农业战略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低碳农业倡议法》的体系下,农户享有碳排放的交易权以及碳排放的收益权。同时,政府获得的碳排放收益用于低碳农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和技术推广服务。通过金融支持的模式,澳大利亚有效形成了低碳农业发展的市场激励机制。

三、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借鉴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保法律实践,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应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全方位覆盖体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体系。1.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全方位覆盖体系。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体系建设,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忽视环境保护的问题,例如在发展低碳海洋经济中海洋牧场往往被视为海洋水产品的生产系统,对产量和经济效益的追求导致海洋牧场在提供生态廊道、调节流场和物质输运等方面的生态作用往往被忽视。因此,在制定低碳经济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方面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的观点,实现法律体系全方位覆盖环境监测、生境修复、资源养护等领域。2.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纵观美国、日本等发达在低碳经济环保政策方面的宝贵经验,采取激励与约束相融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成为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普遍选择。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一方面,在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激励政策方面,对企业低碳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研发支出等给予支持,例如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研发经费支出可以采用加计扣除等方法;另一方面,在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约束政策方面,提高碳税征收的税率,或者可以采取在碳税征收基础税率实行低税率的基础上,采取累进制高税率形式提高企业生产成本。3.加强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发达国家在构建低碳经济环境保护政策的过程中高度重视金融等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设工作,我国在构建低碳经济环境保护政策的过程中也应积极匹配低碳经济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金融配套体系建设。例如,以碳税征收为基础发起设置的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开展基金投入运作,在具体操作方面可以以企业低碳技术改造、低碳技术成果转化、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等为主要投向,以股权投资为主要形式,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的形式实现建立在碳税收入基础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价值最大化。4.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体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低碳经济的环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市场化主体具有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市场化主体的行为特征并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应开展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体系,综合构建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包括环境保护效益)等绩效的定量化评价体系,并通过数据监测和收集对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进行定量化评价,从而为政策的持续改进和优化奠定提供依据。

四、结语。

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经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顶层体系建设、发挥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激励体系建设、加强低碳经济环保立法的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保法律实践,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应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的全方位覆盖体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建立低碳经济环保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环境保护论文

由于近些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极大的威胁着我们的生存空间。因此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由于高校的大学生是以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因此提升他们的环保意识非常重要。高校环保工作者需要从各个层面着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让高校校园更加美丽。笔者根据相关工作经验,主要提出高校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良好的环保状况。环境保护是利国利民的大事,现在做好环保工作可以为将来我们的子孙谋求一个更好的生存空间,因此环境保护问题应该引起世界人民的广泛关注。我国人民也必须落实好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的作用,促使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提升。此外,通过环境保护这一国策可以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的制度。通过这项国策可以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会得到保障,我国高等院校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可以让大学生树立环保意识,并用这一思想理念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

环保意识是开展环保工作的前提。环保工作对于建设美好高等院校意义重大。环保意识指的是高校环保工作者对于人与环境的辩证关系形成正确的认知,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人类生产活动、生活活动与环境的关系,保证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与生态规律相符。同时生态规律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人们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面对环境与发展的问题,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高校环保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环保意识的提高是一种必然要求。根据现阶段我国高校的自身条件,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恶化问题非常严重,这对高校建设是非常不利的。如果高校环保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比较高,就会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环境治理和改造工作,这样会使高校校园更加干净,优雅。相对于工厂而言,高校主要从事于科研和教学等工作。虽然高校工作比较“特殊”,但是高校管理者不能忽视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实验室,生活设施和医疗装置都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物。这些废弃物会通过大气,水和土壤给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高校环保工作者必须坚持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通过综合治理的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治理水平。如果环保工作者能够尊重客观规律,就能在教学工作中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做好生产劳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教师,领导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都是一种必须树立的意识。我国的繁荣和昌盛需要依靠高科技的专业人才,培养人才需要依靠教育的力量。高等教育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专门的高级人才。时代的进步需要人们站在“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角度思考问题,防止急功近利对人类生存的环境造成危害。因此高等院校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类的课程,同时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大学生的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从大学生这一青年群体抓起,对于他们的宣传教育可以使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大大增强,这样我国的环保事业也会获得较大的发展。现阶段,我国高校环境保护类型的专业占据的比重在逐年上升。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加强,环保工作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此外,高等院校不仅需要设置环保专业,而且在全校范围内应该将环保学科作为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这样就可以使环保专业和其他专业的学生都能了解环保工作的重要性,这样大学生也会更加关注环保类社会人文学科。通过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这样的人才更能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我国各大院校应该制定科学的环保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严格落实环保工作的各个环节,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环保工作也应该加强重视,从而保证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环境更加宜人。

建立环境管理机构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前提,可以让高校环保工作更加科学。我国很多理工类高校设立了校办工厂,实验室和生活锅炉房等设施。这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较多的污染源,而文科院校的污染物质和污染源比较少。由于不同高校的性质和规模不同,他们会面临不同的污染问题。因此不同类型的高校需要设置的环保机构也不同。如果高校的污染源比较多,那么就会有更大的环保工作任务量,对于这些院校来说,专业环保机构的建立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对于污染程度较低的高校,由于环保工作量比较小,这一类高校可以根据本院校的具体情况建立兼职环保管理机构。也就是说不论何种性质和何种规模的院校,环保机构的设立都是必不可少的。高校设立环保机构必须坚持讲究效率,短小精干和实事求是科学定编的原则。我国高校环保机构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我国各项环保政策和法规落实好环境保护中的各项环节,再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和有关机构的配合制定环保工作计划,并有效监督执行这项工作。高校环保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可以做好环保科研,环境监测和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系统的污染物治理和调查方案,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使其能够有效运行。同时环保先进经验的推广也是一项重要工作。高校环保工作的内容决定了环保工作的范围比较广。高校要重视环保工作,通过环境保护可以为高校创造美好的生活空间。这就需要高校环保工作人员有较高的环保素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好环保工作,在此基础上会推动整个国家和社会也会更加健康的发展。

由于环保工作的系统性比较强,高校的各个部门都需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保工作。环境保护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主要包括学校各个角落的污染源,对这些方方面面的污染源都要关注和处理。因此高校环保工作人员在掌握环保工作的内在规律后,才能将环保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环境保护工作。环保工作和行政,生产和卫生等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污染源的综合治理需要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解决水质污染,噪音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由于不同的污染治理需要不同的技术,因此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比较复杂。通过相互配合和协作可以更好的完成治理工作,这种统筹管理的方式是非常有效的。为了达到统筹管理的目标,高校管理者应该树立环保意识,投入较大的环保管理经费。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对环境规则的部署解决跨部门和跨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避免出现脱节问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只有保证每个工作环节都能落实到位,才能保证竣工后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要树立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念,从而提高环境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高校的污染源比较多,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综合业务管理非常必要。工作人员在实行各项业务管理工作时,可以将环境管理内容渗透其中,从而使环保工作更加全面和系统。我国环保法的颁布为环境保护工作开创了新局面,虽然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些高校虽然花费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但是处理设施建好后无法实现处理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废气,废水和废弃物的排放无法达到国家的控制标准。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高校有关部门不能调查摸底污水排放情况,无法了解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机理,采用的处理方法和流程也达不到标准要求,加上有些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环保工作一直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各个部门需要发挥自身作用,在充分调查污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实验和分析,再采用可行性较强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综上所述,环保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问题。尤其在高校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高校环境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高校环保工作者应该探究科学有效的环保措施,从而不断提高环保工作质量。文章主要从“高校环保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通过设立环保机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做好环保工作、高校各个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环保工作”等方面提出高校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高校环保工作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作者:宋阳单位:吉林大学。

[6]包中银.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j].北方环境,20xx,11:122.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有限公司《2013年环保管理考核办法》(陕南投司[2013]59号),增强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全面加强硒谷产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健康硒谷,绿色硒谷,扎实的落实陕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环保管理考核办法》,确保集团公司“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检部。

三.考核对象。

公司所属各部门。

四.考核内容。

1.环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健全环保管理机构。

3.硒谷产业公司的环保目标。

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环境宣传及培训考核。

五.评分标准。

1、****公司每月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检查考核形成月度得分,每季度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环境保工作全面检查考核形成季度得分。

2、每考核一项目,检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按照考核要求扣相应的分值,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总分为0。

3、考核部门根据日常检查存在问题,对责任范围内的考核项目进行平时考核。

季度得分=月度检查得分×40%+季度检查得分×60%。

六.考核兑现。

考核采用百分制,等级化为优,良,差。

优85分以上。

良60分至85分。

差60分以下。

***公司对在环保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规定。

1.质检部门负责环保管理考核,各部门加强日常的环保工作管理,确保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2.组长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部署和检查,各部门负责日常的环保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3.工会负责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报纸书刊及图像资料的订购和人员培训。

4.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和现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5.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计划,并由专人负责改善。

七.权限。

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4.《环境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5.《环保例会制度》。

6.《环保档案管理办法》。

7.《环境统计制度》。

8.《环保年度培训计划》。

9.《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0.《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工地防尘,防噪措施》。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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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概略讨论了生态文明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基本意义。文明可以视为文化进化的一种存在状态,而生态文明表明了文化的观念状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最终将增进文化的观念系统的生态化取向。这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应当按照生态文明的思想及其多样性的、循环的和共生的原则发展。

关键词:文化;文明;生态文明;社会发展。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关注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人类在不同的时期总会遭遇到不同的社会发展问题。从一个广泛的背景上看,人类所面对的问题总是与其自身活动的范围、强度以及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有关。人类在当代所遭遇到的生存问题要远比历史上曾经面对的问题严重得多,因为随着全球的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类从自然环境中攫取资源的速度和规模都是以往的任何社会所无法比拟的。当前,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压力,这与以前受到的环境压力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这种环境压力正在迫使人类不得不改变对待自然的态度,调整人在自然环境中的行动方式。正是在这样的紧迫背景下,我们看到,“生态文明”作为一种试图从根本上促进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的战略抉择,正在成为当前社会努力倡导和普遍化的一种主流意识。本文仅就生态文明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基本意义进行概略性的讨论。

我们首先从如何理解“生态文明”的意义开始讨论。一般而言,人们在使用“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时,通常在含义上并不作特别的区分,或者说,这两个术语经常是可以互换的。这种状况或许源自著名的人类学家泰勒(e.b.tylor)第一个所给出的“文化”的定义。泰勒在他的《原始文化》一书的开篇说:“文化或文明,在其广泛的人种学意义上,是人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所获得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及其他能力与习惯的综合体。”显然,在这个定义中,泰勒是把“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并列使用的,这就是说,“文化”等值于“文明”。然而,泰勒在他的另一部重要的著作《人类学》中,把“文化”划分为蒙昧、野蛮和文明三个大的阶段。泰勒认为,蒙昧阶段属于石器时代;野蛮阶段开始于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时期;而文明阶段则是从人发明书写技巧开始的。无论这种划分是否恰当,我们都可以看到,泰勒在这个划分中明确地把“文明”定位于人类的文化发展的某个特殊的阶段。毫无疑问,泰勒的这个划分将“文明”包含在“文化”中,只不过此时的“文明”属于文化的高级阶段。

鉴于自泰勒以来的人类学家,在人类学的研究中总是以“文化”作为一个独特的标志来区分人类与非人类生命,特别是如人类学家怀特(lesliea.white)所说的那样,人是唯一的一个以文化的方式而存在的动物。由此可见,“文化”这一术语是人这一物种所具有的一个最普遍的属性,因而它也就是一个涵盖最广的概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还是在“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之间作一区分为好,确切地说,我们可以把“文明”看成是“文化”的一种存在状态。但是,这种界定不同于泰勒所说的始于书写技巧意义上的那种文明。人是一个文化的物种,并依赖文化而进化。因此,人的发展过程,可以视为一个文化的发展过程。而人的文化进化的每一个不同的大的阶段,无论人们如何采用何种评价的标准,它都代表或反映了人类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存在状态即文明的状态。所以,人类所处的工业时代是一种文明,而石器时代也同样是一种文明。我们不能因为人在一个时期比另一个时期的存在状态显得原始和落后,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不属于文明的范畴。

如果我们可以用“文明”表示人类文化进化的任何一个不同的阶段,那么,这就意味着,此阶段的“文明”便代表着人类的文化在这一时期的整体的存在状态。具体讲,根据泰勒的关于文化的系统观[4-5],“文明”在整体上总是对应着一个由“技术系统”、“社会系统”和“观念系统”这三个相互作用的亚系统所构成的文化系统。这样,我们当前所讨论的“生态文明”在时间上就对应着文化进化到今天的一种特定的存在状态,尤其是这种特定的存在状态是以“生态”为其根本标志的。“生态”表明了人的智力活动发展到当代,人对自身与整个环境的关系及在其中的位置有了一个合乎理性的确认。这种确认并不只是我们在科学事实方面所作出的一个判断,同时也更是在价值方面所作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确切地说,“生态”作为今日文明的一个核心标志,它的意义首先表现在构成我们的文化的“观念系统”正在发生着一个革命性的变化,或人的社会发展的整个价值体系及其取向正在发生变革。这一革命性的变革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发展将以一个逐渐“生态化”的价值体系来指导我们的行动。

从生态化的文明语境上讲,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我们事实上面对着两个具体的基本问题:一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另一个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由此产生两者的关系问题。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的协同发展正在成为今天人类关注的一个最重要的全球性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丝毫不亚于我们在历史上经历过的任何一种困难。正如有的科学家指出的那样,为了人类的福祉,我们需要一个千年生态系统的评价体系,因为我们对地球生态系统维护与人类福祉之间的关系知之甚少,我们还缺乏把生态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动力学进而与生态系统支持的人类福祉联系起来的理论基础。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讲,或从整体主义的生态学思想看,由于我们同地球自然生态系统处在一种高度紧密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人的社会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这个系统强有力的支持,因此,为了人类福祉,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讲,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首先依赖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那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确切地说,相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显然具有不容置疑的优先性。因为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如果不能够可持续发展,那么,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句没有任何意义的空话。

因此,在我们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个重大问题时,从哲学上讲,重要的首先不是去寻找在技术的或操作层面上的进步(尽管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而是首先要解决我们在观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因为只有一个适宜的人与自然的观念,才能引导我们真正走出一边发展一边破坏环境的怪圈。我们知道,20世纪以来,人类的生存环境之所以遭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一句话,这种态度表现为一种本能或动物式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和行动方式。正如我们可以在西方哲学和文化的思想发展中看到的那样,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到了近代人们更是高举着征服自然的旗帜,向自然宣战。自然在人类的观念中,成了僵死的、无生命的东西;成了可以随意宰割和驱使的对象,成了人们可以随意倾倒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垃圾场所;成了人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餐桌”。事实证明,我们人类关于自然的这些观念已不再成为支持我们的社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思想了。

幸运的是,人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哲学开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以来哲学中出现的“环境转向”或“生态转向”,是人类理性觉醒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转向使生态学的思想从一个狭小的生物学的分支学科的范围内突现出来,开始上升成为一种普遍的哲学意识。哲学的“生态转向”表明了生态学的思想正在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一种极其重要的哲学思想和思维方式。哲学中发生的这种变化,深刻地反映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一转向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求我们在观念系统的层面上更加深入、全面和科学地反省和审查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调整和改变人对自然的态度。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需要的是一个正确指导人的行动的观念,一旦一种观念能够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为人们所接受,它就会转化成为人的正确行动的指导原则。所以,把那种适合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念转化成为我们绝大多数的人的行动的原则,在今天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如果说我们今天的文明是以“生态化”作为其价值取向的,那么,在这种价值取向下,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最终也都不可避免地将“生态化”作为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对于这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它可以进一步地具体化为如下原则:多样性原则、循环原则和共生原则。

(一)多样性原则。

多样性在地球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和生命现象。多样性中的每一种类型在我们这个世界上都是独一无二的',都有其独特的意义。它们共同构成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从时间的角度看,多样性是地球自然长期演化的结果,它们的生成、变化和消亡有其自身的规律;从空间的角度看,多样性成为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和谐与稳定的基础。离开了多样性,我们这个世界就会从根本上丧失生命的活力和动力。我们知道,人作为一种生命形式,对自然的使用是必然的,因为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本前提,但是,我们必须把对自然的使用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正如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dawkins)所说:“当我们这个行星上的生命具有领悟和理解自身存在的能力时,它才算真正成熟。”而人之所以能够走向成熟,就在于我们能够对自己的行动及其后果进行不断的反思。我们逐渐会在自己所犯的错误中学会如何正确地使用自然和对待自然。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讲,多样性原则它所要求的是,我们应当在保持自然的多样性这个根本前提下进行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多样性原则是我们合理地或科学地使用自然的一个正确的法则。我们不能以牺牲自然的多样性作为代价来满足现实的需要。因为多样性中的每一种事物不仅是独特的,而且一旦消失也是不可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之所以能够维持它的平衡或稳定,就在于多样性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所以我们在使用自然的时候,必须把我们的活动限制在多样性不被损害的前提下,我们应当按照自然运行的规律来使用自然,对于每一种生物,我们应当保持在一个物种的延续可以承受的水平上,使它们得到休养生息。例如,在一个有限的草原生态系统中,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一味地扩大牲畜的数量,过度放牧,会导致草原植被的退化甚至沙化。事实上,由于人类在地球生态圈中的开发活动不断地加剧,已经使其不堪重负,有大量的生物种相继在我们的视野中消失,还有许多动植物物种也行将消失。我们看到,被我们列入濒危动植物保护名单中的数目在不断地增加。这种保护虽然表明了我们的环境意识在不断增长,但是这个事情本身已经告诉我们,我们在使用自然的方面,实际上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这意味着,对于某一种或某些动植物的过度使用,都会有使之衰退和消失的危险。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首先必须做到自然的多样性得到保持和持续发展。

(二)循环原则。

自然多样性中的每一种类型,尽管在地球范围内都是独特的、唯一的,但是它们却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着的事物。自然界中的每一种事物,都无不处在一个巨大的和复杂的循环圈之中。这种循环圈的形成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也是各种事物尤其是各种动植物在空间中的一种存在方式,在它们之间存在着生生不息的物质循环和能量的流动,每一种动植物在其中都拥有自己的一个生态位。正是由于在各种无机物和动植物之间存在着生生不息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在地球表面才形成了各种复杂程度不等的生态系统,循环使存在于其中的每一种事物都能够各得其所。循环使它们之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食物链和食物网,这种关系对于其中所有动植物的生存有着重大的生物学意义。这种意义表现为,只有在这种循环中动植物才能获得生存的条件,而这一意义对于我们来讲,就是我们必须使之循环。只有循环,才能使生命从中得到它们所必需的食物和能量,同时,也才能使生物在得到繁衍生息的基础上为这个循环圈中的其他生物提供生存的支持。循环一旦被打破,就会出现生态灾难,而这种生态灾难的大小,将会因一个生态系统的复杂和稳定的程度而不同。

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人类的活动总是在循环着的自然中进行的。因此,我们的生存实践活动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循环的意义。为了保持这种循环能够健康运行,一方面我们应当保持循环在构成上的完整性,对于循环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过度地开发和使用,更不能使之消失;另一方面,我们应当保持生态系统在功能上的自净能力不受到影响。生态学使我们清楚地看到,我们对自然绝不可能只是做了一件事情。如果我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是把我们在自然中的活动看成是一个孤立的事件,那么,令我们意想不到的事情就会发生。我们对这个循环圈做了什么,它就会对我们产生一系列的相关反应。

此外,我们从这种循环中还能够看到生态系统自组织地遵循着一个经济法则,这就是自然界中不存在废物。因为自然界中的任何一个生物种及其代谢物,都毫无例外地参与了循环,成了其他生物的食物和能量的来源。可以说,自然界中的每一样东西都是可以被利用的,既没有废弃物,也没有浪费。自然界的这种奇妙的自净能力无疑是我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时的一个学习或效仿的榜样。向大自然学习,这应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这时刻提醒我们,在我们的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应当按照自然的运行规律行动。由于在自然中一切事物都参与了循环,所以,我们应当以符合生态的方式设计生产流程,使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所产生的“代谢物”都能够尽可能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和再利用。循环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求我们按照自然生态系统所显现出的“循环的智慧”,来安排和设计我们的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共生原则。

在自然界中,每一生物种都是通过激烈的生存竞争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竞争是普遍的,也是推动生物进化的动力。没有竞争,也就没有一个如此繁荣发展的生命世界。从物种的水平看,现存于这个世界上的每一生物种在生存竞争中都是成功的,因为它们在这个过程中都获得和发展出了某种有效的获取物质和能量所需的体质构造和能力。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也正是由于这种竞争使各种生物种之间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共生现象。这种共生的现象和结果的出现,实际上根源于不同的生物种之间所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正是由生物种之间所结成的各种食物链和食物网而表现出来的。每一生物种在其中都占据着一个特定的生态位,一个生物种既是物质和能量的消费者又是物质和能量的供应者。在自然界中,没有任何一个生物种是或能够以彻底消灭其他生物种的方式作为自己生存前提的。因为,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使得每一生物种都不可能独立地存在,一个地方的某种生物种一旦大量减少或消失,就会导致以它为食物和能量来源的其他生物种的减少或消失等一连串的生态反应。生物种之间的那种内在的相互依赖关系,普遍而有效地制约着每一个生物种的规模或数量,使得它们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因此,建立起一种相互依赖的和共存共荣的观念,对我们来讲是必需的。综合多样性原则和循环原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我们生存于其中的地球生态系统,只要我们作为一个生物种存在着,那么,它就现实地构成我们得以生存的基础,但同时也是约束我们在其中行动的规则。因为,只有当我们的行动满足了多样性和循环的生态要求,我们作为一个生物种的生存才会有一个持续的保障。我们应当时刻提醒自己,我们虽然有了其他生物种不可比拟的强大的生存实践能力,我们由于这种能力使自己摆脱了荒野自然的束缚,我们以高度聚集的方式把自己与自然界隔离开,并且使自然成功地朝着人化的方向发展,可是我们并没有因此就摆脱了自然,自然依然与我们保持着深刻和广泛的联系,不论我们如何相信自己控制自然的能力有多么强大,我们都无法真正摆脱多样性的世界由于循环而形成的相互依赖性。其实,正是由于这种意义上的相互依赖性,才促成了整个自然界的繁荣昌盛,以及我们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不仅是我们所需要的一种世界景象,同时,也是需要我们真正去维护和珍视的。

生态文明的观念及其原则如何才能够真正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从而使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一种可能,从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普遍性来讲,这无疑是一个需要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的系统工程问题。在这个观念转化的过程中,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应当特别给予重视的,这些方面可以看成是观念转化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和社会资源。

(一)学校教育。

对于社会,树立生态意识是一个长期的和系统化的过程,这是一个“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事业,也是一个需要从人的幼年时期就应开始进行教育的事情。学校是一个知识的传承和新观念传播的地方,它承担着为社会培育合格人才的任务,学校教育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各级学校应当主动、有目的和有计划地开设适合的环境教育课程。在高等学校中可建立环境教育研究机构,它既担负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也担负学校内部的环境教育任务,同时也可以向社会开放,承担起社会公众的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充分意识到环境教育是培育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要求的人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大众传播。

众所周知,在社会生活中大众传媒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力。它承担着信息传播、大众娱乐、社会教育和社会批判的责任。人们深刻认识到,多样化的大众传媒在对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等诸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引导和塑造作用,甚至可以说,随着我们的社会开放和人们思想自由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各种传媒的使用和依赖的程度也在不断地加大。在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社会受众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力较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因此,大众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把关人,应当积极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概括地说,大众传媒——不仅仅是那些环境方面的行业传媒——应当在环境教育、监督、警示和批评方面自觉地加大传播力度,例如,大众传媒可以开辟环境方面的专栏,系统地向社会受众传播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新观念;可以同环境保护部门合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披露那些造成各种环境污染的部门等,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

(三)政府管理。

一个地方的环境状况的好坏,是与当地的政府对它的关注程度直接相关,也可以说,一个地方的政府的环境意识直接决定了当地的环境质量。如果一个地方的政府对当地的环境采取的是一种漠视的态度,那么很可能由于发展当地经济会直接地和现实地造成环境的破坏。有的不仅造成了当地自然环境的恶化,同时也对所在更大区域或流域内的其他地方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事实上,这种严重破坏环境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对于一个地方的政府来讲,对它的管理的绩效的评价,必须把当地和被它所影响的地方的环境变化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指标,同时也应当把它看成是衡量一个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否称职的一个主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实行关于领导任职期内的环境评价制度。否则,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正常的生活将会由于对环境的漠视而造成巨大的影响。

(四)环境立法和执法。

为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健康和安全,立法机构应当加快环境立法的速度和涉及的范围。有关环境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以及社会监督,它们虽然可以在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相比较而言,它们都还只是一种柔性的手段和方法,因为它们对人们和各种利益集团的行为的影响,本质上并不具有也不能起到强制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环境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而达到保障环境安全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加强,我们的环境立法的速度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在这方面我们仍然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尤其是在环境执法方面,我们还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自从看了区里设立的新《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展板后,让我们更近距离地学习了新《环境保护法》,更好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用法律监督企业发展,保护我们的家园。”日前,长治郊区大辛庄镇小常村村民马文兵在看完环保宣传展板后这样说。

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该区在送法入企业、进社区的同时,又将宣传延伸到乡村,在全区122个行政村全部设立了宣传展板,实现了乡村宣传全覆盖,真正让新《环境保护法》在郊区落地生根。该区成立专门的宣传机构,并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了相应的宣传模式,抽调专业强、技术硬的环保专业人才深入田间地头向群众宣传,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了解到新《环境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

此外,该区将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与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污水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用新《环境保护法》指导农村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同时,升级改造12369环保服务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倾听社情民意,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工业企业排污、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等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让群众生产生活更加安心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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