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其他范文

交通安全读书笔记心得范文(15篇)

交通安全读书笔记心得范文(15篇)



在读书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记录读书心得来加深对书中内容的印象,并将其应用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在下面的读书心得范文中,可以看到作者对于书籍内容的深入思考和个人感悟。

交通安全读书笔记心得

兴奋了好几天,今天终于可以看电影了!下午,我们排着整齐的队伍,在老师的.带领下,进入放映室。虽然放映室比较小,但我们还是饱含热情地观看了《交通安全知识》影片。

《交通安全知识》是一部交通安全教育主题影片。当我们看到影片中很多因为违章而造成惨剧的场面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静。其中有骑自行车闯祸的,也有卡车、轿车等。发生事故后车子面目全非,人也是血肉模糊,再是亲人的嚎啕……那样的惊险和凄惨场面是我们从未见识过的。

看完全片,同学们都受到了深刻的教育。的确,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出门,去上学、上班、买菜……。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我们小学生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让我们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自己的心田。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交通安全读书笔记心得

为增强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安全出行和文明交通的行为习惯,12月3日上午,西乡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局四楼会议室共同观看了20_年全国交通安全日特别节目——《平安行·20_》。

《平安行·20_》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央文明办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12月2日“交通安全日”共同推出的大型特别节目。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的主题是“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节目围绕这一主题分为“序曲”、“历史之光”、“改革之光”、“文明之光”、“忠诚之光”、“尾声”6个部分。着重反映一年来,交通管理工作中重大事件,道路交通变化等内容。节目还发布了“破坏交通规则的十大不文明驾驶行为”等,呈现了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及危害后果。

通过此次《平安行20_》节目的观看,大家纷纷表示要进一步弘扬交通安全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践行文明交通、平安出行理念,切实做到“文明出行,从我做起”,做一个道路交通安全的文明参与者和倡导者,共同营造共创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读书笔记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读书笔记

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状况不断恶化,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影响交通事业发展的瓶颈。下面就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的一座里程碑,《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对规范交通管理、交通执法、交通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强调了“安全”,是一部亲民、安民的法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在坚持。《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全体交通参与人提供了参与交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也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交通提拱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学校,我与学生一起认真学习了该法,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我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问题很的大争论。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更人性,更合理。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的是让它深入人心。

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交通安全,我们应当牢记在心。更主要的,是要知道交通安全常识:首先,行人须在人行通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斑马线);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时,须走人行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那么,有红绿灯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不用着急,请看: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斑马线;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只要你把这些交通安全牢记在心中,那么它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

别看我个头小,白色的衣服上也只有一些黑色的“花纹”,但是我的作用可大了!没有我,许多行人已经进医院或上天堂了;没有我,不少汽车已经成为废铜烂铁扔掉了。

哎呀!不能说这么多了,那儿有个人正准备闯红灯呢!!我得马上去制止他。看,我一站到他面前,他就看到了我,同时也看到了我身上的黑色“花纹”:第x条x例,不许行人闯红灯。那个人立马惭愧地退回街沿上去。这时候,我的身后突然有一辆车飞驰而过。如果我刚才没有制止那个人,说不定他已经去见人类的祖先了!

忙完了那边,这边又有一辆车超速了,我又急忙赶到了下一个路口,只见一位身材魁梧的交通警察,拦住了那两超速的汽车,对其司机开了罚单后,并对司机说:“您刚才驾车时超速行驶了,这样是极不安全的,如果说发生了一些突然事故,您来不及刹车,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的。请您多学习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驾车注意安全。”说完,便将我出示给司机看。

现在,我已阻止了两起即将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了,也该轮到我为你们讲讲交通安全必知的规则了。第一,最基本的红灯停,绿灯行是每个人都应该牢记的。第二,外出成出租车或自己驾驶小轿车,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第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主动让行人先通过马路。第四,候车应该在指定地点候车,不在大街上乱喊乱叫拦截车辆。

好了,同学们,今天我们就说到这里吧!请你们一定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啊!

心得式读书笔记

初读《雷雨》是因为高中的语文书上有雷雨的片段,那时候刚刚接触戏剧就被情节里的人物所吸引了。当我一口气读完并合上最后一页时,仰头却发现天上的星星也在对我惨白地笑着,而我的心,已如夜一般黑,夜一般重。

重读《雷雨》时,吸引我的就不只是它那跌宕起伏扣人心弦的情节了,而是剧本的思想。剧本反映了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都市上层社会生活的腐烂与罪恶。作者以卓越的艺术才能深刻地描绘了旧制度必然崩溃的图景,对于走向没落和死亡的阶级给予了有力的揭露和抨击。

这个悲剧是因为封建主义家庭的权威不容他人打破,在封建权威的笼罩下,人们如同跌在沼泽里的马,愈挣扎,愈深沉地陷落在死亡的沼泽里。掌权者也失掉了可贵的本真。周朴园生活在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断层中。年轻时,他曾经试过跳出封建的束缚,追逐自由,真心地对待所爱的侍萍,然而他的懦弱使他背叛了自己的理想,背叛了侍萍,饱受摧残的侍萍便是这个社会的牺牲品。她没有权力去爱她所爱,恨她所恨,而是将一切罪责都担在了自己身上,这既是一位伟大的母亲,又是一位对封建权威的臣服者。

看了这本书,我最大的读后感是:是时代和命运在扭曲的人性中塑造的这一出悲剧。

读书心得及笔记

前几年读过莫泊桑的短篇小说集《羊脂球》,对这位短篇小说大师真是佩服不已,他的文笔是那么优美,所写的故事是那么引人入胜,以至于读起来有种欲罢不能的感觉。

近来又读了他的长篇小说——《漂亮朋友》。这部小说是他批判现实主义成熟与繁荣时期的作品,是他的作品中描述最广阔、暴露最深刻、批判最有力的一部,《漂亮朋友》展示出莫泊桑艺术视野的广阔与深邃,以及作为一个艺术家的勇气与魄力。

主人公乔治﹒杜洛瓦是一个借助女人的力量,使用各式无耻卑劣的手段,由一个铁路小职员成为一个显赫人物:新闻界赫赫有名的官方记者,大财阀瓦尔特的女婿。

小说从一个普通的生活场景写起,不名一文的漂亮的小伙子杜洛瓦浪荡在巴黎繁华的大街上。口袋里的钱却只够他在月底之前每一天吃两餐晚饭而没有中饭或者是两餐中饭而没有晚饭。幸运的是,他碰见了自我在骑兵队时的旧伙伴,此刻已经做了《法兰西生活》报社政治专栏修改的福雷斯蒂埃。于是福雷斯蒂埃把他引进了《法兰西生活报》,为他铺开了梦想的道路,从此他利用报馆施展自我的伎俩。能够说福雷斯蒂埃造就了他成功的开始,改变了他的命运。

福雷斯蒂埃死后,原本属于他的一切包括他的妻子,都归属了杜洛瓦。之后他的腰包越来越鼓,但他的野心和欲念随着环境和地位的变化却逐步发展,作恶的手段随着经验的积累变得越来越“高明”,恬不知耻的程度因恶行的升级而加深。因为他是“一个机灵鬼,一个滑头,一个随机应变的人”。

杜洛瓦在爬上顶峰前,充分利用了自身的优势,也就是他的漂亮。小说中所有的人都会左一个“漂亮朋友”,又一个“漂亮朋友”叫他,可是他的内心却是卑鄙龌龊,贪婪无耻、阴险残忍,被人所不齿的。他利用自我天生的漂亮长相,充分利用上流社会的女人往上爬,不管老少,都被他倾倒,而他用花言巧语骗取女人芳心的手段也是越来越炉火纯青。马雷尔夫人——一个小个子的棕发的贵妇人,福雷斯蒂埃夫人玛德莱娜,瓦尔特夫人——老板的妻子,以及马雷尔夫人的女儿——美的象洋囡囡的少女,瓦尔特夫人的女儿苏珊,都被他一个个征服了。她们心甘情愿的爱着他,自我却不知不觉成了他想上爬的阶梯。

小说就这样给我们塑造了一个现代冒险家的典型,利用报馆和女人使自我发迹,最终进入了自我梦寐以求的上流社会的人物——杜洛瓦。

杜洛瓦是特殊时期造就的特殊人物,在当代社会也许还有这样的人物产生,但毕竟是少之又少的,但愿在这法治礼貌的社会里,这样的人不再有市场,不再嚣张!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是一片光明,一片和谐!

道路交通安全法读书笔记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的规定。

机动车在上道路行驶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如刹车是否有效,油箱的油位是多少,汽车转向灯、喇叭等影响正常行车的关键部位是否能够正常工作。但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一旦发生故障怎么办,本条从保障驾驶员及其他车辆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道路畅通有序的角度对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应采取哪些措施作了规定。本条有三层意思:第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这里的“道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对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辆应采取哪些措施,本法第六十八条另有规定。这里的“发生故障”是指机动车由于自身的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常见的蓄电池没电无法启动、线圈烧毁、爆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应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给来往的其他车辆以警示,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这里“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需要驾驶人员根据事故车辆当时所处的周围的具体环境来判断。如在城市快速路上,可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可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内或者人行道上。总之要以保障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保障交通畅通为原则,之后再采取排除故障的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读书笔记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学习的心得体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的66.8万多起,由5万人翻了一番。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交通拥堵现象,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更为严重。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跟不上机动车数量的增长,相当部分公路缺少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堵塞增多,交通事故隐患增加;二是摩托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通常所指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低的车辆占道路交通工具的绝大部分,这些车辆以及拼装车、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必然带来众多安全隐患;三是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群众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另外,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也直接影响了通行效率和安全。仅2004年,全国共查处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载客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2.1亿起。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由于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直接影响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迫切需要出台一部高层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给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来,虽然在短时间内由于配套的法规、措施和技术手段没有及时跟上,造成基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和全国一样,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况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执法更加规范、文明、科学,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转,交通事故四项指标有不同程度下降。

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从以下九个方面作了调整和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为切实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到地区特点,授权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在保持法律连续性的基础上,规定基本的通行规定,并授权下位法进行具体规范。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从1988年开始实施,经过十几年的贯彻执行,许多通行规则已深入人心,并在实际生活中被广大交通参与者所遵守和执行。为保持法律的延续性和有利于新法的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留了原法规中合理的成份,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现代交通的需要,明确了专用车道使用和通行优先权,规范了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及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通行。特别是赋予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警告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从通行权利分配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对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此方面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对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对遇交通堵塞时车辆依次排队通行的规定,对经过无交通信号路口优先通行权的规定,等等。

(六)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八)完善监督制度,将行政监察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公民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之中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对上位法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内容,从方便群众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出发,进行细化补充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过程中,由于配套措施不到位,有些规定不够明确、细化,既给交通参与人遵守、理解法律法规带来一定难度,也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严格执法造成困难。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安徽特色的地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道路交通指明了发展方向,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矗作为政府管理道路交通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的实现。同时,我们殷切地期望通过我省地方立法,完成与上位法的配套工程,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交通安全读书笔记心得

出行安全,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透过川流不息行驶的车辆,“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八个字在我的脑海里显得更加突出。

提到出行安全,很难不让人想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交通安全总是围绕在我们身边。只要你一出行,便同交通安全打上了交道。

行走时的一次走神,过马路时的一次侥幸,开车时的一次违章,仅仅是一次小小的疏忽,这一切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飞旋的车轮会无情地吞噬掉行人的生命。

曾经看过一则报道:“全国每六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车轮底下”。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惨痛的事实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文明行车,文明走路”。

现代交通的发达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但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安全隐患。

有人曾称交通事故为“现代社会的交通战争”,交通事故像一个隐形的杀手,潜伏在马路上等待着违章违规的人出现。因此,人们应当学会保护自己,要养成文明行车,文明走路的习惯。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最宝贵的是生命”,血的悲剧告诉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真正做到“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安全的出行,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行环境无意识为和谐社会的构筑添砖加瓦,而和谐的社会又为交通安全的建设撑起了一片蓝天。

这,便是双赢的智慧。作为一名普通的初中生,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是我们应该具备的社会公德。“文明行走,构筑和谐”,这需要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平安大道”更加畅通无阻!

读书笔记和心得

暑假里我读了,《想变成人的猴子》这本书。是杨红缨阿姨写的笑猫日记系套书中的一本。

笑猫被杜真子的妈妈赶出了家门,老老鼠把自己的夏宫——秘密山洞给了笑猫,和被“对对眼”虐待的猴子成为了好朋友,一场暴雨淹没了山洞,猴子和笑猫来到了马小跳家。

看了这本书,我认识了心狠手辣的“对对眼”,他把猴子从大山上捉了回来,虐待猴子。幸好猴子被马小跳和杜真子从“对对眼”的手中救了回来。

猴子来到马小跳家后,很是羡慕人,人睡在卧室里,而猴子只能睡在树上,人还有书房可以看书增长知识。是呀!我们人比任何动物都要幸福!有些动物长大了就要离开父母,独自生活。我们天天都有爸爸妈妈的陪伴!所以我们要珍惜现在的生活!

读书笔记和心得

快乐的暑假里,我读了老师向我们推荐的著名小说《童年》,我从新华书店把它买回了家。

在我脑海中,我的童年是在爸爸妈妈的关爱下,是在老师的悉心教导下,是在朋友们的帮助下渡过,我的童年是幸福的,而作者高尔基的《童年》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带着这些疑问,我翻开了这本书。

书中有一句话令我印象深刻:感到自己是人们所需求和亲近的人——这就是生活的享受,最高的喜悦。这是真理,不要忘记这真理,它会给你们无限的幸福。通过这句话,让我体会到了阿廖沙希望用自己小小的一份力去获得大人们的爱与认同,这样他会感受到快乐。

回头想想我,碰到困难就退缩,只会哭鼻子。我丰衣足食,却总是不懂得珍惜,我整天无忧无虑,却经常抱怨这、怨恨那,还会发发小脾气,爸爸妈妈给我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我却总不懂得感恩,不懂得回报父母,好好学习。

我的童年和高尔基的比起来,简直是天壤之别,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认为我一定要珍惜童年里的每一分、每一秒,抓好美好时光,为自己留下最美好的记忆。

每个人都有童年,有的是纯洁天真的,有的是幸福美满的,有的是平淡无奇的,也有的是艰难困苦的。我相信,大部分的人的童年一定是前两种,可以无忧无虑的在家人的爱中成长。但还有一部分人的童年是第四种,挫折不断,困难重重,生活在一个冰冷,没有爱的世界里。于是他们便学会了在艰苦的环境中顽强的生长。如果不相信,那么就去《童年》这本书中寻找答案吧!

本书讲述的是阿廖沙三岁到十岁这一时期的童年生活。从阿廖沙随母亲去投奔外祖父写起,到外祖父叫阿廖沙去“人间”混饭吃结束。他的外祖父开了家染坊,但随着家业的衰落,他变的吝啬、贪婪、专横、残暴。经常毒打外祖母和孩子们。狠心地剥削手下的工人。有一次,阿廖沙因为染坏了一匹布,竟被他打的昏死过去。再这样一个弥漫着残暴和仇恨的家庭里,幼小的阿廖沙过早地体会到了人间的痛苦和丑恶。

尽管这尽人激愤和狂怒的童年以及身边这些层出不穷的暴行和丑事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但阿廖沙并没有被这些黑暗的丑事和腐蚀人的恶势力所压倒。他反而被锤炼成了一个坚强、勇敢、正直的人。因为在黑暗的现实中,还有善良、正直的种子,而这些种子,则是阿廖沙那个慈祥善良、聪明能干、热爱生活的外祖母种下的。是她让阿廖沙看到了光明,看到了美好生活的希望。

而现在的我们,遇到一点儿小挫折就放弃了,就停止了奋斗和前进。当今网络上有一句话“在哪里跌倒了,就在哪里多趴一会儿。“很多人看到后都是一笑而过,却没有一个人真正思考过这句话,因为这句话说的就是现在的我们。没有理想,没有目标,没有追求,经不起生活的大风大浪,遇到困难就怨天尤人,还没开始奋斗就觉得自己一定不行,一定办不到。但是只要我们努力奋斗,为了梦想坚持不懈、执着拼搏,再大的风浪也算不了什么。失败是留给胆怯懦弱的人,他们不应该也没有资格享受成功的喜悦。

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我们,虽然童年没有像阿廖沙那样辛苦,但我们更要成为像阿廖沙那样勇敢、正直,坚强和善良的人。

最近我读了《童年》这本书。《童年》是高尔基所著,它与《在人间》及《我的大学》被人们称为“自传体三步曲”。高尔基悲惨的童年故事,让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故事生动地出现了19世纪七八年代前苏联下层人民的生活状况。阿廖沙的童年是悲惨的:阿廖沙三岁时,失去了父亲,跟着悲痛的母亲和慈祥的外祖母来到了濒临破产的小染坊主——外祖父家,却经常被外祖父狠狠地毒打一顿。但善良的外祖母处处护着他。幼小的他过早地体会到人间的痛苦和丑恶,他小小的心灵受到了打击。故事展示了一个充满残酷,野蛮,愚昧,污秽的令人窒息的生活,让我们深深体会到沙皇专制制度的腐败,丑恶,体会到了生活在下层社会的老百姓身处而不知的奴性和麻木。

和阿廖沙的童年相比,我们的童年是灿烂的,是富有色彩的,是无忧无虑的。我们基本不知道“打”是什么,就是父母用手捏我们。其实真正的打不是这样的,因为我们没真正被人打,被人拿鞭子抽的滋味。当然,我们现在的生活中很少有家人之间因为财产而勾心斗角而打架之类凶狠的事情,更不可能有发生吧某个无辜的人无端折磨致死这样的“恐怖事件”。

我们的童年和阿廖沙的童年真是天壤之别。我们每天生活在蜜罐中,被蜜水滋养着。我们要什么吃的,就有什么吃的,要什么玩的,就有什么玩的,我们简直就是小皇帝,小公主。丰衣足食还不够,还奢侈更多的东西。而阿廖沙天天生活在无边无际的黑暗中,放学后,和同学出去捡垃圾赚钱。

读了《童年》这本书后,我明白了我们要珍惜现在的童年,不要再浪费爸爸妈妈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还要为长辈着想,体谅他们。

高尔基,年幼时常听大人们提起,却不知道他是谁,欲知他的身世,柯达人们总是说你还小不懂的。初中时了解到了他,他的身世如此悲惨,但也获得了许多名号、荣誉。并且他还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而《童年》也正是他写的一本自传体小说。

这本书讲述了高尔基悲惨的童年,看完后我不禁想到了自己的童年。每个人都有童年,我的童年包括大家的童年估计都是充满了快乐的,然而高尔基的童年如此残酷,他也成为了如此了得的人,我感到很是敬佩。高尔基早年丧父,一直跟着妈妈和年迈的奶奶过着贫困的生活。然而他并没有抱怨过,而是努力的学习,长大后想要孝敬妈妈,这点我也是很佩服的。此书记载了高尔基凄惨的童年的故事,里面夹着一些苦涩,和做人的道理。

看了这本书,我很庆幸自己生在了这个充满人道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没有伤人的鞭子,没有层出不穷的暴行,这里的人们善良、团结、充满爱心。走进书香四溢的校园,成为一名莘莘学子,开心的迎来充实的一天。校园里老师们热心的传授给我们知识,我们如同一个个树苗在这个平和的社会里渐渐长大。让我们珍惜现在吧,珍惜每一秒,长大后回报这个人道的国家。让书中亲人朋友间勾心斗角的事永远不要变成现实,让这个人道主义的国家一直延续吧。

我们也将要向高尔基学习,古人说的好:“见贤思齐焉”。

今天,我阅读了一本书名字叫作《童年》。《童年》这本书是由苏联伟大的作家高尔基写的,这本书是他的一本自传小说,是由他自己的亲身经历进行改编写成的。

主人公是一个名叫阿廖沙的小孩。他一生经历了别人想象不到的苦难,他三岁时父亲便病死,他那刚出生的弟弟马克西姆也去世了。这两道消息就如同晴空霹雳般接连打到阿廖沙那可怜的母亲身上。母亲原本灿烂的笑容再也看不见了。不久,他们乘坐的轮船也到达了尼日尼,外祖你也住在这里。刚到尼日尼,阿廖沙便被表哥陷害,于是两人都遭到了一顿毒打。但是在他的生活中还有一些令人温暖,让人难忘的人,如:处处都保护他的兹刚.尼克;敢于和他同吃苦,同患难的三兄弟;像阳光一样温暖,勇敢的外祖母。敢于进行科学探索的“好事情”,到处帮助他的格力高力。

我最喜欢书中的“好事情”。我喜欢他那在科学中探索的精神,我虽然也爱科学,但我还是没有他那股精神,我容易半途而废。在我的生活中,我也和阿廖沙一样,他在看到别人在欺负一个傻子时,他就会出来制止,并且他也极富有爱心,当我看见有人在欺负小动物时,我也会于心不忍,心里会想:这些人怎么能这样呢,同时心里会气愤不已。

这本书让我们了解了当时社会的黑暗和腐败,揭露了帝国主义的可耻!

读书笔记

当班主任,总有一种累的感觉。班级纪律,要维护;班级清洁,要督促;班级经费,要收取保管;学生做操,要到场;学生纠纷,要调解;学生成绩下降,又心急如焚……总之,事必躬亲,忙得不可开交。虽然班级工作从表面上看似乎是“风平浪静”,也是“井然有序”,但这是用累作为交换的,并且说不定什么时候,几位捣蛋鬼又会生出些许是非,直搅得你焦头烂额。为了让自己更轻松的、更快乐的干好班主任这个工作,能有行之有效的班级管理方法,我在书店里苦苦寻找着……在购书导购员的推荐下我买了一本魏书生的《班主任工作漫谈》的书。从这本书中它给了我强有力的回答。

魏老师以大量生动感人的事例,全面介绍了自己独具一格的班主任经验和搞好班级管理的具体措施。它寓大道理于小故事之中,富于故事性、趣味性、可操作性,蕴涵深刻的哲理,闪耀智慧的光芒,具有震撼人心的'力量。

在他的书中首先谈的就是他的人生态度、工作态度。“少抱怨环境,多改变自我。”要求我们用一种积极的、乐观 的态度对待人生,对待工作,对待学生,对待生活乃至对待生命 。要多互助,少互斗,多商量,多挑重担,少推责任。其实说穿了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这是决定一个人的人生态度、工作态度的根本。

魏老师把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称之为科学管理班集体。对,这就是科学。我不能说为什么这是科学,但我能真切地感受到,这就是科学。他当两个班的班主任,又有一半多的时间外出讲学、参加会议,而他的班级却井然有序,各方面都非常出色。事实是最好的证明。书中第三章科学管理班集体、第四章特殊情况育人方法种种、第七章科学管理班级要靠班级的主人们等,给了我育人的启迪,帮我打开这因循守旧的大脑,帮我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

魏老师的《班主任工作漫谈》让我深深体会到:要走进学生心灵,就应具备进入学生心灵世界的本领,在学生的心灵世界中耕耘、播种、浇灌,让他们的心灵绽放出真诚善良、美好光明、积极向上的花儿。在这种巨大的精神力量感召下,即使有很多恶习的、心理阴暗的学生,也会不由自主地被感染,从而萌生出否定自己错误、摒弃自己不良行为的强烈愿望,最终被引入一个全新的阳光地带。

读书心得笔记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读了《爱丽丝漫游奇境记》这本书,这本书没有华丽的语言,没有惊天动地的情节,但是就是用平淡的语言叙述的一个个有趣的故事却深深地吸引了我。

《爱丽丝漫游奇境记》这本书主要分为《爱丽丝漫游奇境记》和《爱丽丝镜中奇遇》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爱丽丝漫游奇境记》,讲述了主人公爱丽丝在兔子洞里的所见所闻,在那个与现实差异很大的另类空间里,爱丽丝遇到了一群稀奇古怪的人和动物:三月兔、柴郡猫、渡渡鸟、素甲鱼,还有掌握着生杀大权而又脾气恶劣的红心皇后,等等。在这个疯疯癫癫的世界里,爱丽丝是唯一保持理性头脑的人,一反现实中那个单纯而又幼稚的小孩子形象,体现了我们渴望独立自由的性格。

在《爱丽丝镜中奇遇》中,爱丽丝在睡梦中走进了镜子中的王国,在这个王国里,有奇特的房子,会说话的花,倒着过日子的王后,最后连爱丽丝自己也变成了王后……故事情节非常地离奇,和其他作品相比较,有一种与众不同的感觉。

看完这部名著,我感触很深,虽然爱丽丝是作者虚幻出来的人物,她的那些有趣的经历也是作者想象出来的,但是我却非常地羡慕爱丽丝,羡慕她能无拘无束地自己体验生活,虽然她那只是梦境中的事。

《爱丽丝漫游奇境记》的主人公爱丽丝教会了我在生活中要做一个勇敢的人,一个乐于助人的人,一个永不服输、乐观向上的人。

读书笔记和心得

我第一次拿到梅尔维尔的《白鲸》这本书是在高中,应当是在高二,忘记我拿的是谁的,只明白这是本名著。高二的我读了大约五分之一,没有读下去。那时我有点怀疑自我的文学素养,因为《白鲸》封面上写着“世界经典文学名著”的字样,而我竟读不下去。到了大一的寒假,我在图书馆又借了本《白鲸》,不辞辛苦地将它带回家,除了被我妈翻着看了两眼外,我看都没看,开学后就璧还了。此刻是大二的暑假,我第三次拿到了《白鲸》,这次我断断续续地读了一个星期,但我最终看完了。我对里面一些妙言锦句很感兴趣,并且这本书还让我联想到了莎士比亚戏剧。同时更多的是我感到一股矛盾,这股力量在前两次阅读时排斥着我,但此刻又完全得吸引住我。

《白鲸》被誉为“捕鲸业的百科全书”,这本书将鲸的直接描述与捕鲸史、海上捕鲸、炼油等事无巨细地呈现出来,篇幅到达整部小说的一半左右,简直给人以繁冗之感。雨果在《巴黎圣母院》一书中用了一整章来描述巴黎城。巴黎的老城,新城还有大学城,就像一个社会风俗画,或者说是关于古老巴黎的社科文献。老实讲,在《巴黎圣母院》这么一本浪漫崛奇,让你读之酣畅淋漓的小说中间插入这么一章社科文献,读者的感觉就好像是坐着过山车即将到达顶点,就要向下俯冲之际,管理人员对乘客说:“各位乘客,机械故障,请各位下车将过山车推上去,再爽不迟。”所以在李玉民的译本中,他将巴黎城的一章全部删去,这样整本小说一气呵成,奇谲瑰丽。

我的读书目的很简单,就是博尔赫斯说的,一个“趣味主义者”,读小说时不想受教育,不想思考巴黎老城的下水道。但雨果这样貌写还是很有市场的,我们的外国文学教师提起这些就显得异常开心,看雨果给我们留下了多么详尽的他那个时代对于老巴黎的社科文献般的描述啊!得,我的感觉是,雨果为了写作《巴黎圣母院》在图书馆翻阅了很多的资料,他不想让这些读书笔记没于书桌,只要将之穿插在小说中,读者不得不读,那他的心血也就没有白费。(这自然是妄议,但这本来是我的读书随笔)。《巴黎圣母院》中仅此一章的题外话已引起我的反感,更何况《白鲸》里面篇幅近半,四处穿插的“捕鲸业百科全书”的不一样词条呢?小说一开始便是一章引自《圣经》中不一样章节里面有关鲸鱼的描述,以后在故事缓慢推进时,“捕鲸词条”不时出现,并且总是成几章几章得一块儿出来,就是这些阻止了我对《白鲸》的前两次阅读。其实除去这些和故事资料并无太大关联的章节,《白鲸》能够变成两本书,一本是《捕鲸业百科全书》,一本是中篇小说《白鲸》。

但事情并不简单如此,在我将要读完整本书时,我发现了这些“百科词条”的妙用,不消说里面很多的资料还是趣味的,但就是那些与故事无关的章节也在默默地发挥作用。它们的确是在默默地发挥作用。如果单纯讲故事,那么这个长篇更像是个中篇,不多的人物(亚哈船长、大副、裼教徒、魁魁格、以实玛利和大鲸),简单的故事线索(捕杀白鲸)。问题是长篇变短篇之后故事进度加快,当然能够表现亚哈急不可耐的心境,但亚哈急不可耐之后(自然时间可能很久,但叙述时间可能仅有十几页)就碰到了白鲸。故事进度条被拨得这么快,如作者所言:“在绝大多数人看来,任何事情只要做得冷静,便是有教养。”那里的“冷静”有从容,缓慢优雅的特点。

这样貌急不可耐的叙述方式是作者拒绝的,所以作者便很多地加入鲸的百科全书的篇章做为缓冲,我们在阅读这些材料时耗费了时间,更能够深切地体会亚哈苦等无果焦急心境,也会认为找到白鲸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他们完全可能无功而返,而之后白鲸的出现就会显得像大腕一样派头十足,凶狠得实在不可一世。

因为穿插了这些关于捕鲸的细枝末节,作者在叙述时用了上帝视角来描述,等到故事开始进展时,作者也没有做出调整。小说通篇都是以我(以实玛利)的口吻叙述的,但作者经常地转换到第三视角(上帝视角),比如亚哈、大副等的内心独白,对海上自然风光的描述等。文中作者还不时跳出一些证据来支持以实玛利第一人称的口吻,显得僵硬,尤其是故事结尾处,“我”的生还貌似合情合理,却也是作者匠心独运,在向读者做着解释。当一个作者在向读者解释他为什么要如此安排时,他就有些心虚。

我觉得作者开篇(指故事开篇,而非小说开篇,小说开篇关于鲸鱼的材料恐怕能吓退不少读者)的叙述语调很好,故事本身引人入胜,趣味而引人思考。无论如何,一个礼貌人和一个野蛮人在旅店结下友谊,兴奋地前往新的征程,这都令人喜爱,向往。但当裴阔德号开船之后,以实玛利和魁魁格这两个惹人喜爱的主角受到了冷落,我们觉得他们两个才应当是故事的主角,一个主题关于友谊与文化交融的故事,这个预想在开船后戛然而止,主角让位给亚哈,在船上,以实玛利和魁魁格两人的交汇很少,亲密关系可谓绝无仅有。作者在这时的叙事语调已经转变啦。

由于故事开篇的完美,大家对魁魁格的英武十足地信赖,期望魁魁格能在最终与白鲸的搏斗中一展身手。但作者没有让魁魁格在最终的搏斗中出现,以实玛利没有讲出他的好朋友在死前的英勇,魁魁格早已在开船之后让位给了亚哈船长,亚哈成了“我”的叙述重心,“我”的情感发生如此大的转变无他,此时的“我”早已不是以实玛利,而是作者本人。但作者在小说最终却在上帝视角下把开船时落在陆地上的以实玛利从最终的大搏斗中解救出来,以圆其说。

“枝干分岔,岔上分枝。同样,从丰富多彩的题材敷演出无数篇章。”作者在写作时显得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作者这句话好像说出了长篇小说创作的真理。

“我所有的手段都是清醒的,我的动机和目的则是疯狂的。”亚哈船长说了这么一句话。这是杯具人物共有的特点,他们的情感绝对地压倒理性,即使他们本人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也没有办法,只能忍耐,爆发,无一例外。就在那里,我想到了莎士比亚,甚至欧里庇得斯。

“可是亚哈从不思考,他只凭感觉行事。”;“思考是,或者应当说是,一种冷静,一种沉着的表现;而我们可怜的心跳得太急,我们可怜的脑子动得太快,做不到这一点。”亚哈在自白,他做不到情感和理智的调和折中,那你就疯狂得干吧,你会成为传奇的英雄,让那些理性至上者客观地分析你的性格吧!

“只要一个人失却理性,那么所有其他的。

读书心得笔记

今天我读了《骆驼和宙斯》这个故事,讲的是:一天,一头牛和一峰骆驼在草原上见面了。

牛问“骆驼你好呀,你的两个驼峰长得胖胖的,看来真不错。”

骆驼说“是的。”你的长角上还带着血,是不是又和人打架了呀?”骆驼问。

“是的,我的一对长角呀,可厉害了,昨天一群狼围攻我,被我一个个全部都顶死了!牛骄傲地说。

骆驼听了特别羡慕,于是他告别了牛,来到宙斯的面前,说“伟大的神啊,请你给我两只像牛一样的角吧!”

“为什么?”宙斯问。

“这你别问,就满足我这个小小的要求吧!”

宙斯说“你有庞大的身躯,高耸的驼峰,还有两只漂亮的长耳朵,你已经很漂亮了,为什么还要角呢?”

骆驼说“牛为什么能有角,我为什么没有,这不公平。”

宇宙生气了,说:“你已经拥有了这么多的好处,却还不满足,看来,应该把你的耳朵变小一些了!”

宙斯的话刚说完,骆驼一摸,自己的耳朵真的变小了很多。

从此,骆驼就只有一双小耳朵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骆驼太贪了,它已经拥有了很多,可还不满足,所以宙斯把它耳朵变小了。我们做人呢不要拿自己和别人攀比,那样是自找烦恼,在你眼红别人的同时,自己往往也会失去很多,所以不要像骆驼那样贪得无厌。做人要知足,知足者常乐!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