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月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也是对未来工作的规划和部署。在质量月期间,我们邀请了一家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一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我们的质量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
一、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设置的质量管理与改进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要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人员组成合理,职责与权限范围清晰,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为医院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质量管理与改进的.领导与决策职能;其它医院领导干部应切实参与制定、监控质量管理与改进过程。
3、医疗、护理、医技职能管理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临床、医技等科室部门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5、各级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职权和岗位职责,并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与分析技能。
三、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1、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是全面、系统的书面计划,能够监督各部门,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科室的日常质量管理与质量的危机管理。
2、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1、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危急值报告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2、对病历质量管理要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五、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六、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将质量与安全的评价结果纳入对医院、科室、员工的绩效评价评估。
七、建立与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成医疗质量管可追溯与质量危机预警管理的运行机制。
八、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应用《诊疗常规》指导对患者诊疗工作,逐步用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管理规范对患者诊疗行为。
九、建立不以处罚为目标的,是针对医院质量管理系统持续改进为对象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能够把发现的缺陷,用于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程序的改进工作。
十、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常用的结果性指标体系,逐步形成结果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过程性指标的监控与评价体系。
施工现场管理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现场管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特制定此制度。
一、 质量例会制度
为了保证工期、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效、降低成本、做到文明施工,项目部应定期召开例会,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1、 项目部每周日晚20:00召开一次例会,小会不定期召开。
2、 项目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及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3、 例会主要内容:
(1) 每天计划完成的情况,质量、安全、施工现场情况,施工物资供应情况;
(4) 履行合同情况或履行合同时发现的问题,及如何解决;
(5) 需要建设、监理、分包单位配合的问题内容;
(6) 需要项目经理进行内部、外部协调的问题;
(7) 施工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和控制措施;
(8) 风险因素的分担和控制及取证问题;
(9) 其他有关事项等。
二、 “三检”及交接检制度
1、“三检制”即工人班组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2、班组长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并做好记录。
3、班组工人要认真操作,随时自检,每完成一项施工任务后,按质量标准和设计图纸进行自检,工序交接时,正道工序的班组要认真检查上道工序的质量员组织同工种的班组互相检查,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4、项目质量员要督促检查工人班组执行“三检制”,严格控制工序质量。
三、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详见后附《龙康新苑施工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奖罚措施》)
1、奖励办法
(1)竣工的工程,经评优单位评定全部为优良工程,且全年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项目发“质量优秀”奖。
(2)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优良工种,由公司发给奖金。
评为地(市)优良工程的,奖给项目班子壹仟元;
评为省优工程的,奖给项目班子贰仟元;
评为汾水杯工程的,奖给项目班子叁仟元;
2、罚则
(1)没按计划创优的工程,罚款金额相应为创优奖金的一倍,交于公司财务,作为奖金专款专用。
(2)发生一次重大质量事故,即经济损失十万以上的,事故单位负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罚款伍仟元。
(3)发生一次一般质量事故,即经济损失十万以下的,罚款壹仟元。
(4)发生一次质量问题,即经济损失叁仟元以下的,由该单位处理。
(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事故单位负全部经济责任。
四、施工日志制度
1、施工日志是施工期间全过程活动的综合记录,是查阅施工活动的根据,项目部应认真详细做好记录。由施工负责人逐日进行记载。
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施工日志列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归档保存的文件,因此,施工日志要一式三份记录。
3、施工日志由项目施工负责人逐日进行记载,将每天施工活动的事项简单摘要的记录下来。
4、记载的问题和解决的问题要前后呼应,特别是记载的有关质量和安全问题,必须要有处理结果的记录,不可留有隐患。
5、施工日志的主要记载内容:
(1)天气变化
当日天气是晴天、阴天、雨天或是雪天、风天(风力大小),天气的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度、成本又什么影响,所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损失如何补救,未来天气预报情况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2)当日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逐日完成的施工形象进度,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到什么部位,安装的配合情况,分包单位的配合情况、与监理的配合情况。
(3)施工人员调动情况
管理机构的调整,管理人员的变动,劳动力的调整,当日有多少人施工、几个工种、每个工种有多少人,新工人进场及安全教育情况。
(4)材料供应情况
材料、商品砼、构配件和机具设备进场的规格、数量、品种、型号及复验结果、使用部位,如:钢筋、水泥、砂、石、防水材料、混凝土及预制构配件,有否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施工及采取的措施。
(5)设计变更
施工中有哪些图纸要修改,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图纸的标识是否对班组进行了交底。
(6)重大技术措施和其他决定
施工中采取哪些技术措施或会议决定事项及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项目。
(7)砼、砂浆试块的制作数量,并在试块上标注制作日期、取样部位、养护条件、强度等级和保管情况。进场原材及钢材试件取样情况。
(8)因停水、停电、风、雨、雪天或设计变更造成的窝工、停工的记录及办理签证手续。
(9)质量和安全情况
施工中质量、安全内外部检查情况,发现的隐患问题及防患措施,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贯彻安全“一标三规范”情况,有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等。
(10)国家、省、市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本单位公司、分公司检查提出的问题及项目的自检等整改措施。
(11)其他有关工程的事项。
质量责任制
一、技术交底制度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2、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变更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的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执行前向执行人员进行书面交底。
3、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双方签字后归档。
4、技术安全交底内容:
(1)落实有关工程的各项技术要求;
(2)提出图纸中必须注意的尺寸、轴线、标高以及预留孔洞、预埋件、镶入构件的位置、规格、大小、数量等。
(3)对使用材料的品种、等级、质量要求及砼、砂浆、防水、绝缘等。
(4)交待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工种之间和土建与安装等之间施工交叉的配合,技术安全注意事项等。
(5)设计变更的具体情况。
(6)结构吊装用的机具设备性能,构件重量、吊点、安装部位、吊装顺序、支撑系统、安全技术规程。
(7)焊接程序和工艺。各操作项目检查工艺。
(8)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操作要点。
(9)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应注意的施工质量通病。
(10)特殊过程关键工序的交底更加细致。
二、设计变更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如需修改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改变设计。
2、设计变更的标识
变更文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统一编号,盖“设计变更”印章,发给有关部门。
三、挂牌制
为了确保实现产品可追溯性,施工人员责任落实到个人,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制。
1、挂牌标识的范围
(1)现场存放的工程材料及半成品。
(2)现场的备品备件设备。
(3)制作生产的半成品。
(4)施工过程产品和竣工产品。
(5)甲供材料。
2、标识的方式
标识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使用划定区域标牌、标签、划线涂色、编码签字印章、文件记录等易于识别的方式。
(1) 进场的原材料、法兰、阀门等部件挂牌标识,由项目材料员负责。
(2) 入库的材料应用卡片标识,顾客提供材料应有“甲供”字样,由项目材料员负责。
(3) 现场制作的构件、半成品以标签标识,由工程项目材料员负责。
(4) 产品的过程和状态以方案记录,卡片标识、工程质量评定表标识由工程项目施工员负责。
1、标识的内容
(1) 挂牌或卡片标识应说明名称、规格、产地、检验状态,钢材、水泥等应标明数量和进场时间。
(2) 半成品标识应说明名称、规格、数量、工程使用部位。
2、标识的管理和保护
(1) 项目部根据现场情况统一制作和管理标识,从出库到竣工,直到交付业主都执行《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
(2) 施工现场、库房等材料人员负责保护各种标识,标识丢失或损坏,项目部要及时补做,因施工条件的原因,造成材料转移,标识也相应转移。
(3) 公司材料科对项目部的标识进行检查,填写“产品标识检查表”限期整改。
(4) 对有追溯要求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发料时,材料员必须填写“主要材料追溯卡”以便追溯,追溯卡的内容为:材料名称、规格、使用部位、进货单位、进货日期、试验检验状态、编号等。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项目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做好原材料和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一、 原材料的检验和试验
1、原材料(含商品砼)、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复验报告。
2、采购员应在合格供应方中采购,严禁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
3、保管员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应进行验收。
4、凡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并报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5、原材料检验必须执行“见证取样”送检,按照太原市质检站并建监字[2000]5号《太原市建筑工程施工试(检)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制度》规定执行,由项目部送于工程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出具检验报告。经试验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保管员应妥善存放并做好标识。未经检验和以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亦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复试。
二、 施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
1、项目部应在产品形成的适当阶段进行监视和测量,严格控制过程质量确保产品质量。
2、项目部要做好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送检、使用、保管和维修工作,按照公司制定的《计量器具管理办法》执行,确保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的完好准确。
3、班组施工要执行“三检制”,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经质量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转序,严格控制“工序质量”。
4、隐蔽工程验收,在隐蔽前,由项目质量员检查,达到要求后填表,报监理单位验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质量,由项目质量员、工长(施工员)、班组长等有关人员自行检查符合要求后填表,报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
6、分项工程质量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评定签字后,项目质量员填表,报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
7、分部工程质量所含的分项工程质量、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安全与功能检验均应符合规定,经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等有关人员自检评定符合要求后填表,由项目经理提交监理单位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勘察(地基与基础)、设计(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签字,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时,公司总工程师参加。
三、 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a)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出厂合格证和复试报告为标识。
b) 现场堆放的材料和库房存放材料用标牌作标识。
c) 施工过程产品的标识
(1) 班组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以“工程质量三检表” 为标识,有关班组长签字,项目质量员核查签证。
(2) 隐蔽工程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为标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工长(施工员)、班组长签字,监理工程师签证。
(3) 检验批质量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为标识,项目经理、工长(施工员)、班组长签字,监理工程师签证。
(4) 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为标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工程师签证。
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为标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发展的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工程施工切实把工程质量摆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第三条、贯彻建筑企业质量责任制,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原则,落实质量终身制。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及管理部门应独立履行质量检查、监督、控制、职责。各级人员必须支持质检部门和质检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第五条、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依据本制度制定其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公司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制
第一条、公司总经理的质量责任:
1、公司总经理是第一质量责任者,对整个企业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负全责。
2、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
3、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健全各级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4、决策、审批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制度、各级责任制。
5、完善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的培训、教育体系
6、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重视和支持质量否决权。
7、领导、组织、检查企业内的质量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完善持续改进措施。
8、掌握质量动态,协调各部门质量工作关系。
第二条、公司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
1、认真贯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质量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
2、执行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验收标准、企业标准。
3、制订公司的质量发展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落实制订公司质量责任制,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公司各级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5、领导和组织公司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
6、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支持和行使质量否决权。
7、掌握工程质量动态,领导质量预控,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8、对工程质量实行内控,协助总经理行使质量奖罚权。
第三条、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1、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并对企业质量技术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
2、负责公司范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审批。
3、组织制订创优工程的工程质量计划,并针对目标加以落实,制订具体技术措施。
4、组织各项目广泛开展qc小组活动,通过职能机构使这项活动经常化。
5、制订公司确保工程质量若干规定,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7、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
第四条、质量处的质量责任
1、质量处是公司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2、认真收集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的法规、法令、条例及企业标准。
3、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各基层单位承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不按验收规范、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有权按规定对基层单位根据施工现场质量的优劣提出奖罚意见。
4、参加质量计划、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的编制和质量问题监督整改、验收。
5、经常深入基层和施工现场,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的动态,并帮助施工现场解决工程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6、协助项目部开展“三检”工作。
7、及时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汇报全公司工程质量情况。
8、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检查、监督、归档和管理工作。
9、参加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0、正确做好公司内控评定,负责竣工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
11、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开展qc小组活动。
12、对本公司施工工程中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检查。
第五条、施工技术处的质量责任
1、施工技术处是质量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2、负责指导并督促检查所属各工程公司、项目部认真执行国家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
3、负责开工报告的审批,督促抓好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创优计划的实施、施工技术交底和过程控制。
4、监督生产执行情况,做好施工前准备。
5、参加直属项目部工程中间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
6、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项目部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落实整改。
7、协助公司开展qc小组活动。
8、管理职工学校开展运行,组织职工全员质量工作培训教育。
9、参加与支持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参加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总工程师办公室的质量责任
1、总工程师办公室是质量管理的重要部门。
2、负责指导并督促检查所属各工程公司、项目部及施工现场认真执行国家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
3、组织参加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4、做好技术交底和技术措施工作。
5、负责统计技术在质量管理上的应用与培训。
6、对重大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方案和技术性补救措施。
7、负责公司qc小组活动。
8、抓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9、行使公司全面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公司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
10、负责公司质量体系第三方认证的组织工作,确保公司通过质量体系的复审和换证工作。
11、负责公司质量体系的宣传和培训,使公司全体人员了解和贯彻公司质量体系和各项管理标准。负责tqm工作落实。
12、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公司管理评审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对体系中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和预防,并确保实施到位。
13、负责公司质量记录的控制和管理,使质量记录符合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
14、编制公司年度质量计划和公司长期质量管理计划。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的质量责任。
1、公司办公室是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职工生活,解决后顾之忧的部门。
2、合理安排各职能人员,搞好部门协调工作。
3、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4、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丰富文化生活。
5、提供后勤服务。
6、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提高觉悟。
7、组织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技术培训,负责职工持证上岗及换证工作。
8、负责机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职称评定工作。
9、编制培训教育计划。
第八条、财务处的质量责任。
1、财务处是提供资金的重要部门。
2、建立、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活动管理工作。
3、负责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做好经济分析。
4、负责公司对外、对内资金的结算工作,加快资金周转。
5、负责公司员工工资,福利补贴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安全处质量责任
1、了解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2、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实施应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以质量求安全。
3、根据工程的工程质量计划,正确把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合理组织安全生产。
第十条、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的质量责任
1、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是企业基层质量管理的'全面组织者。对管辖范围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2、贯彻上级精神,执行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积极开展质量活动。
3、制定分公司、办事处的质量目标、质量计划。因地制宜制订分公司、办事处的质量管理各项制度、责任制。
4、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按要求落实设岗。
5、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创优目标达到计划要求。
6、组织质量大检查,坚持质量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质量奖罚。
7、积极推行qc小组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一条、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综合考评,分公司、办事处对所属施工项目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评比。并建立质量责任制考核奖罚制度,对照质量奖罚制度严格奖惩。公司对分公司、办事处每半年检查考核一次。
第二条、施工项目必须配齐检测工具,并建立台帐,施工班组应做到对施工的内容全部进行实测实量,严格按内控指标检查验收。
第三条、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变更联系工作,做好地基验槽、隐蔽工程验收及其它检查、验收,做好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报公司核定。
第四条、公司实施创优工程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后15天内由项目部会同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及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创优目标,由项目负责人制订创优计划和措施,经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分公司(办事处)创优计划报公司备案。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加强对质量人员的指导、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维护质量人员的威信,真正做到有责、有权。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习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进行技术讲座和指导等。
第六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因素和环节,做好控制和协调工作,将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第七条、公司要严格项目开工审批制度。工程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必须按公司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填写开工报告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一式四份,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再送相关部门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开工。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私自开工的,以违章施工论处。单位工程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做好图纸会审工作,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顺序、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八条、坚持“三级质量检测制度”,对检测结果及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质量统计分析,持续改进工程质量。
第九条、单位工程应挂牌施工,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应设置计量器具,并做好砼、砌筑砂浆的原材料过磅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经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检验验收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单位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质量要求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对于采用新结构、新工艺的项目,技术交底中要详细说明,施工时要先做样板,验收合格后再全面铺开。对分包工程必须有书面的技术交底,并应督促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项和分部的施工交底。
第十一条、对技术素质差、工程(产品)低劣的班组和有关人员,质量员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制止、纠正、停工整改、罚款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建立质量例会制度,把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交流,群策群力,搞好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必须按规定执行由专人负责,送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弄虚作假,试验结果要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做好细部处理工作及成品保护工作。单位工程进入装饰阶段后,施工技术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制订有关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提高观感质量和整个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15天上报公司质量部门,进行质量内部预检,对预检中发现的质量弊病,项目部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tqc活动,抓好全员质量意识教育,严格执行建设集团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内控指标,做好质量预控。
第四章 技术交底
第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项目经理在开工前召集项目全体施工管理人员召开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会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介绍工程特点、难点、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平面布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其它项目管理措施以及现场规章制度等。
第二条、技术交底应结合具体操作部位细致、全面地进行,同时以书面形式交底,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具有针对性。不同部位、不同工艺、不同工种、季节性施工均要分别予以交底,并要有交底人、被交底人,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
第三条、针对特殊工序要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每个工种,每道工序应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各工种班组长接受交底后,应组织工人进行认真讨论,保证施工意图正确无误地得到贯彻。
第四条、未经技术交底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任意施工。
第五章 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一条、隐蔽工程应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有关质量管理人员组织检查验收。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部位及实测合格率。对不符合规范要求、企业标准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的,由施工班组限期整改,并通过复检。
第二条、在项目部有关质量管理人员检查合格的基础上,通知业主和监理公司组织检查,对不合格项由施工班组限期整改,并通过复检。
第三条、按有关规定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到场验收的部位,由监理公司通知和安排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开具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同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四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由施工员(技术员)填写,参加验收的责任人员签字(设计、监理、业主、施工),并加盖公章,重要分部或特殊部位的验收还需有隶属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盖章,并由资料员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六章 技术资料
第一条、各项技术资料应按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整理,省内项目部必须使用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其它省市使用的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有效。项目材料员应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材料质保单。项目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资料。
第三条、单位工程竣工后,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要求后才能交付验收,每一检验批验收时,须提供质保书、试验报告单、自检记录、技术复核记录给质量员,并在自检人员签字的基础上才能验收。整理的资料(包括格式、页面、书写、签章、装钉等)应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条、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后30日内交公司质量处审查存档,分公司、办事处负责监督和协助项目部做好技术资料检查归档,合格后上交公司质量处,未设分公司、办事处的项目,由项目部直接上交公司质量处审查。
第五条、上交公司的资料需原件,必须装订成册,建立总分目录,厚度控制在40mm以内,并装入档案盒。装订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第六条、所有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度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第七条、总包单位应及时检查、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工程技术资料,总包范围内所有资料必须一同上交公司存档。
第七章 材料管理
第一条、材料采购必须在合格材料供方名录内采购,当生产急需时,应经项目经理或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允许后方可在名录外采购。
第二条、项目部对工程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送货单位进行核对,确认物品规格、数量、验收证件,检查外观质量,填写并保存进货验收记录。
第三条、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如钢筋、水泥等)按照有关规定取样送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样品试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按照《不合格/不符合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条、入库材料应由有关责任人和仓库保管员负责入库验收。验收内容为材料的类别、型号、规格、数量以及采购物质的合格证明等。
第五条、现场堆放材料应符合规定要求,做到堆放整齐,保护良好,并做好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
第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领用。
第八章 回访和质量保修
第一条、各分公司、办事处组织对本单位上年度竣工的单位工程进行回访和顾客满意度的检测、分析、改进,并做好记录,上报公司质量处存档。顾客的意见、投诉的处理应作好记录。
第二条、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必须派人处理。对顾客的投诉,在接到投诉后三天内必须进行回访和服务,上门实地察看,并落实必要的人、财、物。
第三条、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凡属保修期外的工程维修,应根据实际情况与顾客商洽,落实维修经费后,由分公司、办事处派专人进行修理。
第九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一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并报质监站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公司、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第三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公司应立即向建设集团汇报,并填写《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事故发生后,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要协助工程部门开展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章 创优目标及奖惩
第一条、优质工程奖励
1、 工程质量获得国家“鲁班奖”,奖励100万元。
2、 工程质量获得省(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如浙江省钱江杯),奖励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3、 工程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如金华双龙杯,杭州西湖杯),奖励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 工程质量获得县(县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5、 工程主体质量获得省(直辖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奖励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6、 工程主体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奖励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万元。
7、 同一只工程的质量按最高奖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主体结构工程优质与竣工工程质量奖可重复计算。
8、 工程质量受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奖,视具体情况参照奖励。
9、 参与受奖工程分项施工的应在文件中有明确参建单位,参与施工的奖励为上述奖励的1/5计。
10、 受奖工程均以颁奖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11、 获得装饰优质工程奖励,按规模大小,受奖级别参照奖励。
第二条、省市大检查通报的奖罚
1、 在省(直辖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5000元。
2、 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2000元。
3、 在省(直辖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4万元。
4、 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2万元。
5、 上述同一通报中,质量与安全双重表扬的,奖励按一项计;质量与安全双重批评的按条文重复罚款计。
第三条、新闻暴光的罚款
1、 受新闻电视台暴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10000元。
2、 受报纸暴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10000元。
第四条、技术资料和保修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套技术原件应在一个月内上交公司存档,如未上交,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押金,年终结算时给予预扣,一年结算一次。
2、每年上交资料截止时间为次年一月十日。
3、由于项目部原因,若资料不能上交公司存档,押金作罚款处理。项目部不予经济决算。
4、竣工工程必须按照公司质量保修制度进行保修,如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回访保修,资料押金、保修金不予返还,项目部不予经济决算。
第五条、工程质量奖励基金的奖罚
1、根据公司责任承包书或合同,质量奖励基金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5%提取,奖罚按决算总造价计算。
2、内控评定按观感70%,平时检查30%考虑汇总,按项目的得分分档返回或罚款。
3、 本奖罚单独实施,不包括大检查奖罚和平时罚款。
第六条、质量管理处罚
1、 项目部无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制度,罚款1000元。(必须包含图纸会审、设计修改、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批、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评定、质量奖罚、质量例会、工程实体检验检测、总包对分包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制度)
2、 项目部无详细的质量计划,罚款200元。
3、 项目部质量员、资料员无证上岗,各罚款500元。
4、 项目部与分包无质量责任书,罚款500元。
5、 施工用的测量计量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检定的,每一件(项)罚款100元;施工现场缺测量计量工具,每一件(项)罚款200元。
第七条、施工质量问题处罚
1、 钢筋表面严重生锈,有油渍、漆污每处罚款100元。钢筋安装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每一个(处)罚款300元。
2、 混凝土现场搅拌没有挂级配牌或无过磅及记录,罚款100元。混凝土施工缝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留置,每处罚款200元。拆模试块不是同条件养护的每组罚款100元。混凝土试块有多余或空白,每组罚款200元。
3、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处渗漏,每处罚款100元。
4、 现浇结构构件截面尺寸偏差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5、 砌筑砂浆拌和时不挂牌或不按设计配合比,每发现一次(处)罚款50元;如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发现,每发现一次(处)罚款100元。
6、 砌体工程的砂浆饱满度抽查三组,其中一组或一组以上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0元处理。
7、 砌体留直槎不按规定留拉结筋,或拉结筋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8、 砌筑时发现干砖上墙,罚款500元。
9、 承重墙体使用断裂小砌快,每处罚款100元;小砌快未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的,每处罚款100元;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快产品龄期未到28天的,罚款100元。
10、 构造柱处砌体未按规定留马牙槎,每处罚款50元。
11、 砖墙上留置洞口宽度超过30cm未设过梁板或过梁搁置长度小于120mm,每处罚款50元。
12、 阳台砖墙和扶手与墙体的连接部位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每处罚款50元。
13、 除门洞口外,对厕所四周隔墙下口未按规定做砼翻口且高度小于120mm的,每处罚款100元。
14、 地坪严重起壳、起裂、起砂面积大于200cm2,每处罚款50元。
15、 凡踢脚线空鼓长度超过30cm,每处罚款30元。
16、 多空砖上安装门窗樘用射钉固定的,每樘罚款50元。
17、 铝合金、塑钢门窗边框渗水,每处罚款50元。
18、 管道后墙面未粉刷或严重不平,每发现一处(间)罚款50元。
19、 外墙面砖、室内瓷砖、地砖起壳空鼓面积超过1m2,每处罚款50元。
20、 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不论范围大小,每处罚款200元。
21、 墙体表面留置水平沟槽或横向开槽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墙身开槽没有用机械切割,每处罚款200元。
22、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未做防护栏杆,每处罚款500元;防护栏杆高度小于1.05米,每处罚款200元;防护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米高度内留空的,每处罚款100元。
23、 窗台高度低于0.80米未做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楼梯梯段净宽小于1.10米的,每跑罚款100元;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小于梯段净宽的,每处罚款100元;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净高小于2.00米的,每处罚款200元;梯段净高小于2.20米的,每跑罚款100元。
25、明装大、小便污水管滴漏水,每处罚款100元,地漏周边渗漏和穿接板套管处渗漏每处罚款100元。其他管道接楼滴漏水每处罚款50元。
26、埋地管道未做护理处理,每处罚款200元。金属管道埋地未做防腐处理,每处罚款100元。水平沟槽或横向开槽,每处罚款100元。墙身每处罚款200元。
27、管架和风管支架制作时,下料、钻孔有电焊气割,槽钢支架、门型支架制作时没有采用45°拼缝焊接,每处罚款50元。
28、支架安装前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除锈刷漆的,每个(条)罚款50元。
29、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出现无坡或倒坡,每处罚款100元。
30、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没有规范要求设置套管,每个(处)罚款50元。
31、卫生器具和地漏水封高度小于50㎜,每个罚款50元。
32、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没有按规范要求采用柔性连接,每处罚款200元。
33、严禁对镀锌钢管进行焊接,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4、水泵安装时进出口的变经管没有使用偏心大小头,每个罚款100元。
35、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厚度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6、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线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37、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另(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具有标识,每缺一盏罚款100元。
38、扦座接线不符合规范规定连接,每只罚款50元。
39、金属电缆桥架的接地(pe)或接零(pen)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40、配电箱、盒、桥架安装不使用机械开孔,每个(处)罚款100元。
41、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42、资料中的各责任人签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100元。
4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未经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盖章的罚100元。
4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罚款200元。
45、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材料报验等要求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的项目,如未按规定实施的每项罚款100元。
46、试块的取样留设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罚100元。试块的强度评定不合格的罚200元。试块的强度出现3次(含)以上的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200元。
47、钢筋原材料的质保单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50元;抽样复试未按规定执行每项罚100元。
48、焊接接头复试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罚100元。
49、水泥的质保书收集及复试报告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罚200元。
50、结构承重的砌体材料未经规定复试而使用的每次罚200元。
51、防水材料未按规定复试的每种罚200元。
52、装饰工程(如幕墙工程)关于安全使用功能的复试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罚200元。用于室内的石材未做放射性试验,用于室内吊顶门窗等工程中的人造板材未做甲醛含量试验,用于幕墙石材未做弯曲强度试验,铝塑复合板未做剥离强度试验及幕墙各种材料的相容性试验的各罚200元。
53、原材料、试件等造成先使用后复试既成事实的每项罚100元。
54、混凝土浇捣无坍落度检查及记录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无测温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55、住宅采用的电度表、水表、热量表按规定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如无每项罚款200元。
5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测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测验,每缺一项罚款200元。
57、通风管道无漏光检测,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58、给水管道竣工后,没有对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每项罚款100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条、本《制度》凡遇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制度》经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组长:。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账,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账;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账;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账。
第三章农药使用
(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账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发布、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账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并分别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修正后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第五条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条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条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动植物种植、养殖规划,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并合理确定动植物种植、养殖密度。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和种植、养殖规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环境要求,严格保护出口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并加大对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前款规定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
(三)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以警告,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是项目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它对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园林绿化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纷纷提出创建园林城市,有效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了城市品位和投资环境。搞好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民的需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市场选择优秀施工企业队伍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来说,把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是当务之急。
1 组建项目经理部
组建项目经理部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前提。园林绿化工程涉及面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综合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内容多样化、复杂化,工程规模日趋大型化,园林绿化工程与土木、建筑、市政、亮化及其他建设部门协同作业日趋增多,园林绿化工程还涉及美学、艺术、文学等相关领域,其艺术文化内涵逐步提高,此外还具有施工方法不一,质量要求不一,季节性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因而施工项目的质量比一般工程项目的质量更难以控制,搞好施工之前的组织设计是搞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关键。
1.1 组建项目经理部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接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后,要及时成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由政治素质强、施工经验丰富、具有一定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人选担任。
1.2 规划施工项目管理目标
项目经理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施工图进行汇审,确定图纸的正确性与适用性。项目经理要深入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搜集地形地貌、地下管线、施工条件等有关资料,对质量、工期、效益目标做出规划。目标规划工作从根本上决定了项目经理的管理效能,因此要及时组织项目经理班子成员对目标系统做出详细规划,进行目标管理。结合工程特点、地区环境和施工条件,从施工的全局和技术经济的角度出发,遵循施工工艺的要求,科学地制定施工组织设计。
1.3 制定制度和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园林绿化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时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从而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要对规章制度和规范进行审批、督促和效果考核。
1.4 选用优秀人才
项目经理要选择精通园林绿化专业、经验丰富、精干高效的人才进入项目经理部,要选择那些选得其才,用得其能,置得其所的优秀人才进入项目经理班子。项目经理必须做好施工项目组织设计工作。
2 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制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目标,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体系的建立是实现项目经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项目经理之所以能对工程项目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有自上而下的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作基础。
2.1 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与企业经理(法人代表)之间签订目标责任制
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产生后,要与园林绿化企业经理就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这种责任书是对项目经理的“任职目标”,是对施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及项目经理部建立、解体和善后处理期间重大问题的办理而事先形成的具有企业法规性的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效益、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成本降低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
2.2 项目经理部与本部其他人员之间签订管理目标责任制
项目经理在实行个人负责制的过程中,还必须按“管理的幅度”和“能位匹配”的原则,将“一人负责”转变为“人人尽职尽责”,在内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分工负责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每一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将岗位职责具体化、规范化,将各业务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规定清楚,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将企业横向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3 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关键。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通过一系列的检测手段和方法及监控措施,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重点要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管理。
3.1 以园林绿化职工的工作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由园林绿化职工所创造的,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责任感、事业心、质量观、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均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部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园林绿化职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导作用,增强质量观和责任感,牢牢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负责地搞好本职工作,以优秀的工作质量来创造优质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3.2 严格控制园林绿化材料的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部分投入了一定的各种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绿化部分投入了大量的土方、苗木、支架等工程材料,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是构成工程质量的基础,投入材料的质量,如土方质量、苗木质量规格、各种管线、铺装材料、亮化设施、控制设备等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因此,严格控制投入材料的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对投入材料的订货、采购、检查、验收、取样、试验均应进行全面控制,从组织货源到使用认证,要做到层层把关,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施工方法先进,技术合理,安全文明施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3.3 遵循植物生长规律,掌握苗木栽植时间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好坏与苗木的成活率有很大关系,园林绿化工程中投入的苗木材料是有生命的绿化植物,不同的绿化苗木具有不同的生长规律,栽植季节和栽植时间也各有差别。掌握不同苗木的最佳栽植时间是苗木成活的关键,因此,必须遵循苗木生长规律,在苗木最适宜时间内栽植,确保苗木成活,提高工程质量。
3.4 全面控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重点控制工序质量
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都是由若干个分项、分部工程组成,要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就必须全面控制施工过程,使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都符合质量标准,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又都是通过一道道工序来完成,由此可见,工程质量是在工序中创造的,要确保工程质量就必须重点控制工序质量。对每一道工序质量都必须严格检查,当上一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决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只要每一道工序质量都符合要求,整个工程质量就能得到保证。
3.5 严把园林绿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关
园林绿化工程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是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分项工程质量等级不符合标准,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也不可能评为合格,而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正确与否,又直接影响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此,在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时,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检查,避免出现判断错误,每一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时不可降低标准。
3.6 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要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质量问题消灭于萌芽之中,预防为主就是加强对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对投入品质量的控制,做好质量的事前、事中控制,从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转向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对工序的检查,对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
3.7 严防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
系统性因素如使用不合格的园林材料,违反操作程序、操作规程,土方质量、苗木质量规格达不到设计要求,均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事故。只要增强质量观念,提高工作质量,精心施工,完全可以预防系统性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因此,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要严防或杜绝由系统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以免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事故。
4 推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
推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保障。随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不断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制已全面进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行业。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遵循科学准则,以科学态度,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既维护业主的利益,又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从而保证了工程施工质量。园林绿化监理人员从工程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能够做到全过程跟踪,发现不合格材料、工序、产品做到及时整改,保证了园林绿化工程每个环节不出问题,从而保证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
5 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
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保证。目前,一般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期不超过半年,但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规定从工程施工到工程移交需两年,即绿化养护期规定为苗木两个生长季节,目的就是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生长良好。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苗木成活的关键,如果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优良,但绿化养护管理不到位,将严重影响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影响工程质量。俗话说:“三分栽,七分管”,如果后期养护管理不到位,如浇水不及时,导致树木成活率低;树木支架不牢,导致栽植树木歪斜;除草不及时,导致绿地杂草丛生;打药治虫不及时,导致病虫害严重等质量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6 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
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不可缺少的部分。竣工验收是施工阶段的最后环节,也是保证合同,提高质量水平的最后一道关口,通过竣工验收,全面综合考察工程质量,保证竣工项目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因此,竣工验收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通过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整理,既能总结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施工过程和养护过程,又能为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变更、竣工资料,提供后期使用、维修的根据。项目经理部必须重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确保工程圆满结束,质量合格。
7 结束语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与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安全控制之间既存在着相互对立,又存在着相互统一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做到工程质量合格,进度符合合同要求,投资成本合理,安全文明施工。
园林绿化工程与其他的工程建设一样,质量是第一位的,每一个园林绿化施工都是一个艺术创造的过程,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园林绿化工程的品质。本文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对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谈点粗浅体会,与同行一起探讨。
1、现场质量管理策划
质量管理是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保证,为此我们在工程项目确定后,项目部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结合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对现场质量管理进行策划。
1.1确定工程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是合同的要求,也是我们施工单位满足顾客要求的努力方向。一般我们的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工程合同要求定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率(如100%)、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或优良)、苗木成活率(如100%)等。
1.2组建现场组织机构
现场组织机构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一个精干、有效、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是工程项目质量的保证。
我们建立以公司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为首组成的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为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完成,我们建立和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1.3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1.3.1建立“质量技术交底”制度
按照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形式,逐级进行绿化工程合同交底,技术交底和施工交底。确保每个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都了解和熟悉本工程的施工技术和质量要求。
1.3.2建立“三检”管理制度和技术复核制度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测量放样、挖土平整、回填造型、土壤改良,苗木栽植、绿化养护、园路铺设、建筑小品、水电安装等各工序的施工,严格技术复核制度和“自检、互检、专检”的三检制度,施工检验均有专人负责。
1.3.3工作质量的考核制度
工作质量是工程质量的保证,激励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创造优良的工程质量是我们施工单位的目的。
我们由项目经理负责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按照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工作质量考核。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1.4编制和收集施工实施文件
施工实施文件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就是我们通常使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主管、公司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起根据工程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实地考察情况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二部分就是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第三部分就是涉及施工所需的有关规程、规范、检验标准等外来文件。以上这些施工实施文件,均由项目经理负责在工程开工前收集到位并发放给相关人员。
2、规范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就是通过现场施工过程中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质量目标能够实现,以及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园林绿化工程的规范标准。我们工程项目部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规范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2.1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确保施工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努力控制的,所以他们的质量意识以及责任感、技术水平等都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我们项目部“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导作用。具体做法是:
(1)项目部组建后,由项目经理负责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公司质量方针――规范管理、诚信守约、精心施工、细心养护;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
(2)公司与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与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质量和安全责任协议》。加强各责任人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感。
(3)通过必要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施工技能和安全操作水平。
2.2严格控制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的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机械设备如:搅拌机、挖掘机、土方车、割草机、割灌机、汽油泵、电焊机等是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施工工具,严格控制施工设备的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
园林绿化施工材料如:土方、苗木、草皮、土建、工程中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板材、构配件、各种管线、型材、铺装、水管、灯饰等安装材料以及化肥、农药等养护材料,涉及的工程材料种类是比较多的。绿化工程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因此,控制好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是创建优良工程的基础。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施工设备和工程材料质量的控制:
(1)选择合格供应商。我们项目部在公司工程部的指导下,进行合格供方的选择,首先对供方进行考察,根据供应商的实力、供货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审,择优评定,确保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源头。
(2)正确传递采购信息。施工主管和采购员根据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数量、规格、质量等要求,在工程启动前制定采购清单,项目经理必须对采购清单进行核实、确认、批准签字,确保采购物资符合工程要求。
(3)严格进场物资的验证。进场物资由项目部有检验资格的授权人员按照采购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产品合格证书、检疫证明、设备的鉴定证书等,同时做好记录,对不合格品退回供应商。
(4)对于公司内部调配的设备或者租赁的设备以及甲方提供的材料,在进场前,同样进行严格检验和验收,做到不符合要求,不使用。
2.3施工过程的控制
全面控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施工工艺及控制重点工序质量是构成合格工程质量的基础。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都是由土方工程、绿化种植、建筑小品、水电安装、园路铺设、水景工程等等若干个分项、分部工程组成,要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良的目的,就必须全面控制施工过程,使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都符合质量标准,对每一道工序都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质量标准严格检查。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文件控制:施工文件对工程施工起着主要的指导作用,所以施工前,项目部必须收到并组织相关人员熟悉相应的施工文件。我们公司技术部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园林绿化的施工工序编制相应的施工工艺以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特殊工序操作规程,将所有的施工文件、图纸以及有关的'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发放到项目部。
工序控制:我们项目部由施工主管和班组长负责向施工人员进行每一项工序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方案的交底,并指导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
(3)检验控制:要求施工班组在完成每一项工序后,做到自检。然后由质量检验员按照检验标准,对每个分项工序进行检验,当上一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决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隐蔽工程的控制:由施工主管负责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对隐蔽工程和特殊工序按特殊要求实施施工,并严格实施复核和提交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转入下一个工序。并做好相应记录。
(5)不合格控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合格品和不合格工序,如进场苗木和其他施工物资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品,施工过程中的某些工序被检验判为不合格项。我们项目部严格执行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或不合格项提出评审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审,评价不合格的影响程度及处置意见。一般通过退货、返工等控制措施,确保材料和施工工序的质量。
(6)做好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的保护控制:由养护班负责。实施施工过程中的苗木种植、园路铺设、景观小品等工程完工后的养护、保养、维护等保护措施,确保整个工程竣工后的完好状况。
(7)工程资料的整理:我们项目部由资料员负责收集和编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质量记录,工程竣工前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查竣工资料是否规范、完整、齐全,竣工后由专人负责报有关部门备案。
2.4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
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不可缺少的环节。目前,园林绿化工程合同期内的养护,一般规定从工程竣工到工程移交至少需两年,即绿化养护期规定为苗木两个生长季节,目的就是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生长良好。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苗木成活的关键,如果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优良,但绿化养护管理不到位,将严重影响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影响工程质量。俗话说:“三分栽,七分管”,如果后期养护管理不到位,那么前期的绿化种植将会前功尽弃。因此,必须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我们工程项目部在园林绿化施工结束后,专门成立养护班负责该工程的后期养护管理。我们公司《绿化养护过程的控制程序》规定:
(1)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移交时,向绿化养护班提供《绿化养护方案》,明确养护计划和养护要求。
(2)养护人员严格按照《绿化养护方案》和有关的绿化养护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绿化养护控制。
(3)绿化养护责任人根据绿化养护要求,按季节、植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好日常的浇水、松土、除草、修剪、防旱防涝、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并做好《绿化养护记录》。
(4)项目部检验员对绿化养护质量进行抽样检验。项目部施工主管不定期的对绿化养护班进行绿化养护的综合检查考核。
3、建立“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机制
对于园林绿化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而言,“持续改进”的目的就是不断提高绿化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提高园林工程质量等级,创建更多的园林绿化精品工程。
我们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所建立的“持续改进”机制在每个工程项目的实施中也同样得以体现。主要的改进活动有以下几方面:
3.1顾客满意度的测评
(1)我们在每一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保持与甲方、监理的密切沟通,了解对工程质量的意见,通过业务联系单,及时处理和调整出现的问题。
(2)每一项工程竣工时,项目部负责向甲方发放《园林工程质量征询表》,征询对工程质量的意见以及改进建议。对绿化养护工程,每年两次向甲方发放《绿化养护质量征询表》,及时征询甲方对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意见。
3.2数据分析
(1)收集各类质量信息,如: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不合格统计、不合格工序的统计、顾客满意度征询意见汇总、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综合检查考评/考核汇总等。
(2)对于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数据分析,找出影响施工和养护质量的主要因素。
(3)对于重大的质量改进项目,公司组织项目部成立qc质量小组,进行质量攻关。比如2015年我们组织了qc小组,对《盐碱土土壤的改良》,《非季节大树移栽技术》的课题研究,取得了较好的质量改进效果,以上两项目获得了上海市工程建设优秀qc成果奖。
3.3纠正和预防
(1)公司项目管理部,根据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活动发现的严重不合格或重大的质量问题,组织对不合格的评审,并落实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并举一反三避免重复出现。
(2)公司项目管理部对项目施工中经常出现的或潜在的质量问题,及时传递给项目经理,要求通过预防措施杜绝质量问题的出现。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也日益被绿化行业的专家和项目管理者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为创建更多的园林绿化精品工程而努力把好施工质量管理。
组长: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时间、食品数量、生产者、产地、规格;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食品存储制度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针对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的茶叶检测标准,我国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控制规范》,为出口茶叶行业带来新的技术支撑。
标准共分10个部分,对茶叶从生产到出口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还特别根据当前的出口形势,新增了茶叶源头管理,即茶园管理和初加工部分以及产品出口的预警和召回制度等。该标准主要针对茶叶农残、重金属超标等问题,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出口茶叶质量安全设置的控制体系。该规范能有效促进我国企业规范种植加工茶叶,加强产品追溯,提高茶叶质量,开拓国外市场。同时,将有力提高我国茶园管理水平,整合落后、弱小的茶园,促进优质茶叶种植和出口加工。
我国茶叶年出口量占总产量的30%,达20万吨,创汇近4亿美元。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我国出口茶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卫生要求。欧盟从2000年7月1日起对进口茶叶提出数百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规定茶叶应做近三百种农残限量检测,对我国茶叶出口都构成很大影响。
据海关统计,上半年我国茶叶出口15.13万吨,出口金额近3.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5.49%%和19.88%%,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27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65%%。上半年我国茶叶出口到102个国家和地区,从数量方面分析,摩洛哥仍居首位,美国取代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成为第二大出口市场,第三至第五位的市场分别为日本、乌兹别克斯坦和俄罗斯。多年来,我国茶产业蓬勃发展,然而多数茶叶出口至非洲、中亚和独联体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上以中低档茶为主,产品缺少科技含量、附加值低等因素限制了我国茶叶出口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据悉,近年来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茶叶检测标准,给我国逐步发展的自主经营茶叶出口设置多重技术壁垒。尽管此前有业内人士一直在争论,欧盟等地区日益苛刻的检测标准是否实际可行,但不争的事实是国内企业如果要征服欧盟市场就须先过检测关,因此提高国内茶叶检测标准对规范企业后期发展指出了方向。
据悉,从2015年5月起,日本将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茶叶农药残留限制明显变化,将设限农药残留由83种增加到约144种,设限以外的农药残留全部限量为0.01ppm。欧盟新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ec149/2015)已正式执行,在有关茶叶的农残最高限量标准(mrl)方面,新标准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有关茶叶的农药mrl标准出现9个变化,二溴乙烷、二嗪磷、滴丁酸、氟胺氰菊酯和敌敌畏等5种农药mrl标准加严,虫螨腈、除虫脲、噻嗪酮和苄螨醚等4种农药mrl标准放宽;二是新标准新增170种与茶叶生产关系密切的农药mrl标准,大多是新农药,如印楝素、鱼藤酮和除虫菊素属于植物性农药。
业界人士认为,该规范的实施是我国茶叶质量安全控制工作的重大进步,但由于茶园的主要作业者是茶农,其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因此,要真正实现源头上的控制,即真正有效地实行该规范的规定,还需要茶叶出口企业对茶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对茶农给予引导和支持,以尽快实现有效的源头管理,实现茶叶产品从茶园到消费者饮用这一过程的可追溯性;同时,规范中对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使出口茶叶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更加完善,更重要的是其对于提高出口茶叶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和茶叶进口国绿色壁垒的日益森严,近几年茶叶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单纯的追求产量到质量到今天的安全质量生产的转变,茶叶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茶叶生产者必须把茶叶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今后茶叶生产的重要问题来抓。保证茶叶质量安全应重点抓好优势基地建设、茶园管理控制、茶厂优化改造、茶叶清洁化加工、茶叶质量可追溯、两端质量检测等关键控制技术。
1、优势基地建设技术
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当地实际,以环保为前提,合理选择基地。选择远离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空气清新、水质洁净地理地势有利茶叶生产的基地。在基地发展新茶园时应注意早、中、晚良种的合理搭配,有利优化茶类结构和缓解劳动力紧缺的矛盾。茶叶优势生产基地的建设是提高茶园质量基础,也是保障茶叶鲜叶原料质量,提升茶叶原料质量安全水平的基本环节。
2、茶园管理控制技术
茶园肥培管理控制技术包括茶园耕作、施肥、治虫、修剪、灌溉、采摘等技术,其中茶园病虫害防治和肥培管理技术对茶叶质量安全影响最大。茶园肥培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应按茶叶生产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茶园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管理,科学肥培管理,减少化肥污染。
(1)茶园施肥。尽量选用氮磷钾合理配比的复合肥,避免单一元素肥料造成的污染。根据茶树对营养物质需求特点,在茶园施肥上掌握以下原则:做到重有机肥,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重基肥,基肥与追肥相结合;重春肥,春肥与夏秋肥相结合;重氮肥,氮磷钾相结合;重根肥,根肥与叶面肥相结合。施肥量一般按每采收100公斤干茶计算,每年施纯氮12.5-15公斤,一般投产茶园,氮磷钾比例为4:1:1,幼龄茶园比例为2:1:1,基肥与追肥的比例为 40:60。施肥时间基肥为10月中旬;追肥强调早施、多次、足量,春肥在2月上中旬施入,用量占全年追肥用量的`40%以上,全年追肥4-6次。施肥方式撒施、沟施并用,对土质疏松的茶园提倡免耕施肥。肥料种类基肥采用饼肥、栏肥、有机复合肥为主,追肥一般采用速效的化肥为主。此外科学根外施肥,注意钙、镁、硫、铁、锰、锌、铜等多种微量元素的营养平衡。
(2)茶园病虫防治。突出“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防治措施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尽可能发挥生物防治手段作用、辅之以化学防治方法进行病虫草害综合治理。
a.农业防治措施,主要是合理修剪、科学施肥、合理采摘;新植茶园做到选用抗性良种,茶林配植。
b.物理防治措施,主要是推广频振式杀虫灯和色板诱杀技术,如利用昆虫的趋光习性推广灯光诱杀技术,灯光诱杀对茶叶上的茶毛虫、茶尺蠖、茶细娥、斜纹夜蛾成虫具有明显的诱集效果。
c.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保护和利用天敌。
d.科学施用化学农药。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一是要按病虫害发生的情况适时、适量地选用对口农药进行化学防治,提倡农药的合理混配,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用药,严格掌握使用剂量和次数,严格掌握安全间隔期。二是要减少普治,尽量做到挑治、一药多治,合理轮换农药品种;三是要科学选择施药器械,进行低容量喷雾,调整喷药时的高度,提高防效,减少农药用量。我们大力推广对蜘蛛杀伤力小,对害虫防效高的化学农药,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达到保护蜘蛛与控制害虫的协调。要改变见虫就治,乱用滥用农药的习惯,要做到达标防治。乱用滥用农药会导致害虫抗药性产生,害虫发生再猖獗,即虫越治越多,农药防效下降。
3、茶叶清洁加工技术
包括硬件和软件设施两方面的改进。硬件设施改进指的是茶厂优化改造,改善加工条件。软件设施改进指的是改进茶叶加工技术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新建的加工厂,加工厂的厂址应选择距离居民区、公共厕所、垃圾场30米以上,距离畜牧场、医院、粪池等污染源500米以外,且要处在污染源烟囱高度50倍以上,加工场的废物排放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建的初制茶厂,对加工设备陈旧、机械设备不配套,设备老化;厂房环境差条件简陋、加工厂规模小;区域布局散、卫生质量状况差、标准化生产水平低的那些茶厂,要通过对茶叶加工厂的改造,实现茶叶加工按产品标准化、连续化生产工艺要求,力争做到茶叶加工不落地。茶厂加工设备定期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不使用重金属含量高的机械。茶厂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实施全程监控;加工人员要持健康合格证和上岗培训合格证上岗,要掌握茶叶加工工艺与操作技术,懂得茶叶加工卫生质量要求,具备茶叶加工所需的基本素质。加工制作、包装、贮藏和运输均要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的有关要求,以防产品污染,使茶叶加工实现企业化管理,建章立制,实现了加工过程规范化,消除了卫生安全隐患,实现清洁化加工。
4、茶叶质量可追溯技术
茶叶质量可追溯指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茶叶农事档案,记录茶叶产地、采摘日期、加工时间、茶树品种、投入品登记、源头检测记录、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成品茶检测记录、包装时间、经销网点等内容。目前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和有机茶的国内外认证都要求申报企业建立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码查到茶叶的生产过程、基地认证情况,甚至还可以查到具体生产责任人的姓名。
5、两端质量检测技术
茶叶两端质量检测技术包括茶叶原料质量端检测和成品茶质量端检测。茶叶原料质量检测重点是茶叶源头检测体系的建设,对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田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控制茶叶农药残留,建立茶园农残监测点,推广茶叶农残速测技术,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残项目进行检测。并做到鲜叶进厂分级验收,毛茶收购源头检测。成品茶产品质量检测要求茶厂必须配备茶叶农药残留和卫生质量检测设备,完善产品出厂检测体系建设,有效降低和杜绝茶叶超标事件的发生。
茶叶质量安全涵盖了茶叶从生产、加工到商品茶包装销售的全过程,只有把握好每一个生产过程,才能实现茶叶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性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各国食品生产者、供应者、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作为各国政府,因为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所有居民的健康。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时间甚至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各国均已立法形式来保障食谱你的安全性。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我国《食品卫生法》;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供各国参考并借以协调国际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性标准问题)。
对食品生产和供应系统所用的各种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登记等。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加强执法,保障人民健康。
在市售食品多渠来源以及食品中可能的危害因子因时间地点而多变的条件下,仅通过生产、加工等过程的监测与管理还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可靠。加强食品市场管理,建立食品市场检验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可能和必须实行的另一项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措施。。
上述几种手段,主要是政府机构、科研机构需要为之努力的工作。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侧重于以下两种手段:。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生产对人与环境无害的安全食品。
现代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出现,大部分的问题则是受短期、局部的目标和利益驱使,采取了某些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技术,造成恶果。如为片面追求生产效益而滥用化肥农药,生产出的瓜、菜、水果淡而无味,营养成分含量低,硝酸盐等有害成分上升,并因作物易感染病虫害而使用农药越来越多,最终结果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过度依赖化学品支持的农业与畜牧业,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成本上升、消费者安全性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改变经营策略和生产技术的挑战。这正是现代可持续的农业技术或绿色生产技术成为当今技术进步重要趋势的原因。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食品中许多重要的致病菌如肉毒梭菌、弯曲杆菌、李斯特菌、沙门氏菌等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如农场、牧场、水体、饲料、家畜、野生动物、人体、厩肥及其他腐生环境中,并可在适当条件下在人工环境中滋生、爆发、蔓延。控制这类病害对食品和人体的侵染,不可能只采取消灭某一处病源的方法,而必须考虑在整个环境循环或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上,控制、减少病原菌的数量和侵染机会。这也就是要对从农场、牧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环境进行全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管理目前存在以下通行的做法:即质量管理体系、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以iso9001:20xx《质量管理要求》为标准,遵循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按照pdca的方式,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即通过危害分析、建立haccp计划,确定关键控制点,设定关键限值等对生产过程进行预防性的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目前,其主要体现为cac1997年公布的《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详见后面第2章内容)。
我国质检总局于20xx年发布实施的sn/t1443.1-20xx《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是上述两者的结合,在cac公布的haccp体系为核心的基础上,融入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
对于这3者的理解是我们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一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节代为鉴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三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情况;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一节危险房屋治理主体
第三十三条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各区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各区分局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险房屋,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二节危险房屋治理相关主体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第四十七条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十九条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他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他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 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五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他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县级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质量控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我们必须将工程质量管理贯融合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里。同时,对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需要配合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维护管理,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一般需要经过规划质量、设计质量、招标质量、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不同的操作环节,从而达到整个项目的控制作用。
1 房屋建筑工程的准备阶段
1.1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是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没有质量的工程就无法创造出理想的经济价值,这就需要工程单位对于质量控制严格把握,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因此,应对各个环节的质量工作进行考察管理,质量经理需要建立的职责为:结合投资人项目设计经营战略,对开发项目质量计划负责编制,且安排各个人员落实到不同的工作里;结合质量计划规定内容,检查项目质量计划具体情况;在审查环节里出现问题后,则需要及时制定科学的措施进行处理,把问题向项目团队负责人报告;编制项目质量报告,报上级质检部门和项目经理。只有每个部门及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整个项目管理顺利进行。
1.2 前期的准备
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前期,必须要针对此次项目的特点详细了解,掌握咨询成果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深刻思考分析,对质量目标的科学性正确分析。一旦企业制定了项目开发目标后则不得在无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变动,否则将会造成多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3 建立质量评审制度
建立评审制度是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理想状态的基础,这也是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根本措施。为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我们需要保证工程项目评审机构作用的充分发挥。工程单位要针对现有的环节实施全面管理,积极创建现代化的评审体系,以“评审制度”为指导全面开展项目管理,这些都是管理者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2 设计时期的质量控制方案
2.1 方案设计环节
房屋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准备工作。在设计工作开始前需要浏览工程项目的诸多文件,如:检测报告、技术指标、设计内容等等。在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工程单位需要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然后再投入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里。
2.2 施工图设计环节
2.2.1 开发制度: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书需要安排专家进行详细地审核,从项目管理措施以及考核内容客观评价等,这样才能维持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设计施工图纸时必须要严格按照建筑的具体需要进行,考虑到对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我们需要采取质量跟踪措施,对于相关工程文件实施审核处理。当施工图纸将要结束之后,我们需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开发商的项目设计主管人员需对图纸做好不同方面的审核。审查是需要关注过分设计和不足设计两种极端情况,过分设计造成经济性差;不足设计影响建筑功能。
2.2.2 经理制度:
开发商设计主管人必须接受经理的指导,通过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对设计环节实施管理。这样才能让整个建筑设计环节达到理想的质量要求,与合同上的条款内容相互符合。组织设计以及相关的策划工作时,必须要对整个工程负责。在不同的操作环节里需要负责组织设计各专业的综合技术方案综合审查;经理负责人需亲自组织或检查对设计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设计文件。
2.2.3 职责制度:
对工程单位的每个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参与工作的责任心。工程项目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将管理重点逐渐转移到人才管理中,实施科学的人才开发计划,不断挖掘房产项目管理企业内部职员的潜能,以为房产投资管理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商业价值。选择专业技术方案指导实践,对设计专业技术方案实施科学的规划处理。
3 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3.1 资质审查
对于招标的工程,我们应该做好施工单位的审查工作,重点确定该单位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完成工程项目。通常设计到的方面有: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社会信誉等等。审查施工单位对于房产工程项目的实践经验。
3.2 价格高低
对于具体的工程中标而言,很多房产开发企业考虑到降低工程造价,其选择的方式多数为不设置标底,低价中标的方式,这样就造成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问题的出现。到最后不但没有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效果,反而导致工程资源浪费。
3.3 项目考察
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工程单位虽然中标,但都是靠关系得来的。不少单位自身不具备施工能力,造成项目实施时出现劳资纠纷、农民工工资不到位等问题。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考察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内容,出来需要认真分析投标单位的实际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等外,还要保证投标单位资质与实际能力一致。
4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4.1 监理单位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加快,很多工程单位开始设计安排了监理制度。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很多工程单位的建设质量显着上升,工期和投资都取得了理想的成效。而要想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单位发挥自身的作用。而房产开发企业必须针对基本项目施工要求,以及工程监理合同上的内容展开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实现工程质量控制作用。
4.2 施工单位
房地产涉及到的投资成本巨大,对于整个施工过程必须要通过各方面的对比才能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单位。尽管我国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在长期的探索中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房产项目管理相比,我国在技术、管理、经营上还存在着显着的不足。施工单位在制定房地产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需采取“管理原则化”的策略来保证了房产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工程监理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采取综合监理措施,从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等多个环节加以控制。此外,在施工项目开始之后需对施工质量、施工工艺等重点考核,这些都是工程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4.3 提前做好施工预防工作
做好施工的预防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第一是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规范施工操作过程当中质量的审核手续。做好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审核需要企业指定一套完善严格的审核标准制度。严格通过三检程序的材料才能进入施工阶段,因此要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检测人员的质量监控意识,同时通过引进先进的质量监控方法和手段,可以精确地完成施工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审核工作,另外规范检测过程当中的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比如说对于钢筋水泥的原材料,就要严格的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因为它们质量的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了房屋成品质量,务必做到没有通过审核的水泥和钢筋坚决不能进入施工进场。另外一个预防工作就是要做好施工过程当中的审核交接手续。每一个施工环节的负责人必须签字验收后施工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这样做是为了及早的发现质量隐患,经过调整以后将损失降到最低,责任落实到相应程序的负责人,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材料以及技术问题。
4.4 严格监控每一个施工环节
在施工过程当中,要严格的监控每一个环节,确保工程准确无误的进入到下一个阶段。这就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严格要求管理人员做到四个经常。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监督相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有效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经常观看设计蓝图,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管理人员准确的完成对施工阶段重点项目的定位。经常记录问题,由于在施工阶段经常会遇到突发状况,将出现的问题及时的记录下来可以帮助管理人员累计经验,可以杜绝下一阶段类似问题的发生。长期且频繁地提醒施工队在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加以注意,并与他们进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帮助质量管理人员发现问题。
5 竣工阶段
竣工验收对于房建工程项目而言是最后的操作环境,这也属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施工单位需要审核的主要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的阶段,房产开发企业需邀请相关的检测单位与施工方面开展全面审核检测,这样可以保证施工过程达到理想的状态。而作为检查部门,其必须对项目工程负责到底,采取多方面的验收工作,不得仅仅形式上制定验收方案,而不把政策落实到实处。而针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和施工单位交流沟通,保证每项工作能得到全面处理,真正对房地产工程项目加以验收。
6 结束语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称,去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措施造成直接损失达359.20亿美元;全国超过三成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
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出于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反欺诈等合理目的而采取的必要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措施等,我们常说的“绿色壁垒”,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据报告统计,技术性贸易壁垒已超过传统的配额、许可证措施,甚至是企业频繁遭受的反倾销问题,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出口的第三大障碍,仅次于汇率因素和关税措施。
之所以会出现层出不穷的“绿色壁垒”,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产品在环保要求上卡了壳,还未能与国际接轨。而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许多地方已经开始自发地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深圳近日决定斥资1094万元在全国率先搭建全方位的“市场准入技术措施信息平台”,这一平台将促进深圳市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国际贸易活动中有关产品的环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等信息,为企业产品出口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而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山东省从2004年开始组织实施了“出口农产品绿卡行动计划”,计划在5年时间里建立起20~30种主要出口农产品安全质量生产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必要的技术支撑、农业生产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体系,以国际标准要求农产品质量,重点检控农产品中的农药、化肥残留物。
另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自身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从传统、简单的使用价值诉求到了更为严格的质量安全要求。以最为典型的农产品为例,过去我们追求的是量的突破,想的是如何让有限的耕地养活数量巨大的人口。而现在,人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普遍提高,这已不仅仅是学者和管理者的认识,正在逐步成为包括决策者、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共识。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增强我国的产业竞争力,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让“中国制造”走出国门的要求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我国都急需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平台,这一平台应包括:重点产业、行业生产产品的环保检测系统,为预警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国际贸易摩擦跟踪系统,动态收集与中国产品出口相关的环保限制或者制裁措施、第三国家同类产品的相关环保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发布预警信息;公众信息反馈系统,形成“产业监测预警——产业损害评估——企业应诉服务”的良性循环,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出口预警、环境安全评估、企业应诉的服务系统。
可喜的是,已有部分富于远见的企业充分意识到了环保指标对于企业生死存亡的意义,并通过提高自身的环保要求最大程度规避风险。日前包括南京桂花鸭集团、南京奶业集团、南京老一辈食品公司等在内的47家会员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环保、安全的要求,实行农产品质量召回制度。不环保的产品已经被企业视作不能入市的缺陷产品,企业的“召回”承诺已经做到了政府的前面,给我们极大的启示。
诚然,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直接责任,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建设产品环境安全预警平台,将环保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政府将起到关键性的引导作用。首先,应将对产品的环保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去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已进入法制化轨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包装及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法律有力地推进许多地区正在对农产品进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其次,应该动态组织制订一批相关行业、产品的国家环保标准和地方环保标准并开展相关研究,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指导相关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等。一些国际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环保标准的速度明显加快,所采用的标准也在提高,指标更为严格,这都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如继欧盟的weee和rohs两大环保壁垒之后,我国机电出口行业又不得不面临eup指令(即“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的严峻考验,专家称,该指令的生效给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损失将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要解决产品的环境安全问题,必须依靠强而有力的产品管理体系。只有将环保指标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纳入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条:盘点方法
第四条:成立盘点小组
盘点小组的成员由库管人员、本厂主管及财务部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盘点范围
本厂的物料及代管的物品。
第六条:盘点的内容
1、 物料的实际库存量。
2、 物料的质量。
3、 存货时间。
第七条:盘点时间
盘点时间定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八条:布置盘点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盘点工作的实施
一、原料库盘点的进行
二、 猪舍盘点
猪舍的盘点就是对猪舍饲料、半成品、产成品及添加剂的盘查。
2、 舍内未使用的按整件计算,半袋子料应称量,双方的盘点人员应分别计数。
3、 猪舍盘点完毕后,废料、饲料的还原由猪舍主管负责,并报相关部门。
三、饲料库盘点制度
1、 饲料库盘点人员在盘点时,应先通知停止包装。
四、材料库盘点制度
第十条:事后分析
5、 其它物料的处理同原料的处理程序相同。
6、 最后,财务部根据盘点的结果做“帐物对照表”,由盘点部门的领导签字确认,并和厂部对盈亏差异较大的原料、成品进行书面说明,一起上报总经理,经审批后,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空气是由多种气体混和而成的,清新空气按体积计算:氮占78.08%,氧占20.95%,氩占0.93%.二氧化碳占0.03%,负氧离子1000个/cm3,还有极微量的氨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随着人类工业的发达和养殖业的规模化发展,饲养密度大、猪舍密闭空气不流通。冬季生火保温,使猪舍内的空气受到严重的污染,致使空气中氨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超标,氧气和负氧离子含量严重不足。污染的空气导致猪的疾病特别是呼吸道疾病越来越多,发病原因越来越复杂,防治效果日趋变差,特别是2015年以来猪高热病连年暴发,给养猪业带来极大的损失。
猪舍内的氨气来源于猪粪尿等有机物的分解,氨气通过猪呼吸道吸入后,经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使血红素变为正铁血红素,降低血红蛋白的携氧能力、血液碱储和血红素的氧化性能,从而出现贫血和组织缺氧,降低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事实证明,室内氨浓度达到0.63 mg/m3就会使人患病,试验证明当猪舍中氨气达到15mg/m3时,试验猪只开始出现呼吸道疾病,35mg/m3时出现萎缩性鼻炎。
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舍内猪的呼吸。1头体重100kg的肥猪,每小时可呼出二氧化碳43 l,因此猪舍内二氧化碳含量往往比大气中高出无数倍。
二氧化碳本身无毒性,它的危害主要是造成缺氧,引起慢性毒害。猪长期处在缺氧的环境中会导致精神萎靡、食欲减退、体质下降、生产力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减弱。猪舍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1500mg/m3。
猪舍中一般含有极少量一氧化碳。 当冬季在密闭的猪舍内生火取暖时,若燃料燃烧不完全,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一氧化碳对血液、神经系统具有毒害作用。它通过肺泡进入血液循环,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相对稳定的碳氧基血红蛋白.这种血红蛋白不仅减少了血细胞的携氧功能,还抑制和减缓氧合血红蛋白的解离与氧的释放,造成机体急性缺氧,发生血管和神经细胞的机能障碍,出现呼吸、循环和神经系统的病变。猪舍一氧化碳浓度在500mg/m3时,猪短时间就可引起急性中毒。猪舍内一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25mg/m3。
猪舍中的硫化氢主要由含硫物分解而来。硫化氢产生自猪舍地面,比重较大,硫化氢主要刺激黏膜,引起眼结膜炎、鼻炎、气管炎,甚至肺水肿。经常吸入低浓度硫化氢可出现植物性神经紊乱。游离在血液中的硫化氢能和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中的三价铁结合,使酶失去活性,以致影响细胞的氧化过程,造成组织缺氧。长期处在低浓度硫化氢的环境中,猪体质变弱,抗病力下降。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直接抑制呼吸中枢,引起窒息和死亡。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mg/m3,会影响猪的食欲。猪舍内硫化氨浓度不应超过10mg/m3。
清新的空气中氧气浓度为21%,猪舍内正常氧气浓度为20%。猪舍饲养密度大、密闭不通风,有可能低于18%.如果受外界空气或猪舍内氨气、二氧化碳污染,氧气含量很可能低于15%,使猪摄氧不足,体内组织缺氧,无法抵御外来病原体的入侵。
负氧离子又称“超氧负离子”或“氧负离子”,在动物体内外广泛存在。因为它能在动物体内外杀菌抗菌,又被称为“空气抗生素”。因为它能促成动物体内合成和储存维生素,也被称为“空气维生素”,是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卫士。
自然界空气中负氧离子来自三个方面:
(1)大气受紫外线、宇宙射线、雷雨闪电、土壤和空气放射线等因素的影响发生电离释放出的电子很快又和空气中的氧分子结合成为负氧离子:(2)瀑布冲击、细波推卷、暴雨跌落、大雨撞击、海岸浪花等自然过程中水在重力作用下,高速流动的水分子裂解而产生负氧离子;(3)森林的树木、叶枝尖端放电及绿色植物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光电效应,使空气电离而产生负氧离子。
负氧离子在空气中与病原体结合,使病原体产生结构的改变或能量的转移,导致病原体死亡;在体内通过自身及代谢产物过氧化氢、羟基、一氧化氮等活性氧的氧化能力杀灭病菌。负氧离子的功效在养猪生产及猪的.疾病防控领域很少被提及和进行研究应用,以致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中性粒细胞是防御外来病原体入侵的第一道防线。中性粒细胞激活后主要通过呼吸爆发释放超氧负离子等活性氧而发挥杀菌功能,中性粒细胞同时致敏单核细胞、巨噬细胞和嗜酸性粒细胞,当它们受到细菌等刺激物的作用时,发生一系列急剧的生化反应,生成大量的超氧负离子、过氧化氢以及羟自由基等活性氧成分杀灭病菌,呼吸爆发时这些白细胞需氧量激增几倍甚至20倍。
试验证明,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 prrsv)人工感染猪肺泡巨噬细胞后第27小时,活细胞的超氧负离子浓度从3.9%升至42.5%.以提高杀菌能力。
prrsv感染猪后7天,巨噬细胞释放超氧负离子的能力下降,巨噬细胞依赖于超氧负离子而发挥杀菌作用的功能下降,从而不能消灭细胞外病菌,免疫抑制易继发感染,使感染猪的免疫力降低,这就是2015年以来引发高热病的主因:
引发高热病的另一大免疫抑制病就是附红细胞体,附红细胞体侵入猪体内主要损害红细胞,使血液携氧能力不足,中性粒细胞呼吸爆发不足,释放超氧负离子的能力下降。理论和实践证明,超氧负离子是动物体内杀灭病菌最为关键的生物活性物质,它在体内浓度的高低决定着机体的抗菌能力,如果猪舍内空气中负氧离子浓度高而充足,通过呼吸道和皮肤吸人体内增强机体的抗菌能力,就可预防高热病的发生。
氧负离子也可通过氧负离子发生器人工生产,来源广泛,生产成本低、省时、省力、省钱、操作简单、消毒全面、杀菌彻底,而且能经呼吸和皮肤进入机体杀灭病菌使猪自愈康复。因此氧负离子是最广泛、最便宜、最有效、最好使的“空气抗生素和维生素”。为此防控猪病还得从猪舍的空气质量做起。
1.从大自然中获取高浓度且来源充足的氧负离子,建立猪场疾病的自然防疫屏障。猪场选址则甚为重要,新建猪场应选择在森林山谷、地势高燥、向南开阔、南北风向、森林或植被茂盛、空气新鲜、氧负离子含量高的地方。
2.在建猪场应树立朝向第一、通风第二、光照第三、保温第四的设计理念。猪舍透光开放,屋顶滴水2m以上.利于透风隔热,利于喷水降温,舍内上层利于保温透风.中层利于通风换气,下层利于跑气除湿,公猪、配种、产房、保育舍利于通风加氧;场内绿化面积40%以上,种植常绿树木植被,遮阴降温增加负氧离子:
生产区排污实行雨污分离、粪尿分离、干湿分离,减少污染。从设计上保障舍内负氧离子含量充足。
3.应树立通风第一、保温第二的养猪理念,大的猪场应在猪舍内安装空气污染报警器,大的养猪公司应购置氨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及氧气、负氧离子检测仪对空气进行监测,结合通风、保温、温差控制建立开窗及通风制度和操作规程,像建立兽医制度一样建立空气质量控制制度,设置空气质量控制岗位人员,专人负责确保猪舍空气质量。降低饲养密度,保障每头猪每天大约130亿个负氧离子需求量。
4.空气受到污染的猪舍应安装使用氧负离子发生器或氧负离子发生灯泡,人工增加氧负离子,改善猪舍空气质量,杀灭病菌,增强猪只抗菌能力。
氧负离子发生器利用脉冲、振荡电器将低电压升至直流负高压,利用碳毛刷尖端直流高压产生高电晕,高速地释放出大量的电子。电子很快被空气中的氧分子捕获,形成负氧离子,它的工作原理与自然界“打雷闪电”产生负氧离子一样,猪舍正常负氧离子浓度一般为500—1000个/cm3.使用优质的灯泡式负离子发生器,每秒钟产生300—650万个负氧离子,10分钟后可以使灯泡周围5m范围内空气中的负氧离子浓度达到1万个/cm3,相当于郊外田野的负氧离子浓度,可以使空气中病菌消亡率达98%以上。使用窗式或坐式负氧离子发生器功力更强、效果更佳,开始工作15分钟内先释放臭氧,强力杀灭病菌,之后持续释放负氧离子杀灭病菌,使空气中的负氧离子浓度达到森林山谷的水平,浓度高的能达到100万个/cm3以上。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建筑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一标三规范”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加大管理力度,使公司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一标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3、工程部要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工地”的活动,认真遵守《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环保局(99)第8号文和有关程序文件。
4、质量安全部和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资料员,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
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同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现场工人同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
6、项目开工前,工程部要详细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签字生效后方可开工。
7、坚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现场三级教育,即:项目负责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对各班组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各班组负责人对每个工人的安全教育,教育要有结果有检查有考核。
8、坚持对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四口”防护以及各种机具防护措施,必须按规定搭设,报质量安全部检查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10、各种临时设施的搭设,做法要符合市、区两级文明施工以及公司文施工和有关程序文件规定。
11、坚持安全生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责任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1、施工现场围墙不低于1.8米,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内外抹灰加压顶,紧靠公路的工程要进行美化和亮化处理。外墙面用米黄色涂料涂刷,压顶用海蓝色涂料涂刷,墙顶悬挂xx公司彩旗。
2、工地出入口要安装金属大门,大门要牢固美观,并设置公司标志牌,灯箱;
出入口道路要用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结合现场而定,但最短不短于5米,紧靠公路的工程应设置汽车冲洗台。
3、施工现场的道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
1万平方米以下的全部采用石屑硬化;
道路两侧做好排水沟,保证道路完好畅通。
4、临时房的建设应设有项目经理室、职工娱乐室、淋浴间、伙房、卫生室等。室内必须进行吊顶,淋浴间和伙房间墙面镶贴瓷砖,生活区和加工区必须分区明确,设置分区牌,生活区内要进行绿化,绿化面积不低于生活区域的5%。工地严禁使用木材及散煤取暖和做饭。
5、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必须内外抹灰刷白、水泥地面、吊顶、纱门窗符合坚固、保温通风、防火防潮等要求,禁止睡通铺。
堆放及标识,材料、构件、料具堆放整齐。
7、食堂生熟要分开,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要有灭鼠设施,生活垃圾要达到随时清运。
8、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带袖标,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有胸卡,胸卡必须有照片。
9、要求制作六牌两图。
10、公司新承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实行密目安全防护立网围挡,其产品必须使用部、省推荐产品且高出建筑物1.5米达到安全、牢固、美观。
1、工程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安全资料员,且必须经公司授权任命,质量安全部备案。
2、项目施工前,项目负责人要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
3、项目负责人要同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施工班组要同现场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且责任书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5、工地的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做到人证相符。
1、脚手架搭设必须有指导性施工方案,必须有质量安全部安全员批准方可搭设。
2、脚手架的基础必须坚实、平整,要有垫板必须连续使用,垫板的厚度不小于5cm;立杆要全部设置底座,底座为15x15cm不小于8mm厚铁板制成,铁板上焊不小于直径25的钢管,长度不小于15cm。
3、脚手架外侧要设排水沟,排水沟用砖砌或水泥砂浆抹灰,要畅通美观。
4、立杆、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6m,大横杆搭设在立杆里侧,立杆、大横杆的接头采用对接法不许搭接,小横杆拉结墙体内外用短管夹紧。
5、架体剪刀撑必须按规定跨5根立杆,角度不大于45度,搭设不少于3个卡具,搭接长度不小于60cm。
6、卸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连接一体,必须单独搭设。
7、脚手架搭设完毕后,不经质量安全部门验收签字后,严禁使用。
1、施工现场严格执行tn—s供电系统。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必须使用推荐产品,三证一票必须齐全有效。
3、临时用电施工前必须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4、现场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漏电保护器的参数应匹配。
5、配电箱、开关箱都要设置防雨棚,其防雨棚设置一致,达到实用、牢固、美观的要求,其箱下要设置操作用木垫板,垫板尺寸不小于30x100x5cm上面铺设绝缘胶垫,总配电箱用红白相间的栅栏围护。
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有公司标志的安全帽;管理人员佩戴红色豪华型安全帽;工人佩戴豪华型或普通型黄色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2、工地使用的安全网规格必须符合要求,证票齐全有效。
3、通道口防护棚与建筑物外延伸不小于5米,高度根据需要规定,但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2米,防护棚使用的板材厚度不小于5厘米并有防水设施,搭设要标准、整齐、美观,严禁使用竹架板代替。
4、通道口、楼梯口各种临边的防护栏杆,均按标准设置,第一根距地0.6米,第二根距地1.1米,均用钢管制成,并刷红白相间30厘米的色标,其色标涂刷要标准、整齐、美观。
5、工地使用的井架必须有准用证和合格证,井架使用的各种限位装置,必须是推荐产品且证票齐全有效。
6、井架卸料平台必须独立搭设,不准架设于井架架体上,卸料平台脚手板必须用不小于5厘米的板材,且满铺,严禁使用竹架板,井架各层卸料平台的防护门必须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做到美观、耐用。
7、塔吊进场必须有合格证,各种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必须用推荐产品,安装与拆卸由专业队伍进行。
8、各种塔吊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设置,有地锚的要按要求配备。
9、施工机具都必须安装好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器。
10、机具的防护罩必须牢固、安全、严禁使用电锯与电刨一体的木工工具,各种机具使用前必须通过机械员和安全员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搅拌机、灰浆机、电焊机、电锯、钢筋加工机械等都必须搭设防雨棚。
1、有通道口的防护棚在一层完成二层施工前搭设好,楼体内外装修完成后拆除。
2、首层安全网在二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必须搭设好,层间网在其上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架设好,首层和层间网随外墙装修完后拆除。
3、各种洞口的栏杆随产生随架设,封好后方可施工,楼梯栏杆随层架设,直到正式安装栏杆方可拆除。
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然后由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履行审批手续。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有关施工管理人员施工。
3、班组人员进行认真的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人、接底人、安全员都要进行签字。
4、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要强。
6、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7、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针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即要体现一般作业的共性,又要体现本作业的特性。
8、安全技术交底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9、工程开工前,项目工程师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程负责人、施工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并向工程项目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10、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员要按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11、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底人的签字,交底要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查验。
12、安全技术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不能分开要融为一体,要有针对性起安全施工的目的。
13、安全技术交底要在施工前进行,不得施工期间进行交底,也不得交底提前的过早,否则无实际意义。
14、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与分部分项交底同时进行,如果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种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奖励办法:
1〉工程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省级工地的奖励1.5万元;
2〉创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1万元;
3〉创区级文明工地的奖励5000元;
4〉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90分奖励1000元,每高1分加奖300元。
2、处罚办法:
1〉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75分,罚款3000元,每低1分加罚300元;
4〉各种安全施工方案不齐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5〉安全员不戴袖标罚款100元,现场人员不戴胸卡罚款20元。
7〉临时设施不按规定搭设罚款2000元;
8〉“四口”防护不按规定时间设置,每次罚款500元。
11〉塔吊、井架拆装不按规定,使用无证人员罚500元;
12〉凡不按防护设施规定执行,每缺一项按构件价格两倍罚款。
13〉施工现场不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的罚款1000元。
14〉漏电保护器不合格的每处罚款300元,熔丝采用金属丝代替的每处罚款200元;
17〉无机具操作牌少一块罚款200元,机具无棚,不防雨每处罚款300元;
18〉对质量安全部下发的不合格整改通知单不按规定时间返回的,每次罚款1000元。
19〉未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20〉凡在质量安全部日常检查中没有按规范规定操作的,将随时处100—3000元罚款。
21〉以上各项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由质量安全员同相关领导协商处理,如发生意见分歧,报主管经理裁决。
1、协助质安组完成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目标。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加强学习专业知识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法令。
4、及时发现、处理、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隐患,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5、协调好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关系。
6、做好各种文件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1、医院必须建立由院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督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3、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控、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他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证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和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5、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卫生局,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处理事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7、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单位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8、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9、投入使用后,院方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质保金不得返还。
1.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合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修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2.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2.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2.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2.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2电梯驾驶人员
2.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2.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2.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2.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2.7负责做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2.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2.3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2.3.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3.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2.3.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3.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2.3.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2.3.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3.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2.3.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3.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1目的
为防止电梯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电梯司乘人员的安全和承载货物的安全。
1.2范围
规定电梯安全操作的方法,电梯驾驶人员所应遵守的操作规范,步骤。
2、基本要求
2.1.1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
2.1.2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3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功能,认真阅读本台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4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操作有安全合格标志的电梯。
2.2电梯行驶前的检查和准备
2.2.1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要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2.2.2轿厢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在使用前必须先将照明灯打开。
2.2.3每天开始工作前,将电梯上下空载运行数次,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
2.2.4层门关闭后,从层门外不能用手拨启,当层门、轿门未关闭时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2.2.5平层精确度应无明显变化。
2.2.6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的部分。
2.3电梯在行驶中应注意:
2.3.1在服务时间内,不可擅自离岗,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电时,应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闭锁好。
2.3.2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控制轿厢的载重量,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乘客电梯不允许作货物梯使用。
2.3.3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2.3.4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况下,启动和保持电梯检修和正常运行状态;也不允许用检修操作来代替正常电梯运行操作。
2.3.5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安全作用。
2.3.6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2.3.7应劝阻乘客在行驶中,勿倚靠在轿厢门上。
2.3.8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2.3.9当电梯运行时不得对电梯进行擦油、润滑等工作或对电梯部件进行修理。
2.3.10在行驶中应有揿扭开关或手柄开关来“开”或“停”电梯,更不可利用物件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轿厢上下运行。
2.3.11行驶中,驾驶人员和随乘人员不可把手、头、脚伸出轿外,也不可在厅门外把手、头、脚伸入井道内,以防轧碰事故。
2.4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员及时进行修理。
2.4.1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2.4.2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2.4.3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2.4.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2.4.5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时(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2.4.6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2.4.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2.4.8安全钳误动作时;
2.4.9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2.4.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2.5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2.5.1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电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一方面告诉乘客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一方面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外界前来救助。
2.5.2电梯突然失控发生超速运行,虽然断电,还无法控制时,可能造成钢丝绳断裂而使轿厢坠落,或可能因漏电而造成轿厢自动行驶的,驾驶人员首先应揿按急停按钮,断开电源,就近听层。如电梯继续运行,则应重新接通电源,操作按钮使电梯逆向运行,如果轿厢仍自行行驶无法控制,应再切断电源,驾驶人员应保持冷静,等待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使轿厢停止,切勿跳出轿厢,同时告诉随乘人员将脚跟提起,使全身重量由脚尖支撑,并用手扶住轿厢,以防止轿厢冲顶或冲底而发生伤亡事故。
2.5.3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2.5.4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2.5.5电梯发生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2.6电梯使用完毕后的操作:
2.6.1写好当班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存在故障分别转告接-班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6.2做好轿厢四壁底板各层站厅门地坎的垃圾和厅门口的清洁卫生工作。
2.6.3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层楼指示,轿厢照明,关闭锁上电梯厅门、轿门,防止他人进入轿厢内开动电梯。
2.6.4在潮汛期间,工作结束或工作时基站受潮汛影响,应开离基站。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1.1目的
为防止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在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安全,保证电梯能正常安全运行。
1.2范围
1.2.1规定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的方法、步骤。
1.2.2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不包括对电梯故障的`修理工作。涉及电梯故障修理工作应由专业单位有电梯安装、维修资格的人员担任。
1.2.3电梯日常检查内容按《日常(月度)检查表》进行,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主要是指对整机部位的润滑,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洗,负责营救被困在电梯轿厢内的人员等工作。
2、基本要求
2.1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担任。
2.2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日常检查维护 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4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
2.5负责电梯三角钥匙的保管和使用,不能将三角钥匙转交他人。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应看清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站。
3、安全作业规程
3.1电梯在作检查和维护或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3.2电梯在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工作时应把机房内的电源开关断开,并切断轿厢内的安全开关。
3.3电梯在检查、维护时所用便携式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且应有防护罩。
3.4在对轿底装置和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首先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切断底坑内电梯的安全回路,方可开展工作。底坑、机房、轿顶不得同时作业。
3.5电梯维护和检查时必须有设备监护人。监护人员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保护检查人员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呼救;工作完毕后负责清理场地,不准留下工具零件。监护人员可由电梯驾驶人员或日常检查、维护人员担任,并保持相互呼应。
3.6在轿顶作业应合上检修开关。在轿顶须停车较长时间保养时应断开轿顶急停开关,严禁一脚站在厅门口,一脚站在轿顶或轿内长时间工作。严禁开启厅门探身到井道内或在轿顶探身到另一井道检查电梯。在轿顶作检查或维护时电梯只能作检修运行。
3.7严禁保养人员拉吊井道电缆线,以防止电缆线被拉断。
3.8电梯保养注意事项:
(1)非保养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作业,保养时应谨慎小心;
(2)工作完毕后要装回安全罩及挡板,清理工具、不得留工具在设备内;
(3)离去前拆除加上的临时线路,电梯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3.9紧急救助措施
3.9.1当有人员被关在电梯轿厢内时,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应先判断电梯轿厢所在的位置,然后实施紧急救助。营救工作必须要有两人协助操作。
3.9.2电梯在开锁区内故障停机,可用三角钥匙直接打开厅门后营救被困人员。
3.9.3电梯停在非开锁区域时
3.9.3.1因外界停电、电气安全开关动作造成的停机应在机房实施救助。首先断开总电源开关,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要擅自拨门外逃,然后,一个人用电梯专用工具打开制动器,一个人用盘车手轮根据就近停靠,轻便停靠的原则将电梯慢慢地向上或向下盘车(若出现电梯不能控制现象应立即使制动复位),至电梯开锁区,然后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营救被困人员。
3.9.3.2因电梯安全钳动作造成的停机,首先应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要擅自拨门外逃,然后断开电梯的总电源,打开电梯停靠处上层的厅门,放下救助扶梯,打开电梯轿顶的安全窗,将被困人员从安全窗就出来。
4.10日常检查与保养完工后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1.1目的
为规范电梯常规检查的形式,落实电梯常规检查的各项措施,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1.2范围
规定电梯日常性检查的周期,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措施和落实。
2、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2.1电梯常规检查的分类
电梯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2.2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内容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2.3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2.4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六、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1.1目的
规范电梯维修保养的行为,及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1.2范围
1.2.1适用于在电梯的维修保养。不适用于对电梯的大修与改造工作。
1.2.2电梯的“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也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能变更。
1.2.3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2、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2.1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必须遵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2.2电梯的维护保养分: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2.3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2.4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人员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2.5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填写,每次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2.6电梯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2.7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2.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七、定期报检制度
1.1目的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电梯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结构申请定期检验。
3.2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大风)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3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3.4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八、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1目的
提高电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电梯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
1.2范围
规定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方式,组织电梯作业人员的方法,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单位负责职工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3、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3.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3.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3.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3.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3.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3.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1.1目的
为使电梯发生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后,迅速消除事故源,及时抢救伤员,抢修受损设备,尽量减少事故带来负面影响,减小事故的损失。
1.2范围
针对事故或事件可能产生的情况,确定抢救及救助方案并使其始终保护有效状态。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
3、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1电梯发生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3.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3.3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3.4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3.5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1目的
为便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分析电梯故障原因,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了解电梯日常管理的进展情况。
1.2范围
规定对电梯所涉及有关资料存档、保管、借用等方面的要求。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单位档案室负责电梯档案的存档、保管工作。
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1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b、电梯开工申报单;
c、电梯安装施工记录;
d、竣工验收报告;
e、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f、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g、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h、事故及故障记录;
i、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j、同意注册的登记表;
3.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作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3.3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3.4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3.5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3.6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年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
3.7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的允许才可进行。
1、施工队质量负责人是贯彻、执行、落实、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施工队必须层层把好质量关,认真贯彻谁指挥生产,谁操作,谁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原则。
2、严格按照有关质量规范、验收标准指导生产班组施工, 并经常深入一线监督和检查评定工作。且按日、旬、月对施工班组和全队工程质量动态进行分析,定期召开分析会。
4、每月定期由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本队所承担的在施工程项目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查管理班子、查制度落实、查质保措施、查隐患等。
6、施工队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职工进行施工质量的重要性教育,加强技术知识培训,增强职工质量意识,以确保工程质量。
电梯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施工队不得擅自更改图纸设计,如有设计变更必须按甲方技术部门下发的书面变更施工,施工中不得不懂装懂,一知半解的盲目操作。
施工队必须有完整的施工日记和逐层的技术交底内容记录,变更洽谈记录,测量放线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操作生产的可靠性。
对于特殊工艺要求,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培训,对于特殊工种,如架子工、机械工、电气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冬雨季施工项目,必须按照甲方技术部门下达的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对临时施工用电,要有详细的安排,要有临时用电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市政雨污水管道及道路、管线敷设、场区环境布置绿化及材料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第五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工程建设条例、建筑法、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现场委托一名(或若干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应当固定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内部审批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批认可,再上报建设单位,然后组织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配有专职质检员、安全员。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同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危害基坑安全等。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施工警示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胸卡,以表明身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六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甲方及监理履行报验程序,经验证合格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每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保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要向甲方和监理报审,不合格、不称职人员监理有权清退出场。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报甲方、监理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查清事故责任人不放过;不使有关人员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1、立杆地面要夯实,并要底部放置底座或垫木;
2、脚手架要按规定与建筑物拉结牢靠,并设防护栏杆和挂安全网;
3、脚手架必须满铺并固定牢靠,不得有探头板;
4、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均要有安全措施,并报甲方、监理审核,脚手架搭设完毕后,要向甲方、监理单位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做好沟槽开挖、化粪池开挖基坑的安全围护工作及安全巡查工作,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八条:施工用电要求:
2、临时线路必须采用四线五相制架空或地埋敷设,并要求简捷;
3、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并要求刀闸器件完备无缺损;
5、不准乱接乱拉线路,更不准使用电炉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电器。
第二十九条: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必须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的规定,专人持证上岗操作,并悬挂操作规程牌,电动机械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锯、钢筋机械要有防护罩。
第三十条:施工中使用电弧焊、气焊、气割时要制定安全措施,防火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质量罚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1、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开工报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其他必须报批的技术资料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责令补报并经济处罚100~500元。
2、对于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编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更改需重新上报批准后方准执行,否则每更改一项罚500~1000元。
3、对于已批准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机构,其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改,并保证其工作时间每月25个工作日以上,否则缺一天罚200元。
4、使用的砂浆、混凝土、外加剂等无试验配合比即进行施工的,责令返工并每次罚款200元。
7、所有进场材料及设备未随带质量证明、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或不全、内容不符,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准进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8、凡以欺瞒手段进入现场的进场材料及设备,一经查实将给予重罚。
9、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见证取样、复试,未经报验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200~1000元。对于未按设计图纸和建设方提出的使用要求采购,购进并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应责令马上拆除并清理出场地且返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5000元。(详见:材料进场验收流程)
10、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完好或未报验的,责令退场或补报,每次罚款500元。
11、施工中发现明显的偷工减料时,责令改正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13、施工现场发现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违反监理正常的工作程序,通知整改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通知停工整改罚款1000~20xx元。
14、主要工序作业和隐蔽工程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验,未经交叉验收确认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所进行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检查鉴定或返工作业发生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罚款20xx元。(详见:主要工序、隐蔽验收流程图)
15、施工中各道工序未经交叉验收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50~200元。(详见:检验批质量验收流程图)
16、白天及晚上加班施工时,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有断岗,脱岗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7、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验的三级检验制度,在报验后发现施工方未进行预检,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应责令施工方重新进行预检,每次罚款200~1000元。
18、施工中出现其他不规范施工和质量问题,可参考上述条款执行200~1000元罚款处理。
19、对于钢筋工程,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施工处罚500元。处罚较重
20、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未能进行有效保护,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应责令进行整改并罚款500~1000元。
21、要求返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工程不予计价。
22、施工中其他不按照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规范、进度计划等要求施工的,视情况每次罚款20xx~10000元。
第三十二条:进度罚则
1、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或内容不全、前后计划不符、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的,处罚200元。(项目开工前上报总进度计划、每周六例会上报周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月计划要求注明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对比)
2、施工单位未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工期明显滞后的,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方案,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3、工程延误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修改计划,总工期拖后时,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4、无特殊原因造成周计划延误的`,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100元,并采取措施挽回工期;无特殊原因造成月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
5、协调好与各种配套施工单位人员的关系,因施工进度缓慢、滞后,造成其他配套施工单位无法施工,除承担经济赔偿外,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
6、若月进度赶上当月周计划延误造成的罚款归还,总进度按时完成所有进度罚款归还,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罚款除外。
7、确保工程高峰期间与农忙期间,施工人员数量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如造成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处以每天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成本控制
工程量变更签证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更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工程部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资金计划
各项目部必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要求计划准确,未按时上报的视为放弃由此造成的工程款延付后果自负,我方将严格按照上报资金计划进行控制,对资金计划上报后未按时完成节点的由项目部承担该笔资金利息。
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
1、设计变更、洽商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认生效后方可实施。否则相应工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返修或返工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处经济罚款20xx元。
2、索赔管理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监理部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3、延期管理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情况需要申请工期顺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建设单位办理相关签证,否则监理部、建设单位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第三十五条:安全施工罚则
1、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照安全方案施工者,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2、特殊工种要执证上岗,无证上岗操作者,没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3、开挖的沟槽和化粪池开挖的基坑未进行安全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500元。
4、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若发现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当日整改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
5、认真执行主管部门颁发的现场文明施工规定,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于施工人员习惯性违规(如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施工现场穿拖鞋、随地大小便等),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7、施工单位对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教育,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处罚100~500元。
8、各种机械设备未及时报验,视情况处罚500~20xx元。
9、其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者,视情况处罚100~20xx元。
第三十六条:制度与其他罚则:
1、不服从工程部、监理部管理的,视情况处罚500~5000元;威胁、打击、报复工程部人员、监理人员的视情况处罚500~10000元,并保留向司法机关的申述权。
2、工程部、监理部下发的其他指令,施工单位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者,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3、检查整改通知不按时回复者,处罚100元;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者以及弄虚作假者,处罚500~20xx元。
4、各项资料须及时上报,逾期不上报者,视情况处罚50~500元。
5、所有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每发生一次联系不上者罚款100元。
6、通知的各种会议和例会,各方应按时派人参加,会议指定参加人员不提前请假,无故不到会,每人次罚款200元;参加会议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5分钟)或早退(5分钟)者,每人次罚款50元,超出5分钟每人次罚款100元。会议期间手机响铃者,每人次罚款50元。
7、故意刁难、不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的,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8、凡是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批评处罚的工程,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不低于10000元罚金。
9、对施工单位开出的处罚(考核)单,施工单位须上缴现金。如有疑义可提出申诉但不得拒领罚单。拒领罚单或不交现金者,处罚单将转财务部双倍扣除。
1、以上条款与建设单位的其他相关规定相矛盾者,以建设单位的规定为准。
2、此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x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生产建设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公司所管辖单位新建、扩建、技改、检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子公司除外)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经公司hse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和查核,才能进入公司作业。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业绩。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hse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hse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五条公司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hse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承担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承担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公司的有关劳动保护制度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hse管理部门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七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hse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凭证进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公司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公司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八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进行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hse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条公司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主管部门、hse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生产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迅速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分,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各外来施工队伍进入华胜公司施工均需参加华胜公司hse施工评比活动,并缴纳3万元抵押金,每季度由hse部门对各施工队进行季度评分,并在年终进行评分汇总,采取相对应的奖罚措施,以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hse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公司hse管理部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作业时,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不严不力等因素造成集团公司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含火灾、爆炸),及年内受到多次警告切情节严重的将罚出华胜公司。不得继续在公司范围内承接项目建设和检维修工程。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项目部所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实现指挥部的质量目标,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项目质量计划,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终身负责制,认真贯彻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控制,促进质量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施工班组及所有施工人员。
第二章 工程质量总方针
第四条工程质量总方针:精心策划,积极创新,严格管理,文明施工。
第五条工程质量总目标: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100%。
(一)全部工程达到水利部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按设计速度开通的要求;
(二)杜绝施工重大质量事故;
(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四)全线水保、环保达标;
(五)竣工文件按省水利厅规定编制,各种资料有效完整,实现一次验收合格。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完善各种质量控制规章制度,督促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提供创优质工程的各种条件,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条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有一定施工经验、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项目部要建立层层负责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把本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班组、各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的领导者和直接组织者,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主持工程质量领导小组会议或质量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项目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落实,实现合同中对业主的承诺。
2、经常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组织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
3、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协调各班组质量保障工作。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工程质量保证资源,设立质量管理奖罚基金。
4、组织学结和推广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根据质量优劣进行奖罚。
5、组织本项目部贯彻实施is09001标准,落实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建立、完善各种制度,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6、优选施工队伍,确定使用外部劳务,审查其资质、施工能力,确保本工程上场队伍具有有效的各类资质。
第十条项目副经理质量责任: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抓好质量工作,对所分担的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总工程师质量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颁发的法规、制度和要求。
2、主持设计图纸会审、图纸审核、技术交底,形成会审记录。
3、主持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创优规划。
4、组织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开展qc小组活动,解决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
5、参加质量管理小组会议或质量工作会议,提出项目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6、指导质检员、施工班组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半成品)责令返工,并对违反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的班组和个人实施罚款。
7、组织本项目贯彻实施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管理工作。
8、主持本项目的质量事故分析会,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负技术领导责任。
9、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研究质量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质安组质量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具体实施本公司质量目标要求。
3、编制项目质量计划、质量保证措施,报公司总工室审批后督促实施。
4、参加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检查、工程质量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制度、保证措施。
5、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施工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工作。
6、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提出实施方案,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7、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8、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检查,负责安排重点难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旁站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整改、停工或罚款。
9、参加工程竣工预验及验收交接工作。
10、对本工程分管的工作对质量的影响负相关责任。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1、广泛深入地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开展qc小组活动,强化全员创优意识,坚持开展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活动,按照is09000标准不断健全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控制能力。
2、制定质量创优规划,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实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实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动态控制。
3、从项目部到施工队、班组到个人,层层签定质量包保责任状,建立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依法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工程师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技术途径,确定工程项目适用规范、工法、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用其作为施工过程指导性文件。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或认为设计文件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会审应以《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形式做出会审记录。
2、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向施工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提出并明确工程项目、技术标准、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及要求,以及工程项目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操作规程,并以《技术交底书》形式下达并记录。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业主参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实施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015]2号),实行工程质量登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六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参建单位必须增强档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各环节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5]9号),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抓调度、负总责和一桥一领导、一桥一技术干部的质量责任制,并将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纳入政府考评体系。
第八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负总责。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在落实“一桥一领导、一桥一技术干部”质量责任的基础上,应组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宜从县公路局、交通局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统筹全县(市、区)工程技术力量,设立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
(二)各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专项经费和专职人员,组建农村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县农村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在(设区)市质监站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抽查。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制订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引导从业单位提高质量意识。
(二)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基建程序、计划执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三)各设区市和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内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基建程序、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应指导、协助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实行“省质监站指导、市质监站监督、县交通局配合”的质量监督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县级质量监督组织,在市质监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各地可针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一)省质监站负责履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中特大桥或相应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标准的大桥或结构技术复杂桥梁项目的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工作。组织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建设质量督查活动,组织或指导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各市质监站工作。
(二)市质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质监站具体负责监督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的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工作,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负责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定期向省质监站报告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动态。
第十一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应主动申请和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同时,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重点检查基建程序、建设各方合同履约、质量行为,重点监控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十二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监督费用,由市、县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确定,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不得由村委会组建建设单位。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项目法人资格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并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一名以上有相应桥梁建设、施工管理人经验的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并应明确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及定标结果报备制度,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向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依法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任务。
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和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渡口改建建桥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的强制性条件不得低于《江西省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和本规定附件二的规定。
为确保桩基质量,招标文件应明确桩基必须逐一进行超声检测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第5号令)的规定,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按照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58号)的规定,负责施工许可的申报工作。未经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做出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重点强化对施工、监理单位进场的主要人员和设备与合同承诺相符性的检查,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诚信履约。
同时,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境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荛。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同时,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设计负责人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人员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为确保桩基施工质量,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桩基施工必须预埋声测管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当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时,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施工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施工单位应诚信履约,严格按照合同承诺组织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材料进场,合理安排,加强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期完成施工任务。
(三)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工序管理,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认真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检,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中桩基施工、梁体吊装、高空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拌合、计量等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同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附件三的要求,建立能满足施工现场基本持质量控制需要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前,应申请特种设备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其检验合同证书后方可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监理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现场监理机构应配备1名以上桥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组织机构情况应向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持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证书或持有我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证。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重点抓好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人员和设备与合同承诺相符性的检查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并依托其自检体系开展质量、安全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参照本规定附件三的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可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监理或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监理独立抽检试验项目,应当送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各级管理部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和《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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