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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管理制度大全(17篇)

广播管理制度大全(17篇)



规章制度应该与时俱进,随着组织的发展和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下是一些关于规章制度的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

广播电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红领巾广播站管理制度

一、积极配合学校活动安排,做好广播的播放工作。

二、广播站成员(包括播音员,编辑)要对工作认真负责,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每天按时到岗到位(中午13:50),不迟到,不早退。(出现三次迟到或无故缺席的将自动解聘)

四、临时有事缺席必须提前通知负责人,负责人做好替换安排。

五、编辑对所负责的栏目要做到提前一天组稿,认真审阅,认真备稿,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六、播音员播音时做到说普通话,吐词清楚,声音洪亮,语言流利,不出现错误。

七、播音重地,不允许大声喧哗、嬉戏、打闹及进行娱乐活动。

八、广播站成员无播放事务,不在广播室逗留。非广播站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概不得入内。

九、注意用电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十、广播站内部财产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先向站长申请,经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方可借出。

十一、注意保持广播室的`物品整齐,环境卫生。

十二、播音完毕后,播音员及编辑要收拾好有关设备,(如关闭室内外话筒、录音机)方可离去。

十三、学期末,评选出“优秀播音员”、“优秀编辑”,学校少队部将给予嘉奖。

学校广播电台管理制度

(一)每年秋季通过公开招聘考核的形式录用素质较高的学生编辑、播音员和技术人员。报名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筛选。经理论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二)由台长,副台长及各部长组成评委会,对报名的学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三)录取标准如下:

1.播音人员:面试考核普通话是否标准;咬字是否清晰,语调是否恰当,感情是否准确;应知晓并能正确读出常见的专有名词;具备一定的英语单词认读能力,笔试考核汉语基础知识;常识性的知识考核。

2.编辑人员:通过笔试试题考核书写能力(字迹,汉语基础知识,写作基础知识)和常识性的知识;通过面试考核应变能力,联想能力,创造能力及沟通能力。

3.技术人员:主要考核计算机的操作,软件的操作,以及绘画水平。

4.所有接受考核的.人员都应该具有责任心,对广播台的热情以及团体合作的意识。

5.所有接受考核的人员尽量不要兼职,以免影响在广播台的工作。

(四)试用期为一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广播台工作的同学将不被正式录取。

(五)试用期内由老成员通过“以老带新”的形式对新成员进行培训,试用合格之后再进行系统培训。

(六)录取整个过程各部门应做到互相协调,互相建议,互相审核的制度。

(一)广播台成员必须按时约定时间及地点开会。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需及时向台长请假,每学期一般为三次病假,两次事假,开会后五分钟不到者视为迟到,十分钟内仍未到者视为缺席;两次无故缺席不到会者,取消其评优资格,三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退台。

(三)开会时,手机自动调成静音或者震动状态,避免影响他人。出席例会带工作牌和例会本。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成员资格:

1.违反宣传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

2.破坏广播台形象、破坏集体团结、故意损坏或私拿台内物品者。

3.虚报财务报表者。

4.一学期内受台内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5.一学期连续无故三次不参加台内集体活动者。

(一)栏目组播音前两天把播音稿件准备好,各栏目组按时从上一组领取播音组钥匙,并于播音前20分钟就位;播音组钥匙拿到后发到工作群,(格式为播音组钥匙+姓名+电话)各组开门后及时检查设备是否齐全和完好,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前一天到办公室练播音稿件,时间为晚上七点半到九点半,练搞完毕后打扫办公室并拍照片发到工作群@任何一位副台长。

(二)认真做好自己的每一档节目,做到不旷播,对自身节目稿件熟悉程度深,每做一期节目要报出播音员姓名,节目名称,开场语和结束语,对节目所需音乐做好采集音乐要符合节目性质。禁止出现现场版和说唱类音乐。

(三)播音开始和结束时间严格按照节目流程表的规定,误差不得超过五分钟。

(四)播音期间内除台长,播音员,其他人员不得在台内逗留,以便为播音员营造良好的播音环境,节目直播过程中需敲门征得播音员同意方可进入,严禁在直播间内无故逗留和大声喧哗。

(五)将播音材料整理好,于播音完毕后置于档案袋中,每期材料上注明节目名称播音日期以及播音员的姓名。节目结束后,将设备归位,检查是否完好,一切正常后将卫生维护好方可离开。

(六)若播音员不能按时到位必须在节目前一天向播音组组长和栏目组组长请假,保证节目高质量,按时播出。

(七)栏目组播音过程中点播歌曲穿插广告需提前报备台长。播音过程中如有人临时点歌,一律不予。

注意:

1.台内一切物品,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台长,经台长批准方可,如丢失、损坏需双倍赔偿。一切外借物品需在爱心部登记。私人一概不得单独将物品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私人要接主持等活动需上报台长,经台长同意后方可。

2.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台长团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执行。

学校广播电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调频广播电台的管理,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把广播台建设成为一个思想好、作风硬、素质好、能力强、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平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广播台应当坚持为学院服务、为师生服务,以服务学院英语教学为宗旨,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构建和谐校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广播台为湖北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辅助教学专用,主要负责院内广播、网络音频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除经审定的教学节目外,不得播送其他内容。

三、广播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教委的有关规定。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广播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正常播出。

五、播音内容应积极向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禁止制作、播出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1、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编发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有违于学院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的,对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造成误导的。

六、广播台播放时间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擅自提前、推后、缩短、延长节目播放时间。

七、严禁在节目录制室吸烟、饮食、乱扔纸屑等杂物。未经批准,非广播台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八、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做好设备的定期管理和维修工作,确保广播台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寒暑假等长假前,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立即关闭所有播放设备电源,检查门窗关闭情况,整理好播放资料并做好值班记录。

学校广播电台管理制度

第一条全台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积极、认真、踏实地工作,并在生活中以实际行动维护广播台形象。

第二条全台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凡在试用期考核合格者,均可成为广播台正式成员(党委宣传部在聘用人员毕业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中途因故离台者不予颁发),不合格者退出广播台。

第三条全台人员分为考察成员和正式成员,考察成员不参与任何荣誉评选。

第四条全体工作人员须爱护机房设备,不准带台外人员进入机房,严禁在机房会客,违反者在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多次不改者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第五条广播台设备、器材一律不允许私人外借,私自外借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作相关处理。广播台光碟、报纸等办公用品须摆放整齐,做到碟片、带盒相符,磁带、报纸等用后放回原处。未经台长允许不得随意带出广播台。凡损坏或丢失台内财物必须照价赔偿,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全台工作人员须按值班安排及时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各物件整齐。无故不到、值日不打扫卫生或室内出现脏乱现象1次扣2分,并在例会上作通报批评,2次须有关人员在例会上作自我检讨。

第八条全台人员不得用电脑做与台内工作无关的事,每周日——周四的19:00——21:00为编辑新闻时间,不得台长或副台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占用电脑。

第九条全台人员使用台内网络必须遵守国家上网安全的各项法律条例,不使用广播台网络攻击别的网站,不使用广播网络传播病毒和不文明的信息,不登陆、观看淫秽网站及图片。

第十条台长、总编、副台长须在台内发挥带头作用,并组织办公室对全台人员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一条所有台员需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一学期出现2科补考或1门重修者,视其工作表现作相应处理,不宜继续工作者劝其退出广播台。

第十二条全台工作人员若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其它原因受处分者,劝其退出广播台。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有权向台长提议让部内办事拖沓、安排任务推委者调离岗位。

第十四条节目编辑委员会每月定期对各节目进行审查考评,评出每月优秀节目1个。对节目质量低、不合时宜、收听率低或无进步的节目适时给予提醒并强制整改,若无改进可勒令停播。

第十五条所有成员要自觉与组织保持密切联系,通讯方式变更须及时到办公室登记,多次无法联系在部内作自我检讨,严重者视为自动离台。

第十六条广播台所有工作人员每年度的基础分为100分,分值在85分以下者免除一切职务,低于80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低于70分者降为考察成员,低于60分者开除广播台。

第十七条所有离台人员将在本台网站或校内宣传栏公布。

第十八条广播台定期召开例会。例会采取点名制,全体成员必须准时参加。请假须例会前向台长递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方可离开。若有特殊情况,可例会前电话申请,但会后应补交假条,凡会前未请假或无假条均视为缺旷。

第十九条例会缺旷1次扣10分,请假1次扣1分(特殊情况如家里发生重大事故、个人重大伤残、学校公事派出等除外),迟到1次扣3分。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通讯工具须关闭或静音。

第二十一条文秘要做好全台一切档案的收集、记录与保存,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体系,并在台负责人的领导下协调各部门、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任何工作安排不到位或记录、档案缺失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播音员、主持人须按规定时间到位,上机播音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准酗酒、抽烟,保持广播室安静。

第二十四条播音员、主持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播音或主持节目,须提前1天向台长递交书面假条,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无假条均视为缺席。

第二十五条播音职责与管理。

(二)播音部定期对播音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或无进步的播音员应作出相应处理(如离岗)。

第二十七条工作事故。

(一)下午节目阅稿不充分,播出节目中出现回读或口误每次扣2分;

(二)由于播音员的原因,造成节目推迟播出或未播出每次扣2—8分;

(四)节目播放中出现与内容无关的声音每次扣2—4分。

第二十八条记者要了解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积极关注校内的新事、新人和新风尚,通过新闻报道传递学校在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动态,通过采访报道弘扬主旋律。

第三十条记者工作事故。

(二)报道内容失真、领导排序颠倒每次扣2—5分;

(三)稿件内容出现导向错误、节目格调、观点错误每次扣3—8分。

第三十三条编辑要熟悉新闻编辑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若出现常识性错误、新闻重报、迟报或重大新闻事件漏报1次扣1—4分。

第三十四条每周日——周四的19:00——21:00为编辑节目结束后,需把相关设备插头接到定时开关上,保证定时转播《新闻和报纸摘要》。

第三十五条编辑工作事故。

(三)稿件内容出现导向错误、节目格调、观点错误1次扣2—5分;

(四)编辑稿件时领导排名错位或领导活动排名错位1次扣2—5分;

(五)没有按时转播《新闻和报纸摘要》1次扣相关人员2—5分。

第三十六条各自办栏目的稿件必须思想内容积极、健康。在内容、形式、技巧上要不断创新。节目名称、内容的重大变动须经编委会同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点播歌曲必须积极、健康,所有与校风、学风、教风等相违背的歌曲,杜绝播出。同时,点歌的祝福语应保持高雅,杜绝庸俗、赤裸。点播时间不得超过18:30。违反1次扣相关工作人员1—5分。

第三十八条所有自办栏目负责人需提前1天将所播节目概要或节目成品以书面形式报总编审批后方可制作、播出。

第三十九条点歌收取费用应在专门的表格上作好登记,注明点歌者、日期、金额和经手人。

第四十条网络工作人员要与办公室保持联系,所有网站上传播的信息必须准确,可信。上传内容须台长同意方可上传。

第四十一条网络部需定时对广播台电脑进行维护,如电脑遇到故障,应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工作事故。

(一)网页上传内容出现失实、重复、错别字、漏字等1次扣1—3分;

(二)没有按要求及时录制节目或没有及时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1次扣1—3分;

(三)因办事推诿没有及时解决电脑故障导致节目无法播出1次扣1—4分;

第四十四条午间新闻的播音助理须做好校内新闻的相关登记,无故未记录者做相应扣分;

第四十五条非记者岗位人员采写1条新闻加3分。

第四十六条本台的经费收入依照本台宗旨,全部用于本台的各项工作及活动,本台对财务实行规范化、公开化管理。所购物品必须事先得到台长同意方可购买。未获得批准私自购买办公用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

第四十七条符合报销条件的单据须台长或总编、副台长同时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凭单一律为发票,报销发票上需注明报销日期、经手人、审核人签名。

第四十八条为节目或本台活动拉到赞助的成员,本台给予其赞助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作为联络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广播台实行财务相对独立,同时接受校党委宣传部的领导和全台成员的监督。财务管理人员要对所有收支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定期在例会上公布。

第五十条负责管理财政的人员遗失钱物自行赔偿。

第五十一条本台奖励实行定期评定和年终总评。年终总评即每年年末开展1次,评选出年度最佳节目、年度首席播音、年度首席记者、年度最佳(优秀)播音主持、年度最佳(优秀)记者、年度最佳(优秀)编辑等,并在年末总结会上进行表彰。

第五十二条奖励与加分。

(二)代表广播台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比赛,获一等奖加4-10分;二等奖加2-8分;三等奖加1-6分。

(三)在国家公开发行的市级刊物上发表新闻稿件1次奖励2-5分;

(四)在全台正式会议上获得宣传部表扬者1次奖励1分;

第五十三条首席播音、首席记者、最佳主持、首席编辑、年度优秀节目或其它奖项的评定:

(四)最佳主持:所主持的节目质量高,节目播出时预稿充分,普通话标准流利,个人音色与节目风格融洽。以月为时间来考察,失误最少者可提名为本月最佳主持。连续3个月提名者方可获得年度最佳主持参评资格。在年终评选中获最佳主持者可冠名为六盘水师专广播台最佳主持。

(六)在年终评选中获相关荣誉者宣传部将为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若获荣誉称号后相关人员出现重大转变,可根据情况免除称号。

第五十四条其他荣誉可根据工作情况而作相应的界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由台长根据相关情况作奖惩。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台主任会议。

广播电视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1式5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2类。允许2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广电总局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一)符合广电总局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二)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

(三)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五)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二)如设评奖项目,还应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参加电影节(展)的名称、时间、地点;?

(三)该电影节(展)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及中文译文;?

(四)电影片出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通信地址;?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学校广播电台管理制度

1.在节目播出前,播音员必须提前x分钟到位,调试播音设备,整理稿件,试读稿件,做好播音准备。

2.4-6年级每班各推选广播站联络员一名,布置稿件的准备,收集稿件、筛选并投送稿件。

3.播音员必须用流利、清楚、响亮的普通话进行播音,编辑的文章必须无病句、无错字别字。

4.所播出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有资料可参考的,材料应及时存档。

5.播音员及编辑必须在正式播出前一天准备好广播稿,并反复练读广播稿,在播音过程中必须保证流畅、正确、清晰、有感情。

6.播音完毕后,播音员及编辑要收拾好有关设备(如关闭室内外话筒、录音机等),并将当天的稿件放到相应的档案盒内,方可离去,每周五下午彻底清理广播室卫生,保持广播室干净整洁。

7.广播站各栏目内容,要求面向全体,全员参与。

8.稿件上投时间截止每周一下午第三节课。

9.每班每周必须投x。

学校广播电台管理制度

五、每日播音时间:

8:20教师广播体操。

8:25升国旗。

10:40----11:05眼保健操、课间操。

2:20----2:40雏鹰电视台演播时间。

17:00降国旗。

六、每个广播人员每天必须提前到岗,认真准备,以保证广播的质量,让同学们爱听;

七、演播室成员由广播站成员担任,播放内容有校园新闻、军事知识、卫生知识、科普知识、作文欣赏、每周一歌、爱都教故事片等,配合摄制教师完成采访任务,主持人要语音标准,活泼,仪态大方,红领巾演播室采用直播方式,做到为断丰富节目内容,扩大队员知识面,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作贡献。

红领巾广播站管理制度

1、播音员仪表要整洁,树立播音员的形象。

2、播音一律使用普通话,吐字清晰。

3、播音员播音前需认真编辑好播音内容,尽量做到语言通顺、优美。

4、“真情点播”每播出一张单子就要做好登记工作;

5、播音期间非工作人员一律不许进入播音室,严禁在播音室内打闹和大声喧哗。

6、每天要对播音室卫生进行打扫,擦除仪器上的`灰尘,拖去地面的泥粉。

7、离开广播室时要启动好“校园广播自动播出系统”。同时要做好广播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1、广播站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播音设备。非工作需要,未经组长批准不得使用播音器材;

2、不得带非广播站工作人员进入广播站,播音器材不得外借。如确需外借必须征得少先队大队部同意方准借出。

3、播音员在播音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好播音器材、稿件等。

广播是我家,我爱广播我的家,我与广播共荣辱,我与广播共辉煌。

校园广播室管理制度

1.要保持广播室室内整洁。落实防火、防雷击、防潮、防触(漏)电和防盗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2.爱护广播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不能随便插拔各种电器连线及附属设备,认真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潮和日常保养工作。

3.对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造成广播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4.广播、扩音设备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私自挪用。

1.校园广播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员,管理员负责制订设备采购计划,承担设备维护及节目的采编、播放工作。

2.广播室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广播室管理制度,热心为全校师生服务,虚心听取师生意见,不断改进校园广播节目及播放质量。

3.管理员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校园广播节目及转播广播节目的采编、审稿、制作和播出。

(2)广播室设备及校园广播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如有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或上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以确保设备经常处于可用状态。

(3)音像资料的添置、编目和广播室设备的建账工作,并为师生提供录音资料的复制服务。

(4)提前审查和熟悉播放的节目,广播内容播放前应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播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委托他人代管。对播放节目内容和质量做好实时监听。播音时应填写好广播日志,如遇到特殊问题应作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将与播放无关的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

广播室管理制度

1、广播室是学校重要的宣传阵地。

2、必须确保上下课等作息信号、课间音乐正常播放。

3、确保学校活动的通知、领导讲话及其他需要现场转播的播音正常。提供重大新闻节目和学生活动的收听和转播。

1、广播室的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均由教育技术组负责管理。

2、广播室内要保持干净整齐,广播器材、配件必须装箱、入柜、必须置放有序。

3、必须保证现用室内外广播器材的完好无损:常规使用器材必须经常准备就绪,室内外须做到随开随响。

4、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和严守操作规程。并爱护设备和室内卫生、规范操作。离开时,必须熄灯,关锁门窗。出现异常及时与教育技术组人员联系。

5、广播室严禁闲杂人员出入,严禁其他人开机操作,不得大声喧哗。

6、广播室内一切物品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广播室管理制度

1、广播室是学校教育、教学重要的控制中心,非有关人员,未经得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2、广播室每天分段播音。广播室播音员负责保管好广播室内所有设备并自行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注意安全。

3、进入广播室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并保持广播室内整洁、安静,自觉维护良好的播音环境。爱护室内设施,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广播设备,不按规定操作引起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4、不得将与播音无关的任何其他音像资料带人广播室。禁止使用室内电脑播放非学校要求播放的'音像。

5、提前预览、修改并熟读稿件。提前做好播音的准备工作,播音员可根据各节目需要自主设计、创新节目的开场白和结束语。

6、不允许播放未经批准的音乐和不宜播出的文章。禁止播放不健康和未经杀毒的稿件或歌曲。

7、播音时要保持安静,禁止嬉闹、喧哗。播音完毕后,要在播音登记册中登记,将稿件等收拾工整,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8、保护广播室财物安全。禁止无故将非本室成员带入室内,禁止将广播室钥匙交给非本室成员。

9、播音员要轮流值日打扫播音室,保持播音室的卫生清洁。

10、进场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漏电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校园广播室管理制度

一、广播室是学校教育、教学重要的控制中心,非有关人员,未征得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擅自入内。禁止将广播室钥匙交给非本室成员。若有损失,相关人员须照价赔偿。

二、广播室每天坚持20分钟的'播音时段。广播室播音员负责保管好广播室内所有设备并自行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注意安全。

三、进入广播室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并保持广播室内整洁、安静,自觉维护良好的播音环境。爱护室内设施,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广播设备。

四、不得将与播放无关的任何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

五、不允许播放未经批准的音乐和不宜播出的文章。禁止播放不健康和未经杀毒的稿件或歌曲,稿件或通知有语病的,拒绝播出。

六、播音时要保持安静,禁止嬉闹、喧哗。播音完毕后,要将稿件等收拾工整,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七、在操作中,严守操作规程,不能随便插拔各种电器连线及附属设备。禁止在广播室内使用非学校安装的电器。

八、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漏电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广播室管理制度

广播室管理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室的功能,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播室管理制度。

1、广播室由学校团委领导,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工作人员离开随手锁门。妥善保管广播室钥匙,不得交给非工作人员。

3、不得将与播放无关的任何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

4、工作人员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严守岗位,提前审查播放的节目,播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对播放节目内容和质量做好实时监听。

5、播放内容出现意外,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中断播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6、广播员要热心为全校师生服务,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每次播出后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7、学生会使用广播室,须由教师负责指导。

8、保持环境整洁、美观。播放控制台,播放设备等放入专用机柜,连接线缆规范、安全。

9、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漏电、防雷击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广播室管理制度

(六)、广播站内要保持清洁,注意安全,规范操作,不得大声喧哗;

(十)、站长要经常留意广播播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请提前准备,每天中午14:00~14:10为试播,站长应组织值班编辑、当日播音员到信息技术部练习。

(一)、播音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中午14:15~14:25;

(七)、积极学习,调整自己的普通话发音,力求每字、每句发音准确。

(二)、如有急事,需找本站人员代替,并将情况报告站长,不得耽误值日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缺勤或旷工。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脱岗、串岗,不得擅离岗位外出办私事,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及各类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全局工作人员应自觉参加考勤登记,实行上下班签到和会议、学习等各类活动点名登记,一线采编人员因外出采访、加班等原因无法签到、签退的,由部门负责人在考勤签到表上注明去向、事由。

3.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的考勤登记、统计、汇总,通报考勤情况。

4.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5分钟内签到,超过正常上班时间5分钟签到视为迟到,上班时间30分钟后签到作为缺勤半天处理;无故脱岗1小时以上的作为缺勤半天处理;无故不签到作为一天缺勤处理。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弄虚作假替代他人签到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局里组织的`会议、学习等各类活动点名时间为活动开始15分钟内,不在考勤时间内所作的考勤视为无效并实施处罚。

5.实行一日两签制,即:上午、下午上班时间签到。

1.工作人员请假应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统一由办公室考勤登记负责人保存,请假人返回单位上班时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2.请假审批权限如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请假2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经局长审批;请假手续不完备的按旷工处理,节假日期间、离开深泽外出的,须向有关负责人报备,并保持通讯畅通。

3.因公休假、事假或因公出差、开会、外出办事而不能及时办理考勤登记的,应第一时间向考勤登记负责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备;凡预先安排的应事前报备,临时性安排的可事中、事后报备;凡履行了规定的报告、报备手续的不属于迟到、早退、脱岗或缺勤、旷工情形。

4.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报告(含未履行准假手续或手续不全)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未按规定时间执行上下班制度的视为迟到、早退、缺勤或旷工。

5.请假时长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成立考勤督查小组,负责全局考勤登记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并对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暗访。

2.考勤结果将作为年终效能考评的重要依据,当月的考勤结果和检查情况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

1.考勤结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技术职务聘任等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人员,除批评教育外,应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2.处罚细则:凡迟到、早退、脱岗的每次扣发岗位津贴15元;凡缺勤的扣发同等工作日工资,旷工扣发双倍工作日基本工资;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6次,或缺勤、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职称等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其聘用合同。无故缺席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及各类集体活动,每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50元,全年累计缺席3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职称等次。所扣罚款项年底作为全勤奖,奖励全勤人员。

1.各科室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和填签准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对故意隐瞒事实袒护违反纪律人员,要予与严肃批评。

2.成立考勤制度督查小组,督查组成员在检查中要认真负责,严格查处各种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不得隐瞒和袒护。

本规定自7月1日施行。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广播电视设备、国家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局及各中心、公司、网站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我局的防火第一责任人由局长担任,各中心、公司、网站防火第一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局技术物业中心负责全局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我局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各中心、公司、网站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部门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我局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七条局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且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局防火责任人和各中心、公司、网站的消防责任人分别对我局和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日常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我局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我局的防火安全制度。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十三条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消防安全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第十七条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大楼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各部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二十二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周查看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报,若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七条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二十九条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三十条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第三十一条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第三十二条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三条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报警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第三十五条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第三十六条发现火灾时,迅速按消防应急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和报告部门主管。

第三十七条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保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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