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更新和优化是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六、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档案。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逻辑关系
注:
1、火灾确认系指:探测区域内任一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动作,或火灾探测器报警后经人工确认,或同一报警区域两个不同编码的火灾探测器均动作。
2、消防消防控制中心应能直接启动下列消防设施:(1)消火栓泵、喷淋泵;(2)送风口、送风机,排烟阀(口)及排烟风机;(3)防火卷帘;(4)消防应急广播(警报装置);(5)其他设施。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直接连锁自动启动喷淋泵或消防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直接启动喷淋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及喷淋泵动作信号。
(一)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站)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四周道路畅通。泵房(站)的管理应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二)在泵房(站)临近操作的明显位置应设有工艺操作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操作流程图醒目、直观,操作程序简洁、准确、实用。低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系统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分钟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三)消防泵房(站)机泵、备用泵、仪表、电器、罐等应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振动符合规定,压力、流量满足设计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站)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消防泵房(站)应设报警电话。
(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有专人负责,对于消防泵房(站)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态。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机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润滑、维护和保养,每周试运行1次,内燃机每周试机一次,认真填写运行和润滑记录。内燃机的`优良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匀转6小时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池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应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七)使用后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立即清洗,吹扫干净,防止锈蚀,泡沫罐及时填加灭火剂。
(八)泡沫液贮存到期前,必须取样送到专业部门化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鉴定书复印件送到质量安全环保处部门备案。化验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药剂,做好登记。
(九)更换泡沫液前,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模拟灭火试验,查看系统是否完好,有异常情况应检查修复。
(十)每年应利用消防演练等时机对消防水系统的功能进行全部测试,通过水泵控制柜现场启动、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等方式来启动消防水泵进行测试。
施工验收规范和产品手册均有,每月试一次水泵,由于消防泵日常基本不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荷裁试验,工作30分钟以上,也便于水泵电机除潮和检验供水能力,若环境太潮的话应加大频度.
一、水泵房设备等由设施部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定期检查、保养、维护、清洁、并认真做好记录。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书面上报主管部门。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设备部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设备部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五、生活水泵、消防水泵、稳压水泵在正常情况下,选择开关位置为自动档,所有操作标志均应简单明确。
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六、运行值班人员要定期对生活水泵房进行巡视检查并作好巡视记录。
七、水泵房卫生每周打扫一次卫生,生活水箱每半年清洗一次,水泵每周清洁一次。
八、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消防泵房是全公司消防系统的'心脏,为保障公司生产、办公、生活等的正常用水,制订如下规章制度:。
(一)泵房设备由保安队长负责使用和保养,未经保安队长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启动或。
(二)使用和操作必须按章进行,应先室外进出管连通阀,并确定设备完好才能开启电源按钮,如发现水压控制表失灵,应立即停机,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开空泵。
(三)对泵房内的设备要定期巡视,对事故苗头及时上报。
对泵房的附属设备,即贮水池注意流量,谨防闸阀失灵溢水造成浪费;。
对深井泵要每周启动一次,检查性能,以防失灵,维修工具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得随便借出。
(四)管道工离开泵房要及时门窗,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五)应保持泵房清洁卫生,及时抽尽积水,严禁在机房内大小便,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罚款。
(六)半地下贮水箱顶层除管道工及检修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攀爬玩耍,严禁向池内投掷杂物,管道工负责箱盖上锁及水源清洁的监护。
管道工应定期察看水质,有情况及时上报,水池每年夏季清扫一次,冬天要进行管网保暖工作。
(七)泵房及附属设备周围要保持整洁,及时清除杂草、虫类等。
规范消防泵房管理工作,确保各类系统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1、消防泵房、地下消防水池、控制系统、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负责维护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作好日常运行的巡查、点检、抄表及状态监控,并做记录。
2、消防泵房内机电设备由工程部专业电工人员负责维护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消防水泵房。
3、消防泵在正常运转下,选择开关应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4、消防水泵每周至少轮换使用一次,接触器主开关每月检查一次。
5、消防泵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手动"切换操作检查。每季度对电动机进行一次绝缘摇测。
6、消防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清洁一次,并进行润滑、紧固、调整。
7、严禁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用水。
消防泵房是全公司消防系统的心脏,为保障公司生产、办公、生活等的正常用水,制订如下规章制度:。
(一)泵房设备由保安队长负责使用和保养,未经保安队长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启动或关闭。
(二)使用和操作必须按章进行,应先关闭室外进出管连通阀,并确定设备完好才能开启电源按钮,如发现水压控制表失灵,应立即停机,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开空泵。
(三)对泵房内的'设备要定期巡视,对事故苗头及时上报。对泵房的附属设备,即贮水池注意流量,谨防闸阀失灵溢水造成浪费;对深井泵要每周启动一次,检查性能,以防失灵,维修工具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得随便借出。
(四)管道工离开泵房要及时关闭门窗,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五)应保持泵房清洁卫生,及时抽尽积水,严禁在机房内大小便,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罚款。
(六)半地下贮水箱顶层除管道工及检修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攀爬玩耍,严禁向池内投掷杂物,管道工负责箱盖上锁及水源清洁的监护。管道工应定期察看水质,有情况及时上报,水池每年夏季清扫一次,冬天要进行管网保暖工作。
(七)泵房及附属设备周围要保持整洁,及时清除杂草、虫类等。
为了仔细贯彻执行“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治理,特制订本制度: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事情进行分析和;。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治理与经济责任制密切挂勾。
一、消防水泵房应当落实专人管理、检查、保养和维护,保持室内清洁。
二、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每月启动水泵不少于一次,保持高位消防水位、消防水池等储水充足,水泵能正常运行。
三、保持系统出水管网及管道阀门常开,水泵类别、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配电柜开关状态等标识清晰,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四、禁止无关进入泵房和操作水泵房内设备,严禁擅自关停设备和阀门。
五、设备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六、建立故障和故障清除登记档案。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故障维修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超过24小时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该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全。
1、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县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
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县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6、食堂供应学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
7、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开油锅人员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教育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一、严格遵守提前10分钟签到制度,上岗后应始终保持精力充沛,且不因个人情绪影响工作。
二、消防监控中心属大楼重地,未经同意不允许外部门人员进入。
三、坚守岗位,认真监控,及时报警,保证大楼和客人的安全。严禁脱岗和玩忽职守;严禁在工作岗会客、睡觉。
四、做好监控、报仪器清洁保养工作,当监控室仪器、电视监控设备、消防、安全报警设施如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工程部或维保单位进行检修,并做好详细记录。
五、熟悉安保监控、消防报警等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方法,熟悉各部门消防。
6因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生故障,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档案。
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应当报当地公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小时的,24停用时间超过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一、消防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和设施管理档案,并制定管理台帐,定期检查和记录。
二、消防泵房、地下水池、消防水系统及相关机电设备由消防持证人员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扫,并做好记录。
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消防泵房,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四、消防泵房配电控制箱柜附近不得存放杂物,通道宽敞,整洁有序。
五、消防泵在正常运转下,选择开关应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六、消防泵供水系统每周进行检查,并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维保。
七、泵房控制回路电源应每月进行检查,检查备用水泵能否在主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自动运行。
八、每周一次对水泵进行巡视,检查水泵、管道接头和阀门有无渗漏水;检查水泵控制柜的指示灯指示、观察停泵时水泵压力表指示;检查水池液位,低于85%时,进行加水。
九、消防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消防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清洁一次,并进行润滑、紧固、调整,做到无污迹、无灰尘、无垃圾,确保泵房地面和设备外表的清洁。
为保证饮用水的卫生、保障饮用水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三、应在醒目位置张挂卫生检疫部门核发的“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证”。
四、负责定期与防疫部门联系,认真做好水质检验工作,按期更换卫生许可证。
五、水泵设备机房、水箱人孔要加盖上锁,并保管好钥匙。
六、保证水泵房、水箱间的环境卫生每周清扫一次,通风条件良好,水泵房、水箱间应整洁无杂物。
七、机房门口设立挡鼠板,室内安置鼠盒,并做专项防鼠记录。
八、设备巡检人员应对水泵机房的设备进行日常巡检,保证电机、水泵、水箱、截门、管道、杀菌灯、照明等设备正常完好,杜绝设备的跑冒滴漏,并做好巡查记录。
九、生活水泵每星期应轮换使用,。
十、保证供水不间断,设备维修时,应张贴“停水通知书”告知顾客起停水时间。
十一、水泵房及水箱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严禁在房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挥发物品,严防饮用水二次污染。
十二、水泵(包括消防泵)应定期按保养规程做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六、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档案。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逻辑关系。
注:
1、火灾确认系指:探测区域内任一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动作,或火灾探测器报警后经人工确认,或同一报警区域两个不同编码的'火灾探测器均动作。
2、消防消防控制中心应能直接启动下列消防设施:(1)消火栓泵、喷淋泵;(2)送风口、送风机,排烟阀(口)及排烟风机;(3)防火卷帘;(4)消防应急广播(警报装置);(5)其他设施。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直接连锁自动启动喷淋泵或消防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直接启动喷淋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及喷淋泵动作信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十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
(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3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员工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种违反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员工及在所有公司作业的施工单位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3.公司安环办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落实与《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
4.公司安环办负责与外方施工单位安全合同的签订与施工安全监管。
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安全管理执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所有外方施工单位"先订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实施全员安全管理。
1.奖励: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现突出、出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预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发放奖金、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等形式的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正常情况下,奖金额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公司将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2.惩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定不听劝阻者,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进入车间、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正确系好安全帽下颌带,发现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帽下颌带者,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
2)上班时间必须正确穿戴本公司发放的工作服,着装整齐、一致,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发现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
3)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必须放置一定数量灭火器,灭火器放置在明显、无遮挡区域,检查发现区域内没有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对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安全员罚款20%。
4)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人员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违反规定者每人次罚款2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部门主管罚款10%,区域负责人罚款10%,所有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6)维修工维修设备前必须签好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并由部门主管、区域负责人和相关设备操作工签字,如检查发现设备维修时无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将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维修工维修设备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在维修区域拉彩旗、挂警示牌、维修行车时要装好临时碰头、设立高空监护人和地面监护人),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主管罚款20%。
7)公司内油库必须有相应警示牌,没有挂好警示牌的对油库安全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如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在油库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已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并经安全员确认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视其情节罚款500元以上。
8)电工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公司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接用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或指定人员进行,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对违反规定私自接线或接线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1000元处分。
9)公司内所有升降机一律禁止乘人,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乘升降机上下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升降机操作者罚款200元,双方直接领导各罚款20%。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0)公司员工及外单位施工人员上班期间禁止饮酒。上班期间饮酒者,视其情节每次罚款200~500元,给予记过处分,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领导罚款20%。
11)维修工维修设备时操作工必须监守现场,离岗者每次罚款50元,因离岗造成损失的将对离岗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按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
12)行车驾驶室内必须配有灭火器、绝缘板、交接记录,如检查行车上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行车负责人罚款20%。行车楼梯无关人员禁止通行,有特殊情况需上行车的必须通过经理批准,未经经理批准擅自上行车人员罚款200元以上,行车操作未进行阻止或上报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种员工严格按本专业操作规程操作,发现违章操作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
14)危险作业(超负荷起重、油库区动火、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大修等)前必须通知公司安全员,并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危险作业未签危险作业审批单的将对危险作业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部门主管罚款20%,区域负责人罚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单位配合,在施工区域及危险地带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发现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谎报升级为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罚款100~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置或上报引发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罚款3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员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罚款20xx元以上,公司总经理罚款2万元以上。外方施工单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解除劳动关系或施工合同关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公司各部门、员工和外部施工人员都应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公司统一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以上(已审批除外),公司每月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连续整改不到位时,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接受50%处罚。
本条例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水泵房是提供客人生活、酒店消防用水的关键部位,是直接关系到宾客生活和生命财产的重要部位。为管理好水泵房,明确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1、水泵房、地下水池、屋面水箱、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维修人员负责监控、定期保养、维修、清洁、定期记录。
2、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由值班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
3、消防泵、生活泵、恒压泵、污水泵在正常运转下,选择开关应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4、生活水泵每周至少轮换使用一次,接触器主开关每月检查一次。
5、消防泵按定期保养规定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放水清洗水池过程认真检修浮球阀。
7、水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水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擦洗一次。
8、水池入孔需有盖密封并加锁,透气孔需用窗纱布包扎上,钥匙由水管员保管。
9、工程部按规定定期取水送到防疫站进行水质检查化验,化验结果交办公室存档。
一、消防水泵房应当落实专人管理、检查、保养和维护,保持室内清洁。
二、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每月启动水泵不少于一次,保持高位消防水位、消防水池等储水充足,水泵能正常运行。
三、保持系统出水管网及管道阀门常开,水泵类别、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配电柜开关状态等标识清晰,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泵房和操作水泵房内设备,严禁擅自关停设备和阀门。
五、设备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六、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清除登记档案。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故障维修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该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适用于生产现场所有管理、操作人员。
1.2生产现场卫生要求执行《卫生控制程序》。
2.1生产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2.2生产工程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3.1.1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3.1.2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1.3各种工装设备及工具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3.2工作现场之整理整顿。
3.2.1定置管理。
a)人员定置:规定每个操作人作位置和活动范围,严禁串岗;。
b)设备定置:根据生产要求,合理安排设备位置;。
c)工件定置:根据生产流程,确定零部件存放区域,状态标识和流程图;。
d)工位器具定置:确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3.2.2定置管理实施要求。
b)分类必标识:状态标识齐全、醒目、美观、规范;。
c)按区越定置:认真分析绘制生产现场定置区越,生产现场所有物品按区越标明位置,分类存放;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3.2.3整理整顿要求。
b)整顿:在整理的.基础上,把生产现场需要的进行定置管理;。
c)清扫:生产加工部位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外,工作台附近不得有杂物。
d)清洁:每个员工持证上岗,仪容整洁大方。
e)素养:上班时间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非指定场所严禁抽烟;每个员工要养成良好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纪律,不断提高全体员工自身的素质。
3.3生产现场安全管理。
3.3.1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3.2生产现场油、电、机械传动等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对易燃品(如包装)存放区,必须按照过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3.3.3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严禁违章作业。
3.3.4生产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的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规范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确保泵房设备正常运行。
4.1消防泵房钥匙由工程部负责管理,交接班时做好钥匙交接。
4.2消防泵房内各设备开关、阀门、管线、单体设备标识清晰,管道颜色标识为红色,水流流向标识正确,处于维修过程中的相关设备应悬挂警示标识。设备管线阀门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4.3消防泵房内至少应配备2具2公斤手提式abc火器和一只应急照明灯。灭火器压力正常,应急照明灯能保证随时启用。
4.4控制柜等重要设备上端如有排污管线,应在该设备上方设置喇叭口、挡板等防水设施。
4.5室内定期投放鼠药、放置粘鼠板,有效控制鼠害。
4.6工程技工应熟悉消防泵房设备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设备运行状态。非工程部人员,任何人不得触碰、操作室内任何设备。
4.8每周检查消防泵、喷淋泵以及供水管线,保证各类消防水泵能在任意时间随时启动;各阀门处于常开或常闭状态,标识清晰准确。止回阀、管线、泵体无泄漏。
4.9消防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保持清洁无灰尘;室内物品排放整齐;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与管理无关的物品。
4.10消防泵房内严禁动火,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批准,并做好消防措施。
为加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员工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种违反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推动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员工及在所有公司作业的施工单位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公司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3.公司安环办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落实与《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
4.公司安环办负责与外方施工单位安全合同的签订与施工安全监管。
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安全管理执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所有外方施工单位"先订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实施全员安全管理。
1.奖励: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现突出、出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预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发放奖金、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等形式的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正常情况下,奖金额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公司将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2.惩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定不听劝阻者,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解除关系等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进入车间、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正确系好安全帽下颌带,发现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帽下颌带者,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
2)上班时间必须正确穿戴本公司发放的工作服,着装整齐、一致,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发现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
3)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必须放置一定数量灭火器,灭火器放置在明显、无遮挡区域,检查发现区域内没有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对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安全员罚款20%。
4)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人员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违反规定者每人次罚款2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部门主管罚款10%,区域负责人罚款10%,所有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6)维修工维修设备前必须签好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并由部门主管、区域负责人和相关设备操作工签字,如检查发现设备维修时无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将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维修工维修设备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在维修区域拉彩旗、挂警示牌、维修行车时要装好临时碰头、设立高空监护人和地面监护人),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主管罚款20%。
7)公司内油库必须有相应警示牌,没有挂好警示牌的对油库安全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如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在油库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已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并经安全员确认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视其情节罚款500元以上。
8)电工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公司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接用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或指定人员进行,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对违反规定私自接线或接线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1000元处分。
9)公司内所有升降机一律禁止乘人,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乘升降机上下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升降机操作者罚款200元,双方直接领导各罚款20%。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0)公司员工及外单位施工人员上班期间禁止饮酒。上班期间饮酒者,视其情节每次罚款200~500元,给予记过处分,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领导罚款20%。
11)维修工维修设备时操作工必须监守现场,离岗者每次罚款50元,因离岗造成损失的将对离岗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按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
12)行车驾驶室内必须配有灭火器、绝缘板、交接记录,如检查行车上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行车负责人罚款20%。行车楼梯无关人员禁止通行,有特殊情况需上行车的必须通过经理批准,未经经理批准擅自上行车人员罚款200元以上,行车操作未进行阻止或上报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种员工严格按本操作规程操作,发现违章操作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
14)危险作业(超负荷起重、油库区动火、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大修等)前必须公司安全员,并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危险作业未签危险作业审批单的将对危险作业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部门主管罚款20%,区域负责人罚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单位配合,在施工区域及危险地带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发现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谎报升级为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罚款100~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置或上报引发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罚款3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员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罚款xxxx元以上,公司总经理罚款2万元以上。外方施工单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解除劳动关系或施工合同关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公司各部门、员工和外部施工人员都应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公司统一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以上(已审批除外),公司每月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统计,连续整改不到位时,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接受50%处罚。
本条例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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