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是中国重要的农业省份之一,也是全国最大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不同的范文展示了不同作者的观点和思考,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思路和灵感。
在一次鼓励创新的报告会上,有位学者出了一道题:四个图形符号中,哪一个与其他三个类型不同?有人说圆形,因为圆形是惟一没有角的图形;也有人说三角形,它是惟一由直线构成的;又有人说半圆形也正确,它是惟一由直线和曲线组成的;最后有人说,第四个图形也可以,因为它是惟一非对称性的图形。看来,由于标准和角度的不同,这四个图形都可以作为正确答案。的确,世界是千变万化的,疑问是层出不穷的,答案是丰富多彩的。在生活中,看问题的角度,对问题的理解,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问题的答案不止一个的事例很多。
你有这样的经历、体验、见闻和认识吗?请以“答案是丰富多彩的”为话题写一篇文章,只要与学者这道题引发的思想感受有关都符合要求。文体不限,题目自拟。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走你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但丁)。
常问路的人不会迷失方向。(波兰谚语)。
应当耐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认真考虑指责你的人是否有理。(达・芬奇)。
相信一切人和怀疑一切人,其错误是一样的。(塞纳克)。
面对各种说法,有人想:我该相信谁的话呢?也有人想:还是相信自己最重要。请以“相信自己与听取别人的意见”为话题,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内。
阅读下面材料,根据自己的感悟和联想,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行囊已准备好,开始一段新的旅程。路途漫漫,翻检行囊会发现,有的东西很快用到了,有的暂时用不上,有的想用而未曾准备,有的会一直伴随我们走向远方......
要求:选准角度,自定立意;自拟题目;除诗歌外,文体不限;文体特征鲜明。
(1)投档,网上录取——市高招办通过网络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传送到招生院校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投档比例一般不高于120%,招生学校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决定录取与否,电子档案包括考生登记表、体检表及综合信息。
(2)高校招办阅档——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网上下载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并阅读。
(3)预录及补录——高校根据考生的成绩排名和专业志愿进行预录和预退,考生档案在计算机的控制时间里,都审录同一志愿的考生档案,即同批录取学校都先审录第一志愿,结束后再同时审录二志愿考生档案,以此类推。结果通过网络传给市高招办。
(4)录检——市高招办对结果进行检查审核,如同意则确认录取结束,有异议则传回高校商请复议,直至结果双方都接受,再确认录取结束。如需二次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0%。
(5)补录——在录取工作中,若各批次录取结束时,如高等学校计划未完成,根据情况将重新征集考生志愿。
(6)打单——市高招办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新生花名册,加盖市高招办录取专用章后邮寄给高校。
(7)通知——高校填写《录取通知书》,与《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起通过邮局寄给考生本人。
怎么选择自己合适的大学和专业。
1、定位自己的职业方向。
在选择学校的时候,一定要有自己的方向,以后要做什么职业,这才能够指引自己未来所处的社会角色,明确自己可以往哪个方向去发展,毕竟行行出状元,那么我们需要在其中选择一行做一个行业。
2、定位自己的职业兴趣。
根据自己的爱好去选择自己的未来,只有这样才可以让自己不后悔,所以兴趣爱好就是自己的职业方向,在自己兴趣的道路上发展必定有成就。
3、专业的就业方向。
我国的大学教育就是专业教育,当你就读你报告的专业时,基本上就是为以后的职业作出了选择,大学毕业后找一份专业对口的工作,既可以让自己大学所学到的东西学以致用,也可以更加快的适应职场的生活,如今出现不少的大学生毕业转行的情况,往往都是当初选择专业时了解的不够,在选择专业时,自己必须要想清楚该专业以后可以从事些什么工作,往哪个方面发展。
4、了解专业内容和社会实践关系。
专业的内容和社会实践关系都是比较重要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专业对口问题了,要是专业内容和社会实践脱轨的话,那么从这种专业出来的人注定是不对口的,学习的也白白浪费了。
高考填报志愿的注意事项。
1.考生在具体操作时,宜结合使用两种以上筛选方式来确定自己的目标院校,这样筛选出来的结果,相对来说更科学。
2.在进行数据对比时,考生不能仅仅盯着某一两年的数据,而是要对比分析近三四年的历史数据。
3.在寻找“与自己分数相匹配的院校”时,应留足上下浮动的空间,以便为下一步设计志愿梯度作准备。
4.由于每年考生分数分布状况不同,且少数高校在湘招生批次有调整,比如前一年是二本招生,后一年是一本招生。因此,利用上述方法锁定的目标院校只能作为参考,最终志愿填报方案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山东省共有62所大学参与了2015山东省大学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是山东大学,排名第二的是中国海洋大学,排名第三的是中国石油大学,以下是山东省大学排名2015具体榜单:
山东省大学排名全国排名学校名称学校类型121山东大学综合252中国海洋大学综合367中国石油大学理工4131山东师范大学师范5147山东农业大学农林6154山东科技大学理工7163青岛大学综合8173青岛科技大学理工9183济南大学综合10227曲阜师范大学师范11242青岛理工大学理工12248山东财经大学财经13266山东中医药大学医药14271烟台大学综合15275山东理工大学理工16307山东建筑大学理工17327鲁东大学综合18363聊城大学综合19369青岛农业大学农林20378临沂大学师范21396泰山医学院医药22397齐鲁工业大学理工23433山东工商学院财经24456山东交通学院理工25466潍坊医学院医药26499滨州学院综合27506济宁医学院医药28506潍坊学院综合29506滨州医学院医药30538德州学院综合31549山东政法学院政法32625泰山学院综合33632济宁学院综合34638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法35643枣庄学院综合36658山东管理学院综合37658山东女子学院综合38667齐鲁师范学院师范39667菏泽学院综合40690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农林41707山东英才学院综合42714山东协和学院医药43766青岛滨海学院综合44784烟台南山学院理工45854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财经46856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理工47860青岛工学院理工48869潍坊科技学院理工49883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综合50943齐鲁理工学院理工51948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艺术52967青岛黄海学院理工53973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理工54981山东万杰医学院医药551032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综合561044济南大学泉城学院综合571060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财经581076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综合591098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综合601099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理工611100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综合621101山东华宇工学院理工。
延伸阅读:
填报志愿注意事项。
1.考生应认清自己的兴趣爱好及规划,了解目标院校相关专业的招生计划、学科实力、培养目标、学习课程和就业方向等情况,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选报,勿要一味追寻所谓的热门专业。
2.填报专业志愿的时候要拉开一定的梯度选报几个专业,不要全报热门的专业,可参考“热一下”、“稳一下”、“保一下”的原则,即第一个专业可选择热门专业,那第二个专业要选“比较热门”。具体可参考相关学校往年在各省各专业录取的最低分和平均分。
3.最好填报服从专业调剂,避免出现因专业录满而出现不得不作退档处理的遗憾。
4.避开体检结果所限专业。
空气中有书香,有咖啡香,有文艺姑娘长发飞扬的香。人们擦肩而过,眼神温润,尽量压低声音说话,或者不说话。所有的动作都极致轻微——轻轻地拿起书,轻轻地翻开书。轻轻地走动,轻轻地呼吸。轻轻地笑。以及轻轻地睡去。
你没看错,轻轻地睡去——睡在书的过道,睡在文字的罅隙,睡在闪亮的名字中间,睡在轰鸣的思想之下。穷学生、背包客、流浪汉、失业者、夜游人……纷纷关闭了身体的语言,各怀故事,和衣倒下,侧卧着,平展着,接受书香的抚慰与讨伐。
一座美好的城市怎么可以没有几家不打烊的书店呢?24小时,1440分钟,86400秒,在阳光下蒸腾着书香,在月光里冷凝着书香,如大海潮汐日夜不休。刷夜的人们啊,不必再去酒吧、网吧或者野馄饨大排档,不必再制造无秩序的暗黑系生活,不打烊书店是明亮的.,是后现代冷漠中的一抹煦暖,你只须以书的名义轻轻地来,就会得到善待。
“现代人压力这么大,在你不开心、迷茫的时候,我们提倡无边阅读,提倡纸本文化的回归,希望能够用这样的方式引领文化生活潮流。”一个不打烊书店的老板这样说。
书店的日子并不好过。在过去的十年间,无数的传统书店被时代风化、磨灭,被网络冲垮,以及被人类不忠的阅读嗜好出卖。现如今,实体书店若要生存下去,就得像大战风车的唐吉可德一样去对抗残酷的现实,坚守着,也突围着。不打烊,表面上改变的是营业时间,实质上是对自由阅读理想的一种召唤。如果你暂时没有能力为书香埋单,没有关系,不打烊书店照样会奉上人文关怀而勿须交换。因为人文关怀本就是知识与文明的出发点和呈现形式。
每一个进入者都在接受精神的按摩,每一个滞留者都想安放灵魂的孤独。博尔赫斯曾经说过,天堂应该是图书馆的模样。那么,不打烊书店应该是人间天堂的一个缩影——至少也是城市的一个落脚处,一个容身点。这里提供有见地、有价值、可以操作的知识和经验。这里也提供发呆的空间和时间。在深夜深处,这里就是灯火,改变着城市的作息,也满足你对于乌托邦的想像。
晚安,爱书的人们。
日前,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夏季高考外语听力考试调整优化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2025山东省高考新变化,供大家参考,快来一起看看吧!
自2025年起,我省夏季高考外语听力考试安排在6月份国家统一高考期间与笔试合并举行,听力考试与笔试均安排1次考试。
一、本次政策调整优化方案研制过程。
自2021年3月开始,我省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实施的评估工作,期间采用自我评估与第三方独立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总结经验,查摆问题,评估效果。面向全省开展广泛调研,涉及高中高校学生、家长、干部教师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研机构人员。为充分加强调研论证,省教育厅就政策调整优化先后组织了数十次征求意见及专题论证会,涉及党政机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教科研机构、高校、高中等,并多次邀请人大代表、____。
委员、相关领域专家、考生和家长代表参与方案论证。
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对调整优化方案进行了审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之后,最终形成并向社会公布本次调整优化方案。
二、我省夏季高考外语听力考试调整优化后考试时间如何安排?
自2025年起,我省夏季高考外语听力考试安排在6月份全国统一高考期间与笔试合并举行,听力考试与笔试均安排1次考试。根据目前的全国统一高考安排,外语科目(含听力和笔试)考试时间为6月8日下午15:00—17:00,听力考试与笔试的考试时长与合并前保持不变,最终时间安排按教育部当年规定执行。
2025年我省夏季高考外语科目试题仍然使用全国卷,外语听力和笔试合卷进行,外语科目(含听力和笔试)考试满分为150分,其中听力满分为30分,笔试满分为120分,分值与目前保持不变。外语科目考试时,首先进行听力考试,然后进行笔试。
四、我省夏季高考外语听力考试调整优化后会对考生的高考录取产生影响吗?
我省夏季高考外语听力考试调整优化后,外语科目总分值保持不变,满分仍为150分,在高考录取中所占比重保持不变。我省每年招生计划总体相对保持稳定,考试形式调整对于所有考生机会均等,不会对考生最终高考录取结果产生影响。请广大考生安心备考。
《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政策调整优化实施方案解读》特别节目于2024年3月29日(周三)晚20:00首播,3月31日(周五)晚20:00重播。如《新闻联播》延时,节目播出时间顺延。本次活动采取电视录播和网络视频直播两种方式进行,师生和家长可选择以下方式收看:。
(一)电视端:山东教育卫视。
(二)网络端:
1.关注山东省教育厅官方微信公众号“山东教育发布”,点击下方菜单“活动互动”中的“高考政策调整解读”收看。您还可以通过“山东教育发布”视频号,山东省教育厅官方抖音号、快手号观看直播。
2.关注“山东高考一点通”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菜单“直播点播”中的“高考政策调整解读”收看。
高考改革“3+1+2”模式的优点是在高中的九门学科中,除了必选项的三大主要学科,同学们都可以在其余的六门学科中自行选择想要学习的科目,相对于传统的“3+3”模式,3+1+2的模式改革会比传统的更好一些,因为部分文理科代表的就是高中的所有学科学生们都会学习,每个科目都会接触,这样文科类和理科类的知识都会学到,而且学生们在选择考试科目中,可以选择自己的优势学科,这样高考的综合分数也会比分文理科考下来的分数要高些,也可以在高考中填补自己薄弱方面分数低的科目。
那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也是很有好处的,文科类的科目可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理科类的学科可以锻炼可以锻炼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不分文理科的结果是可以培养全面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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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学习水平、身体条件和家庭经济状况;。
三看目标高校近几年的录取信息;。
五看院校历史。
一要考虑自己的志趣、特长和国家的需要。
二要考虑所填志愿实现的可能性。
三要考虑“服从专业调剂”
2.十要十不要。
要重视抓早,不要轻视赶晚。
要分清主次,不要包办代替。
要有理有据,不要凭想当然。
要量体裁衣,不要只追名校。
要分批填报,不要孤注一掷。
要以选校为主,不要过于看重地点。
要综合分析,不要偏听偏信。
要留有余地,不要冒险搏高。
要跟着招生章程走,不要跟着感觉走。
要抓住关键,也不要忽视细节。
总之,高考填报志愿是重中之重,考生与家长都应多了解,不盲从,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志愿。
填报高考志愿的窍门。
查看计划,筛选大学。
在估分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确定的专业类别,提前查阅上年度招生计划,如考生处于一本线上,就可以筛选出上年度在省市招录有自己喜欢专业的一本高校,然后初步排除那些显然不想去和显然去不了的大学,形成自己志愿填报的大学备选库。
学校是考生未来生活和学习的地方,对考生未来综合素质提升与价值观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共有高等学校2900多所,其中本科院校1200多所。就本科而言,从不同维度可以划分为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学校,如从国家重点建设和布局来看,历史上有985大学、211大学,现在有国家重点建设的一流大学、重点建设的一流学科大学、地方重点建设大学和一般普通本科院校;从管理主体来看,有国家部委直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从院校类型来看,有综合性、理工类、财经类、医学类、农林类、师范类等大学等。
根据规则,合理填充自己的志愿表。
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是两种各不同的投档方式,从规则来看,平行志愿可以给考生们规避很多的风险,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当中,考生可以更随意冲刺更高级的目标院校。反而在顺序志愿上面,强调了院校的顺序,考生能否被录取不完全由分数来决定,而第一志愿变得尤为重要。除了投档模式,在规则方面还要了解批次设置、志愿设置、投档流程、专业录取原则等方面的报考规则需要掌握。
读懂了录取规则,才能知道报志愿是一个怎样的流程,考生们可以根据各批次的录取规则、志愿设置,选择对应的大学及其专业组合成一个合理的志愿表。
平行志愿如何录取。
分数优先是指按照一定的分数排序规则对所有待投档考生进行排队,然后按照考生队列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逐个投档。例如考生张三排序成绩630分,李四排序成绩629分,则计算机优先检索考生张三的志愿。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比较单科成绩,文史类单科成绩比较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成绩相同则看文综,依次类推确定考生的排序;理工类单科成绩比较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按以上顺序依次确定考生排序。
遵循志愿是指考生所填报的若干个院校志愿虽是平行关系但仍有逻辑顺序,该逻辑顺序由考生所填报的院校志愿先后决定。以普通文理类为例,录取时检索考生所填报的9个院校志愿,按逻辑顺序即a、b、c、d、e、f、g、h、i院校依次进行。比如检索到张三时,先检索其a志愿院校,如果满足学校要求则投入该校,不再检索后续院校志愿,如果不满足a院校要求,则继续检索b志愿院校,依次进行。
一轮投档是指按各招生院校确定的投档比例,逐个检索完所有应被检索的考生志愿后,一次、同时、全部将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投档给各招生院校。考生档案一旦投出,即不再检索该考生的后续志愿。因此,对于考生来说只有一次投档机会。如果考生因平行志愿均未满足条件而未被投档,或投档后被院校退档,该考生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
平行志愿录取模式,增加了录取几率,降低了滑档风险。但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平行志愿虽然有着许多好处,但也有风险。平行志愿投档模式下考生的电子档案仅投一次,投档完成后没有二次投档,因而一旦出现退档,考生只能参加征集志愿填报或等待下一批次录取。如果考生专业不服从调剂,或是身体条件不符合院校专业要求,就会有落榜的风险。
平行志愿填报技巧。
1、参考往年高校录取的平均分和位次。
大学录取分数数据里,我们可以看到录取的最高分、录取的最低分以及平均分。一般来说我们参考平均分就可以了,通过我们成绩与平均分对比,看看你是否有机会被录取,一般来说每年的录取分数是有变动的,但是总的来说变动是不会很大的,我们还可以综合该高校前三年录取平均分数线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2、最好服从调剂。
我们填报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就是“一次投档”,如果你的高考分数达到了你投档的大学的录取分数线,那么这家大学就会提取到你的档案,但是如果你的高考分数线没达到你报考专业的录取分数线,而且不服从调剂的话,就会退档,而且也不会投给其他的平行志愿的高校了,自动退到了下一批次的大学去录取。
3、处理好选专业和选学校的关系。
个人的兴趣爱好非常的重要,兴趣是我们最好的老师,我们要根据自己的喜好以及学科优势去选择,我们在选择专业的时候要注重专业实力和学生兴趣爱好相结合。
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能源(以下简称用能)以及从事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能源,主要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热力、焦炭、煤气、成品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
第三条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在节能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制止、检举浪费能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当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工业集中的地区,应当对电镀、铸造、锻造、热处理等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禁止建设耗能高的小冶炼、小火电、小电镀、小水泥、小造纸、土法炼焦等工业项目。其目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已建成的前款所规定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准。
用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没有合理用能篇章或者合理用能篇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年综合用能二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二百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合理用能篇章进行评诂。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资金中安排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扶持节能项目和开发节能产品。
第十二条财政、税务和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制定节能技术和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过程中用能较多的产品制定最高能耗限额。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能耗定额,并按照用能单位隶属关系下达和考核。能耗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五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目录之外,确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对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山东省节能产品证书和节能产品标志。未经审查认定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节能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生产用能产品的企业应当执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的强制性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用能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八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年综合用能五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五百万千瓦时以上的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市(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经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进行监测。
能源利用监测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机制,推行节能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健全能源使用责任制和节能奖罚制度,并定期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从节能的价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
用能单位超过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超用部分收取消费能源加价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浪费能源加价费用于节能措施,其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必须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用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设备,提高保温绝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用能。
建筑节能、市政公用事业节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大力发展城市燃气、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建筑,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热水取暖。对原有分散的蒸汽取暖,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逐步改为热水取暖。
第二十九条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单位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应当积极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鼓励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水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型煤和节能灶。
第三十条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应当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
第三十一条对用电负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实行分时电价。用电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设备的用电时间,充分利用低谷期电力负荷。
鼓励用能单位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余能和低热值燃料。
第三十二条城乡的照明,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安装节能控制装置。
第三十三条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应能源,保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能源供应单位供应能源时,必须向用能单位出具能源质量报告。所供能源质量必须与质量报告相符。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鼓励用能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提高能源利用率、选用替代材料等节能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十七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开发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第三十八条从境外引进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耗能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耗能高的小冶炼等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关闭。建设的项目属于经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对违法审批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未经审查认定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山东省节能产品标志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或者在用能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与实际不相符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过最高能耗限额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第四十三条企业生产的用能产品不符合耗能的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能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照不超过该设备原值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更新改造、继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或者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能源供应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应能源,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除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外,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依据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从事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拍死一只蜘蛛不过是一件小事罢了,别怕,你一定可以做到的!”我紧紧地握着拳头,毫无底气地给自己打气。
近了,更近了。
我只要操起手边的任何一样东西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这只是蜘蛛拍死,可是我四肢僵硬,什么也做不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向我逼近,一步又一步地向我逼近。
此时,我只觉得无比悔恨。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条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对外简称“山东学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共青团指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中等学校学生会和基层学联的联合组织,英文译名“shandongstudentsfederation”,英文缩写“sdsf”。
第二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五)发展同各国、各省(市、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本会参加山东省青年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市学联,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条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省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省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省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省学联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省学联委员会是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省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根据情况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对于需由省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学联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通讯会议或分片召开有关会议议决。
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省学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省学联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各领域工作的开展。
当选省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学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自己所选派的代表进行更换。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单位召集。
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省学联主席团的职权是:
(二)召集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批准任免省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省学联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省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省学联。
第十八条省学联实行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办公的工作制度。
省学联驻会人数每年二至四名,驻会时间为一年,逐年在主席团成员中轮换。驻会人员由省学联秘书处负责考察和选拔,经所在学校党政同意。
驻会学生驻会期间享受同级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福利待遇,驻会期间计算工龄。
第四章学校学生组织。
第十九条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均可建立学生会,有研究生一百人以上的高等学校同时可建立研究生会。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青年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校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二十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加强学生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文化建设,促进学生会履行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设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学生会可设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中要有负责社团工作的同学,有社团联合会的要兼任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地方学联组织。
第二十五条市学生联合会是省学生联合会在该市的会员团体。
市学联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以下县(市、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省学联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党和政府关于学联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七章会刊。
第二十八条省学联的会刊是《山东学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山东学生工作》由省学联秘书处主办,联合各委员单位轮流编辑出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2.解题铺陈,明示中心:责任,就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军人,有保家卫国的责任;医生,有救死扶伤的责任;教师,有培养接班人的责任。工人:农民:职员:商人……人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在我们的社会里,各行各业都有许多尽职尽责的人,他们组成了一道道最美的风景--请允许我,从这道道美丽的风景画卷中撷取一幅动人的画面吧。
3.设置矛盾,引人入胜:“我就不信,你在这个班生活了两年多,对这个集体就会没有一点感情?……”这是今天早晨班主任陈老师对我说的话。我望着陈老师愤怒的目光,委屈的眼泪直在眼眶里打转,心理说:“陈老师,你误会了……我怎么能不爱我们的班级体呢?”
孔庙的发展史为我们勾画了一幅中华文化的演变宏图。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出于政治因素考虑,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虽然这使道教文化和佛教文化深受其影响,但仍不能完全消除道教与佛教的地位,取得“独尊”地位。隋唐时期国家统一,儒家文化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考验后,终于被社会所广泛认同接受,儒家思想开始被大规模的传播与,全国各地的孔庙一也大规模的兴建起来。宋元以来,各朝仍沿袭“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儒家思想的文化价值被一再肯定,越来越多的尊崇谥号追封于孔子,孔庙的建筑规制也被一再提高。除曲阜的孔子本庙,全国各地的设立文庙学宫,文庙学宫的教育功能对隋唐兴起的科举制度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与孔庙的庙学合一的体制使历代的文人墨客在此接受熏陶,诵读书经,输送培养出无数的学者。隋唐以来,儒学得到大力弘扬,逐渐发展成为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主干。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追求理想化的礼制秩序成为国家厉行教化的根本内涵。国家为了加强政治统治与厉行教化,控制推行着孔庙的祭祀活动。遵循孔子所创,有利于国家建立有序社会,实现封建专制统治。祭祀孔子,乃推崇其所创思想学说。
各地兴建孔庙,从客观上推动了中华民族的融合与统一。历史上全国各地在中央的诏令下都逐渐建设有孔庙。“自唐以来,州县莫不有学,则凡学莫不有先圣之庙。”辽代的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内蒙占宁城西大明城)、西京(今山西省大同),均设有国子监。其旁所建的孔庙均有按时祭祀先圣孔子的规例。沿袭前朝,金代也在各州郡县设立庙学。元世祖至元十五年云南建立行省后,昆明立孔庙。此后人理、建水、通海、石屏等地也纷纷建介;孔庙。至清末,除了极其边远的·此地区,云南的各州县,都已建立孔庙。孔庙在边远地1火的兴建,极大地推动了当地教育的发展。
儒学的文化财富,是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南北朝时期鲜卑族的北魏孝文帝推行汉化政策,是史载最早在曲阜以外的城镇修建“先圣庙”祭祀孔子的皇帝;金朝的女真族,也世世代代以祭祀孔子为礼制,建立孔庙;蒙古族的元代,在大都(北京)建立孔庙,以空前至高的谥号“大成至圣文宣王”追封孔子。清朝则在东北地区兴建孔庙,并在入主中原之就已经实行祭孔大典。由此可见,孔子是中华各民族所共奉的先圣。儒家文化在两一千多年的漫漫历史长河里,规范了中华民族的道德观,缓和民族矛盾,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与融合。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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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孔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孔子逝世的第二年,即周敬王四十二年(鲁哀公十七年,公元前478年)。宗庙规格按照周代礼制规定:“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无庙。”士与大夫的庙设定在其住宅东侧,与住宅同为一大门之内。孔子在鲁国从政时,最高任过“大司寇”,但在其周游列国回国之后,一直未重新从政,所以论其身份,仍为“布衣”。
后人为其立庙,实际上有所不同于常礼。因宅立庙,是因为故宅最能使人触景生情。最初的立庙是为了追慕悼念孔子,将孔子生前所穿过的衣物、乘过的车、用过的琴等遗物收集于孔子生前故居内,做以纪念。此时的孔庙布局尚无记载,只能按常理推测为庙屋三间。
孔庙平面呈长方形,占地14万平方米,南北长0.7公里。孔庙沿一条南北中轴线展开布置,左右对称,布局严谨,共有九进院落,前有棂星门、圣时门、弘道门、大中门、同文门、奎文阁、十三御碑亭,从大圣门起,建筑分成三路:中路为大成门、杏坛、大成殿、寝殿、圣迹殿及两庑,分别是祭祀孔子以及先儒、先贤的场所;东路为崇圣门、诗礼堂、故井、鲁壁、崇圣词、家庙等,多是祭祀孔子上五代祖先的地方;西路为启圣门、金丝堂、启圣王殿、寝殿等建筑,是祭祀孔子父母的地方。
全庙共有五殿、一祠、一阁、一坛、两堂、十七碑亭、五十三门坊,共计有殿庑四百六十六间,分别建于金、元、明、清及民国时期。孔庙内最为著名的建筑有:棂星门、二门、奎文阁、杏坛、大成殿、寝殿、圣迹堂、诗礼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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