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里的活动丰富多彩,让我们的学习生活更加有意义和充实。接下来是学校中一些重要事项的注意事项,希望你能认真阅读并遵守。
一、烹调前必须认真检查食品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二、烹调食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低于70℃以上,烹调后食品至食用不超过2小时。凡隔餐、隔夜、外购熟食回烧后供应,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三、调料符合卫生要求,盛装调料的容器清洁卫生,使用后加盖。食品不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碗、盘、盆、抹布等用具、容器生熟分开,烹调后的熟制品使用消毒过的餐具、容器盛装。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汤汁用消毒过的布或餐巾、餐纸揩。
五、煎炸食用油高温(230℃)多次使用,发现颜色变深或有异味的油脂废弃不用。
六、工作结束后,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台面洗刷清扫干净,做好烹调加工场所的清洁卫生。
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
2、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3、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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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必要补充。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因材施教、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发挥作业育人功能。作业关系到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是深入推进立德树人的重大举措。
二、目标要求。
通过科学合理的有效作业、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形成能力、培养习惯、帮助教师检测教学效果、精准分析学情、改进教学方法、促进学部完善教学管理、开展科学评价、提高教育质量。
作业设计要以提升学科课程核心素养为目标、关联真实情境、设计多种类型的作业、促进学生形成适应个人终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正确价值观念、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三、组织领导。
学部成立初中部作业工作小组:
组长:__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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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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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x各学科组长。
作业工作小组加强作业全过程管理、每学期初要对学生作业作出规划、加强年级组、学科组作业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各学科作业比例结构、建立作业总量审核监管和质量定期评价制度。
主要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内容:
(2)明确部门和人员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作业设计、实施规范有序、提质增效;
(3)指导、及时检查作业设计、布置、批改、反馈等实施情况;
(4)组织开展作业设计与实施的教师培训与教研活动、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交流、总结、定期组织开展优秀作业评选与展示交流活动、努力使作业设计、实施富有成效。
(5)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营造良好家庭育人氛围、合理安排孩子课余生活、与学校形成协同育人合力。
四、职责分工。
教学副校长、学部主任负责学校的作业统筹管理、专业指导、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负责本学科作业的学期规划、研究研讨、年级组长、班主任负责班级各学科作业的协调和反馈、学科教师负责作业的具体设计和实施。
五、作业设计、布置、批阅与反馈。
(一)作业编写。
1.制定计划。
每学期初、学科组制定学习工作计划中须包含作业设计的规划、学科组和备课组教师在集体备课时对校本作业的编排进行专题讨论、确定学期内作业范围、作业要求等基本内容。
2.基于单元设计。
各学科、备课组分单元进行教学设计、备课组长分配好组内教师的备课任务、包括单元作业设计、编写。根据单元学习目标和学习内容、明确单元作业内容、作业类型、作业频次、难度结构、预估时长等。
合理设计课时作业、选择、加工、组织情境素材、形成多种类型的作业、确定必做作业、选做作业、以及作业的评价反馈方式。
3.分工合作备课、设计作业。
(1)建议两人一组进行同一课的备课和作业设计、便于提升质量。
(2)老师须提前一周备出下周的课、进行作业设计、备课组教研时、通过讨论教学和作业设计进行打磨、优化。
(3)单元作业设计说明从单元作业内容及其目标指向、作业类型、作业频次、类型结构、难度匹配、预估时长等方面表述。
(4)课时作业设计说明依据单元作业设计、从本课时作业的目标指向、素材来源、主要内容、必做或选做、评价反馈等方面表述。
4.提高作业设计质量。
(1)要从“教学设计”转向对学生的“学习设计”。针对每一课时的学习目标、题目选择讲究“精”、具有典型性、减少学生盲目、重复、无效的劳动、努力培养学生高阶思维品质。
(2)教师要提高自主设计作业能力、针对学生实际情况、预判学生完成作业的实际能力、充分考虑学生的兴趣偏好和优势特长、精选作业内容、提供不同难度、不同类型的作业、合理确定作业数量。
a.作业有难度梯度、易、中、难的比例大致为5∶4∶1。但作业难度不得超过国家课程标准要求。
b.创新作业类型方式。
根据学段、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需要和完成能力、合理布置书面作业、科学探究、体育锻炼、艺术欣赏、社会与劳动实践等不同类型作业。
为满足学生不同学情、鼓励布置分层作业、弹性作业和个性化作业、科学设计探究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探索跨学科综合性作业。
力求让绝大部分学生能及时掌握所学知识、在确保基础的前提下、注重布置迁移运用作业。鼓励教师结合实际布置学生自我体验的实践性作业、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大力提倡自主作业、精准减负、让学生学会学习、最大程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新课同步作业中复习巩固、拓展延伸、综合实践的设计比例大致为7∶2∶1。
切实避免机械、无效训练、减少机械性的抄写作业、严禁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精选内容、采取多样的形式、提高作业的趣味性。
复杂的作业设计评价标准、发挥量规、量表的指引性作用。
教师在布置作业前必须先将作业做一遍、并对学生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设、以便完善作业设计。
5.控制难度、设计好分层和选择性作业。
目前阶段的课时作业包含必做作业和自选作业。必做作业基于班级大多数同学学情水平设计、面向所有同学、基于教师对学生学情和能力的预设、90%以上同学能够在90分钟内完成;选做作业为学有余力的同学设计、这些同学在完成必做作业后可以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完成。
(二)作业布置。
1.当天的作业在可以在下课时布置或简要说明、或者学科教师每天通过共同编辑文档。
2.作业在课活或者晚自习前由各科课代表抄在黑板上。作业内容较长或者其他不便于抄写的、老师可下发作业条或通过电子屏公示。
3、不给家长布置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
(三)作业指导。
1.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和课后服务时间加强学生作业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时间管理能力、指导学生完成作业、为学生进行个性化的作业答疑指导。
2.允许学习特别困难的学生选择性完成作业、或适当变换作业完成与呈现形式。
4.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
(1)先消化所学。
课外服务时间、有不能理解的、可以通过老师的学业答疑指导、理解所学内容。
(2)独立完成。
首先要独立完成作业、能做多少算多少、不会的先空着。
(3)互助学习。
允许通过翻书、查看笔记、参考研究他人作业、请教别人、查看答案等方式把不会题补做出来、即看懂、听懂补做、同时在题号前打上符号、以提醒自已、及时对标注题进行复习消化。
(4)自我反思。引导学生对典型错误进行反思和修正、更好地开展后续学习、促进作业目标的达成。必要时、教师可对作业进行二次批改。
(5)立足整个单元、对课时作业持续跟踪反馈、指导学生加强过程反思、形成较为稳定的思路和方法。
(四)作业批改与反馈。
1.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教师要对布置的学生作业全批全改、禁止把作业批改等任务转交给家长或学生。
侮辱的言词、禁止对作业结果排名公示。
3.根据学生对作业的态度和准确度进行多维度过程性评价、注意培养和保护学生作业的积极性、可在批改中书面表扬、批评或指出存在的问题。
4.建议教师对学生面批作业、通过面批及时发现问题。
5.引导学生借助作业评价单、典型作业互参等方式、实现多角度学习、并对典型错误进行反思和修正、更好地开展后续学习、促进作业目标的达成。必要时、教师可对作业进行二次批改。
6.立足整个单元、对课时作业持续跟踪反馈、指导学生加强过程反思、形成较为稳定的思路和方法。
7.通过作业精准分析学情、采取集体讲评、个别讲解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及时反馈。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中讲评指导;对学生的个性问题、可进行单独交流指导;对优秀的作业案例、可通过展示、交流进行表扬激励、同时示范引领其他同学。特别要强化对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帮扶。鼓励科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作业分析诊断。
8.教师及时与学生沟通、了解本学科作业质量、作业量、难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五、作业协调与统筹。
1.控制作业量。
(1)原则上每1课时1份作业、每1章(单元)1份综合性作业。
语文、数学、英语每1课时的书面作业量不超过20分钟、总共不超过60分钟、其他学科课时作业控制在10分钟左右、保证学生每天书面作业总时长不超过90分钟。
(2)周末书面作业时间总量不超过4小时、法定节假日书面作业时间总量由各年级审核、寒暑假书面作业时间总量由学部审核。
2.为便于各班导师统筹本班日常作业量、各班导师为班级作业协调员、其职责是:与学科教师通报作业信息、反馈学生呼声;具体协调好本班学生的作业时间、日作业量、避免学生做作业忙闲不均或整体作业量过大、过小的现象。
3.各年级主任统筹统筹本年级作业量。
六、作业督导与检查。
(一)作业检查。
2.每学期期中、期末由学部作业领导小组开展有关教师作业设计、布置、批改、反馈的学生问卷调查、将其纳入对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实绩的考核评价。作业调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a.作业量是否适当;
b.作业内容是否太难或太易(即是否依据课程标准、教材和大纲要求);
c.作业题型是否体现多样性;
d.作业格式是否规范、基础知识、巩固练习、能力拓展内容比例是否合理;
e.作业批改是否及时、认真;
f.有无布置惩罚性作业;
h.有否要求家长完成或需要家长代劳的作业或通过网络下载并打印作业。
对作业调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按学部学校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组织开展作业设计与实施的教师培训与教研活动。
本学期拟每月一次会议、各学科就就作业设计与实施进行交流、总结。组织开展优秀作业评选与展示交流活动、年级、班级和学科每一个月左右组织一次作业展、使作业设计、实施富有成效。
建立评价激励机制、期末评出优秀教研组、备课组、年级组、学科教师的榜样。
七、作业研究。
学科组、备课组切实发挥作用、将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重点。
学科组长、备课组长组织教师、利用教研时间、结合日常单元教学开展专项研究。增强研究的系统性、将作业研究与备课组常规教研相融合、将学科教学与作业设计相融合、将课堂学习与课后实践相融合、对作业的目标设计、内容优化、作业形式、评价反馈等难点开展系列研究、持续优化作业设计与实施。
教研组:研制学科作业设计(水平划分标准、指标)等模板。组织备课组间交流分享。迭代改进模板、积累作业资源。
备课组:研制指标、设计作业(含试题、答案、评标)。实施作业批改、反馈。
各学科组、备课组系统化选编、改编、创编符合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作业、定稿后存档。各年级备课组充分利用数据、对上届学生单元学习易错、易混试题统计分析、思考、探讨策略、供后续借鉴改进。
为了加强我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措施,规范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所有食品必须从正当渠道购进,并且所要对方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绝对禁止“三无”产品,流入学校食堂,学校经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凡查出有三无产品,责任承包人清退出校,所进蔬菜必须新鲜无腐烂现象。
2、食堂、内外环境整洁,设备布局合理、有序,并经常检查四防一消设施是否损坏和够用。
3、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无证不得上岗),并每年度推动性健康检查,凡患有疾病、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性皮肤病或其他传染病的.承包人必须通报学校,并责令其离岗,治愈后方可上岗。
4、学校若发生中毒事件,各班应立即向学校报告(五分钟内),以便学校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形成传染病或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凡迟报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班主任负主要责任。
5、各班在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的同时,要重视学生的防疫工作,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学生在自愿基础上接种,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班级日常管理中。
6、食堂对每顿饭菜必须留样,并保存24小时。
7、学校每天必须督促学生宿舍对学生开水的供应,保持锅炉的清洁,严防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1、厨房必须添置“四防一消”设施。
2、要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3、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4、厨房一天打扫三次以上,确保地面无积水、无垃圾。
1、学生如有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应在第一时间向医疗保健或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并向中心学校报告(上报时间不得拖延两个()小时)。
2、应立即组织对中毒师生进行救治,尽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控制食物中毒事故进一步扩大。
3、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与处理结果和工作的改进意见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学校。
一、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二、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四、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五、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六、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七、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8、后勤管理人员每周一次下食堂进行卫生检查和食堂卫生知识宣传,督促采购员不买无卫生许可证、无检疫证的肉类及食品。不使用、销售腐化变质食品。监督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买回的蔬菜必须进行四步处理(选、洗、泡、切)再煮,杜绝各种传染病,投毒案、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凡本院师生员工进出校门,一律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徽(必要时仍须检查证件)出入。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2.凡来校参加进修、培训、实习、施工等外单位人员,一律凭经保卫处签发盖章的有关证件出入。
3.凡外单位因教学、工作、开会等需要借用本校教室、礼堂、场地等进行活动的,需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送保卫处备案,方可进入校门,并按指定路线往返。
4.校园内原则上不能设摊。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园内设摊出售商品,须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发给设摊证明,方可按指定地点设摊。
5.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机动车必须减速或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出。
6.教职员工自备代步的机动类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进出校门,凭保卫处签发的《车辆出入证》出入。
7.严禁商贩进校推销商品,私贴广告;禁止赤膊,衣冠不整者进入校区。
8.严禁拉运酒精类饮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入校,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区。
9.学校各大门夜间11:00关闭,如有特殊原因进出校门者,需说明情况、出示证件,经同意及登记后方可通行。
二、对外接待和会客
1.学院邀请的专家、学者、宾客,主办单位须事先通知保卫处,以便配合接待。
2.私人来访需出示本人证件,并在门卫室填写会客单进校,离校时应将由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
3.来访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与被访人无关的部门,如: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宿舍、餐厅等。
4.来访人员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进校时必须在会客单上注明物品名称与数量,以便离校时核对。被访人如托来访人员捎带物品出校,被访人应携带本人证件,在门卫室进行登记才可放行。
5.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客人。
6.教职工家属遇有急事来校者,应向门卫说明情况,取得同意方可进入。进校后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者,除对违者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教职工的责任。
7.任何人不得在校门口与执勤人员闲谈、嬉笑,以免影响工作。
8.校内外各类人员均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校园秩序。对违反规定不接受门卫检查,无理取闹,妨碍门卫正常执行任务者,由保卫处酌情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携带物品出入校门
1.凡携带公物出校门,须持有系、部、处、科等办公部门的证明,并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后,方可出校门。
2.凡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门时须凭本人证件进行登记,并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
3.携带违禁和剧毒、易燃、易爆、挥发性化学品进入学校,必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方可进入。
四、校卫队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竭尽全力保卫学院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
2.严格执行我院《门卫管理规定》,不得徇私。
3.坚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4.在执行学院门卫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由于门卫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扣发奖金直至纪律处分。
1.全院师生都要爱护校内的花草树木,严禁攀折损坏,违者将按规定赔偿,故意损坏者,从重处罚。
2.严禁在院内捕打各种鸟类:严禁持各种枪和管制刀具在校园及家属区游荡,违者没收,如造成损失则负责赔偿。
3.严禁在校园内播放或歌唱反动、黄色歌曲音乐,不得聚众喧哗、哄闹,晚上熄灯后不得在校园内吹口哨、大声喊叫和吹拉弹唱,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4.在校园内着装整洁、朴素、大方。男女交往举止要得体,禁止勾肩掊背,搂抱接吻及其它有伤风俗的行为。
5.经允许进入校园的各种汽车,要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在较园内乱窜,校园内禁止鸣嗽叭。校外的公私车辆不准在校内过夜停留。
6.除经学院和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并有专门房屋的商业网点外一律禁止各种摊贩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到校内经商。学院同意开设的商业网点也要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并不准销售白酒或超范围经营。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没收或处罚,不听劝的要封门整顿。
7.教职工要教育子女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禁止到教学区追逐打闹、滑汗冰或骑车乱窜。
8.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要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严禁自行车乱停乱放,违者处以罚款。
9.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聚众闹事、打驾斗殴,在非运动场地不得进行球类等防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活动。严禁学生打麻将,校园内禁止擅自设立台球桌。
10.禁止非法游行、集合。禁止罢课和张贴大、小字报。不准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广告、通知等宣传品。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个人、社团组织均不许组织报告会、讲座、演讲、沙龙等活动。
1.严禁在办公室、库房、教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留宿校外人员,更不允许留宿异性,违者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2.设有执勤人员的学生宿舍、办公教学等公共场所,任何人携带物品出门时,都要自觉接受执勤人员的栓查登记,不得无理取闹或故意刁难。
3.学生公寓楼内一律谢绝异性(工作人员除外)进入。
4.确需在校内居住的临时工、季节工和师生员工的亲友,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领导的同意,并在保卫处备案,否则按擅自留宿他人予以处罚。
5.全体住校学生都要自学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按时归宿。宿舍楼内、外不许停放自行车。不得在宿舍内经商,大声喧哗,乱唱乱叫或作其它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6.学生住宿期间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放假期间,不要将贵重存放在宿舍。
7.自学接受并协助保卫处、宿管科对宿舍的检查。
1.除学院根据需要组织的大型活动外,其它各系、班只允许在节日或周末举办大型活动。如遇特殊原因需举办者,须单位领导批准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
2.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搞好组织工作,切实维持好秩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进校参加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3.在校内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晚11:00以前必须结束(元旦除外)。在室内举办活动,灯光不宜太暗,严禁在灯管上包纸。
1.各种车辆在校内必须靠道路右侧行驶,禁止逆行。
2.车辆转弯时应提前减速并示意,禁止突然转弯。
3.机动车在院内行驶时禁止鸣笛,夜间禁止开大灯,车速不得过5公里/小时。
4.骑自行车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行,互相追逐,曲折竞行。
5.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6.院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卫处参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处理。
1.校内人人都要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学院和各单位配置的灭火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修。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热锅等带来火灾安全隐患的大功率用电器。
3.严禁在宿舍及禁烟区内抽烟。
4.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酒精炉、蜡烛等)。
5.加强对气源特别是易燃、有毒气体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6.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处堆放障碍物,严禁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计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令第71号)、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计委令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校园内(不含独立的家属院)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饮食服务和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经营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好从业人员健康查体。
第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八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九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食品质量;禁止采购《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购食品。
第十一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食品贮存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流程应当规范。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品加工场所要符合《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工食品必须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保洁柜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加工、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健康许可证无效。
第十九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及经营工作;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食堂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二)负责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的申办、备案工作;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事宜。
第二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学习贯彻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二)主动接受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学校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加强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食品的场所,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是学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食堂、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校内的食品安全检查。
(二)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完善预警机制。
(三)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完成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协助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处作为学校治安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并主动配合公安、卫生、工商部门,深入开展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流动摊点,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报、谎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加工食品用的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sd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将给予取缔、责令整改、吊销卫生许可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所有出租房屋且承租人从事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对所出租房屋的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租房屋的经营者,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处,除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或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外,学校将追究出租房屋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一、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二、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四、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五、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六、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七、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记学分。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七条 高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高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二)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6.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7.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高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
(三)指导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指导高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五)汇总学校安全信息;
(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并协助高校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第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落实岗位风险津贴;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3‰配备保安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四条 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九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 高校校园网应当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二十二条 高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校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应当按照《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高校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相关高校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教育等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高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二)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四)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等安全。
(六)总务处:负责教学、实验、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
(七)体育部: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安全。
(八)后勤产业集团:负责饮食卫生、学生宿舍、校车的安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
(九)医院:负责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安全。
(十)基建处: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
(十一)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基建处、总务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礼堂、饭堂、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广东工业大学业绩金分配方案》扣除部分或全部业绩金。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5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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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琴行音乐培训中心是____县教育局严格审批、允许办学、并具有教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为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学校、民办教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各位学生学好乐器的同时、也希望和祝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__琴行音乐培训中心决定进一步规范、强化安全管理。特与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拟定以下责任。
1、学生上课、练琴时家长必须按时接送、__琴行不负责接送学生。
2、正课时间最长为60分钟(补课时间要短)、具体的上课时间由__琴行与家长商定、正常上课时间定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师及调动授课时间之权利、除特别通知外。如有特殊情况__琴行会提前通知家长。故每位学生应遵守上下课时间、规定课前最多提前10分钟到达;如有事不能来上课、家长应提前给老师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否则不给补课。
4、若假期间提供免费练琴辅导、请家长自由选择、错过不补。
5、家长应该监督和鼓励孩子刻苦练琴、每天至少一小时、按时完成老师留下的作业;学乐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师只负责教会怎么去弹奏、怎么把握节奏、音准、感觉、每节课能保证学生理解、其余时间需要学生花时间练习、学乐器乃手上功夫。
6、请注意学乐器不一定是每节课都会有新内容。
7、不允许任何学生在教室里嬉戏、打闹。如不遵守规定、损毁任何物件由监护人原价赔偿。
8、不准在教室里饮食、大声谈笑。
9、上课时间不准接打手机、家长请调静音或去教室外接打电话。
10、不许乱动教室里的每一个电源插座、当心电击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灾、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11、私人财物自行保管、如有损失、本琴行恕不负责。
12、在练琴期内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学习、练琴完毕应关好灯、空调、盖好琴盖、然后安静离开。
13、请自觉缴纳学费、如继续学习下期课程、须在本期最后一节课缴交下期学费。
14、在__琴行购买的所有乐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后服务(免费上门调试、安装、保养等)。非本琴行购置的乐器不提供上门服务、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调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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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范围。
(2)单价不足8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财产、如课桌椅、床、办公桌、各类柜子等学生、教师使用的固定用品、也列为固定资产。
2、学校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统一分类编号、并由校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一级台帐、附单件明细卡片:计算机、舞音美室、体育室、电工室、物理实验室、生化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部门、由专管员建立相应的二级台帐并负责管理。其他固定资产实物由总务处校产管理员建立二级台帐、由使用人(部门)负责保管。
3、新增财产、应由总务处采购人员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总务处留存一份、附发票交财务一份、专管员一份)、校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后、方能列入固定资产台帐。
4、总务处的台帐、每学期应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各专管员的二级台帐核对一次。每学年学校对固定资产清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转移、须报总务处负责实施。未经总务处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置。
6、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如需调配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填写调用单、调入部门负责人或专管员签字领用、并调整各级台帐。
7、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室课桌椅、寝室床铺及其有关设施由总务处负责配置和调整、每学期由班主任、学生寝室生活指导老师向总务处校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填写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总务处校产管理员和用物责任人签字、各存一份备案、每学期总务处对财产保管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1、计算机、舞音美、体育、电工、生化、图书阅览、食堂等专业的教学用品、用具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2、各部门专管员必须建立抵值易耗品台帐、耐用品并附明细帐。所有物品都应及时列入台帐。
3、因办公、教学需要的抵值易耗品(耐用品)由专管员填制借用单、借用人签字并注明借用理由、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消耗品由使用部门(人)签字领取使用。
4、各班清扫用具、要实行包干办法、确定用物定额、超额不补。
5、各部门专管员按月填报物品进出库报表。各部门专管员应于每月初进行一次库存清点、并将上月物品的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月报表报总务处。如出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6、总务处应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入库单、出库单、月报表等、并装订成册。
三、财产采购、验收、入库制度。
1、凡需新增或补充的财产、由请购人提前三天向总务处领填请购单、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审批。总务处组织人员采购。属专用物品、由使用人参与采购、负责质量、数量、规格选择。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商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采购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2、添置的财产如属国家专项控制商品、需先办理控购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3、凡新购入的财产、应由总务处采购员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总务处留存一份、附发票交财务一份、专管员一份)、经保管员对数量、质量、规格、单价等进行验收签字、请购单方可报销。
4、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维修材料、卫生清洁用品由总务处校产管理员验收登记:文体用品、实验用品、图书资料、实习材料等低值物品购入时由部门专管员验收登记。
四、财产的出借与赔偿制度。
1、学校一切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如确实需要借用、调出的、必须经领导研究决定。
2、批准借用的财产、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注意爱护、精心保管、按期还回、照价赔偿。
3、离退休及调出人员要自觉归还自己领用和借用的公物、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拿走、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4、所有人员、都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故意破坏或不负责而破坏的、要追究责任、照价赔: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五、财产报废、变卖制度。
1、不能再使用和再修复使用的固定财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大型、贵重设备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注销合同。
2、抵值易耗品(耐用品)、由专管员统一收集并造册上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并注销台帐。
3、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固定资产变卖价格。凡要变卖的固定资产、分两步走、第一步由学校相关人员确定基础价格、第二步由相关人员根据学校内的基础价格与购方确定变卖价格变卖、报分管校长审批再作变卖。学校固定资产收入、均纳入“专用基金”核算。
六、财产移交制度。
1、校内保管员、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各类财产材料使用人、因工作变动、学校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要求帐物相符后、方能接收。
2、移交中实行按帐点物、逐件核准。凡有外借的、概由移交人追回、接收人不接收空帐。移交中发生帐物不符时、移交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学校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一、凡是外单位借用我校体育馆、运动场等搞活动者,须到场所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审批并备案。
二、借用各种活动场所的单位,要服从保卫部门的领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自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凡在校内举办各类较大(跨系)文体活动的单位,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活动的单位负责场外治安秩序,实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入场验票、安全保卫和活动须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五、凡在室内举办活动的场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并保持畅通,须备有应急灯,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得超员。
六、使用室内活动场所的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应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活动结束时及时断电,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舞台。
七、参加集会和文体活动者,必须遵守入场规定和场地管理制度,禁止在场内大声喧闹,严禁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和其它设备。
八、学校举办大型活动跨校间的,上级主管领导视查、外宾访问等,保卫处要根据规模档次参加人员情况,制定出现场安全工作方案,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九、参加活动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会场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者,可令其退场,交保卫处处理;严重影响会场秩序的,可由主办单位提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食堂管理员每天做好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的分工安排。(消毒情况有表格记录)。
2、餐具、工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
3、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
4、蒸汽消毒时,保持温度100摄氏度,作用10分钟以上。
5、采用含氯制剂消毒时,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mg/l,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时被消毒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6、餐具、工用具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是取得卫生许可的产品。
7、消毒后的餐具、工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8、保洁柜不得置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医务室或食堂,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四、根据病人的情况需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的,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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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培训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尽最大努力体现多劳多得、能者多得、调动教师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促进学校、教师员工共同发展、特制定以下工资制度标准。教师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课时工资、奖金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核定以学历、教龄和现实的教学能力为依据由校长考核确定。
1、实习或试用期的基本工资__元。
2、大专及以上学历__元—__元。
3、基本工资按__%逐年递增(做满一年以上开始计发)。
4、每月固定__元的住房伙食补贴、(已经提供食宿的不在此列)。
二、岗位工资。
1、招生负责人岗位工资__—__元/月、每学期招生计划完成任务可享受全额、如未完成预定任务按一定比例发放岗位工资。
2、教学负责人岗位工资__—__元/月、每学期教学计划完成各项任务可享受全额、如未完成预定任务按一定比例发放一学期岗位工资、教学出现失误或其他严重问题、扣发岗位工资。
3、任教师岗位工资200元/月。如日常考核无迟到早退、缺旷课等情形、可拿全额岗位工资、如出现违反教师管理制度、根据相关制度扣罚岗位工资。
三、课时工资。
小班课时费:3人以上为小班、每课时按__元计算、每超一个学生按__元课时计算。小升初课时费:3人以上为小班、每课时按__元计算、每超一个学生按__元课时计算。一对一课时费:小学__元每课时、小升初__元每课时、初中__元每课时、初三__元每课时。如果出现学生中途无故流失现象按每生__课时扣发课时费、小升初按__元课时扣发课时费。(一对一收费标准小学__、小升初__、初中__、初三__)晚辅:按实收每月总金额的__%发放给科任老师。
四、奖金、提成。
1、招生奖励:按学生缴费总数金额的__%提取作为老师的奖金。奖金计发时间跟每月工资一起发放。奖金发放标准见附件一。
2、续班奖励:下期每续班一人按实收金额__%奖励。续班人数超过__%的按实收金额__%奖励。附件一:__招生奖金发放及分配标准为激励老师招生热情、本着多劳多得、公平有序的原则、学校决定对招生老师实行奖金制度。因工作中存在交叉点较多、为了避免因奖金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特别制定此标准。奖金严格按标准公开发放。分配标准:
1、本班学生续学、本班学生家长介绍、本班学生介绍的学生奖金归任课老师。
2、经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上门并未经试听即交费的学生归招生老师。
3、自动上门未经试听即缴费的归接待老师。
4、经__招生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的学生经试听后缴费的学生奖金归任课老师。
5、因试听不满意或不通过无法讲试听课而由其他老师带课的学生奖金归代课老师。
6、由学校组织活动现场报名的学生奖金参加工作的老师平均分配。
7、经老师个人沟通上门试听其他老师课的学生奖金归两人共同平均享有。
为了充分体现“文明、卫生、有序、活泼”的宿舍文化气氛,进一步加强我系对各寝室的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管理与监督体制。在系领导和班主任的正确领导下,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三自方针的原则下,我系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1、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文明公约》。
2、树立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对我系有意见可通过正当渠道向我系提出,不准起哄,乱丢乱砸。
3、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任何炊具自做饭菜,一经发现没收炊具,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
4、在校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寝室就寝,不准擅自换寝室,换床位。
5、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晚上熄灯后,不得随便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要向班主任开假条。在规定的学习、休息时间内,严禁打闹喧哗及进行各种有碍别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6、男同学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如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者,宿舍值班教师及门卫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7、提高警惕,学生会值班人员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并报值班教师、安保处。
8、严禁携带有毒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鞭炮。
9、保持室内整洁、门前清洁,做到卧具折叠一致,桌凳摆放一致,各种用物放置有序;不准随地吐痰,积存脏衣,乱丢果皮纸屑,乱倒饭菜和向窗外倒水、扔垃圾。
10、严禁在走廊里存放任何物品,包括纸篓、扫把等卫生工具。
11、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和使用电器设备。
12、爱护宿舍的公共财物,不准在墙上打洞,不要猛力拉门窗、拖拉桌椅子或在上面乱刻、乱画,严禁用脚向墙上踢及用手向墙上掷球,严禁用脚踢门、踢墙、踢走廊走格,无火灾时,不准随便搬弄消防器材。
13、严格钥匙管理制度,学生不得擅自调换门锁,发现问题应及时到物业和门卫登记。
1、未经我系同意,不准在房间内留宿非本房间人员,并严禁留异性人员住宿。
2、必须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学生宿舍除校方同意使用的电器外,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棒、电茶壶、电熨斗等高功率或危险性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严禁私接电线、偷电。违反本规定对他人或院方财产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3、必须保持宿舍内外的整洁卫生,房间内不得张贴不文明健康的装饰,不准在宿舍内外乱扔、乱吐、乱丢、乱倒脏物;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
4、必须爱护宿舍内的家具、水电设施、门窗、门锁等,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住宿期间无条件服从我系对宿舍的调整。
5、不准在宿舍走廊打球、溜冰;不准敲打铁桶、脸盆、餐具等器具;任何时候不得喧闹起哄或向楼下摔东西,并禁止在宿舍区内打架、斗殴、谩骂、酗酒、聚众哄闹。
6、提高警惕,注意防火防盗。房间内严禁使用蜡烛、煤油灯等明火照明;严禁使用液化气瓶,严禁燃放鞭炮、烟花和在走廊内烧东西。
7、离开房间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以及房门钥匙,不准将房门钥匙交给其他人员。
8、房间内发生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和报警。
9、住宿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宿舍区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未经许不准推销和销售商品。
10、以上各条款请住宿者严格遵守。因住宿者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财物损失、人身伤害及政治影响等,按有关规定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日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各种相关规定与技能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宿舍管理,把学生宿舍当作自己的家,把维护学生宿舍的稳定和谐当成自己的职责,把建设营造安定和谐的宿舍当作自己的任务。相信我们的宿舍会更加的整洁、温馨、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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