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需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2.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3.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4.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工作场所要持续卫生,各种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准确无误。普通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6.发现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治疗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7.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状况,并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9.医院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且定期对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状况进行检查。
一、对有关人员每年培训两次,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方可上岗。
一、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进行生物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三、实验室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技术人员应有业绩档案。
一、发现有菌种、毒株的扩散,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二、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封闭实验室,以防造成危害。
规范固体废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在生活、生产以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3.1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各危险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与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3.2安环中心负责对公司危险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危险废物集中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此外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3办公室负责危险固体废物的外联工作。
4.1固体废物分类。
4.1.1危险固体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在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有氯油(hw41)、混凝沉淀污泥(hw45)、废活性炭(hw45)、冷凝废液(hw45)和废包装物(hw49)。
4.1.2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4.1.3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一般固体废物堆场采用围墙棚式结构,危险废物堆场采用房屋建筑结构。危险废物堆场的大门必须保持经常性关闭上锁状态,钥匙由班组、安环中心及生产部各执一把。
4.2.1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集中存放统一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和遗撒工业固废的行为。
1)一般工业垃圾(指不与化学物料直接接触的垃圾)如保温、一般包装物、建筑垃圾等一律按规定及时移至存放在一般固体废物堆场内。
2)阻聚剂的包装内塑料袋为危险废物,班组用完一袋必须及时移至并存放在危险废物堆场内。阻聚剂的外包装物(包括桶装和纸箱装)在用磬后必须及时揭下商标等标识物,同时移至危险废物堆场内集中堆放,条件成熟后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处理。
3)尾气吸附用的活性炭从系统清出后要及时包装并移至危险废物堆场内存放。
4)从装置系统内清理出来的自聚物、物料包装废弃物、淤泥残渣等必须及时包装并存放到危险废物堆场内。
5)成品干燥剂使用清理出来后必须及时包装并移至危险废物堆场内存放。
6)检修维保时产生的废机油必须及时收集并盛装到专门的废油桶内,严禁现场排放。检修维保时擦拭有机物料和机油用的抹布必须及时收集并及时存放到危险废物堆场内。
7)分析室所用的试剂空瓶必须及时收集并统一集中存放,严禁乱丢乱放。(注:对于如淤泥等内含液体水分的废物可静置晾干后在移至堆场内存放。)。
4.2.2生活垃圾按规定放置在现场的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放。
4.3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标识是用于向人们提供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处置利用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具有提醒警示功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4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4.4.1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4.4.2危险固体废物的委托处理。
a)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体废物可由各单位自行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由办公室委托专业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b)办公室和各单位应要求固体废物处理单位提供营业许可证明、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c)办公室和各单位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固体废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4.3固体废物的处理记录,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固体废物处理记录》中。
4.4.4安环中心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固体废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科研管理,是实验室科学研究符合生物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师生身体健康负责,根据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三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各课题组负责针对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课题组负责人人应按照“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接受免疫以预防感染。
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的特殊工作人员。
第七条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示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情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蔽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晰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员工(如维修人员、合同方、分包方)知道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辨别,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线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和标记。
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
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内容、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
1)员工的健康监护;
2)实施危害评估,采取措施的安排;
3)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
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
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
6)确认培训需要和教材的方法;
7)获得、维护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
9)紧急程序,包括漏出处理程序;
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
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责任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者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露,应有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由不可接受的损失,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禁止口吸移液。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含有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能在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型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符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ii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通过高效过滤器可以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
第十一条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通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达到。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水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三条记录。
除前面要求记录的内容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为确保生物安全实验室各类活动记录、资料按要求归档、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各类活动的记录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3、生物安全实验室记录、资料应至少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生物安全检查记录、健康监护档案、事故报告、分析处理记录、废物处置记录、实验记录、菌(毒)种和样本收集、运输、保存、领用、销毁等记录、生物危害评估记录、生物安全柜现场检测记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记录等。
5、因工作需要复制档案资料者需经批准。
6、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记录,应通过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的讨论、鉴定,批准是否实施销毁,销毁应至少两人实施,做好销毁记录。
1、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
2、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应穿工作服,必要时需带防护眼镜。
3、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4、可能产生致病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以及处理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应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5、应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sop操作规程。
6、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用过的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7、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活性物质溅出后要随时消毒。
9、实验室内严禁吸烟或吃喝。
10、实验室主任应制定规章和程序,只有告知潜在风险并符合进入实验室特殊要求的人,才能进入实验室。否则不得进入实验室。
11、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状况体检,接受疫苗接种,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五条 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负责组织预防用生物制品逐级订购、分发和周转贮存。
第四章 新生物制品管理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订购和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二十七条 严禁推广未取得《新兽药证书》和批准文号的兽用新生物制品。
第七章 质量管理
每批产品的样品可以每十五日集中寄送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卫生部《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卫生防疫机构实行逐级供应制度。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经营,否则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疫苗要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贮存、运输,bcg、dpt、dt和hbv、rv在2-8℃贮存和运输,opv和mv需在-20℃~8℃的条件下贮存和运输。
三、各种疫苗必须避免阳光直射,按品名、批号分类,整齐存放,有计划地分发。
四、疫苗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私自发放疫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疫苗。
五、严格疫苗领发手续,设立疫苗专用帐本,做到帐、苗相符。
六、对疫苗登记项目应齐全、完整。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领发人签名及日期。
七、要定期清点核查,避免过期失效,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一、对有关人员每年培训两次,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方可上岗。
一、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进行生物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三、实验室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技术人员应有{}业绩档案。
一、发现有菌种、毒株的扩散,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二、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封闭实验室,以防造成危害。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科研管理,使实验室科学研究符合生物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师生身体健康负责,根据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三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各课题组负责针对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课题组负责人人应按照“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系统地接受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培训。
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接受免疫以预防感染。
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的特殊工作人员。
第七条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示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情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蔽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晰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员工(如维修人员、合同方、分包方)知道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辨别,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线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和标记。
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
第八条实验室运作的管理程序。
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内容、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1)员工的健康监护;2)实施危害评估,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6)确认培训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获得、维护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8)实验室设备安全去污染和维护的程序;9)紧急程序,包括漏出处理程序;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责任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行为。
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者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露,应有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由不可接受的损失,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禁止口吸移液。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含有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能在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型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条实验室内生物安全的设施与使用。
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符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ii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通过高效过滤器可以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
第十一条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通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达到。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水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三条记录。
除前面要求记录的内容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2、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3、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4、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工作场所要保持卫生,各种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准确无误。普通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6、发现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治疗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7、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8、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医院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且定期对医院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着装:
1.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3.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务必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4.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5.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二.洗手。
1.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2.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3.实验室应为过敏或对某些消毒防腐剂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应的工作人员带给洗手用的替代品。
4.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点,使用基于乙醇的“无水”手部清洁产品是可理解的替代方式。
5.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务必要戴上适宜的手套,脱手套后务必洗手。
6.实验人员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动物后,离开实验室工作区之前务必进行“六步法”洗手。
7.每日工作完毕,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务必擦拭、消毒。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属权范围内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劳动部1962年4月26日颁布)。
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版。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1安监部是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与考核,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
4.2特种设备专责工程师参与起重机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购置、大修、改造、检验、停用、起用、报废的调研论证、资质审查、项目制订、协调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4.3设备管理部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
5.1总则:
5.1.1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5.1.2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
5.1.3本标准由安监部和设备管理部共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5.2购置。
5.2.1购置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认可的专业制造厂家中选购。
5.2.2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持商检合格证。
5.3安装、检修。
5.3.1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检修的单位,必须经安监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安装检修合同。
5.3.2安装、检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5.3.2.1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的资历。
5.3.2.2有熟悉各类起重机械结构、安装工艺及验收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
5.3.2.3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安装、大修、改造起重机械的质保体系、通用施工工艺、安装质量的评定标准,并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5.3.2.4起重工、行车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5.3.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5.3.4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安装、检修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监部向有资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5.3.5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一式两份移交给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公司资料室和设备管理部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4安全检验。
5.4.1起重机械每年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全检验:
5.4.2.1新安装、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损坏的起重机械;
5.4.2.4安全检验前,安监部向市技术监督局报送下列技术文件:
a)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书(应有详细的性能资料);
b)起重机械、电气部分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c)安装记录、调试记录报告;
d)安装单位的检验报告。
5.4.3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由市技术监督局发给《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安监部提出书面申请。
5.5使用与管理。
5.5.1起重机械必须检验合格。
5.5.2起重机械的司机、起重工、指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5.3使用起重机械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5.5.3.1司机守则;
5.5.3.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5.5.3.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5.5.3.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5.4设备管理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5.5.4.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5.5.4.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5.5.4.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5.5.4.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5.4.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5.5.4.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5.5.5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由维护单位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日检查:
5.5.5.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5.5.2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吊具有无损伤;
c)钢丝绳、轨道、滑轮、吊链等有无损伤;
d)配电线路、集成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e)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是否正常。
5.5.5.3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全性能等;
c)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5.5.6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5.5.7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件发生严重腐蚀、裂纹、塑性变形超过极限,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及时申请报废;设备的主体构件丧失整体稳定性时,也应申请报废。起重机械的报废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办理审批及注销手续,报相关部门备案。
5.5.8安监部在设备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5.5.9设备管理部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建立设备档案,日常使用、保养、检修和试验记录等。
5.5.10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
6.1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xxx——xxx元。
目的:确保实验人员生物安全,样品质量不受影响,环境不受污染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1、实验室人员务必在身体状况良好、穿戴好防护服(白大衣)的状况下,方能进入实验室的污染区域工作。但当身体出现较大的开放性损伤、处于较重的疾病感染状态或呈重度疲劳状态时不得进入。
2、实验室人员、辅助人员和外来人员务必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受过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潜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工作。
3、外来参观人员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4、未成年人、孕妇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处于易受感染状态或感染后果严重的额人员也不得进入实验室。
(一)操作准则。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带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立刻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务必要戴上适宜的手套,脱手套后务必洗手。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4、严格禁止用嘴操作实验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灯等。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标签。
5、尽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损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务必用机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夹子、镊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构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构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务必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7、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和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8、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务必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9、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
10、实验室应持续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务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毕,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需关好水、电、门、窗。
(二)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1.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机器或可随人传染性物质的饰物。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白大衣)。大白衣应定期清洗、更换,清洗时应使用具有杀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应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质、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镜、面罩或护目镜。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4、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务必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5、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6、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传播疾病样品室,要佩戴贴合要求的防护口罩。
(三)监督与检查。
1、涉及病原体的科室负责人要经常对各项实验的生物安全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2、各实验项目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所开展的实验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事件。
实验室废弃品按物理类型而言可分为固体废弃品、液体废弃品及气体废弃品,就危害类型而验分为化学毒性废品和病原性废品,由于废弃物品具有潜在的致病性、伤害性,如不妥善处理会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品名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化学性和放射性废弃物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实验室生物安全守则》(who,第三版,20xx年);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培训卫生部规划教材,第2版);
7.《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楼道、梯间是供师生上、下,过路的通道,为了确保安全畅通,现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校根据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护栏和扶手必须完好坚固、走廊楼梯照明设备齐全,预防非正常伤亡事故发生。
二、学校坚决不搞无预案紧急集合一类的活动,课间活动和放学时,楼道口安排教师值守,维护学生活动秩序。
三、安排楼层值周教师,主要维持下课课间学生活动秩序、楼层学生活动纪律以及上下楼秩序,避免楼道拥挤。
四、升旗仪式、做课间操、下课或临时集会,各区域值班人员要值班到位,班主任老师要提前到班级中,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上下楼梯,散会或散场按班级先后有序离开会场,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
五、教育学生上下楼时必须分道而行,由该楼层梯间值班人员专门负责;要求学生上下楼梯时有序缓慢右行,要听从值班老师的指挥,严禁拥挤,当发现有学生摔倒时,学生应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将摔倒者扶起,及时送医务室处理。
六、教育学生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门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戏,不翻爬护墙使身体重心外倾,造成危险;不在走廊上“齐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损坏楼板。
七、师生共记“排队右行,脚步要轻,不摸不靠,肃静无声”十六字原则。
八、如因管理不善,安全岗位不到位造成伤害事故,岗位责任人要负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拾万镇中心小学校。
20xx年9月。
1 、生物教师是学生进行各类生物实验的指导者和监护者。每次实验课前,教师必须进行先期实验,以确认实验的成功率和安全性,确保学生的人身和健康不受伤害。
2 、每次实验课,教师必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如果教师未强调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意外事故责任由教师承担;如果学生违反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承担。
3 、实验过程中若需要使用刀、剪等利刃器械,教师务必嘱咐学生正确使用器械的方法,告诫学生不要相互争抢或动作粗鲁,以防被利刃扎伤、划伤。一旦出现意外,轻则速到医务室进行包扎,重则速带学生到医院进行治疗。
4 、在使用乙醚时,教师应严格控制剂量和告诫学生正确的操作方法,并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防止发生过敏或被麻醉的事故,一旦发生意外,教师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5 、在使用乙醚过程中,教师一定要严格控制乙醚的浓度和数量,防止高浓度乙醚的丢失。一旦发生丢失应立即追查,避免误饮造到中毒事故。
6 、在观看各类标本时,对易碎、有毒等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标本,教师务必反复强调注意事项,防止发生意外。
7 、实验课结束之前,教师应关好总电源,嘱咐学生关好窗户,最后由教师锁好大门,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8 、演示实验所用实验器材及药品,必须由任课教师亲自领取和归还,不能由学生代领、代还,防止中途丢失而造成事故。
一、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生物实验室要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防霉、防蛀、防碎裂等,对各类仪器设备要经常维护,及时保养,确保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二、按配备标准和教学要求,及时申购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
三、仪器、设备及时入库,做好登记、编号、分类、存放等事宜,使账物相符,账目清晰。
四、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妥善保养设备,及时更新仪器,实验室仪器、模型、标本、药品等,要分门别类,定橱定位,橱有编号。
五、凡需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按照出借制度执行。
六、 学生 进入实验室按指定座位就坐,保持室内安静。
七、实验前对照实验要求,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教师。实验过程中,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求严格遵守操作细则,并保持良好的上课纪律。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仔细观察,准确填写报告。
八、实验完毕,做好清洁工作,保持台面整洁,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丢入垃圾桶,填好《实验使用记录》,爱护公物,如有损坏按赔偿制度处理。
二、生物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
一 、仪 器的存放要编号、分类、定室、定柜、定位。化学药品与仪器分室存放。室内要有防盗、防火、防毒等安全措施,做好通风、防潮、防尘和整洁工作。
二、建立健全仪器管理明细帐、实物流水帐和统计报表,定期核对,做到帐、册、表、物相符。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严格的接交手续。
三、仪器的借用、报废要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外借仪器要及时收回,并做好接交手续。
四、任课教师使用仪器和药品进行实验教学前,应填写“实验通知单”,实验教师应努力做好实验准备。实验结束后将仪器完好的归还仪器室。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登记、查找并填写报告单、做好处理工作。
五、仪器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清洁、保养并归橱,同时要根据各类仪器的特点,定期的、有计划的'进行维护与保养,使所有仪器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三、生物实验室仪器赔偿报损制度
一、 学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致仪器、公物损失的,按实物的生在实验过程中,价格照价赔偿并予以批评。
二、在学生实验中,对于不遵守实验室规则,不听从教师指导,擅自动手损坏或有意动手损坏的,按损坏情况照价赔偿,并予以点名批评或通报。
三、在实验中,确因实验仪器质量较差或设备老化,在正确操作中,造成损坏的,可不予赔偿。
四、在分组实验中,因教师疏忽或其它原因致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的,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
五、在演示实验中,教师对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缺乏了解,而造成损坏的,应由教师负责自检,总结经验教训,以利改进实验教学工作。
六、本校教师借用仪器造成损坏或遗失的,要照价赔偿。
七、仪器设备损坏应做好登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努力修复。
八对于废旧、老化的仪器,经维修后不能使用的要进行报损。
四、生物实验室仪器借出制度
一、非教学用途的仪器借用,个人因私借用应严格限制。不允许个人占用教学用的仪器。
二、实验室原则上不外借,如有考试、竞赛辅导等特殊需要,须经教务处批准才可使用。借用者负责开关水电、门窗,打扫卫生等工作。
三、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研究性学习等确有需要,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及时归还。
四、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的钥匙一律不准对外借用。
五、学期结束,应清理借条,收回借出的仪器。
五、生物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一、实验教学计划制度
1 .各科教师对实验教学必须制订总的和分学期的教学计划。计划应于上学期末或本学期初交教导处和实验室各一份。计划应分年级列出实验课题、实验类型、实验时间等。
2 . 实验室应根据各科教学大纲、教材和各科任课教师的实验教学计划,制订本学期实验室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实验室使用安排,仪器和实验材料的购进、置备,仪器的检查和维护等。
二、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管理制度
1 . 教验室并检查所用仪器和器材的准备情况,试作实验,做到“胸中有数”。
2. 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课前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掌握实验原理,并划分实验小组,强调实验纪律,重视安全操作教育。
3 . 实验室按照《实验通知单》积极准备实验,使需要的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备足药品和材料,检查通风、电源、水源及其它设施。
4 . 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应巡回检查、耐心指导学生进行实验,发现问题应及时给予启发引导,并及时进行解决,但不可代替学生去做实验。
5 . 实验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小结实验情况,对实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出讲评,并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
三、实验教学的评估考核
1 .实验开出率考察,统一使用规范的表式,包括:《年级学科实验登记表》(由实验教师和任课教师共同填写);《学科实验开出情况统计表》(由实验教师根据登记表汇总);。
2 .对学生实验能力和技巧的考核,以现场操作和平时实验为主,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六、生物实验室开放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必须为实验教学服务,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中的积极作用。
二、实验室的开放时间:每周研究性学习活动时间、兴趣小组活动时间及师生预约时间对师生开放。
三、学生进入实验室实验时,要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规则,听从老师的指挥。发生仪器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员,妥善处理,不得擅自处理。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按实验室的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四、 进入实验室活动时,要有专人(组长)负责,不得在室内搞与本活动无关的任何事。活动结束要整理和清洁仪器设备,经老师允许后才能离开实验室。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资料载入中...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2.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3.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4.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工作场所要持续卫生,各种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准确无误。普通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6.发现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治疗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7.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状况,并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8.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9.医院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且定期对医院生物安全管。
1、熟悉电梯方面的各种法令、法规和有关条例。
2、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法令和上级对电梯管理的各项指示、要求和规定。
3、制订电梯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执行。
4、制定电梯安全管理目标,包括各项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级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并监督贯彻执行。
5、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电梯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定期进行电梯安全管理情况抽查和总结,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认真听取对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7、加强电梯的定期维修保养工作力度,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8、指导培训工作,提高电梯公司员工技术素质。
3.1.13.1仪器用电:作为仪器维护措施的一部分,应进行年度的安全用电检查并建立档案记录。每年至少对所有电插座的接地和极性、电缆的完整性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案。各专业组委派专人与电工共同完成。
3.1.13.2高压设备:为保证高压设备的安全,应由专业电工维护。
3.1.13.3地线:电器设备必须接地或用双层绝缘。电线、电源插座、插头必须完整无损。在潮湿环境的电器设备,要安装接地故障断流器。
3.1.1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3.1.14.1临床化学实验室存在有许多腐蚀性、毒性、易燃和不稳定试剂,属化学危险物品。实验室工作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向有关机构备案,并遵守相应管理规定。所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标记。存放地点应通风透气,保管应双人、双锁、出入登记。
3.2临床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3.2.1为了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必须经过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每半年一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新近人员要进行单独培训。
3.2.2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进入。
3.2.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工作服和手套等,要离开实验室,必须脱掉工作服和手套等,洗净双手,才能离开。
3.2.4禁止在工作区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
3.2.5移液器禁止口吸标本。
3.2.6严格遵守锐器使用管理办法,防止锐器刺伤,如受锐器刺伤,按“医学生物实验室事故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3.2.7试管离心前,观察试管有无破裂,离心管套底有无缓冲垫,以避免离心时试管破裂,造成实验室污染。
3.2.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污染物质溅出后要及时消毒,具体方法参照“实验室消毒、灭菌措施”。
3.2.9所有培养物、废弃物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灭活,如高压灭活。实验室设备在运出修理或维护前必须进行消毒,具体方法参照“实验室消毒、灭菌措施”。
3.2.10工作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尤其是hbv、hcv、hiv、tb等血源性和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对无免疫能力者,给与预防接种,并每人建立体检档案。
3.2.11要充分认识气溶胶对实验室的污染和对工作人员健康的危害,在标本离心、剧烈震荡、混匀、开启、放置过程中均可产生气溶胶,所有标本分离、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对强传染性的标本处理,工作人员需采取面部防护措施,如:目镜、口罩、面罩或其它防溅装置。
3.2.12可能接触潜在传染源、被污染的试验台表面或设备时,需带手套。戴手套不能接触“洁净”设施表面(如键盘、电话),也不宜到实验室外。
3.2.1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应远离口、鼻、眼及其他粘膜,减少实验室感染的危险。
3.2.14人员暴露于病毒或其它感染性微生物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并记录,同时参照“医学生物实验室事故的应急程序”进行处理。
3.2.15强致病性微生物,如sars病毒、结核杆菌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参照“sars病毒、结核杆菌等强致病性病原菌标本检测的消毒灭菌及防护”。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实验室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生物安全及其他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所有仪器应经过安全使用认证。病理科科供电线路中必须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3、科内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按规定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
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必须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5、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必须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必须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必须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如漏电、电源插座破损、接地不良、绝缘不好等)。
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7、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保持良好状态。
8、所有仪器设备应加贴唯一性标识及准用、限用、禁用标志。
9、在压力容器、大功率用电设备、高速旋转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看守,并有处理事故的相应措施及设备。长期用电设备(如冰箱、培养箱)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运行情况。
10、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11、使用直接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前,必须确认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正常启用。实验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消毒。
12、科内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定期通电、除湿。有记录,保持设备清洁干燥。(例如每年应对生物安全柜进行一次常规检测,须特别关注高效过滤器。定期对离心机的离心桶和转子进行检查)。
13、冰箱应定期化冰、清洗,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实验区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的物品。
14、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和维护保养前运出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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