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双方共同遵循的规则和约定,是商业合作的法律保障。下面是一些精心挑选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__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______大厦”)是由_______________投资开发公司投资兴建、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承接物业管理的一处综合楼宇群,一期工程已向业主交付,目前业主进入集中装修期。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______大厦”装修垃圾发包、承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五条每二个月为结算周期。结算费用时,乙方须提交“码单”和正式^v^;。
第六条合约期间,乙方单方面终止清运,甲方有权拒付乙方业已发生的清运费用。
第七条本合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本合约共一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处置)方: xxx。
处置方法及地点:运回自家喂猪。
受*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20xx年2月1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
第二条*方工作。
1.餐厨废弃物实际产出数量乙方必须全部运出。
2.乙方自备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外表清洁安静,且收集容器无破损并配上外盖。
3.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1次。
2.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3、按照*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废弃物运回自家进行喂猪处置,不得将废弃物转送给第三方,更不得卖给第三方。
4.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将外运的废弃物转给他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方概不负责。
*方(盖章):xxx。
乙方(签字):xxx。
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2月11日。
2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协议书。
根据《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管理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第二条*方工作。
1、*方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做到日产日清。
2、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单位或个人处理。*方应与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
3、*方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5、*方自备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
6、*方应妥善安?管理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条乙方工作。
1、乙方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2次。
2、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3、按照*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废弃物送至指定的地点处?。
4、餐厨废弃物实际产出数量乙方必须全部运出。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方(盖章):xxx。
20xx年x月xx日。
乙方(盖章):xxx。
20xx年x月xx日。
3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协议书。
乙方(处置)方:xxx。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x日。
处置地点:xxxxxx。
受*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第二条*方工作。
1.餐厨废弃物实际产出数量乙方必须全部运出。
2.自备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
便于收运车辆使用。
3.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环境卫生整洁。
4.乙方将餐厨废弃物送至规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三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1次。
2.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3、按照*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废弃物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4.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方(盖章):xxx。
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x月xx日。
乙方(盖章):xxx。
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x月xx日。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收费标准。
双方商定,餐厨收运处置费_________元/吨,其中:收集运输费_________元/吨,处置费_________元/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每月(周、日)结算一次,根据“运输单据”,按实际运输量由甲方支付乙方收运处置费。
2.按月结算的,甲方应于当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收运处置费。
第四条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五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_________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持厨房的卫生,厨房员工必须及时处理厨房垃圾。下面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条例,欢迎参阅。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养猪*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3、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小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小区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生活垃圾的清x,给居民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x甲方物业管____区域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清x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x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2、清x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x两次。
3、清x时间:每天。
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
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x费为元月(大写:币元整月)。
2、结算方式:每月____日,乙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给甲方,甲方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向乙方结算。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x。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x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x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x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x次数(增加费用另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x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乙方每次清x后不得有“满桶和漏桶”现象,清x完毕后需将垃圾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x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x到位。
4、乙方清x出现“落渣、漏渣”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处理干净。
5、乙方在清x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6、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x,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x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x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x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x工作,或日常垃圾清x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x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x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x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本协议。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餐厨垃圾管理,确保餐厨垃圾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按照市镇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本合同甲方)作为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单位,就餐厨垃圾的统一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事宜与镇区内所产生餐厨垃圾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学校幼儿园食堂等签署相关协议:
据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本合同如下: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定于年月日起,对乙方所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集中收运,时间为壹年;
乙方责任和义务。
(3)乙方应于双方约定的收运时间前将餐厨垃圾桶放置在便于装卸的指定位置;乙方有妥善保管餐厨垃圾专用桶的义务,应确保专用桶的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损坏,防止第三人肆忌破坏,如因乙方人为损坏(如烫坏、摔碎)丢失或乙方因保管不善,至使他人毁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4)乙方依据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乙方不得以其它理由对餐厨垃圾另行处理。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所协定的内容,如一方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为规范单位餐厨垃圾清运管理,根据《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以及市、区政府有关餐厨垃圾处理工作要求,甲方安排餐厨垃圾清运服务,乙方配合甲方清理餐厨垃圾。
一、甲方责任。
2、甲方负责安排规范餐厨垃圾处理及清运场地。
3、甲方根据餐厨垃圾总量确定垃圾运量,确保垃圾正常清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做好餐厨垃圾收集、分类、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2、乙方须将餐厨垃圾装入绿色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运处置方(乙方):
为加强政府机关食堂餐厨废弃物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无偿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
二.甲方应将餐厨垃圾废弃物妥善存放,乙方每日按时到现场负责清理和外运,并搞好器具及附近地面清洁卫生,不能污染经过路面,造成二次污染。不能用机关食堂的器具外运餐厨废弃物,运送车辆行驶时必须保持低速运行,保证行车安全。
三.乙方必须将餐厨废弃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甲方无需负任何责任,乙方必须保证所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中费油、残渣、剩菜等不能出卖给不法生产加工单位用作地沟油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加工的产品。
四.乙方对所收回的餐厨垃圾只能用于九连城镇养老院养殖使用,不能做其他用途。
五.乙方回收餐厨废弃物时,发现餐厨废弃物桶内有碗、盘等食堂用品时,应主动整理交付甲方。
六.运输餐厨垃圾及废弃物时,不得将废弃物随意丢弃,必须送至制定地点。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乙方不按规定执行,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委托方(甲方): 。
收运处置方(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为了切实保障高新区(滨江)的日常环境卫生,确保园区内生活垃圾及时清运,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属区域内的垃圾进行清运,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达成协议台下:
1、甲方所产生的垃圾必须为生活垃圾;
2、甲方产生的垃圾需存放在固定的垃圾房(桶)内;
3、乙方须配备垃圾清运车一辆,清运工人两名,穿着乙方统一的工作服;
4、乙方车辆进出以及人员在甲方区域内的一切活动须严格遵守园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5、清运周期与时间:
每天一次,具体时间为7:00?7:00。
6、收费与结算:一口价每年垃圾清运费为2330元。甲方垃圾清运费每半年支付一次,生活垃圾清运计算时间从6月开始。
7、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并不在甲方和乙方清运之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清运工的各种社会保险、福利及工资,亦不直接向乙方清运工支付任何费用。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执一份,有效期自206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双方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协议经双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0xx年6月1日。
收运(处置)方(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收费标准。
双方商定,餐厨收运处置费_________元/吨,其中:收集运输费_________元/吨,处置费_________元/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每月(周、日)结算一次,根据“运输单据”,按实际运输量由甲方支付乙方收运处置费。
2.按月结算的`,甲方应于当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收运处置费。
第四条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五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_________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
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水产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管理遵循集中收运、定点处置、市场运作、综合利用、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餐厨垃圾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倡导勤俭节约、文明餐饮。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垃圾产生、交运活动的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醒用餐人员避免过量点餐,引导用餐人员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通用信息平台。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
(一)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三)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情况;。
(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餐厨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并向中标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存放。
用。
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餐厨垃圾及时交运,并将协议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场所。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置、计量、监控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监管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对联单核实确认。
联单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采取措施保障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间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
(五)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高温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用油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存放、处置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
条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未能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撒漏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清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
(二)未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良好运行的;。
(四)未处理好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造成二次污染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评价结果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将餐厨垃圾用作饲料原料,或者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高温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禽畜的,由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诚信机制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辖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对餐厨垃圾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规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餐厨垃圾中所含油脂、油水分离器和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构,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农业、质监、商贸、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餐厨垃圾的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并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在受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0目前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公共厕所;。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报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服务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建立并落实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七)制定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企业,颁发许可证,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垃圾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特许经营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置技术标准;。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使用或者出售,禁止将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喂养畜禽。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必要时可以实施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存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
(二)未将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的;。
(三)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或者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县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5日起施行。
为切实推进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区城管局的要求,东湖街道将对餐厨垃圾产生商户(单位)进行培训,培训由罗湖区城管局与东江环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餐厨垃圾处理进行讲解。培训相关事宜如下:
一、培训内容:餐厨垃圾专项处理相关事宜。
二、参加培训人员: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餐馆酒楼、小食店、快餐店、单位食堂以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三、培训时间:5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00。
四、培训地点:东湖街道办事处8楼礼堂(东湖路92东湖社区服务大楼)。
金鹏社区工作站。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和排水管理,依法查处向河道和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需要在限行、禁行区域通行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准许通行证,方便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收运餐厨垃圾。
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业内单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条申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专业评审;。
(六)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区域,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经营。
经授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
第十二条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市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行政许可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市政府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收运范围、服务标准、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经营权期限为,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服务质量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市政府可以延长期限5年。延长期限届满的,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一)将经营权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的;。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明显落后且没有能力改进的;。
(四)处理能力不足且没有能力改进的;。
(五)处置失当导致所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并将收运合同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交给收运处理企业。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
(一)至少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设置并定期检测餐厨垃圾计量系统;。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七)维护处置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八)餐厨垃圾处理后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一)拒绝收运已签订收运合同的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
(四)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饲养畜禽;。
(五)将餐厨垃圾直接填埋、焚烧处理,但因设备检修原因并经市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体系之中。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运营情况,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给予合理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的,应当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种类。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处理后所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收运车辆行驶记录等。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每月底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年度运营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辆行驶信息应当接入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平台。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或者投诉查证属实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被频繁举报投诉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者收运处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和频率。经查实的,主管部门可以将查实情况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及市职能部门驻区机构,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等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每年新增企业名单告知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检查、核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对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和不依法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给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部门。
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企业年检时,应当对被通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人居环境等部门处罚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采用规定标准的收集容器移交餐厨垃圾的,处500元罚款;。
(四)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混入的生活垃圾超过10公斤以上的,按每公斤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不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的,处2000元罚款;。
(三)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滴漏、撒落的,处3000元罚款;。
(四)未经市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止处理设施运行的,每停运1天处1万元罚款;。
(五)未建立收运处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不完整的,处1万元罚款;。
(六)擅自闲置、拆除、改装、损毁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的,处3万元罚款;。
(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按所骗取金额5倍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餐厅违反本办法的,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外,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水务、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的管理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玩忽职守、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拒不参加或者不配合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0月1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和排水管理,依法查处向河道和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需要在限行、禁行区域通行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准许通行证,方便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收运餐厨垃圾。
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业内单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条申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专业评审;。
(六)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区域,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经营。
经授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
第十二条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市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行政许可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市政府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收运范围、服务标准、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经营权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服务质量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市政府可以延长期限5年。延长期限届满的,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一)将经营权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的;。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明显落后且没有能力改进的;。
(四)处理能力不足且没有能力改进的;。
(五)处置失当导致所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并将收运合同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交给收运处理企业。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
(一)至少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设置并定期检测餐厨垃圾计量系统;。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七)维护处置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八)餐厨垃圾处理后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一)拒绝收运已签订收运合同的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
(四)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饲养畜禽;。
(五)将餐厨垃圾直接填埋、焚烧处理,但因设备检修原因并经市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体系之中。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运营情况,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给予合理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的,应当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种类。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处理后所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收运车辆行驶记录等。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每月底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年度运营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辆行驶信息应当接入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平台。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或者投诉查证属实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被频繁举报投诉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者收运处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和频率。经查实的,主管部门可以将查实情况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及市职能部门驻区机构,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等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每年新增企业名单告知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检查、核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对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和不依法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给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部门。
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企业年检时,应当对被通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人居环境等部门处罚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采用规定标准的收集容器移交餐厨垃圾的,处500元罚款;。
(四)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混入的生活垃圾超过10公斤以上的,按每公斤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不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的,处2000元罚款;。
(三)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滴漏、撒落的,处3000元罚款;。
(四)未经市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止处理设施运行的,每停运1天处1万元罚款;。
(五)未建立收运处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不完整的,处1万元罚款;。
(六)擅自闲置、拆除、改装、损毁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的,处3万元罚款;。
(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按所骗取金额5倍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餐厅违反本办法的,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外,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水务、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的管理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玩忽职守、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拒不参加或者不配合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7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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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要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条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各区城管部门采取派驻监管人员或者第三方监管机构等对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各环节进行监管。第三方监管机构现场监管人员应具备环保、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各区城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进行实时、动态、远程监管,信息化监管平台要实现对收运处理量、运行过程关键参数、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称重计量过程、运行关键环节视频等监管功能。
各区城管部门按月度编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报告,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办法》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上作了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安装地磅计量系统及视频监管系统。地磅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分析、处理、传输功能。视频监管系统应对地磅计量系统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并接入区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餐厨固形物收运量取地磅双向称重计量的差值。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进、出场均需称重计量,除车辆维修保养、报废更新等特殊情况,禁止收运车辆从地磅以外的进出口进出。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采用地磅称重、反向逆推两种方式计量后取低值的原则。反向逆推法即根据行业经验并结合相关测试数据,首先计量废弃食用油脂提炼处理后的'成品油(含油率90%以上)量,在此基础上乘以3倍系数后作为废弃食用油脂反向逆推收运量。
各区城管部门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要依托地磅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校对餐厨垃圾进、出场计量数据,并在电子过磅单上签字确认,定期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汇总,并与特许经营企业核对确认盖章。
地磅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情况,需对计量数据进行手工录入补单或修改,须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与特许经营企业运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未能准确记录餐厨垃圾收运重量的,按其收运车辆前七天平均装载量计算。
可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
《办法》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质量、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指标上作了规定。各区城管部门要监督特许经营企业配备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要求。
各区城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监测超标应立即要求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整改。
工作场所环境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噪声、粉尘、有害气体(h2s、nh3等);排气口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粉尘、有害气体(h2s、so2、nh3等);厂界环境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噪声、有害气体(h2s、so2、nh3等)、排放污水量及其水质指标(bod5、codcr、氨氮等)。
各区城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企业须按照人居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通过人居环境部门的验收,同时接入区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
各区城管部门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性监测,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商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处置费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并且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中标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办理餐厨垃圾交接手续。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或者更新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2个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或者配备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分别由环境保护、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市)、吉利区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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