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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务纠纷大多数都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债务纠纷,我们大多数的人的会选择起诉,那么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债务纠纷起诉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
借款合同。
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xx月4日。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你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决定。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
甲,女,x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37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原审被告:丙,男,xxxx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原审被告:丁,女,xxxx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原审被告:戊,男,xxxx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不服兖州市人民法院(20xx)兖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丙丁系夫妻关系,其向原告借钱6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甲虽没接到原告借与的现金,但其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的行为,视为对偿还债务的志愿加入,应与丙丁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债务的责任”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仅依据本案唯一证据“借条”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原审被告丙丁及被上诉人承担偿还责任,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同时应当提供将款项交付给上诉人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其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更何况原审法院也认定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现金,但原审法院却做出了与该认定相互矛盾的判决,且通过原审法院20xx年1月11日的庭审笔录明确记载“被告:‘……以后发生的事,包括借条、借款数额、房产证的抵押我都不知道’?‘原告你把60000元钱交给谁来’‘我交给丙丁了’”,与20xx年7月16日的庭审笔录同时记载“被告:‘……当时让我签名时他们没给我借钱的事,我也没看见原告给被告钱。’原告;‘打借条时,在丙家里,……当时就把钱给丙丁甲’”的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就是否交付该借款、交付给谁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庭审笔录中的交钱的地点与诉状中的交付地点也不一致,因此其陈述前后矛盾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加以证实,法院不能采信。其中在20xx年1月11日的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已经放弃该批借款的利息,而原审判决却判决被上诉人同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10条、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利息的有关规定,而原审法院却错误的适用《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显然原审法院本末倒置混淆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两种法律关系,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书第1页载明,“被告丙丁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通过该处载明可以看出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审被告丙丁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原审法院在借款人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下径直作出了判决,该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故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原告某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xx月4日。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你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决定。
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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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授权如下:现授权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为本人债务权行使代理人。
此次委托在_________与本次授权人产生的债务纠纷事宜中有效;负责追讨本人被债务人所拖欠之债务;其它符合债权人关系的合法行为。
授权人:
授权时间:
联系电话:
【二】。
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
受委托人:,职务:,工作单位:,电话:,邮政编码:。
受委托人:,职务:,工作单位: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
20xx年月日。
原告一:
原告二:
原告三: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原告三。三原告向主管部门申请建房获批后,建造了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刘家山村许家浜号的房屋。原告因参与赌博欠下赌债,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并向被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无力偿还,之后被告便伙同他人日夜到原告家中讨债,最终原告三人和前妻被迫在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在被告胁迫下搬离出宅基地房,至今无属于自己的居所。
三原告获悉,该宅基地房屋动迁,被告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上海市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补偿协议》,该协议列明补偿款为人民币_ 元,因被告放弃所有安置房源,故应按回购价每平米_ 元计算,回购价为人民币_ 元,两项合计动迁安置利益为_ 元。扣除被告已付购房款_ 元,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_ 元。
三原告认为被告非法获取其房屋,故被告因宅基地房动迁所获的利益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东法民一初字第2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及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蔡要求上诉人王对被上诉人陈所借款承担共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不存在上诉人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不存在被上诉人陈个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不存在被上诉人陈投资的收益用于与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陈洲间无共同债务系生效判决文书所预决的事实,一审判决使用推定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的解释的规定所作的一种事实推定,但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陈间无共同债务的事实,已有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2016)东法民一初字第8359号,(2016)东法民一终字第1437号两份判决书所确认,一审判决不从生效法律文书的拘束力,对被上诉人陈所借款推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第九条、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的采信原则,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二、我国婚姻法没有排除夫妻一方单独债务的存在,由于夫妻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属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种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认定标准。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个人借款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系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原则。
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系特指夫妻间对财产有约定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从逻辑上不能反过来理解成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以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逻辑错误。且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针对恶意串通逃避的情形,在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夫妻债务的情形下,一审判决适用该条款,系不考虑客观事实而机械适用法律,违背了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根本原则。
四、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夫或妻对的处理决定,他人(债权人)要”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见表示",所以,一审判决仅以不知道约定为由要求上诉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其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况本案系借贷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及证据规则中关于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第五条规定了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相比较而言,由经手借款关系的被上诉人承担而不应由非经手的上诉人承担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义务,才符合公平原则。
五、被上诉人系合伙加朋友关系,被上诉人陈所借款的真实性,借款投资是否亏损,债务系何时形成及至起诉时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证据由二被上诉人掌控,依证据规则,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对此未有认定,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无疑系为虚构债务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对规范人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起到非常不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六、被上诉人蔡一审中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借据及确认的录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蔡一直明知并确认被上诉人陈的借款系被上诉人陈xx的个人债务,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不存在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二被上诉人系借款合同的主体及合伙利益共同体,被上诉人蔡非善意第三人,上诉人才是借款合同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一审判决纯因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陈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就判决上诉人一弱女子对被上诉人二男人合伙形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显失公平正义及天理良心。为此,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蔡要求上诉人王对被上诉人陈所借款承担共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交易秩序。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民合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未予查明。
基于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上诉人诉称初与上诉人等成立烟台天舜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是案涉公款被上诉人占有而要求返还的事实,显然根据前述事实,主张案涉争议权利的诉讼主体应是烟台天舜粉体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上诉人主张的返款事实缺乏有利证据,根本无法支持其主张。原审法院对该基本事实的认定严重不清,证据明显不足。
其一、被上诉人主张所谓的汇入上诉人帐户的177万是给天舜公司的公司用款,那么理应就如何汇入和涉案款项是公司用款的事实进行举证,而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出示的三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主张事实。
3、第三份上诉人个人的'储蓄存折。该证据同样不能证明该存折是给天舜公司开立的帐户和存折项下的款是公款,进而不能证明该款是上诉人欠或侵占被上诉人或公司的款项。
总之,被上诉人举证证据不仅证明了被上诉人诉讼实体缺乏依据,且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不适格。
其二、至于款项的用途和去向,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明涉案款项是公司用款的前提下,上诉人无须就此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试想,如果按照原审法院的逻辑,所有的债务人在还完欠款抽回欠条以后,只要能够证明向债权人付了款,债务人还了欠款都可以合法地索要回来。岂不造成大量的错案?!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证明177万的去向和用途就是对该款的侵占严重违背了举证规则,更是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
其三、根据《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结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收取包括涉案款在内的转让费并给其出具收条和在支票存根留有支款用途为转让费签字的事实,以及2万借款的核销证据在被上诉人公司财务处事实,被上诉人对在其处的对其不利的证据将其隐藏不予出示(包括其陈述丢失属实),依法即应当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认定,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涉案款是公款被上诉人不当占有不成立,而不需上诉人举证即应推定上诉人主张是转让款等事实成立。
其四、依据月26日订立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规定,上诉人于股份转让后不享有三家公司(烟台天舜粉体工程有限公司、大连xx科技发展公司、大连xx粉体工程有限公司)的任何权益,只是在大连xx科技发展公司打工。说明上诉人于年10月26日之后不再与烟台天舜公司有任何关系。就此而言,如何还会出现2004年12月10日被上诉人还要汇款给上诉人,要上诉人去结算工程款?!如何会出现1月上诉人被辞退,工资正常结算,而对上诉人收到的170万事宜只字不提?!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在编造事实恶意诉讼,根本不存在上诉人侵占公款事实,被上诉人主张事实根本不成立。
三、本案上诉人原审出具的相应证据及庭审陈述恰恰与案件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有利证明了本案客观事实及不存在上诉人侵占涉案款项事实,本案系被上诉人故意将证据隐藏而编造事实的恶意诉讼。
其一、客观事实是根本不存在上诉人对涉案款项的侵占,被上诉人起诉的177万是基于上诉人与案外人xxx就上诉人享有的股权和专利技术的转让所收取的转让费用200万中的170万(已先行支付30万)和上诉人自己的5万被公司扣留及2万经手已经报销款项。
其二、被上诉人与xxx是一种代理关系,xxx是美籍华人,不能作为自然人成为内资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本案涉及的烟台天舜粉体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被上诉人就是代理xxx作为显名股东,xxx是实际的投资人。上诉人是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天舜公司股东。另外还有大连xx科技发展公司、大连xx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股东均是被上诉人代理蔡作为登记显名股东,上诉人同样是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
其三、2004年10月26日,上诉人与xxx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将上诉人在三家公司的专利入股的股份全部由xxx收购,协议转让费用200万元,当日支付了30万元,余下170万约定办理完三家公司的股份变更手续支付。但名义上是以被上诉人及其母亲王x作为受让方,之后上诉人协助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这样,上诉人在协助办理完工商股东变更登记后,于2004年12月通过被上诉人的帐户支取了170万的xxx应付的转让费。另外7万元其中2万元是上诉人于2004年9月借的支付公司款项费用,已经公司报销处理;5万是上诉人自己的存款,存折保留在公司财务,事后由于xxx的转让股份的反悔引起了与上诉人的矛盾,于201月将上诉人辞退,5万存折没给上诉人。当时上诉人收到的两笔款项(30万和170万)都给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条,并在支票存根处写明了股份转让费的字样。
据上述事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对涉案177万的不当占有,证据明显不足,且严重违反了前述证据规定,造成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四、依据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及依据事实,本案应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原审法院将该案案由定为借贷欠款纠纷不当。
基于被上诉人起诉事实,其主张上诉人对177万元的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当属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其主张的返还款项并不是借贷的欠款纠纷,故原审法院确立的欠款纠纷案由错误。
五、原审法院于3月3日受理本案,于11月31日下判,严重超过审理期限,程序违法。
六、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明显错误。
基于本案不是欠款纠纷和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适用《民法通则》第108条,显然不当。基于被上诉人不能充分证明而认定上诉人占有涉案款属于不当的事实,判决上诉人予以返还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错误明显。
七、原审判决书笔误五处。
1、第一页倒数第一行“12月”应为“10月”。2、第二页正数第二行“年”应为“2004年”;3、正数第四行“70万”应为“170万”;4、第三自然段第二行“大连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为“大连维泰粉体工程有限公司”;5、尾页落款日期月31日,实际没有31日。
综上述,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明,被上诉人主张案涉返款的基本事实因缺乏有利证据而认定不清,确定案由错误且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的举证不利,即无法证明上诉人占有涉案款不是收取的股权转让费等而是侵占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诉讼主体的不适格,依法撤销原审错误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欠款xx元人民币及利息xx;。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xx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x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x年x月x日。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
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
电话:139××××××××。
被告×××,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
电话:136********。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大写:******);。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同事/××)关系。
截至××年××月××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东莞市第**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________合同》,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乙方需要依照合同向甲方提履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款方式:____________;如一方逾期未付款,支付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原告损失______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_________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___________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__________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元,月利率为__‰,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起诉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年月起,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包装材料产品。至_____年_____月,被告累计拖欠货款_______________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验收货物之后,无正当理由却拒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________合同》,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乙方需要依照合同向甲方提履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款方式:____________;如一方逾期未付款,支付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原告损失______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_________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___________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__________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欠款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所称的团款,是指两个旅行社(**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费用,而旅行社是依据《旅行社条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旅行社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两个旅行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我方当事人(被告)主张债权,也就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自然人主张债权,对方(原告)就是承认了这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原告于2月28日借给被告10000元(一万元),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清偿的这笔债务,这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因此,两个债务之间的性质是一样的,理所应当的可以进行抵销。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四次付款。
从原告收到被告的款,并写下的四张收条给被告,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告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原告35000元的债务。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在债权转让账单及情况说明的这组证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是原告欠***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当事人(被告)来偿还的,并且原告(**)也同意从**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实际上是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向***旅行社将此笔债务(65700元)进行了清偿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就已经散失了。
债权债务本身是具有相对性的,被告向***旅行履行债务,是因为***旅行社从原告那里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
被告本没有向***旅行社履行债务的责任,正因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被告才向***旅行社支付了65700元。
因此,原告已因债权转让的原因,而散失了对被告剩下的所有债权的主张权。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
答辩人:**。
20xx年6月16日。
债权债务答辩状【2】。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需要说明的基本事实。
1、答辩人于7月13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要求答辩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件;。
3、答辩人于7月14日委托律师前往法院领取诉讼文件,得知:
答辩人于7月7日就答辩人拖欠其房屋按揭贷款二万多元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达五万元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4、答辩人于7月16日收到被答辩人于207月10日向答辩人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函,要求答辩人自接到本函通知之日其三天日内归还所欠的贷款本息。
根据上述事实,答辩人认为:
1、被答辩人没有理由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答辩人是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购买办公房,在被答辩人处办理按揭贷款,由公司财务人员办理归还事宜。
由于公司并不是按每月款项支付,而是一次付几万元,却实存在疏忽大意未及时支付的现象,但并不存在不支付按揭款的事实。
去年底,由于付按揭款的存折已登记满,无法反映存款及扣款的情况,公司财务人员要求我本人亲往银行更换存折。
由于我工作繁忙,忘记了此事,公司财务也因为没及时掌握信息而耽误了支付按揭款的时间,造成拖欠二万多元的事实。
但被答辩人并没有及时通知答辩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当答辩人第一时间意识到有可能拖欠按揭款后,马上存入了几倍于欠款(十万元)的金额。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没有善意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为了二万元的欠款,就诉讼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于欠款几倍的律师费、诉讼费不是诚实信用的按约定行使诉讼权利。
没有理由和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合同的目的不可以实现。
被答辩人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即便是答辩人拖欠了被答辩人的款项,答辩人也为此支付了高于利息几倍的'滞纳金,被担保人并没有丝毫损失。
2、被答辩人不依法定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有利用诉讼手段收取高额律师费,恶意造成答辩人额外损失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时候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据此,被答辩人不经通知便直接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要解除合同,显然不是依法、善意行使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同时这也不遵循是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而被答辩人在要解除合同时却是能履行通知义务而不去通知。
能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去协助,就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答辩人支付律师费,利用签订合同时的优势地位取得的权利,要求答辩人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
被答辩人是在先起诉后通知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支付借款的本息,按照被答辩人的这种法,答辩人就是在收到到被答辩人的通知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还要支付被答辩人在之前起诉而为此所支出的律师费的。
此种行为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人们法院不应支持这种诉讼行为。
3、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律师费用明显过高。
退一步讲,即便是答辩人要支付律师费,49800元的律师费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按答辩人欠被答辩人按揭款23000元计算,49800元的律师费是欠款的200%多。
若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正常拖欠二万多诉讼,其律师代理费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应该不到元,若按照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律师代理费也应该约为16000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尽到先行通知的义务,才有本案的诉讼。
而错误的诉讼及不合理的诉求是被答辩人造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该支持。
以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欠款起诉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原告:________,男,汉族,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住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____,男,汉族,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住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共计4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____委托被告杨_____为其寻找进行石膏墙安装的人员。20___年11月7日,原告经被告杨______介绍同意为被告李____所负责的______旅馆进行石膏隔墙的安装。在进行安装之前,原告通过被告杨______同被告李____协商先预付一部分款项,待安装完毕之后将剩余款项付清。被告杨_______在11月8日支付了预付款之后,于11月12日支付20xx元,11月15日支付3000元,之后就拒绝再支付剩余款项。11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杨_______量面积进行决算,被告杨_______不但不予理会,还纠集其他人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拨打110,经过民警的。调解,被告杨_______同意支付一切因原告被殴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并在一周内付清所欠的劳务费。被告杨_______于当场支付医疗费700元后,于12月4日同原告丈量了干活的面积,由此得出原告所安装石膏墙的面积为274。52平方米,安装费为15373。12元,医药费共计1069。20元。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剩余的欠款为4000元,由被告人杨______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的欠款4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二被告进石膏墙的安装,实质上在原告与被告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享有法定的权利,被告李____最为雇佣方,被告杨_______作为直接负责人拖欠安装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为盼。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书写欠款起诉书的时候,基本内容应该包含在里面,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书写,为了更好的书写案件情况,让法官更能理解诉讼的请求,建议到律图找专业的律师咨询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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