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工作学习中,我们都应该有所思考和总结,尤其是对于一段时间的经历和体验。【示例文本六】在实习期间,我锻炼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同时也学会了更好地管理时间和资源。
安全是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而安全条例则是保障我们生活安全的法律依据。最近,在学校中,我对安全条例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并落实了这些条例的执行。通过这段时间的体验,我对安全条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深感体会。
首先,安全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安全条例不仅适用于个人,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安全。每个个体的安全都与整个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而安全条例的制定,则为了确保人们在社会中能够享有安全感。例如,在学校中,门禁制度可以保障校园的安全,校园内的摄像头可以监控校园的安全状况。这些条例和制度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舒适、安全的学习环境。
其次,遵守安全条例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安全条例虽然由政府或学校制定,但每个人都要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主动遵守这些规定。不仅要自觉遵守,还应帮助他人遵守,共同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我曾经见过一次宿舍火灾的事故,当时有一个同学逆行从楼上冲下来,把大家都惊呆了。这个同学后来被大家评为不遵守学校安全条例,因为他的行为违反了逃生的规定,也给大家带来了额外的安全隐患。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安全条例的关系,并尽力做到合规。
再次,安全条例的执行需要全体员工或学生的共同努力。不论是学校还是单位,安全条例的执行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每个人都要将安全看作自己的责任,密切关注身边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近年来,电动车接连引发火灾事故,提醒我们每个人有责任确保自己的电动车和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只有全体员工或学生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落实安全条例,避免事故的发生。
最后,安全条例的改进需要不断完善。社会在发展,安全问题也在变化,因此安全条例也需要不断完善。作为一个学生,我认为学校的安全条例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需求。例如,可以增加一些关于网络安全的规定,加强对学生在网络世界中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同时,还可以加强对应急处理方面的培训,提高每个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总之,安全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每个人都要充分认识到安全条例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发挥个人的作用。同时,社会也需要不断完善安全条例,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需求。只有共同努力,才能落实安全条例,为我们的生活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
宿舍作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宿舍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宿舍安全条例。近日,我们宿舍进行了一次宿舍安全条例宣传教育活动,我对宿舍安全条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体会到了宿舍安全条例的重要性。在此,我将分享一下我对宿舍安全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宿舍安全条例的存在意义不容忽视。作为一名大学生,宿舍是我们休息、学习和娱乐的场所,是我们舒适安全的港湾。宿舍安全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宿舍生活秩序,保障同学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通过制定宿舍安全条例,学校明确了同学们在宿舍中应该做到的事情和不应该做的事情,并提供了相应的规则、制度和处罚措施。这不仅能够维护宿舍安全和稳定,还能够培养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其次,宿舍安全条例的内容十分丰富。宿舍安全条例包括了诸多方面的内容,如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防盗安全等。其中,消防安全是我们最为重视的一个方面。宿舍楼火灾的危害不容小觑,一旦发生火灾,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因此,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严禁在宿舍中使用明火,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和在楼道堆放垃圾等。另外,我们还要定期检查宿舍内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如灭火器的有效期和灭火器的位置等。只有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才能有效地保障宿舍的消防安全。
再次,宿舍安全条例的遵守应该是每一位学生的责任。作为宿舍的共同使用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宿舍安全条例。在宿舍生活中,我们要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不得将插线板乱堆放,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物品等。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参与宿舍安全活动,如消防演习、应急疏散训练等。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宿舍安全条例,才能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宿舍环境。
此外,宿舍安全条例的宣传教育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是宿舍安全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学校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讲座、制作宣传海报等形式,让同学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宿舍安全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性。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宿舍安全条例的解读,让同学们清楚条例的用意和条例的规定。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才能提高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促使他们自觉遵守宿舍安全条例。
最后,我认为宿舍安全条例的执行应该更加严格。在宿舍的日常管理中,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同学们的监督和教育。同时,对于那些违反宿舍安全条例的同学,学校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增强宿舍安全条例的执行力度。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推动宿舍安全条例的落地生根,确保同学们的宿舍生活环境安全有序。
总之,宿舍安全条例对于保障学生的安全十分重要。每个同学都应该认真遵守宿舍安全条例,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宿舍安全条例的解读和执行。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宿舍环境,让同学们在宿舍中享受高品质的大学生活。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这几个字写起来容易,但是做起来却很难。是啊!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世上无可比拟的财富。既然降生为人,有谁不愿笑可常开?有谁不愿幸福快乐?安全就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世界。我们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事故,但是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作为老师,我们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粗疏之处,对于学生安全工作要细致于毫微之处。对于学生思想工作要做到深处,对于学生的心理、生理状况要了解到细节,并时刻警醒自己切不可忽视。要时刻教育、告诫学生其行为可能面临的危险性,告诫、纠正。对于班级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要做到监管、排查在先。对于思想压力过大或有心理疾患的学生要及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让他们拥有健康的心理,杜绝悲剧的发生。
同时也了解了学生安全事故的易发性和多样性,更进一步提升了我的安全意识和教育意识。家长、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关注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但这些只能为他们的成长提供了外部条件,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通过学习,我们明白了只有增强责任意识,我们大家才能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在学校无违规、不当行为的,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通常情况下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要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更要注意提高他们的心理安全意识,学生的安全永远应该放在第一位。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安全意识和能力,当属弱势群体,事故发生后责任归属主要围绕监护人、学校、自身三方面。作为学校,我们当仁不让地应承担相关的教育管理责任。
针对学习,我想有以下几点体会:
1、事故往往源于无知。所以作为教师以后也应时时加强有关校园安全的学习。
2、安全事故重在预防。首先,要做好副班主任所应做的常规性检查及管理。其次,善于观察学生面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找出对策。
3、安全无小事,提高涉及学生安全事件的敏感度,做到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上报。
4、利用家长会与家长协调,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宣传各种安全措施
备案和审查应紧密联系,要附带审查是否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否则备案制度就容易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意义。怎样写生产安全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生产安全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一、各施工队在施工场地尤其是在交通路口要配齐各种醒目安全标志,如有损坏,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如安全标志不齐,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二、上班前,严禁喝酒。违者责令退出工地,处以20元的罚款并扣发当天工资、奖金。
三、上班时,必须带安全帽,佩带上岗证及统一服饰,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违者处以20元罚款,并责令其按要求佩带整齐后再上班。
四、各队、处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有违反者,罚款20元,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身伤亡,责任自负,并对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直接现任责任者扣发全年奖金,并给予行政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五、汽油及氧气、乙炔的仓库必须配好灭火器(且必须保证正常使用),严禁在操作现场吸烟,如因吸烟或电器焊操作不当引起火灾,对当事人和队、处负责人处以火灾损失的20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六、严格按《用电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电;电缆必须埋在地面70cm以下或高出地面3m以上,配电盘要安全可靠,如有违者,扣发该队、处20元/次;统一配置的配电盘必须爱惜使用,不用时随手关闭,如不关闭扣发使用者20元/次。
七、机械操作人员根据《机械管理规定》定期对机械进行保养、检修和维护。如因操作不当,保养不到位而造成的损失,对操作人员处以损失的50的罚款。
八、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保市和我镇建设“平安邹城”、“平安北宿”目标的实现,为全镇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环境,镇政府特向你单位下达二00四年度安全生产指令目标:
一、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行“一岗双责”,确保职责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安全监督到位。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使职工受教育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100%,持证上岗率达100%,师生受教育率达100%,农民受教育率达95%以上,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率达95%以上。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监控重大危险源有硬措施,重大事故危险品登记报告率达100%,按期整改率达100%,整改期间安全防范保障落实率达100%,违法、违章不安全经营项目取缔率达100%,各单位必须有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源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实现企业稳定、和谐、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从严、从细、从实地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各集团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集团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各集团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下属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分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安委会以下分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分公司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经理(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集团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各集团、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公示考核结果。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各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应坚持新入厂员工、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四条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开展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十五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进行书面考核。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各集团、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相关检查表格、记录表,坚持日常检查,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各集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各集团应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二十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集团应监督下属企业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二十四条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八章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七条各集团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各集团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或证书。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并报所属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审批。第三十一条各集团及下属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章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一)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系指造成轻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1万元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上报程序。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或已经发生小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组长)、集团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委员)。
一、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一般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二、经济处罚依据事故造成损失确定:。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发生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人)以及所在班组取消评优、晋级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二)发生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级所辖公司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三)发生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集团负责人及所辖集团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集团、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__年1月23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总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
1、根据生产计划,预算生产材料,审核生产制单,安排加工厂生产,跟进质量监控,流程追踪,并根据生产负荷的分析核定交货期,协调工厂与各部门均衡生产,确保生产任务的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2、进行各项生产工作的安排,对订单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投产前的检查与核对。
3、对外加工订单的货期、品质有较强的掌控能力,及时对生产异常做出反应,发现问题及时追踪,并提出合理建议。
4、解决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并及时与上级领导进行汇报。
5、负责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及相关工作指导;。
6、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安全生产检验,杜绝工厂的生产安全事故;。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贡。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末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人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卜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屯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此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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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个人和社会安全意识越来越强,并对新安全条例产生了越来越高的关注。新安全条例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公开、预防斗殴等方面,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新安全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公共安全有重要作用,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新安全条例包括内容很多,具体实施细则也比较复杂,但从整体上看,它对社会管理和公众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例如,新安全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交通运输等不允许吸烟,严格约束了公众的吸烟行为,保护了公众的健康;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个人信息的保密,加强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涉嫌从事违法和不道德活动的人员,如斗殴、毒品、赌博等,新安全条例也加强了处罚。这些规定都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
新安全条例实施不仅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也对每一个个体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并积极配合执行。例如,在公共场所吸烟、闯红灯、不按规定交通信号行驶等行为都会受到新安全条例的制裁。因此,我们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四段:重视信息公开。
新安全条例除了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公共安全外,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要求等。公开绝大部分行政管理以及公共机构的相关信息,让政府更透明更公正,有利于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对此,我们必须重视信息公开,认真学习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升自己的政策意识,更好地运用权利,留下合法的记录。
第五段:总结。
综合来看,新安全条例的实施对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安全保障和公共秩序维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颁布新条例,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新条例,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到爱护社会、爱护自己,共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
每个国家都有关于士兵安全的法律和条例,为了保障士兵在执行任务期间的安全,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士兵安全条例。作为一名军人,我深刻地体会到这些条例对于维护士兵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我深入了解了士兵安全条例,并从中领悟到了一些体会。下面,我将结合实际工作和生活体验,总结士兵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首先,士兵安全条例明确了各种安全措施的要求,有利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军事训练和作战行动中,安全是第一要义。士兵安全条例规定了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如穿戴安全装备、设置安全警戒线、团队协作等。在实践中,我意识到这些措施的重要性。曾经有一次,我们正在进行一次紧急突击演习,为了赢得时间,我疏忽地没有穿戴好头盔。结果,在激烈的战斗中,一枚子弹擦过我头上,幸好只是擦伤了皮肤。这次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安全设备的佩戴是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士兵安全条例的各项措施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将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我们的生命和身体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其次,士兵安全条例强调了个人责任和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士兵在执行任务时,要时刻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作为一名士兵,不仅要懂得自己的权利,更要明白自己的责任。在军队中,每一个个体都是整体的组成部分,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直接关系到集体的安全和战斗力。在实践中,我经常和战友一起进行模拟演练,以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这些训练让我明白了,只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具备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才能在危险中保护自己,在战场上完成任务。
此外,士兵安全条例加强了对士兵心理健康的关注。长期以来,士兵在面对战争和恶劣环境的同时,还要克服心理焦虑、恐惧和压力。士兵安全条例规定了保障和疏导士兵心理健康的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士兵的心理健康状况对于身体健康和战斗力的影响极大。为了帮助战友走出心理困境,我和其他战友一起组织了心理疏导活动,通过交流和倾听,帮助他们排解压力和疏导情绪。这些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士兵的心理素质,增强了士兵对困难的忍耐能力,使士兵们更加从容地应对各种考验。
最后,士兵安全条例强调了领导责任和集体管理的重要性。士兵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听从指挥和管理,领导人负有重要的责任。士兵安全条例规定了领导要及时检查士兵装备、培训和身体健康状况,确保士兵的安全。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当领导层重视安全并负责到位时,士兵的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以前我们部队的一个连队,由于连队长对安全重视不够,造成了一系列的安全事故。事后,连队班长和干部们被撤职调岗,而受伤战士的伤情也无法挽回。这次事件让我深刻认识到,领导对士兵安全的关注和管理至关重要。只有领导层充满责任感,并能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指导,才能保障士兵的安全和健康。
总结而言,士兵安全条例是维护士兵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力保障。在实践中,我感受到了这些条例的价值和重要性。士兵安全条例明确了各种安全措施的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强调了个人责任和自我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士兵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了对士兵心理健康的关注,帮助士兵排解压力和疏导情绪;强调了领导责任和集体管理的重要性,为士兵的安全提供了保障。只有在士兵安全条例的指导下,士兵们能够安全健康地执行任务,为国家和人民作出贡献。
第三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七)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常见疾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和接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校园内和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治安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
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距中小学周围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近段时间频频发生的校园恶性暴力伤害案件,已经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各地教育及政府安保部门的关注。全力以赴想尽办法加强对小学及幼儿园的安全保护力度!
近日笔者从相关报道获悉,河北省计划由财政出资为学校、幼儿园聘请专业保安,以及建设视频监控和周边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联合设立警务室、设置警务标志,切实提升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科技防范水平;每所学校、幼儿园都要聘用专职保安,组织青壮年教师和家长志愿者护卫队伍,加强门卫管理和治安巡逻,所有小学、幼儿园都必须建立家长接送卡制度。
应该说,校园安全问题现在已经成为广大人民和相关只能部门关注的焦点,切实保障小学及幼儿园周边的安全,保证学生安全上学来,平安回家去已经成为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学院安全得到保证也就为稳定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基础!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家庭的未来。人们都希望学校是圣土,是极具安全感的地方。可现在,连这样的地方都发生令人痛心的事件,校园的安全,学生的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如何让家长们放心把孩子送到学校?纵观种种影响校园安全的事件,校园安全问题已经不是关系政府、学校、家庭某一个角色的简单命题,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措施常抓不懈。政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责任主体,必须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问题,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联合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建议在学生上学、放学等集中时段,由公安部门派驻力量在学校附近进行巡逻,确保交通安全,处理突发事件。
其次,学校要未雨绸缪,防范各种突发事件。学校要在正常教学活动中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的活动制订详细的预案,并落实责任人员负责抓好落实,与此同时学校要规范门卫管理,聘请正规保安公司保安管理,并严格出入人员登记管理。建立安全值班制度,配备值班领导和老师协同保安维护校园秩序,发生情况及时处理,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控,联网公安实时报警。学校还要就交通安全、心理健康、个人安全防范、法律等知识举办讲座,增强学生安全意识。
总之,加强校园安全保障,确保小学及幼儿园周边安全。切实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利于社会稳定,建立社会治安防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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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学生数量的增多,高校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了维护学校的安全秩序,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高校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条例。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深刻认识到高校安全条例对于我们的重要性。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我遵守高校安全条例,也深刻体会到其中所蕴含的规范意义和对个人成长的帮助。以下是我关于高校安全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高校安全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学校内部的安全秩序。学校是一个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的场所,而安全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前提。高校安全条例的出台对于学校来说意义重大,它规定了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要求,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例如,禁止在校园内乱扔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防止了校园内的安全隐患。只有保障了学校内部的安全秩序,才能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学习环境,让每位学生能够安心学习。
其次,高校安全条例重在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在校园内,高校安全条例的执行要求学生要有自我保护的能力。通过条例中规定的校园安全常识和自我防范知识的学习,我们学会了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提高了自身安全防范能力。同时,高校安全条例也要求学生要遵纪守法,明辨是非,增强法制意识。只有在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他人的安全和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再次,高校安全条例的执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团队意识。高校安全条例的规定不仅要求学生个人的自觉遵守,更强调集体的安全责任。例如,学校要求在校期间学生要居住校内,晚上校门要关,必要时要协助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养成了遵守纪律的好习惯,增强了对集体的归属感和责任心。当我们积极地参与到学校的安全工作中时,不仅能够为学校的安全做出贡献,更能够培养我们的团队意识和责任感。
此外,高校安全条例还营造了和谐的校园人际关系。高校安全条例规范了学生的交往行为和言行举止,促进了良好的人际交往风气。条例中规定了要遵守公德、社会道德、职业道德等要求,在实践中我们学会了尊重他人,不侵犯他人权益,建立了互相帮助、团结友爱的关系。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和他人合作,共同进步。
最后,高校安全条例的有效执行对于我们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遵守高校安全条例,我们学会了遵守纪律,提高了自身素质。在学校的安全工作中,我们通过参与安全巡逻、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变能力。这些经验和能力也将成为我们未来社会生活和工作中的宝贵财富。
总之,高校安全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学校的安全、学生的成长以及和谐校园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学生,我们必须认真遵守高校安全条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增强责任心和团队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和谐、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健康成长,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甘肃省一直致力于加强社会安全治理,为居民提供更安全、更有保障的生活环境。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安全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智能化和规范化发展,甘肃省于2021年正式实施了《甘肃省社会安全条例》。作为一名市民,我深感这一条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对甘肃安全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有了一些体会和感悟。
首先,我认为甘肃安全条例的实施为广大居民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安全底线。条例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处罚措施,对于那些企图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应该加强对条例的了解和学习,遵守法律法规,不仅能够自我保护,更能够为社区和家人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
其次,甘肃安全条例的出台促进了社会安全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条例规定了对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要求,提高了治安防控的能力和效率。同时,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应用,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被更加准确、快速地识别和预防。这为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和支持。
此外,甘肃安全条例还明确了居民的安全责任与义务。通过规定居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能扰乱社会安宁,条例提醒了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和责任。同时,条例规定了对于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居民报警举报、配合调查的奖励和保护措施,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会安全治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然而,我也意识到甘肃安全条例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对于社会安全管理的宣传普及工作还需加强。虽然条例发布之后,相关部门开展了很多培训和宣传活动,但是对于很多市民来说,对于条例的理解还很模糊。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将安全知识传递给更多的人,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甘肃安全条例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犯罪手段和违法行为也在不断涌现,因此对于条例的及时修订和补充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条例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确保条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甘肃安全条例的实施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参与到社会安全治理中来。然而,仍然存在着宣传不足和完善需要继续努力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共同推动甘肃社会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繁荣发展。
近年来,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警察安全条例逐渐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基石。作为执法者之一的警察,遵守和执行这些条例是我们的职责所在。通过长时间的执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警察安全条例的重要性。下面就是我对这些条例的心得体会。
警察安全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我们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具备的一系列权益,包括人身安全、荣誉权、代理权等。这保证了我们在职务上的尊严与自由度。同时,条例还赋予了我们警察一定的执法权限与义务,让我们能够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因此,深入了解并遵守这些条例,对于我们警察的安全与形象都至关重要。
学习贯彻警察安全条例是我们每个警察应该做的功课。我时常通过参加培训课程、自学阅读等方式来不断了解最新的条例内容和修订要点。同时,我还将这些内容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探索如何更好地对待遇与义务,实现职务的最佳平衡。我认识到,只有深入学习条例,才能确保在工作中运用得当。
遵循警察安全条例的实践是我们每个警察长期接触和应用的过程。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秉持着“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强调自身的安全感和卫生安全。我会时刻关注我的人身安全、使用警备装备等,确保自身在执行任务时的安全。同时,也通过遵循相关规定,充分运用我们的权责,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警察安全条例的价值在于在我们的工作中起到了指导和保护作用。我发现,只有遵守这些条例,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为人民服务的职责。遵循条例,不仅能够确保我们自身的安全,还能提高我们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通过条例的规范,我们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处置犯罪分子时更加有章可循,避免了非法操作的风险,同时也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警察安全条例的制定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进程,未来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我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条例内容,保证自身的安全与职责的履行。与此同时,我也希望看到更多的人能够对警察安全条例有更深入的了解和尊重,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总结:警察安全条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保障了我们的安全权益,指导了我们的行为规范。只有深入学习和遵循这些条例,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稳定和对人民的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期望未来,警察安全条例能够得到更好的宣传和立法,引导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与秩序。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加强社会治理,提升人民安全感,甘肃省于今年实施了新的安全条例。通过学习了解这一条例,我深感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甘肃安全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甘肃安全条例的出台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条例中明确了一系列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包括公民的安全义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政府组织的安全保障责任等。这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社会治理更有力度和有效性。通过明确各方的责任,能够有效遏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其次,甘肃安全条例的出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中强调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这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另外,条例中还特别强调了群众参与的重要性,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和加强安全教育宣传等措施,鼓励并帮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甘肃安全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公共安全保障具有积极意义。条例中对于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方面提高了公共场所的安全水平,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公民的安全感和获得感。人们在公共场所能够更加放心地工作、学习和生活,整个社会的安全氛围也将得到改善。
此外,甘肃安全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条例中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安全工作纳入各项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支持。这将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水平,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有力的保障。安全问题的逐步解决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最后,甘肃安全条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条例的出台只是一个开端,实施的过程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政府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公民要积极参与各项安全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甘肃安全条例的出台为社会治理和人民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近年来,随着各类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人们对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并实施了《安全应急条例》。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个条例,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安全应急条例》高度重视预防措施的重要性。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最好的方法就是预防。这个条例明确规范了事前的预防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和巡查,督促各类场所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理隐患。通过这些预防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预防比治理更为重要,这是我从这个条例中学到的第一点。
其次,条例强调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事故事件,及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非常关键。《安全应急条例》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责任和应急处置流程。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各方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制定和演练应急预案,可以将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规范化,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和科学性。这一点在我看来,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也是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的。
第三,这个条例还规定了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在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行动,迅速疏散人员和提供各类救助,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关键。《安全应急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对救援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措施。这对于提高救援行动的积极性和效率非常重要。只有通过强化救援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福祉。
第四,我认为条例中对于公众参与的要求也很重要。面对突发事件,广大群众是最脆弱的一环,但同时也是最有力的一支力量。《安全应急条例》强调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协助,要求政府和相关单位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宣传,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条例还规定了对于提供协助和帮助的民众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保护。这有助于激发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形成全民参与的应急管理格局。
最后,我认为《安全应急条例》在关键时刻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面临突发事件和危险时,只有执行合理的应急措施,才能够有效地减轻和避免灾害。这个条例为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指南和依据。在这个条例的指引下,各级政府和单位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安全应急条例》提出了一系列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要求,对于促进应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领会这个条例,我认识到预防、预案、救援、公众参与和指导原则的重要性。同时,我也意识到应急管理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改进。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幸福。这是条例给我的最大启示和体会。
作为一名军人,安全是我职责的首要任务。士兵安全条例确保了我们在部队内的安全,保护我们免受任何伤害。我有幸能够参与这个条例的制定,并在实践中深刻理解了它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士兵安全条例中学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士兵安全条例教会了我如何预防意外事故。在军营里,个人的安全行为不仅会保护自己,还会影响到身边的战友。这让我明白了个人的安全责任重于一切。比如,在进行训练时,要正确使用安全装备,确保个人的防护。此外,注意培养良好的安全意识,对危险的地方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通过遵守这些条例,我学会了如何在军事环境中保持安全。
其次,士兵安全条例教会了我如何正确使用武器装备。作为军人,我们接受过严格的训练,但正确使用武器装备并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安全意识。士兵安全条例通过规定了使用武器装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教会了我们如何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冷静,正确使用武器。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定期维护和检查武器装备的要求,这确保了武器的正常使用状态。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正确使用武器装备不仅关乎自身安全,也关乎战友们的生命安全。
第三,士兵安全条例教会了我如何与敌人作斗争。在军事行动中,敌人永远是我们最大的威胁。士兵安全条例通过规定了防范敌情和保密工作的要求,教会了我们如何识别并应对潜在的威胁。比如,条例规定了如何保护个人身份和行动计划的机密。在执行任务时,我们必须保持警惕,避免泄露任何信息给敌人。通过遵守这些规定,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并顺利完成任务。
第四,士兵安全条例教会了我如何处理紧急情况。无论在战场上还是在平时的军事训练中,紧急情况都是无法避免的。士兵安全条例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行动和指导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正确应对危机的方法。比如,在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中,我们必须迅速冷静地行动,按照条例规定的紧急逃生程序进行操作。通过训练和实践,我学会了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最后,士兵安全条例教会了我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士兵安全不仅仅依赖个人的意识和行动,还需要团队的协作和配合。士兵安全条例通过规定了不同士兵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意识。比如,我们必须时刻关注战友的安全情况,并及时提供支持和帮助。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合作的力量,只有团结一致,互相支持,我们才能确保每个士兵的安全。
作为一名士兵,我深深体会到士兵安全条例的重要性。这个条例不仅仅关乎个人安全,更关乎部队的整体安全。通过遵守这些条例,我学会了如何在危险的环境中保持安全,正确使用武器装备,识别和应对敌情,应对紧急情况,并与战友合作。这些经验不仅在军旅生涯中有用,在日常生活中也能让我更加注重安全。我将时刻牢记士兵安全条例的教诲,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护学生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对学校安全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支持和帮助学校安全的建设和治理。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安全应急条例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它的实施对于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普通公民,每个人都应当了解和宣传这一法规,并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
第二段:了解条例。
要想贯彻安全应急条例,首先需要了解和熟悉其内容。条例中包含了预防、准备、救援和恢复四个方面的内容。通过深入学习,我了解到了安全应急知识的重要性,知道了如何做好预防和急救操作等。
第三段:加强安全意识培养。
实施安全应急条例,关键是要提高安全意识,通过加强培养和宣传,使每个人在面临紧急情况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我开始主动参加各类安全培训,并积极向周围的亲友宣传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四段:勇于担当责任,积极参与应急活动。
安全应急条例强调每个人要勇于担当起自己的责任,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应急活动。我通过参加模拟演练,学会了正确使用灭火器、急救包等应急设备,并不断提高自己的应急处置能力。当我的单位发生火灾时,我冷静地使用灭火器扑灭了火势,保护了自己和周围同事的安全。
第五段:总结体会。
通过对安全应急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预防和应急的重要性。每个人都要时刻保持警惕,学会自救互救,做到责任与义务相互协调。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参与进来,才能形成安全应急的整体网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学习安全应急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在面临突发事件时,除了依靠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应急措施外,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自己的一份责任。我会继续加强安全意识培养,不断提高自己的应急处置能力,以应对各种不测事件。同时,我也会积极参与社区的安全活动,为构建一个更安全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实施安全应急条例,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在危难时刻保持冷静,正确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态扩大和人员伤亡。希望每个人都能认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安全应急的实践中,为建设一个更安全、更和谐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包括临时工);。
(三)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四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学校安全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第十条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
第十四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购食材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采购、供应、配餐、留样等台账。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志,使用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力、防雷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发现有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心理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集体活动中,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者擅自离队的,应当查找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一条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周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违法占路经营、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新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国土房管、水务、地震等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其周边进行相应的安全隐患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线井盖的检修、检查,保证其完好。
第四章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
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学校未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干扰依法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或者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高校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许多高校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条例。本人有幸在某高校就读,校方为了确保校园的安全,开展了一系列安全培训,并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条例。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使用,我对高校安全条例有了一些深入的理解和体会,下面将分五个方面总结。
首先,“高校安全条例”让我认识到个人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在校园中,安全责任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更是每个人的责任。无论是学生还是教职工,我们都应该时刻保持警觉,增强安全意识。通过不断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使自己具备辨别、预测和应对各类风险的能力。在我实际行动中,我明白到,增强个人安全意识不仅仅是要求我们对可能的危险有所了解,更需要我们时刻保持关注和警惕,及时采取行动来避免危害的发生。
其次,“高校安全条例”从制度上约束了行为,使我能更加自觉遵守规则,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条例。在我过去的学习生活中,有过随意跃过栏杆、在宿舍楼道上滑滑板等违反校规的行为。但是,通过安全条例的制定,我明白了这些行为不仅仅是违反规定,而是妨碍了他人的安全。通过规定的限制,我在日常生活中不再随意冒险,更加谨慎和自律,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保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高校安全条例”进一步提高了我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安全意识强化后,我在遇到危险时能够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避免进一步的伤害。曾经,我在实验室中遇到化学品泄露的情况,当时十分紧张,但是我根据事先的培训和学校的安全条例,迅速采取了关闭气阀、迅速离开实验室的措施,不仅保护了自己的安全,也避免了火灾的发生。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安全规则的重要性和紧急情况下咬牙坚持的重要性。
第四,“高校安全条例”加强了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在安全条例的要求下,学校更加重视学生和家长的联络,及时告知家长有关校园安全的信息。同时,学校也通过家长和学生的互通平台,了解学生的安全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校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我的父母经常收到学校发送的安全提示短信,这让他们更放心我在校园里的安全,并且与学校建立了更加紧密的联系。
最后,“高校安全条例”促进了校园文化的建设。安全条例的宣传和执行过程中,学校注重倡导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强调学习、友爱和奉献的重要性。在校园中,我看到越来越多的同学关注和帮助他人,形成了浓郁的校园文化。从校方开展的助人为乐的志愿活动,到同学们互相帮助的场景,都彰显出高校安全条例的深刻影响。安全的高校环境增强了师生间的互信,提高了教育质量。
总之,高校安全条例制定和落实过程中,为保障校园的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通过学习安全条例的内容和要求,我深刻认识到个人安全意识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安全规则,提高了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加强了家校联系和沟通,并促进了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的建设。高校安全条例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我们安全生活的底线。我们要始终牢记安全意识,坚决遵守条例,为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不断加强对安全应急事务的研究和工作。而《安全应急条例》作为我国安全应急工作的法律基础,对于促进我国安全应急工作的科学化、有序化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学习该条例,我深感对于安全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并对条例的一些要求有了新的理解。
首先,我认为,《安全应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应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条例的颁布对于规范安全应急工作、提高应对能力具有深远的意义。毫无疑问,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程度和频率日益增加,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些安全风险,提高应对能力。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规范各部门应急责任的落实,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应急预案和演练的编制和落实以及提高应急队伍的建设,这些都对于我们能够应对突发事件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次,通过学习《安全应急条例》,我清晰认识到:安全应急工作需靠各部门合作,形成合力。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安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也对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参与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方能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政府以外,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只有形成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共识和合作,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条例对于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应对能力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提出了要求,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保证在危急时刻能够有序、高效地应对。通过学习条例,我认识到编写预案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实质,它需要周密考虑各种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责任分工,明确预案执行的时间和步骤,并通过演练不断的进行完善和提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起来,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外,《安全应急条例》还规定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这是安全应急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有具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才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出动,开展救援工作。条例对于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装备和培训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安全应急工作不仅仅是依靠政府,更需要广大民众的参与。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中去,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应急救援能力,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安全应急条例》,我对于安全应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并对于相关要求有了新的理解。我相信,在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安全应急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安全管理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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