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地发布通知可以帮助大家及时了解重要信息,保证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顺利进行。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邮件成为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以下是一份电子邮件通知范文。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政策管理,彰显国家彩票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促进彩票事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8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彩票和责任彩票宗旨。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既要实现政府特许发行彩票筹集资金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宗旨,也要为彩票机构开展业务提供经费保障;既要满足社会公众对彩票的文化娱乐需求,保护彩票购买者的积极性,也要合理控制彩票游戏的刺激性,彰显国家彩票的社会责任。
(二)坚持严格的`管理权限。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由国务院决定,各彩票品种按照彩票游戏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确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可在奖金比例不超过75%的范围以内,根据彩票发行销售需求状况及不同彩票品种的特征,确定具体彩票游戏的资金构成比例。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坚持比例返奖。各彩票品种应当合理设计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计提比例。彩票奖金应当采取比例返奖方式设计,即彩票奖金按一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
二、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变更彩票游戏规则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应按以下要求拟定:
1、严格限定彩票奖金比例。彩票奖金比例应在坚持比例返奖的原则和国务院批准的最高限度以内,根据彩票需求状况及不同彩票品种的特性拟定。要适当控制单注彩票最高中奖奖金额度,合理设置彩票设奖金额,提高彩票中奖面,增强购彩体验和娱乐性。
2、切实保障彩票公益金比例。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彩票需求状况及彩票品种的特性,在彩票游戏规则中合理拟定彩票公益金比例。彩票公益金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
3、合理控制彩票发行费比例。彩票发行费比例应按照彩票品种特性、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等合理拟定。其中,传统型、即开型彩票发行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视频型、基诺型等彩票发行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3%。
(五)自1月1日起,对经财政部批准已上市销售的彩票品种,传统型、即开型彩票发行费比例暂维持15%不变;乐透型、数字型、视频型、基诺型彩票发行费比例超过13%的,一律调整为13%,不超过13%的,暂维持其发行费比例不变;竞猜型彩票游戏公益金比例低于20%的,一律将其发行费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以上下调的彩票游戏发行费比例,除将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游戏发行费下调的一个百分点转入该游戏调节基金用于返奖等外,其余的应当全部用于上调相应彩票游戏的公益金比例。
三、做好政策衔接。
(六)需要下调已上市销售彩票游戏发行费比例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按照合理确定分担机制、保障彩票代销者合理费用的原则要求,于11月30日前提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提取比例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切实做好彩票发行销售系统、财务、统计等各项调整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计提比例及时、足额缴交彩票公益金。
(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彩票公益金比例和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及时、足额执收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彩票资金和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盘活用好结余资金,按时下达彩票机构预算并核拨经费,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平稳运行。
财政部。
2010月21日。
司属各门店店长:
10月22日,公司组织召开月度工作考核方案培训会,会中总经理根据《公司月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调整方案》的相关条例,要求各门店店长每月按时提交《月度工作计划表》、《周工作计划表》和工作日志。
总经办自11月5日起,就各门店店长以oa形式提交的工作日志进行了检查。通过5天的检查工作,发现工作日志存在未按时提交、一日多交、提交格式不规范、提交内容表述不全面具体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各门店店长工作日志的规范管理,有效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工作日志能充分发挥对各门店主要工作的跟进、落实和业绩证明的作用,现将相关要求重申如下:
1、要求各门店店长以身作则,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日志管理办法》及时提交,以便于加强对各门店的工作进行跟进和监督。
2、根据本门店当日的工作事项,要求各门店店长分别规范填写“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解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填报内容真实、具体。
3、从本月12日起,总经办将加强对各门店提交的工作日志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公司《工作日志管理办法》的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总 经 办
2017年11月11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管理,培养员工的良好工作作风,做到各项工作年有目标,月有计划,周有进度,天有日志。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并利于工作监督检查与总结。自今日起实施工作日志制度,每位员工要按本方案坚持工作日志制度,如实记录个人的工作进度、落实情况等,人事部将工作日志作为考核依据。
一、 实施工作日志的目的和意义
(一)以工作日志为载体,提升工作能力。工作日志反映的不仅是工作态度,还能反映出工作能力。把琐碎繁杂的工作记忆转变成书面文字的过程也是梳理工作思路、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个人的方案表述水平,同时能够对前期工作查缺补漏,推进下一步工作开展。
(二)以工作日志为镜子,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日志制度使员工每天的工作都能在日志中得以体现,记录工作日志的压力会转变成推动工作的动力,促使自我鞭策,自觉在有限的时间里更有效地完成更多的.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三)以工作日志为依据,提高工作决策科学性。工作日志表面上是写文字,事实上是干工作。工作日志的实施,可以对每位员工的工作内容、进度和结果等有直接的了解,本人也可以对自己每天每时的工作做客观的自我评估衡量。
二、适用范围
《工作日志》适用于新亚博一全体员工。
三、《工作日志》的填写
工作日志记录本人每天工作内容。工作主要指日常工作、突发工作及其他工作。具体记录按工作日进行,记录工作情况,包括工作项目、工作进度、遇到的问题、建议意见及办理结果等。语言要求简洁精练,重点突出,力求规范,避免胡诌和瞎编。
四、《工作日志》的管理
所有人员的《工作日志》实行周报审核制度,每天《工作日志》必须当天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总经理审核,并抄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五、检查与指导
实行每天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检查主要是看工作日志是否规范认真和到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在检查和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当事人须向总经办说明情况,人事部实行周通报制度,对未按时提交工作日志员工,人事行政部给予惩罚(乐捐快乐基金)。因故未交工作日志者要出具书面说明材料,无故不交者一律通报批评并处罚100元。
六、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2月06日起开始试行。
2012年2月06日
人资行政部
为规范公司业务合同签订程序,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保障公司和业务人员的权益,特下发本通知,对业务合同签订流程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为公司一楼会议室,要求客户来公司签订合同,签订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对于年老或行动不便的保证人等人,可视具体情况选择签订地点,但签订过程要全程录像,并进行归档。
二、签订人员
签订合同一律采取双部门共同面签的方式,由业务部门与法务部(或风控部)派人共同面签。
三、签订流程
2、面签人与客户说明所要签署的合同种类、份数;
3、签订合同。
四、录像存档
在公司签订合同时,使用笔记本电脑与摄像头进行录音
录像,签订合同前需将录像设备提前准备好;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签订合同时,由面签人员使用手机进行录像拍照。所有录像均需与合同一并归档保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业务人员提前与客户做好沟通工作,以免影响公司的业务开展。
风控部 2017年11月11日
为规范公司租赁合同管理,规避合同出现错误风险,对租赁合同签订流程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租赁合同签订流程
业务员和客户洽谈完毕后准备签订合同时,从文员领取《认租审批流程表》和《租赁合同》并填写合同编号记录,合同填写完毕后由部门经理进行审核合同内容,部门经理核对无误后由部门总监审批交款流程,文员见到部门总监签字后再次进行核对合同内容,无误后进行录入系统,再由业务员带客户到财务部收款处进行缴款,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到财务部收款处,一份由客户持有,业务员将收据和合同复印件交到文员进行整理存档(附:决不允许先交款后补合同)
二、过错处罚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书写错误导致合同作废的,业务员处罚10元现金,当天交到文员,并做好登记,如提交到部门经理审核时发现到填写错误,业务员第一次处罚200元(从工资中扣除),第二次按自动离职处理!文员在录入系统前核对检查中发现错误,则经理连带责任处罚200元(从工资中扣除),如果部门总监或财务部发现合同书写错误,则业务员处罚200元、部门经理处罚200元、文员处罚200元(从工资中扣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招商中心
2017-5-29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食品摊点管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食品摊点管理,促进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得到落实;食品摊点经营布局更加合理,经营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经营秩序更加规范;食品摊点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监管制度更加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确立;食品摊点示范创建蔚然成风,食品安全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加强监管。
1.掌控监管底数。将全县所有食品摊点纳入监管视野,开展调查摸底,掌控总体数量,对未备案的食品摊点进行动态管理。
2.依法开展备案。及时接收食品摊点备案信息,建立食品摊点动态名录,做好备案信息的动态更新。
3.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监督抽检和快检手段,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排查风险隐患,对销售无合法来源和来源不明食品等问题的食品摊点,依法从严查处。
4.加强信息公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摊点的备案、信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及时发布食品摊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充分利用信息公开等手段引导公众合理消费。
(二)完善规范机制。
1.完善监管机制。加快建立食品摊点监管长效机制,细化工作标准和流程。采取动态监管、错时监管、有因监管、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完善手段,加强监管。
2.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强化多元主体参与,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从业人员主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3.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一摊一档的要求,建立食品摊点信用档案。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建立食品摊点市场退出机制,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三)引导提档升级。
1.引导规范经营。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各相关部门配合,引导食品摊点进入集中经营街(区、园、村)、集中交易市场等场所生产经营。鼓励开办食品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对食品摊点进行集中管理。
2.引导示范创建。至,全县创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或食品摊点示范街(区、园、村)不少于5个。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支持示范街(区、园、村)争创“食安山东”品牌。
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指派专人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食药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明确其职责和相关待遇,组织其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进行日常管理和信息报告,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二)县行政执法局: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县食药监局: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将食品摊点纳入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按照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公布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四)县质监局:加强对食品摊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县卫计局: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公布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六)县公安局:健全案件线索通报、移交案件承办等工作机制,配合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对食品摊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街要加强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内容,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积极配合各镇街开展食品摊点监管整治、规范提升行动。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食品摊点的监管工作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监管工作的事权及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对食品摊点开展全面细致的摸底、备案、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对各镇街辖区内食品摊点的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经检查发现责任不落实、不作为、互相扯皮和推诿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
2.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1、为规范公司工作服的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公司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工作服的定制、发放、领用及折旧标准,着装要求、检查等。
3、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工作服的归口管理,包括发放及折旧标准的制定、工作服的购买及验收、领用核签、检查考核等工作;资材仓库负责公司工作服的保管、发放。
4、工作服的发放标准按照实际情况操作。
5、工作服的定制及领用
a、工作服使用年限:(冬、夏)工作服各两年。两年内实行冬装公司统一回收,两年后的回收属自愿行为。
b、行政专员要定期盘点工作服,并根据员工进出情况和库存情况,及时进行定制申购,备足数量以便使用;并根据使用年限、季节变化及时组织更换。
c、行政专员要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好定制厂家,在定制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数量、材质、尺寸规格、交期、价格、发票税点、验收标准、商标使用规范以及其它定制要求等。工作服做好到厂时由行政专员组织进行验收工作,合格后交由行政仓库保管。
d、行政专员依照各部门员工事先自行申报的衣服尺寸,通知按部门统一到资材仓库领取,仓管员要按照综合管理部的要求如数发放。
部属各单位:
近期对一线生产行为规范巡视中,发现个别员工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和反光背心进入工作现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机务形象,同时也易造成人身伤害。飞机维修注重“安全第一”,也包含维修人员工作中的自身安全,因此规范工作时的着装既是一种劳动保护措施,又能体现机务的精神风貌。浦东航线维修部以规范工作着装为抓手,逐步梳理安全各个环节,尽快完善sms体系,营造人人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特此重申员工工作期间着装要求,现将具体要求如下:
一、 一线员工在工作期间,要穿着公司统一下发的机务工作服、工作裤及工作鞋并穿戴统一的反光背心。严禁员工混装穿着进入禁区工作现场。
二、各科室员工工作期间着装要求:整洁、大方得体。男员工夏天着衬衣,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女员工不得穿牛仔服、运动便装、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服装。
三、凡有员工违反着装要求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并在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着装要求的将在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当月绩效考核中。
四、部属各单位干部需认真配合、督促本单位员工遵守工作期间的着装要求。如本单位员工一月累计违反着装要求超过三人次,则相关单位干部按管理要求不到位记入当月绩效考核中。
五、业务室检查组应本着实事求事的精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安全生产各个环节有序开展。
六、部属各级干部在值班期间,应严格按规范着装要求着装,未按要求着装的干部违反一次,则在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当月绩效考核中。
各支行,分行机关各部门:
2015年员工行服定制工作已结束。现将员工行服着装标准通知如下。
1、自2015年12月6日(下周一)起,一线窗口员工(包括储蓄岗位、会计岗位及敞开式集中办公的信贷岗位员工)在岗工作,必须统一穿着2015年最新定制的行服套装(庄吉集团制作的'西装、衬衫)。男员工佩戴新款领带,女员工佩戴领结。同一工作区域内的女员工佩戴的领结,颜色必须一致。
2、大堂经理、理财经理在岗工作,必须穿着2015年最新定制的行服西装和两个岗位的特制衬衫。同时佩戴两个岗位特制的领带、领结,以区别普通柜员。
3、后线员工在指定的着装时间必须着装上岗。着装标准为阳光集团制作的行服套装,或庄吉集团制作的行服套装。严禁两款服装交叉穿着,或行服与便装混穿。
4、配发唐装的窗口员工,穿着唐装的时间,按照分行个人金融部的规定执行。
5、其它着装要求,按分行综合管理部日前发送的《关于重申工作着装事宜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各经营户:
为继续推进“铁腕治霾”行动,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食品摊点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洋县城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2017年露天烧烤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区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用地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经营户,应先在洋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临时摊位证》,持《临时摊位证》等其他资料到街道办事处(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明》后方可经营。
二、凡在县城区从事早、夜市经营占用人行道的,必须严守经营时间,即:早市休市时间为早上9:00;夜市为下午18:30--次日凌晨2:00。
三、严禁在县城市容管理严管示范街范围内(唐塔路、文明路、武康路),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用地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露天烧烤必须在划定区域内集中经营。县城区划定三个露天烧烤集中经营区,即傥滨片区(含鹮飞桥西侧);城东临时市场片区(含城东停车场外侧人行道);望江路西段及东城夜市片区(须限制总量)。有固定门店的经营户占道经营的,必须经洋县城管执法局现场查勘,划定占道范围,在规定时段内有序经营。经营摊点及顾客停车,严禁随意占用道沿下机动车道及停车位,必须确保交通畅通及交通安全。
四、所有经营摊点必须符合“八统一”的要求。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严禁使用煤炭。占道经营场所必须铺设地毯或地毡,谨防油污污染道路。必须设置垃圾桶、泔水桶,自行收集餐饮垃圾和泔水,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五、所有经营摊点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办理证照。对拒不整改、继续违反本“通知”规定者一律取缔,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2017年6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
各地要加快第三轮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进度,2017年必须达到30%以上。结合健康体检新建的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行)》(浙卫发2017196号,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建立。对于原有的健康档案,要结合居民健康体检及高血压等重点慢病的随访管理,按照《规范》的要求,逐步更新和完善已建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理动态记录连续、完整的,视为规范化健康档案。
二、有效使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规范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建立健康档案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保障措施并加强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四、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1746号)、《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和《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行)》(浙卫发2017196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建立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和符合健康档案数据元标准的区域卫生信息资源数据中心及健康信息服务平台,各级中心和平台要加快接入我省卫生系统业务虚拟专网,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在全省跨机构、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并根据工作要求定时标准化上传省级卫生信息资源数据中心。加强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有效利用疾控、妇幼、计划免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信息系统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
五、加大培训和技术指导力度
各地要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相关政策、知识技能、任务要求进行讲解和宣传,对《规范》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使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掌握建立、使用和管理健康档案的内容和方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档工作的督导,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档、有效用档,确保完成2017年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目标,并实行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规范管理,有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按照市卫生局文件精神,4-6月份大家要进行健康档案的核对工作,为能做到事半功倍,请大家将下列工作一起考虑完成:
1、以前健康档案真实性核查,在电子档中更新;
2、补充首次体检记录,要补电子档;
3、慢性病人随访记录,电子档中更新;
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期货交易保证金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应是现金、可上市流通的国库券和标准仓单。其中现金在交易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国库券抵押现金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券种市值的80%。
二、标准仓单只能用于冲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1、被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空头头寸;
2、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头寸;
3、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商品为标的物的头寸。
三、禁止使用银行存单、国库券代保管凭证抵作交易保证金。
四、对于使用银行本票、汇票和支票支付保证金的,交易所要建立严格的确认管理程序,只有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方可用作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要根据以上规定,加强对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做好防范市场风险的工作。
「失效日期」2000.04.10
规范合同的评审、签署、履约跟进、归档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利益、信誉得到保障。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及重要合同的评审。
人事行政部负责本项目合同审核、监管及归档(包括员工劳动合同)。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履约执行。
合同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和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
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1)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合同;。
(2)投标书;。
(3)对外租赁合同;。
(4)公司承诺提供的常规服务和管理合同;。
(6)公司车库、车棚、车位使用或泊车合同;。
(7)其他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
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1)采购合同;。
(2)招标合同;。
(3)劳动合同;。
(5)其他须进行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书面的和非书面的。
协议或其他法规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规范合同和格式合同。
口头承诺。
招、投标书。
合同的制定。
一般情况下由合同的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其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或工作内容);。
(3)价款或酬金;。
(4)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及其他履约条件;。
(5)合同终止条件;。
(6)违约责任;。
(7)专用合同约定的其他必要条款。
各种合同若有合同范本,可依照合同范本填写或修改各项条款。
合同的评审。
评审权限:。
(2)标的在10万~50万元的合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3)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
(1)对外提供服务合同的评审内容:。
公司的履约能力;。
顾客提供的价格;。
合同的风险;。
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
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的社会效益;。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2)对外委托服务合同的评审内容:。
分供方的履约能力;。
分供方提供的价格;。
分供方的信誉;。
分供方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
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
合同是否违法;。
合同的风险;。
合同履约监控能力;。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
合同经评审合格,由总经理签署。非书面的合同除外。
经总经理签署的合同按印章管理规定办理盖章审批手续。
所有书面合同均须加盖公司印章,合同页数在一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经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合同正式生效,须公证的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公司承诺提供常规服务和管理的合同签署与盖章形式不受以上条款的限制。
生效的合同原则上一式四份,公司与顾客各两份,需进行公证的须报公证机关一份备案。
合同的编号与归档。
书面合同统一进行编号,编号的方法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归档(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由其他部门保管的除外),归档方法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归档合同原件,合同履行完毕或需分阶段付款的,报财务部存档一份,部门需按合同条款监督顾客履约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审批程序后,由部门负责人保管一份复印件。合同执行完毕后,须将合同返还公司归档。
合同条款涉及保密事项的,有关部门均承担保密责任。
合同的履约。
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由提供合同服务的部门负责履约,重要的合同由总经理或人事行政部监督履约。
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由合同执行部门监督分供方履约,重要的合同由总经理或人事行政部监督履约。
合同执行部门须将合同履约阶段性情况向总经理汇报,重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汇报。
公司监控所有书面合同(员工劳动合同除外)的履约进度,对违反合同进度的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合同履约完毕,对重要合同的执行效果再次进行评审。
合同的变更与废止。
合同双方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或合同中须变更废止情况出现需进行合同条款变更或废止时,由合同执行部门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合同变更申请,人事行政部按合同评审程序跟进评审变更条款或废止合同,重要合同由总经理直接组织变更条款或废止合同。
合同的续约。
合同期满且需办理续约的,由合同执行部门按合同要求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经理按合同评审程序跟进评审,重要合同由总经理直接组织合同评审。
合同的统计。
包括:合同清单,履约完成情况,存在或需跟进的问题等报总经理审阅。总经理给出批示意见,由人事行政部按总经理批示意见办理。
《合同台帐》文件编码:cd/jy/qr/006。
《合同评审表》文件编码:cd/jy/qr/007。
各直属单位、各部室中心: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依法治企,有效防范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合同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公司各类合同、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审批范围
(一)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范围
2.集中采购、销售(煤炭、铝产品及氧化铝除外)合同标的 -1-
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3.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300万元以上;
5.技术、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
(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范围
2.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4.技术、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范围
1.集中采购、销售(煤炭、铝产品及氧化铝除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以下;
2.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下;
4.技术、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
(四)各单位负责人审批范围
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下(公司特别规定除外)。
-2 -
(五)合同备案管理范围
公司煤炭、铝产品贸易(含氧化铝、电解铝购销)合同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实行备案管理,分别由煤炭贸易部、铝业公司、四方铝业公司、铝板带厂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负责审批,签订的合同报法律事务部、经营管理部备案;合同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有关要求
1.法律事务部负责会同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根据各单位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自行负责审批的合同限额范围、报批合同的程序等,报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下发通知执行。
2.本通知未能明确审批范围的合同,各单位要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报审程序,法律事务部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审核审查把关。公司总法律顾问根据合同标的额情况,依据合同审批范围逐级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
3.各单位要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禁故意拆解合同、规避报审行为;如有发生,公司将视情节,取消单位自行审批权或降低单位自行审批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比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3-
各部室中心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查,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
5.依据上述审批范围规定,在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后,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管理部门需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制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公室负责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6.未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合同,公司财务部和各单位财务预算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三、其他
1.公司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本通知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含驻外地企业、办事机构)。
3.公司各驻外地企业、办事(联络)处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报审。
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新的公司合同审批表,各单位、部门可在公司法律事务部网站下载或与法律事务部联系。
联系人:张建会,电话:89024341、13291033369;
王忠伟,电话:89012247、13813491496。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合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本通知所称“合同”不仅包括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还包括与他人(含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发生的存在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行为。
二、公司所签订合同必须主体合格,标的合法,手续完备,条款齐全,意思表达真实,约定明确,文字清晰,语言规范,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三、凡单笔业务金额达二十万元(含)以上或有抵押担保的合同须经办人填写合同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公司行政办及财务部审核无异议后,报请法定代表人批准,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单笔业务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且无抵押担保的合同,由公司行政办及财务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公司行政办是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印鉴管理工作实行
专人负责制,若出现印鉴管理人员不在岗的情况,则任何人不得私自取用印鉴,特殊情况须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五、如需借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外出,经办人员须获 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定的《用章申请表》和书面授权书,并将拟签订的合同交由公司行政办复印留底后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超越委托书的权限范围。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合同条款需要改动的情况,则须将改动后的合同相关材料先传真回公司,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评审同意后,方可签字盖章。
六、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员上交合同如与已审核文本相符,相应审核资料按规定归档;如上交合同与已审核文本不符,则按公司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须先由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交由财务部审核,并报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八、变更或解除合同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通过方可办理。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九、公司严格执行谁签订的合同,谁负责追踪合同履行情况
并将追踪结果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十、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十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如出现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请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_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合作开发合同。
(六)拆迁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资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四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_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_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将合同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签批至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合同时,应当随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三)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报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补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可以将材料退回。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方式。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合同经各方正式签订后,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部门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重大合同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清理情况并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以及部门内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_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房产管理所、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变更的,由贵港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受理、批准、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变更的,由市房产局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发证;企业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房产局办理物业资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
(三)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暂定)资质、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资质,应将相关材料交由市房产管理局办证大厅的物业管理窗口受理,市房产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
(四)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三级资质的条件申报资质核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股东出资比例说明(原件一份);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8、企业管理制度(原件一份);
9、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11、其它材料。
(五)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核定的三级资质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届满的,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持有三级(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暂定期限届满前45日内申请核定三级资质。
(六)物业服务企业的三级(暂定)资质被注销的,不得再申请核定(暂定)三级资质。
(七)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8、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材料(原件一份);
9、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原件各一份);
10、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12、其他材料。
(八)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资质等级核定。需申报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5日,按照本通知第(七)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九)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物业区域,不计入物业服务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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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公司各部门:
为给各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办会、议会环境,使会议室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确保机场公司各类会议的正常举办。现将《鄂尔多斯机场公司会议室、会客室使用管理规定》予以下发,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1. 鄂尔多斯机场公司会议室、会客室使用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公司各部门:
公司会议室是召开各项重要会议的场所,包括行政楼3楼会议室和4楼培训中心。各类培训、会议及活动均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指派专人负责。为进一步协调各部门能够有效使用和日常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室使用范围
(一)党支部各项会议、董事会成员会议。
(二)各职能部门月度会议、季度会议等例行会议。
(三)管理推进小组组织召开的各项管理协调会议。
(四)各职能部门承办的`行业及相关主题的活动、会议。
(五)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的省市部门安排的会议和活动。
(六)各部门20人以内的新员工入职培训会议。
二、申请使用会议室程序
(一)各职能部门或党支部承办的各类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承办部门至少需提前三天提交会议室使用申请表,经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会议安排交至行政专员方璞处,以便行政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未履行手续不得随意使用会议室。
(二)如果申请使用会议室的时间和地点发生冲突,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协调解决。
(三)任何部门不得私自以部门名义申请会议室供外单位使用。
三、使用部门负责当次会场的布置(接待、现场服务和清扫)工作。不得随意移动桌椅位置,改变布局(确需移动,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同意);不得乱挂标语;会议结束后关闭音响、灯光、空调电源;关好门窗。
四、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会议室的安全管理。会议室内物品属公用物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带出和挪作它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将视情况对组织召开会议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
五、会议召开如需使用音响、投影仪、电视机等设备,由组织召开会议部门与信息部负联系相关事宜,同时,行政人力资源部做跟踪管理。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望各部门积极配合。
安徽詹氏食品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凡本系统以单位名义购置或租赁的执行公务的车辆全部纳入公车规范管理范围。局办公室负责对局系统公务车信息进行登记造册。
公车仅限公务活动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局机关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相对固定使用,日常用车由用车领导通知驾驶员出车,业务处室在征得领导同意后使用公车。各单位公务用车调度管理办法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确定。遇防汛防台紧急情况,所有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
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用车都应在指点地点停放。局大楼内所有公务用车在局大楼前场地停放,其他单位车辆的停放地点由各单位指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需经用车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因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使用人需事先将用车情况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根据市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用车。公务活动结束后将公车停放至指定地点。
四、加强公车日常管理。
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年检、保险以及燃油费、路桥费的报支等由各单位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
五、驾驶员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全体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安全文明行车,热情周到服务。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六、强化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禁令顶风违纪的、因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促进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保障集团及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_劳动法》及《_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劳动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单位(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
3、文件换版说明。
本制度为第一版。
4、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人力资源部职责。
负责集团劳动合同及相关制度的起草、修订、完善、监督执行及解释工作。
负责集团各单位(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负责集团总监级以上及协议工资人员劳动合同的组织签订。
对集团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指导与培训。
各用人单位第一负责人职责。
全面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全面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工作运行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工作。
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职责。
各单位应设置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管理、运行、续签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基本情况、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随时对本单位合同到期员工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好续签的相关准备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难以解决的问题。
负责向集团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汇报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执行情况、信息接洽等日常事务。
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变动时,需根据《工作交接制度》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交接工作。
5、劳动合同的订立。
合各单位(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6、劳动合同条:款设置。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新员工。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公司新录用的员工,主管级以上岗位人员需提供离职证明或失业证明后,在上班一周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按照员工办理入厂手续的日期进行约定。
续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愿意继续聘用与之续签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发放《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征求通知书》(见附件3)。未按照公司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劳动合同签订的,则视为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未继续聘用及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按期终止。
8、劳动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为防止代签、非自愿签订等现象发生,避免因劳动合同签订造成的劳动纠纷,要求各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时,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并要求指定地点有录像监控,并由相关部门保留监控记录。未在公司规定地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
各单位(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指定专人作为公司代表与员工面对面现场签订。不允许员工将劳动合同带回自行签订。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并由指定的公司代表对员工身份进行核实后现场签订劳动合同。
各单位在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内容及本制度规定。
劳动者未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学习、身份证件检验及劳动合同签订的,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的填写要求。
劳动合同上填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工整书写正楷字体,
具体填写规范如下:
(1)甲方资料:用人单位、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委托代理人:独立法人单位第一负责人或公司指定代理人。
(2)员工编码:一卡通编号。
(3)身份证号码:如实填写,如无身份证号码,可以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但不可缺项。
(4)家庭住址栏指现长期居住地地址,户籍地址指户籍所在地地址,以上两项内容填写格式为:__省__市__区(县)__镇(乡、街道)__村(小区)。
(5)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劳动合同类型,各岗位需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6)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7)工作内容:根据公司员工工作内容,按照以下几种类别填写:
1、高级管理人员。
2、营销类。
3、生产类。
4、生产辅助类。
5、后勤服务类。
6、行政人员。
(8)工作地点:统一填写为:工作岗位所在地。
(9)工作时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员工工作岗位性质,按照以下几种工时工作制填写。
1、营销、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2、生产类、生产辅助类及后勤服务类人员执行综合工时制;。
3、行政人员执行标准工时制。
(10)乙方发生符合劳动合同变更书相关的条:款时须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11)签订劳动合同时,先由劳动者签字摁手印,然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最后由用人单位盖章生效。
11、劳动合同的审核流程。
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员工劳动合同的填写是否规范,对于书写潦草、填写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不予接收。
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监级以上及协议工资人员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后盖集团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各中心、部门(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审核本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并上报人力资源部。
集团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对发现不符合劳动合同管理要求的重新签订;审核通过的返回原单位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公章。
合同的起止时间及合同期限三项内容。
集团人力资源部劳动合同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集团公司员工合同到期情况,将各类人员的合同到期情况提前一个半月提供给各单位第一负责人,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与各用人部门负责人讨论是否续签,并将是否续签合同通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以便及时办理合同续签手续,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12劳动合同的存档。
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三份,劳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返回员工本人保存一份,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保存一份,集团人力资源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一份。总监级以上及协议工资人员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3考核细则。
各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员工学习本制度及相关要求的,对其单位负责人负激励200元。
因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人员未按照本制度相关签订要求进行签订或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审核不到位,造成无效合同签订的,经举报或监督部门发现未造成劳动纠纷的,责令其重新签订,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
因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审核不到位,发生劳动纠纷等负面事件的,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处以不低于300元的罚款,对单位第一负责人处以不低于500元的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
因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对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不善或工作交接不到位,导致资料不完整及丢失的,每有一例,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并对其直接上级处以100元连带处罚。
14、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与之冲突的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规范会议操作程序,确保会议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室管理。机关会议室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办会科室召开会议,按用途提前半天以上时间通知办公室。会议室使用遵循先全局性会议后部门会议、先紧急会议后一般性会议的原则。如遇同时召开同等次会议,一般按通知时间依次安排使用。
二、会议用品提供。办公室根据办会科室提供的会议所需办公用品清单,按照市局有关规定采购并提供。
三、会议通知发布。办会科室在市局内网发布会议通知时,根据内网信息发布流程,由办公室审核发布。
四、领导参会提醒。办会科室根据会议要求,提前通知参会领导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注意事项。需单位一把手参加时,可由办公室代为通知。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职工素质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考勤。
第五条根据岗位不同,工作时间分为四种:
2、实行单休制,每周日为正常休息日。
3、特殊岗位,由其主管安排工作时间,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迟到、早退。
1、于规定上班时间五分钟后三十分钟内到职为迟到;
2、于规定下班时间前三十分钟内离去为早退;
3、月迟到/早退三次以旷工一日计。
4、员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准时到职,可呈请部门领导核准后,办理请假手续,不列入缺勤记录。
第七条事假。
1、职工人员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申请事假;
2、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事假年累计达14天者取消其年假,达20天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八条病假。
1、职工因疾病、非因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
2、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申请一天以上病假需出示国家承认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4、员工因患病或工伤不能工作并进行医疗期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旷工。
1、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2、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者视为旷工半日;
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条值班、加班。
1、领导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
2、因工作需要加班必须向部门领导申请,然后提交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当日或工作期内未完成的工作不属于加班。
第三章假期。
第十一条国定假日。
按实际规定执行,办公室需提前三天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休假。
1、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
2、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
(1)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七天;
(2)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增加一天,累计最多不超过十天;
(3)如有其他安排者,另行协定。
3、休假最小额度为一天。
4、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公司将按规定给予补偿。
5、职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6、休假可优先用于抵扣事假。
第十三条婚假。
1、员工婚嫁休婚假3-10个工作日。
2、申请婚假须附结婚证明。
3、婚假不可分次申请。
4、婚假需在结婚一年内使用,由于工作原因经公司特殊调整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开始休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申请产假需复医院证明或预产期证明;
6、女职工在其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授乳两次,每次30分钟。
第十五条工伤假。
工伤假依据医院诊断书核给,期限按国家和西安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丧假。
1、父母(含配偶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三天;
2、(外)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一天;
3、申请丧假须附医院死亡证明或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
4、需赴外地的员工可增加路程假二天。
第十七条公假。
1、公司指派参加公司外的集会、训练或其他活动;
2、政府召集或公司安排与工作有关的考试、技能鉴定;
3、依法律规定应给予公假的;
4、公司核定的其他公假日。
第四章请假、调班、消假、计划外值班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一天以下(包括一天)的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一天以上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的假期需提前一周申请。
第十九条职工调班应由本人及代班人员填写《调班单》。节假日值班调班由部门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职工将经过审批的《请假单》、《调班单》交到考勤人员处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须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报备上级领导,并在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计划外值班,须事先填写《计划外值班登记表》,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与考勤人员,否则不记入考勤记录。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考勤。
1、记录员工出勤情况。
8:25~8:30前台打卡登记。
8:40前台记录汇报每天已到公司员工,将考勤交给企管人员。8:40~9:00考勤人员核对前台未记录人员的出勤状况、请假单、调班单。
2、每周一考勤人员根据周末考勤状况、调班单、请假单、计划外值班登记表核对周末值班出勤。
3、每月26、27日统计当月公司考勤,28、29日汇总公司其他办公地点的考勤,30日下班前将考勤资料上报审批。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原则及审批权限
(一)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动。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设立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收费。民办学校依法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民办教育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别、教育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学校,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教育收费按以下权限管理:
1、学历教育。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专(含大专)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经批准举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2、非学历教育。举办短期培训班或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学前教育等),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管理。
二、民办教育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报批(备案)程序
(一) 学历教育
1、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收费标准按学生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各市管理的中等(中专、职高、职专、高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依据培养成本从严核批,一般不超过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水平。中等及以上民办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审批(备案)办法和程序,参照《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03]221号)相关规定执行。
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也要参照公办学校建立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在30天内批复。收费学校持批准手续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3、收费公示。学校收费前,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二) 非学历教育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举办者确定,并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填写“山东省民办学校(机构)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备案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学校成立批文、办学许可证、教学(培训)计划等有关材料。物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举办者可凭备案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前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三、退费管理
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四、收费办法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收费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未经批准和备案,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学校收费时必须向缴费者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
五、本规定不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和按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改制学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民办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
200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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