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技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如果您需要技术合同的范本或定制化合同方案,可以查看以下几个典型案例,为您提供参考。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次和术语的解释。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技术合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为期三天的培训,让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讲座的收获和体会,总结讲座内容和个人思考,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讲座的第一天,主讲人首先介绍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基础,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法律工具,但同时也存在风险。主讲人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解读了合同中常见的风险因素,如不明确的条款、合同中的陷阱等。这让我意识到在签署合同之前,我们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防止合同法律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讲座的第二天,主讲人深入解析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探讨了常见合同风险之一的违约风险。他提醒我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的条件,以避免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法律纠纷。此外,主讲人还谈到了合同中有关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的风险,这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尤为重要。这些具体的案例分析让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增强了我在日常工作中的风险意识。
讲座的第三天,主讲人分享了一些应对合同法律风险的实用策略。他强调了合同中最重要的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即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持透明和诚实。此外,他还提醒我们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细节,并留有书面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中作为依据。这些应对策略不仅能够帮助我们降低合同法律风险,还能提升自己的商业谈判能力和法律意识。
第四段:个人思考和感悟。
通过这场讲座,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知。合同的签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一名从业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对合同条款细致审查,了解每个条款的法律后果,并与合作方充分沟通。此外,我还认识到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合同法律风险。
第五段:结语。
通过参加这次讲座,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掌握了一些应对策略。我会将这些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时刻保持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警觉,并尽力减少风险的发生。感谢这次讲座,让我收获颇丰,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提供工作条件,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________(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_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_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_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_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____________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登记材料: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当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采纳和实施受托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后,如果出现一些不良后果,这种风险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对此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其原因在于:。
(1)这是由咨询报告所固有的可选择性所决定的。技术咨询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由于种种原因技术咨询的结果本身会受到各种不确定的因素的影响而带有风险性,因此受托方不可能保证为种种技术问题提供奇迹般的答案,因而咨询报告具有不确定性和可选择性。从民法原理上讲,技术咨询合同为一种“适当完成一定行为之债"。如果债务人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的,那么他就不应对能否得到预期的结果负责。
(2)这是由受托方和委托方各自应尽的不同职责决定的。受托方在合同中只是一个进行独立思考,向委托方提出参谋性建议的人,而委托方则应对这一参谋性建议进行及时评价和分析并作出选择。委托方最终是否在其工作中采纳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并不构成委托方是否应当支付咨询费的必要条件。
在实践工作中,咨询报告的实施风险责任问题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不同类型的咨询工作,人们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处理咨询风险责任承担的方式,而合同法也允许当事人约定。在多数情况下受托方会斟酌自己的工作性质风险的程度,取得报酬的多少以及对咨询报告的自信程度等因素,在合同中约定承担咨询报告风险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4)在技术培训合同中受托方的义务表现为:认真制定培训计划,配备相应的师资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公章或当事人签字)(公章或当事人签字)。
青科第_______号。
----。
项目名称:_________。
丙方(主管单位):_____(公章)。
合同鉴证单位:_______(公章)。
合同有效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合同主要内容与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条甲乙双方(他方)应承担的工作内容与责任:
第三条进度与要求:
第四条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第五条保密条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第七条组织协调有关内容与其他事项: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鉴于: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技术秘密的技术内容、成本权益、收益分配、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和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签约方。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然而在实践中,合同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则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鉴于此,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十点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对策,供参考。
1、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避免合同无效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律师建议: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便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明确具体交易标的,防止以次充好,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律师建议: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四至、面积、或门牌号等。
3、交易数量及其计量方式要明确,约定标的物多或少的处理方式。
律师建议: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并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
4、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具体,验收方式和标准科学合理。
律师建议:明确具体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明确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明确附件的质量标准。建议明确产品外在质量以及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及其处理方式。
5、价款或报酬要明确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便于及时催讨。
律师建议: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尽量避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浮动定价。明确约定货款、运费及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建议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避免逾期交货或者提货。
律师建议:明确约定交货的具体方式、地点和期限,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并约定当事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的处理方式及追责方式。
7、明确具体履行条款的违约责任,便于合同履行及追责。
律师建议: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如何处理等。
8、争议解决方式要约定,争取在我方所在地诉讼或者仲裁。
律师建议:仲裁或者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两种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择一选择。仲裁更多的考虑公平性,诉讼更多的考虑合法性。对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仲裁;我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诉讼。
9、约定合同解除及生效条款,便于尽早解决争议。
律师建议:明确约定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情形,规定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并注意签字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10、注意诉讼期限及证据的收集,避免丧失法律的保护。
律师建议:买卖合同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期限的规定,如对方违约,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保存合同原件,将往来函件及时归档,并制定管理制度,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
技术。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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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次和术语的解释。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而一般经营项目是不需要批准,自主申请经营即可。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2).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3).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不关注经营范围的前后顺序。
一些企业同时经营多个行业的业务,而此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在企业为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举例:a公司从事主营商务服务,兼营货物销售,但把货物销售放在第一顺位。税局选案时,跟批发零售业的行业对比,税负偏低,这样就可能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于是a公司就稀里糊涂被盯上了,其实人家交得多的是6%的增值税,13%的交很少啊~。
3、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随便写。
企业设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
但是,如果企业设立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不需要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由于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4、没有考虑核定征收。
打算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大陆坡和深海盆地海底是不稳定的,如海底滑坡、滑塌、浊流、地震、断裂活动、浅层高压气囊等,对海洋油气勘探与开发所造成的灾害屡见不鲜.对于深海工程而言,开展潜在地质灾害因素及其危害性调查、科学地评价海洋开发的地质环境极为重要,它将直接为海洋开发部署与海底工程设施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关系到钻井、采油平台和海底管线等重大设施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1,2].
作者:吴时国赵汗青伍向阳宋海斌董冬冬作者单位:吴时国(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青岛,266555;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山东,青岛,266071)。
赵汗青,董冬冬(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山东,青岛,26607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49)。
伍向阳,宋海斌(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北京,100029)。
刊名:海洋科学isticpku英文刊名:marinesciences年,卷(期):200731(4)分类号:p694关键词:。
通过各优秀的风险计量模型与测量系统高效计量、控制、监测、识别来推进全面的风险管理,并且科学、合理的处理加快、发展全面的风险管理关系,把需要发展的道路变更成以内涵为主的方式,在规范中发展,做好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的统筹,实现这四者长时间的统一协调发展。经营管理一定要把风险管理作为重点中的重点来执行,将优秀的企业文化与风险管理文化有机结合,将经营管理作为企业文化的最佳契入点。
3.2确立系统的it外包组织架构。
(1)尽快确立首席信息官(cio)和首席风险官(cro)一起承担it外包风险的运营管理模式。银行经营管理特点就是以风险代价为基础的经营和管理,基于it外包的专业特性,首席信息官(cio)和首席风险官(cro)必须一起承担it外包风险的一体化管理。(2)对于it外包风险管理的各部门而言,各部门不可缺少的要分别设置一位it外包风险经理。所以的风险经理统一向首席信息官汇报情况,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
3.3建立全面的应急处理预案。
(1)建立it外包业务和全面的应急演练方案;银行对外的社会形象、银行综合竞争等与银行的it是紧密相连的。尤其重要的是银行应用系统的不间断运行和更重要的it外包项目的连续安全运行。由此可见,建立it外包业务和系统的应急演练方案对银行来说是非常有必要进行的。定期、定时、定量的进行相应演练,模拟it外包业务和系统突发故障的真实环境,通过发现问题来调整拟定的演练方案,只有经过了一定的实操训练,在真实突发的情况下才能让紧急预案的方案发挥有效作用。
(2)准备方案:建立tt外包后人员;银行it业务的重点不单在有良好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系统的应急预案,最重要的是在于技术人员ab角保障。原因在于现在虽然伴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但仍无法找到了一个完全全能型的技术人员,所以,it外包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还机体在某他子项目负责人以及备用人员的预备方面,这样在系统出现问题的时候,尤其是第一负责人无法确保在现场的情况下,可由第二负责人来进行现场的处理工作,并且确保第一负责人可以给予远程的技术指导,否则,所有的控制与计划都会成为海市蜃楼。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不如西方国家,it外包发展比较迟,银行it应用水平并不高,it外包市场仍然没有发展成熟,因此这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所以,正确的系统分析和考察有关的复杂因素可以使it外包决策正确,并高效防范并进一步消除各类风险,服务于银行的战略目标,是我国学术界和银行界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2]李小卯,李敏强,寇纪淞.关于信息技术外包资源管理模式的研究.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摘要:财政风险不仅仅表现在财政预算收支领域,经济和社会等其他领域出现的问题最终也有可能由政府财政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介绍财政风险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在的财政风险的成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财政风险对策。
一、财政风险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于财政风险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说法。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定义为未来政府面临的筹资压力,即政府的负债,包括政府的借款和支出。我国的学者一种情况是不讲什么是财政风险,另一种解释是由风险概念推导而来。以刘尚希博士为例,他说财政风险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还认为财政风险不是财政部门的风险,而是整个国家和政府的风险。本文认为,财政风险是财政行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财政风险也有其预期目标,若存在财政行为达不到其预期目标,从而给该行为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这里财政行为的主体是政府,财政行为的内容包括三个层次:(1)财政制度;(2)财政预期;(3)财政政策。财政行为的损失指财政不能履行或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能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二、现阶段我国财政风险表现。
(一)财政收入风险分析。衡量财政收入风险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目前我国的这一指标很不乐观。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低而带来的`风险是相当大的,不仅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而且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支撑,对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极其不利。
(二)财政支出风险分析。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衡量财政支出风险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是呈下降趋势。财政支出是财政职能得以实现、财政作用得以发挥的媒介和载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资金的稀缺性要求财政支出有效率。我国目前财政支出状况离效率目标还相距甚远,财政支出负担沉重,支出结构不合理,财政支出效率低下问题十分严重。
(三)财政赤字风险分析。财政赤字是指国家财政收支相比,支大于收的非均衡状态,其反映的经济实质是财政支出需要与收入能力之间的缺口。短期的、偶尔的、小规模的财政赤字往往是由临时性的突发因素造成的,通常可以通过财政内部机制加以消化,对财政安全、经济运行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财政赤字一旦成为经常性的、长期的、规模不断扩大的财政现象,其带来的不良后果超过财政自身承受能力,就会直接影响到财政安全和经济稳定,成为财政风险的一种最主要的外在表现。
三、中国财政风险的成因。
1.不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产生预算内财政风险的根本原因。计划经济的特点可以大致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概括:财政统收统支、农副产品统购统销、计划价格和低工资制。在优先发展工业的历史背景下,国家通过压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低工资制度使工业部门获得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降低了生产成本。
2.不规范的财政、银行、企业关系:一种隐性负债的成因在不规范的三位一体的关系中。政府的行为处于关键地位,直接影响到银行和企业的行为,它们之间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其中任何一个主体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其他主体,而最终的风险都要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3.不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风险的成因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关于地方财政风险的提法主要指的是县、乡财政所面临的大困境。在中国,县、乡财政属于基层财政的范畴。当前基层的财政风险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在一些地方正在演化成现实的危机。
四、财政风险的防范。
所有财政风险都具有潜在性、隐蔽性、长期性、间接性、混合性等特点,某一财政活动的实际风险程度往往取决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一般情况下人们只能根据有限的理论与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找出关键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风险。
第一,让政府公开所面临的各类型财政风险。
第二,将财政风险因素融入正在进行的预算程序,从而使政府能够将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实际上的风险支出)进行比较。
第三,对财政风险进行事前控制和管理,政府在事前把财政风险评估并且预先制定出政府能够承担的财政风险的标准,对于那些超过标准的财政风险等级,政府将采取拒绝承担其风险费用的政策。
第四,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即政府可以依靠市场机制,将所有或者一部分财政风险转嫁给私人单位。
第五,适度控制赤字规模,加强国债管理,确保国家的财政安全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
人们之所以特别注重研究经济过程的变化与发展规律,不仅是为了给自己有目的的活动选择相对更好的实现方式或路径,而且更重要地是为了在自己的活动过程中尽量减少风险,增加确定性,以便节约活动成本并提高其价值。但是,目前所取得的成就,远不足以使人们认识全部风险。正如米塞斯说的:“科学并不给我们绝对的、最终的确定性。它仅在我们心智能力所及范围内,在现行科学思维状态下给我们某种保证。科学体系无非是对知识进行的无穷尽地累进性搜索和获取。”因此,经济学对财政风险问题的研究不可能是充分的,它只能对人们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进行有限的科学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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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艳,对财政风险的理论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1。
(一)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财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开展的识别、度量和分析评价,适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以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法处理存在的风险,以保障经济活动安全健康有序开展,确保经济利益免受损失的管理过程。在coso颁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指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具体由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应用于战略制订等事项中,以识别可能会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使之在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二)企业财务风险的基本特征企业财务风险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确定性。即风险的发生或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主要包括时间上、空间上及损失程度的不确定。二是双重性。即风险与机会并存,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也可能提供意外机遇。三是与负债经营的相关性。财务风险与企业负债经营具有必然的联系,财务风险的升级是由于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引起的。四是全面性。即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即资金筹集、运用和积累分配等相关活动,均可能会形成财务风险。
经过二十多年改革与体制创新,铁路企业建立起了一套内部控制体系,比如: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考核办法、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类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企业财务正面临较大风险,突出表现为:
(一)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财务管理薄弱,加大了财务会计控制的风险度。铁路企业长期实行安全生产为考核核心的管理模式,企业高管的职业风险主要以安全问题为主,直接导致了大部分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
(二)监管力度不够,削弱了财务会计控制的权威。铁路基层企业的内部监管主要为各铁路局的内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与检查,外部监管主要是中介机构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但是这些监管手段不多、力度不够,特别是发现问题后的处罚方式和力度不够。
(三)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够,将规章制度等同于内部控制,妨碍了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
(四)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不全,加大了公司财务风险。铁路企业并未全面建立起恰当的机制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也未将有些管理行为和单位内控制度执行的审计、检查纳入评估机制。
(五)内部审计机制不完善,削弱了财务监督力度。铁路基层企业一直未建立自己的内审机构,而是依赖各铁路局的内部审计机构,功能缺失,极大削弱了财务监督的力度。
(一)面临或潜在的财务风险。
1.铁路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首先,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财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淡薄,未将财务风险的重要性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其次,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些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目前铁路企业对市场监控机制健全程度、成本控制制度完善程度等的及时性、准确性及有效执行方面做得不够,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第三,企业财务决策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铁路企业财务决策时,经常凭经验和主观去决策,未合理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及科学的决策模型开展决策。2.投资风险问题第一,企业盲目投资加速了财务风险的提高。铁路企业将其有限资源投资设立多种经营公司,多种经营公司同时开展车站保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等行业,非其专业所长,形成了一定的投资风险。特别是,对投资项目缺乏严格、科学的跟踪管理,未能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导致收益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形成了一定的投资风险。第二,项目筹建资产未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评估,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加大公司财务风险。譬如:,某铁路企业重组了另一家铁路公司,重组时,被重组公司资产中的1亿多元为1992年建设的铁路线路资产。重组成功后不久,因线路等级低,将该线路资产废弃,在原铁路路基上新建了提速铁路线路,财务上一直并未将该资产做相应减值或损失处理,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增大了公司财务风险。3.筹资风险问题筹资风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对公司资金现状的全面认识,无法正确评估资金的实际需要和时间;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率偏高,财务风险偏高;筹资成本过高。
铁路企业财务风险的产生,既有公司外部因素,也有自身因素,内部因素主要包括:1.管理制度不健全铁路企业制度不够健全,主要表现为: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严密的跟踪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健全财务风险识别方法和财务预警系统机制。譬如:有些铁路企业在筹资跟踪管理中,没有建立包括资金到账、资金使用、利息支付等制度,未实时监控资金动向,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现象,形成筹资风险。2.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管理关系混乱,权责利不清晰,使得铁路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管理控制能力不高。譬如:基层铁路企业和站段作为下属单位,人事权全部归属铁路局,基层企业对用工数量和薪资标准无决定权,多年来造成基层企业机构庞大、办事效率低等状况;业务管理由铁总及铁路局垂直管辖,基层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执行上级指令,可供决策空间不大,管理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3.盲目投资第三产业,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增大在原铁道部开展减员增效时,为了安置内部富余人员和追求新的经济增长点,铁路企业投资兴办了多种经营公司。由于投资前对市场调查不充分,对投资项目评估过高,加之监控机制不健全,造成所投资项目连年亏损,形成投资风险。
四、铁路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对策。
(一)一般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针对铁路企业存在的上述财务风险,防范措施与控制对策为:1.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铁路企业应积极做好充分分析、研究,根据环境变化制定应对方案,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政策,降低因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对企业负责人监督有效的制衡机制。铁路企业应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者和经理层合理的分权,形成有效制衡。3.完善科学的管理决策机制,并确保一贯执行。第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逐步健全内控制度、新设专门负责财务风险管理的部门等。第二,建立财务风险动态监控制度。包括:建立财务实时跟踪系统、建立筹资风险动态监控系统。第三,建立健全公司财务风险识别方法与财务预警机制。包括:编制应急处理方案、适时采取风险处理措施及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等机制。4.树立全员财务风险控制意识。铁路企业需要培养员工遵守风险管理制度的自觉性,使得业务环节中的每一位员工都能参与评估和防范风险,共担风险,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
(二)投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除了一般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外,投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主要包括:1.强化投资过程监控,催促多种经营公司利用铁路资源优势,开发铁路经济新的增长点。2.投资与筹资相匹配。投资与筹资在资金数量、期限、成本方面应与收益相匹配,投资应量力而行,不能超出自身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进行投资。
(三)筹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除了一般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外,筹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主要包括:1.降低公司负债比例,科学选择资本结构,安排最佳的筹资结构,合理确定股东权益与债务筹资的关系。2.选择合理的筹资期限,分散债务到期日,对债务与公司现金流的期限进行合理匹配,保证公司的借款利息或到期债务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支付。3.控制筹资成本开支。
(四)探索多元发展新模式,整合优势资源,确保多元发展取得突破。
铁路企业应坚持多元经营与运输主业“长期共存、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战略定位,开拓新市场,确保多元经营管理机制取得新突破,强力推动多元经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五)加快员工队伍建设,全力打造高速时代的新型员工队伍。
企业的竞争实质是人才的竞争。铁路企业除了完善员工队伍建设规划,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还要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采取脱产培训、委外培训、日常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全面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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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建筑物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等方面的进行综合风险预测,从而为建筑项目的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整体布局及制订防雷具体措施、雷击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等方面综合分析,科学论证,在此基础上对整个建筑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一种科学评价方式。通过雷击风险评估可以为建筑项目提供专业雷电防护整体分析,保证项目建筑中防雷工程的安全性、科学性、高效经济性等。雷击风险评估是开展综合防雷、防御自然灾害的一种的必经程序,它较好地体现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科学设计理念,对整个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起到非常好的保障作用。它不同于防雷设计,防雷设计只是按照国家相关的管理规范来操作执行,对雷电防控方面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只是从整体上进行安排,不具体,也不全面,在设计上存有许多的不足,防雷安全系数达不到预期目的,缺乏一定的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等。
1.2雷击风险评估在建筑物控制火灾方面的作用。
科学合理地雷击风险评估对项目建筑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1.2.1高度的科学性。
雷击风险评估运用国家规定的、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对建设项目相关区域进行以下方面综合性分析:大气雷电区域环境检测分析评估、当地雷击发生率统计分析评估、当地雷电损害程度风险评估、雷电危害区域损失程度分析评估、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影响分析评价、风险管理及预防分析等方面进行全面科学分析,对建设基地的建筑物、供电系统、规划布局、信息通讯系统、相关人员安全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雷电防护建议及措施,尽最大限度为建筑项目提供更为科学的防雷设计方案,降低雷击可能对整个建筑项目造成的伤害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经济、高效运行。
1.2.2降低风险。
雷电属于自然现象,产生的原因受许多的自然因素影响,它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难以把握性,只是通过现有的科学知识进行分析,将雷击的概率性降到最低化,任何人不可能将方案设计到百分之百的防护效果。通过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雷击对建筑造成的损失降低到现阶段技术水平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从而有效降低了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1.2.3提供保障。
科学合理的雷击风险评估对以后的雷电突出事件提供一定的保障,当雷击发生时,可以及时根据雷击科学的风险评估中所制订的应急预防及具体措施,对事故进行有效的应急救援,更好地将雷击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1.3雷击风险评估的内容及方法建筑雷击风险评估论文。
雷击风险评估主要是对项目的综合要素与当地雷电因素进行结合分析,如项目整体规划、建筑物选址、布局、辅助设备配置等方面雷电风险评估等,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它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建筑物选址、布局、分布等与当地的雷电资料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对建筑物本身、重要的设备、通信方式等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科学合理的措施,为工程建设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1.3.2项目的方案评估。
它是指项目设计方案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分析,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论证,计算分析并设计出相关项目的雷电防护方案,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1.3.3项目现状评估。
它是指对工程项目中已有的`相关的雷电防护措施是否符合雷电灾害风险科学的标准,参数是否与相关的标准相符,对存有的问题进行指导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努力将雷击事故降低。
建筑物火灾危险因子很多,在雷击风险评估中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建筑物的面积因素。
研究表明,建筑物的面积不同雷击风险也不相同,它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孤立的建筑物,它的雷电截收面积不是它本身的积极,而是用建筑物上沿接触的斜率为1/3的直线,用建筑物在地面上旋转1周后所描的区域面积,要大于孤立建筑物自身的面积。不是孤立建筑物时,它的雷电风险评估面积的接收面积要考虑到相关的附近建筑物的影响,用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的3倍于两建筑物高度和的3倍进行比较,当3倍的距离大于3的高度时,也就是说这两建筑物的面积没有出现重叠部分,可以讲这两个建筑物是相互独立的,按独立建筑物评估,而当两建筑物的3倍的距离小于3的高度时,实际的接收面积要将重合的部分面积进行除去进行计算,根据计算后的面积进行雷电风险分析评估。
2.2建筑物的类型因素。
不同的建筑类型在雷电风险评估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建筑类型不同风险评估中的参数的运用也是不一样的。如生活中常见的建筑物中,与人们的人身伤害有关的风险评估中,参数取值也不尽相同,取值高的建筑物有医院、学校、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而在财产损失方面的风险评估时,取值较高的有商业建筑、办公场所、医院、工业建筑、医院、学校等。
2.3位置因素。
建筑物在地面的不同位置,对雷电风险评估有一定的影响,建筑物比周边其他物体要高,暴露程度大些的建筑物的雷电风险评估系数要大些。如城市的高层建筑一般要高于农村建筑,风险取值也不同。
2.4建筑物内财物设施因素。
建筑物内部的设施不同,发生火灾时造成的程度有很大差别,一些易燃的物品,设备的复杂电路等在发生火灾时,很难在短时间内处理好,极易造成严重的损失。如在一些卡啦ok等娱乐场所、宾馆等,装饰时用到大量易燃物品,在雷电风险评估中与一般的普通建筑有很大程度上的差别。
2.5建筑物内人员因素。
不同素质的人在防火方面也有着不同性,对于防火专业知识不同的人员,在遇到特殊危险时,人员的紧急驱散程度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别。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也不一样,在雷电风险评估时结果也不会完全相同的。
3结语。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雷电灾害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呈上升态势,对人们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产生极大的伤害。要不断加大建筑物火灾危险因子的科学研究,努力降低由此在雷击风险评估中的风险,确保人们财产及生命安全,促进这一领域科学的健康发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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