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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保险合同大全(17篇)

养殖保险合同大全(17篇)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保险合同的实用范文和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养殖保险合同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标的分类。

投保数量。

何价投保。

投保成数。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储金。

附加险。

合计。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纬度:。

(大写)。

(大写)。

储金。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

1.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2.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邮码:。

电话:。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第五条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

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

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养殖保险合同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

标的分类

投保数量

何价投保

投保成数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储 金

附加险

合 计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总保险金额

(大写)

总保险费

(大写)

储 金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2.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 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

电话:

年 月 日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并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养殖合同

德清县______________镇____村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就肉鸭养殖和收购,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甲方现有养殖场地规模,乙方每次向甲方提供苗鸭__只,价格为__元/只。只限于甲方自己养殖,不得向第三人转让。

第二条甲方养殖所需饲料由乙方提供,每次不多于五天所需要的量。饲料的价格为__元/公斤。甲方若自行采购,所购饲料质量应当由乙方认可后,方能投料。

第三条甲方按乙方的要求进行养殖的成鸭,由乙方统一回购,乙方回购的价格为__元/公斤。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向外销售。

如遇乙方不能及时回购成鸭(如不可抗力、疫病等情形),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自行向市场销售。

经乙方同意向外销售的成鸭,甲方应将销售的数量及价格应告知乙方。销售价格低于约定价格的,差价部分由乙方获得补偿后,全额返回给甲方。

第四条服务: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养殖技术、禽病防治、场所消毒、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甲方向乙方提出相应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在内到达甲方养殖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如乙方不能解决的,乙方应当在内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到现场解决。

乙方的服务电话:________。

乙方如违反本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不再支付该次养殖的苗鸭款、饲料款、保险、服务等款项;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应得的收益。

第五条结算:每出售一批成鸭为一结算周期。乙方在扣除苗鸭款、饲料款、保险、服务等甲方应付款项后,___天内付给甲方。

经乙方同意向外销售的,甲方应在销售完成后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苗鸭款、饲料款、保险、服务等款项。

乙方逾期付款的,按银行逾期付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的,乙方有权拒收甲方所饲养的成鸭;违反第三条规定,擅自向外销售的,差额部分归乙方所有;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取消继续养殖的资格,并赔偿由于乙方不能按时供应成鸭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或有争议发生,可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养殖合同

承包人(乙方):天津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畜牧业设施提升工程奶牛精细养殖园区建设项目

2、工程时间:20xx年5月1日-20xx年10月20日

3、工程内容:工程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养殖场房、办公室、宿舍等建房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5月1日 竣工日期:20xx年10月26日

四、工程竣工: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质量标准:慈利县质量检测局为准 ( 不包括材料质量 )

六、合同金额:工程款:13140000元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用的建材必需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书

面申请,甲方则需及时提供全部建筑不得误工,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造成不必在的浪费则按照市价赔偿。

十、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实施监督。在猪舍内部结构中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甲方在乙方的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动乙方的施工人员。

十一、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养殖保险合同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标的分类。

投保数量。

何价投保。

投保成数。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储金。

附加险。

合计。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纬度:

总保险金额。

(大写)。

总保险费。

(大写)。

储金。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

1.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2.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邮码:

电话: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日龄。

%

100。

95。

90。

85。

80。

70。

60。

50。

40。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养殖合同

乙方:

因甲方(xx公司,以下简称xxx)一直至力于拓展销售渠道,经过一年多的努力,马脑山原生态散养的土鸡已初俱影响力,需要扩大养殖生产规模,现在特与广大养殖户(乙方)诚信合作,共赢合作,将甘龙马脑山土鸡打造成甘龙镇的农产品品牌。

合作模式:

1、xxx负责对养殖户提供的土鸡养殖技术培训和后期的疫情跟踪;

2、xxx为养殖户统一提供正宗品种的土鸡苗,其中出壳苗_______元/只,育成苗______元/只。鸡苗费用在回收成鸡时可退回出壳苗______元/只,育成苗______元/只(按成活数量计算)。

3、养殖户将土鸡养到5个半月后,xxx将一次性回收所有土鸡,定价为________元/斤。结账时间为交货次月底前统一结账,货款直接存入养殖户提供的银行账户。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xxx必须对养殖户进行科学养殖技术上的培训和指导,对接种疫苗应要教会养殖户,定期给土鸡做疫苗。出现疫情,应及时处理,随时保持手机畅通接受养殖户咨询,将养殖户的风险降到最低。

2、xxx必须提供最优质的种苗,土鸡满5个半月后要准时回购,除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得延误时间(如地震、山体滑坡无法通行)。

3、xxx不得以任何理由托欠养殖户货款,约定结款前一定结清。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养殖户要全力学会各种科学养殖技术,定期给土鸡做好疫苗,防病疫情,出现疫情,应积极快速处理,减少损失。

2、养殖户要保证是生态环境下散养,水源优质,不可在土鸡食物里面添加任何添加剂、增肥增长等有害物质,要保证自然生长,不可做假。

3、养殖户在土鸡养大后,所有的土鸡和土鸡蛋必须卖给xxx,不得对外销售。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xxx不能以任何理拖欠养殖户货款,如有违约,每日按银行当时的利率双倍支付养殖户。

养殖户不可将养大了的土鸡卖给除xxx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有违约,xxx将扣除应该返还的种苗钱,并追究对xxx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在过程合作过产生任何争议,可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的,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责任方应承担所有产生的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时间为____年,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当即生效。

甲方:xx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养殖合同

生产人:签订地点:

收购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头(只、尾)。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时间为。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防病疫苗。

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生效,于失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收购人。

出卖人:买受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养殖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猪场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猪场坐落地址位于 (见附图红线范围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并保证该猪场与第三方无争议,甲方原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15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猪场,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猪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缴纳期限

1、租金每年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租金缴纳时间:

第一年租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如乙方到时违约而不租赁甲方猪场,该租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以后每年租金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交清。直至本合同结束为止。

3、租金的缴纳以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需开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财产

1、租赁期间,所有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损坏,其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3、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猪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猪舍。

4、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添置的新设备。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养殖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甲方出租的猪场坐落地址:位于 ,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栋,甲方保证该猪场与第三方无争议。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猪场作为乙方养猪使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使用,包括猪圈、空地和场内土地。

租期**年,自日起至年月 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猪场,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猪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供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甲、乙双方约定,该猪场每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押金元,租赁期满甲方退回乙方。

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并出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1、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包括高压清洗机、抽水泵)损坏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丢失需要赔偿,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2、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殖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旧猪舍。

3、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添置新设备。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空地上乱搭乱建,如有需要,需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5、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等工作,乙方应配合。

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个月内做好搬迁工作。

1、水电费、水费免交,电费乙方自行交缴。

1、在合同期间内甲方不能将猪场所有权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也不能将猪场转租给第三方,如有此情况,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

1、租赁期间,若猪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养殖功能,乙方有权退回押金。

1、租赁期满,乙方将猪场交还给甲方时,应保证猪圈的瓦、窗户、圈门、墙面、饮水器、蓄水池、饮水管、电路、高压清洗机、抽水泵和其它设备工具,完整无损能正常使用,正常的损耗除外,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维修或赔偿,甲方验收合格,终止合同时,甲方将退回乙方押金,如乙方违反此条,甲方将扣取押金维修。

2、在租赁期满,如甲方要收回猪场,改变用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做好搬迁准备,甲、乙双方终止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上述约定,有甲、乙双方违反,均有权终止合同。 本合共4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养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自愿承租甲方养猪场有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协议,以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二年,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止。

2、租赁金额伍千元整,在双方签字之前一次性缴齐。

3、乙方向甲方交租赁保证金壹仟元整,在租赁期间,乙方未造成房屋设施损坏及重大事故,甲方在合同期满返还租赁保证金。

二、双方责任:

1、甲方只提供现有圈舍、房屋、设施不增不减。

2、乙方单独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期内发生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3、合同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电费、取暖费等等。

4、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他人,只允许用于养猪生产,如需要改造、扩建必须与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改、扩建。

5、乙方负责保管、看护、维修猪场的一切设施,所涉及的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完好无损失交还给甲方。如有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

6、合同期内乙方负责安全管理,要做好猪场工作防火、防盗、人为破坏等防护工作,如造成损失,乙方按价赔偿。

7、对猪舍的危房,乙方在使用时要自行维修,如倒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8、乙方在租赁期间要遵守法律,不得有违纪行为。

9、乙方在租赁期间要搞好室内外卫生。院墙外20米之内不能存放粪便、垃圾。

三、其它事宜

1、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该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租赁期间如有其它事宜,双方协商。

4、后附物品明细一份。

甲方负责人: 甲方经办人:

乙方负责人: 乙方经办人:

年 月 日

养殖合同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定理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一条养殖人负责_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管理。销售人负责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___________。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___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登记的____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是,其养殖的____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养殖人养殖的__________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禽畜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食粮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________。

第六条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_________种苗_______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____________。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知道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生效,于___________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养殖人。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销售人。

销售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章):

居民身份这个号码:

委托代理人(章):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养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负责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管理。

第二条甲方承诺养殖的______为________只,按照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将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家禽在约定日期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_。

收购时间:___________收购地点: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承诺在乙方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__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甲方养殖的_________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家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乙方需要统一向甲方提供家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________种苗(只)__________元、预防治疗用药(瓶、支)___________元。

第七条因乙方在甲方养殖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家禽种苗、家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对甲方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甲方由于不按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_____项执行:

(一)即时结清。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元,乙方每批提货时须付清所提该家禽的金额,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一)甲方将家禽送到____________,运输费用由____方承担。

(二)乙方到_________________提货,运输费用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均须双方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养殖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签订地点:

收购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头(只、尾)。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时间为。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防病疫苗。

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生效,于失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养殖买卖合同

最新养殖合同范本

养殖用工合同范本

有关水产养殖技术

养殖场用工合同范本

公司农户养殖合同范本三篇

养殖合同

甲方:______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__住址:______。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__住址: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各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_,双方合作养殖,通过肉牛出栏销售和会员领养获得共同收益。

2.养殖时间:自甲方将牛运达乙方牧场,并实际进入喂养操作之日起,至_________年后双方协商确定终止养殖或延续合作。

3.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本条义务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履行完毕;乙方的义务于__履行完毕。

1.合作方式:甲方选择不同体重和育龄的健康渤海黑牛,无偿放置到乙方的牧场,由乙方无偿提供养殖设施和喂养进行喂养,并作为农庄观光和会员领养项目。

2.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到农庄指导肉牛养殖,并全权承担养殖场防疫及安全平稳运行的责任;乙方负责全力支援该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利用其经济能力及销售信息辅助养殖场的发展。

1.在该协议有效期内,肉牛合作养殖的肉牛出栏完成销售之后,按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销售利润总额减去甲方前期投资和乙方喂养投资后(以实际运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投资具体数目为准。),对肉牛养殖合作净利润按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进行分配。

2.如合同终止或不能出栏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并补偿乙方当年的喂养成本。

3.合同期间如有旅游观光和会员领养收入,归_______方所有。

甲方:____。

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养殖合同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自愿与甲方合作,为明确双方的利益和义务,就肉鸡委托养殖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 委托养殖的约定:

1.甲乙双方坚持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委托养殖;

2.甲方负责技术指导,鸡苗、饲料、药物等物料供应;

4.乙方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物料和肉鸡有管理权,并负管理责任,养护应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的肉鸡交付甲方回收。

二、 鸡苗、饲料、药物的供应规定:

1. 甲方向乙方提供优质鸡苗,并由乙方认可,并出具收条。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牧慧产农场料,以料场出厂价为准,并出具收条。

3.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药物,并由乙方认可,并出具收条。

三、 鸡苗、饲料、药物供应日期

1.甲方在年只,价格元/只

2.甲方在年吨,价格元。

3.甲方在年元。

四、 销售结算:

1.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由甲方收购,乙方不能擅自处理;

2. 收购价格以当日市场价为标准;

3. 甲方回收后,十天内向乙方交付乙方差价。

五、 争议的解决

1. 合同已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因不执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予赔偿。

2. 无论出现任何问题,双方均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3. 本合同如需公正,公证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六、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毛鸡回收后本合同随之失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养殖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自愿、互信互利的基础上,洛阳溪鸣庄园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伊川县汇翔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养殖的约定。

1、甲方给乙方提供符合养殖的地块(按丈量为准)亩,地租为每年每亩400斤小麦和400斤玉米。

2、养殖区域水、电、路基本齐全,交通便利。

3、建设10个猪舍。每栋猪舍养猪500头,由乙方出资建设,要按xx县新大牧业有限公司要求建筑图纸施工,项目建成后,符合新大牧业要求与验收,猪苗饲养等其它养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的要求。

3、工程期限要求120天之内建设完工。

4、工程按图纸建设要求建设到一半,甲方给乙方拨支持资金10万,待到乙方养猪出肥料时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给乙方肥料款50万元。

5、乙方养殖户产生的粪便、沼液、污水不许自行销售,统一给甲方使用、支配。

6、乙方有配合甲方项目验收的义务,对外甲方可称养殖厂是庄园的一分子。

7、关于养猪厂的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8、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约定和变更用途。

9、甲方与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内容要求实施,如未按甲方与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要求实施,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建设猪场的水、电、路等生产要素符合要求,并保证保证车辆顺利进出。

2、双方共同负责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的地方治安、社群关系处理、地方各级政府各项检查工作、关系协调等事宜,以保证乙方安心生猪养殖。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养猪厂的建设,保证在合同期内按时完工。

2、乙方负责生猪饲养所产生的粪污的环保处理,实现粪污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乙方负责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园区主渠,所有肥料归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环评手续及评审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非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性文件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建筑总成本的20%。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有效期为30年,本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养殖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2. 租赁期限为肆年,即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 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租金总计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贰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10%;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4. 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供乙方使用;租赁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应配合乙方,努力争取养殖场母猪、肥猪、小猪等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给乙方(饲养方)。

7. 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出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属于猪苗、生猪搬迁、养殖等补偿金应补偿给乙方;属于甲方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设施等赔偿应补偿给甲方。

8. 租赁期间,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10.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00%.

1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定执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原20xx年2月7日签订的出租协议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所属村委会壹份,主管部报存壹份。

甲方: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乙方:

甲方法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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