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帮助组织成员明确职责,避免混乱和冲突。通过遵守规章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组织内部的纠纷和冲突,维护组织稳定。
xxx:
兹有**********有限公司同志,前往中国石化xx分公司xx发卡网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宜,该同志由我公司授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办理指定经办人,如有变动将及时以书面告知贵公司,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有限公司从贵公司(中石化xx分公司)月日购进油品吨(大写),请给予办理。
单位(签字盖章)。
国家税局xx市支局:
今介绍×××,身份证号码为××××××××,前来贵局办理×××××手续,品名是×××××,金额是××××元,数量××××个。请接洽!
×××××公司。
20××年××月××日。
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兹有*有限公司,前往中国石化分公司发卡网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宜,该同志由我公司授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办理指定经办人,如有变动将及时以书面告知贵公司,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有限公司从贵公司(中石化分公司)20xx年××月××日购进油品吨(大写),请给予办理。
单位(签字盖章)。
20xx年××月××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
通知书。
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
合同。
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
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xx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2)(3)(4)(5)(6)(7)(8)。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1)(2)(3)(4)(5)(6)(7)(8)。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1」「2」「3」「4」「5」「6」「7」「8」。
(二)。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主要为以下两点:
自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同时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解读:向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也必须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原来开具普通发票只需要提供企业名称。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是说7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话,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
备注: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例外。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解读:再也不能通过开具普通发票,少缴所得税、报销职工福利了。开具普通发票的内容必须实际销售明细一致,不得含糊其词;以后“办公用品”、“食品”、“生活用品”等这类发票不能再开了。开发票要列明购销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如果开***用品一批,那么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货明细清单并盖章。
7月1号以后,还这样做的,税务部门将通过金税三期大数据对比,很容易就查到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
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四条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
据。
第五条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
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七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
用情况。
第八条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九条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续。
。
代开普通发票需具备的条件: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小规模纳税人;2.个体经营者(单张发票不含税金额大于两万)3.个人。(企业和个体户必须开通银税联网的扣税协议)。
一、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和个体户代开: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十万以上加收盖公章的副本及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网上申请表;3.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购货方开具的购货证明(如购货方为个人需提供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代开: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手印并签名);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手工填表,项目填写完整准确)。3.十万以上需购货证明或合同。
特殊情况:1.减免税开票:先到业务受理窗口备案,由税源管理科科长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开车牌发票:提供行使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按手印(如为公司所有需加盖公章)。
二、发票资料有误需改票,按以下两种情况备齐资料:(注意:当月可抵税重开,跨月须重新扣税开票)。
(一)当月发票作废重开处理,提供以下资料:
1、两联发票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报告(a4纸电脑打印,写清重开票原因,原发票号码、盖上公章);
3、代开发票网上申报单一份(正确的)。
4、新的购销合同或购货证明。
(二)跨月发票冲红处理(只能办理退税),提供以下资料:
1、两联发票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报告(a4纸电脑打印,写清重开票原因,原发票号码、盖上公章);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份(跟原错票资料一样)。
第二十八条《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10月29日发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与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ic卡、税控打印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本办法所称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本办法所称税控ic卡,是指具有安全功能并增加了税控专用命令的带有微处理器的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等ic卡。
本办法所称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本办法所称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资质,是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工艺装备、生产能力、产品情况、销售网络、服务能力、人员素质、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六条税控收款机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序列号管理制度。
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可以向国家质检部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制度:
1、由购票人持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负责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等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2、领取专用发票必须专人专车或两人同行领取。领取时当面点清,入库后由专人保管,并把专用发票存放在保险柜里。
4、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5、6、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有权拒收。填开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专用发票。
7、坚决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发票库房必须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霉烂”。
8、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9、在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10、虚心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八条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完备的研发条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四)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五)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拥有固定生产场所和完整生产线,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三十万台(ic卡企业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一千万张)以上;(六)具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验,至少在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及服务网络;(七)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二年无亏损;(八)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九)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
第九条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应是中文,并附光盘):(一)《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七)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八)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ic卡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卡操作系统、税控功能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九)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复印件;(十)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十一)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与清单;(十二)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证书复印件;(十三)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信息产业部对通过认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对有异议的企业,依法进行核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个人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普通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保管发票;不得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ic卡、税控打印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ic卡,是指具有安全功能并增加了税控专用命令的带有微处理器的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等ic卡。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企业资质,是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工艺装备、生产能力、产品情况、销售网络、服务能力、人员素质、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
第六条税控收款机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序列号管理制度。
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可以向国家质检部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制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2、规定由我公司发票管理员负责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的开具要求,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电子计算机开票的要求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发票专用章。
4、开具发票发生错填、误填等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误填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做到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不健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近年来,随着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监管力度加大,以及企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办法的实施。各单位“白水条”入账现象大大减少,税务机关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量大增。但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一项存在执法风险的业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避税的风险。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临时发生的合法经营行为的纳税人;
临时发生的合法经营是指:一次性销售商品;不经常的偶然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农牧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城市居民销售的自用物品和废旧物品;其他临时性合法经营行为。
1.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申请代开发票的项目属于免税自产农产品的或属其它免税范围的,无论其金额大小,都应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购货(或劳务)书面证明。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派人实地核实。
(七)、个人销售小额货物或劳务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销售小额货物(或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只需提供其合法身份证件。小额的标准我区暂定为5000元(免税项目除外)。
(一)、特定的人经常性代开。有些人几乎每天都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好似成了代开专业户,其代开已经失去了临时取得收入的性质,并且,这些经常性代开的人本来属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户或正在经营着铺面但一直不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代开的项目属于经常性业务。代开发票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一次性的临时性经营项目,而是经常性业务。
(三)、代开金额较大。代开发票的金额比较大,有时一张发票的金额高达四五百万。
(四)开具货物数量、单价等不准确。单位出具购销货证明内容粗略,如“办公用品一批”等,真假难辨。
(五)、企业购货代开。有很多是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后,自己来税务局代开发票。
(六)、企业销货或提供服务而以个人名义代开。代开发票中也存在企业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务不向购买方提供自己企业的发票,而是拿员工的资料来税务机关以个人的名义代开。
(一)购买方通过虚构购买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支付普通发票3%的税率为代价,从而多列开支,规避25%的所得税。例如,企业虚构1000000元的购货业务,代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支付的代价为29126.22元,而在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出1000000元,可以规避企业所得税250000元。
(二)、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实际发生了销售收入而不向购买方提供自己的发票,通过提供个人的资料,以个人的名义代开发票,这样企业就隐匿了这一笔收入,企业的账目上没有这一笔收入,这一笔收入自然也就不计入企业所得,从而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控制销售额以个人名义申请代开。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税负偏高“不合算”,因此对那些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便以个人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通过分化销售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变换经济内容申请代开。一些从事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属于营业税范畴,应向地税申请代开,但由于地税不仅要征收营业税,而且还要附征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税率较高,因此就将经营内容改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等业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临商户频繁、大额申请代开。一些事实上已属正常生产经营的“临商户”一直不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往往采取变换申请开票人姓名或开票主管税务机关等办法,以“合法”身份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特点是每月超过3次频繁代开,且代开发票大额现象越来越多,由原来的每次几百元、几千元上升到几万元。以这种方式避免月营业额超过起征点,从而一直享受起征点以下免税的优惠。
(六)、个体户拆分大额项目申请代开。一些个体工商户为避免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太大而超过起征点或每月销售定额,就以他人名义申请代开临商发票,将一笔业务拆分成几笔分次开具,使自身规模稳定在较低水平上,从而达到不交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五、关于规范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建议。
为了加强和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开,堵塞漏洞,规避企业利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避税的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征纳双方的风险意识。面对代开发票管理的复杂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充分认识到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严格履职、依法管理,及时查找隐患,降低和消除执法风险。同时,进一步加大税法、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合力。
(二)、完善税收征管信息体统的监控预警功能。完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设置代开次数和金额的双重限制和自动预警提示;强化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时转为一般纳税人审核管理。综合征管软件对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应预警,提醒管理员及时督促该小规模纳税人及时办理转认定手续,对已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增加审批环节,经审批同意后再代开发票,否则不能再代开发票,以防止已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严格资料审核,强化申请代开发票的资格审核管理。加强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人员的业务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综合素质。落实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信息,窗口代开人员要加强审核,并认真核对纳税人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税目与征收率是否准确一致。对于资料审核存在疑点的,要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经实地核查后再决定是否开具。定期对代开发票的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分析,通过分类整理测算出经验数据,筛选出疑点发票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四)、加强监管和部门协作。首先加强税源调查和监管,尤其是对领票户的经常性调查和监管。其次加强经常性稽查次数和力度,各单位的稽查局不要等着完成的稽查任务,而更应发挥稽查局的本来应有的稽查作用,不能为了完成稽查任务才开展稽查活动,稽查局应当把代开数额大的发票,列入稽查的范围。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特别是要对那些申请代开免税的货物,要深入实际调查核实其免税证明所列内容,让免税的事项真实存在。如有偷税事实出现,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达到净化税收环境目的。再次对于企业单笔金额较大的代开,税源要实地调查,代开岗要单独备案并将此项代开的信息通知购销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和稽查备案。
(六)、深化第三方信息应用。首先,要充分利用社会化综合治税网络,深化第三方信息应用,建立工商、国地税的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作共管,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征收管理出现“真空地带”。工商部门定期将营业执照办理、变更、注销的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清理漏征漏管户;同时,税务部门应针对频繁申请代开的无证经营者,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国地税之间定期交换代开发票的数据信息。其次,要建立代开发票信息比对分析机制,对申请人单次或某段时间内代开发票金额特别巨大的进行分析监控,对申请人代开货物的来源及经济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接受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异地企业可发函协查。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是存在税收管理风险的一项业务。近年来,随着代开发票量不断增加,税收风险点也日趋增多。因此,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风险管理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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