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可以为我们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帮助我们做出明智的决策。下面是一些代理服务的成功故事,让我们一起来分享和探讨。
委托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
受托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事项:
我们,xx、xx夫妻拥有一套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泉宗路2号万柳x家园号楼x号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37平方米,该房屋房产证号码为: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x号。现就出售该房屋事宜,我们夫妇委托xx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代表本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签署有关本人出售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二、代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应支付的费用;
三、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资金监管,交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相关手续;
五、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更名手续;
六、代为在物业管理处办理相关物业更名手续;
七、代为办理该房屋出售的其它相关的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们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
委托人:xx。
20xx年x月x日。
一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本合同为代理记账服务的协议约定书,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
乙方:
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2、甲方要购买代理记账所需的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必须的财务用品,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该费用不属于支付的代理记账的报酬中。
6、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___元不属于代理记账的范围的事项如果需要乙方代理需要另外支付报酬。
(二)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依法履行会计代理的职责。
2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经委托代理记账单位签名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申报的纳税资料以及其他税务资料。
4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对委托方指使授意做出不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可以拒绝。
6对不符合会计做账要求的凭证票据等可以拒收并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代理记账的报酬在每___的申报工作完成后支付,不得拖欠和拒付。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暂为__年,从合同签字之日起到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续签合同。
合同条款如果有变更由合同双方协商。
五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销毁财务资料和档案。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可以经合同。
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人,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发放我工资的时候,亲自来领取本人工资,特委托代为领取。请将我20__年5月1日至20__年6月12日的工资交由,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方单位名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甲方)受托方单位名称:某某财务有限公司(乙方)。
一、甲方因业务需要委托乙方办理以下项目服务:
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代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及年审。
3、代办发票认购手续。
4、代办纳税人申报。
5、代办缴纳税款。
6、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7、建账建制、代理(会计)记帐。
8、整理乱帐、帮助建账。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服务期限:
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一年。
三、收费额度:
1、代理记帐:(1)小规模纳税人:商业500元/月。
工业600元/月。
(2)一般纳税人:商业800元/月。
工业1000元/月。
2、建账费:(1)小规模纳税人:200元/年。
(2)一般纳税人:200元/年。
3、工商年检代办费(工商局正常收费以外)200元/次,组织机构代码证代办费(技术监督局正常收费以外)100元/次。
四、收费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预付半年代理费,二次付款提前一个月付清全年费用。
五、委托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提供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六、受托方责任:
1、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的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乙方在服务期间和停止服务以后对甲方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七、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八、上述有未尽事项,可附带说明,作为协议的附件。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印章:受托单位印章:某财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某某。
地址:地址:某某区11号楼某号。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
因本人购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xxxxxx年xxx月xxx日。
代理人:xxxxxx年xxx月xxx日。
在甲方认定为小规模企业资格期间,每月为甲方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及编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并按税局要求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提供相关业务的咨询指导工作。
3、按地税要求及时进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综合申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
6、年度外资企业各相关部门的联合年审工作可委托我们代办,代理费用另计。
1.签订代理记账协议,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上门取票,整理原始凭证。
3.就本月账务,税务情况与企业沟通信息。
4.录入记账凭证,审核,记账。
5.打印凭证,编制财务报表。
6.税务部门申报。
7.银行交税,装订凭证送还客户。
1.建账。
2.代理记账(含整理原始凭证,装订会计凭证和账簿)。
3.清理乱账,旧账。
4.制定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5.为企业管理者及出纳人员提供财务知识培训。
6.代办验资。
7.代办审计。
8.代办评估。
9.财务管理咨询。
税务代理。
1.新公司的税务登记代理。
2.税务登记变更代理。
3.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代理。
4.企业减免税申请代理。
5.企业所得税汇算代理。
6.纳税审查代理。
7.纳税申报代理。
8.其他疑难事项代理。
工商代理。
1.代办省市区各类工商执照,经营许可证,各类资质证书。
2.代办年检,变更,增资,验资。
3.代办评估,审计,记账,报税和申请一般纳税人。
4.代办工商法规咨询,疑难问题解答。
根据《合同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以及客户需求,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确定责任会计;
2.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四)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五)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六)纳税识别码、地税微机编码、国地税经营期限、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八)预留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
(九)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
(一)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2),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必须大写。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7.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8.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三)账簿。
1.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代理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负责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7)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代理机构,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四)会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
1.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要求报送代理客户及相关部门。
2.报表的编制应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报送代理客户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应符合代理记账客户的要求。
4.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使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必须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必须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也可按要求聘请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代理客户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7.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代理客户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8.财务报告报送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整理,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归档。
(五)会计工作交接。
1.专职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首先通知代理客户,同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专职从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有价证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专职从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8.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
的连续性。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1.责任会计内部交接应填制《会计交接情况表》(见附件)。
(六)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范围: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3.专职从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专职从业人员按照档案交接办法交由代理客户,如不能及时进交接应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专职从业人员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财会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或更换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对损坏和丢失会计档案,要查清原因,认真进行处理。
5.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年度终了应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一、内容。
(一)《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质量控制标准:
1.《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采用行业统一格式,其签订应由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内容签订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体现双方的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性。
3.委托人、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4.《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终止必须经由双方负责人协商确定。
5.《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归档及销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二)企业信息资料的质量控制标准。
由主管会计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核代理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同时将审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查。
(三)原始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应符合节约原则;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2.会计主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按规范的要求处理。
3.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应符合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四)记账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由会计主管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粘贴、编号及错误凭证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2.审核记账凭证的录入、打印、装订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
3.审核记账凭证的保管、交接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五)账簿核对的质量控制标准:
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所代理客户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六)会计报表编制的质量控制标准:
1.主管会计人员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2.报表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报送部门及代理记账客户的要求。
4.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应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应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应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应按要求聘请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7.财务报告的保管、交接、销毁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七)会计交接的质量控制标准。
1.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工作应符合《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2.年度终了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3.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清单与《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应按要求归档。
(八)档案管理的质量控制标准。
1.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本企业建档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2.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专职从业人员会计档案的归档情况进行审核。
1)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归档的应及时、完整。
2)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及时归档。
3)专职从业人员对代理客户的当年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档案交接管理办法》交由代理客户保管,对不能及时进行交接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上报,并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1年8月8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根据《合同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以及客户需求,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订。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2.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三、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四)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五)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六)纳税识别码、地税微机编码、国地税经营期限、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八)预留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
(九)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
四、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一)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2),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必须大写。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7.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8.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三)账簿。
1.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代理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负责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__市车管局:
兹委托___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办理号牌号码(黄/蓝)或车辆识别代码为_____的机动车的____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自签署之日起___天内有效。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
注:1、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应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核实委托人情况。
2、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3、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授权委托办理号牌号码为:;号牌种类为:小型汽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为:的机动车业务,受权人在委托事项内签署有关文件,保证提供的凭证真实有效,代表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天内有效。
委托人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签名或盖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双方的义务责任及权利。
(一)代理记帐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
2、应当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本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会计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三、代理记帐的操作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工作。
2、代理记帐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本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帐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4、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5、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6、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主管或总2经理进行监交。委托单位亦可派人旁观移交过程。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以备需查时用。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每季度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并汇总至经理办公室。
五、委托单位终止委托代理记帐事项。
1、当委托单位不需要本公司代理记帐时,本公司将所保管的委托单位的会计资料(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移交给委托单位。
1.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由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人员一般不得使用,特殊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2.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理、调试后,应及时检查和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资料和功能的正确性。
3.次月10日前对上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时必须通过系统功能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电源,设备的开啟和关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6.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11.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12.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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