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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4篇)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4篇)



公司的核心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和经济风险。在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些经典的公司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车间管理职责:

(一)车间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三)车间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车间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班组、站、所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车间、厂(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入围制度。

(一)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

(二)各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入围产品,并予以公布。

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入围。

(三)基层单位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入围资格,并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必须在上级(网、省公司或国网直属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名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采取招标的方式购置所需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八条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3.1、电气运行安全: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接地装置的规定:

(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3、静电接地的要求:

(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得于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10)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12)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13)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4)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5)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16)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17)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8)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0米。

3.5、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1)各部门需要铺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接线申请单”。

(2)“临时接线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3)“临时接线申请单”由安全环保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接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5)经审批同意铺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6)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接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7)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8)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9)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3.6、移动电动工具安全管理规定:

(1)移动电动工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2)移动电动工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动工具本身有

3.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b)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c)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a)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b)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在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2)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3)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11、行车检修规定:

(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或用升降平台。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操作人员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5)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分厂、部门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用电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电气工作。

是指直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工作。

2.2用电。

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职责。

3.1工厂管理部。

3.1.1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制定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3.1.2对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3.2分厂。

3.2.1贯彻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3.2.2负责本分厂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电气安全基本要求。

4.1.1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设备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有电气工作的车间,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

4.1.2要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试检查。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差,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b)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

c)设备安全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d)电气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e)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

4.2电气工作人员要求。

4.2.1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状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4.2.2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电气工作。

4.2.3安全主管部门应向每名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执行操作的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习考试,凡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温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电气工作。

4.2.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未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4.2.5工程设备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

4.2.6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在完成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7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4.3.1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

4.3.2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安全用具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使用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安全作业现场。

4.3.3自制的电气安全用具(移动遮拦、绝缘梯台、安全网帘等)、标志牌,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安全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电气安全用具要设专人管理,定置存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6在用的电气绝缘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操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性能试验良好的合格绝缘用具。

4.4安全标识。

4.4.1电气设备和场地必须设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标识,如设备和回路的名称编号、额定参数、接地标记、危险警示标志、特殊操作类型和运行条件说明等。安全标识必须清晰醒目、容易辩认并能保持长久。

4.4.2电气操作移动标志牌必须采用硬质绝缘材料,标志牌的标示、色标、规格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4.5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安全要求。

4.5.1电气设备在特殊条件环境下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符合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在特殊条件环境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属于这些特殊条件、环境的有:

a)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

b)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

c)异常潮湿;。

d)特殊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对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设备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检测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违章使用。

4.5.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应根据国家(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按分级标准划分爆炸、火灾场所危险区域,按危险区域的危险物质选择防暴电气的属类、等级和组别,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经过相关防火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审核、批准、验收。

4.5.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爆电器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齐全完好。

4.5.5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6用电安全要求。

4.6.1用电应根据本单位用电情况,遵照国家《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和相关的电气安全技术规范,按照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4.6.2用电电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更改电气设备、系统供电方式,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设备、线路负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动、拆除、取消保护装置和保护元件。

4.6.3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危险,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4.6.4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由电工进行,工作前应根据保证电气工作安全的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在低压控制盘、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6.5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线路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4.6.6停送电联系应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电话联系必须互通姓名,联系内容要复颂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严禁非指定人员代传停送电和约时停送电。

4.6.7电气工作前或间断工作恢复工作时,要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好,经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

4.6.8当有必要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使用电工个体防护用品,按低压带电工作要求操作,并设专人监护。

4.6.9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4.6.10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6.11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导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pe)。

4.6.12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pe)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6.13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pe)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在使用移动式低压设备时,设备金属外壳或安装的构架应可靠接地,使用的插座应有保护接地(pe),同时装设漏电保护器。

4.6.14应建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4.6.15自备发电装置要建立管理制度,有防止并入供电电网的隔离措施,并由专人操作。

5相关文件。

无。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无。

电气公司管理制度

适用于公司用电涉电的所有岗位及部门、工作室。

电力科、用电单位。

4.1电气运行安全。

4.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4.1.10.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静电接地:。

4.1.11.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防雷接地:。

4.1.12.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1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电气检修安全。

4.2.1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对地轮甭竦缋录煨奘,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2.8.1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2.9.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2.9.3.1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2.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2.10.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2(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2.10.3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4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2.11行车检修规定:。

4.2.11.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2.11.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2.11.4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1.4.1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2.11.4.2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2.11.4.3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4.2.11.4.4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4.2.11.4.5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降牡胤),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票,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公司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公司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1.1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本厂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1.3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1.5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

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2.1  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2.2  电气装置在安装前,应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2.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2.4 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2.5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2.6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2.7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2.9 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2.10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2.11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2.12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2.13 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2.14 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2.15 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2.16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2.17 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2.18 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2.19 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2.20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3.2 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3 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安全措施审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记录、事故记录等资料的保存和建档。

3.4 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

3.5 负责辖区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3.6 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及教育。

3.7 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3.8 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2 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绝缘强度要符合有关规定。

4.3 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

4.4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 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4.5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4.6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标记。

4.7 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

4.8 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4.9 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且与前次测量值比较不应有显著下降。

4.10车间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验收时应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4.11 运行管理中应有与实际相符的图纸资料。 需要变更电气线路和增、改、减、迁电气设备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及时修改相应的图纸资料。

4.12 通用设备的电动机及其起动、控制、保护等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4.13电动机及附属装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4.14 用于室外或潮湿、高温、 污秽环境的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除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外,还应按环境条件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5.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区标准, 划分其所属分区。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范要求。

5.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5.3.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铭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应严格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5.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 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故障”运行。

6.1.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6.2、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 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6.3、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6.4、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6.5、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6.6、低压电力网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6.7、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6.8、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6.9、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6.10、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6.11、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6.13、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7.1、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应按国标《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7.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 并具有出厂合格和技术文件。

7.3、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

7.4、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7.5、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 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7.6、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

7.7、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7.8、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下表规定数值:

8.2、电工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8.3、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8.4、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 防止潮湿。

8.5、绝缘安全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9.1、临时线路的安装、架设应由使用部门事先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并经技术部门审核、安全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架设。

9.2、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应续办手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不用办证,但应按用电安全要求,由持证电工负责架设,工作完毕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临时线路必须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9.3、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设施。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如临时线装置发生危险并证明因装置不妥,应由承装人负责。

9.4、临时线路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移动。

9.5、未经批准而自装自接临时线者,一经发现,令其拆除,并适当处罚,发生任何事故,追究自装者责任。

9.6、使用完毕,由申请单位告知主办部门予以拆除,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注销日期。

9.7、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9.8、严禁非电工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10.1、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 解除人身危险和使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10.2、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 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10.3、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 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电气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安全用电,保障本厂职工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安全健康,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四、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定期检修、试验,检修时,要先切断电源,严禁带电操作,如果必须带电作业,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十一、具有三个或以上回路的配电箱应装设总开关,各分路开关均应标示回路名称;三相胶盖闸,只能做断路开关使用。

十二、三相设备的熔丝应一致,其额定电流与负载量要匹配,严禁使用铜铁丝代替熔丝;

十八、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临时用电设备;

二十四、手提照明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安全电压,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

二十五、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二十六、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二十九、安全用电禁令: 禁止拆装、玩弄电气设备;禁止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内使用; 禁止用湿手或金属棒去拨开关电线;禁止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禁止将易燃物、可燃物品放置于用电器上及周围;禁止擅自移动电器安全标志; 禁止私自乱接电线; 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范现场作业,实现标准化场所、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达到公司各作业环节安全受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特制定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对现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违章违纪人员实行处罚的管理标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库站及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其它服务单位的人员。

第一节安全环保现场监察方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实行持证上岗,由储运安全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放安全环保现场监察证。

第四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的方法,采用查资质、查程序、查记录、查现场作业中的“三违”行为、查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节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处罚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反违章六项禁令”和“hse九项原则”对作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规定动作,严格追究违章人员的属地管理和直线责任。

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根据职责划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罚5分,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3分,对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4.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5.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6.严禁喷溅式装卸油品,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7.严禁在非装卸油区灌装油品,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8.严禁雷暴天气从事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9.严禁未达到稳油时间、有效释放静电进行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0.严禁用汽车油罐车自带泵抽排储油罐底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1.严禁汽车油罐车打开罐盖进行卸油作业,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2.严禁油罐膨胀阀不按规定启闭,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对违反人员单位负责人罚1分。

13.严禁未释放人体静电进入泵房、发油台、栈桥、油罐等爆炸危险区域,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4.严禁在加油、装卸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5.严禁使用非防静电绳进行计量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6.严禁不戴防护手套取用有毒试剂,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17.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8.严禁计量员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9.严禁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隔断设施和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0.严禁带电检修,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1.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4分。

22.严禁无证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23.严禁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

24.严禁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3分。

25.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规定进行双交底及未按规定要求参与识别的部门管理人员罚3分。

26.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7、严禁违反岗位操作程序操作,对违规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27.严禁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无许可作业票,对作业票管理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8.严禁涂改、代签、补签作业票,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9.严禁作业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审批作业范围作业,对作业票主管部门负责人罚4分。

30.严禁作业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监护人罚2分。

31.严禁饮酒进入岗位生产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32.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运输,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3.严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未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4.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对现场监护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5.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导静电拖带未与地面可靠连接,对作业人员罚1分。

36.严禁要求部门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7.严禁要求无证员工上岗作业或替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8.严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违章六项禁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9.严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1.因违章驾驶在一年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达12分的,其后一年内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2.站(库)已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在巡检记录中未体现或体现未做防范措施,对巡检人员罚2分,对站(库)负责人罚1分。

43.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罚库(站)负责人4分。

第六条对第三方违章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火票或火票存在严重欠缺而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到10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到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到5000元/次。

3.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陷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到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4.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欠缺的,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到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到5000元/次;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等违反规定行为,罚款200到500元/次。

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办理用电票或用电票存在严重欠缺的,罚款200到500元/次张;乱拉、乱接电或线路绝缘不好等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罚款500元/处。

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对动土作业单位罚款500到2000元/次张。

7.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废旧料没有及时清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到1000元。

8.未经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油库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罚款1000到5000元/次。

9.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库站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罚款500到1000元/次。

1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相关单位2000到100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12.特种作业设备存在严重欠缺,未作相关安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罚款500到5000元/台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员违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其单位和事故责任者除了负责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外,依据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4.屡次违章者按本规定处罚加倍处罚,其他违章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罚分说明

1.对累计记分6分的库站基层违章人员,将由片区进行违章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累计记分10分的违章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年内累计记分12分的违章人员,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2.对累计记分10分的机关和片区管理人员,扣发当月业绩工资50%,年内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降级使用。

3.员工每罚1分扣罚业绩工资50元。在上级公司检查中被查处的问题,公司将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处罚执行办法

1.对违章者及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3.外来相关服务单位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发至相关被处罚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从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公司财务处或由公司财务处负责从其上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财务处负责奖惩资金的帐务处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公司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财务处收缴建帐,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分公司处以罚款的款项,由分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解释。

电气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电气接地装置完好有效,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2、接地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无危险。

2.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2.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2.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2.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2.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2.8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抗腐蚀有镀锌层的钢制件,其露出地面的部分应采用漆涂成黑色或黄绿相间的斑马纹。

2.9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

2.10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它断开点。

3、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4、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5、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5.1变压器、开关设备、电机、电焊机及手持式电动工器具的底座和外壳、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5.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5.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5.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5.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5.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无避雷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5.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6、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7、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8、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10、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11、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12、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12.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12.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 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12.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12.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12.6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13、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14、班组每班对所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到交接班记录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汇报上级处理。

15、工段每周对接地装置进行一次检查,车间每月对接地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需仔细遵守和执行以下规程:

1、电子工业部1987年1月颁发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2、水利电力部1978年6月颁发的《电气防火规程》。

3、能源部1991年9月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本公司制定的各种有关电气安全规程、电气设备拆修标准工艺等。

其次条电气作业人员的`根本条件。

1、电工属特种作业,必需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安康,没有阻碍本工种作业的禁忌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仔细负责具有本专业所需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学问及实践阅历。

4、必需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可操作。

5、凡对电气设备进展安装修理、撤除工作,必需由持有操作证的电工严格根据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进展工作。

第三条电气人员工作必需遵守以下事项:

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需随身携带,随时承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丧失应马上声明,向安全生产监察部申请补发。

2、未经电力主管单位批准,电气人员不得私自改装或安装电气设备。

3、各单位调入电气工作人员时,必需查清是否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如有还必需在所从事电气作业岗位上跟教师傅学习半年以后,方准独立从事电气作业,否则不准从事电气工作。

第四条凡电气工作人员不准从事以下违章作业:

1、私自设置临时用电设备或不经批准架设用电线路。

2、让电器带病特别运行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器材。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听劝阻或唆使他人违章作业,用低压测验器具测试高压设备电源或线路。

4、存在各种事故隐患、漏洞,经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拖延不改。

5、值班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擅自动用变电间、低压间的安全防护用具和灭火工具。

7、在变电间、低压间内存放易燃、易爆油类及长、大及无关物品。

8、对爱护装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起封、起印、私自调动。

9、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单人巡察高压,进入高压遮拦以及单人执行配电室开关和线路停、送电操作或倒闸操作。

10、安装手持式电开工具和安装临时配电箱不装或装不符合要求的漏电爱护器。

11、不严格履行停送电手续、不进展检查确认而随便送电。

第五条架设的临时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临时线路必需保证绝缘性能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完好,全线无暴露。架设高度必需符合安全要求。

2、实行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户内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架设时需要设专用电杆或专用瓷瓶固定,制止在顶棚、楼上、脚手架上或其他担心全的地方挂线,严禁在有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辗压等场地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3、临时线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的确需要拖地应加装牢靠的安全套管,以防止移动磨损、辗压或割断电线。

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上,跨越交通路口不得低于6米,并用电杆和瓷瓶固定。临时线地面架设需要跨越交通道路时,必需在外面加钢管埋置地面以下。

5、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技术治理部、安全生产监察部同意,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或搭接其它临时线。

1、电气检修工作一般应停电进展。如特别状况必需带电作业时,应有妥当的安全措施,并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在电气技术人员的监视下方可带电作业。

2、在停电、送电时,应严格按用电规程规定执行。

3、全部停电和局部停电的电器检修工作前,应安装防护装置(挂警告牌和临时接地线)。在拆装接地线时,应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4、对高压电气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必需贯彻执行工作票制度,同时严格根据专用规程执行。

5、高空作业时,必需系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护鞋等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人体与带电体必需保持安全距离。

6、检修机电设备时,应先由电工填写《检修工作票》,履行停电手续,在验电、放电确认无误,做好封地后再拆电源,且必需在电闸手柄上挂“有人检修不准合闸”的警示牌,防止有人误合电闸送电发生人身事故。

7、检修生产设备时,必需首先由岗位工履行停电手续,将需要检修的电源确认,并断开电源开关,挂好“有人工作,制止合闸”停电牌。经电工检查确认无误,由岗位工打好闭锁,方可作业。

8、巡察或修理电源线路时,无论电源线停电与否,均应视为有电或随时有来电的可能;对线路故障点必需当有电对待,必需制止任何人靠近线路断落点,在8米以外留专人看管并快速报告上级妥当处理。

9、现场接检修电源时,必需明确责任人,一种电气开关只能掌握一台电气设备,严禁一闸多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全部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需根据公司消防安全治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治理、监视,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需经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票,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实行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去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急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需对现场仔细清理,消退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四周100米内制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四周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常常进展去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时必需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准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别状况必需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根据标准进展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别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公司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别状况可在修理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需上报公司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需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制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四周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枯燥并挂牌专人治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暴露、破损,制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临时电气线路管理制度的规定,主要针对临时用电,起到用电安全、合理分配电源的管理作用。

2、临时线路布线需工程部配电领班现场勘探,确定现场临时用电布线的可行性。工程部配电领班布线前需做如下工作:

(1)电源进线及配电箱的线路走向、位置;

(2)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导线截面和电气的`类型、规格;

(3)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4)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组织配电电工布线。

3、临时用电布线、线路维修和拆除,必须由工程部电工操作。

4、工程部有义务对用电人员进行培训,用电人员也应做到: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质;

(3)停电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由工程部电工处理

5、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3)技术交底资料;

(4)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调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6、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配电领班或以上级别的工程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结束后统一归档。

7、临时用电现场需由电工定期巡检,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性特点,做好电气安全防预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电气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5、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6、电气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7、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全现场情况的运行规程,电气值班人员的职责必须在现场运行中有明确规定。

8、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等。

9、高压设备无论是否带电,值班人员不得担任移开或越过护栏进行工作,若需要必须移开时,须有人在现场监护,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10、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当监护。

12、供电单位预用户联系进行有关电器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须校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3、电炉变压器的检修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线路、次数和检查内容应在电气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14、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15、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1、电器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办理工作逊克手续后方可作业。

2、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识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识牌或送电。

3、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4、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倒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

6、外线、杆、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7、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以下的1.5m,10kv以上的3m。

8、加设临时线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9、更换熔断器,耀眼个按照规定选用断丝,不得随意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为了确保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安全,节约能源,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水电气管理制度。

1、学校水电气由总务处统一管理,负责安装、维修、督促、检查。

2、学校师生员工不得私自安装水电气的.设施设备,不得私拉乱接水电气线路或管道。若确因学习、工作急需另行接线安灯,先请示分管领导,经其同意后,由总务处统一负责安装。

3、学校线路要规范安装,做到定期检查(学校每月集中检查一次,总务处每周统一检修一次,具体责任人每天检查一次),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共财物及师生的人身安全。

4、因工作岗位调动,办公室或教室调整,室内水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无缺,由总务处专人验收签字;否则损失的水电设施,由原室教职工负责赔偿。

5、加强学校食堂用气管理,责任到人,做到安全用气。如违章用气,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由违章者负责所有的责任。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文明生产,确实做到“科学管理、事事规范、件件标准”对设备使用单位执行“谁使用、谁维护、谁包机、谁负责”的.规定,特对井下设备贴挂标识做统一规定:

一、标识类别:

设备包机牌、五小电器包机牌、电缆去向牌、防爆合格证,各种图、牌板。

二、标识内容:

(一)设备包机牌:安装地点,使用时间,使用单位,包机人,规格型号,电压、容量,负荷名称,短路电流,设备编号,整定电流。

(二)五小电器包机牌:名称,编号,使用单位,包机人。

(三)电缆去向牌:来自,去向,型号,规格,编号,长度,电压,单位,包机人。

4、防爆合格证:名称,编号,检验员,发证日期。

三、领取:

(一)包机牌在设备、五小电器、电缆下井安装后,经机电管理部防爆检员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到机电管理部防爆组领取并签字。

(二)防爆合格证在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负责填写、粘贴合格证,盖章生效。

四、贴挂标准:

(一)巷道:

各综采、综掘、硐室内应按标准挂有配电系统图,五制一规程牌板,配电系统图应随设备变更而更改。

(二)包机牌:

1、 一般机电设备(80开关、120开关、315开关、综保开关等)。

包机牌统一贴在开关手把的上方。

2、 移变:

包机牌统一贴在低压开关行人侧。

3、 绞车电机、溜子电机、风机电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电护罩前侧面上。

4、 综掘机、采煤机:

包机牌统一贴在控制开关面上。

5、 五小电器:(二通、三通、四通、电铃、双按、三按等)

负机牌统一贴在电器左侧中间。

(三)电缆去向牌:

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拐弯外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都应有电缆去向牌。

(四)防爆合格证:

1、防爆合格证贴在设备、五小下面防爆大盖内中间处。

2、各类电机的防爆合格证贴在接线盒上盖内中间处。

3、防爆灯防爆合格证贴在上盖接线盒上面。

4、馈电开关、风机专用开关、防爆证应贴在开关上腔盖中间处。

5、高压连接器防爆合格证贴在处壳中间处。

五、要求:

(一)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不得有漏项、不得涂改。

(二)设备移交或包机人变更后,包机单位应及时更换包机牌(不能超过二天)。

(三)包机牌如有破损,各包机单位应及时领取更换。

(四)包机牌、去向牌统一在每年的更换一次。

(五)发现包机牌、去向牌破损、涂改未按规定更换、填写,每台(次)罚款20元。发现防爆合格证涂改,未按规定贴挂,每台(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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