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加强组织成员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规章制度样例,供大家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参考和使用。
严格按照借还制度借还体育器材,是我校上好体育课,搞好第二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及教职工锻练好身体的重要保证。现将有关借还体育器材的规定公布如下:
一、体育器材面对体育教师上体育课及辅导课外活动使用。
二、按教学进度借用器材,由体育老师签字方可借出,归还时按原位置放好。
三、学生课外活动借,必须写出借条由班主任签字后方能外借,并应按时归还。
四、丢失器材照价赔偿,旧器材折旧赔偿,故意损坏器材者加倍赔偿。
五、学生课外活动借用视器材价格实行押金制。
六、无关人员末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体育器材室。
1、格执行体育室规章制度,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主动热情按时开放体育器具室。
2、清理、保管、维修好体育器具。分门别类、放置有序,常翻晒、修补,尽量利用旧特废物,延长使用时间,节约开支,及时登记消耗(注明损坏时间、地点、班级、姓名、原因及处理意见),增添必要器具,做好登记、编号,建立体育器具实物帐,做到帐物相符。
3、经常与体育教师联系,按数学计划进度供给体育运动器具。经常与班主任联系,合理安排课外活动轮流使用运动器具,按时出借收回。教育学生爱护分物,损坏公物要问清情况,酌情赔偿,不得向校外私人出借,外单位借用要经总务处批准,收取租用折旧费。
4、每天打扫一次卫生,每学期接受总务处一次清理检查。
5、负责操场的使用管理。
6、各处室和教研组长委派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一、建立器材管理明细帐,做好账物相符。
二、根据器材的性能、形状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三、注意器材室的通风及防火。
四、定期检查物品,对易耗品及时办理注销、报废手续。对丢失的物品及时登记,并报告总务主任。
一、体育课上借用器材需由任课教师填写“器材使用单”,并注明日期、节次、器材、数量等。
二、课外活动学生借用器材要有记录,归还时要检查数量和有无损坏。
三、学校运动队借用器材要有记录,如有损坏或丢失,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赔偿,并有记录。
四、对学校教工借用器材,要履行登记手续,归还时要予以注销。
一、教育学生爱护体育器材、设备。对体育器材使用不合理,造成损坏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有意破坏者,要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二、借用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者,要根据损坏程度予以一次性赔偿。
三、外借的'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并进行登记加以说明。
四、因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加扣“教师发展评价”考核分10分。
1、建立器材管理明细账,做到账物相符。
2、根据器材的性能、形状分类,摆放整齐。
3、注意器材的通风及防火。
4、定期检查物品,对易耗物品及时办理注销、报修手续。对丢失物品及时登记、报告。对发现问题或存在隐患的设施和器材立即维修,不能取保正常的设备器材坚决不能使用。
1、上体育课借用器材需由任课教师开据“器材使用单”并注明日期、节次、器材数量等。
2、参加课外活动,学生借用器材要有记载,归还时要检查数量和有无损害。
3、学校运动队借用器材要有记载,如有损坏或丢失,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赔偿,并有记录存档备查。
4、对学校教工借用器材,要履行登记手续,归还时要予以注销。
1、教育学生爱护器材、设备。因使用体育器材不合理,造成体育器材损坏者,进行批评教育。对有意破坏者,要根据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2、借用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者,酌其程度予以一次性赔偿。
3、外借的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并进行登记加以说明。
一、体育器材设备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体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和课外训练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体育器材设备要按省教委颁发的《广东省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基本标准》的目录进行分类、入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每学期末清点一次,每年底与总务处对帐一次。
三、体育器材应分类存放,定位定橱,陈列有序。要保持室内整洁,按器材性能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照射等工作。损坏的器材要及时维修,使器材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四、各种器材设备一般不外借。外单位借用,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出据借条,定期归还。对私人一律不外借。五、一切器材设备的领用和归还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检查器材的完好情况。对于损坏、丢失的器材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
六、所借器材设备在使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借或持物离开教练场地,如发现,保管人员有权收回,并提出批评。
七、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学校领导应当场监交,按帐点物,逐件交接。遇有帐物不符时,要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1、体育器材是学校进行体育教学,开展体育活动和比赛的必要设备,学校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由分管校长负责,体育组长管理。
2、所有体育器材应按教学仪器管理规范要求分类登记入帐,做好规范的明细帐和总帐,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室内体育器材要分类上架存放,存放环境有防潮措施,保持干燥通风。室外固定器材要注意日常保养维护,经常检查易松动和易损坏件,如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师生使用体育器材,必须遵守学校的借用制度,体育教师因教学工作需要借出长期使用的器材,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负责妥善保管,每次借用时间为一学期,如需继续借用,必须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5、学校体育器材专供师生教学使用,未经校级领导批准,不准借给私人或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
6、教师在上体育课使用的器材,必须如数收回保持干净摆放整齐,正常使用出现的损坏,要及时填写报损单,经校长签字后才能销帐,人为损坏、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7.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离开时切断电源,关闭好门窗,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红柳小学体育管理组
体育器材室管理制度
保管制度
一、建立器材管理明细帐,做好帐物相符。
二、根据器材的性能、形状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三、注意器材室的通风及防火。
四、定期检查物品,对易耗品及时办理注销、报修手续。对丢失物品及时登记、报告工作。
借用制度
一、体育课上借用器材需由任课教师签字,注明器材使用名称,时间,数量,
二、课外活动学生借用器材要有记载,归还时要检查数量和有无损坏。
三、学校运动队借用器材要有记载,如有损坏或丢失,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赔偿,并有记录。
四、对学校教工借用器材,要履行登记手续,归还时要予以注销。
赔偿制度
一、教育学生爱护体育器材、设备。对体育器材使用不合理,体育器材造成损坏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有意破坏者,要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二、借用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者,酌其程度予以一次性赔偿。
三、外借的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并进行登记加以说明。
体育器材室管理制度
一、器材的.借、还制度:
1、借还时必须由教师或指定人员(每班长期指定二人负责)进行,非指定人员不得进入器材室。
2、借、还时必须登记,并且由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离开。
3、为保证活动时间,器材的借、还必须在课前课后进行,不在该课中进行,否则不予办理。
4、器材归还时要整理好,并且摆 放整齐。
二、器材损坏时的赔偿制度:
1、器材必须正确使用。
2、正常老化无须赔偿,遗失或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3、个从借的由个人负责赔偿,集体借由集体处理赔偿。
三、器材的整理、补充与保养制度:
1、建立体育器材帐册,详细登记每件器材。
2、器材存放做到条理化、系统化,以方便使用和管理。
3、及时补充器材,并为学校购买新器材做好参谋工作。
4、经常保养器材,搞好器材室卫生工作。
5、置办常用的维修工具、材料,做好简易的维修。
一、体育室由上体育课教师负责管理。
二、认真做好体育器材购置登记,器材分类摆放整齐。每学期全面查点一次,保证按规定的器材要求达标。
三、上课前或体育队训练前,要预先取出使用的体育器材,下课或训练完毕,要检查收齐体育器材放回原处。
四、使用过程如有器材被损坏或遗失,要告诉学校主管领导和填好批失登记。
五、体育器材外借,必须经学校主管行政同意方可借出,如借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六、上课后或训练完毕,要搞好室内整洁,检查器材放置,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扣年终奖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七、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1、建立器材管理明细账,做到账物相符。
2、根据器材的性能、形状分类,摆放整齐。
3、注意器材的通风及防火。
4、定期检查物品,对易耗物品及时办理注销、报修手续。对丢失物品及时登记、报告。对发现问题或存在隐患的设施和器材立即维修,不能取保正常的设备器材坚决不能使用。
1、上体育课借用器材需由任课教师开据“器材使用单”并注明日期、节次、器材数量等。
2、参加课外活动,学生借用器材要有记载,归还时要检查数量和有无损害。
3、学校运动队借用器材要有记载,如有损坏或丢失,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赔偿,并有记录存档备查。
4、对学校教工借用器材,要履行登记手续,归还时要予以注销。
1、教育学生爱护器材、设备。因使用体育器材不合理,造成体育器材损坏者,进行批评教育。对有意破坏者,要根据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2、借用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者,酌其程度予以一次性赔偿。
3、外借的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并进行登记加以说明。
(一)体育活动:
1、体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老师组织学生体育活动,要认真检查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并及时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
2、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3、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体育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老师要负责任。
5、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
(二)体育教学:
1、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时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体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2、学生必须遵守课堂常规,按时上课,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
3、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球鞋。
4、认真做好准备活动。
5、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6、体操练习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相互保护,帮助。
7、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并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8、学校任何人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训练。
1、 上体育课前教师必向学生讲清楚锻炼要领和安全事项等并在教案中作书面记录。
2、 学生在上体育课期间应全面地服从教师的指挥和指导,若有特殊事项必须报告教师。
3、课外活动时间(除放学和上学的时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校园,必在学校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做危险或可能会产生危险后果的游戏和运动等,不在高、陡、险的地方及走廊处玩耍、游戏等。
4、教学过程中的集体活动或分组活动要做到有秩序,不能有争先恐后的现象发生,学生活动要在教师的视线内。
5、教学内容不能超出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准备运动环节不能缺少,运动强度、难度要合理安排。
6、学校体育器械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新器械和设备投入使用前,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修。
7、正确使用体育器械。
8、借用器材建立登记制度,对高危险器具必须由教师签名领借,并由领借教师全程监督学生的使用和训练。
9、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10、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校长室,及时送往医院,及时与班主任、家长联系。
二、凡需购置的体育器材,应有体育组保管室提出购置计划,经体育组审查,由校长批准方可购置。
三、教师上课所用器材,需办理登记手续,课后按数按量归还,放回原处;凡有损坏的,管理者可根据损坏程度、性质作出赔偿决定。
四、课余时间,需用器材,应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如有遗失损坏,追查责任,按价赔偿。
五、体育器材,每学期全面查点一次。逐年购置和自制,保证按省规定的器材要求达标。
六、学生不得擅自进入体育器材室,违者视后果予以教育,严重者报体卫领导小组处理。
七、室内保持干燥,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器材摆放有序,整齐、整洁。
八、注意安全,做好防失防盗工作。
体育器材设备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体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和课外训练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体育器材设备要按省教委颁发的'《广东省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基本标准》的目录进行分类、入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每学期末清点一次,每年底与总务处对帐一次。
三、体育器材应分类存放,定位定橱,陈列有序。要保持室内整洁,按器材性能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照射等工作。损坏的器材要及时维修,使器材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四、各种器材设备一般不外借。外单位借用,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出据借条,定期归还。对私人一律不外借。
五、一切器材设备的领用和归还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检查器材的完好情况。对于损坏、丢失的器材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
六、任课教师使用时必须提前一天填交“体育器材使用通知单”。保管人员应按时准备好器材,并作必要的检查,确保体育课教学的正常进行。
七、所借器材设备在使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借或持物离开教练场地,如发现,保管人员有权收回,并提出批评。
八、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学校领导应当场监交,按帐点物,逐件交接。遇有帐物不符时,要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最后应由三方签字方能生效。
一、爱护运动器材,在指定运动场上活动。
二、由各班级体育委员提前五分钟到体育教师或体育器材管理员处领取体育器材。
三、学生未经教师或者班主任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体育器材室,违者视后果予以教育。
四、活动课教师或体育教师应按课表借用器材,不得擅自他用,所借器材应清点登记后归还器材室,如有发现器材数量不齐,查明情况,酌情处理。
五、损坏器材、丢失器材应及时向体育教师上报,视情况作相应的`赔偿和处罚。
六、体育教师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体育器材,需以主管体卫领导同意。
七、每次出借要登记,期初、期末自觉清查体育器材。
一、加强安全教育。体育教师在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和运动竞赛中,对学生进行思想、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和运动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造成运动伤害的原因、后果和预防措施,要求学生在体育活动时遵守纪律、思想集中、严肃认真、掌握科学锻炼方法。
二、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要使学生知道每一项运动动作的技术要领,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应该注意的事项。教师应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并多做示范动作。要加强运动安全保护,并逐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互相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学组织。严格活动纪律,严格规定运动程序,克服体育活动中打闹、涣散的现象。
四、体育教师要与班主任密切合作,建立学生体格检查制度。对于有病与体弱的学生,指导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活动。
五、体育场地和器材等设施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与学生年龄、特点相适应。体育教师和体育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合理划分运动场地和设置警戒标志,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运动秩序和规则。场地、设备应注意经常检查,及时修理,消除隐患。
六、进行铅球、垒球等投掷运动时,特别要加强组织、严格纪律、认真保护。
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一般要求穿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衣服要宽松,不应穿带有口袋的制服,身上不要佩带金属徽章、别针、小刀和其他尖利或硬质物体等。
八、课内外体育活动要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体育设施必须安装牢固。学生不得攀爬有关体育设施,如:兰球架等。
一、加强安全教育。体育教师在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和运动竞赛中,对学生进行思想、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和运动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造成运动伤害的原因、后果和预防措施,要求学生在体育活动时遵守纪律、思想集中、严肃认真、掌握科学锻炼方法。
二、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要使学生知道每一项运动动作的技术要领,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应该注意的事项。教师应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并多做示范动作。要加强运动安全保护,并逐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互相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学组织。严格活动纪律,严格规定运动程序,克服体育活动中打闹、涣散的现象。
四、体育教师要与班主任密切合作,建立学生体格检查制度。对于有病与体弱的学生,指导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活动。
五、体育场地和器材等设施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与学生年龄、特点相适应。体育教师和体育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合理划分运动场地和设置警戒标志,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运动秩序和规则。场地、设备应注意经常检查,及时修理,消除隐患。
六、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一般要求穿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衣服要宽松,身上不要佩带金属徽章、别针、小刀和其他尖利或硬质物体等。
八、课内外体育活动要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体育设施必须安装牢固。学生不得攀爬有关体育设施,如:篮球架等。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年8月1日起施行。
1、健全体育器材、物品登记造册,存放、管理使用的制度。
2、做到安全使用体育器材。每学期要进行一、两次清点损坏的器材和修补器材。
3、体育器材及场地设施器械,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违者,一经发现,追究赔偿责任。
4、未经体育室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任何人进入室内拿玩体育器材。
5、教学班所用教学器材,由体育干部协同体育教师在体育室领取。课后,立即送回体育室。
6、各班级活动课,借用体育器材,由班主任或班干部到体育室领取,课后,立即送回体育室。
7、个人借用体育器材,经同意,办理借物的手续后才借给,须按时送还。
8、不是活动课时间,一律不借出体育器材。任何人不得将器材带离学校,违反必究。
9、体育器材是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的工具。人人要爱护。希全体师生遵守本室制度。
1、体育器材必需有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擅自进入体育器材室。
2、体育器材及设备入库,要凭单据及时登记,做好帐册管理,每年年底调整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3、体育器材及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并按时归还。
4、日常管理中,保管人员要做到器材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工作。
5、做到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如有损坏应及时填写“体育器材及设备损坏报告单”,按有关规定报损。保持常用器材、设备完好无损。
6、体育教师要教育学生爱护器材,若有无故损坏、丢失者,要追究责任,照价赔偿。对破损的器材,要随时维修。
7、班级活动所需借用的器材由班主任或任课体育老师办理,否则管理员拒绝借器材。
8、根据教学安排,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师生借用,做好借用记录。
9、保持室内整洁有序,不准存放其它无关物品。
聚氨脂塑胶跑道是国际田径场比赛的标准场地,它是现代化运动场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提高塑胶跑道的使用年限,保持其性能的稳定性和色泽的绚丽,也为了使广大师生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学校规定:
1、塑胶跑道的.使用必须经学校或体育组的安排,有组织按规定进行,严禁任何人随意在塑胶跑道上活动。
2、跑道是聚氨脂合成的塑胶弹性体,禁止各种车辆在上面行驶,以防压伤跑道和漏油腐蚀胶面。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人内,运动员或其他人用以治疗损伤的化学物质在塑胶场内禁止使用。
4、禁止穿刺、切割,严禁在场内吸烟和吐痰。
5、进场必须穿运行鞋,不得穿高跟鞋和带钉子的皮鞋,跑鞋鞋钉不得超过7毫米。
6、严禁使用杠铃、哑铃、铅球、标枪、跳绳等器材在塑胶场地上进行训练。
7、清理积雪和其他杂物时,一定要用扫帚扫,严禁使用铲子铲,以免表层颗粒受到损坏。
8、塑胶跑道用栅栏封闭后,不在开放时间,不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场地,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二、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体育器材购置登记,器材分类摆放整齐。
三、上课前或体育队训练前,要预先取出使用的体育器材,下课或训练完毕,要检查收齐体育器材放回原处。
四、使用过程如有器材被损坏或遗失,要告诉学校主管领导和填好遗失登记。
五、体育器材外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出,如借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六、上课后或训练完毕,要搞好室内整洁,检查器材放置,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扣学期贡献奖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一、添置体育器材需报告领导,批准后方能购进。购置器材要把好质量关。
二、所有体育器材必须登记注册、编号、分类,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体育器材必须于课前按教学进度要求领出、布置,课后及时如数归还器材室。
四、在体育教学中应教育学生爱护和保管好体育器材,如遇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如是人为的`损坏应予以赔偿。
五、体育训练器材,可根据训练特殊要求,暂时领出借用较长一段时期,但必须妥善保管,注意安全,待学期结束前必须归还器材室。
六、每位教师应主动支持、配合器材管理员保管好、使用好各种器材。没办理手续不得私自将器材取出、带出校外。
1、入室必须按管理员要求换好运动鞋,否则管理员有权拒绝任何人在室内活动。
2、活动课课前教师要认真检查器材,发现问题及时与管理员汇报。
3、活动课必须按要求进行活动,并注意师生安全。
4、活动课后老师要组织学生搞好卫生,关好门窗和电源,管理员检查合格,经允许后方可离开。
5、室内器材一律不准外借,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
6、本校师生借用器材,管理员要认真填好借用记录。
7、任何人不准带外来人员在体育室内活动。
8、任何人不准在室内吸烟。
9、爱护室内的设施和各种器材,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器材摆放整齐规矩。
11、体育室是专室专用,如有特殊用场需经校长批准。
12、师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活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开放。
13、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体育教师保管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爱护器材,自觉遵守器材管理制度。
2.场地、器材实行责任制,由体育教师专人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如果发现场地、器材损坏,及时上报后勤及有关领导,进行维修和补充。
3.体育器材必须登记造册,由总务处、体育教研组长、器材保管员分别保存。定期检查品种、数量,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4.领取器材时,要实行登记签名制度。体育教师领取、使用器材后要及时归还。若有学生不慎将器材丢失或损坏,应由肇事人按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5.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借用器材,需由体育教研组长及保管员的签字同意。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6.器材室要经常保持干燥、通风、整洁,放置合理,不得随意乱扔器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体育器材室由专职体育课教师负责管理。
二、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体育器材购置登记。器材分类摆放整齐。
三、上课前或体育队训练前,要预先取出使用的体育器材,下课或训练完毕,要检查收齐体育器材放回原处。
四、使用过程如有器材被损坏或遗失,要告诉学校主管领导和填好批失登记。
五、体育器材外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出,如借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六、上课后或训练完毕,要搞好室内整洁,检查器材放置,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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