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不合格的食品可能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危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食品文化体验活动,希望大家有机会参与并丰富自己的食文化视野。
1、进销台帐制度:主要包括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以及执行制度的具体负责人员、职责范围和责任方式,记录的各类台帐的整理保管等内容。
2、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落实以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以及执行该制度的具体负责人员、职责范围和责任方式,备案的各类证、票的整理保管等内容。票据保存2年以上。
3、质量承诺制度:对其经营的食品的质量保证的承诺,以及采取质量先行负责、质量“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和违反质量的责任。
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对已经售出的食品,在能够覆盖销售范围内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食品追回等内容。
6、食品贮存清理制度:在经营食品中,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的食品贮存场所,使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要求的设备和工具,采取科学、卫生、安全的方法,对食品进行贮存和对贮存场所进行清理,定期检查经营场所的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内容。销售的食品应离污染源25米以上。
7、散装食品管理制度:在经营过程中,对经营和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和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散装食品的卫生措施、安全措施。
8、从业人员管理及健康检查制度:对其从业人员在食品进、销、存、损、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日常管理、责任范围及追究,以及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法宝的从业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更换岗位或者不得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等内容。
9、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以及事先制定预防方案,并按照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等内容。
纪元超市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内容真实,否则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2015年4月26日
纪元超市空间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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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元超市操作流程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 负责人:
本单位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单位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承诺,现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制度和承诺在我单位经营场所上墙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一、超市开办者必须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二、凡进入超市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超市审查备案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三、超市开办者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变更事项。
四、入场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五、入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食品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一、超市开办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入场经营的食品及其供货者执行查验制度。
二、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经查验供货者的证照等手续齐全,准予入场的,超市建立供货者档案,将供货者的证、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按照“一户一档”或者“一品一档”的要求备案。
申请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四、超市须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一、超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超市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及召回制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超市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超市销售分装食品或散装食品,应当制作散装食品标志牌,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超市销售生鲜食品和熟制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申请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经营抽样检验制度
一、超市开办者应当设立食品质量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
二、超市要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人员应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并妥善保存检验资料。
三、检测的重点是: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食品,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食品等。
四、超市自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须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
五、经检验食品质量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退市,单独存放。
六、超市开办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布食品抽样检验信息。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一、超市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通报或者自行检查出的问题食品,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单独存放等有效措施,以避免和减轻危害。
二、对已经售出的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须及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负责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三、对需要销毁的不合格食品,超市应将不合格食品单独存放,就地封存,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等处理。
四、超市应对停止销售、召回、销毁不合格食品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理档案。
申请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食品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超市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二、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三、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下架处理。
四、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五、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并定期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六、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得放置在工作区内。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超市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每年一次。
四、食品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身体健康证明。
五、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设专柜,专人保管,档案包括从业人员体检证明、从
业期间健康变化证明、工作变动情况等资料。
申请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超市食品经营承诺
坚决不经营下列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八、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本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公司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条 重要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公司采购食品,应当检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是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本公司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本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基金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食品息公示制度。
本公司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和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监测信息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提高至经营等相关情况。
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增强食品安全诚信意识,有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而制定的。
《办法》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十个方面:行政许可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监督抽检情况,受奖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
《办法》规定,十种行为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骗领《餐饮服务许可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等;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办法》要求,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量化分级等级降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公众饮食安全。
根据市场情况与销售局势,为真正做到细耕市场、完善网络,公司同意由各市场在当地招聘各级销售人员以加强各省销售力量,具体操作条款分述如下:
2、 保证公司随时随地可以调阅人员档案资料。
4、 不得超支使用。
5、 招聘、用人手续:
1.各分公司需招聘的各级销售人员要求是要年龄不超过35岁,五官端正、人品好,最好有大专学历,条件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条件。
2.各市场招聘人员需要提前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招聘什么地区、什么岗位的人员,公司批复同意后才开始招聘。(必须是原岗位有空缺)。辞退人员也需要提前申请,注出什么人,什么原因辞职,公司批准后离职。
3.各分公司根据公司批件招聘合格的销售人员。新招聘人员需要在招聘当天将《新进销售人员情况表》传真回公司办公室。
4.公司同意后,市场则可以招聘该人员,正式使用时间从当月26日开始计。同时,市场则必须在2天内将《新进销售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该表所要求的身份复印件、个人简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寄回销售公司办公室人事管理员唐隽处,要求必须在本月30日将销售人员的各项资料寄到:迟寄公司将视作该员工最终市场没有录用,予以除名处理。
5.如果公司同意市场的人员辞职、离退报告,也请市场督促辞退、离职人员在3天内在将《离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传真回公司唐隽处。离退人员当月的工资奖金不予发放。正式员工离退的则必须在15天内到公司办离职手续,延期不办者,公司将视同自动离厂,原有的股份不予退还,分红等不予发放。
6、 工资资金、待遇
1.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由各分公司在公司额定的人数及工资奖金总额内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制定其基本工资水平,并根据业绩进行考核资金,方案由公司批准后执行。
2.优秀的销售代表可以晋升为客户经理,优秀的客户经理可以晋升为区域经理;优秀的区域经理可以晋升为省级经理。
7、 工资发放办法
各级销售人员的工资资金在每月1-5日到各分管分厂凭身份证领取(具体时间由各省级经理与各分厂协商后操作。
8、 奖惩条例
1.公司要求各省对《新进销售人员登记表》及附带的各项资料进行确认核查。公司如果发现出现错误或问题,将扣罚省级经理、区域经理、内务助理各200元/次。
2.销售人员的招聘、离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真报公司,如果没有及时报公司的,一经发现,首次扣罚省级经理、区域经理各200元,第二次发现扣罚省级经理、区域经理500元,第三次发现扣罚省级经理、区域经理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3.如果有市场在人员招聘、工资发放情况有问题,存在吃空饷、弄虚作假的情况,公司一经发现将开除责任销售人员,并扣罚责任区域经理、省级经理500元/次。
4.屡次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9、 劳动纪律
2.调休必须提前办理。
3.在杭进销售公司,景芳基地等所有公司大门必须佩戴上岗证。
4.在上班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喧哗、聊天、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出门必须开具出门单,领导签字后出门。
6.每天下班结束必须关好门窗,电器等。
7.销售人员回杭、离杭必须在考勤员处登记。
10、 销售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1.热爱公司,热爱集体,热爱岗位,热爱工作。
2.钻研业务,提高水平,开拓创新,扩展销售。
3.服从领导,积极工作,认真负责,不出差错。
4.遵守纪律,按时上班,准时下班,及时考勤。
5.工作时间,文明办公,不说闲话,不做闲事。
6.团结友爱,尊重同事,互相帮助,发扬民主。
7.提高公德,谦虚谨慎,待人处事,热情礼貌。
8,廉洁奉公,公私分明,树立正气,警惕腐蚀。
9.经济情况,严格保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
10.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公司财物,人人爱惜。
11.工作场地,干净整洁,个人卫生,保持清洁。
12.视顾客为上帝,给顾客以方便,积极围绕销售经营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一:新进销售人员登记表
新进销售人员登记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籍贯 政治面貌
家庭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个人联系方式
学历 毕业学校专业
原单位 证明人 联系电话
进入xx时间
职位 分管经销商
身份证复印件 签名
直属亲戚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
个人简历(要求附学历证书复印件,并且有证明人及联系方式)
1.以上表格内容必须由本人如实、详细地填写,所需资料必须准备,一式两份。一份交公司,一份交各办事处。
区域经理(签名):
省级经理(签名):
日期:
附件二:离职人员登记表
离职人员登记表
原所属地区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地址 邮编
住宅电话 个人联系方式
学历 毕业学校
正式进入xx时间 正式离职时间
分管经销商名称
因何原因离职
原分管经销商有关该名同志财务问题的意见 经销商名称(盖章):
区域经理意见:
省级经理意见:
注:该表需要本人填写。 日期:
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 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 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 1 –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 2 –
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 3 –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
- 4 –
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 5 –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第一条 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 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 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一、为保证食品的来路正、去向明、货物真,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在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进时间、供货人、索证等内容。在本州内购进食品的,必须向供货人索取《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并按时间顺序妥善保存。
三、建立并如实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进货和销货台帐按时间顺序先后按批次如实记帐,零售企业可以不记销售台帐,但大笔交易要如实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使用台帐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台帐表册。
五、食品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做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不得错记、漏记或弄虚作假。
六、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以备监督部门检查。
七、在区域内实施代理销售的食品,代理商实行向工商部门备案制度,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食品从哪里来,什么时间销往哪里,要认真登记入账,所记载的内容应真实准确。
第二条 购进和仓储台账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食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追溯依据。
第三条 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时间、数量、规格、食品流向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第四条 凡经营食品的业户,在进货时必须向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重要食品要将相关证明资料送交辖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条 在采购保健食品、进口保健品、新资源食品时,同时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第六条 在采购鲜(冻)肉类时,应当索取畜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的验讫印章,采购进口鲜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 本单位应向初次交易的供货商索取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如发现供货商的有效证件失效,应督促其及时补回,否则不与其交易。每次交易时,应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备有关部门查阅。
第四条 本单位应设立购销台帐,登记每次交易情况。
第五条 登记内容:
(1) 进货时间;
(2) 进货商名称;
(3) 进货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
(4) 进货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情况;
(6) 进货商品的数量;
(7) 批发卖出的登记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
(8) 登记人签名;
(9) 其他情况。
第六条 购销台帐保存期二年,视相关规定而更改。
根据公司20xx年的销售目标任务,特制定20xx年广告投放管理条例,目的是加强对广告、促销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使之真正起到促进销售、服务销售的作用。
1..20xx年广告费按公司年销售额的8%额定。其中中央电视台按2%年销售额提取,由广告部统一安排。全国卫视台联播或省级电视台的广告按年销售额的1.6%提取,由广告部统一洽谈、签订协议,按照各类产品促销推广的需要,有重点的进行投放。公司统一集中安排的促销活动及形象宣传费计划为2%;其中一个点为公司全年的统一促销活动,另一个点用于20xx年支持各市场进行大型公益或促销活动等。大商场、大超市按销售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约0.5%;各省销售分公司的地方媒体的广告投放以及促销活动、促销用品的投入按公司规定的额度实施,详见20xx年各市场广告费分配表。
2.广告部负责制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省级卫视台或省级电视台的全年广告投放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具体实施各项广告投放工作。
3.大型户外广告由各市场填写申请表,报大片区经理审核同意,由广告部统一洽谈合同、制作画面,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落实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市场进行验收并监督该广告的全程投放。
4.促销活动费用由销售分公司按3%的额度与客户共同策划、使用。太阳伞、冷柜等配送性带广告促销用品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
1.广告所投放的媒体须确保是收视率或收听率高的媒体。
2.必须能实施监听、监播的媒体。
3.能享受到最低优惠价的媒体。
4.能提供新闻宣传等全方位服务的媒体。
5.特殊原因,必须要投放的媒体。
6.地级媒体有选择的投放,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媒体,原则上不考虑投放。
3、广告协议的签署与审批。
(一)广告协议签订要求。
1.广告协议需明确签署刊播媒介,并加盖介公章。
2.广告协议格式应以我公司统一制定的协议书为蓝本,并且用电脑打字填写,不得随意改动。所有涂改过的协议或手工书写的协议,一律无效。
3.各市场签订广告经办人资质:。
(1)省级媒体由广告部或省级经理签订;。
(2)地级媒体由省级经理与地级经理签订;。
4.广告协议到期后,如该媒体仍需继续投放,应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5.广告协议由经办人签字后,段经省级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再上报广告部审核,最后报总经理审阅批准。
6.不能与经销单位签订广告协议,也不能由经销单位垫付广告款。广告费不能用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须报请总经理批准方可破例。
(二)广告协议审批程序。
广告协议具体审批程序为:各市场省级经理审核签字------广告部审核、部长签字------总经理批准-------总经办盖章。每一个广告协议签订后必须完成广告审批手续,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出差可委托他人办理。)未经审核盖章,擅自执行广告协议,扣罚当事人相当于协议总额的30%的奖金,同时扣罚省级经理相当于协议总额20%的奖金,如经办人为省级经理扣罚相当于协议总额的50%的奖金。
4、广告投放实施要求:。
1、广告部和市场必须根据每个月的销售情况按月制定月广告投放计划(附计划表),确定广告播(刊)出时段、次数、投放额度、广告内容等基本要素,经广告部整理、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2.广告实施后,广告部和各市场要根据当月计划将已投放广告汇总上报(附实投。
表),并书面说明该月广告投放的效果。
3.广告部和各市场要根据核定的全年广告计划制定每月投放计划,确定投放频率、投放额度、广告内容、播出时段等。电视广告要按计划上报并按规定版本播出。协议中的赠播条款必须按规定播出。如赠播未播,视同购买广告一样,公司有权拒付相应的广告费。
4.报纸广告的内容原则上由广告部统一制定、统一老刊登。特殊情况,由各市场自行刊登的报纸广告,要求广告刊出的内容正确清晰,不能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否则广告费由执行者自付,公司一律不予承付,由此造成与媒介纠份等不良后果,则扣除当事人该笔广告投放总额的30%的奖金;省级经理则扣除相当于该笔广告投放总额20%的资金。
5.由公司洽谈、实施的大型户外广告需各市场指定专人实地验收,并填写验收表格,同时要作不定期抽查。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广告部督促发布单位在一周内整修完毕。
6.电台广告由各市场实施监听,广告部抽查监听。
5、广告计划与实投。
(一)、广告计划。
1.各市场在每月18日前根据上月的销售额定的广告投放金额上报广告投放计划。广告部对各市场上报计划进行审核后报总经理审阅批准。审批通过后,广告部对按时上报的各市场广告的审批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销售公司。各销售分公司须根据批准的广告计划实施广告投放,并确保实施率达到90%以上。作为广告费承付的凭证之一,广告计划原则上不允许补报,如遇特殊情况,则须在投放前做好补报手续。广告补报计划必须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投放广告,须扣罚经办人该笔广告投放总额的30%的奖以及省级经理该笔广告投放总额2%的年终奖。
2.广告投放计划要坚持合理、有效的原则,并且按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定。经广告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广告计划,各市场须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
(二)广告实投。
1.根据各市场当月计划内实际投放的广告情况,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实施结果,实施结果作为广告费承付的凭证之一,原则上不允许补报。如遇特殊情况,经销售公司总经理按规定处罚后,由广告部部长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补报手续。每个市场全年不能超过2次。
2.凡因实施结果上报不实,造成统计数据不准,则扣罚当事人每次200元。凡实施结果未报的已播出广告,原则上作为赠送广告处理,费用一律不予支付。由此造成与媒介的纠纷,由经办人负责解决,造成不良后果,则扣除当事人投放总额的30%的资金,省级经理20%的资金。
3.上报广告投放实施结果,要做到及时、正确,并且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不符合要求的实投表,广告部有权退回,各市场须在1个工作日内重做。如超过规定上缴的时间,则扣罚省级经理每次500元。
4.各市场每月上报广告实投时,须同时广告投放进行分析,总结本月广告投放效果,以利于次月能更合理、有效的投放广告。
5.每季度,名市场须向公司提供所投放媒介收视。
(或收听)情况调查报告1份,供公司考核评价广告投放的.效果。
6、广告费承付必备7、条件。
1.广告计划、广告实投。
2.播出通知、播出证明(必须加盖电视台,日报公章,或以上单位广告部公章,但不能是代理公司公章)。
3.广告监播相符。省、市地方电视台由广告部落实监播,工保留监播录像带2个月。
4.广告发票。发票必须真实,绝不允许我公司经办人自行填写。广告发票必须按规定要求详细注明月广告费及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台头统一填作'xx'三个字。
5.具备承付条件的广告费,由广告部负责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凡手续不全者,广告部每2天1次书面通知销售公司,由各经办人负责补齐相关手续后,广告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付款手续。谢绝销售人员自行来广告部办理广告费。特殊情况需经销售公司部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前来办理,否则广告部有权拒办。
8、促销活动实施细则。
(一)、审批。
各市场根据当地市场实际销售的需要,在公司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可自行制定促销方案,促销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实施细则、费用预算、效果预测等,如涉及配置促销用品的还需填写促销用品申请spanclass='grey'表,促销方案需经广告部核价、销售公司审核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地区经理制定的促销方案,省级经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广告部核价、销售公司审核。地区经理如在5个工作日内未得到明确的审批意见,可直接向总经理申报。
(二)、报销。
1.所有促销用品原则上一律由公司供应部联系厂家制作、购买,如确实由于活动时间紧迫,在不高于公司核定价格的前提下可在促销方案中提出经公司审批同意后予以当地制作、购买。所有当地购买、制作的促销用品回公司报销时必-15%的奖金,严重者依法查办。
公司统一制定抽促销方案销售公司应根据方案精神在各市场具体操作中提出要求并制定统一的报销表格,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按要求填写报销表格外还需附上相关的证明、清单,销售公司财务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未按要求执行的市场公司将不予以报销活动费用,并扣罚当事人及省级经理5%-20%的奖金。如确实系实际销售的需要对原定方案进行变通或调整,必须提前报请公司同意。
促销活动如涉及经销单位垫付费用或产品,报销时还需认真填好'代垫费用客户清单'、附经销单位出具的有效'收据'、'产品出库凭证',所以报销单据均需经办人、分管地区经理、省级主管签字确认后公司才视同有效,予以审核报销。
所有促销活动的批件均需提前交销售公司办公室备案,报销期限最迟不超过活动结束20天以内,否则公司将考虑不予报销并对责任人按每次500元的标准进行扣罚。
(三)、监控。
销售公司负责对促销活动的监控,采用'市场----业务员----公司'和'公司-----市场'的双向检查,借此考查促销活动效果和促销用品的实际投放。具体办法如下:。
1.各市场在促销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并拍摄活动执行情况作为凭证。详细做好促销用品分发使用记录,并于活动结束5天内将活动情况总结,促销用品实际投放数量、明细和结余数量按统一格式报销售公司,以便公司检查、备案,。促销用品一经上报,公司将予以登记,市场予以封存,由公司统一调配。
2.公司根据各市场上报的相关材料定期进行抽查,以考察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出现与事实不符合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人及主管5%-50%的年终奖。
广告费使用权限及审批办法。
20xx年公司广告费按年销售额的8%额定。其中: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投放按销售额的2%提取,由广告部统一安排。公司统一安排的促销活动及企业形象宣传费计划为2%:其中一个点用于公司全年统一的促销活动,另一个点用于支持各市场进行大型公益活动或促销活动。其余4%按各省销售额的百分比分配给各市场使用(包括由公司统一投放的省级卫视台)。
1、省级市场20xx年广告费使用权限:。
1.广告费额度分配表(见附件1)。
2.省级经理的广告费使用权限包括地方性的电视、电台、报纸、户外广告投放及促销活动的投入。
3.客户经理1%的促销费用包括海报、横幅、店招、墙体广告、卖点广告和促销活动及促销用品。
2、广告费使用审批方法:。
1.省级经理使用广告费前,按月电报计划,并结合前一个月销售额以及公司分配给各特区、各省百分比控制使用。广告计划每月18日前通过邮件方式报到广告部,广告部负责审核价格、额度及投放的合理性,并报请总经理审核批准。各市场应按公司审批同意的计划执行。如需更改,仍须上报公司批准。
2.客户经理使用1%的促销费,预先应征求一下经销商的意见。制作各项促销用品(包括宣传画、横幅、促销礼品),按需要向销售公司上报制作计划,销售公司统计汇总后,报总经理批准,由公司供应部统一制作,销售公司验收发货。店招、卖点广告在公司规定的制作价格范围内,由特区经理或省级经理签字同意、销售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超过公司额定的制作价格,需经广告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广告发布后,销售公司负责对发布广告的实样照片进行审核并抽查验收。
3.政府机构的会议用产品赞助或新闻媒体节目中的产品赞助,100箱以内由省级经理负责审核,并报销售公司总经理或广告部部长批准执行。100箱以上,须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审核,并报销售公司总经理或广告部部长批准执行。100箱以上,须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产品按出厂价讲入广告费。
3、具体广告投放管理细则按公司20xx年广告投放管理条例执行。(见附件2)。
2.1建立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帐制度,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落实。
2.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消费者。
2.4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2.5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2.6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2.7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1、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应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签订购货合同,索取食品的相关材料,对食品进行查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
2、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内容。
1、场所
(1)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2)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3)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4)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2、设备及维修保养
(2)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2、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6、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7、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6、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7、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8、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建立食品存储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测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存储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1、目的
(1)将经营及办公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管理,努力变废为宝,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2)加强废弃、废旧物料管理、规范利用、使用程序、提高废旧物料的使用率,不断挖掘节能降耗的潜力,为公司构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型企业添砖加瓦。
2、范围
适用于经营办公及其它场所。
3、职责
3―1货物存储:
(1)在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废品的滴漏、溢出、散落;
(2)转移到废品仓库时,入库单上写明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仓库管理员要重新核实废弃物名称和数量,并按仓库管理员的要求放置,不可混放、乱放。
3―2、办公室:
清洁工每天负责将生活废物分类转移到指定位置。其中
可回收类一般废弃物转移至废品仓库,不可回收类一般废弃
物转移至公司垃圾场,最终拉运至荒沙沟填埋。
4、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理流程:
当废物仓库达到一定量时,库管提出书面处理申请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然后由营销部负责联系回收处理厂家,处理可回收废弃物时营销部要寻找价格合理、服务好的单位,并签订协议和保存废弃物处理的原始凭证,并负责对废弃物处理过程的监督。
5、一般废弃物分类
5―1、废弃物分为工业废物和生活废物两大类,其中工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生活废物同样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
5―2、工业废物
(1)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类(废纸箱、废纸板、废纸带等)、废金属类(废铜线、废电缆线、废漆包线、废冷板等)、废塑料类(废树脂、废注塑头、废pvc料、废线材、废线皮、废线盘、废托盘等)、废木材类等。
(2)不可回收类:
不可回收废纸类(过塑纸、粘性纸)、废手套、废抹布、废胶布(双面胶、胶带、织带等)、废塑料袋(泡沫塑料)等。
5―3、生活废物
(1)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书本纸、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新闻纸等)、饮料瓶(罐)、生活污水等。
(2)不可回收类:不可回收废纸(卫生纸、餐巾纸)、废塑料袋(泡沫、薄膜)、废弃食物(果皮)、废旧办公用具(笔、笔芯等)等。
6、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和存放管理
6―1、公司各部门一般废弃物存放垃圾桶必须区分:工业废物可回收类、工业废物不可回收类、生活废物可回收类、生活废物不可回收类,对废物放置位置进行标识并标明存放的种类。
6―2、所有的一般废弃物全部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垃圾篓或用来存放一般废弃物的箱子或托盘。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4、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5、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
2、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中之毒。
3、立即拨打医疗救治电话120,请求医疗救助,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辖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为全面履行流通食品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详细核对《食品进货凭证》所记录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是否与实物标注一致,并在该凭证上注明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该凭证单据,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当天食品自检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监督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退货,协助监管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二、进货台账登记制度。采购食品时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按工商部门要求规范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账档案,鼓励建立电子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不合格食品自行下柜销毁制度。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经营者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四、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五、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接受有关单位检查和消费者查询。
六、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果壳、纸张,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经营场所每天一清扫,每月一大扫,保持地面、门窗、墙壁、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不积蜘蛛网。
2、商品陈列整齐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得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
3、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4、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销售区域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严禁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
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3、从业人员人员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
5、从业人员在经营场所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八、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制定单位:
年月日
食品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操作流程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食品采购(责任人:)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责任人:)
1、设立食品储存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责任人: )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责任人:)
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人:)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为全面履行流通食品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详细核对《食品进货凭证》所记录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是否与实物标注一致,并在该凭证上注明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该凭证单据,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当天食品自检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监督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退货,协助监管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清单或“票证通”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对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批发经营者对零售商退回或者从零售商和消费者手中召回的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规定退回上级批发商或者生产厂家,或者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记录退回、无害化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检查、贮存、运输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食品,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要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
三、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运输。
前店后坊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以及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二、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15》生产加工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当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
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或依法予以赔偿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
本单位(本人)承诺履行以上告知内容,接受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承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确保食品经营安全,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以及工商部门的检查。
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三、不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或依法予以赔偿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要采用专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 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 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
为了落实本店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 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应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题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品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食品商品,应当建立电子台帐。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查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截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为了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店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全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店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食品监所辖区监管责任人:
食品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
年 月 日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为规范销售类食品安全,特制定相关制度。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
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
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
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应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
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
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签订购货。
合同。
索取食品的相关材料对食品进行查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
2、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内容。
1、场所。
(1)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2)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3)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4)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2、设备及维修保养。
(2)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2、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6、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7、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6、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7、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8、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建立食品存储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
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测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存储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1、目的。
(1)将经营及办公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管理,努力变废为宝,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2)加强废弃、废旧物料管理、规范利用、使用程序、提高废旧物料的使用率,不断挖掘节能降耗的潜力,为公司构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型企业添砖加瓦。
2、范围。
适用于经营办公及其它场所。
3、职责。
3-1货物存储:
(1)在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废品的滴漏、溢出、散落;
(2)转移到废品仓库时,入库单上写明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仓库管理员要重新核实废弃物名称和数量,并按仓库管理员的要求放置,不可混放、乱放。
3-2.办公室:
清洁工每天负责将生活废物分类转移到指定位置。其中。
可回收类一般废弃物转移至废品仓库,不可回收类一般废弃。
物转移至公司垃圾场,最终拉运至荒沙沟填埋。
4、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理流程:
当废物仓库达到一定量时,库管提出书面处理申请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然后由营销部负责联系回收处理厂家,处理可回收废弃物时营销部要寻找价格合理、服务好的单位,并签订协议和保存废弃物处理的原始凭证,并负责对废弃物处理过程的监督。
5、一般废弃物分类。
5-1、废弃物分为工业废物和生活废物两大类,其中工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生活废物同样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
5-2、工业废物。
(1)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类(废纸箱、废纸板、废纸带等)、废金属类(废铜线、废电缆线、废漆包线、废冷板等)、废塑料类(废树脂、废注塑头、废pvc料、废线材、废线皮、废线盘、废托盘等)、废木材类等。
(2)不可回收类:
不可回收废纸类(过塑纸、粘性纸)、废手套、废抹布、废胶布(双面胶、胶带、织带等)、废塑料袋(泡沫塑料)等。
5-3、生活废物。
(1)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书本纸、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新闻纸等)、饮料瓶(罐)、生活污水等。
(2)不可回收类:不可回收废纸(卫生纸、餐巾纸)、废塑料袋(泡沫、薄膜)、废弃食物(果皮)、废旧办公用具(笔、笔芯等)等。
6、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和存放管理。
6-1、公司各部门一般废弃物存放垃圾桶必须区分:工业废物可回收类、工业废物不可回收类、生活废物可回收类、生活废物不可回收类,对废物放置位置进行标识并标明存放的种类。
6-2、所有的一般废弃物全部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垃圾篓或用来存放一般废弃物的箱子或托盘。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4、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5、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
2.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中之毒。
3.立即拨打医疗救治电话120,请求医疗救助,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辖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7、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 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一)选购保健食品时必需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必需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鉴定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选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选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选购合同假如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三)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需有合法真是的票据,做到票、账、货各项内容相符,并按日期挨次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四)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展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需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五)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六)严禁选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特别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七)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内进展,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保健食品外观质量的检查和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八)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治理人员进展处理、裁决。
(九)保健食品必需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觉假保健食品就地封存准时上报质量治理人员。
一、依据“按需购进,择优选择”的方法,依据行业动态、库存构造及品质部门反应的信息编制购货规划,报主管同意后执行。要实行供销平衡,保证供给,避开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导致损失。
二、严格执行本店建立的保健饮料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本店购入合法和品质牢靠的保健食品。
三、要仔细核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品质声誉,考察其履行协议的素养,必要时会同质量管控部门对其进展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合同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确立有效期。
四、加强合同治理,建立协议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应当标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五、质量管控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要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制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测合格证》保健食品批文转让,以及美容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六、购进保健饮料应有合法凭证,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储存至低于保健制品有效期三年,但不得超过五年。
七、严禁选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检测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它感观性状特别的保健食品。
(4)到达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它不依照法律规章条例的保健食品。
1、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时进行临时检查。健康证明应予公示。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保健食品安全疾患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应每日进行晨检并记录。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保健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4、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建立健康档案,以备查验。
5、保健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和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以备查验。
1、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经营保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保健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2、具有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的场所和设施,以及保健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3、保健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清洗水池。
4、保健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5、熟制保健食品加工必须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以及煎炸过度。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6、加工后的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7、制作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原料及保健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工使用。按要求使用保健食品添加剂。
1、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密闭盛放,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
2、配备冷藏、保洁、消毒、三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3、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4、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5、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餐具、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6、消毒要求:餐饮具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保持120℃,10分钟以上。以上消毒应有记录,以备查验。
7、餐具消毒后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为保证保健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采购保健食品必须索证:进货时应查验供货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确认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3、采购保健食品必须索票:购进的`保健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要发票或清单,并索取《保健食品质量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拒绝购进。
4、采购保健食品必须查验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为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5、对无合法来源和经查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保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保健食品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混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保健食品和非保健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不同性质保健食品和物品在同一库房内应区分存放区域,并有明显的标识。
3、保健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防止虫害藏匿且利于空气流通。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保健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有效温度计,定期除霜、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控制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保健食品、动物性保健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保健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6、散装保健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保健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出产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7、生鲜保健食品与熟食制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标识,做到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1、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2、经营场所和仓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封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确保环境整洁。经营场所和仓库 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毒变、生虫。储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储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和墙壁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低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
3、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整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毒、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品,要为销售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想销售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工作人员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生鲜食品销售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5、销售熟食制品的,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配有
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销售工具,食品配有防尘材料遮盖。
6、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灭鼠,配备一定数量
的来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场所要配有充足有效无毒无害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7、定期使用无毒无害杀虫剂进行除虫孳生。除虫灭害
工作不能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柒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定期对经营场所和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清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8、食品仓库嘱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杂物和有
毒有害物质。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店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经营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每年参加健康检查;负责对店内食品保质期的不定期自查,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负责进货台账的记录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店内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服装要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不可放置在店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店内每天要打扫一次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店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生产、加工)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区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相关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或妥善保存,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帐,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2、 购进和仓储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
(1)名称、购进日期、商标、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供货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卫生许可证编号、检验
(检疫)证明、购货票证等;
(3)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3、 销售台帐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经营者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并由负责人签字。
4、 食品经营者购进的食品的相关资料,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备案。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树立质量意识,严禁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确保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本店信益。
2、对供货食品的资质审核,并备案下列证照复印件:
(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卫生许可证;(4)条码证书;(5)食品质量合格证;(6)生产许可证;(7)食品检验报告。
3、来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4、验收时主要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5、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也可用快速食品检测箱进行检测,对有必要的食品主动送质检部门检验。
6、对重点食品主动到辖区工商所进行备案登记。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将立即撤柜退市:
(1)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
(3)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退市。
(4)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
(5)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
3、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求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4、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5、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
6、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
六、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七、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具有与食品流通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建立食品经营场所卫生岗位(库房、展示区、销售区等)责任制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2、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保持适当温度湿度,配备控温、控湿等设施和设备。食品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5、在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6、经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食品仓储、冷冻、运输等安全管理制度
1、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
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摆放整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2、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拟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识说明。
3、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食品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严格分开存放。
4、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5、冷藏、冷冻柜(库)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臭味,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6、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本分公司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2、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3、每日营业前对食品检测、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4、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1. 营业员的管理规定 2. 店长、营业员岗位职责 3. 出勤、考勤管理规定 4. 店面货、款、票据管理规定 5. 工作流程及标准:
a 商品知识 b 秤的使用
第一章 营业员管理规定
有污渍、有破损;
2、女员工不得梳散发或梳怪异发式。不得留长指甲,指甲内要保持清洁;
3、不得佩带过于夸张或过长的、过多的耳饰,耳饰不可超过1厘米;
4、按时上岗,上班期间要提前10分钟到店,不准无故空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要紧守岗位、不准溜、走、串;。
6、柜台内要自然站立、双手下垂、微笑接待顾客;不准在柜台内前趴后靠、聚堆闲谈、嬉戏打闹、看书看报、打手机发短信玩游戏;在柜台内和别人谈论与销售无关的事情。
7、不准在柜台内照镜子、化妆、梳头、掏耳朵、剔牙、剪指甲、抠鼻子、伸懒腰;。
8、不准在柜台内会私客、办私事,不准带小孩进入柜台。
9、接待顾客时要精力集中,不准做与接待顾客无关的事情,更不准抛下顾客离开岗位(当检查人员与顾客同时进入柜台时应先接待顾客)。
10、无顾客时,可陈列、补充食品,清理陈列、服务用具,整理当日小票,但有顾客来到时应立即接待顾客。
11、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及时宣传公司举办的各项促销活动。
12、对所售出商品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如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及时给予退货,避免客诉的发生。
13、营业员要做到主动、热情,说好“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正确运用文明用语;。
14、在接待服务中不许慢待顾客、刁难顾客、不准与顾客、同事、单位领导、发生争吵和撕打。
15、要服从工作分配,不准擅自赊销商品;不准把个人的财务与公司财务混放,不准私自挪用销售款、备用金。
16、营业员收找货款要唱收唱付,给顾客销售小票;
17、营业员要持健康证上岗;按时更换健康证。如有因健康证收到商场的处罚等,需个人承担罚款等相关处理。
18、不准私拿公司物品、赠品或寄卖非公司商品。
19、不准私下向任何人提供公司的任何物品、包装袋等公司财务。
注:以上行为规范,违反罚款5—500元或按照情节的发展给予没收当月工资和开除处理。
第二章 店长、营业员岗位职责
一、店长岗位职责
1、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
2、协调好与店内各部门人事关系,了解每个店员的心理、行为动态。
3、要以身作责,关心每个店员,使店面所有员工形成亲合力,并以高度热情和责任感去完成工作。
4、经常检查前台、后台、各环节工作情况及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事情上报公司处理。
5、每次按时参加例会,使公司各项指示准确无误的到达各店,同时把各店的信息反馈给公司。
二、营业员岗位职责
1、负责食品入柜及销售过程中的检验、盘点、监点;
2、负责食品的陈列、补充、整理、监管;
3、负责食品价签的填写、摆放;
4、负责给售出食品的打印小票;
5、负责售出食品的包装;
6、负责接待顾客并向顾客推荐促销的食品;
7、负责所在专柜区域的卫生清洁,做到无死角;
8、负责所在专柜商品的日常销售数据的汇总、对帐及结算清单的对帐工作;
9、负责传达店内的 商场的对供应商的有关通知和要求;
10、负责做好本专柜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11、负责随时检查商品,有问题的商品不出柜台。如发现商品不足,应及时沟通要二次货
12、员工要做到控制开销,降低损耗,要有成本经营意识,如:节约资源(连体袋)、水源、能源。
注、营业员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按情节的严重处以5--2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三章 出勤、考勤管理规定
1、 店内考勤工作由店长负责填写,业务经理管理。一天以上病事假由业务经理批准,病事假为无薪假。
2、 营业员必须按时上班(提前10分钟到店)、就餐时间30分钟、上班按公司规定时间迟到在20分钟(包括20分钟)以内的,每次处5元罚款;晚来20分钟—1小时(包括1小时)视为无故旷工半天,扣其半天工资;晚来1小时以上的视为无故旷工1天,当天无薪。
3、 按规定时间早退20分钟(包括20分钟)以内的,每次处5元罚款;早退20分钟小时(包括1小时)视为无故旷工半天,扣其半天工资;早退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当日无薪。每月累计无故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的营业员,作为自动离职处理。营业员在营业中外出办事,需经批准同意;擅自离岗、按迟到、早退的时间规定进行处罚。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以旷工论处。
4、 每月按规定串休二天,原则上节假日、周五、六、日不允许串休。
旷工。
6、 婚假:在公司工作一年的正式员工申请结婚,可享受三天婚假。
7、 丧假:直系家庭成员处理丧事可享受三天丧假。
8、 试用期内:本部门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期间辞职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由主管经理同意方可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9、 试用期满后:本部门员工试用期满后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员工辞职通知期不足三十天的部分,应以工资来代替。
第四章 店面货、款、票据管理规定
1、 店员每天早接货应认真验货。
2、销售中应熟练掌握使用电子称。不发生漏称、忘打折、不付销售小票等问题。违规操作者按情节的发展程度处理5--100元的罚款处理。
3、妥善保管好货款,填写交款明细表。如店内销售款或备用金发生少款和非票据原因的丢货,如果是相关人员品质问题予以辞退并双倍罚款,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上述丢货、多款或短款、备用金的金额不符,不能查明责任人的。由店内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5、掌握识别假-币的能力,要发挥验钞机的作用,以防收假-币造成不必要损失。如收到假-币,由收假-币者负责赔付;若收假-币者不详,由本店店员均摊。
6、各销售店面采用店长负责制,店长根据店内的销售给予补助店长费,对有突出贡献和表现的店长可超额奖励。
第五章 工作流程及标准
a商品陈列标准
1、商品摆放整齐、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价签对位、一货一签。店中店的如有退还商品应即时发现、即时重新上柜。
2、系列产品集中摆放,按商品系列进行陈列便于顾客选择。货品陈列丰满,商品陈列以主打食品放于明亮处主货位,其他产品可放于两侧。
3、柜台陈列应以主打食品为主,招揽顾客带动其它产品的销售。
4、pop悬挂要醒目,不得遮挡,积极介绍,促销活动特价商品,引起顾客的购买欲望,提升销售额。
b卫生清洁标准
1、日常使用的用具每天闭店之前必须消毒一次;卖场内不准堆放杂物,不准放私人物品,如打扫用具、水杯等应放入隐蔽处或柜中。
2、每天营业前(未到货前)营业员应全面打扫卫生,地面、柜台、玻璃窗,做到无油渍、水渍、杂物。
3、店内靠近食品的玻璃,应每小时擦拭一遍,或售卖后及时擦试,
4、卖场内不得有卫生死角、灰尘。
5、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制度: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分分工、包干负
责)。
6、保证店内灯光明亮,若有灯管破损或线路中断,应及时上报更换、维修;保障店内
资产的正常使用。
c商品销售
1、正确介绍商品成分,配料、口味、工艺过程及食用功效,不得随意夸大优点欺骗顾客,
2、认真倾听顾客所需商品名称、快捷的拿递商品,收银时认真辨别钱款的真伪,唱收唱付做到快、稳、准。
3、连带销售,由被动销售变为主动销售、如询问您是否需要我们最新产品或是特价产品提升销售。
d收银管理
1、收款时仔细辩别钱币真伪,如发现假-币或是差款(非票据原因)应由当班营业员负责,如果原因不详,或是当晚结帐时发现全店的员工均摊。
e单据管理
1、每天到货单据、收银单据记录要准确,不许少记、多记、漏记、不写日期、不签店名、忘记签姓名。
2、当天单据和交款明细表一并返回公司,来货单和营业销售报表要及时返回公司。
3、做好票据汇总、金额记录,以便于结算。
f要货管理
2、要货时明确每个单品所需数量,不得漏报,如有漏报应及时电话沟通,避免影响第二天销售。
3、如有团购商品,数量大的可联系公司请示经理帮助调货
g验收管理
2、营业员验收商品,每个单品逐一检查,送货人员在一旁监督和记录的全过程确认准确、记录无误,双方签字确认,一份留于营业员作帐,另一份由送货人员带回公司。
3、如有商品数量不足,营业员应及时向总部或经理打电话说明情况,以便及时调配
4、上柜摆放商品时仔细检查商品,如发现问题不能上柜,及时与店面经理沟通。
h单据整理
1、把销售报表1份,打折小票,调货单1份,放在一个代里返厂。
2、交款明细表1份,银行存款单,放在一起代里返厂。
i赠品管理
1、 赠品下发:确定促销计划后根据各店面实际情况由业务经理为其主管各店面要量,
由内勤统计后报营销部经理签批,然后按照《店面物资发放管理规定》由配送人员和店面收货人员签字确认。
2、 赠品登记:店面发放赠品时要在“赠品发放清单”上登记,由顾客签字确认并留下
联系方式,将发放赠品购物小票粘贴在“赠品发放清单”背面。
为加强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计量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经营得所有酒类。
二、经营者必须将流通经营的酒类实行专人销售和管理。
三、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体健康证件,操作时佩戴整洁卫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
四、对于散装的酒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鼠材料和设施予以遮盖保护,并设置禁止触摸的标志,防止他人随意接触食品。供消费者品偿的散装食品应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偿的字样。
五、经营者必须在盛放酒的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六、经营流通标注的散装酒的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必须与生产者提供的内容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
七、在采购时必须严格遵照索证索票和查验货制度规定,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备督查商品货源和商品质量。
八、经营者在进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九、经营者对售出的商品引发消费不良后果和造成食品中毒事件的,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十、经营流通者在销售散装酒时,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标准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向消费者计收货款,保证计量合格。
十一、经营者不得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欺蒙消费者。实际称重误差必须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十二、经营者发生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违章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销售安全。
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主体负责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方案,每年制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销售从业人员。
3、食品销售从业人员(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对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5、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以备查验,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黑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先上岗后查体。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对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4、从事食品销售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或者明示,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涂改。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其培训与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4、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查考核。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自检自查内容、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4、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5、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6、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时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发票等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可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存放区域并明示。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10、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食品运输
1、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2、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3、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六、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感染。
2、配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食品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栏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感受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销售、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设备应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切配板(熟食散装食品销售区)。散装食品(熟食)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示。
7、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当定期维护食品销售、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并有记录,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8、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储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地理标志食品、转基因食品)、商标注册证、专利的证明;(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7、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示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入超市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8、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9、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货人员索取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入库或上架前查验记录,并自行组织食品抽查。并对索证索票情况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
10、食品销售者将加盖公章的进货票据直接装订成册建成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11、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2、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3、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4、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
6、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7、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进入销售环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当获知或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时,食品经营者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3、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宣布实施召回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找仓库、 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食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
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制定《产品召回通知》,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对不 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6、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备案,
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厂家或上级销售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
8、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进行退市处理:
(2)、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2、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3、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4、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5、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销售企业)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应对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和损失,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方案。
1、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设立本单位各部门食品安全专管-理-员,并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理。
2、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的指挥、初步调查、处理、救援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相应工作。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予以处置,及时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救援、调查、取证、善后处置等工作。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
7、食品经营者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演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资料。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培训目的:
(一)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透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
(三)用心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第四条培训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五条培训方式: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要求: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本企业员工不仅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状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状况、学习状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贴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本企业查验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标注透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销售凭证。
(六)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资料。
第六条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本企业员工务必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务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资料。
第五条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状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健康资料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状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状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某一批次货类别的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的问题食品,透过核货、退货、召回、销毁、补救措施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入发现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状况。
第五条退市食品种类:
(一)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带给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本企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销售的食品本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本企业自检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确认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经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为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
(六)接到上级和本部门下架通知的。
第六条发现已经销售或存储待售的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生产厂家,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条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有过退市记录的食品供应商、生产厂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个性标准,及时清点下架退市食品的数量。
第八条本企业会加强和公司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食品动态信息,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立退市食品台账,记录退市食品的名称、规格、库存数量和销售数量、生产批号、保存期、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处理状况,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的检查制度,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本企业检查资料包括对经营设施条件自查和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查。
(一)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持续清洁;。
(二)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
(三)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设施;。
(四)冷藏温度应当贴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已经食品安全要求;。
(五)检查食品,及时清理编制或者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设施。
第五条本企业由专人按早、晚两个时光段各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第四条所列问题应当坚决清理。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
第二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条件下,是食品腐败变质。
第四条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
第六条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第七条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取陈列设备,陈列设备应持续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八条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冷藏库(柜)温度-2℃--5℃,冷藏库(柜)温度低于-18℃。
第九条采用高温保藏销售熟食的应当另设专柜,设置隔离设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第十条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第十一条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光,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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