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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讲话稿(优秀17篇)

职业病防治讲话稿(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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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讲话稿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20、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监科、人劳科、生产技术科、一通三防科、财务科、后勤中心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一通三防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2)安监科负责开展粉尘防止工作和指导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生产技术科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4)后勤中心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5)人劳科与财务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二、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治疗规定:

(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登封市煤炭局报告备案。

3、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协助财资部根据危险源辩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监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安监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职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监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安监科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阻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人劳科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技术科、一通三防科、安监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监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

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科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人劳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一通三防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半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监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后勤中心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统计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统计科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

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河煤矿。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安监科组织人员对井下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由机电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机械噪声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小河煤矿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小河煤矿患上职业病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劳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7、“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8、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9、“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10、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管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1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人劳科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公司对准备到公司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证。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及进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公司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矿安监科、矿办室设专人负责各职业病危害点的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车间和人员给予奖励。

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一、预防控制措施:

1、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坚持湿式凿岩,杜绝干打眼,是减少粉尘的重要手段。

3、严格执行放炮操作规程,坚持使用水炮泥,控制装药量和炮眼密度,采用松动爆破,减少粉尘量。

4、喷雾洒水,坚持放炮前后洒水湿润岩帮,在采煤机械、转载运输机头和装车点和回风巷中等产尘地点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并坚持使用。

5、对井巷定期进行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运出。

6、保持井下矿车完好,轨道平整,防止煤尘飞扬和撤落。

7、井下煤仓和溜煤眼保持一定数量的存煤,不得放空,进风眼不得作溜煤眼使用。

8、在保证供风量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风速,减少粉尘飞扬。

9、做好员工的个体防护,对井下有粉尘的地带,坚持使用防尘口罩,以控制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10、经常检查和测量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对超过《规程》规定的有毒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通风,进行处理。

11、对地面充电、锅炉水质处理等经常接触硫酸、盐酸、硝酸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保持通风良好,并戴好防毒口罩和防酸手套等防护用品。

12、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13、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建设必要的躲阴场所,尽量避免在烈日下长时间作业。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二、检查措施:

1、在检查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2、夏季,在检查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机组截齿必须锋利、对磨损的截齿在前角减到零之前必须更换新齿。

二、机组内外喷雾装置必须使用正常,整个机组的喷雾系统必须列入检查班的检查项目之内,并在割煤过程中随时更换被损坏喷嘴,疏通被堵塞的喷嘴。

三、机组每个壁上必须安装两个大流量磁化喷嘴,喷嘴雾化范围必须覆盖整个滚筒。

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五、工作面破碎机必须安装密闭罩。

六、运输顺槽转载点落差不得超过0.5m,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八、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顺槽必须每隔50米安装一道净化水幕,水幕做到开机开水,关机关水。

九、回采工作面的回风顺槽也必须安装两道或两道以。

上水幕,一道位置在距回风绕道口50米处,另一道安装在距工作面50米处,随工作面推进而移动,做到开机开水,关机关水。

十、风流净化水幕要覆盖全断面,两端的喷嘴距离巷道两帮均不得超过30cm。

十一、风流净化水幕必须安装在顶板完好的地点,距顶板不得大于30cm,不得小于10cm,水幕喷嘴喷雾方向要水平逆风流方向。

十二、队组必须每班检查防尘设施,发现有损坏的,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修复。

三、回采工作面两顺槽巷每月至少要冲洗三次煤尘。

十四、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十五、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洗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十六、工作面顺槽的喷雾洒水,风流净化水幕安设标准参照综采工作面顺槽的方法。

十七、切眼巷参照掘进工作面管理标准。

十八、风钻打眼工序必须实现湿式作业,供水压力达到0.3mpa,耗水量2-3l/min,以从钻孔中排出的岩粉或煤粉量糊状为准。

九、炮眼封眼采用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数量应使其长度达到装药长度的一半,杜绝用煤、岩粉代替黄土充填炮眼。

十、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冲洗一次。

二十。

一、放炮时在距工作面20米必须要装放炮喷雾器,水幕应覆盖金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分钟以上。

二十二、放炮后,装煤或装煤前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巷道周边和爆落下来的煤、岩堆洒水,在装岩煤过程中必须边装边洒水。

二十。

三、卸煤点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

二十。

四、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寸静压水管,其中皮带巷50米,其它巷每10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在其支管与盘区干管联接处设置管路阀门。

二十。

五、掘进巷道必须设置风流静化水幕,巷道掘进深度小于120米,应安设一道风流净化水幕。位置距回风口50米处,掘进深度大于120米时安设两道风流净化水幕,一道固定位置距回风绕道口50米,另一道位置距掘进工作面50米,随着工作面的向前推进而移动,水幕安设标准参照回采的安设方法。

二十。

六、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过0.5m,否则必须溜槽或导向板。

二十。

七、转载点必须安设同回采转载点一样的喷雾洒水装置。每个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置专职防尘员维护综合防尘设施,使其正常使用。

二十。

八、掘进巷道由队组每周必须冲洗或清扫一次,堆积煤(矸)必须及时处理。

二十。

九、为确保我公司综合防尘工作不影响矿总体达标采取重奖重罚的方法。

三十。

一、公司组织或部门组织查出的问题,按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三十。

二、每月评定奖励一次,对在综合防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从综合防尘罚款中提取奖金进行奖励。

三十。

三、参与检查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如徇私舞弊加重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的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

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证明书。

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六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5年8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2年—2015年期间,煤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集团公司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我矿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各单位加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煤炭生产行业进入危害较为严重的领域,国家有关部委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巩固煤炭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高起点开展煤炭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煤矿企业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煤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到2015年,煤矿企业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到3%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

3——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提供服务。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各级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必要时,4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三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五是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是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5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三是按要求为职工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四是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是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重点强化对煤矿企业和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煤矿企业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加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氨气、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

6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根据煤矿的发展,加强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重点开展对煤矿职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职业病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信息定期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完善企业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

7护政策。

三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四是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五是完善工伤预防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将工伤保险基金部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六是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二是加强对各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三是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企业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8和紧迫感,把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要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逐步建立先进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安全生产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配合政府查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是基层单位要针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煤炭)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设置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是对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要制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保证经费投入。

煤矿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煤炉职业安全健康和财务规定提取防治费用。

工会必须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10。

煤矿职业病防治讲话稿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老关镇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制定《老关镇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老关镇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区安全生产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重大事故发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年专项整治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进一步完善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规范对劳动者的健。

1康监护,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为工作重点,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达到以下目标:

(四)提高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工作方面的监督检查率,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三、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突出以下重点行业:水泥厂;、危化品行业、乳化胶等企业。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和场所,要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二)依法开展劳动者的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劳动者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法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调离并安臵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将劳动者的健康检查结果、调离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2企业有毒有害物品和操作岗位,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在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和场所,要设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上墙明示。

(四)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有通风、排毒、降温、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同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做好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五)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对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并公布监测结果,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内。

使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一并进行。

五、时间部署:

(一)培训动员阶段(7月份):由镇卫生院、安全办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和整治动员,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份):由镇卫生院、安全办做好辖区内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各相关企业要对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对发现的存在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并在7月20日前报镇卫生院。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由镇卫生院、安全办组织力量,开展全面整治,提出职业卫生整改意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职业卫生措施,并对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复查。镇卫生院、安全办将对相关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对仍未按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

六、工作要求:

作方案,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将专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确保切实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镇安全办、卫生院、劳动保障所、工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突出重点,依法整治。镇安全办、卫生院应认真做好辖区内相关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明确整治对象及整治重点。认真发行法定职能,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未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健康监护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查处情况按季度报安监部门备案;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严重,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此页无正文)。

共印15份。

职业病防治讲话稿

2010年第1.2期(总第70期)。

编印2010年2月28日河南省职业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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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特别报道。

继往开来迎盛世载歌载舞迎新春。

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改平主持鉴定专家委员会。

"生物样品中化学毒物快速鉴定技术研究"通过省级鉴定职业危害控制。

放射卫生科四个预评价报告书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工作动态。

继往开来迎盛世载歌载舞迎新春。

———省职防所召开2010年职工春节联欢会。

2010年1月5日下午,省职防所在所十一楼多功能厅举办2010年春节联欢会。在流光溢彩、热烈祥和的气氛中,所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和全体员工近300人欢聚一堂,共迎虎年的到来。卫生厅和有关单位的领导郝宝林、宋天才、梅遂章、杨力勇等应邀参加了联欢会。所党委副书记、所长王金河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新春贺词,他回顾了一年来省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向全所干部职工以及离退休老同志致以了亲切的问候和节日的祝愿,希望在新的一年省所更上层楼,再创辉煌。会上还表彰了2009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首届“五好家庭”也受到工会表彰。

联欢会上还进行了趣味互动游戏、属虎职工合唱表演和现场抽奖;表彰了2009年度先进科室、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同时,所长王金河为首次评选出来的六个“五好家庭”颁发了荣誉证书。他们分别是一家7口,三代同堂,尊老爱幼,幸福美满家庭王丽娟;精心照料因病卧床的妻子,二十年如一日,无怨无悔,甘苦与共的“好丈夫”孙四智、张西川;孝敬父母,帮扶兄妹,亲情友爱,和谐温馨的“五好家庭”罗小芳;家庭和睦,教子有方的优秀母亲娄淑艳;数十年孝奉养母,悉心护理老书记崔书印,生活任劳任怨,为家庭付出诚挚爱心的好家属、好媳妇王云敬。工会主席方宏宣读颁奖词。“五好家庭”的事迹从不同的侧面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反映了我所职工爱国爱家的高尚情操,令人动容,深深打动了在场每个人的心。

在《我和我的祖国》乐曲声中,春节联欢会在一片祥和的气氛中圆满落下帷幕。(所办)。

展示科技成就营造学术氛围。

----我所成功举办第三届学术活动周为进一步提升全所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营造竞争、上进的学术氛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素质,把省所建设成为一个创新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2010年1月18日至22日省职防成功举办了第三届学术活动周。

学术活动周开幕式由所长王金河主持,余善法副所长致开幕词。卫生厅科技办主任王宇明做了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了我所科技工作取得的成绩,通报了卫生厅科技创新工程的最新进展,对今后我所的科研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鼓励省所要在科研课题立项上力争有新的突破,在对外合作交流上不断有新的开拓。

学术活动周期间,各科业务骨干就相关专业新技术、新进展做了专题讲座;参加2009年度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的20多位专业技术人员汇报了参加会议的收获;2009年度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技成果以及各类评价报告和临床病例进行了展示;召开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座谈会议;召开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查会,邀请国家放射防护专家现场指导,组织召开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预审查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质量体系与质量管理知识考试等活动。

历时一个星期的学术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学术气氛浓厚,增进了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营造了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达到相互学习、相互提高的目的。

在学术活动周闭幕式上,卫生厅监督处宋天才调研员作了重要讲话,宋处长和所领导为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颁了奖。获得评价报告一等奖的是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医用电子加速器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750万吨钢规模发展规划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2009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

获得评价报告三等奖的是中铁联合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pb6000大型铁路货物安全检查系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上蔡县人民医院医用电子加速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用电子加速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河南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只储能型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动力型汽车用蓄电池和大容量免维护电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甲醇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开封火电厂2×600mw机组扩建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郑州长城特种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

获得优秀临床病历奖的是:赵凤玲、陈新、赵伟。

获得论文奖励人员共23人,他们分别是赵凤玲、程晓军、程广超、苏冬梅、王晶、王平、王喜爱、罗晓芳、秦文华、田崇彬、戴富友、余善法、李奎荣、谷桂珍、刘茗、耿琪、吴艳延、李洁雅、张惠玲、张钦富、王建华、楚彩芳、杨金龙(所办)。

光荣榜。

(编者按)2009年,我所在省卫生厅的正确领导下,自觉以维护劳动者健康为己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健康监护以及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方面均取得了新的突破,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度各项工作和卫生厅交办的各项任务。经过全体职工民主评议,所考核领导小组认真考核,放射卫生科等四个先进科室和余善法等30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获得了所党委的表彰。

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改平主持鉴定专家委员会。

"生物样品中化学毒物快速鉴定技术研究"通过省级鉴定。

2010年1月13日下午,由河南省科技厅主持的"生物样品中化学毒物快速鉴定技术研究"鉴定会在黄河饭店四楼会议厅召开,专家鉴定委员会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改平为主任委员,所长王金河、副所长余善法莅临鉴定会现场。

该课题由我所检测中心主任技师秦文华主持立项,属河南省科技攻关项目,历时9年,现已完成了全部工作。

专家鉴定委员会听取了项目汇报,审查了鉴定资料,经过质疑、答辩和讨论,形成了鉴定意见。专家们对我所建立的血、尿生物材料中锑、砷、镓、铊、钡、铬、铅等金属的鉴定方法;血、尿中挥发性氯代烃、毒鼠强、百草枯等有机物的鉴定方法以及研发的全自动微量元素分析仪和获得的专利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专家鉴定委员会认为,该课题研制了一系列生物材料中毒物的快速鉴定技术,研发的全自动微量元素分析仪居国内领先水平;鉴定材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同意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并建议会同有关专家尽快申报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并在全国推广应用。(检测中心肖庆锋)。

【职业危害控制】。

放射卫生科四个预评价报告书通过专家技术审查。

新年伊始,为提高放射卫生科评价报告书的质量,在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特邀请国内放射卫生领域的知名专家对《安阳市××医院医用电子加速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等四个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与会专家结合各自研究领域的专业特点及前沿的知识,对评价报告书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的肯定,一致通过了四个项目的预评价报告书,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建议。经过专家们的指导,放射卫生科全体同志特别是报告书编写人员对放射卫生领域的前沿知识有个全新的了解,并为今后编制更加优秀的评价报告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放射卫生科胡传朋)。

我所召开09年度职业病诊断工作总结座谈会。

2010年2月23日,我所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在11楼会议室召开了2009年职业病诊断工作总结座谈会。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职业病诊断专家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各职业病诊断组成员参加了座谈会。王金河所长、陈玉浩副所长、马良庆院长在座谈会上对我所过去一年中职业病诊断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体会做了总结报告,并对如何进一步提高我所今后职业病诊断工作质量发表了重要讲话。

与会人员回顾了2009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大家一致认为,2009年对于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工作人员是不平凡的一年,通过张海超职业病诊断事件,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也对我们是一次深刻的教育。我们键全了组织,对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职业病诊断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类职业病诊断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并设立了职业病诊断综合协调与奖惩组、诊断受理与报告组、技术指导与诊断会商组及质量控制组,单独设立了职业病诊断受理办公室,并设专人接待;加强了领导,完善了相关制度,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各组织的职责,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强化职业病报告和网络直报等工作。进一步树立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理念,简化程序,方便就诊,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贯彻“科学诊断、依法诊断、和谐诊断”思想。2009年我所共诊断各类职业病367人次,其中尘肺病346人次,中毒及其他职业病21人次,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比上年都有大幅度提高,但未发生新的职业病诊断纠纷。

王金河所长做了会议总结,对今后职业病诊断工作提出了要求,强调要提高对职业病诊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站在劳动者角度上,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他要求职业病诊断医师要不断强化职业病报告意识、责任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职业病诊断。(省职业病医院赵凤玲)。

新年新气象职业病医院实现开门红。

春节上班第一天,院领导班子带领院办、医务科、护理部负责人深入病区向同志们拜年,同时检查医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第一天上班医院就来了个开门红,迎来了节后体检的一个小高潮,住院患者也陆续报到,门诊、病房、体检热热闹闹、井然有序的开始了虎年的工作。外科、眼科、整形美容、手术室也没闲着,第一天就进行多台手术。各科室人员均已到岗,各项工作已经有条不紊的开展进行。

在下午召开的院务会上,院领导安排部署了虎年医院的各项重要工作。医院将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大对科研的投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工作效率,全院上下齐努力保增长。(省职业病医院王慧娟)。

省职业病医院积极参加120急救业务培训。

2010年元月4日、5日,省卫生厅医政处在郑州大酒店举办了2010年全省120急救业务人员培训,我院派出年轻业务人员5人参加了培训。会上卫生厅医政处梁文林主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内科王静主任、急诊科李莉主任和刘海燕主任、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icu王明太主任、省人民医院icu秦立杰主任急诊科李树林主任分别就突发事件、呼吸机的临床应用、急性腹痛在急诊科的诊治、急危重症的监护技术、创伤救治模式新进展以及心肺复苏新标准进行了生动细致的讲解。会后我院业务人员顺利通过了本次培训,并取得了全省120急救业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同时此次培训也为我所“化学中毒及核辐射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储备了急救力量。(省职业病医院王慧娟)。

我所召开离退休老领导座谈会。

1月29日下午,省职防所六楼会议室里春意浓浓,呈现出一派热闹祥和的景象。我所离休老领导座谈会如期召开,所领导王金河、方宏以及老干部科石爱英科长、党办主任刘茗等与10多名离退休老领导欢聚一堂,互致新春祝福。

老领导们在认真听取了王金河所长就省所各项工作情况通报后,对省所新班子上任后近几年来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表示由衷地高兴和欣慰,一致高度赞扬省所班子的团结和求真务实,并对省所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离退休老领导们畅所欲言,对省所今后的发展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宝贵的建议。

王金河所长代表班子衷心感谢离退休老领导长期以来对省所各项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并希望老领导们继续发挥自身优势,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省所事业的发展,为职业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王金河所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老领导们为省所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离退休以后,仍然在关注着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关心着干部群众。每一位在职干部都应对老领导怀着深厚的感情来做好离退人员的服务工作,带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风气。王所长还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使老领导们老有所乐;凝聚其力量,使老领导们老为所为,积极为职业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余热,同时他表示在新春即将临之际祝愿老领导们身体健康,生活美满!(所办)。

我所召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工作座谈会。

在2010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2月初,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工作技术座谈会分别在我所十一楼召开。会议由我所劳动卫生科、放射卫生科分别组织承办,来自全省各地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共60余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此次两个座谈会的目的是提高我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水平,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做准备,从而保障广大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王金河所长主持座谈会,余善法副所长致词,会上,先进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代表介绍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服务工作的方法和经验。与会代表还就目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服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及焦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2010年度的工作进行了展望和规划。代表们通过研讨进一步深刻理解了当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工作的重要任务及发展方向。此次两个座谈会的召开,对促进我省各地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工作的交流以及我省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工作的发展,提高我省职业卫生、放射防护水平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座谈会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放射卫生科所办)。

【交流·协作】。

编者按:2009年8月29日至10月29日,我所放射卫生科应新疆有关单位的邀请,先后派出6名同志千里迢迢赴新疆进行放射诊疗和核医学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工作,得到当地卫生行政和监督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高度评价,新疆卫生监督所的孙长福同志在《新疆卫生监督》发表了热情洋溢的长篇通讯《执着无畏的工作精神无私奉献的跨省援助》详细报道了他们的工作。新年前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发来新年贺信,再次对大家的工作进行了肯定。工作连结友谊,互信促进发展。通过这次远距离的工作锻炼了我们的队伍,也在工作中和新疆的领导和同行们结下了深厚情谊。新疆卫生厅和监督所的领导和同志们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无私奉献、廉洁勤政的高尚情操同样值得我们学习。今天,我们原文刊发这两篇文章,以激励全体职工,以飨读者。

新年贺信。

在新年来临之际,新疆卫生厅法监处及卫生监督所全体人员向你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并对贵所给予我区职业卫生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9年,我厅根据新疆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实际情况,就有关放射诊疗、核医学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工作向贵所提出了跨省技术援助。为支持我区的放射卫生工作,贵所在百忙之中,于2009年8月29日至10月29日,先后派出张钦富、戴富友、胡传朋、乔红兵、魏坤杰、秦卫东6名同志分三批千里迢迢赴我区帮助我们开展放射诊疗和核医学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工作。当时正值乌鲁木齐“7.5”严重打砸抢烧暴力事件发生之余,社会秩序正在恢复之时,各位专家不畏艰险,不顾个人安危,毅然赶赴我区,帮助我们开展工作,使我们深受感动。工作组为了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工作,起早贪黑,夜以继目的开展工作,累了就趴在现场的桌椅上打个盹,饿了就喝几口矿泉水,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5个小时以上。在历时2个月的工作期间,工作组行程23580公里,完成了8个地、州、市的14冢医疗机构的14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3台伽玛刀、4台近距离后装治疗机、1台远距离治疗机、1台pet、7台ect等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工作,为我们依法加强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群众就医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工作组同志不畏困难、不怕吃苦的精神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大家的一致称赞,同时对我们做好今后的工作更是一种鞭策和鼓励。

我们期望,通过这次合作,进一步加强我们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拓展我们的合作领域,让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向你们学习。诚邀你们再来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着无畏的工作精神无私奉献的跨省援助。

一一河南省职防所放射防护工作组新疆工作侧记。

新疆卫生监督所放射卫生监督科孙长福。

开展放射防护工作的背景:

2009年注定要让新疆的放射卫生工作者值得永远铭记。在这一年里,新疆各族放射卫生工作者经历了“7.5”事件血与火的考验,祖**亲迎来她建国6o周年的华诞。在这非同寻常的一年里,根据新疆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卫生厅适时召集卫生厅直管的全疆l4家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于6月25日在卫生厅召开部署放射诊疗许可有关工作的会议。14家医院的主管院领导和科室主任参加了会议。会上,自治区卫生厅王小燕副厅长代表卫生厅就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我区目前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亲自安排、部署了诊疗许可工作的总体方略。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张桂梅处长,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陈镕书记分别就诊疗许可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任务,向与会人员做出明确要求,为确保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我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不能满足放射治疗、核医学设备防护性能检测的现实情况,在各医院2年多次自行联系内地甲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来疆服务未果的情况下,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按照卫生厅的指示,先后与内地9家甲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联系,经过服务询价,工作时限等多方面的沟通,决定选择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来疆服务。本者对新疆放射卫生工怍负责、对医院负责、对患者负责的精神,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陈镕书记和孙长福科长利用3月17日出差去河南的机会,对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从事放射防护工作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力、质量控制体系、放射防护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了较全面的实地考察,对该所的工作质量予以了充分肯定。在这一前提下,会议一致同意邀请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来疆协助各医院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为许可申请提供必须的技术服务。结合技术服务工作,卫生厅委托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对14家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分期、分批上门开展放射防护培训,确保放射工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依法从事医疗放射执业活动。

迎来河南省职所首批工作组:

2o09年8月27日,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张钦富主任、胡传朋,魏坤杰等第一批赴疆工作组一行3人,接受自治区卫生厅的盛情趣请,肩负职防所领导的重托,携带数台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设备,从河南乘火车来疆;于8月29日星期六抵达乌鲁木齐市。抵乌当日,工作组不顾旅途鞍马劳顿,当即与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放射卫生监督科科长孙长福等有关人员商定工作行程和步骤,调查了解医院的有关情况。8月30日,工作组首先对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的1台医用加速器开展了检测,8月3l至9月4日,对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3台医用加速器、1台铱192后装治疗机和2台ect进行了检测。由于放射治疗、核医学检测的工作时间要求不一致,医用加速器检测需要在无病人时进行,而核医学检测则需要在有病人时进行.为了不影响医院正常诊疗工作的开展,工作组起早贪黑、夜以继日地开展工作,早晨8点左右启程,凌晨2点至3点结束工作,困了就着现场的桌椅稍微打个吨,饿了就着矿泉水充个饥,保质保量完成检测工作。9月4目前后,受“7.5”针扎事件的影响,鸟鲁木齐及全疆其他地州的治安、稳定局势呈现紧张态势,尤其工作组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工作期间,医院门诊就诊病人中有人被针扎。河南省职业痛防治研究所领导对赴疆工作组的安危深切关注,工作组也对人身安全产生了忧虑,这种情形下,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陈镕书记及时将情况汇报给卫生厅相关领导,并代表卫生厅和监督所专程到工作组住所和他们谈心,讲明“7.5”事件的真相,指出新疆的大局是稳定和安金的,新疆各级人民政府有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7.5”事件和针扎事件只是少数民族分裂分子蓄意制造的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敌对活动。陈镕书记感谢职防所领导和工作组在“7.5”事件后,为支持新疆放射卫生工作,不顾个人安危,以极大的勇气来疆帮助工怍,令人深感敬佩。鉴于针扎事件的影响,职防所领导和工作组及家人对个人安全的考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为确保工作组在新疆工作期问的安全,明确能否在新疆继续开展检测工作,陈镕书记又与职防所王金合所长通了长途,表明新疆的放射诊疗工作需要职防所的大力支持,同时提出两个方案,供其选择:方案一,工作组先撤回,以确保人员安全。方案二,为保证工作组的安全,监督所会安排专人全程陪同工作。赴外地工作时,由各医院安排专人,专车分段接送工作组,确保其人身安全。职防所领导和工作组被卫生厅和监督所领导的关心和细致的工作安排所感动,被新疆放射工作者的执着工作热情和精神所打动,同时考虑到配合新疆完成放射卫生检测目标,决定留下来在非常时期继续开展工作。9月5目,工作组赴昌吉市对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的1台医用加速器、1台锶90敷贴器和核医学科进行了裣测,9月9日工作组赶赴库尔勒市,当日晚和第二日,对1台医用加速器、1台锶90敷贴器和核医学科进行了检测。9月1l日工作组赶赴阿克苏市,随即对新疆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的l台医用加速嚣进行了检测。9月13日,工作组结束了阿克苏地区的工作后,又马不停蹄地赶赴喀什币,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的1台ect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皖的1台医用加速器进行了检测,9月15日圆满完成南疆片工作后,工作组l6日乘火车离开喀什市,17日抵达乌鲁木齐市。

第一批工作组共完成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喀什市等五地州市7冢医院的8台医用加速嚣,1台后装治疗机,3台ect,2台锶90敷贴器的防护性能检测。总行程9260公里,平均每天工作l5小时以上。

河南省职防所第二批工作组抵达鸟鲁木齐:

l7日抵达乌鲁木齐的第一批赴疆工作人员胡传朋、魏坤杰继续留疆工作,与9月15日先期抵达乌鲁木齐的戴富友,乔红兵等第二批2人赴疆工作人员会合。经过短暂休整,组成第二批工作组,于9月18日乘车前住伊宁市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友谊医院开展检测工作,赴伊犁途中,工作组接到职防所9月25日前后迎接卫生部对其进行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资质认证的通知,要求工作组一行4人务必在24日前返回职防所的指令。在此任务重重的情形下,工作组克服高强度工作带来的身心疲惫,在完成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友谊医院1台医用加速器、l台铱192后装机和1台ect的检测工作后,21日一大早启程赶赴克拉玛依市,当晚连夜对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的1台医用加速嚣进行了检测,22日回到乌鲁木齐后,马上又登上当日列车。由于工作行程过于紧张,工作组在列车发车前30秒才手提肩扛,满头大汗,气喘嘘嘘地安全登车,上演了一幕惊心动魄的追赶火车返乡的情景剧,让人忍俊不禁的同时,使新疆的各位同仁对工作组的敬业精神肃然起敬。

第二批工作组,共完成伊宁市、克拉玛依市等二地州市2家医院的2台医用加速器,1台后装治疗机,1台ect的防护性能检测。总行程8060公里,平均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

肩负完成使命重任的第三批工作组抵达新疆:

在刚结束卫生部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资质认证工作后,为帮助新疆继续完成放射治疗、核医学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工作,职防所领导在年终工作异常繁忙的情况下,又派出戴富友,乔红兵、魏坤杰、秦卫东等4人组成的第三批工作组于10月15日乘火车来疆做最后的检测收尾工作。为便于高效开展工作,工作组于l7日凌晨l:40抵达哈密市,直接在先期抵达哈密市的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孙长福科长的陪同下,连夜赶到吐哈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吐哈石油医院。在完成对医院1台钴60远距离治疗机的检测工作后,工作组于l8日晚乘火车赶赴乌鲁木齐,19日早晨7:50抵达乌鲁木齐后,工作组在安排了住宿,稍事休息后,10:00又抵达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开展工作,鉴于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所开展的碘125籽粒插植治疗和碘131放射性药物治疗没有药物,不能进行检铡,工作组在给予院方有关法规、专业知识交流指导后,当日下午和20日,21日对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的1台伽玛头刀、1台伽玛体刀进行了检测。22目、23日、24日工作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的2台医用加速器、l台中子刀、1台伽玛头刀、l台ect、1台带回旋医用加速器的pet进行了检测。25日、26日、27日工作组对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2台医用加速器、1台铱192后装治疗机、2台ect进行了检测。至此,工作组顺利成功的完成l4家医疗机构放射治疗、核医学设备防护性能检测的全部工作,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工作组为新疆医疗机构热情服务,方便新疆医疗单位诊治患者,在不影响医疗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夜以继日,勤奋敬业的工作精神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所到医院的高度赞扬和肯定,为新疆加强放射诊疗监测工作,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批工作组共完成哈密市、乌鲁木齐市等二地州市5家医院的4台医用加速器,3台伽玛刀,1台远距离治疗机,1台后装治疗机,1台中子刀,i台ect,l台pet的防护性能检测。总行程6260公里,平均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

不辱使命,完成两省放射防护工作重托:

10月28日,第三批工作组休整了1天,游览了乌鲁木齐红山公园、八路军驻疆办事处、毛泽民烈士故居等市区景点,加深了对魅力新疆的认识。当晚,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张桂梅处长,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陈铬书记、匡谊副所长等领导和有关人员代表卫生厅和王小燕副厅长等领导设宴招待职防所工作组。各位领导对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对新疆放射卫生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职防所领导在本单位工作非常繁忙的情况下,为支持新疆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派出工作组帮助新疆开展工作;感谢三批工作组的6名同志,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舍弃和家人共享天伦之乐的时光,在“7.5”事件和针扎事件带给同事、个人、家人恐惧心理的非常时期,毅然决然地来到新疆帮助工作;感谢工作组一行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新疆放射卫生工作开辟了新的里程碑。

【防治知识】。

放射源的危害与防护。

放射源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比较陌生,那么究竟什么是放射源呢?把放射性物质密封在不锈钢壳中就制成了奇妙的放射源。外观看来,它是一个闪闪发光的圆柱体,一般只有铅笔粗细,和普通的金属棒并无不同。但是,它在自己的寿命期限内,时时刻刻都在放射出肉眼看不到的穿透力很强的放射线。这些放射线看不见,摸不着,但对人体却有着极大的危害。如果人被辐射后,轻者头晕、疲乏、脱发、白细胞减少或增多、血小板减少;重者会恶心、呕吐,还会引起白血病及骨、肺、甲状腺癌变甚至死亡;同时,放射线还能引起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从而危害到下一代的健康。大家可能看过日本电视连续剧《血疑》,里面的主人公幸子正是受到放射源的辐射,才患上了急性白血病最后导致死亡的。

正因为放射源有如此大的危害,所以在正常状况下放射源都是密封在铅罐里的,并标上国际通用的“三叶”电离辐射标志。如果不知情的人打开密封罐,放射源暴露出来,就会对周围的人和动物造成辐射。就拿一个100毫居里的铯-137放射源来说,一旦暴露在外,方圆50米以内的人和动物都会不同程度受到危害。一旦放射源外壳破损,里面的放射性物质进入环境中,就会造成对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如果放射源被混入一般废钢铁中重新熔炼,再流向社会,那后果将更不堪设想。

程晓军)。

省职防所2009年十件大事回眸。

1.职代会召开:3月22日,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我所召开。这是自1995年7月第二届职代会召开以来恢复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王金河所长代表领导班子做了题为《抓着机遇,加快发展,努力开创职业病防治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余善法副所长做了《关于2008年财务决算及2009年财务预算(草案)》报告、方宏主席代表上届工会委员会所做了《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会议还印发了《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2009—2012年发展规划(草案)》。会议表决并一致通过了大会三个工作报告和我所四年建设发展规划。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女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2.评为先进集体:在09年2月召开的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会议等会上,我所被评为“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省卫生应急工作”、“全省卫生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这些成绩的取得来自于厅领导的正确悉心指导,来自于我所党政班子精诚团结、求真务实和坚持开拓创新,来自于全所广大干部、群众的齐心合力扎实工作。

3.省职业健康检查中心挂牌成立:经卫生厅批准,2月19日上午,我所举行“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中心”挂牌成立。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中心对内为正科级单位。同时,检测检验中心、团委、中毒控制中心、质量控制室也正式纳入一级科室管理。

4.科级干部竞争上岗:2月3日下午,我所在十一楼多功能厅召开了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演讲答辩会,拉开了省所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序幕。此次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是我所历史上的第一次,是省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经所党委研究决定对党委办公室、劳动卫生科、检测检验中心、团委、人事科等岗位正、副职进行公开竞争上岗。年底,通过公开竞争为五个业务科室配备了具有研究生学历、35岁以下的专业人员担任科主任助理职务。

5.甲级资质通过现场考核:5月17日-19日、5月23日-25日卫生部组织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组成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两个专家考核组,对我所自05年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甲级)以来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技术服务能力及各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考核。考核组认为,我所在组织机构、人员结构、仪器设备条件、检测能力、评价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六个方面达到相关要求,建议通过续展。这是全国甲级资质续展中两个资质同时现场通过的少数单位之一。

6.设立青年科研基金:为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提高我所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2009年度我所设立了“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青年科研基金”,制订了《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下发了“关于申报2009年度青年科研基金的通知”。4月12日所党委会研究决定《工效学负荷对劳动者肌肉骨胳系统影响的研究》等3个项目为我所2009年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7.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基地大楼、高层住宅楼封顶:8月18日,我所高层职工住宅楼经过建设者半年多的紧张施工顺利封顶。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基地大楼也经过批准由5200平方米扩大到12500平方米,并顺利封顶。

8.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复评审:9月26日至27日,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专家组对我所国家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进行现场复查评审并顺利通过。国家认证认可委有关官员表示,目前全国仅有三家职业病防治机构获得国家计量认证。

9.放射防护工作开拓省外市场创佳绩:应新疆卫生厅的邀请,我所于8月29日至10月29日,先后派出张钦富、戴富友、胡传朋、乔红兵、魏坤杰、秦卫东6名同志组成放射防护工作组,分三批千里迢迢赴疆帮助各医院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为许可申请提供必须的技术服务。他们不畏长途跋涉的艰辛,不怕吃苦,连续奋战,夜以继日地开展工作,克服非常时期带来的心理阴影和家人每天惦念的思乡之情,以高质量、高水平的工作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卫生厅、监督所各级领导,同行和被服务医院的高度赞扬。

10.职业病防治工作稳步发展。2009年先后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61项,完成医疗卫生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等日常检测,检测直线加速器等设备252台和5130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出具年检测报告和周期报告共202份。共收治病人700余人次,完成20余家用人单位共计2.46万余人的职业健康检查。

煤矿职业病防治讲话稿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我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我矿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我矿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各单位加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我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煤炭生产行业进入危害较为严重的领域,国家有关部委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巩固煤炭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高起点开展煤炭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我矿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我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到2019年,我矿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到5%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9年,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到2019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到2019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提供服务。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必要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三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五是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是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三是按要求为职工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四是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是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1、尘肺病防治。煤矿企业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加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氨气、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

3、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重点开展对煤矿职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职业病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信息定期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完善企业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三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四是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五是完善工伤预防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将工伤保险基金部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六是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一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二是加强对各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三是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企业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要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逐步建立先进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一是职防科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安监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配合政府查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是基层单位要针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设置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是对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要制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保证经费投入。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和财务规定提取防治费用。

工会必须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煤矿职业病防治讲话稿

淮矿集团工程建设公司惠众项目部。

关于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通知。

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淮矿集团工程建设公司惠众项目部。

2010年6月21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项目部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如下:

一、成立项目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颜新民为组长,副组长:吕德红、黄牧青、成员:杨永强、高勇,张峰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办公室设在项目部会议室,生产经理:王红兵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各施工队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七、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八、凡从事油漆、电焊、砼、抹灰、脚手架搭拆等作业场所均应设置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九、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退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十、项目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十一、项目部及各施工队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项目部,本施工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项目部、施工队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员工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项目部及施工队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二、项目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职业检查费用由矿业集团工程建设公司统一支付。各施工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中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淮北矿业(集团)职业防治病院进行。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工程建设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公司承担。

四、项目部成员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的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项目部员工有下列职业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护措施;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项目部应当保障员工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淮矿集团工程建设公司惠众项目部。

2011年6月27日。

职业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国务院《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精神,制定本防治规划。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其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各种职业病,保护最重要的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与进步。职业危害因素和有害作业工人的健康监护工作是工作的重中之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噪音、高温、毒物等。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掌握了全县职业危害状况,采取了有力的监管措施。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法规的宣贯;开通了县级以上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提高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探索多部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的危害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我县有化工、冶金、电力、纺织印染、医药、建材、机械制造等行业,存在着粉尘、噪音、高温、毒物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随着我县工业强县步伐的加快,企业规模不断增大,数量不断增多,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增加,职业病防治形势更加严峻。

2、我县多数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作业场所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入不足,个人防护措施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县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措施,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即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解决我县目前对劳动者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总体目标。

(二)规划指标。

1、到2015年,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等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8%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率达到100%。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年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0%以上,接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6、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90%,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7、依托现有的资源,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延伸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医疗救治、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8、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

3、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4、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7、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能力;按要求为劳动者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9、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在企业生产产品成本核算中按单位产量确定适当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主要用于职工健康教育、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等工作支出。

1.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2.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纳入我县法制建设总体系之中,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监督执法培训,提高监督执法能力。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3.认真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通过各类媒体,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科技等方面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1.尘肺病的防治。结合我县各项政策,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后的小水泥厂、小砖窑、小陶瓷厂等企业的监督力度。以控制职业病为目标,强化对纺织、医药、建材、冶金等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2.主要职业中毒的防治。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苯、氨气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企业,开展中毒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做好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治理的职业中毒隐患;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五)开展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

为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控制职业病,开展职业病危害人群调查,建立职业病危害人群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人群(按工种列)、特殊人群(农民工、女工、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登记建档和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成立邹平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卫生局、发改委、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安监局、环保局、财政局、劳动局、中小企业局、农业局、工商局、公安局、工会、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能。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加大对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切实做好对各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发改局、经贸局、建设局在安排或审查建设项目时,要严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准入关,当发现有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时,应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力度,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违法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要严肃查处;中小企业局负责民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组织负责组织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相关权益。积极探索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着力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附件。

组长:潘玉兰(副县长)。

副组长:张念军(县卫生局党委书记)。

成员:李伟(县发改局副局长)。

由明枚(县公安局政委)。

李波(县财政局副局长)。

董献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车林静(县环保局副局长)。

柴启毅(县建设局副局长)。

孟祥利(县农业局党委成员、纪委书记)。

王刚(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

崔莹(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董国喜(县总工会副主席)。

卜慧祥(县国税局副局长)。

张庆伟(县地税局副局长)。

朱玉斌(县工商局副局长)。

张树永(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3.防控疫情全民参与,职业健康你我有责。

4.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健康企业在行动。

5.抗击疫情,共克时艰,从健康企业做起。

6.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切实保障员工健康。

7.要工作,更要健康。

8.健康中国,健康工作。

9.体面劳动,健康优先。

10.健康工作,从我做起。

1l.职业健康,助力全面小康。

12.生活要幸福,职业要健康。

13.关注职业健康,争做健康达人。

14.建设健康企业,助力健康中国。

15.共建健康企业,共享健康成果。

16.关爱职业病患者,推进健康扶贫。

17.健康中国、健康企业,健康你我他。

18、我工作,我健康。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1.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2.创建健康工作场所,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

3.科学防治职业病。

4.创建并推行健康企业文化。

5.职业健康幸福。

6.健康工作,体面劳动。

7.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8.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9.健康的劳动者,健康的企业,健康的社会。

10.健康劳动,幸福生活。

11.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

12.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

13.科学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法定职责。

14.工会组织依法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建筑工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安全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各在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

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

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

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文县太平小学综合楼项目工程部

职业病防治

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卫生局长、政府督查室主任任副组长,总工会、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分管副职为成员的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形成了政府主抓、以卫生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组织召开了职业防治工作会议,传达了省、市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安排开展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大检查,并根据我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范围、内容,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分工,落实了责任,为加强全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相关部门深入重点企业向经营者及一线工人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咨询等形式,就职业病防治、防范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人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同时对企业法人及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督促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企业法人及其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提高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适应职业病防治需要,掌握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加大职业病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部分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建档,对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包括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劳动者健康监护、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情况。从这一阶段时间检查情况来看,我县的大部分企业能够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例如福润食品、驰野纺织、双马面粉、金鑫面粉、中石油等企业能按照标准配备了防护设备,车间有卫生安全防护等措施,有防护器具并能做到定期维护和保养,能督促职工正确配带使用,企业职工能定期进行体检,保证了企业员工身体健康,做到有健康证上岗。企业能够与职工正确签订用人合同,企业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县企业按时落实到位工资待遇,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增强了职业病防治意识。目前已对检查不符合标准,没有防护措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进行了整改,下发整改指令3份,检查记录5份。目前,全县没有发生一起职业危害事故。

四、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与工作实际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薄弱和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严重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业病防治。二是我县企业较小,工人流动性强,伸缩性大,淡旺季明显,企业认识不到位。三是工业基础弱,工艺装备不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相对滞后,近年农业人口向县城转移,企业大量雇用农民工、临时工,职工安全与卫生意识不够强。四是对企业监测有待加强。五是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领导,增强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知识培训班,强化职业安全意识,让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充分利用媒体、企业宣传等多种形式,注重提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治理。针对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设备简陋、难于监督管理等特点。采取“摸情况、抓典型、促整改、抓落实”的方法,切实将我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强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及时整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等方面加倍努力,为广大群众的健康和宁陵县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文档为doc格式。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今年的x月x日至x月x日是20xx年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本次的主题是“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由六合区马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宣传周广场义诊咨询活动,于5月x日在马鞍职业技术学校举行。

活动现场,我中心卫生协管人员对现场的学生提供了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病诊断流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职业鉴定等咨询服务,同时还为前来咨询的教职工开展了血压测量、血糖监测等义诊服务。活动现场共咨询245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通过此次免费宣传义诊活动,不仅加深了广大学生及教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认知,也提高了大家的健康意识及健康水平。

较低,致使他们的健康没有得到有效地保障,加之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特点,每年实际新发职业病数远高于报告情况,一些职业病未及时得到诊断治疗。通过本次宣传也提高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健康意识及健康水平。

本次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我中心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医院宣传栏,职业学校的义诊咨询、多样化的宣传,为广大职业人群,特别是弱势劳动者提供长期的职业健康指导,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职业防护意识,让他们真正做到平平安安打工、健健康康回家。

马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xx年x月xx日。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我处健康持续发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处历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近年来,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维护了职工的权益。为此,我处将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煤炭生产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必须认真开展矿井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把保障从业者人身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我处下发了《x龙煤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并结合会议精神和我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处培训中心将继续对专、兼职教师、新分配和新调入矿井的职工进行严格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通过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按章操作、规范管理,讲防把控,把职业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的新要求、新观念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从而有效促进全处安全生产。

面贯彻,以始终把宣传普及作为推进职业病防治、促进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对职工集中培训,以宣传单、学习手册、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内容,全面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广大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全矿职工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增强企业全方位的防治观念。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在改善矿井安全生产和减少职业危害的硬环境上做文章,从生产格局的设计布置到新型采煤掘进技术的应用,以及机电设备、防尘设施的投入使用上下大手笔,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增强预防职业危害的能力。井下作业前期预防粉尘、作业过程减少粉尘、净化矿井作业过程的作业环境、全方位噪音治理,降低噪音强度,减少对岗位职工的作业危害。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领导,增强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知识培训班,强化职业安全意识,让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企业宣传等多种形式,注重提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治理。针对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设备简陋、难于监督管理等特点。采取“摸情况、抓典型、促整改、抓落实”的方法,切实将我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强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及时整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将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下,不懈努力、开拓创新,关爱员工、共创和谐,为我处和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作出应有的贡献!

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8年-2022年)。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8年-2022年期间,季布煤业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煤矿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季布煤业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高度重视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煤炭生产行业进入危害较为严重的领域,国家有关部委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巩固煤炭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高起点开展煤炭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煤矿企业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煤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科室、区队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1、到2022年,煤矿企业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到3%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到2022年,职业病危害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8%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

3、到2022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4、到2022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提供服务。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各级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必要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20日。

职业病防治方案

王医生医师

手足口病是一种肠道传染病.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肠道传染病该病毒适合在湿热的环境下生存与传播以3岁以下婴幼儿发病为主.90%的患者症状轻微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同时会有手足口腔等部位出现斑丘疹疱疹特别是口腔内的疱疹破溃后形成口腔溃疡还有一些孩子会出现咽喉疼头痛或者流涕等感冒的症状.家长要注意观察孩子的舌颊黏膜口唇硬腭咽扁桃体等处.青少年和成人感染后多不发病但能够传播病毒.*你好朋友开展饭前便后洗手促进房间通风等相关内容的降教育;印刷相关宣传品对群众进行降知识普及倡导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建议家长尽量少让孩子到拥挤公共场所减少被感染机会.出现发热出疹等症状及时就诊及时隔离.

冯医生医师

指整肃仪容;指女子出嫁前修饰颜容;术后改变面部缺陷,对面部有生理缺陷的人,施以手术,使之美观。整形美容是具有风险性的。再小的手术都会有创伤,有创伤就会有风险。但这不等于整形美容手术就不能做。必须要到国家批准的整形美容机构进行手术,必须要具有医疗美容职业资格的医生才能开展,他们会在术前会告知患者,而且,只要按照医学规范操作,一般不会造成特别令人难以接受的`后果。

吕医生主治医师

擅长: 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急进性肾小球肾炎,iga肾病,紫

指导意见:糖尿病肾病的主要病因就是是血液里的葡萄糖含量过高,导致肾脏细胞收到损害,导致肾脏正常生理功能收到损害。看您的描述,现在血糖情况也不是很稳定,所以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肾脏细胞持续性的受到血糖刺激的影响,所以要治疗的话应该要先清除体内的刺激因素,控制血糖,体内胰岛素的分泌主要是靠胰腺的作用,要智能控制胰腺根据人体的血糖水平分泌胰岛素.

岳医生医师

擅长: 妇科肿瘤,产科并发症,产前检查等

马医生医师

谌医生医师

李医生医师 擅长: 中医科

冬季是护理的重点,多吃富含维生素a的食物,如胡萝卜、奶油、白薯、鱼肝油、绿叶素及猪肝等。冬季洗澡不宜过勤,肥皂不宜使用过多,洗澡后要搽用护肤油脂,可保护皮肤柔润,使鳞屑减少,并保持适当的水分和足够的营养成分。另外,还应注意衣着保暖,避免风寒刺激皮肤;忌食辛辣刺激。这样可使患者舒适,病情缓解,达到预防作用。

杨医生医师

沈医生主治医师

擅长: 小儿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中西结合治疗小儿科腹泻,咳嗽

您好,目前来讲,任何的整容手术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是手术过程中和术后的并发症和疤痕这些方面,所以在做整容手术前需要慎重的考虑。您好,如果只是单纯的整一下鼻子,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只要选择正规的专业机构,是可以尽量避免和减少风险的。

鲍医生医师

指导意见:你好,引起血糖异常波动的因素有饮食不节,药物服用不合理,感染,并发症等。最好每次食量差异不要太大,制定适合自己的饮食方案;若胃肠道及肾功能有异常也需对此进行相应治疗,根据血糖情况调整药物,减少并发症。祝早日康复!

郑医生医师

您好,多学点儿就是要多看看有关糖尿病的书籍、报刊、电视,多听听有关糖尿病的讲座和广播,增加自己对糖尿病的基本知识和糖尿病防治方法的了解;少吃点儿就是减少每天的热量摄取,特别是避免大吃大喝,肥甘厚味,吸烟喝酒等等。

陆医生医师

指导意见:目前糖尿病是一个终身性疾病,没有根治的方法,只能通过各种途径控制和延缓病情的进展,注意休息,清淡温热低糖饮食很重要目前最有效的降糖药物使胰岛素,建议继续胰岛素治疗,不要盲目相信广告,而延误病情。

李医生医师

你好,鱼鳞病是一种很顽固的疾病,一般都是遗传性的,平时多注意皮肤保养,按时吃药,对治疗效果加以巩固,切记用碱性肥皂,过热的水洗澡,以免皮肤进一步干燥,谨听医嘱,有耐心,保持心情平静。很快可以康复的。

王医生医师

职业病防治法范文

20xx年4月25日-5月1日。

二、活动主题。

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三、活动目标。

在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下,我们以“全员参与、严密组织、深入厂企、确保效果”为主要工作思路,通过下企业、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相关培训等方式达到“人人重视职业卫生、人人远离职业危害”的目标。

四、宣传内容。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前期预防措施的重要性;。

(六)陶瓷洁具卫浴、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

(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的标准与要求;。

(八)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九)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十一)典型案例分析。

五、活动情况。

今年宣传周活动我们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区安监局联合市职防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皮防所、区总工会和镇(街)安监等六家单位到企业现场宣传,二是区卫安监局采用新闻通稿、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一)协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培训班。

根据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联系镇(街道)分局通知辖区内的陶瓷卫浴洁具等重点行业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市安监局4月26日举办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同时作为我区首场宣传活动和启动仪式。重点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劳动者权利保障等内容。

(二)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宣传。

1、4月25至5月10日,区安监局联合市职防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皮防所、区总工会和镇(街)安监等单位分别到等六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以“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横幅标语、宣传展板、现场咨询解答、派发宣传资料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大力宣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责任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活动中,工作人员耐心回答员工们的`疑问,正确展示如何选择和佩戴防尘口罩,积极派发宣传资料,认真纠正错误认识,活动气氛热烈、秩序井然,共吸引了近3000名员工参与,接受咨询2600余人次,派发宣传资料8000多份,各类奖品余份。日报、时报等新闻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收到了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三)利用信息平台实施广域宣传。

利用市安监局网站信息系统的政企沟通平台向全区陶瓷、家具、机械、危化品、建筑、纺织、商贸等5000余家企业发送了以“健康工作幸福生活、崇尚职业健康远离职业危害、关注职业健康促进社会和谐、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员工健康企业兴旺、关注职业健康崇尚文明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短信,共发送短信30000多条,企业普遍反应效果良好。

联系《时报》,利用“华仔话安全”专栏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系列宣传,先后刊发了《九种控制减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夏季谨防干洗衣物四氯乙烯中毒》等文章,社会反响较好。

(五)充实我区安监网站职业卫生内容。

宣传活动期间,我区网站对有关职业卫生的版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充实,丰富并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法律法规、科普园地、资料表格下载、职业卫生监督动态、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等栏目,使我区安监网站逐步成为职业卫生的一个重要的宣传阵地,方便企业、劳动者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查阅和下载。

六、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亲自参与。

活动开始前,区局高成建政务委员、邓剑波常务副局长对宣传活动作出了“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深入基层、确保效果”的指示,分管职业卫生的孟书琛副局长多次带领科室人员深入企业厂区组织现场宣传,其他单位领导也都亲自到场,保证了活动正常进行和扎实开展。

(二)深入基层,效果明显。

本次宣传活动场点都设在企业厂区,方便企业一线员工参与,六家企业员工踊跃参与互动交流,气氛热烈。企业领导和员工普遍反映宣传活动强化了企业的守法经营理念,提高了企业职工对个人职业健康的重视程度和个人防护的意识,真正做到了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保证了宣传质量和效果。

(三)组织严密,秩序良好。

本次活动共有六家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还有新闻媒体和大量的企业员工,多数宣传场地较小,组织难度较大。区安监局工作人员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既保证了宣传效果,又维护了现场秩序,企业和员工对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达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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