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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_________的各项损失共计______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许,被告_________驾驶_________轿车沿___________道路由_____向_____行驶时与行人_________(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_________受伤。_________公安局交警支队_____大队认定,被告_________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为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经______________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经_________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______级伤残,_______功能丧失______以上。_____次手术过后,_____仍不可______,需继续治疗。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_____________元,被告_________已支付_____元;误工费_____元;护理费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营养费______元;轮椅_____元;鉴定费______元;伤残赔偿金______元;_____次手术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元;精神损失费______元,共计______元人民币。综上所述,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年份)民一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年份)民一初字第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四、依法查清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60%的比例偏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虽有责任,但是该起交通事故的引起最主要还是由于被上诉人违法交通规则,所以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
二、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一个不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所以对其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三、被上诉人的户口是农村户籍,虽然他现在在城镇生活,可是未居住满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的人赔偿标准要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话,他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被上诉人是从x1年10月搬到城镇居住的,迄今还未住满一年,所以被上诉人的赔偿标准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法院第一审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结果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原告:杨××,女,汉族,1x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大厦13、14层。
负责人:王××,总经理。
诉讼请求。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x月25日下午3点5分,杨××驾驶电动车走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张魏寨南二街发生交通事故,杨××被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杨××后来住院治疗几天后,又在家休养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x元,家人杨××为照顾杨××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本人一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飞鸽电动车也被撞坏,花去修理费评估鉴定费315元。
经查,事故车辆豫ahm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证据目录。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朱××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
证明内容:认定朱××负全部责任,致伤两人,车损一辆;。
3、杨××误工费证明:
证明内容:郑州市燎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杨××,月工资11xx元,于x年x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请假一月工资未发,损失11xx元。
4、护理费x元:提供护理人员杨××误工证明,郑州市二七精密铸造厂员工杨钦民月工资x元,因女儿杨××交通事故一事需要陪护,请假一月工资未发。
5、营养费5xx元,原告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计算5x天,每天1x元。
6、交通费x元。见票据。
7、飞鸽电动车修理费鉴定费315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3xx元,估价鉴定费15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3x元,原告受伤后精神受到伤害故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3x元。
原告:梅,女,汉族,19__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二: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路苑x栋x层。
被告三:王,男,19__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路,驾驶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145695。86元。
3、请求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0年05月24日19时00分许,被告三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湖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时,车身左侧与原告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_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_0年9月14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年份)民一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年份)民一初字第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四、依法查清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60%的比例偏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虽有责任,但是该起交通事故的引起最主要还是由于被上诉人违法交通规则,所以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
二、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一个不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所以对其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三、被上诉人的户口是农村户籍,虽然他现在在城镇生活,可是未居住满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的人赔偿标准要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话,他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被上诉人是从x1年10月搬到城镇居住的,迄今还未住满一年,所以被上诉人的赔偿标准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法院第一审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结果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原告:梅,女,汉族,19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二: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路苑____栋____层。
被告三:王,男,19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址:河南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路,驾驶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145695.86元。
3、请求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0年05月24日19时00分许,被告三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湖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时,车身左侧与原告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____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____0年9月14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的。
被告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址:。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x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x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原告陶海霞于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到x复诊,医嘱建议休息x,产生医疗费共计x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xx元。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x公司系肇事车辆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x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x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x元。但被告x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被告1:,男,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县星镇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被告: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中心支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案由: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xxx.
代理人联系电话:xxx、xxxx。
现住:xxxx区xx镇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xxxxx号货车沿xxx路东往西行驶至xxxx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
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
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
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被告何,男,x市xx湖区人,住xxxxx,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xx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原告: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________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___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_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________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乙双方就20__年__月__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____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原告:
女
汉族。
40岁。
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
身份证号:
被告:
男
汉族。
45岁。
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____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____相刮,造成郭____受伤。郭____于____7年12月25日至____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____的伤残程度为十级。____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____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____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告三: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5499.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150元,鉴定费801.5元,误工费16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驾驶车牌号为沪________别克轿车从龙阳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拐,撞上原告及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________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原告被送往上海________医学院附属________医院进行数次医治,共产生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其外,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用去修理费150元。
“三期”鉴字第________号],鉴定意见为:伤者刘________(原告)因车祸致腰部过伸伤伴腰部软组织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误工费16500元(具体算法如下:3300____5≈16500元),营养费1200元(具体算法如下:40____30=1200元),护理费1800元。
),在保险期限内,故,三被告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上述赔偿事宜,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三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依法通过诉讼解决,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综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行驶,致使原告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三被告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原告廖,男,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市苏仙区人,住________市苏仙区________村____栋____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____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
被告何,男,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市飞虹路1____号。联系电话:2________3________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____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____4.________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____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________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________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____年____月1____日,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________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____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yuangao)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yuangao)二:温州市xx。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xx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车辆与浙c1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住址:____路____号室,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性别,汉族,____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住所:____路号邮编: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律师代理费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年__月__日下午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路、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驾驶的车(牌号为沪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原告又于__年__月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属__级伤残”(见证据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20__年__月__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____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乙方: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情况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撤销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交通事故处理协议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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